1980年5月19日人民日报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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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金口玉言”议
刘先廷
唐代著名文学家、政治家柳宗元所写的《桐叶封弟辨》,从一个方面论述了人、言、行之间的关系,对人显言贵的社会现象提出了挑战,字里行间充满哲理,读后仍给人以启迪。
文章开头讲了一个周朝的故事。
“成王以桐叶与小弱弟戏,曰:以封汝。周公入贺。王曰:戏也。周公曰:天子不可戏。乃封小弱弟于唐。”
在这里,周公鼓吹人显言贵,简直到了荒唐的程度。柳宗元认为,周公这样的圣人,不可能干这样的事,认定“天子无戏言”的,多是庸人。事情是否真是如此,没有必要再去考证。但从这个故事中,我们至少可以看出:“天子无戏言”,即天子是金口玉言,早在封建社会之前,就已经被庸人制造出来了。可以想见,作为人显言贵的对立物——人微言轻,恐怕在周朝也就存在了,虽然是到了宋代的苏轼才讲“人微言轻,理自当尔”这样的话。
对于一概地把天子之言奉为金科玉律,不管戏与非戏、当与不当,“必从而成之”,柳宗元是极不赞同的。他认为,如果成王之弟当封,确实够了条件,即使成王没有发话,周公也应该及时提出建议;如果“不当封”,不够资格,却将成王的“戏言”当正经,硬使其弱弟“为之主”,也决不是一个哲人所应为。柳宗元还举例说明,对成王之言如果生搬硬套,“举而从之”,那就必然要谬误百出,闹到使人啼笑皆非的地步!显然,在柳宗元看来,在上未必即金口,权大并非尽玉言;而在下的也不应只是“唯上”,必要时也应按实情言一言的。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柳宗元明确地提出了不应以人判言、而要以行判言的观点。他讲:“凡王者之德,在行之何若。”他认为,天子之言是可“易”的,是可以改变的,并不是句句都是金科玉律。“易”与“不易”,关键在“行之何若”。如果“未得其当”,没有反映实际情况,“虽十易之不为病”;如果“要于其当”,基本上与实际情况符合,当然就不应该使之改变。这个道理,是讲得很好的。在以人判言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封建社会里,人显言贵、官大理多几乎成了铁则。柳宗元不怕贬谪,不怕丢了乌纱帽,公然提出了自己与世俗相反的见解,这的确是难能可贵的。
人显言贵,人微言轻,是等级社会的产物。在我们的革命队伍里,只有分工的不同,在政治上人人平等,言的价值本来不应围绕着言者的身价而上下摆动。但在林彪、“四人帮”的鼓吹下,人贵言重居然又死灰复燃,风行一时。有些人缺乏“成王”那点坦率,从不承认自己有过“戏言”,更不敢承认有过“错言”,甚至认为出口即“玉言”,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而那些笃信依顶头上司之言办事不吃亏的现代庸人,则不分青红皂白,一切都“必从而成之”。至于“行之何若”,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实际,根本不在他们的视野和听觉范围之内。以致在一些单位,闹出了类似甚至超过“桐叶封弟”那样的笑话。
柳宗元一千多年前提出的这个问题,在封建社会根本无法解决。只有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社会,才有解决这个问题的可能。在粉碎了“四人帮”以后的今天,只要扫除人显言贵(以及人微言轻)的陈腐观念,对言不以地位身份作取舍、定是非,凡事集思广益,人民群众建设四化的热情和智慧,肯定会极大地发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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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革命者要善于从错误中学习
