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12月1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学习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的一些论述
荣敬本 周亮勋
马克思和恩格斯为了同形形色色的资产阶级的、小资产阶级的、空想的社会主义划清界限,把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后建立的新社会称为共产主义社会,设想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和每个成员的需要对生产实行有计划的调节。后来,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共产主义社会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将按照社会成员提供的劳动量进行分配。恩格斯总结了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过程,把共产主义称为科学社会主义。列宁综合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提法,把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称为社会主义社会。这就是现在我们形成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概念的由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征,从经济方面看,通常归结为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不存在剥削,或者再加上计划经济。
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理论上和思想上的禁锢,存在着这样一种看法,似乎要实现具有公有制、计划经济和按劳分配特征的社会主义社会,就只能由国家统一对生产和分配作出决定,只能实行排斥市场机制的高度集中的行政计划管理体制,而且把这种体制奉为马克思和恩格斯设想的社会主义的唯一经济模式。其实,这种看法恰恰是违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
这种看法忘记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得出这些未来社会特征时所处的历史条件。马克思和恩格斯没有看到社会主义的胜利,他们对未来新社会的特征的描述,只能是从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理论分析中得出的,而且是以资本主义社会所造成的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为前提的。例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这同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阐述是一样的。马克思为了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无政府状态进行对比,曾谈到社会劳动的普遍组织将把整个社会变成一座工厂,并设想有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劳动时间一方面通过它的有计划的分配,调节着各种劳动和各种需求的适当比例;另一方面又是计量劳动者在共同生产的消费品中所占份额的手段。可见,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对未来新社会特征的描述,是从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对比中得出的高度抽象的理论概括。这对揭露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认识新社会生产关系的本质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但是,这决不是说,他们已经描绘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具体蓝图。当时,因为还没有社会主义的实践,他们不可能这样做,也反对这样做。
不论是马克思还是恩格斯,都反对闭门造车地去构想社会主义生产组织、交换和分配的实施细节。恩格斯曾严厉地批评党内一些同志“切望填补我们的理论空白,对庸人的一切异议给以回答,并且描绘出未来社会的图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4卷第19页)恩格斯在晚年回答记者提问时曾明确说过:“我们不打算把什么最终规律强加给人类。关于未来社会组织方面的详细情况的预定看法吗?您在我们这里连它们的影子也找不到。当我们把生产资料转交到整个社会的手里时,我们就会心满意足了”。(同上,第22卷 第628—629页)马克思在回答未来实施社会主义步骤的提问时,也说过:“这当然完全取决于人们将不得不在其中活动的那个特定的历史环境。但是,现在提出这个问题是虚无缥缈的,因而实际上是一个幻想的问题”。
(同上,第35卷第154页)由此可见,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和恩格斯只能在原则上提出在生产资料公有的条件下组织生产的设想,不可能提出一个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如何实现的具体方案,不可能解决社会主义经济如何运转或运行的问题。这恰恰也是科学社会主义和空想社会主义的主要区别之一。因此,按照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就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的一般原理,结合具体的历史环境,去创造性地解决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和分配的具体组织问题,如果照搬理论教条,就必然会在社会主义经济的运行中出现种种障碍。
其次,这种看法忽视了马克思和恩格斯一再强调的对经济运动过程必须作周密细致的分析的教导。在科学社会主义诞生以后,有些庸俗的社会主义者因在马克思和恩格斯著作中看不到一幅建设社会主义的现成蓝图,而似乎只看到一些抽象的公式而大失所望,于是求助于空想社会主义者的著作,去寻找消除一切社会祸害的具体的神奇药方。无产阶级革命导师深刻地批判了这种想法。恩格斯曾多次反复强调指出,正是《资本论》的科学体系对资本主义内部的整个经济运动过程作了极其科学、非常精确的研究,没有任何东西可供编造空泛的字眼和响亮的词句。社会主义的经济过程决不是孤立的静止物,同样是在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中不断运动和变化的,因此决不可能有一张建设社会主义的现成蓝图,有一种固定不变的经济模式。按照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应该从具体的关系出发,对社会主义经济运动过程进行周密的分析,去认识和掌握社会主义经济运动的规律。
