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3月31日人民日报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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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
外交代表机关是一国派驻另一国与该国保持经常联系的官方机构。它的职务主要包括:(1)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2)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3)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4)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5)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以及发展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此外,使馆经本国政府授权并在不违反驻在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也可执行其他职务。
外交代表机关主要分为大使馆、公使馆和代办处三级。这些代表机关的人员,除作为使馆馆长的大使、公使和代办外,一般分四类。
第一类是由外交部门派遣的参赞、一等、二等、三等秘书和随员等。有些国家的使馆中还设有公使或公使衔参赞,其职位高于一般参赞;
第二类是主管某一专门业务并与驻在国有关部门联系的外交官,如陆、海、空军武官,商务、文化、新闻等参赞;
第三类是行政和技术职员,如文书、翻译、会计等;
第四类是服务人员,如司机、传达员、炊事员等。
上述四类人员中,使馆馆长和前两类是外交官,外交官及他们的夫人和未成年子女,享有外交特权。
(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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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律知识

护照与签证
什么是护照呢?一国主管机关发给本国国民出国执行任务、旅行或在国外居住时用来证明其国籍和身份的证件,叫做护照。
护照一般有三种:(一)外交护照——发给出国从事外交工作的政府高级官员、国会议员、外交及领事官员、负有特定外交使命的人员、参加国际会议的代表或政府代表团的成员等。外交护照还适用于驻外外交官员的夫人和未成年子女。
(二)公务护照——发给政府一般官员和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等,也叫官员护照。这种护照还适用于临时派往国外执行文化、经济、贸易等任务的人员。(三)普通护照——发给出国的一般国民、国外侨民等。此外,有些国家对集体出国的人员如旅行团、体育队、艺术团等发给团体护照。按护照的使用时间来分,有短期护照(一般不超过六个月)、长期护照和无限期护照。
什么是签证呢?签证是一国国内或驻国外主管机关允准本国或外国国民出入或通过本国国境,而在他所持的护照或其他合格证件上所加盖的印章和签注。
一个国家是否准许外国人入境以及关于入境条件的规定,是国家的主权范围。外国人必须持有其本国政府所发给而经入境国主管机关签证的护照,才能入境。所以,护照与签证是彼此联系在一起的。一国国民如果没有取得这种签证而擅自出入别国国境,即构成非法越境。
虽然入境护照早已在很多国家之间实行,但是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才成为一种普遍的国际制度。关于签证手续,近几十年来则出现了另一种情况,有些国家之间订有互免签证的协议,其国民来往时可以免办签证手续。
(梁容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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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大力调整人口增长与经济发展的比例
邬沧萍
人口增长同经济发展的比例关系,是一个重要的比例关系。社会主义以前的社会,这个比例关系是自发地实现的。社会主义社会要求经常地、自觉地保持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的合理的比例关系。但是,多年来,对这个基本比例关系,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忽视的。
在我国经济计划中,一九五三年以来,有二十年没有人口增长的计划,领导机关长期没有把人口增长与经济发展的比例问题摆到议事日程。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解放后二十多年没有一个专门的人口研究机构。政治经济学也从不把人口增长必须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作为一个重要问题,只在讲资本积累时批判马尔萨斯主义,把人口问题一带而过。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学术界没有讨论人口问题;在经济问题的讨论中,人口因素常常被“抽象”掉。
