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2月25日人民日报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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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历史上的包拯
张习孔
近千年来,在戏曲、小说和民间传说中,包拯被人们塑造成为一个铁面无私、除霸爱民的“清官”和“青天”,是一个在传说中被神化了的人物。那么,历史上的包拯究竟是怎么样的人呢?
包拯,庐州合肥人,他在宋仁宗一朝,做了三十多年的官。在这期间,宋朝已经处于国困民贫,危机四伏,形势很不稳定的局面。宋仁宗即位之初,土地兼并急剧发展,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再加上对辽和西夏的战争,兵额大增;官僚机构重叠,贪官冗员,到处皆是。
包拯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活动的。根据历史记载,他的主要的政绩和特点如下。
“执法严明,铁面无私”。司马光在《涑水纪闻》中说:“(拯)为人刚毅,不可干以私”。司马光是“不妄言事,不轻许人”的历史学家,他的评论是比较可信的。包拯在故乡庐州做知州的时候,有一次,他的从舅犯了法,他知道以后,立刻命人把他逮到公堂,按照朝廷法令,重重鞭打了一顿。从此以后,他的亲戚故旧,谁也不敢仗势欺人、违法滋事了。包拯对于皇亲权贵,同样执法不阿。宋仁宗宠妃张贵妃的伯父张尧佐,原是个不学无术、为非作歹的人,他仗着裙带关系,想阴谋夺取三司使(管全国财政赋税的主官)这一重要职位。当时包拯曾多次上疏弹劾他。有一次和宋仁宗争论激烈时,包拯竟至“音吐愤激,唾溅帝面”。由于包拯的坚决反对,张尧佐的图谋终于没有得逞。嘉祐元年(公元1056年),包拯任开封府知府。这一年,开封惠民河涨水,京城受到严重威胁。经过调查,包拯发现涨水的原因,是由于当时开封有权势的豪门,争着在惠民河上修筑园亭,年久河水淤塞,因而酿成水灾。为了全城人的安全,包拯下令把惠民河上的建筑物全部拆除,派人疏浚河道。因为这件事情,包拯得罪了不少权贵。
“关心民瘼,为民请命”。包拯为了稳定封建统治,向朝廷提出“薄赋敛,宽力役,救荒馑,三者不失”的主张。皇祐二年(公元1050年),他向皇帝提出《请罢天下科率》的奏章,请求免除常赋以外的一切临时加派,以减轻百姓的负担;同时针对当时赋役不均的情况,四次上疏朝廷,请求免去江淮、两浙百姓特别是“其第三等已下”(自耕农)并客户(佃农)的支移(纳税时要输送到边远地方)和折变(不收本物而折收他物),以使“重困之民,渐获苏息”。包拯这些建议旨在反对官府巧立名目,对农民进行额外剥削,是有积极意义的。包拯在做监察御史时,经常“访察”了解民间疾苦,如他在《请支义仓米赈给百姓》折中说:“臣访闻江浙、荆湖等路自去秋亢旱,田苗一例灾伤,即日米价甚高,民食不足。若不速令救济,必致流亡。强壮者起为盗贼,老弱者转死沟壑。因此生事,为患不细。”因此他建议朝廷指令官吏查明缺食人户,限期拨出义仓米进行赈济。包拯的出发点,虽然是为了维护北宋封建王朝的统治利益,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他的“庶几少释疲民倒垂之急”的愿望。
“谏言改革,兴利除弊”。针对北宋王朝面临的政治危机和国困民穷的局面,包拯曾向仁宗条陈七事,指出:“方今诸路饥馑,万姓流离,府库空虚,财力匮乏,官有数倍之滥,廪无二年之蓄,兵卒骄惰,夷狄盛强,即不幸继以凶年,加之小寇,则何人可以倚仗而枝梧哉!”对于当时由于冗官冗兵而造成的财政危机,包拯在《论冗官财用等》的奏疏中,指出:“若不锐意而改图,但务因循,必恐贻患将来,有不可救之过矣。”他建议用“艰难选举,澄汰冗杂”的办法解决冗官问题;用“罢绝招募,拣斥老弱”的办法解决冗兵问题。在盐法方面,自庆历二年以来实行禁榷,由政府在各州自己设场出卖,这样每年政府可以多收入数十万缗,但差役人力搬运盐席,不堪其苦。包拯在陕西产盐区做了调查后,提出恢复通商旧法,以利百姓。在水利方面,包拯曾提出整修开封附近的蔡河堰及各县所管斗门(闸门)的建议,以利水运。他还请求支挪内库现钱百万贯疏浚商胡口,以解除河北的水患。
“严惩贪污,廉洁清正”。包拯坚决反对贪官污吏,他在《乞不用赃吏》疏中,一开头就这样说:“臣闻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主张“今后应臣僚犯赃抵罪,不从轻贷,并依条施行,纵遇大赦,更不录用”。他说到做到,如他在做监察御史时,曾经连续参掉两个违法乱纪的大官。江南西路转运使王逵,巧立名目,刻剥百姓,逼得人们逃入山洞,聚众反抗。包拯为此一连上了七次奏折参劾王逵,宋仁宗不得不罢去王逵的官。淮南转运按察使张可久,在任内兴贩私盐一万多斤。这个案件被揭发后,移送到大理寺(司法机关)审理。按照当时法令规定:凡是私自贩运国家禁止贩售的物资,要根据查获到的斤石论罪。包拯认为:张可久贩运的私盐已经卖过,如果按照上述条文论处,议罪必轻。况且前项条款,原是对一般百姓的立法。张可久身为国家高级官吏,而且是独当一方的大员,竟敢“巧图财利,冒犯禁宪”。因此包拯主张不应根据皇帝的疏决,减轻对张可久的处罪,而应当法外重坐,把他发送到远地编管起来,以观后效。致使那些贪官污吏慑于法令的尊严,有所收敛和改悔。包拯自己在日常生活中除了俸禄以外,不多苛求。他平时“居家俭约,衣服、器用、饮食,虽贵如初宦时”。包拯晚年还在住室的东壁立了一块石碑,上面刻着《家训》,写的是:“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赃滥者,不得放归本家;亡殁之后,不得葬于大茔之中。不从吾志,非吾子孙!”作为封建社会的一个官吏,用这种廉洁作风教育约束子孙,是难得的。