由上可见,把社会主义的高度集权的模式看作是社会主义固定不变的唯一模式,而且看作是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经济模式,显然是没有根据的。恩格斯曾经指出:“所谓‘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当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把它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同上,第37卷第443页)
恩格斯之所以把社会主义社会看作是不断完善和不断发展的过程,这是同他当时根据德国的具体历史条件来看待社会主义道路分不开的。当时德国生产力比较落后,封建传统比较深,小农数量比较大。学习恩格斯根据当时德国的特点对社会主义所作的一些论述,可以大大帮助我们冲破禁锢,打开思路。
当时俾斯麦政府实行了一些国营措施,在德国社会民主党内就有人抱着国家社会主义的观念,幻想通过这种途径来实现社会主义。针对这种现象,恩格斯指出:“今天将工商业职能向国家的任何移交,根据各种情况,都可能有两种意义和两种效果:一种是反动的,向中世纪倒退一步,一种是进步的,向共产主义前进一步。”(《〈资本论〉书信集》第353页)恩格斯既批判了俾斯麦推行的国营政策,也澄清了社会主义者中间的糊涂观念。当然恩格斯主张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国家必须对生产和分配进行社会的调节和监督,保持全社会的共同利益,这是向共产主义的前进。但是,他坚决反对把国家对自由竞争的每一种干涉都叫做“社会主义”,告诫人们不要相信这种捏造,他以普鲁士实行烟草国营后烟草质量下降、价格大大提高为例,提出这种所谓的社会主义一方面不过是封建的反动,另一方面不过是榨取金钱、培植官僚的借口。
恩格斯根据当时德国的情况曾经设想:“至于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但事情必须这样来处理,使社会(即首先是国家)保持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样合作社的特殊利益就不可能压过全社会的整个利益。”(同上,第470页)他主张,“我们一旦掌握政权……把大地产转交给(先是租给)在国家领导下独立经营的合作社,这样,国家仍然是土地的所有者。”(同上,第469页)恩格斯的这个思想不仅是对农村的情况而说的,而且也是对工业和商业说的,他曾经谈到当时许多工人生产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同资产阶级股份公司相比,经营管理得一样好。因此,恩格斯曾经设想,无论工厂和土地,都可以租给劳动人民的合作社使用,而由社会收取租金,满足整个社会的需要。他指出:“由劳动人民实际占有一切劳动工具,无论如何都不排除承租和出租的保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45页)按照恩格斯的主张,在保持国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保证全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完全可以由各个经济单位独立经营,由国家进行指导和调节。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思想,在《资本论》中就阐述过。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组织的变化时,就曾注意到资本所有权和再生产过程职能分离的现象,例如,在股份公司中,资本归股东所有,经营管理由经理承担。在社会主义国家掌握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条件下,并不意味着由国家来承担全部再生产过程的职能,在保持国家对生产和分配进行社会监督和指导的条件下,完全可以由各个经济单位承担这种职能,充分发挥各个企业的经营主动权。
此外,恩格斯还针对普鲁士小农占有较大比重的特点指出:过渡的措施必须适应当前存在的关系,这些措施在小土地所有制的国家里和在大土地所有制的国家里将大不相同。他说:“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同上,第4卷第310页)恩格斯也曾谈过把国家的土地租给农民个人耕种,由国家收取租金,允许存在劳动人民的个体所有制,等等。
从以上恩格斯的论述中,我们对如何从具体的经济关系出发实现公有制、计划经济和按劳分配等原则,可以得到许多重要启示。
在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上,恩格斯并不主张国家把生产统统管起来,而是设想在保持国家对生产资料所有权,以及对生产和分配进行社会协调的前提下,使各个经济单位成为独立经营的经济主体。恩格斯一方面坚持社会主义的原则,注意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又坚持从实际的经济关系出发,充分发挥劳动者集体和个人的经营主动性,归根到底,是从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考虑的。在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下,一切生产和分配都由国家来作出决策,使企业和劳动者失去应有的动力,显然不符合恩格斯所说的要求,而且“官厂”、“官商”、“官办”作风,很容易产生恩格斯所说的弊病。
在社会主义生产的计划调节问题上,非常值得注意的是,恩格斯提出了由国家向合作企业征收占用生产资料的租金的设想,这里决不是单纯采取行政管理手段,而是采取经济的调节手段。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到,恩格斯并不是主张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可以无条件地立即取消商品货币关系的。恩格斯特别提醒人们注意,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在决定生产时,必须考虑效用和劳动耗费的衡量,这就是说,一方面,劳动要根据社会需要按比例地分配在不同生产领域;另一方面,要尽量减少劳动的耗费,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用。而在集权的行政计划体制下,生产、交换、分配、消费,一切都靠从上到下的计划调节,都要服从计划命令,结果往往是企业之间供、产、销脱节,社会劳动严重浪费。实践使人们认识到,计划必须反映价值规律的内容,同时还必须利用实现价值规律的形式,即市场机制,把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结合起来,在计划指导下,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应该说,这同恩格斯提出的思想是完全一致的。
