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3月20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宣传工作必须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相结合
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
一切从实际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是以马列主义为指导的无产阶级政党全部活动和全部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也是党的宣传工作的一条根本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宣传工作必须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包括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密切结合起来,不能偏离它,更不能违背它。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党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光荣的传统,但也有过严重的挫折和深刻的教训。林彪、“四人帮”横行时,肆意践踏和破坏这个原则,把宣传工作当作骗人、整人、压人的工具,完全靠说假话、说大话、说空话、说套话过日子,败坏了宣传工作的声誉,丧失了人民群众的信任。粉碎了“四人帮”,这个根本原则逐步得到恢复,宣传工作的声誉和威信有所提高。但是应该看到,林彪、“四人帮”在宣传工作上的极左流毒尚未肃清,一些同志还在自觉或不自觉地违背这项原则,影响和妨碍着党在新时期的总任务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为了适应党的工作重点转移的要求,切实地把宣传工作转到为四个现代化服务的轨道上来,充分发挥宣传工作的巨大作用,有必要重申这个基本原则,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阐明这个基本原则,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拨乱反正。
(一)
宣传工作坚持还是违背这个原则,实质上是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还是坚持唯心主义思想路线的根本问题。
无产阶级革命同历史上的一切革命一样,不是基于精神的原因,而是为着十分明确的物质的阶级利益进行的。历史上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不与一定阶级的经济利益相联系的革命,没有也不可能有与人民当前和长远的物质利益毫无联系、但却甘愿流血牺牲的革命者。无产阶级为什么要推翻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就是为了摆脱残酷压榨他们的雇佣奴隶制,改变自己的经济地位。人民群众为什么拥护社会主义?因为只有社会主义能够使全体劳动者过富裕的和十分文明的生活。由此可见,无产阶级革命的发生、发展都是与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群众的当前和长远的利益密切关联着的,也正因为如此,千百万人民群众才奋不顾身地支持、赞助和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伟大的革命斗争。
宣传工作的根本任务,就是要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教育和引导劳动群众认识本阶级的物质的与政治的利益,了解共产党是为他们谋利益的,懂得只有执行党的纲领、路线、方针和政策,才能使他们的切身利益得以实现。而且这种教育,不只是理论上的说明,还要指出切实的经济要求;不只是言词上的许诺,还要用直接而迅速地改善劳动群众生活状况的事实来证明。正如列宁所说:“如果不提出经济要求,不直接而迅速地改善劳动群众的状况,劳动群众是永远也不会同意去想象什么全国的共同‘进步’的。只有在改善劳动者的经济状况的条件下,群众才会投入运动,积极参加运动,重视运动,发扬英雄主义和自我牺牲精神,对伟大事业表现出坚定不移,忠心耿耿。”(《列宁全集》第18卷第71页)列宁还指出,马克思主义的力量就在于了解社会主义应该使劳动者的物质利益得到实现这个真理。作为党的宣传工作者,不仅自己要了解这个真理,而且还要向广大群众宣传这个真理,群众知道了真理,有了共同的目的,就会齐心来做;群众齐心了,一切事情就好办了。
回顾党的宣传工作的历史,我们可以更加清楚地看到坚持这一根本原则对于整个革命工作的重要意义。在艰苦的战争年代,为了动员广大群众参加革命战争,巩固和扩大革命根据地,我们党十分注意关心群众的切身利益,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来改善群众的物质生活。战争的伟力最深厚的根源在于民众之中。正是因为我们党代表了人民的利益,保证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所以才能动员和组织群众,赢得了革命战争的胜利。建国后,我们党又从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教育和引导农民走上了合作化道路。一九五八年以后,由于我们党在工作指导上发生了一些“左”的错误,从而使宣传工作也一度偏离了它的根本原则,搞了一些唯心主义、形式主义,宣传了一些错误口号,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林彪、“四人帮”横行时,他们凭借已经窃取的权力,控制宣传舆论工具,大造反革命舆论,把马列主义的物质利益原则当作修正主义加以批判,把实现四个现代化当作复辟资本主义进行攻击,把普遍贫穷的假社会主义当作科学社会主义向人们兜售。大批所谓“唯生产力论”,胡说“八亿人民主要是抓上层建筑”,“不要怕生产搞下去”,“颗粒无收也没关系”。其结果是搞乱了思想,搞乱了理论,破坏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使国民经济濒临崩溃的边缘,人民生活遭受极大的困难。实践证明:遵循还是背离上述原则,是党的宣传工作犯不犯错误,能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关键问题。背离了这个原则,宣传工作必然走到邪路上去,甚至成为资产阶级野心家篡党夺权的工具。
