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10月30日人民日报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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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关于反对官僚主义的几点意见
鲍彤
对官僚主义的认识不能停留在过去的水平上
我们吃官僚主义的苦头很多,但对官僚主义研究得太少。过去,我们谈官僚主义,主要是着眼于阶级根源。但在我们有了自己的政权以后,如果对官僚主义继续停留在这样一个认识水平上,就可能犯两个错误。一个错误,就是轻描淡写,麻木不仁,因循苟安,认为反正我们的官僚主义跟旧社会的官僚主义有本质的不同,算不了什么。另一方面,在看到官僚主义成堆的时候,又惊慌失措起来,看成是阶级敌人破坏,干部蜕化变质,企图用搞运动的方式,来解决官僚主义的问题。
这次中央提出官僚主义问题,是同制度和体制连在一起的,这就给我们打开了新的眼界。应该说,官僚主义现象在社会主义社会还是大量存在的,它跟我们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有关,跟我们的经济管理体制有关,跟我们的干部制度有关,也跟我们的干部构成有关。我们既不要对它掉以轻心,不以为意,也不要把它当作可怕的东西,一反就惊天动地。只有实际地把这种社会现象放在一定社会条件下历史地现实地进行考察,进行认真的科学的分析,采取慎重稳妥的政策和确实有效的措施,才有助这个问题的解决。
官僚主义表现形式很多:有干坏事的官僚主义,有想干好事而干了错事的官僚主义,有想干好事而干不成事的官僚主义,还有想干好事而不会干事的官僚主义。干坏事的官僚主义,很恶劣,引起民愤,但毕竟是少数。大量的、普遍的、常见的、在现实中重复多少次的,是干错事的官僚主义,是无所作为的官僚主义,——欲干不能,欲罢不忍,也是在官僚主义泛滥下的一种变态的东西——还有一种是不会干事的官僚主义,根本没有知识,也没有本领。除了干坏事的官僚主义之外,后面几种官僚主义恐怕是给我们痛苦最大,损害最大的,因此必须着重研究。我想这个问题不仅文化部门可以分析,其它部门也可以分析。
要克服官僚主义还要研究社会组织机构
我想应该分析,为什么干了错事而不能及时纠正,甚至十几年、二十几年不能纠正?为什么无可奈何的现象不能改变?尽管大家都不满意,但总是改不过来?为什么不会干事的人有权干事,而能干事的人却无法干事?这样一分析,就可以使我们具体地接触到体制和制度的问题。许多该由下面解决的问题,下面却无权解决,只好矛盾上交。负责批准的机关,又无法了解那么多的具体情况,不可能正确地解决矛盾。进一步想,又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事事都要请上级批准呢?再进一步想,为什么每一个单位都必须有一个上级呢?毫无疑问,国家机关,应该有上级下级。但是,非国家机关,比方说,工厂,商店,研究所,设计院,剧团,出版社,为什么非要找一个上级不可?大概是没有上级就没有经费、没有饭吃。那么,为什么必须由国家包饭,为什么不能自己做饭,为什么不能使许多社会细胞在互相交换自己活动的过程中互相服务,互相养活呢?恐怕将来所有的企业单位和许多事业单位,都需要同行政主管部门脱钩。行政部门不要老是把企事业单位抱在怀里,包在襁褓之中,一方面喂他,养他,一方面裹住他的手脚。行政部门累得很,企事业单位又动不了,吃不饱,长不大。要让企事业单位去为全社会服务,由全社会给他报酬。谁服务得好,就长得快,长得壮。谁不能为社会服务,就淘汰。这样,行政部门不背包袱,企事业单位也有责有权有利。上面可以少犯一点办错事的官僚主义,下面也可以少犯一点无所作为的官僚主义。上上下下,都解放了。
因此,我想一般地提出一个问题: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社会的细胞之间、社会的组织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是服从、依附关系,还是什么关系?如工厂,必须属于某个部,不属于某个部的工厂是没有的。研究所也是这样,为什么一个研究所必须是某个部的研究所,它就不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研究所?一个部分成两个部,就要讨论研究所是属于你还是属于我,属于你的就不能接受我的任务,属于我的就不能接受你的任务。据说,只有这样,才叫归口。
为什么一个社会组织,科学的也好,生产的也好,文化的也好,总得依附于某个行政部门,才能表示它的社会存在?难道只有这样组织起来的结构,才叫做社会主义社会?这样的社会主义,恐怕马克思没有讲过,列宁也没有讲过。这是列宁以后的变态。这种情况的存在,会阻碍我们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我们考虑社会结构问题时,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机械的观点,一种是有机的观点。我们考虑这个问题,往往习惯于采取机械的、服从的、依附的观点。如果不把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细胞、社会组织的关系调整为有机的、互相结合的、互相制约的关系,官僚主义的问题就很难从根本上解决。
要反对官僚主义式的“管”
我们不是一般地反对管,我们只反对官僚主义式的管。任何社会都不能没有管。社会主义社会里也要有管,但这种管,不能苟同于封建社会的管。封建社会是上级压下级,一级束缚一级。我们应当是劳动者当家作主。凡是一个社会细胞自己能够管的事,就应当由它自己去管,或者叫做民主自治。一个社会细胞内部无法解决的事,又有不同情况,有的是几个细胞可以商量解决的事,那就联合起来办,或者叫联合起来管。还有联合起来也管不了的,在这种情况下,在这个限度内,就需要有高度权威的行政力量来进行干预。这种干预,应当是为大家服务,帮大家解决问题,同封建社会的上级压下级完全不同。当然,自己管,联合管,行政干预,都是管,因此,要看怎么管。管得活,有利事物的正常发展,不叫官僚主义。如果管得死,妨碍事业的发展,当然是官僚主义。我们现在的根本问题是管得太宽,管得太死,管了许多不该管、不能管、也管不了的事,把许多上面解决不了也不可能由上面解决的问题,都弄到上面来解决。在这种领导制度和管理体制下,要求上面不犯官僚主义的错误是不可能的。任何一个同志,即便是天才、伟大人物,在这样的体制下,都不可能不犯官僚主义的错误。
一个服从,一个依附,如果在一个小国家里,也许问题不会太大,但在我们这样大的国家,就会出大问题;如果在一个落后的封建的国家,也许刚好可以适合它的很低的社会发展水平,但是,在我们这里,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社会化程度的提高,这样一种体制所产生出来的毛病,造成的后果,会越来越严重。
