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8月4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
专栏:

认真学习 广泛宣传
为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作好准备
——首都政法界部分同志举行座谈会
编者按 为了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首都政法界部分同志应本报编辑部的邀请,于七月二十五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座谈会。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市律师协会等单位的代表邢亦民、何兰阶、陈养山、凌云、王战平、王怀安、王桂五、陆石、芮沐、傅志人等十多位同志参加了座谈。大家在发言中,为我国有了自己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而欢欣鼓舞,同时强调指出,当前政法界的重要任务是加强学习,提高认识,以便跟上形势,坚决做到带头守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与会同志一致表示,要认真总结政法工作的实践经验,进一步解放思想,肃清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的流毒,克服困难,排除干扰,抓紧时机,从思想上、组织上、工作上积极努力,为明年一月一日实施这两个法律做好准备。下面是部分同志在座谈会上的发言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 王战平:
必须严格地执行刑法
刑法是国家的重要法典。刑法的颁布,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逐步走向完备。广大刑事审判工作人员,对刑法的颁布,是欢欣鼓舞、热烈拥护的。有的说:过去讲“以法律为准绳”,看不到绳。特别是在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把犯罪行为与思想问题,犯罪与错误,犯罪与一般违法,反革命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等界限混淆了,乱定罪名,滥施刑罚,颠倒敌我,造成大量冤假错案。这些事实使我们深深体会到刑法的重要性,依法办案的必要性。刑法的颁布实施,对刑事审判工作的要求更高了,要求我们“执法必严”。所谓“执法必严”,不是表现在对犯罪的严办重判上,而是要求执法人员,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办案。办理的每一个案子,都要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符合刑法规定的要求。在审理过程中,还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时限等要求,真正做到正确、合法、及时。通过审判活动,充分发挥刑法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卫四化的作用。在执行刑法的过程中,特别在开始的时候,可能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阻力,为了严格有效地执行刑法,我以为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要懂法。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首先就要学习刑法,懂得刑法。要把刑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弄通,还要熟读刑法的条文。只有懂得了刑法的精神实质,又记熟了刑法的条文,才能在审判活动中正确地运用刑法,严格地执行刑法。
第二,要执法。要严格地执行刑法,刑事审判人员首先要有严格的法律观念,模范地遵守法律,树立忠实于法律制度,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人民利益的思想。其次要执法不阿,坚持原则,敢于斗争,具有大无畏的不惜以身殉职的品德,严格地依法办案,只服从法律,不能屈从权势,不受外界的干扰。
第三,虚心接受群众的监督。把依法同依靠群众结合起来。群众路线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专门机关同广大群众相结合的办法,必须坚持下去。今后依法办案,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公开审判旁听,使审判工作接触群众的机会更多了,面更广了。群众是关心执行国家法律的,有关的群众也是了解案情的,对我们的审判活动是否严格执行法律,是有评论的,有的公开提出意见和批评。我们只有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批评,接受群众的监督,才能更好地执行法律。
第四,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我们的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是党的路线、政策的具体体现。独立审判和党委领导是统一的。要在党委领导下,严格地担负起独立审判的责任;争取党委调配优秀的干部担任审判工作。审判人员在执行法律中遇到困难,党委要帮助解决;审判人员依法做出的判决,党委要大力支持。审判人员应当使党委及时了解执行法律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邢亦民:
让法律在实现四化中发挥威力
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七个重要法律,受到全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引起了国内外的重视。这些法律的制定,反映了粉碎“四人帮”以后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是全党全国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必然产物。它将在发展我国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同心同德搞四化方面,发挥重大的作用。