王谦宇
无产阶级的革命导师,始终不渝地教导共产党人,要从自己所犯的错误的后果中学习。恩格斯说过:“伟大的阶级,正如伟大的民族一样,无论从哪方面学习都不如从自己所犯错误的后果中学习来得快。”(《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85页)
这是为什么?要懂得这个道理,还必须从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讲起。原来,人们想要在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的活动中取得成功和胜利,一定要认识和掌握客观规律。可是,认识和掌握客观规律,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它不但需要丰富的知识,而且需要在亲身的实践中获得经验。成功的经验诚然十分可贵,挫折和失败的经验,在人们认识和掌握客观规律的途程上,更加占有特殊的地位。
正确的认识和成功的实践,当然是好事,但是它又往往容易使人的思想停滞下来,满足于“一孔之见”和“一得之功”,不去进一步探索客观规律,有时甚至让胜利冲昏了头脑,对一些已经明显暴露出来的问题,也视而不见。认识过程中的错误,实践过程中的挫折,当然是坏事,但是错误和挫折,却可以使人警觉、醒悟起来。“吃一堑,长一智”,不经过错误和挫折,就不会深刻懂得哪些事情做得对,哪些事情做错了。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举过一个例子: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的居民,砍光森林,开辟耕地,以为这是对于自然界的胜利,可是自然界却对他们这种违背客观规律的行动给以沉重的惩罚。由于水土流失,这些地方成为荒芜不毛之地。通过长期的和往往是惨痛的经验,通过历史材料的比较和分析,人们才渐渐学会理解他们活动的间接的较远的后果,渐渐地觉悟到自己的错误,学会尊重客观规律,认识和运用客观规律。
“要明确地懂得理论,最好的道路就是从本身的错误中、从痛苦的经验中学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58页)这个道理,我们只要回顾最近一二十年来我们自己的经历,就可以完全明白。一些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例如:不是英雄创造历史,而是人民创造历史,无产阶级的领袖是“人”不是“神”,领袖是一个集体等等,这些本来都是马克思主义的ABC,但是我们却是在付出了多么沉重的代价之后,才开始真正懂得这些道理啊。
共产党人看重错误和失败的经验,强调从痛苦的经验中学习,当然并不是他们对于错误和失败的偏好。而是因为,“从痛苦的经验中学习”,本身就是一个从人类历史和无产阶级的革命斗争中总结出来的“痛苦的真理”。为了取得社会的和政治的统治,英国资产阶级、法国资产阶级都经过几十年的激烈斗争,中间经历多次的失败。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和建设社会主义的斗争,就更不必说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民主革命,犯过多次严重的错误,付出重大的代价,才取得全国的胜利。进入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阶段,我们同样走的是一条曲折的道路,我们党同样多次发生过重大的失误和挫折。我们付出的代价丝毫不比民主革命时期少。这就说明,向自己的错误学习,从痛苦的经验中吸取教训,在革命的转折时期,是何等的迫切,何等的重要。可以这样说:善于不善于从错误中学习,是关系到革命成败的一个关键问题。
