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8月14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
专栏:

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根本问题
蒋一苇
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存在着许多不能适应国民经济高速度发展的情况,已经到了非从根本上改革不可的时候了。但是改革涉及的问题面极广,而且一环套一环,牵一发则动全身。最基本的环节应当抓什么呢?我认为应当从确定社会主义企业的性质入手,以此为基准,进而研究整个国民经济的组织与管理,这样,才能由此及彼,顺理成章,使经济体制的改革有一个牢靠的基础和依据。
本文基于上述思想,试就社会主义制度下企业的性质、特征,以及国家与企业的关系等问题作一些探讨。为了行文方便,只以工业企业为代表来阐述,实际上所涉及的问题和原则,大部分对其他企业,包括商业企业、农业企业(农业生产队也相当于农业企业)等等也是适用的。
企业是现代经济的基本单位
有史以来,不论哪一种生产方式的社会,总有它的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一定形式的基本生产单位。
从原始社会末期到封建社会,商品生产虽然有所发展,但基本上是以手工劳动为基础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劳动社会化的程度很低,因此社会生产以家庭为基本单位,保持了相当长的时期。商品生产的高度发展和机器的采用,出现了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社会生产的组织形式才随之而发生根本的变革;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不再是狭小的家庭或作坊,而是资本家雇佣大批工人,使用现代化的生产设备,组织高度社会化劳动的现代企业。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企业作为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具有资本主义的特征。如果撇开由资本主义私有制所决定的特征,而单纯从作为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来考察,企业还具有以下特征:
一、企业是从事生产的经济组织。它集聚一群生产劳动者(包括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共同协作劳动。
二、它从事的是商品生产,它的产品要能满足一定的社会需要。
三、在极其广泛而复杂的社会需要中,它只承担一定的分工任务,根据专业分工的特点,在技术上自成一个独立的生产体系。
四、它通过交换(原则上是等价交换)和其他生产单位以及消费者发生经济联系。
五、它具有独立的经济权益,并为取得自身的利益而积极努力。
六、为了取得更多更大的利益,它主动积极发展自己的生产力,扩大生产规模。
七、它是整个社会经济的基本单位。它客观上构成社会经济力量的基础,社会生产力是所有企业生产力的总和。
以上这些特征,归根到底是商品生产高度发展的必然产物。
社会主义制度是新生的社会制度,它消灭私有制,消灭剥削,使社会生产有可能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管理,以克服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极大的优越性。但是,社会主义的统一经济,是否就意味着应当取消企业的独立性,而把整个国民经济变成一个庞大无比的经济整体,把整个国家变成一个大“企业”呢?显然,这只能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幻想,而我们现行的经济体制,事实上正是按照这种“乌托邦”式的幻想而行事的。
我们现行的经济体制,形式上也以企业作为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但是企业缺乏独立性,特别是全民所有制的企业,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被认为是国家企业,因此一切都要由国家决定。任务由国家下达,产品由国家分配,人员由上级调派,设备由国家调拨,利润全部上缴,亏损也由国家包干。在某些条文上虽然也规定企业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实行独立核算,实际上企业只是作为国家这个独一无二的大企业的分支机构而存在。这个“大企业”由全国许多万个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构成,国务院就象是工厂的厂部,计划委员会就象是计划科,经济委员会是生产科,基建委员会是基建科,物资总局是供应科,劳动总局是劳动工资科,各业务主管部类似以产品为对象的车间。当然,形成这种体制是有其历史原因的。但是总结实践经验,必须承认,在社会分工与商品生产的客观条件下,社会主义经济必然还要以具有独立性的现代企业作为基本经济单位而组成。
企业保持独立性,并不违反社会主义原则,恰恰相反,具有独立性才能发挥社会主义企业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在社会主义国家的统一组织下,既有企业的独立性,又有国民经济的统一性,才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优越性。这是本文的第一个论点。
企业必须是一个能动的有机体
本文的第二个论点是,企业必须是一个能动的有机体。
如果仅仅说社会主义经济应当以企业为生产的基本单位,这就没有什么新的意义。现行的经济体制不也是把企业作为一个个单独的生产单位吗?问题是这些“单位”组成国民经济体系,是象一块块砖头砌成一个庞大的建筑物呢?还是象一个个活的细胞组成有机的生物体呢?砖头是无生物,它组成的建筑物也是没有生命的。生物体内的细胞却不一样,每一个细胞本身就是有生命、能动的有机体。它能呼吸,能吐纳,能成长,能壮大,对外界的刺激能产生自动的反应。作为现代经济基本单位的企业,决不能是一块块缺乏能动性的砖头,应当是一个个具有强大生命力的能动的有机体。国民经济的力量既然是企业生产力的总和,国民经济力量的强弱就不仅仅取决于它所拥有的企业数量,更重要的还取决于每个企业细胞的活力大小,就好象一个人的强弱、盛衰,归根到底取决于他体内细胞活力大小一样。
把企业看作是一个能动的有机体,就必须使企业具有能够呼吸、吐纳的能动条件。企业进行生产要具备三个要素,即劳动力、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在这三方面都应当能呼吸,能吐纳,企业才会有能动性。具体来说,就是对劳动力、劳动手段、劳动对象这些要素,企业都应当有一定的增减权和选择权。