我国刑法的制定,为九亿人民提供了一个同犯罪作斗争的武器,也为执法机关提供了论罪判刑的标准。法律一经国家机关制定,全国人民都必须一律执行,任何人都不得超越法律之上。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是和刑法一致的,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它也是不可缺少的国家重要法律之一。但是,通常它不象刑法那样引人重视。有的人以为它只是司法机关的工作程序,与己无关。其实,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是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直接相关的,它不仅反映着国家执法机关与犯罪作斗争应采取的科学的工作方法,而且充分反映着宪法给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它同样有着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自身的合法权利的作用,是国家法制建设上不可忽视的一部大法。
公布了这些法律,人民很高兴,普遍要求认真执行这些法律。各级领导同志严格按照法律办事,不搞特权,做维护和执行法律的模范,这一点极为重要,要十分重视。执法机关的同志勇于对国家和人民负责,敢于依法办事,维护法律,铁面无私地执行法律,也是重要环节。同时,一定要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支持。我们的法律集中群众意愿,来之于群众。群众自觉地遵守它,并且积极与违法犯罪作斗争,这是我们法律能够执行的根本保证。
目前,我们的任务首先是做好对这些法律的学习和宣传。司法机关正在召开各种会议,部署学习和宣传任务;中央政法小组正在筹办“政法干部法制宣教班”。我们要在学习的基础上,采取各种可行的方法,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律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这样,我们执行法律就有了保证,我们的法律就能够在发展安定团结局面、实现四化方面发挥威力。
我们的政法队伍是一支很好的队伍,忠于党的事业,忠于自己的职守,忠于法律和制度,曾为人民立下了卓越的功劳。我们相信,在国家制定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之后,广大政法工作人员,一定能够认真学习,坚决贯彻执行,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定要在各级党委和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下,发扬连续作战的作风,从思想上、业务上和工作上,为新法律的实施做好充分准备,更好地担负起党和国家交付的执法任务。
公安部 陆石:
统一思想 依法办事
在经过林彪、“四人帮”长达十年的无法无天的大破坏之后,我国现在有了自己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广大人民真似久旱逢甘雨一样的高兴。
公安机关是执法机关之一,刑法、刑事诉讼法,是公安机关必须不折不扣地坚决执行的法律。公安部已作了具体部署,要求全体干警学法、执法、守法。目前,各地公安干警都已行动起来,投入学习五届人大二次会议文件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热潮之中。
在最近召开的第三次全国预审工作会议上,代表们谈到,刑法、刑事诉讼法已经颁布,现在是有法可依,工作有了准绳,结束了林彪、“四人帮”干扰、破坏预审工作的灾难。为了肃清林彪、“四人帮”那种法西斯审查方法的流毒,拨乱反正,提高侦查、预审、看守工作的水平,适应新时期的要求,就要严格依法办事,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在拘留和侦查工作中,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期限,捕人必须按照法律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凡是与法律违背的,不管是那一级首长的指示、命令,都应坚决抵制。在办案中,一定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反对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坚持群众路线、深入群众调查,反对单纯坐堂问案。认真执行在党委领导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协作、互相制约的原则,尊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注意纠正和防止骄傲自满,自以为是,主观武断,强加于人以及逞强斗胜,互不服气的错误思想。在看守工作中,坚持严格管理,实行革命人道主义,严禁打骂、虐待犯人。要尽快加强预审机构,充实干部,训练人员,加强政治思想工作,以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贯彻执行。
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以后,群众又高兴又担心。有的说:“这下好了,有法可依了,就是怕不兑现!”因为大家吃够了林彪、“四人帮”和那个“顾问”以及公安部原来那个主要负责人等大搞封建法西斯专政的苦头,余悸未消。“民无信不立”。我们要消除人民群众的这种顾虑,必须以我们领导干部的实际行动和我们公安机关的执法实践来立信于民,取信于民。
依法办事,首先要统一思想。领导干部的思想统一、步调一致更是关键。根据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原则,要认真总结建国三十年来在执法工作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实事求是地分析过去哪些是做得对的,哪些是做得不对的,哪些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正确的,而在今天已经不适应了。只有这样,才能把我们的思想统一起来,才能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有的同志说,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执行情况怎样,现在是群众看党员,党员看干部,干部看领导,下级领导看上级领导。领导干部带头执法守法,就能带动全国人民一体遵行。
