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2月23日人民日报 第4版

第4版()
专栏:

原子能科学技术要为四化发挥更大作用
中国核学会首次代表大会和原子能科学技术讨论会在京开幕
新华社北京二月二十二日电 中国核学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和原子能科学技术如何为四化建设做出更大贡献讨论会,今天在京开幕。
王震和方毅副总理出席会议并讲话,热烈祝贺我国原子能科学技术界的这次空前盛会的召开。两位副总理说,建国以来我国的原子能科学技术有了很大发展,但是从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来看,发展还是不够的。军用和民用不能截然分开,希望科学家们在继续致力于军用研究、加强国防力量的同时,实行军民结合,在民用上花一把力量,大力开展核动力、核医学、核化学、核辐射学以及原子能农学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急起直追,赶超世界先进水平。
第二机械工业部副部长、著名核物理学家王淦昌在会上讲话说,三十年来我国原子能科学技术的发展经历了曲折、艰苦的过程。粉碎“四人帮”以后的短短三年内,在高能物理、磁约束与惯性约束聚变、核物理、反应堆技术、同位素分离和核技术在农业和医学等各个领域的应用,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现在,中国核学会正式成立了,今后,我们要以主人翁的态度对国家制订和实施的发展原子能的方针、政策及重要工程项目的技术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这次会议将围绕我国核能如何发展、选择什么样的动力堆型和燃料循环系统等问题展开讨论,希望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
王淦昌说,原子能科学技术是现代科学技术的三个主要标志之一,它的发展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关系着四化建设。他希望大家团结起来战胜困难,大力协作,为原子能科学技术在四化中发挥更大作用努力奋斗。
在会上讲话的还有国防科委、二机部和全国科协负责人张爱萍、刘伟、裴丽生等。
这次为期六天的讨论会有来自全国二十二个部门、一百八十六个单位的三百五十多位代表参加。将就核物理、反应堆、粒子加速器、核化学与放射化学、核化工、核聚变、核医学、核电子学与探测技术、原子能农学、辐射防护、铀矿地质、铀矿选冶、核材料、同位素生产与分离、核辐射学、计算机应用及自动化等领域里的学术问题,展开广泛的交流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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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邓颖超会见泰国友好人士访华团
新华社北京二月二十二日电 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邓颖超今晚会见泰国友好人士访华团。
访华团由泰国上议院第一副议长甲蒙·德差东卡、上议院第二副议长沙侬·杜金达率领。他们是应我国旅游总局邀请,随泰国总统旅行社访华团来我国访问的。邓副委员长同泰国朋友愉快地谈到了不久前她访问泰国时受到各界人士盛情接待的美好印象。会见后,邓副委员长设宴招待泰国朋友。
旅游总局局长卢绪章,泰国驻中国大使沙贡·瓦那比沙和夫人等参加了会见和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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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方毅会见美国坎特罗威茨教授
新华社北京二月二十二日电 国务院副总理、中国科学院院长方毅今天下午会见了美国全国科学院院士、达特毛斯学院教授阿瑟·坎特罗威茨。坎特罗威茨教授在磁流体发电、大功率激光和流体力学等方面造诣很深。他这次是应华中工学院邀请前来讲学,于一月十日来中国的。
会见时,方毅副总理对坎特罗威茨教授在讲学期间所作的努力表示感谢。坎特罗威茨教授赞扬了中国科学工作者为四化献身的精神。
坎特罗威茨教授在讲学期间,华中工学院授予他名誉教授的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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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谷牧会见意大利三大工会联合会代表团
据新华社北京二月二十二日电 国务院副总理谷牧今天上午会见意大利三大工会联合会代表团。
代表团由意大利劳动人民工会联合会副总书记马里尼·弗兰科、意大利总工会书记特伦丁·布鲁诺、意大利劳工联盟书记拉维卡·里诺和拉维纳·鲁杰罗等七人组成。他们应邀于二月十八日抵京。
会见时,谷牧副总理对意大利三大工会第一次联合组织代表团来华访问,表示欢迎。他向代表团介绍了我国经济建设情况,并就增进中意两国工人和工会的友谊和团结、加强两国经济合作问题,同他们进行了友好交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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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同意大利佛罗伦萨市结为友好城市
据新华社南京二月二十二日电 我国江苏省南京市和意大利佛罗伦萨市缔结友好城市的签字仪式和庆祝大会今天上午在南京举行。南京市革命委员会主任储江和佛罗伦萨市市长埃利奥·卡布贾尼分别在缔结友好城市的协议书上签字。
南京和佛罗伦萨结为友好城市是佛罗伦萨市市长卡布贾尼先生首先倡议的。他的倡议得到南京市各界热烈赞同。应南京市革命委员会主任储江的邀请,卡布贾尼市长率领佛罗伦萨市友好代表团于昨晚到达南京。
南京和佛罗伦萨都是历史古城。佛罗伦萨是意大利文艺复兴的摇篮,世界主要的艺术中心之一,也是意大利的经济中心之一。南京曾是中国历史上八个王朝的都城,有着丰富的历史遗产,现在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工业城市。双方表示要在新的友好关系的基础上,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在经济、文化、艺术、教育、旅游、城市建设等方面,开展各种形式的交流和合作,以促进两市的繁荣,增进两市人民之间的友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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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生会见阿根廷代表团