所有这些权力之所以必要,是企业作为能动的有机体的客观要求,是企业在国民经济运动中发挥主动积极作用的必要条件,说到底,由企业性质所决定,不是可以凭主观意志给多一点或给少一点的问题。
当然,作为社会主义企业,既有权利,也有义务,包括保证完成国家规定的生产任务,按规定向国家纳税,或以其他方式向国家提供积累,等等。但在保证履行这些义务的前提下,企业应具有独立经营和自主发展的能动条件。
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
本文的第三个论点是,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
所谓企业的独立性,归根到底表现在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上一节说,为了使企业成为能动的有机体,必须给予它以能动的主动权,这是就条件而言的。但是,有了条件,企业是否就会自然而然地“动”起来呢?并不尽然。还要解决一个能动的内在动力问题。这个动力的重要一环,就是企业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
物质利益原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则。只讲高尚精神,不讲物质利益,不是什么马克思主义,只能是愚弄人民的牧师说教。共产党人的根本任务就在于为无产阶级、为人民谋利益。但是,对于无产阶级利益,要区分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要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相结合,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相结合,而不是割裂开,或者只讲一头,不讲另一头。
社会主义制度消灭了私有制,消灭了剥削,使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都是为了全体劳动人民的利益。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单位——企业,它的生产经营活动,毫无疑问,归根到底也是为了全体劳动人民的利益,我们把它叫做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利益。但是,是不是企业的活动就只能讲国家利益,不能讲企业自身利益以及与它相联系的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呢?在社会主义的现有物质条件与精神条件下,要求广大劳动人民在经济生活中“有公无私”,只能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空想。
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还不能取消商品经济。企业作为商品生产的基本单位,必然要以一个商品生产者的身份出现,也必然有它作为一个商品生产者的独立利益。从全社会的观点来看,在企业内部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必须使劳动者个人所得与企业集体对社会贡献的大小相联系,才是完整的按劳分配原则。
使企业全体职工的个人利益与企业经营成果好坏相联系,必然促使全体职工从物质利益来关心企业的经济效果。应当看到,企业经营成果好,不仅对本企业的职工有利,而且首先对国家所代表的全体劳动人民有利。这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制度下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根本不存在什么走个人主义和资本主义道路的问题。
企业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并使它和职工的个人利益相联系,这就要求职工对所在企业的经济效果共同负责。一句话,就是要“共负盈亏”。这种“共负盈亏”的责任感,只会加强劳动群众的集体主义思想,而决不会助长个人主义。恰恰相反,如果不与企业利益相联系,单纯地讲个人的按劳分配,倒有可能助长个人主义倾向。
现在大家都同意一个原则:应当用经济方法来管理经济,或者说,应当按照客观经济规律来管理经济。但这必须确定企业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并使企业职工对企业经济效果共负经济责任,否则用经济方法管理经济只能是一句空话。举例来说,企业与企业之间实行合同制,规定不履行合同的要罚款,这应当说是一种用经济方法的管理吧?但如果企业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盈亏又与职工个人利益没有直接联系,那么罚款起什么作用呢?无非是这个企业因付出罚款而成本增大,上缴给国家的利润减少;另一个企业因收入罚款而降低成本,上缴给国家的利润增多。这实际上是把国家的钱从这个口袋挪到另一个口袋中去,能起多少控制的作用呢?其他,如固定资产实行有偿使用,流动资金实行贷款付息等等,也都一样。由此可见,用经济方法管理经济,其根本前提是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而且由企业职工“共负盈亏”,才能真正有成效。社会主义国家与企业的关系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认为社会主义国家不应该把整个国民经济当作一个“大企业”,从而把许许多多的经济单位作为这个“大企业”的分支机构,直接指挥它们的活动;而应该把整个国民经济看成是一个经济联合体,由许许多多具有独立性的基本单位联合组成,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统一的领导。这就是本文的中心思想。
现行经济体制的一个重大缺陷,表现为权力过于集中,其根本症结不在于中央、地方、企业三者之间的权限划分不适当,而在于把国民经济当成一个“大企业”来管理。目前许多同志提出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应当运用经济手段,而少用行政手段的问题。但究竟什么是行政手段,为什么会形成单纯用行政手段来领导企业,没有作出进一步的分析。实际上,产生这种现象,正是把国民经济当作一个“大企业”来管理所必然造成的结果。
所谓行政手段,确切一点说,就是“直接指挥”。也就是说,用下达指令的办法指挥下属的经济活动。所谓经济手段,就不是直接指挥,而是运用经济利害的后果来影响和控制一个经济单位的活动。前者是在一个独立的经济体内部运用的管理手段;后者则是从外部对一个独立的经济体运用的管理手段。只有在被管理的对象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体而存在的时候,才产生经济手段的管理方式。否则,就仍然是用行政手段。
既然企业是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基本经济单位,那么国家和企业是个什么关系呢?