从上述包拯的主张和作为可以看出,他从维护北宋王朝的长治久安出发,企图用抑制豪强和相对减轻剥削的方法,来缓和阶级矛盾,巩固北宋王朝的统治。他的某些主张和作法,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有一定进步意义的。然而,他在对官僚机构的改革上并没有象他稍前的范仲淹那样有一套细密的计划;在社会经济、政治、军事等全盘改革上,更远逊于比他稍晚的王安石。可是他却能久列朝班,站稳脚步,在当时和后世享有比范、王高得多的声名,这是什么原因呢?
其一、在封建社会中,清官良吏,犹如凤毛麟角,而贪官残吏,却是栉比鳞次。因此,在北宋时期,包拯就已经成为“名塞宇宙,‘小夫’、‘贱隶’类能谈之”的人物了。到了南宋,由于“话本”的渲染,更增加了传奇色彩。元朝时,随着杂剧的兴起,许多有关包拯的断案故事陆续搬上戏曲舞台,仅据清黄文旸《曲海总目提要》的著录,就有《鲁斋郎》、《陈州粜米》等十余种。元代著名戏剧家关汉卿也创作了《包待制三勘蝴蝶梦》的杂剧。传说影响了杂剧,杂剧又影响了传说,许多离奇古怪案件的判决,都被附会在包拯身上。而至明朝晚期,“公案小说”《龙图公案》(亦名《包公案》)问世,包拯的故事,就更为广泛流传开来,神话传奇的色彩也愈加浓厚了。
其二、包拯的故事所以在元、明、清时期特别流行,并不断被编成戏曲小说,是与当时的现实生活和社会矛盾密切联系着的。元、明、清三朝的土地兼并异常剧烈,而贪官酷吏更是比比皆是。元代和清代,在阶级压迫之外,又加上民族压迫。广大劳动人民在长期的阶级剥削和民族压迫下,满腹含冤,无可申诉,于是就把希望寄托在包拯这样的清官身上。
其三、宋代及其以后的封建统治阶级,从维护地主阶级的统治利益出发,也对包拯一类的清官的某些行为(如秉公执法、效忠君王等)加以表扬,用来作为“安抚”被迫反抗的广大人民的工具。元代杂剧中的许多“勘狱戏”和“公案戏”,基本上都是以包拯为主人公的。明代中期以后,民变迭起,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公案小说”(包括《龙图公案》)几乎都在万历年间刊行于世。及至清代,特别是在咸丰之后,由于太平天国革命的打击,清王朝的统治摇摇欲坠,于是在《龙图公案》的基础上,又先后出现了《三侠五义》、《七侠五义》和《小五义》等宣扬“清官”、“侠义”的小说,书中支持那些“侠义英雄”的就是包拯。由于历朝统治者的提倡和褒扬,包拯的名声也越传越远。当然,封建统治阶级对于包拯的宣传和表扬的内容,是与人民群众期望于清官的为民除害和平反冤狱的要求完全不同的。
其四、从包拯给宋仁宗上的奏折的内容可以看出,包拯是从维护封建统治的根本利益出发,提出对大官僚、大地主阶层的横行不法和“诛求不已”加以限制。他的这些改革主张,虽然受到一些权贵官僚的反对,但却有利于加强北宋中央集权的统治;加上他弹劾的只是一小部分不法权贵,树敌较少,并没有象范仲淹、王安石那样遭到宗室勋臣、豪强显宦以及士大夫阶级中所谓“君子”之流的联合反对,因此,得以终老任上;而且由于前面所说的原因,他的名声反而愈来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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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山东大学举办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讨论会
山东大学历史系中国古代史第二教研室和世界史研究室最近两次联合举办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的讨论会。
会上,大家一致认为,建国三十年来,资本主义萌芽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先后发表了二百余篇论文,并出版了不少专著。在一些问题上,已取得比较一致的意见,例如,鸦片战争以前,中国封建社会已经产生了资本主义萌芽。多年来,讨论的主要问题有:1、什么是资本主义萌芽;2、资本主义萌芽的历史条件;3、商人或地主商人开办企业,地主广泛经营商业性农业,大量剥削雇工应如何理解;4、官营手工业和行会的地位与作用如何,其对民营手工业的控制达到什么程度;5、货币流通的广度、深度和货币地租问题。
会上,有的同志认为,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很微弱,没有能冲破封建经济,原因有三:1、氏族制的残余和封建制交错地贯穿于整个封建社会;2、商品经济不发展,商人地位低下;3、中国的行会制度很发展,城市经济不发展。有人认为,正当中国资本主义刚要发展的时候,外国资本主义的侵入又把它扼杀在摇篮里。
有的同志在谈到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开始的时间问题时认为,从社会经济形态全面观察,明朝后期的资本主义萌芽比较明显,因为这时的城乡小商品生产和城市的丝织业已有了广泛而高度的发展,而小商品生产的高度发展是封建经济解体和资本主义萌芽的首要前提。