新华社北京二月二十二日电 交通部长曾生今天晚上会见由阿根廷海洋事务国务秘书卡洛斯·诺埃·阿尔维托·格瓦拉海军少将率领的阿根廷代表团。
会见时,双方就进一步发展两国的海运合作关系交换了意见。
会见以后,曾生部长设宴招待阿根廷代表团。阿根廷驻中国大使馆临时代办马丁内斯·弗雷尔斯参加了会见和宴会。这次同代表团一起来访的有阿根廷私人企业家和他们的夫人共十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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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二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二项和第一百条规定的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分,依照本条例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依照本条例处理。
第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警告。
二、罚款:五角以上,二十元以下;加重处罚不得超过三十元。罚款在裁决后五日内交纳;过期不交纳的,改处拘留。
三、拘留:半日以上,十日以下;加重处罚不得超过十五日。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自己负担;不能交纳伙食费的,用劳动代替。
第四条 实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用具,必须没收的,应当没收。
由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财物,应当没收。
上述用具和财物,除违禁物品外,另有原主的,退还原主。
第五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结伙打架的;
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公园、商场、娱乐场、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不听劝阻的;
四、拒绝、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未达到暴力抗拒程度的;
五、损毁国家机关尚在发生效力中的布告、封印的;
六、污损名胜古迹或者有政治纪念意义的建筑物的;
七、出售、出租业经取缔的反动、淫秽、荒诞的书刊、画册、图片的;
八、违反政府取缔娼妓的命令,卖淫或者奸宿暗娼的。
第六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七日以下拘留、十四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赌博财物,经教育不改的;
二、用抽签、设彩或者其他方法变相赌博,经教育不改的;
三、造谣生事,骗取少量财物或者影响生产,经教育不改的;
四、私刻公章,伪造、变造证件,情节轻微的;
五、印铸刻字业承制公章或者其他证件,违反管理规定的;
六、出售假药,骗取少量钱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三日以下拘留、六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在禁止渔猎的地区捕鱼、打猎,不听劝阻的;
二、在禁止摄影、测绘的地区摄影、测绘,不听劝阻的;
三、在禁止通行的地区,擅自通行,不听劝阻的;
四、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临时性的测量标志的;
五、在城市任意发放高大声响,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和休息,不听制止的。
第八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七日以下拘留、十四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在铁路、公路上挖掘坑穴或者放置障碍物,尚不足以使车辆行驶发生危险的;
二、对火车、汽车、船只投掷石子、泥块或者其他类似物品的;
三、损毁交通标志或者其他交通安全设备的;
四、损毁路灯的;
五、制造、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化学易燃物品,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六、制造、购买、保管、使用剧性毒物,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七、违反消防规则,经提出改善要求,拒绝执行的;
八、损毁消防设备或者消防工具的;
九、擅自将公用的消防设备、消防工具移作他用的;
十、未经当地政府许可,烧山、烧荒,尚未造成灾害的;
十一、失火烧毁国家财物、合作社财物或者他人财物,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九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未经政府许可,购买、持有体育运动所用的枪支、弹药或者保管、使用这种枪支、弹药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未经政府许可,制造、购买、持有猎枪或者开设修理猎枪的工场的;
三、设置、使用民用射击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四、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五、组织群众性集会,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有发生人身伤亡危险,经指出不加改善的;
六、渡船超载,或者船身破损有沉没危险,经督促不加修理,继续使用的;
七、在发生狂风、洪水有沉船危险的时候强行摆渡,不听制止的;
八、争先抢登渡船,不听制止,或者强迫渡船驾驶人超载摆渡的;
九、公共娱乐场所售票超过定员可能造成事故,不听劝阻的;