改革体制一定要打破等级观念
如果我们的眼界不能越出封建社会中的公侯伯子男的观念,我们就会把机械的、服从的、依附的关系当作天经地义。所以,在改革体制过程中,非打破等级观念不可。1951年开全国组织工作会议时,安子文同志讲到,干部中等级思想值得注意。我们很多同志是一起出来革命的,回到家乡,人家就问,张三大,还是李四大,他管你,还是你管他。小孩受老师训,小孩就对老师说:我爸爸的警卫员比你还大。这样一种东西,是到了根除的时候了。我不是说这样的问题现在就能彻底解决,而是要彻底考虑这种等级观念究竟正确不正确,光荣不光荣,是符合社会主义精神的,还是违反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是应该奉行的,还是应该抛弃的。当然,既然它是由一定的社会原因造成的,那么,要改变这些社会原因,是需要我们做艰苦的工作的。应该通过制度的改革,为逐步解决官僚主义问题创造条件。
过去马克思说,劳动者应该成为主人。现在不是地主阶级、资产阶级来束缚我们,是我们自己把自己束缚住了。我们应该有勇气来面对现实,打破这种作茧自缚。我们现在存在着一个极大的矛盾,叫做正确的路线跟不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之间的矛盾。我们的路线是解放生产力、发挥积极性,而我们的制度却是妨碍积极性,束缚生产力。这是一个很现实的矛盾。这个矛盾的侧面之一,就体现在各种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上,也体现在根深蒂固的等级思想上。
(原载10月17日《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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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提法是否科学?
张德成
我们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对民主集中制的解释,有一个公式,叫做“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个公式很有重新研究之必要。
无产阶级的第一个政党,是马克思、恩格斯参加改组的共产主义者同盟。这个同盟在组织上是由支部、区部、总区部、中央委员会所构成,各级委员会都由选举产生。恩格斯在论述同盟历史的时候说,“(同盟)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96页)民主集中制作为一种党的组织原则,是列宁首先提出来的。还在建党初期,列宁就坚持无产阶级革命政党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十月革命以后,列宁又把坚持民主集中制规定为加入共产国际的各国共产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列宁的民主集中制的建党思想,是在沙皇专制统治条件下形成起来的。他和马克思、恩格斯有一些不同,虽然也重视民主,但比较强调集中。不过列宁从来没有说过“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一提法,是我们党提出来的。
我们党一开始就加入了共产国际。它是严格按照列宁的建党学说建立起来的无产阶级革命政党。1927年6月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党章修正案曾明确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的新党章第一次把民主集中制规定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以后各次代表大会通过的新党章都沿用了这个提法,只是把后一句改为“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建国以后,我们又把民主集中制用于国家生活,甚至把“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看作是无产阶级民主的重要特征。
列宁讲的民主集中制,实际上就是讲的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这一说法,具有完全确定的内容。就是说,代表(无论党代表或人民代表)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谁获得票数多,谁就当选;由代表大会产生的委员会,也是民主选举的,谁获得的票数多,谁就当选为委员会的成员;委员会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或决议,是经过民主讨论、投票表决的,如多数票赞成,决定或决议就获得通过。这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它的基础,它的基本点,就是少数服从多数。少数服从多数,既是民主又是集中,并不是在民主之外,还有什么集中。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提法意味着,在民主之外有一个集中,而且高于民主,因而有资格来指导民主。
如果说民主要由另外一个什么集中来加以指导的话,那么,这里首先就有一个问题:这个集中是指的什么?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它是这样的不确定,完全可以做各种各样的理解。
集中可以指党的领导机关作出的决定,由这个决定来指导民主。
集中也可以指领导机关本身,由某一领导机关来指导民主。
集中还可以指领导干部,如第一把手,由他来指导民主。由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是载入党章的,是所谓马列主义的理论,人们就深信不疑,从而自觉自愿地陷于盲目服从的状态。可见,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甚至可以作为实行独断、否定民主的理论根据。
基于以上分析,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表面上看起来很辩证,实质上否定了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亦即否定了民主集中制。
