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12月18日人民日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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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绵阳钟表社违法倒卖牟利
  绵阳市人民政府迟迟不作处理
本报讯 今年五、六月份,四川省物价管理部门对绵阳市钟表社倒卖手表、破坏物价政策进行了检查,发现情节十分恶劣,但绵阳市人民政府迟迟不作处理。
今年上半年,绵阳市钟表社以“生产”手表为名,向银行骗取贷款8万元,先后从西安市购回手表1,059只;然后每只加价20元或21元出售,获得非法利润21,280元。该社还套购回次品、半成品手表零件1,400套,拼装手表349只,每只成本38元左右,却以高出成本一倍的价格出售。这批手表中的一部分,以“试戴”为名,送给地、市19个单位的负责人和关系人。据了解,该社在倒卖手表过程中,多次行贿送礼、请吃请喝,花费约1,500余元。这笔不义之财,一是用来发奖金。全社一、二月份的奖金额占工资总额的一半,每人平均得奖金90元;二是用来游山玩水。该社47名职工,二、三月份就派出20人,先后到西安、北京、沈阳、上海、杭州、苏州等地,开支四千余元。苏州市为该社做了300个表面,重量不过一市斤,该社先后派出11人去苏州取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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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北京东直门外副食商店检查物价
本报讯 记者邱永生报道:在国务院发出《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的第三天下午,北京东直门外副食品商店就组成五个检查小组,还吸收街道居民代表参加,对水果、蔬菜、鱼肉等鲜活商品、议价商品和度量衡器,进行了检查。
参加各个检查组的,有各门市部经营同类商店的售货组长,情况熟悉。上关门市部卖的扁豆,碧绿鲜嫩,6角一斤,比上级规定的牌价还便宜1角。但是,掌握行情的售菜组长们知道,这批外地采购的扁豆,进价也比较低,虽然销价低于牌价,经研究决定,还是将这批扁豆的零售价降为5角。另一门市部经营的从外地议购的芝麻南糖,也由于同样原因,将每斤售价由1元5角降为1元4角。
针对居民们反映商店有时出售的商品份量不准的问题,各检查组对柜台使用的磅秤,仔细做了计量检验。在检查的57台磅秤中,有10台计量不准,当即重新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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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上虞浜笕供销分社挨户退还多收货款
本报讯 据《浙江日报》报道:浙江省上虞县章镇供销社浜笕分社,维护消费者利益,遵守物价纪律,将多收顾客的货款挨户上门退还。
前段时间,浜笕供销分社到了一批带鱼,群众要求立即供应。当时,县水产公司的发票尚未寄到。营业员看看货色与前批每斤卖四角一分的质量差不多,就决定按上次的价格出售。790多斤带鱼半天时间就卖完了。收到发票后发现,这批带鱼经过物价部门订价,每斤售价为三角一分。这可难住了供销分社的领导和职工。经过大家商量决定,在章镇供销社党支部的大力支持下,一面发出书面招补启事,一面派出4个同志,下村逐队召开座谈会,进行挨户调查登记,摸清情况。经过三天紧张调查,需退还的金额为七十多元。他们觉得这个数字比较可靠,就在全公社20个大队中退还多收的钱。他们从这件事情中吸取了教训,改进了售货工作,群众反映:供销社认真执行物价政策,我们信得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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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临澧县木材公司违反物价政策受罚
本报讯 湖南省临澧县最近对该县木材公司违反物价政策的问题进行了处理,多收的款项全部上交财政部门。
近来,不少单位和群众反映临澧木材公司随便抬高价格,县物价委员会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组成检查组,对这个公司的物价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已查明这个公司今年1至8月份,在销售竹、木中以提类提价等办法,销售木材406.5立方米,多收款6,684元,销售楠、篙竹5万根,多收款5千元。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县物价委员会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这个公司违反物价政策的问题,在全县通报批评,并将抬价多收的11,684元全部没收,上交财政部门。
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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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鲤鱼跳龙门 刘雍
  原载《讽刺与幽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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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计量总局要求加强计量监督管理
  坚决制止缺斤少两变相涨价行为
新华社北京12月15日电 国家计量总局本月12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计量部门配合物价大检查,加强对商业、服务行业和集市的计量监督管理,迅速制止利用短斤少两手段克扣群众的行为。
通知指出,目前,在商业、粮食、供销、服务等行业以及集市交易中,计量器具失准失修的情况比较严重,计量不准确,出售的商品份量不足、尺寸不够的情况比较普遍。有些基层商店、服务行业的营业人员,擅自调高衡器的零位,用短斤少两等手段克扣群众,牟取非法利润。
通知要求各级计量管理部门立即配合工商行政、物价、商业等部门,在物价大检查中,对商业、服务业和集市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检查,禁止使用不合格和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取缔违反我国计量制度的各种旧杂制计量器具;对于利用计量器具克扣群众、变相涨价和投机倒把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要加强对木杆秤生产和销售的管理,不合格的木杆秤不准销售,并要防止其流入市场使用。
通知要求各级计量管理部门,协助商业主管部门加强基层商店的计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计量监督管理制度,在基层商店和集市设立公平秤、公平尺,便利群众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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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市场随笔

  不失经营特色
  李和信
北京一家专门经营筷子的商店,如今面貌全非。昔日摆满店堂的各色各样的筷子,如今被挤到角角里的两、三个柜台里,其余柜台全被棉絮、家具、百货之类所代替。见此情此景,不仅使人兴味索然,确也为这家商店失去其经营特色感到可惜。
类似情况绝非一家。商店扩大经营项目,增加盈利,当然无可非议;但是,要使生意兴隆,也绝非只有销售“快货”一招,何况“快货”并非总是“快货”。君不见沙发、落地灯、电风扇等,在一些地方已开始滞销了吗?依我看,一家商店,从长远计,为顾客服务,还是要发挥自己的专长,切莫轻易抹去特点和优势,一律办成平淡无奇的杂货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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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厂长经理来信