(二)
宣传工作的一个重要任务是要提高广大群众的思想政治水平,提高群众的政治觉悟。但政治觉悟与群众的切身物质利益是什么关系呢?从唯物主义的观点看来,所谓觉悟,在本质上不过是对本阶级根本利益的认识和为本阶级的利益而奋斗,它来源于一定阶级的物质利益。比如,在土地改革时期,农民敢于起来斗地主就是觉悟,这是被农民的经济地位和要求摆脱地主剥削的物质利益所决定的。现在我国农村的广大农民要求实现农业现代化,要求在党的领导下尽快走上共同富裕道路的热情很高,干劲很大,这就是社会主义觉悟的表现。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和中央制定的发展农业问题的两个文件,反映和代表了他们的切身利益。它反映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符合广大农民群众的愿望,因而深得人心,具有号召力,能够调动干部和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由此可见,政治觉悟是从非常现实的物质利益中产生出来的。凡是不能给群众带来切实物质利益的方针、制度、政策、办法、措施,群众是不会拥护的。要提高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觉悟,不仅要向广大群众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而且“必须给人民以看得见的物质福利”。否则,你向群众讲一千遍一万遍的“理想”和“未来”,群众也是不会相信的。
林彪、“四人帮”把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同提高人民的政治觉悟对立起来,割裂开来,用“突出政治”来冲击一切,代替一切,不准人们讲物质利益,更不准富裕起来,弄得人们谈富色变。那些被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搞得极端贫穷的地方,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歪风邪气十分猖獗,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受到了极大的压抑和挫伤。显然,林彪、“四人帮”鼓吹的这套谬论,决不是为了提高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更不是为了坚持科学社会主义,而恰恰是妄图败坏社会主义在人民中的声誉,动摇人民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信赖和拥护。
既然宣传工作要密切结合群众的切身利益进行,那末,群众的切身利益指的是什么?从马克思主义关于物质利益原则的观点来看,群众的切身利益既包括劳动者的个人利益,也包括阶级的整体利益;既包括现在就可以实现的眼前利益,也包括现在虽然不能实现,但最终必将实现的长远利益;既包括生产单位的局部利益,也包括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所必需的国家利益。这就是说,它是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结合。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的:“国家和工厂,国家和工人,工厂和工人,国家和合作社,国家和农民,合作社和农民,都必须兼顾,不能只顾一头。无论只顾那一头,都是不利于社会主义,不利于无产阶级专政的。”(《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275页)因此,坚持宣传工作的根本原则,就是要教育和引导群众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关系,反对只顾一头的倾向。应该看到的是,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曾经片面地不适当地强调了国家、集体和长远的利益,忽视或在实际上排斥了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当前利益和生产单位的局部利益,造成积累与消费比例关系的严重失调,在人民生活上欠帐过多,严重地挫伤了劳动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反过来,劳动群众的积极性不高,又影响了生产的发展。这样做,看来好象是顾了国家这一头,实际是国家、集体和个人哪头都没顾好。人民生活安排得不好,国家建设也难以保持高速度。正确的方针应当是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关心群众个人的物质利益会不会助长个人主义?个人主义和个人利益是否就是一回事?个人主义是剥削阶级意识形态,它的本质特征是一切为了个人,“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个人利益和个人主义有相通之处,但是,个人利益与个人主义毕竟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范畴。这里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地处理个人利益同集体利益的关系。如果把个人利益看得高于一切,甚至不惜损害国家的和集体的利益来满足个人的私欲,那就是个人主义,是我们要坚决加以反对的。如果在服从集体利益的前提下,要求实现正当的个人利益,这就不是个人主义,是应该支持和赞助的。那种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绝然对立起来,并把关心群众的切身利益说成是助长个人主义,是不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观点的。
强调用共产主义精神来教育人民,是否就是否定和排斥个人利益呢?毋庸置疑,提倡共产主义风格,用共产主义精神、共产主义道德标准来教育群众是完全正确的,必要的;但是这种教育,并不是要抹煞群众的个人利益,也不是要推行小资产阶级的平均主义。过去,在我们的宣传工作中,常常有把英雄模范人物宣传成完全不考虑个人物质利益的“超人”的现象。英雄模范人物之所以是先进分子,并不因为他们是绝对否定个人利益的禁欲主义者,而是因为他们正确地处理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自觉地把个人利益置于集体的、民族的、阶级的利益之下,并且在必要的时候,能够为了民族的和阶级的利益,为了子孙万代的幸福生活,而勇于牺牲自己的个人利益,直至献出宝贵的生命。只有这样来认识、来宣传英雄人物,才能给群众以真正的教育,也才能为群众所接受。