有的同志认为下列问题应着重进一步研究:1、生产力发展水平问题;2、生产者的身份问题;3、商品生产和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4、货币在城乡流通的情况;5、人口消长与经济发展的关系;6、封建专制主义集权统治对资本主义的影响。
美国奥根堡大学约·艾赛雷克教授也出席了讨论会,并在会上介绍了国外研究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概况,还谈了他个人的一些看法。
(张熙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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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自然辩证法论文集》出版
本报讯 由《哲学研究》编辑部编的《自然辩证法论文集》,已由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这本文集内容涉及科学成果与哲学思想的关系,现代宇宙学、进化论的争议问题,如何认识生命的本质,“能量”和“信息”领域中的革命,化学运动中基本矛盾运动,以及现代物理学和地质学中的认识论问题等等,观点鲜明,又有作者的独立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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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谈谈死刑
陈一云 孔庆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一种刑罚。现在,我国的剥削阶级虽然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存在,还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各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他们人数极少,但破坏性很大。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死刑。
如果我们对罪大恶极的罪犯不坚决镇压,犯罪分子就会更加肆无忌惮地行凶作恶,许多善良的人将惨遭残害,安定团结的局面就会遭到破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就不能更好地得到保障。
现在,我国刑法规定死刑,既是完全必要的,但又强调尽量减少使用。凡是可杀可不杀的犯罪分子,就不杀,而实行劳动改造,给予最后悔罪的机会,争取把他们改造成为新人。坚持少杀,这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所以,我国刑法总则明确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同时,在分则条文中又严格限定了死刑的适用范围。对于反革命这种最危险的犯罪,本来是刑罚打击的重点,但是,对反革命分子适用死刑,必须是他所犯的反革命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这两个“特别”的限定,就体现了少杀的方针。
刑法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这种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是贯彻少杀方针的重要措施。我们实行劳动改造的实践证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二年期满以后,绝大多数都有悔改表现,得到了减刑的处理;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终于执行死刑的,只是极个别的情况。这个制度有力地说明,我们国家对那些犯有死罪,但还不是非杀不可的犯罪分子,没有放弃对他们进行改造的一线希望,这就可以把死刑的适用实际上缩小到最小的范围。
刑法还规定,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事诉讼法又规定,在执行死刑前,如果发现罪犯是正在怀孕的妇女,应当停止执行,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对这两种人不适用死刑,既贯彻了少杀的方针,又体现了革命人道主义精神。
为了使刑法规定的死刑能够得到正确的执行,保证杀得准,不出差错,刑事诉讼法又从司法程序方面,对死刑案件的管辖、核准和执行程序,作了严格控制的规定。首先,死刑案件应当由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审判。如果是属于全省性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应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进行审判。将死刑案件的管辖权上收,就为正确适用死刑,提高办案质量,从审判组织上提供了重要的保证。