  少进或不进电视整机编辑同志:
俗话说:“好钢要用在刀刃上”。我们的国家,正迈步向“四化”进军,需要从国外引进必要的先进技术设备。但是,我们的外汇毕竟有限,需要国家统筹兼顾,把它用到最需要的地方。现在,在某些方面却有乱花外汇的情况。就以电视机为例,这些年来,整机厂和元器件厂都有较快发展,产量大幅度地上升,质量也有了明显的提高。目前,除部分元器件早期失效的问题尚未解决好外,电、光、声性能基本上接近国际水平,特别是灵敏度在某种程度上已超过进口机子。为了进一步发展国内电视机生产,当前急需用外汇从国外买进些专用设备和关键器件。可惜,国家用于这方面的钱并不多,而用在进口电视机整机的钱倒不少,以至造成进口电视机滞销。据我们最近了解,北至东北,南至广东,东起沿海,西至包头、成都,商业部门几乎都在大力推销进口电视机。如此下去,对发展我国电视工业是不利的。因此,我们建议多进些专用设备和关键器件,少进整机以至不进整机。山东电视机厂党委书记
白 明
  山东电视机厂厂长
张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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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韶关市改革塘鱼供应办法
  产销直接见面 市民多吃鲜鱼
本报讯 广东省韶关市水产部门从今年9月起改进塘鱼供应办法,使市民能按牌价买到鲜鱼、活鱼,而且吃鱼数量比过去增加,渔业社队还增加了收入。
韶关市的塘鱼供应办法,过去是由市郊委按上调计划,把鱼交给市水产供销公司,水产公司向市民发鱼票按牌价供应。这种方法不仅中间环节多,而且漏洞多,它给乱批条子,或以鱼易物开了方便之门。从调拨计划上看,每年调到市里的鱼数量不少,但真正能吃到群众嘴里的就不多了。对此,群众很不满意。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从9月份起,实行产销见面。具体作法是,把全年塘鱼派购81万斤的计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供应部队、厂矿、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各种需要的30万斤,仍由水产供销公司经营。剩下的51万斤则由生产队直接进城卖,按牌价凭票定量供应。生产队卖鱼收回的鱼票,作为完成派购计划的依据,按月同收购单位结账。每卖100斤鱼,奖售原粮25斤。
经过近三个月的实践,市民和社队都一致认为这个办法好。一是吃鱼的数量比过去多了。群众高兴地说:过去发的鱼票往往是废纸一张,有票也难买到鱼;现在天天有鱼卖,鱼票能兑现了。二是上市的鱼新鲜,质量高。现在社队清晨两、三点钟起水,七、八点钟就把鱼直接运到市上,活蹦乱跳,群众都交口称赞这是多年没见过的事。
由于鲜鱼的经营实行了产销直接见面,养鱼的社队增加了收入。据计算,城郊22个大队从经营派购鱼中可得利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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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贵州铜仁谢桥河沿岸建成十三座水电站
本报讯 贵州铜仁地区,采用公办与民办,社队联办与自办相结合的方法,充分开发利用谢桥河的水力资源,在这条全长二十八公里的山溪小河沿岸,建起了十三座水力发电站。
现在,在这条河建成发电站的年发电量已达到七百万多度,除每年可为铜仁城区建设提供四百五十万度电的动力外,还建立起三十三个农村电力提灌站,能灌田三千多亩,同时还安装了一大批电力加工站,可供农村的农副产品加工。 吴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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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1980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 (1980年12月14日财政部公布)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所说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工、矿、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饲养、商业、旅游、饮食、服务以及其它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税法第一条所说的其它所得,是指股息、红利、利息所得和出租或者转让财产、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版权等项所得。
第三条 税法第三条所说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是指按合营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计算征收。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减征或者免征地方所得税的,由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时,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由承办汇款单位按汇出额扣缴10%的所得税。不汇出的,不纳税。
第五条 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合营企业开始获利年度,是指合营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但是按照税法第七条的规定加以弥补之后,开始有利润的年度。
第六条 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其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期限连续不少于五年的,可凭接受投资企业的证明,报经原纳税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40%。
第七条 合营企业的纳税年度,指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工业:
1、本期生产成本=本期生产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
2、本期产品成本=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本期生产成本-期末半成品、在产品盘存
3、产品销售成本=本期产品成本+期初产品盘存-期末产品盘存
4、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5、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税金-产品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6、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它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二、商业:
1、销货净额=销货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2、销货成本=期初商品盘存+
〔本期进货-(进货退出+进货折让)+进货费用〕-期末商品盘存
3、销货利润=销货净额-销货税金-销货成本-(销货费用+管理费用)
4、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它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三、服务业:
1、业务收入净额=业务收入总额-(业务收入税金+营业支出+管理费用)
2、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四、其它行业:
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第九条 下列各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
一、机器设备、建筑设施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
二、购进各项无形资产的支出;