提倡艰苦奋斗同关心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否也是对立的呢?不是的,大家知道,我们国家现在还很穷,生产力的水平还很低,我们还拿不出更多的东西来改善群众的生活,因此,我们还必须大力提倡艰苦奋斗。但是,艰苦奋斗并不是不要关心群众生活。我们历来提倡艰苦奋斗,反对把个人物质利益看得高于一切,同时我们也提倡关心群众生活,反对不关心群众痛痒的官僚主义。如果只讲艰苦奋斗,不讲关心群众生活;只讲发展生产,不讲增加收入;只讲顾大局、识大体,不讲要给群众以看得见的物质福利;只讲思想教育,不实行物质鼓励原则,那实际上就是在搞唯心论。多年来的实践已经证明,那是非失败不可的。当然,如果只讲生活,不讲生产;只讲增加福利待遇,不顾集体积累;只讲个人利益,不顾国家和集体利益,那么,所谓实现四个现代化,也只不过是一句空话,这同样要犯另外一种性质的错误。因此,我们必须大力提倡把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很好地结合起来,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的革命精神。
(三)
当前,我们党和国家正在进入一个新的转折点。党的工作重心正在转移到四个现代化上面来。四个现代化代表了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反映了九亿人民的共同意志、利益和要求。在这样的新形势下,坚持宣传工作必须同群众的切身利益相结合,就是要坚持宣传工作为四化服务的根本方针,动员、教育和鼓舞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同心同德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样,我们的宣传工作才能做到合乎民心。
首先,我们必须面向四个现代化的实际,面向党内外干部群众在实现四个现代化过程中的思想实际,切实把我们的宣传工作从以阶级斗争为纲,习惯于搞政治运动的旧轨道上,转移到为四个现代化服务的新轨道上来,把经济宣传提到首位上来,做四个现代化的促进派。一九二○年,列宁在谈到党的工作重心转向经济建设方面以后的宣传工作时曾经说过,必须改变那种本本主义的老式宣传方法,强调“整个宣传工作都应该建立在经济建设的政治经验之上”,“要在实践中表明应该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又说,“谁要是按照旧的意思来理解宣传工作,那他就落后了,就不能对工农群众进行宣传工作。”(《列宁选集》第4卷第370页)列宁的教导在今天对于我们的宣传工作干部来说,仍然具有巨大的指导意义。宣传工作干部不仅要把自己的思想和行动转到四化上来,而且对于那些干扰、妨碍四化建设,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象要进行必要的斗争。
其次,宣传干部还必须熟悉经济工作,熟悉生产,不能长期安于当外行。因为,离开经济工作、离开群众的切身利益来谈教育或学习,都不能收到应有的效果。当然,这并不是说,只有对经济工作的直接宣传才算为四化服务,才算围绕四化这个中心。应该明确,我们宣传四项基本原则,宣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进行党员教育,宣传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宣传安定团结等等,都是为四化建设服务,都应紧紧围绕四化这个中心进行。
再者,我们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的经济理论,认真研究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摸索新时期宣传工作的规律。这样,才能在新长征中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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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社会主义企业要讲求经济效果
张朝尊
努力提高社会主义企业的经济效果,是当前贯彻落实调整国民经济的八字方针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今后逐步实现四化的一项长期的基本任务。
过去一年,不少企业的经营管理有了进步,经济效果已有提高。但是,总的看,我国企业的经济效果还是很低的。拿工业生产的物质消耗这一项来说,据一九七八年的统计,我国重点企业同经济发达国家相比,仅三十二项指标的差距,折算起来,多耗的资金竟达一百一十二亿元。我国一元钱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每年只能生产不到一元钱的商品的产值,而经济发达的国家一般在三元钱以上。由于我国经济技术落后,企业要提高经济效果困难固然很多,但潜力也很巨大。
经验反复证明:要使企业提高经济效果,一个具有决定意义的前提是,必须使企业和它的职工对提高经济效果有内在的动力和要求。要做到这一点,就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来说:第一,必须逐步改革现行的经济体制,使企业在组织产供销和支配人财物方面,具有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的自主权和相应的经济责任,从而保证企业有条件能够主动采取措施提高经济效果;第二,在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必须兼顾三者的利益,使经营管理好、经济效果高的企业和它的职工,能够得到相应的较多的收入。这两个条件原则上也适用于集体所有制经济,不过,对集体所有制经济来说,首先是尊重它们的自主权问题。如果不尊重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自主权,搞“平调”或“变相平调”,搞“瞎指挥”等等,就根本不可能使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它的劳动者积极主动地提高经济效果。
就我国当前情况来说,企业要提高经济效果应采取一些什么措施呢?