在社会主义产品的分配问题上,恩格斯也决不是主张吃大锅饭,而是承认每个生产单位有自己的利益,但又要服从社会的利益。恩格斯指出:“分配方式本质上毕竟要取决于可分配的产品的数量,而这个数量当然随着生产和社会组织的进步而改变,从而分配方式也应当改变。”(《〈资本论〉书信集》第496页)在集权的管理体制下,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基本上按国家规定的分配标准进行,而与企业的经营好坏无关,结果往往造成企业投资效果差,机器使用效率低,原材料消耗多,产品成本高,科学技术成果得不到运用,不顾自然条件盲目发展,等等。根据社会组织和生产组织情况,联系企业经营成果,实行按劳分配,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这完全符合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分配方式的精神。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诞生以来,能否把社会主义原则同我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成败得失,具有决定的意义。学习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的论述,对我们总结经验教训,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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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问题讨论

“决定作用”和“决定性的反作用”
——兼谈“决定”一词的确定涵义
王正萍
当前,关于生产关系对生产力、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意识对物质能否在一定条件下起主要的决定作用的讨论,正在深入发展。
在讨论中,争论的焦点之一,在于如何理解“决定”、“决定作用”的涵义问题。有的同志认为:“决定”一词,有严格确定的涵义,它只能用于说明“本原”的第一性作用,而不能用于第二性的“反作用”。他们认为,“反作用”虽然也可以非常强烈,非常巨大,但是,不应该称之为“一定条件下的决定作用”,否则,就会混淆了“决定作用”和“反作用”的界限,搅乱了第一性和第二性的根本区别。有的同志则认为:“决定”一词,在表述不同的关系时,它的涵义是有所不同的。我认为,作为一个科学用语来说,“决定”一词的涵义应该是确定的,但问题在于它的涵义不能根据各人自己的理解来确定,而应该根据哲学史上和马克思哲学原理中的通常用法来确定,因为,确定一个语词的词义,是应该遵守约定俗成的原则的。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
论“决定性的反作用”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表述理论原理时,是不是把“决定”一词,只用于第一性作用,而不用于“反作用”呢?事实并不是这样的。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在论述劳动地租问题时,就明确地把政治对经济的一种反作用,叫做“决定性的反作用”。他说:“从直接生产者身上榨取无酬剩余劳动的独特经济形式,决定着统治和从属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直接从生产本身产生的,而又对生产发生决定性的反作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91页)在这里,马克思说的“决定性的反作用”,我认为,也就是毛泽东所说的“在一定条件下的决定作用”。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在论述生产和消费的关系时也指出:“一定的生产决定一定的消费、分配、交换和这些不同要素相互间的一定关系。当然,生产就其片面形式来说也决定于其他要素。例如,……。最后,消费的需要决定着生产。不同要素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每一个有机整体都是这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02页)生产决定消费,消费“反作用”生产。而马克思认为这种“反作用”就其单方面形式来说,也对生产起“决定”作用。恩格斯在致约·布洛赫的信中,也曾指出:经济因素并不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而“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还说:“生产资料的扩张力撑破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加给它的桎梏。生产资料从这种桎梏下解放出来,是生产力不断地加速发展的唯一先决条件,因而也是生产本身实际上无限增长的唯一先决条件。”(《反杜林论》第279页)这也就是说,当不改变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生产力就不能发展的时候,变更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就对生产力的发展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这也就是毛泽东所说的“在一定条件下的决定作用”。在列宁的著作中,把“决定”一词,用于“决定性的反作用”的地方就更多了。例如,在十月革命前一个多月,当布尔什维克党不解决政权问题,革命就不能发展的时候,列宁强调指出:“毫无疑问,任何一个革命的最主要的问题都是国家政权问题。政权在哪一个阶级手里,这一点决定一切”。“因为这是一个根本问题,它决定着革命的发展和革命对内对外政策中的一切问题。”(《列宁全集》第25卷第357页)这里的“决定”一词,很显然也就是“一定条件下的决定作用”。
这样的例证,不用多举了。这已足以说明,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中,
“决定”一词的涵义,并不是如有些同志所说的那样,只能严格限定于第一性的作用,而不能用于“反作用”。更不能硬把它和认识论上的第一性的涵义相等同。那么,在哲学上,“决定”一词的涵义究竟是什么呢?