在人类历史上崭新、伟大和艰巨的社会主义革命事业中,产生某些缺点、错误和失策是难以避免的。共产党人对于革命的忠诚,并不能保证他们不会做出许多蠢事。共产党人的责任是要尽量减少错误。犯了错误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能从错误中获得教训而一犯再犯,以致个别的、暂时的、局部性的错误,变成全局性的、长期的严重错误。怎样才能做到真正地从错误中学到一些东西呢?这里最主要的是对错误的原因加以客观的全面的分析研究,从中引出正确的结论,用以指导往后的行动,用列宁的话说,就是:“公开承认错误,揭露错误的原因,分析产生错误的环境,仔细讨论改正错误的方法”(《列宁选集》第4卷第213页)。
我们分别地来谈谈这个问题。
第一,公开地揭露自己的缺点和错误。共产党人是彻底的唯物主义者。不害怕公开地揭露自己的缺点错误,这是无产阶级政党对历史对人民对阶级负责的表现,是对自己的力量和自己的事业的前途具有高度信心的表现。中国共产党六十年的历史表明,当着我们对于自己所犯的严重错误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的时候,我们就能真正认识错误,纠正错误;相反的,当着我们对错误采取不承认主义,或者遮遮掩掩、吞吞吐吐的时候,我们就一定既不能认识错误,也不能纠正错误。一九五八年我们在经济工作的领导上搞“瞎指挥”,大刮“浮夸风”和“共产风”,这些错误之所以不能得到及时的纠正,而且在往后还重犯这种错误,原因之一,就是我们在错误面前,既不能公开承认错误,认真实行自我批评,又拒绝和压制来自党员的批评,对于敢于直言不讳揭露缺点错误的党员,不是予以欢迎鼓励,反而对他们进行残酷斗争,无情打击。这种错误态度当然不能不给党的事业和党内政治生活带来严重的后果。
第二,着重分析产生错误的原因,而不要着重个人的责任。只有着重地去分析产生错误的历史环境,产生错误的社会根源、历史根源和思想根源,才能使干部在思想上彻底了解错误的原因,吸取教训,避免重犯错误,并且找到改正错误的方法。一个重大历史事件的发生,它的原因不应该在几个领袖人物的偶然动机、优点缺点、错误或变节中去寻找,而应该从每个经历了震动的国家的总的社会状况和社会条件中去寻找。过去,林彪、“四人帮”一伙,鼓吹英雄史观,把一切功劳归给一个人,革命是领袖人物自己一个人发动和领导的。在批判林彪、“四人帮”,总结历史经验时,我们也要防止一种倾向,以为错误仅仅是一个人或者几个人造成的;或者造成这样的印象,只有一个人犯了错误,其他的人都是完全正确的。在这个方面,我们党的历史上也有教训。民主革命阶段,对李立三错误路线的斗争,就是因为没有着重客观条件的分析,太着重于个人责任,以致后来重犯同样性质的错误。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对我们党危害最大的“左”的错误,在它的形成、发展的过程中,曾经受过抵制和批判,作过一些纠正。但是由于没有认真地去研究“左”倾冒进的社会历史和思想根源,结果“左”的倾向并没有真正得到纠正,环境和条件一变化,它又改头换面,以新的形式新的装束表现出来。三年困难刚刚过去,形势刚刚好转,“左”的倾向又来了,而且变本加厉,越来越厉害。这个教训是极为深刻的。
林彪、“四人帮”一伙是阴谋家和野心家,对于他们,要彻底清算他们的罪行。但是,就是在对他们进行彻底清算的时候,我们也不是把十年中的一切失误和挫折,全都看作是他们罪恶活动的结果。也不能把我们对于他们的揭露和批判,停留在对他们罪行的清算上。而是要进一步探究此辈丑类的阴谋破坏何以能够得逞于一时,探究这些坏家伙能够产生出来的条件和环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避免文化大革命悲剧的重演。恩格斯在研究一八四八年欧洲大陆革命的经验时,说过一段意义深长的话:“但当你问到反革命成功的原因时,你却到处听到一种现成的回答:因为某甲或某乙‘出卖了’人民。从具体情况来看,这种回答也许正确,也许错误,但在任何情况下,它都不能解释半点东西,甚至不能说明,‘人民’怎么会让别人出卖自己。而且,如果一个政党的全部本钱就只是知道某某人不可靠这一件事,它的前途就太可悲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01页)恩格斯的话对于我们今天总结历史经验,仍然是很有启发和教育意义的!