企业要提高经济效果,必须发展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的分工,组织好企业的专业化生产。我国解放前小生产经济占优势,解放后生产关系虽然改变了,但小生产的遗迹和影响还是非常严重的,企业分工和专业化生产非常不发达。这种情况限制了生产力的提高,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浪费,对提高企业的经济效果极为不利。
企业要提高经济效果,必须大力进行技术革新。这项提高经济效果的措施是没有止境的,是无穷无尽的。这不仅因为技术本身的发展就具有这种性质,而且从生产力发展的平衡与不平衡的关系来说也是如此。生产力的发展总是不平衡的,总会出现薄弱环节,因而必然迫使人们通过技术革新来解决所出现的薄弱环节,而旧的薄弱环节解决了,又会出新的薄弱环节,这样不断进行技术革新,就会使企业的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应当指出,通过挖潜、革新、改造,提高现有企业的技术水平,不仅对提高本企业的经济效果有着重大的意义,而且对提高整个国民经济的效果也有着重大的意义。据一些部门和一些地区的调查,对现有企业进行技术革新而增加的生产能力,比新建企业所形成的相同的生产能力,投资可以节省三分之二到百分之九十以上,建设时间可以缩短一半或者更多,设备材料只需新建企业的百分之四十左右,等等。因此,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下大力气首先搞好现有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而不能盲目地扩大基本建设战线,过多地建新企业。
企业要提高经济效果,必须大力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目前我国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普遍比较落后,由此而带来的浪费、损失是很大的。例如我国一九七九年的钢产量是三千四百多万吨,还进口了大量钢材;但另一方面,在各企业和物资部门钢的库存积压量却继续增加,已接近二千万吨。出现这类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计划方法、管理体制等等都存在问题,但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高,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有人估计,我国的工业企业即使不增加设备或者在技术设备方面稍加改进,仅仅把现有的企业经营管理好,产量就可以增加一倍或者更多。为了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必须大力推行经营管理的科学化和民主化。这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只有把这两者搞好,才有可能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
企业要提高经济效果,必须大力加强经济核算。社会主义经济核算主要包括资金核算、成本核算和利润核算。通过这些方面的严格核算,有助于发掘和合理利用企业的一切人力、物力和财力。目前我国许多企业在实行经济核算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核算机构还不够健全,缺乏必要的规章制度,也缺乏原始记录或原始记录不准确,等等。这些问题不解决,势必影响企业经济效果的提高。
应该强调指出,企业要提高经济效果,必须大力提高企业的领导人、技术人员、干部和直接生产者的业务水平、科学技术水平和劳动熟练程度。从一定的意义上说,这是企业提高经济效果的关键。这是因为上面所说的那些提高经济效果的措施,都离不开全体职工的努力,离不开他们的业务水平、科学技术水平和劳动熟练程度的提高。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反复证明,如果没有职工的业务水平、科学技术水平和劳动熟练程度的提高,就不能有效地进行技术革新,不可能制造出高精尖的设备和新的原材料;同时,即使有了高精尖的设备和新的原材料,也不可能有效地利用它们。正是由于这个缘故,目前许多国家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都非常注意培养人才,注意人的因素的作用。在这方面多花点钱,从长期的观点来看,必将大大地提高企业的经济效果。
目前有一种倾向值得注意,即有不少企业不是依靠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来提高企业的利润,提高企业的经济效果,而是随意违反国家的价格政策,通过非法的或变相的提高物价的方法来增加企业的利润,以便多提利润留成和奖金。这是完全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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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律知识

什么叫抗诉
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要求人民法院审理纠正而提起的诉讼。它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重要形式。
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抗诉,分为按上诉程序提起的抗诉和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两种形式。
按上诉程序提起的抗诉,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要求进行第二审审理,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的抗诉。它是针对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的,并且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方为有效,所以叫上诉程序的抗诉。同时,法律规定,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时,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撤回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另一种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这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提起的抗诉。这种抗诉同上诉程序的抗诉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它是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的。因此,法律规定,除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外,只有上级人民检察院才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本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无权直接提出抗诉,而必须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抗诉。人民法院在接到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后,应当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时,人民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庭。
人民检察院按照上诉程序提起抗诉,是为了防止错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是为了纠正错判。虽然情况不同,但都是为了配合和监督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更加准确有效地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罚犯罪。
(王存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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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律知识

什么是公诉
刑事诉讼,有公诉和自诉两种控诉形式。公诉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是公民个人(法律上称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限于告诉才处理的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除此以外,凡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论是反革命案件还是普通刑事案件,都应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进行侦查,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如果被害人由于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为维护国家法制、保护公民权益,可以提起公诉;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也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在我国,有权提起公诉的机关,只有人民检察院。公诉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对犯罪行为依法进行追究的一项重要职权。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除罪行较轻经人民法院同意的以外,都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且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汪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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