“决定”一词的涵义
是揭示事物之间的因果性
从哲学史上看,大家知道,有所谓决定论和非决定论互相对立的派别。决定论就是承认事物之间的普遍的规律性、因果制约性。承认一定的原因决定一定的结果。否认这种因果联系的则是非决定论。因此,有的同志提出,“决定”一词的涵义就是因果制约性,我认为是有根据的。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也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的。
按照因果性的原理,在确定的联系中,因果关系也是确定的。原因决定结果,总的说来,不能倒果为因,也不能倒因为果。但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决定论,又不同于机械的、形而上学的决定论。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原因对结果的决定作用,不是片面的、僵化的,而是相互作用的。原因决定结果,作用于结果,结果又反过来影响原因,并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转化为原因,对产生它的原因起决定性的反作用。根据这一原理,来分析马克思、恩格斯上述关于政治和经济关系等论述就比较清楚了:一定的经济形式决定政治上的统治和从属关系,经济是原因,而在一定条件下,政治上的统治和从属关系,又对生产、经济发生决定性的反作用,成为生产、经济变化的原因。这就是原因和结果的相互作用。“相互作用是事物的真正的终极原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574页)我们要是从因果性及其相互作用的观点来分析,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等在一定条件下的决定作用就很容易理解了。
当然,事物的因果性及其相互作用着的力量和意义是不完全相同的,不同的事物的因果性及其相互作用有其不同的特点。这就要求我们对具体事物作具体分析,不能以某一种固定的简单的形式去生搬硬套。仍以经济和政治的关系来说,经济是政治的原因,经济决定政治,但是政治在一定条件下又反转来成为经济发展的原因,对经济起决定性的反作用。这里的确存在着两个“决定作用”,这在逻辑上是不是矛盾呢?是不是就是二元论呢?不!因为这两个“决定作用”前面加了“在一定条件下”或“归根到底”等限制词,说明双方力量是不相等的。从归根到底来说,经济原因是根本的原因,是最有决定性的。所以,恩格斯说:“这是两种不相等的力量的交互作用”,“是在归根到底不断为自己开辟道路的经济必然性的基础上的互相作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82、506页)恩格斯在晚年的几篇通信中,针对那种把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片面地理解为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的机械决定论的思潮,反复地强调指出:“这是由于把原因和结果刻板地、非辩证地看做永恒对立的两极,完全忽略了相互作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02页)他还说:“所有这些先生们所缺少的东西就是辩证法。他们总是只在这里看到原因,在那里看到结果。他们从来看不到:这是一种空洞的抽象,这种形而上学的两极对立在现实世界中只是在危机时期才有,整个伟大的发展过程是在相互作用的形式中进行的,(虽然相互作用的力量很不均衡:其中经济运动是更有力得多的、最原始的、最有决定性的)这里没有任何绝对的东西,一切都是相对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86—487页)在这里,也清楚地说明,恩格斯是从因果制约性关系上来使用“决定”这个词并用以分析经济和政治的关系的。而且恩格斯反对把经济和政治的因果关系绝对化,明确指出,这里没有任何绝对的东西,一切都是相对的。在这里,恩格斯说经济运动是最原始的、最有决定性的,也就是说经济并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是和归根到底一个意思。否则,这个“最”字,也就是多余的,不可理解的了。
有的同志认为,恩格斯在致约·布洛赫的信中说过,人们在创造自己的历史的过程中,“经济的前提和条件归根到底是决定性的。但是政治等等的前提和条件,甚至那些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传统,也起着一定的作用,虽然不是决定性的作用。”这里的“不是决定性的作用”如何理解呢?这岂不是说明,起决定作用的只能是经济,而政治、思想等在任何条件下都不起“决定性”作用吗?其实,恩格斯这段话的开头,已经清楚指明,这是从归根到底意义上说的。恩格斯说,归根到底经济是决定性的、政治思想不是决定性的。但是,如果不是从归根到底意义上说呢?那经济因素就不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了。政治在一定的条件下就可以起决定作用了。这说明恩格斯这两种表述方法粗看起来好象有差别,而其内容、意义是完全一致的。恩格斯在论述经济因素的决定性作用时,都反复强调了“归根到底”四个字,都是贯串了这一思想的。如果经济因素在任何条件下都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政治、思想在任何条件下都不能成为决定性因素,那么,在“决定作用”之前,加上“归根到底”四个字,就不仅是多余的,而且是不可理解的了。
综上所述,可见“决定”一词的确定涵义,就是表明事物之间的因果制约性,就是一定的原因决定一定的结果。我们可以从因果关系的涵义上来表述认识论上的第一性对第二性关系,因为认识论上的第一性对第二性的关系,也是一种因果关系。但是,却不能把“决定”一词的涵义,就严格限定为第一性作用。因为事物的因果联系比认识论上的第一性和第二性关系广泛得多。
所以,“决定作用”和“反作用”,虽然是两个不相等的作用,但是就它们所表明的因果制约性及其相互作用的意义上说,又有相同的内涵。所以,它们在一定条件下,矛盾的主次方面,是可以互相转化的。也就是说,在一定条件下,“反作用”方面,可以从矛盾的次要方面,转化为主要方面,起主要的决定性的作用。这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决定性的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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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外国经济立法选编》将出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同有关方面合作,将世界主要国家有代表性的经济法律、法规、条例翻译整理成《外国经济立法选编》。一、二、三辑将陆续同读者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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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俄民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所有权制度、财产流转制度、著作权制度、发明权制度等,反映了苏联经济改革的某些要求。以后还将编译出版《外国企业法》、《外国仲裁法》、《外国商法》和《外国外贸法》等专辑。(杲文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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