十、公共娱乐场所在开放时间内,没有保持出入口,太平门的畅通的。
第十条 有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用猥亵的言语、举动调戏妇女的;
二、殴打他人的;
三、辱骂他人,不听劝阻的;
四、故意污秽他人身体、衣物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损害公有财产或者公民财产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偷窃、诈骗、侵占少量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的;
二、带头起哄,拿走农业生产合作社少量财物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损害公有财产或者公民财产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伤害牲畜,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损害田地里的农作物或者瓜田、果园中的瓜类、果实,不听劝阻的;
三、损坏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具、小型水利设施或者其它生产设备,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私自砍伐国家、合作社或者他人少量竹林、树木的;
五、损害苗圃中的树苗,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挪用、转借车辆证照或者驾驶执照的;
二、无驾驶执照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驾驶机件失灵的车辆,或者中途机件失灵不按照规定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超载、超速或者违反交通标志、信号的指示,不听劝阻的;
五、指使、强迫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的;
六、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不听劝阻的;
七、在街道上摆摊、堆物、作业,阻碍交通,不听制止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违反户口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不按照规定申报户口的;
二、假报户口的;
三、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四、顶替他人户口的;
五、旅店管理人对住宿的旅客不按照规定登记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卫生或者市容整洁行为之一的,处三日以下拘留、六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污秽公众饮用的井水、泉水或者其它水源的;
二、在城市内任意堆置、晾晒、煎熬发恶臭的物品,不听制止的;
三、在街道上倾倒垃圾、秽物,抛弃动物尸体或者随地便溺的;
四、在建筑物上任意涂抹刻划或者在指定的地方以外粘贴广告、宣传品,不听劝阻的;
五、故意损害公园和街道两旁的花草树木的。
第十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案件由市、县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七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市、县公安局、公安分局裁决;警告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
在农村,五日以下拘留,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警告、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委托乡(镇)人民委员会裁决。为了照顾农村的具体情况,公安派出所和乡(镇)人民委员会执行拘留时,用劳动代替。
第十八条 执行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
一、传唤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使用传唤证;对于现行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当场口头传唤。
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作出记录,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签名;如果有证人,证人也应当签名。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裁决,必须作出裁决书,交给违反治安管理的人。
四、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不服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作出的裁决,可以在四十八小时内提出申诉;原裁决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连同原裁决书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的五日内作出最后的裁决。不服乡(镇)人民委员会作出的裁决,由县公安局接受申诉。
五、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不服市、县公安局作出的裁决,可以在四十八小时内提出申诉;市、县公安局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的五日内进行复查,作出最后的裁决。
六、边沿山区,交通困难,按照第四、第五两项所规定的时间,原裁决机关或者受理申诉的机关确实无法将申诉送出或者作出最后的裁决的时候,可以不受规定时间的限制,但需将超出规定的时间和理由在裁决书内注明。
七、从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提出申诉的时候起,原裁决暂缓执行。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处,在找到保人或者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后,原裁决才能暂缓执行。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过了三个月没有追究的,免予处罚。