还有一种说法,就是把民主集中制解释为“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以此证明坚持“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是对的。这种理由,是似是而非的,同样也是站不住的。民主集中制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是两个不同范畴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讲的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无论什么人,只要做工作,特别是做领导工作,都要采用。这里也有一个“集中”的问题。从认识过程来讲,这个集中就是把群众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经过分析研究,使之成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但这个集中并不存在表决的问题,即少数服从多数的问题,只有是和非的问题。而民主集中制最根本的原则恰恰就是少数服从多数,凡事一经表决,即使大多数人的意见是错误的,少数人也要服从(当然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否则,就是不民主。既要民主,就只能是这样。所以,二者是有根本区别的,是不能混为一谈的。
为了不使今后有人利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搞一言堂、家长制,个人说了算,从而肆意破坏民主集中制,建议今后不再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说法,因为它不是马克思主义理论,更不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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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书刊评介

一本介绍启蒙思想家反封建的集刊
陈潮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西方哲学史研究室编辑的《外国哲学史研究集刊》第三辑,专门介绍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中以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家和以狄德罗、爱尔维修为代表的唯物论者反对封建专制和宗教迷信的进步思想。
发生在200多年前的法国启蒙运动,是继文艺复兴之后,世界历史上一次波澜壮阔的思想解放运动。当时的法国,由于国王路易十四、路易十五的腐败统治,封建专制的各种矛盾十分尖锐,启蒙学者们代表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高举自由、平等的旗帜,以唯物论为武器,以理性作尺度,对传统的宗教、社会和国家制度,进行了无情的批判,为后来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作了舆论准备。
在孟德斯鸠的著作中,无情地揭露和批判了封建专制制度。他从资产阶级立场出发,提出了政治自由的主张。他说,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而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他指出:“要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建立一种政府,在它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怎样才能做到这一点呢?孟德斯鸠认为要加强法制,实行三权分立,把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严格区分开来,这是确保公民的政治自由的必要条件。他指出:在一切权力合而为一的国家里,人民群众将处于生命财产安全毫无保障的境地,因为:独揽一切权力的个人或机关,既可以用其“一般的意志”去蹂躏全国,又可以用其“个别的意志”去毁灭每一个公民。在这样的国家里,即使“没有专制君主的外观,但人们却时时感到君主专制的存在”。因此,必须用分权的办法来限制君主的权力,保障人民政治自由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孟德斯鸠的这种三权分立学说,是资产阶级早期的政治理论和政治纲领,它表达了法国新兴资产阶级希望参与政治,要求同封建统治阶级分权,以便保护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的要求。所以孟德斯鸠并没有要求废除君主制,而只是要求实行君主立宪。
启蒙学者中最激进的代表是卢梭,他提出“天赋人权”,反对封建专制的“君权神授”。卢梭认为,自由和平等是人的天赋权利,“任何人不能出卖自己的自由,竟使自己受专制权力的任意支配”。这样把抽象的“自由”和“平等”说成是人的“天赋权利”,实际上是资产阶级的要求,但是,它具有鲜明的反封建的性质。用这种“自由”和“平等”的普遍人性来衡量,封建专制制度必然是一种违反人类本性的不合理的制度。所以,他猛烈地攻击了封建王权、等级制和特权。他还分析了人类不平等的起源,认为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是平等的、自由的。后来产生了私有财产,平等才消灭。随着私有财产的进一步发展,贪婪、特权、道德败坏、残暴、奴役、压迫、战争等等便接踵而来。所以,他认为私有制是人类一切罪恶的来源。但是,卢梭并没有由此得出要废除私有制的结论。他认为,人类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以后,要保持平等和自由,只能依靠“社会契约”,即由社会共同体与其各个成员之间订立一种约定,实际上是“人民同自己订立契约”。在订约时,每个人都向全体奉献出自己的权力,因而,每个人失去的东西,从缔约的其他人那里又以等价物的形式得到了。实际上,卢梭用这种所谓法律和道德的平等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体力和智力上的不平等,实施起来只是用虚伪的法律上的平等掩盖资本主义社会的事实上的不平等而已。