解放后的前二十多年对人口的自然增长没有进行控制,出生人数多达六亿五千万左右,出生人口有二十年在两千万以上,其中有十年超过两千五百万,以致人口平均每年增长百分之二,有许多年份超过百分之二点五,高于世界人口平均的增长率,使得我国人口在世界人口的比重由解放初的五分之一上升到现在的四分之一。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工作中的缺点错误,特别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我国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人口增长过快更加剧了比例失调,使得国民经济的发展受到严重的影响,给劳动就业、劳动生产率、居住条件、消费水平、市场供应和教育事业直到生态环境等各个方面都带来不少问题。
人口增长过快加剧了国民经济中消费和积累的比例失调。一方面限制了我国积累的增长,另一方面又加剧了由于积累率偏高对人民生活的影响。我国解放后出生的人口是六亿五千万左右,根据有关部门对我国人口培养费用的计算,光是把这六亿五千万人抚养到十六岁成为一个普通劳动力,就得花费一万四千亿元。假如解放后出生的人口少一半,就可腾出资金七千亿元,一半用于积累,一半用于消费,每年可增加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各一百亿元以上。
人口增长过快极大地影响我国按人口平均的国民收入的增长。解放后我国国民收入每年平均大体是增长百分之七左右,可以说是比较快的,但由于人口年平均增长也很快,使得人均国民收入只增加了四倍多一点。如果人口只增长百分之一或不增加的话,我国今天按人口平均的国民收入,比现已达到的水平要高出半倍到一倍。
人口增长过快加剧了劳动力增长同生产资料增长的比例失调,使得劳动就业困难,劳动生产率水平很低,职工的工资水平长期很少提高。
从六十年代后期开始,年年都有平均两千万劳动适龄人口要作安排。一九五七年末,只有职工二千四百五十万,但到一九七九年年底已达到九千六百万左右,二十二年翻了两番,平均每年增加三百多万。急剧增加的劳动力同每年增加的生产资料很不适应,结果只能是每个劳动力平均技术装备水平很低,劳动生产率很难提高。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劳动生产率年平均增长曾达到百分之八点七,但从六十年代后期起,工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缓慢,有的年份几乎没有什么提高,这同解放后大量出生人口参加劳动有极大关系。
我国劳动力人数很庞大,这就决定我国不能不采取低工资、多就业的办法,因而工资水平长期不能提高。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平均工资每年增长百分之七点四,一九五七年职工年平均工资六百三十七元。但到一九七八年,全民所有制职工平均工资仅为六百四十四元。经过二十一年只增加七元,这与新职工大量增加有很大关系。人口增长过快的后果不能不在工资上反映出来。
粮食在我国人民的食物构成中占很大的比重,但是粮食消费水平长期受到人口增长的限制。从粉碎“四人帮”前的二十年来算,按人口平均的粮食长期徘徊在六百斤上下,就是说,增产的粮食几乎都用于新增的人口。为了解决吃粮问题,毁林开荒,填湖造田,减少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不但破坏了农业内部的比例关系,而且由于减少了轻纺工业原料的供应,加剧了农轻重的比例失调,也破坏了生态平衡。
解放后我国轻纺工业发展成绩很大,但赶不上人民生活日益增长的需要,人口增长更加剧了这个矛盾。我国是世界上生产棉布最多的国家,一九七八年产量已超过一百亿米,但人口增长快,以至近十年都没有增加棉布供应的定量。一九七八年生产七百四十三万辆自行车,市场供应仍很紧张,许多轻工产品都有类似情况。据一九七七年全国一百九十个城市统计,平均每人居住面积只有三点六平方米,比解放初的四点五平方米减少近一平方米。六十年代以后特别是七十年代以来住房紧张,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解放后出生人口过多给我们解决住房问题造成的困难。
现在,我国人口增长与经济发展比例关系严重失调,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承认了。但是对失调的严重程度,还是认识不够的。
第一,解放后三十年我国人口平均每年增长百分之二,这个速度不但比发达国家高一倍多,比旧中国高一倍,而且比同一时期世界人口平均增长率还高(一九七五年起我国人口增长率已低于世界人口增长率)。
第二,解放后我国高出生、高增长的时间持续太久。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发达国家都出现过“人口出生高峰”,但是属于补偿性的,为期很短,三、五年就降下来。日本战后初期一度出现出生高峰,在高峰期间人口出生也在百分之二上下,但高于百分之二的只有两年,从一九四九年开始就迅速直线下降,这三、五年高出生的后果到七十年代都有影响。我国人口高出生率、高增长率实际上是持续了二十多年,最严重的是解放后高出生的第一代已经接着生出第二代,中间几乎没有间歇的低增长时期。七十年代以来提倡“晚、稀、少”,但是一年的出生人数仍在一千八百万左右。我国解放后高出生持续这么久,实际不仅是出现一两个人口出生高峰,而是形成一两个“人口出生高原地带”。