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成立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治安管理处罚,从裁决之日起,过了三个月没有执行的,免予执行。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确实不懂治安管理规则的;
二、出于他人强迫的;
三、自动坦白或者真诚认错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后果较重的;
二、屡经处罚不改的;
三、嫁祸于人的;
四、拒绝传问或者逃避处罚的。
第二十二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确定处罚,合并裁决。但是,拘留合并不得超过十五日,罚款合并不得超过三十元,同时处以拘留、罚款的,同时执行。
一种行为发生两种以上结果的,应当就最重的一种结果处罚。
连续实行同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第二十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处罚。
教唆或者强迫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所教唆、强迫的行为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合作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确系出于本单位行政管理负责人的命令的,处罚行政管理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不满十三岁的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予处罚;已满十三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从轻处罚。但是应当责令他们的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如果这种行为出于家长、监护人的纵容,处罚家长、监护人,但是以警告或者罚款为限。
第二十七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如果家长、监护人确有看管能力不加看管以致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家长、监护人,但是以警告或者罚款为限。
第二十八条 酒醉状态中违反治安管理的,酒醒后给以处罚。
酒醉状态中对酒醉者本身有危险或者使周围的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应当将酒醉的人约束到酒醒。
第二十九条 因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造成损失、伤害的是不满十八岁的人或者精神病人,由他们的家长、监护人负责赔偿或者负担医疗费用。
第三十条 对于一贯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屡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处罚执行完毕后需要劳动教养的,可以送交劳动教养机关实行劳动教养。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市、县公安局可以比照本条例第五条至第十五条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罚,但是应当经过市、县人民委员会核准。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条至第十五条以外的各条,适用于其它有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治安管理规则,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已经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民族自治地方,一般适用本条例,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民族特点制定实施办法。
尚未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可以参照本条例的精神,另行制定办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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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肉同胞手足情
福建沿海台湾渔民接待站去年接待台湾渔民一千多人
新华社福州二月二十二日电 福建省人民政府在沿海设立的三沙、平潭、崇武、东山等台湾渔民接待站,去年热情接待台湾渔轮一百六十四艘次、台湾渔民一千一百四十七人。这是解放以来福建接待台湾渔民最多的一年。
台湾渔民到福建沿海渔场捕鱼,当遇到机器发生故障、渔网损坏、人员患病或遭台风袭击时,常常向祖国亲人求助。去年,在《告台湾同胞书》的鼓舞下,许多台湾渔民还主动要求上岸探亲访友。对待前来停靠的台湾渔轮和求助的台湾渔民同胞,福建沿海各接待站都给予盛情接待。去年九月间,一条台湾渔船在闽南渔场生产时,机器齿轮磨损坏了,到东山接待站求助。接待站热情接待,请当地水产造船厂连夜加班抢修,第二天他们就又出海生产了。去年九月,福建平潭县一条渔船的渔民正准备回港,忽然在距离闽东渔场二千米的海面上隐约看见一个浮动黑点。他们凭着多年的海上生活经验,意识到可能有海难发生,便立即掉转航向,急速前往抢救。船靠近时,发现原来是一位遇难的台湾渔民。他们经过与风浪搏斗,救起这位台湾同胞时,只见他脸色黑紫,已奄奄一息,便连忙将他送到附近医院急救。在医务人员认真抢救和护理下,这位遇难的台湾渔民很快恢复了健康。临别时,他流着热泪对接待人员说:“大陆亲人给我第二次生命,这个深恩我永世不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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