不着重追究个人的责任,并不是不分析和研究个人的错误,更不是为个人的错误推卸责任。着重于造成错误的社会历史根源的研究,并不是否认个人对于造成错误所发生的作用和影响。如果指导运动的人物的个人性格、品质、思想等等偶然因素对历史发展不起任何作用,那么历史的发展就会带有非常神秘的性质。在分析错误的客观条件的基础上,我们就能够对于个人的功过做出比较恰当的评价,区别出哪些错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不可避免,哪些错误是可以避免的;哪些错误是由必然的原因造成的,哪些是偶然的原因造成的;哪些错误应该由整个集体、整个党承担,哪些应该是领导人物自己的责任。对领导人物和领导集体的错误做实事求是的科学分析,用以教育整个党和整个阶级,这是“从自己的错误中学习”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一个郑重的党不能回避的历史责任。
第三,对任何问题,应取分析态度,不要否定一切或肯定一切。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灵魂。总结历史经验应采取这个原则。长期以来,唯心主义横行,形而上学猖獗,影响所及,使我们的许多同志缺乏分析问题的头脑,对于复杂的事物不愿作深入的分析研究,或者肯定一切,或者否定一切,坏就是绝对的坏,好就是绝对的好,喜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林彪、“四人帮”全面否定“十七年”,我们拨乱反正,要把被他们颠倒的历史颠倒过来。我们这样做,并不是肯定“十七年”的一切,把“十七年”的一切简单地恢复过来。
客观情况是错综复杂的,要把各方面的情况调查清楚,才能做出切合实际的结论。一些重大的历史活动和历史事件,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反复考验,才能看得比较清楚。对于目前还看不清楚,于实践又没有大的妨碍的问题,不要急于做结论,要相信历史和我们的后代将会给予公正的评论和判定。急急忙忙去做结论,今天这样说,明天又那样说,只能造成思想的混乱,损害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对于我们的事业是没有任何好处的。
共产党人在为共产主义奋斗的道路上,要反复地经受两个方面的考验:胜利的考验和失败的考验。建国以后,我们无论在社会主义革命方面还是在社会主义建设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可是,在胜利面前,我们的一些同志骄傲起来了,自以为了不得,忘记了在我们面前,还有一个很大的“必然王国”,结果是犯了错误,吃了亏。林彪、“四人帮”利用我们的错误进行反革命的大破坏,更是使我国人民遭受一场空前的大灾难,使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受到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在这个严峻的考验面前,中国共产党并没有因为失误和挫折而悲观失望,而是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继续前进。现在大家看到,中国共产党不但能够以十分果敢的手段一举粉碎“四人帮”阴谋集团,而且能够以极大的气魄和勇气,在全党和全国人民面前,公开地承认“党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犯了令人痛心的严重错误”,公开地为刘少奇同志平反昭雪,公开地纠正自己的错误。党的威信不是降低了,而是提高了;由于林彪、“四人帮”的破坏而受到极大损坏的党的形象,在人民的心目中又逐渐地恢复过来。
粉碎“四人帮”以来,有的同志对于我们能否纠正我们的错误感到担忧,因为三十年来,我们犯了不少错误,有些错误不但没有能够彻底地得到改正,反而一犯再犯;而在粉碎“四人帮”后拨乱反正、把我们的工作中心转上经济建设的轨道的过程中,也不免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缺点或错误。有的同志因此甚至产生悲观消极的情绪,怀疑四个现代化建设是否能够实现。现在事实表明,这种担忧是不必要的,消极悲观的情绪是完全错误的。中国共产党不但敢于正视自己的错误,而且能够自己来改正错误。无产阶级的马克思主义的政党,也会犯错误,甚至严重的错误。但是不论错误多么严重,终究是同剥削阶级的政党所犯的错误性质完全不同。无产阶级政党是最革命最先进的阶级的政党,它代表着历史前进的方向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它能够依靠自己和群众的力量来改正错误。剥削阶级的政党则相反,他们代表腐朽没落的社会力量,他们的利益同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根本对立的,所以他们最终是一定会被消灭的。一个能够依靠本身的力量来改正错误和战胜暂时的挫折的政党和阶级,是一定不会失败,一定会夺得最后的胜利的。
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经过三十年了,我们取得了伟大的成就,但也反复发生过重大的失误和挫折,现在终于到了这样的转折时候:错误犯多了,一定会反过来。我们党锻炼得更加成熟了,是一个将要夺得新的胜利的党。只要我们正视困难和挫折,敢于和善于从痛苦的经验中学习,不怕承认错误,不怕一次又一次地改正这些错误,我们就一定能达到我们的目标,前进的途程中虽然还有困难,但胜利终究是我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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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可行性研究简介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里,资本家或政府提出一个建设项目以后,一般不马上做决定,而是首先雇人进行调查研究,看这项投资设想是否行得通,是否有钱赚,然后再根据调查研究的结论作出是否投资以及投资多少的决定。这种调查研究叫做“可行性研究”。这种办法在许多国家都很盛行。他们的经验说明:开展可行性研究是做出正确投资决策的技术、经济、财务和商业依据,是决定建设项目成败和投资效果高低的一个先决条件。