但是,卢梭由此得出了“人民主权”的思想,他认为,一个国家的主权者,只能是由缔约者个人组成的共同体,即人民,“人民作为整体来说就是主权者。”他认为人民的主权是不能限制的,主权者给自己加上一个在上者,这种说法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他由此提出了一系列民主的主张。例如:一、他认为立法权属于人民,而且只能属于人民,任何人都不能把自己置身于法律的约束之外;无论是谁,擅自发号施令,绝不能当作法律。二、他认为只有人民才是主权者;任何个人,即使身为人民领袖、行政官,都不是主权者。他们仅仅是以主权者(人民)的名义,行使着委托给他们的权力的官吏。人民“命令”他们执行法律,他们自己也必须服从法律。三、他认为只有民主共和国才是最好的政府形式。这就使他超出了君主立宪派伏尔泰、孟德斯鸠等人,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一面旗帜。卢梭的思想对资产阶级革命起了很大的作用。恩格斯指出:“在法国为行将到来的革命启发过人们头脑的那些伟大人物,本身都是非常革命的。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的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宗教、自然观、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最无情的批判;一切都必须在理性的法庭面前为自己的存在作辩护或者放弃存在的权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9页)法国启蒙学者的这些思想,为1789年的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作了舆论准备。今天,我们要清除封建思想的影响,加强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制,需要批判地继承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思想,在这点上,这本集刊是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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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要用法律办法保护首都环境
罗典荣
目前,首都的环境污染很严重,环境质量逐渐恶化。工业排出的污染物不断污染北京上空的空气,污染地面和地下水。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首都各项建设事业比例失调,片面强调工业,盲目发展重工业,忽视防治工业“三废”之外,还和多年来法制不健全,很多方面“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有直接关系。因此,要改善首都环境,控制环境污染,必须加强环境立法。
过去30多年来,首都的城市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由于片面强调“先生产后生活”、“工业自成体系”等,使得首都建设畸形发展,工业、特别是重工业占的比重越来越大。重工业耗能多,用水量大,污染严重,给今后首都建设带来了很大困难。首都30多年来城市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说明,必须按中央书记处的四条建议,从北京市作为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和国际交往中心这一特点出发,尽快确定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同时还要确定实施这一规划的建设体制和机构,避免过去那种权力过于集中,一、二个人就可以任意作决定的情况。建议这一规划及实施办法先经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讨论,最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为法律文件加以公布。这样,规划及其实施就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建设的规模和布局以及相应的调整一律按规划办事。规划的更动,即令是局部的更动,也得经过有权修改规划的权力机关,按法定的程序进行,任何部门或个人都无权自作主张,随意更动。实施规划的体制和机构由法律规定,就可以使有关的部门权责分明,对城市建设中出现的各种违章建设事件就有权依法予以坚决制止。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积极防治工矿企业的和城市生活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和噪声、震动、恶臭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以及第十八条关于“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的规定,尽快制订出对超标准排污单位实行计量累进收费等一类办法,以法律形式强制这些单位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自然资源和人民身体健康承担应负的经济责任。由此收取的排污费集中作为治理首都环境污染和改善环境质量的统一支出。如果不对超标准排污单位收取排污费,而是由国家财政统一支出,就会形成不论污染与否、不论污染轻重都同样对待的不合理现象,不利于推动超标准排污单位治理“三废”。从不少省、市实行排污收费和罚款的经验来看,效果是十分明显的。例如1979年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对南京炼油厂实行排污收费以后,引起了该厂的重视,治理设施由原计划79项增加到110项,一年可以节约用水249万吨,减少被污水带入长江的石油产品4,000吨。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于今年8月份通过了有关排污收费和罚款的规定,将省内大、中城市已实行的有关办法加以规范化和法律化,以推动全省的工业“三废”治理。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似可参照它们的经验,也尽快这样做。此外,还应当制订开采地下水的管理办法,规定各企业、事业单位打井取水要履行审批手续,用水要计量累进收费;要具体规定各种机动车辆的废气排放标准,噪声标准,对超标准排放废气和超过噪声标准的机动车辆分别收费,以减少交通产生的污染和噪声,促进各种机动车辆发动机装置的技术改造。只有这样,把首都“建设成为优美、清洁、具有第一流水平的现代化城市”的目标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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