第三,我国人口增长与经济发展比例失调的后果不仅表现在吃饭、就业等经济问题,而且影响到社会安定团结、青少年一代教育、家务劳动社会化直到生态环境等等一系列社会、政治、教育等方面的问题。
第四,这个比例失调很难一下子把它调整过来,最少需要一两代人的时间才能有所好转。
以上情况说明,我国国民经济比例失调,固然有经济工作上的原因,但人口增长过快,无疑也加剧了比例失调的严重性。人口增长与经济发展的比例,是经济生活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比例。调整国民经济失调的比例关系,必须花大力气调整人口增长与经济发展的比例关系。不如此,不能有效解决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的问题,也不能巩固调整国民经济的成果。拿国民收入来说,我国现在人均国民收入在世界上居第一百二十位以后。如果调整后国民收入能按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速度增长,人口自然增长率又控制在千分之五以内,按人口平均的国民收入,在本世纪末就可达到一千美元。反之,如果人口自然增长率仍以过去百分之二到二点五的速度增长,我国贫穷落后的面貌是不能有很大改变的。这个事实说明,在国民经济的调整中,我们必须把控制人口的增长,当成一件大事来抓。我们要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在本世纪末把我国的人口自然增长率降到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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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总结历史经验 搞好长远规划
孙彤 李悦
最近党中央提出,要在今年制定出发展国民经济的长远规划。我们应该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很好地完成这个任务。
进行经济建设必须搞好长远规划,这是一条十分重要的历史经验。我国“一五”时期的经济建设搞得较好,以一百五十六个建设项目为中心的工业建设进行得顺利,经济效果较好,五年中农业生产和工业生产平均每年分别递增百分之四点五和百分之十八,人民生活也有很大提高。这和我们搞了一个基本上正确的五年计划是分不开的。
一九五六年“八大”通过的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二个五年计划和周恩来总理所作的报告,全面地总结了“一五”计划的经验教训,在充分肯定“一五”计划的前提下,也指出了它的不足。这主要就是积累率略高了一点,重工业建设规模稍大了一点,因此,准备在“二五”时期,进行必要和适当的调整,使农业和轻工业有更大的发展。周恩来同志在报告中特别告诫我们说,应吸取“一五”计划的经验教训,这就是:第一,应该根据需要和可能,合理地规定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把计划放在既积极又稳妥可靠的基础之上,以保证国民经济比较均衡地发展。第二,应该使重点建设和全面安排相结合,以便国民经济各部门能够按比例地发展。第三,应该增加后备力量,健全物资储备制度。第四,应该正确地处理经济和财政的关系。周恩来同志正是根据这些经验教训,提出了第二个五年计划建议,规定五年内农业和工业分别增长百分之三十五和一倍(“一五”时期的农业和工业分别增长百分之二十四点八和一点二八倍)。现在看来,这个建议是正确的。
可惜的是,这样好的“二五”建议不久就被否定了。一九五八年搞高指标、瞎指挥,一九五九年继续刮浮夸风,一九六○年继续搞高指标。这三年的积累率高达百分之四十上下,使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人民生活显著下降,不得不用五年时间进行调整。结果不仅农业降了下来,到头来,重工业也被迫大下。更严重的是在林彪、“四人帮”横行的十年里,他们闹什么“需要就是计划”,“战争就是比例”,“跺脚定点”,搞了许多“首长工程”、“专案项目”,根本没有什么长远规划可言。就连年度计划也失去了应有的作用。年度计划不仅下达晚,而且多变,真可谓“一年计划,计划一年”。在这种情况下,瞎指挥、乱折腾、不问经济效果等等都恶性膨胀起来,给国民经济带来了十分严重的后果。
在基本建设方面,因为没有长远规划,对各部门、各地区基本建设规模、投资方向和结构、投资效果等问题,缺乏严格而准确的要求,出现了盲目上项目,不问效果,敞开口花钱,重复建设,基建战线越拉越长等混乱现象。
在生产方面,因为没有长远规划,对各部门、各地区的产品方向、生产规模、产品销路,以及它们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缺乏综合平衡,没有严格而明确的要求,结果各自为政,“大而全”、“小而全”,重复生产等现象就进一步发展起来。全国二十九个省、市、自治区中,就有二十四个都生产汽车,规模小的只能年产三辆。许多汽车工厂根本不问条件,不计成本,不讲效果,亏损很大。
在能源政策和燃料结构上,也因为缺乏一个具有充分科学根据的、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开发和利用能源的长远规划,所以在能源的利用方面,也出现了朝令夕改、摇摆不定的现象,造成很大的浪费。