要开展可行性研究也并不很难。据有关资料介绍,一个大型工业项目一般只要一个六、七人至十余人组成的专家小组就可以胜任。其成员至少应包括熟悉该工业领域的工业经济学家一名,市场和销售分析人员一名,精通该工业部门技术的工程师一名或两名,专业对路的机械工程师和土木工程师各一名,企业管理和财务会计专家一名。组长通常应由工业经济学家担任。必要时可聘请其他一些专家,如地质学家、勘测人员、土壤专家和实验室专家等,来短期协助工作。当然,专家小组需要有一个精简而有效率的办事机构作为得力助手。可行性研究所需经费,在国外高工资、高利润、高消费的条件下,粗略估算,小型工业项目大约占总投资的1—3%,技术复杂的大型工业项目约占总投资的0.2—1.0%。外国承揽可行性研究业务的企业,有咨询公司、顾问工程师公司、工程设计公司、投资银行、工业发展银行、包建公司、政府部门,等等。
可行性研究的内容步骤和方法因建设项目而异,没有固定统一的格式。就工业项目而言,共同的最一般的内容大致有十个大项。(一)研究该项目的由来、发展经过和背景。(二)研究市场需求量,预测产品渗入市场的能力、短期和长期销售量和销售收入。并据此编制工厂生产规划,确定工厂规模。生产规划一般必须包括废品、副产品、废弃物和排放物的处置利用在内。必要时,还应研究国外市场,编制出口计划。(三)研究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公共设施等等的来源、可得量、供应条件和办法,运输和输入量,编制和选择供应计划方案,计算原材料、能源和输入物的每年费用。(四)研究建厂地区的自然、经济、社会生活和资源条件,计算征购土地费用和可利用的社会基础设施(水、电、运输通讯、住宅、市政公用设施等)的数量等等,至少编制两个厂址选择方案。(五)编制工程方案,进行方案比选,确定技术、工艺、设备、建筑和其他土木工程的最佳方案。如有必要,应进行一定的实验或制订技术引进最佳方案。(六)研究工厂机构设置和管理费用。(七)研究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的类型构成、数量、来源、工资和培训问题,包括招聘外国工人和专家的问题。(八)研究投资的实施过程,包括谈判和签订合同、委托设计、施工、试车投产等在内。详细进行财务计算和综合平衡,注意进程拖延可能造成的影响并予以调整,然后找出最少投资和最低生产成本的投资设施方案即建设方案和实施进度表。(九)精确而详尽地计算全部投资费用和全部生产费用,计算全部财政经济收入和来源,仔细进行盈亏分析,对该项目作出经济和财务上的评价。(十)综合以上成果,编写研究报告,得出有科学分析和各种数据的明确结论。结论中要具体指出什么是最有利的投资方案和建设计划,以供投资者作最后决策之用。
上述内容只是对一个项目本身开展的研究,还要从国民经济角度对该项目进行研究和评价。但是,在资本主义国家里,虽然提出了这个问题,解决起来却不容易。
在可行性研究中,如果发现原来的投资设想或创议缺乏生命力,就有责任进行调整改善,或重新筹划,务求得出一个有生命力的最优方案。如果经过各种努力仍无生命力,则应中止研究,放弃这个项目。
(程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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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谈谈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重新提起诉讼、进行审判的程序。
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它的判决和裁定,一经发生法律效力,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拒绝执行,也不得加以变更。但是,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强制性,是建立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之上的。如果发现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即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也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加以纠正。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主要有以下一些特点。
(1)、只有特定的机关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不服或者认为有错误,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机关应当认真负责地审查处理。但是否提起诉讼、重新进行审判,则必须由特定的机关决定,这就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如果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有错误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向它的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诉讼,法律没有规定时间限制。不论判决、裁定是正在执行中,还是已经执行完毕,只要发现有错误,就应当重新进行审判,予以纠正。
(3)、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无论是当事人提出申诉或者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都不能停止执行。只有经过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才能停止或变更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4)、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分为再审和提审两种。由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叫再审;由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重新审判的,叫提审。法律特别规定由原审法院再审的案件,不能由该案原来的审判人员审理,必须另行组织合议庭进行。
(5)、在审判程序上,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王存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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