其次,死刑案件的判决,必须经过复核程序核准。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如果发生错误,人头落地,就会造成无法挽救的严重后果,因此,必须经过核准才能执行。刑事诉讼法把“死刑复核程序”作为专门一章,系统地作了严格的规定,凡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必须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一切死刑判决都只有经过核准以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这种对死刑案件特别规定的监督程序,是坚持少杀,防止错杀,对适用死刑加以严格控制的重要制度。
再次,为了严肃地执行死刑判决,防止错杀,刑事诉讼法对于死刑判决的执行程序,也作了周密的规定。关于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不管是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或者是经它核准的,都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以示慎重。下级人民法院如果在交付执行前,罪犯有喊冤叫屈,提出了新事实等情况,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时,就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为了严防错杀,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在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前,应当对罪犯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就是在即将行刑的时刻,如果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也应当刀下留人,暂停执行,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这就可以保证错判死刑的在最后关头也能得到纠正。对罪犯执行死刑,早杀或者晚杀十天半个月,关系并不大,如果杀错了,要改正错误就没有办法,所以这种规定非常必要。它表明我们执行死刑是十分慎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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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牢固树立有计划控制人口增长的战略思想
刘 铮
七十年代以来,我国在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人口自然增长率从千分之二十六降到千分之十二,在发展中国家属于最低国之列。我国人口再生产类型已由解放前的高出生、高死亡、低自然增长,经过二十多年的高出生、低死亡、高自然增长类型,开始向低出生、低死亡、低自然增长类型过渡。这最后一次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是我国有计划控制人口增长的结果。西方花了近百年时间所发生的变化,在我们这样一个经济落后、农民占绝大多数的国家里,仅这样短的时间就发生了这样巨大的变化,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当前我国人类自身生产和物质资料生产的比例,存在着严重失调的现象。它首先表现为消费资料的生产与人类自身的生产不相适应。如粮食总产量虽有很大增长,但按人口平均占有的粮食仍停留在六百三十多斤的低水平上。所以造成这种现象,除消费资料生产发展速度缓慢外,人口增长绝对数大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其次,表现为劳动力增长超过装备劳动力所必需的生产资料增长,即劳动力得不到必要的物质技术装备,因而不能实现充分就业,不能尽快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在相当长时期内劳动就业问题还是国民经济安排中一个重要问题。估计八十年代平均每年进入劳动年龄的约为二千三百万人,需要就业的人数是相当大的。人类自身的生产和物质资料生产的不相适应,集中表现为我国国民收入平均每人每年只有二百美元左右,在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居一百一十位以后,比许多发展中国家都低。从人口增长必须适应我国在本世纪末实现四个现代化的要求来看,我国现在的人口自然增长率仍然偏高,而且今后人口增长势头还很猛。这是因为:我国人口基数特大,每增加百分之一就是一个庞大的绝对数。一九七八年,我国人口自然增长率是较低的,只有千分之十二点零五,但净增人口数仍高达近一千二百万人,并未从五十年代每年平均净增一千二百万人降下来,这个人数等于美国、日本平均每年净增一百多万的十一倍。不仅如此,我国人口年龄构成轻,在总人口中,二十一岁以下青少年人口占一半,即约四亿八千万,他们在本世纪末将陆续进入结婚生育年龄。平均每年结成夫妇在一千万对以上。这样一个庞大的育龄人群,千万不可小看。