所有这一切都说明,要使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地、持续地、高速度地发展,没有一个经过综合平衡的、稳定的、具有充分科学根据的长远规划,是根本不行的。
粉碎“四人帮”已经三年多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正确地解决了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问题,五中全会又进一步解决了坚持党的领导、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战斗力的问题;国民经济的调整工作已初见成效。现在,我们完全有条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切实搞好长远规划。应该看到,我国要在本世纪末实现四个现代化,今后十年是关键。当前我们搞好长远规划,首先要搞好第六个五年计划和今后十年规划,作为实现四化的一个重大步骤和战略措施。只要我们既有二十年的总目标,又有落实这个总目标的十年、五年、年度的具体目标和具体措施,就能使广大干部和群众心中有数,不但看到美好的远景,而且有具体的奋斗目标,从而更加充分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鉴于我们在计划工作中已经有了近三十年的正反两方面经验,从我国现实情况出发,在制定长远规划时,我们认为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坚持为满足人民需要而生产的目的,把国民经济的发展与逐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很好地结合起来。周恩来同志早在第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经济的唯一目的,就在于满足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由于林彪、“四人帮”长期干扰破坏,也由于我们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在改善人民生活方面欠账很多,不可能在短期内还完,因此,在今后长期规划中,既要体现艰苦奋斗的精神,也要恰如其分地规定改善人民生活的目标。为此,在长期规划中,对人民的吃、穿、用、住等问题,都应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有具体安排,列出具体指标,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在建设项目中,对生产性建设和非生产性建设,也要统筹安排,不能单打一。要使劳动者从规划中既看到整个国家建设事业的总面貌,又能看到在规划期内自己的生活水平可能提高的程度。只有这样,才能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更好地结合在一起,最大限度地调动每个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在确定发展速度时加强综合平衡,既要考虑需要,又要考虑可能,特别是资金和物资(包括自然资源)的可能。长远规划的指标要放在既积极又稳妥可靠的基础上。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必须留有余地,决不可再人为地留有缺口,重犯高指标的错误。
第三,把不断提高经济效果放在十分突出的地位上。实现四化的过程应该是经济效果不断提高的过程。当前,我们各行各业的经济效果都很低,提高的潜力都很大。在长远规划中,要吸取过去的教训,坚决克服和防止种种错误倾向:只热衷于搞基本建设,忽视现行生产;只热衷于搞扩大再生产,忽视维持简单再生产的需要;只热衷于新建,忽视现有企业的改建扩建,等等。在国家财力、物力、人力的分配上,坚持先生产、后基建,先简单再生产、后扩大再生产,先现有企业的改建扩建、后新建的原则。这是多快好省地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在这个问题上不能继续犯错误了。
第四,有计划有步骤地向合理的经济结构过渡。
在产业结构上,继续加强农业和轻工业的发展,多发展一些耗能少、资金积累快的轻工业和手工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的企业;适当放慢一些耗能大的重工业的发展。用多发展一些农业、轻工业的办法来发展重工业;重工业要以农业和轻工业为重要市场,扩大为农业和轻工业服务的产品比重,并有计划地生产一部分消费品。国防工业要利用多余的和暂时闲置的生产能力,努力生产民用品,把军、民两个生产体系紧密结合在一起。三线建设也要讲究经济效果。文教事业以及商业、服务行业和住宅建设,都应有个显著的发展。
在工业部门结构和地区结构上,坚持全国一盘棋的原则,各部门和各地区不各搞一套,不再搞“大而全”、“小而全”。在八十年代,首先集中力量把全国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建设得更齐全、更合理。在充分发挥各地区和各部门的优势的基础上,搞好生产力的布局和工业部门结构,并为后十年建立各大区不同水平各具特点的经济体系创造条件,以便使我国工业逐步变为门类齐全、结构合理、能够满足社会消费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先进工业。