当前,我们广大公安干警对于贯彻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充满信心和决心。绝大多数同志经过党的多年教育和培养,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监督下,一定能不折不扣地坚决依法办事,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管遇到什么困难,我们决心执法不阿,以至不惜以身殉职,以身殉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 王桂五:
关键在于党的正确领导
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刑法等七个重要法律,在我国法制建设的道路上迈出了新的重大的一步。认真执行这些重要法律,正确处理各种案件,对于保障社会的安定,促进经济的发展,关系极为重大。现在人心思治,人心思法,全国人民急切盼望我们国家经济繁荣,政治安定,法制昌明,盼望已经通过的这些法律能够切实地付诸实施,不折不扣地予以执行。施行的关键在哪里?我认为关键就在于我们党的正确领导和坚强决心,就在于各级党委切实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的决定,就在于全体共产党员特别是党的高级干部要带头守法,做守法的模范。如果我们三千万党员,特别是党的高级干部,都能够带头守法,那末我们的法制建设就有了根本的保证。我们的党是执政的党。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实现党对国家工作的领导,是我们党管理国家的基本形式和重要方法。法律是我们党领导制定的,体现着无产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党的政策和主张。我们党有责任领导法律的实施,保证法律发生效力,共产党员只有带头守法的义务,而没有任何超越于法律之上的权利。在法律公布以后,是认真执行法律,取信于民,还是搞形式主义,应付主义,失信于民,这是有关四化建设、国家前途、民族命运的大问题。因此,现在比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加强党对法制建设的领导,保证法律的生效。
要加强法制建设的思想领导,首先需要我们全党来一个思想大转变。现在我们全党对于加强法制的认识是不是一致,思想是不是统一?应该说基本上是统一的,但并不是完全统一。国家法纪问题,首先是党风问题,我们的党风端正了,就能够做到国法严明,上下一律。我们的党员一向有遵纪守法的优良传统,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以及他们的流毒没有彻底肃清,至今在守法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成为实施法律的严重阻力。
一种情况是旧的习惯势力。主要表现为法律虚无主义,实质上就是无政府主义,轻视法律,缺乏守法的习惯。有的人认为法律只不过是形式主义,是为了应付门面,摆摆样子,是为了给外人看的,并不是真正要照着办的。甚至认为法律是束缚手脚的东西,是自找麻烦,企图摆脱法律程序,想怎么干就怎么干。
第二种情况是政治上的走后门等不正之风的影响。人情大于法律,该捕不捕,该判不判,重罪轻判,私放罪犯;另一方面,又利用职权,挟嫌报复,诽谤陷害,入人于罪。
第三种情况是特权思想的阻力。某些人以功臣自居,以特殊自命,认为法律只是管老百姓的,管不了自己。习惯于独断专行,不把法律放在眼里,同时又把自己当作法律的化身,把自己的话当金科玉律,顺之者昌,逆之者亡。依言不依法,依人不依法,把领导人的话看得高于法律,所谓“宪法大,还是县委大”,就是这种情况的典型概括。
第四种情况是派性的干扰。站在派性立场上的人,以我画线,不顾大局,只识派别,不讲法律,罪与非罪,完全以派别为转移,颠倒是非,出入人罪。在派性表现严重的地区和部门,社会主义法制很难贯彻下去。
以上列举的是当前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的几种主要障碍。这些障碍主要的不在党外,而在于党内;不在于一般干部,而在于领导干部。要消除这些障碍,仅仅依靠政法部门的力量是不行的,必须有党的坚强领导,必须全党、全军、全民一致努力。党对于法制建设的领导,首先要把注意力放在统一党内的思想方面。很有必要在党内进行一次普遍的深入的民主与法制的教育,使全体党员特别是党的高级干部经过一次民主和法制的洗礼,冲刷掉那些封建的、不文明的陈规陋习,克服旧的习惯势力的阻力,学习民主和法制,实践民主和法制。要打破思想僵化和半僵化的状态,掌握在新的形势下的斗争方法,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而不要留恋那些已经过时的甚至已被实践证明是错误的工作形式和方法。要总结五十年代中期以来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给我们带来的种种危害,特别是林彪、“四人帮”践踏法制的血的教训,使全党同志痛定思痛,充分认识加强民主和法制的极大重要性。要有实行法制的决心,不管是谁,只要触犯了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以振奋人心,打击邪气,维护法律的尊严。同时,要大力表彰那些克己奉公,遵纪守法的模范。移风易俗,树立遵纪守法的良好风气和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
最高人民法院 王怀安:
司法程序必不可少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施行,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通俗点讲,程序法犹如操作规程,刑事诉讼法就是刑事追诉的操作规程。如果说,在生产上不遵守操作规程,就会出事故、出废品,那末,在刑事追诉上不遵守操作规程,就会出冤案、错案,不是放纵坏人,就是冤枉好人,那问题就大了。生产上的操作规程少不得,司法上的操作程序更少不得。因为它不是一般的规章制度,而是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并颁布的国家基本法之一。刑事诉讼法的使命是既要保证犯罪分子不能逃脱法网,又要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要统一完成这两方面的使命,是非常艰巨而光荣的。所以在整个刑事追诉中遵守程序法是非常重要的。决不可低估违反刑事诉讼法所造成的危害。
林彪、“四人帮”为了篡党夺权,在文化大革命一开始就向司法程序制度开刀。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的原则,便首当其冲,被他们破坏了,而代之以所谓“群众专政”。他们非法抄家,非法抓人,私设牢房,私设公堂,弄得生灵涂炭,百姓遭殃。这就从反面告诉我们,侦查、起诉、审判只能由公安、检察、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这样,人民的安全和社会的安定才有保障。
公安、检察、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保证办案质量的重要制度。侦查、起诉、审判这三道工序缺一不可。林彪、“四人帮”在“砸烂公检法”之后,便彻底破坏了这三道工序,搞什么“一揽子”的“人保组”办案,结果是冤假案件成堆。取消三道工序的教训是沉痛的。就人民法院来说,在三道工序中处于最后一道工序。这最后一道工序如果出了问题,那么就会铸成大错,甚至人头落地。所以,必须把好这最后一关。那种认为人民法院“无足轻重”,只是“办办法律手续”,“盖盖法院印章”的看法,是极其错误的。
保护被告人诉讼权,特别是辩护权极为重要。在过去有些政治运动中,常有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即不准被揪斗的人申诉。林彪、“四人帮”把这点发展到无以复加的地步。如果一个人一旦成了被告,他要是为自己辩护,便被斥为“态度不老实”,而予以加重处罚;要是被告人的亲属代为辩护,就被扣上“划不清界限”,而受到株连;要是被告人的同事和亲友为之辩护,便说是“丧失立场”,轻则批评,重则“进班反省”。至于律师呢?律师的辩护被说成是“站在罪犯的立场上”,是“狡辩”,是“有利被告”,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要不得,一度被取消了。这样,一个人一旦成了被告(包括被揪斗的),就陷入孤立无援的处境,无人敢出来说公道话,只能含冤莫白,因而,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显然,这种怪现象,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决不能再让它存在下去了。
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很多原则和制度,足以说明司法程序的重要性。我们人民法院的每一个审判人员,必须学懂、掌握这一法律武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审判权,有效地保护人民,准确地打击敌人,为保卫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应有的贡献!
最高人民检察院 陈养山:
加速检察机关的建设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执法机关。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检察机关的行动准则。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是极其重大和艰巨的。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就能够准确地惩罚犯罪,保障安定团结,促进经济发展,有力地保护人民的利益。因此,我们必须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象,忠实于法律,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根本大计,是全党、全军、全民的一件大事。检察机关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相比,历史较短,工作经验较少,在文化大革命中受到了严重破坏,被林彪、“四人帮”彻底砸烂了。现在重建不久,机构尚不健全,干部较少,各方面都存在着不少实际困难。为了使它能够切实地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迫切需要加速检察机关的建设。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从立案侦查,批准逮捕,侦查监督,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审判监督,直到监督刑事判决的执行和劳改监督。没有检察机关的批准,公安机关不能捕人;没有检察机关的起诉,法院不能审理公讼案件。国家的刑事诉讼活动能不能正常进行,检察机关具有重要作用。加速检察机关的建设,是时代的要求,检察机关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所进行的工作,已经得到并且将继续得到党和人民的巨大支持。检察机关是否违法失职,这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究竟是言而有信,取信于民,还是言而无信,失信于民,直接影响着党和国家的威信。现在有许多检察院不仅缺乏干部,而且缺乏必要的办公条件。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工作的开展。迫切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采取紧急的有力的措施,为检察机关选择、输送大批优秀的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保证检察工作的开展和法律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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