为了尽快地把国民经济搞上去,把人口增长速度降下来,使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相适应,在人口控制问题上,决不能满足于七十年代已取得的成绩,必须再进一步,努力实现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的,在一九八五年把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千分之五左右,在本世纪末达到人口自然增长率为零、使人口不再继续增长的战略目标。为此,要提倡和奖励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要想在一九八五年把人口自然增长率降到千分之五左右,二十世纪末降到零,唯一可行的抉择就是提倡和奖励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为此,我们要做很多的工作,在人口理论方面,要弄清一些认识问题,进一步牢固地树立“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的战略思想。
有的同志担心,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人口会老化,增加社会抚养老人的费用,劳动力也会出现不足。当然,从长期看,过相当时期后,由于出生率下降和平均寿命的延长,总人口中老年人口会增加,即所谓人口老化。但是,我们现有人口中,六十五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不到总人口的百分之五,而西方发达国家则占百分之十三以上。我国十五岁以下少年儿童占总人口的百分之三十五,西方则占百分之二十五以下。加之我国人口平均寿命为六十八岁(一九七五年),比欧洲平均寿命七十一岁为低。因此,我国人口由年龄构成轻转为老化要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
对于会增加社会抚养老人费用问题也要作具体分析。当基本实现一九八五年和二十世纪末的人口控制目标,那时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有所上升,少年儿童人口有所下降,但不会严重改变生产人口和非生产人口的比例。而且,到二十世纪末,我国社会生产力和劳动生产率将有很大的提高,生产人口的抚养能力也一定会大大增强。担心老年人增加,社会负担不起,是没有根据的。在这个期间也决不会出现劳动力不足的问题,因为平均每年还要新增加一千万左右的劳动大军。由于四个现代化的逐步实现,对劳动力的需求会相对甚至绝对减少,尤其是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大量农业劳动力还可节省出来供其他部门之需。
有的同志认为,人口增长问题归根到底决定于经济发展,只要经济发展了,人口增长率下降问题,自然而然就解决了。各国历史和我国实际都证明,经济发展和科学文化水平高的国家或地区,出生率较低,人口自然增长率也较低;反之,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也较高。从根本上说来,尽快发展生产力,大大提高人民文化水平,是控制人口增长的途径。但这在我国需要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我们不能等到生产力高度发展,而使人口自然增长率自发地下降。我们完全有可能通过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自觉地按照客观规律办事,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尽快地刹住今后人口增长很猛的势头,达到国家提出的控制人口的战略目标。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调整国民经济中人类自身的生产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比例严重失调的状况。
还要看到,人口再生产和物质资料再生产有密切联系,但又各有特点,各有其自身的运动规律,不能相互代替。经济上去了,物质资料生产上去了,并不一定能够立即改变人口再生产的速度和规模。因为当前人口再生产的规模和速度,不仅决定于经济发展水平对出生率和死亡率的影响,更重要的是直接决定于现有的人口年龄和性别构成,年龄构成轻的人口比年龄构成老的人口有更快的发展速度和更大的规模。要想尽快地使人口再生产速度,即人口自然增长率降下来,只有通过采取各种直接的、间接的、教育的、经济的、法律的措施,促使每对夫妇减少生育子女数才能做到。
人口再生产的另一特点是其波动具有周期性。就是说在某个年度或某个时期出现了生育高峰,过二十几年后必然相应地出现另一次生育高峰。第一个周期的起伏,在第二个周期必会有某种程度的重复出现。在物质产品生产上,如果某种产品社会不需要了,马上可以采取措施改产其它产品,予以调节,但人口再生产就不能办到。过去生育高峰时期出生的男孩、女孩,过一定时期后,就进入结婚生育年龄。所以,我们要特别注意有计划地调节生育子女数量,控制人口增长速度。这是任何时候都万万放松不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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