在技术结构上,加强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采用高参数、大容量、高效率的设备,对耗能高、质量差、改造困难的企业,坚决实行“关、停、并、转”。实行自动化、半自动化、机械化、半机械化、手工操作同时并举的方针,使全国大中小企业本着专业化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改组,互相配合,分工协作,各得其所。用先进技术首先把大型骨干企业武装起来,不能一拥而上。
在能源政策和燃料结构上,根据我国自然资源的情况,实行以煤为主,优先发展水电,煤、电、油、气相结合的方针。我们要在降低能源消耗定额和提高利用率上狠下功夫。
搞好长远规划,是事关四化成败的大事。我们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大搞群言堂,倾听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要吸收各方面的专家参加,经过反复讨论和多种方案的比较,选出最优方案。苏联一九二○年拟定的国家电气化计划,就是在列宁的倡议和领导下,由二百位优秀的科学和技术人员制定的。一九八○年的今天,我们完全有条件吸收更多的专家参加,编出更好的长远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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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庇护
我们常常在报章杂志上看到“庇护”或“政治避难”这样的术语,它在法律上的确切含义是什么呢?
所谓庇护,是指一个国家对于因受政治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许其入境、居留并给予法律保护。一国给予某人以庇护,是以不将其引渡给另一国家为前提的。因为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犯,所以也称为政治避难。
在国际法上,给予庇护和拒绝引渡,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情。但是,一国不能给予他国的一般刑事罪犯以庇护权。
从历史上看,庇护权作为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法律原则之一,是一七八九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宣布的,并在其一七九三年的宪法中作了规定,后来逐步获得了其他资产阶级国家的承认。十九世纪中叶以后,各国之间的引渡条约,一般都有政治犯不引渡的条款。
获得庇护而未加入庇护国国籍的人,通常享有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方面,均以外国侨民对待。被庇护人应遵守庇护国的一切法律规章,庇护国也不能允许被庇护人在国境内从事反对他国的活动。
(梁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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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引渡
在国际关系中,常常发生所谓引渡问题。什么叫做引渡呢?一个国家应另一个国家的请求,把在其领土上的罪犯转交给请求国进行审理或执行判决,就叫做引渡。
在国际实践中,引渡一般是以国家之间的有关条约为基础的。除一般多边条约如美洲国家间引渡公约、欧洲引渡公约等之外,大多数是双边条约。这种双边条约是各国间相互承担引渡义务的主要根据。有的国家还用国内法来规定引渡的程序和缔结引渡条约的条件。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一般不引渡,如果一国要求引渡,对于被请求国来说,完全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情,可以自由决定。
哪些国家可以请求引渡呢?(一)罪犯国籍所属的国家,(二)罪行发生地国家,(三)因罪行受害的国家。引渡罪犯的请求,一般通过外交途径来进行。如有几个国家同时请求引渡,除条约有明文规定外,在实践中往往由被请求国根据其政策需要来作出决定。
引渡的对象只能是犯罪的人。一般被引渡的是请求
国或第三国的国民(或
无国籍人),除英美等极少数情况外,绝大多数国家都拒绝引渡本国国民。
构成引渡理由的犯罪的范围,一般限于战争犯罪等国际罪行和某些重大的刑事犯罪,并且必须是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法律都认定是犯罪的那种行为,或者是引渡条约中所规定的罪行。请求国应提供被引渡人罪行的细节及证明材料,有的被请求国对这种证据要正式经过法院的审查和确认。对被引渡的人,只能按提出请求和准许引渡的罪名进行审判或执行判决,否则引渡国有权提出抗议。
各国之间的引渡条约一般规定不引渡政治犯。宗教犯罪、违反军法的犯罪如逃兵一般也不引渡。
(梁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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