三、资本的利息;
四、所得税税款和地方所得税税款;
五、违法经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六、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七、风、水、火等灾害损失有保险赔款部分;
八、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款;
九、业务上交际应酬费超过纳税年度销售收入总额3‰或者业务收入总额10‰以上的部分和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交际费。
第十条 合营企业在用的固定资产,应当按期逐年计算折旧。合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生产设备等。但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使用期限较短的物品,可以按实际使用数列为费用。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
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以投资时各方议定的价格作为原价。
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费、安装费和使用前所发生的有关费用作为原价。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作为原价。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先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以原价的10%为原则;对于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应当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固定资产的折旧,一般应当采用直线法平均计算。
第十三条 各类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最短年限为二十年;
二、火车、轮船、机器设备和其它生产设备,最短年限为十年。
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短年限为五年。
合营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加速折旧或改变折旧方法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技术改造而增加价值的,所发生的支出,不得列为费用。
固定资产折旧足额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算折旧。
第十五条 合营企业变价处理固定资产的收入,减除未折旧的净额或残值后的差额,列为当年度的损益。
第十六条 作为投资的专有技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场地使用权和其它特许权等无形资产,按协议、合同规定的金额,从开始使用的年份起,分期摊销;属于作价买进的,按实际支付的金额,从开始使用的年份起,分期摊销。
前项无形资产规定有使用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期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期限的,可分10年摊销。
第十七条 合营企业在筹办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销,每年的摊销额不得超过20%。
第十八条 商品、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和副产品等的盘存,应当按成本价计算。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移动平均和加权平均等方法中由企业选用一种。需要变更计算方法的,应当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税法第八条规定的分季预缴税额,可以按年度计划利润额或上年度所得额的四分之一计算。
第二十条 合营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当按规定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并附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的公证会计师的查帐报告。
合营企业在国内的分支机构向总机构报送的会计报表,应当同时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查。
第二十一条 合营企业应当按照税法规定期限报送纳税申报表。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时,应当在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缴纳税款期限和报送报表期限的最后一日,如遇公休假日,可以顺延。
第二十二条 合营企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纳税凭证当日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二十三条 合营企业的财务收支以实行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各项会计记录必须正确、完整,均应有合法的凭证作为记帐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应当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查。
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法规定有抵触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纳税。
第二十五条 合营企业所用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应当使用中国文字记载,也可以使用中外两种文字。
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二十六条 合营企业的销货发票和营业收款凭证,应当报送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派员对企业的财务、会计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负责保密。
第二十八条 合营企业违反税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金。
第二十九条 合营企业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金。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根据税法和本细则规定处以罚金的案件,应当填发违章案件处理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合营企业按照税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复议的案件,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二条 合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持纳税凭证在总机构应纳所得税额内抵免;但抵免额不得超过国外所得额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三十三条 合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纳税凭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税务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公布施行日期为施行日期。
(新华社北京12月1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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