社会主义国家的职能有政治与经济两个方面,因此,国家与企业之间也有政治关系与经济关系这两种关系。就经济方面而言,国家与企业之间不应当是行政的隶属关系(某些特殊的如军工系统、交通运输系统等必须由国家直辖的部门除外),而只能是一种经济关系。这种关系,实质上是社会总体劳动者与企业局部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的体现。从相对意义上说,在经济利益上,国家代表着总体劳动者的整体与长远利益,企业则代表着局部劳动者的局部与眼前利益。国家作为领导的一方,企业作为被领导的一方,是局部利益必须服从整体利益的表现。
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说到底还是利益关系,因此,国家对企业的领导和管理必然要采取经济手段。它表现为多种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制定经济政策,指导和约束企业的经济活动,使企业不脱离社会主义的轨道。
二、制定经济计划,指导企业经济的发展。国家应着重于抓长远规划和经济区域规划。至于年度的经济计划应自下而上地制定,充分发挥企业的主动性。同时应当贯彻“大计划、小自由”的原则,对国民经济活动采取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而以计划调节为主,同时重视市场调节的方针。
三、采取经济手段,调节和控制企业的经济活动。充分运用税收、信贷、利息、奖罚、价格、国家订货、政策性补贴等经济杠杆,调节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生产与消费等之间利益的矛盾,并以此来引导企业的发展方向,保证国家经济计划的实现。
四、实行经济立法,通过法律保护企业与职工的正当权益,并监督企业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处理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
经济立法实质上也是一种经济手段。首先国家要通过制定“企业法”,明确规定企业的性质,规定企业对国家,对其他企业,以及企业内部职工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企业是一个具有独立利益的经济组织,在法律上具有“法人”的身份。要实行企业注册制度。新企业的建立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批准,但一经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就具有“企业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这也是国家控制经济发展方向的一个重要手段。现行经济体制对企业的经济活动管理得很死,但对企业的成立却缺乏必要的控制,地方或公社都可以任意兴办企业,这种无政府主义现象是应当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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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社会主义的经济体制,要以企业为基本单位来建设,必须适应企业作为具有独立经济利益、能自我运动、自我发展的经济体的客观要求,把发挥企业的能动作用作为体制建设的根本出发点。
本着以上原则,应当先把社会主义企业的性质、它对国家的义务与权利等,通过立法肯定下来,然后研究有关计划、财政、物资等等的管理体制,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与完善,逐步形成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
(转载《经济管理》月刊一九七九年第六期 《“企业本位论”刍议》,作者作了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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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国社会主义经济问题》教材编审会议简介
最近,教育部召开了《中国社会主义经济问题》教材编审会议。经过审议修改后的《中国社会主义经济问题》,拟在今年九月提供各高等学校作为试行教材。
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与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部分比较,还很不成熟。为了满足高等学校政治课中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的教学需要,在没有写出比较科学的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教科书以前,先编写出《中国社会主义经济问题》教材。这次编审会议上审议的教材,共分十章:一、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三、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价值规律;四、社会主义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规律;五、社会主义物质利益规律;六、按劳分配规律;七、改进国家对国民经济的管理;八、改进社会主义企业的管理;九、我国的对外经济关系;十、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规律、社会主义发展阶段。全书有三个主要特色。第一,着眼于全党全国工作着重点的转移,研讨政治经济学的理论问题。第二,自始至终注意对客观经济规律的探讨,对社会主义社会几个经济规律都以整章篇幅加以阐述,其中,社会主义物质利益规律则是过去教材中很少提到,或没有重视的。第三,过去的教科书在论述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过程中,时常把农业、工业、商业、交通运输等国民经济各部门重复叙述,这次则集中在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规律一章中专门研讨,尽量避免重复。但是,由于中国社会主义经济问题是一个新的研究课题,涉及的范围很广,资料没有系统整理,范畴很不完备,编写时间短促,无论内容和体系,都有待于在教学和科研实践中不断修改,逐步臻于完善。
会上,大家对有关的理论问题和方针、政策问题展开了学术讨论。
关于中国四个现代化的特点,大家一致认为,中国的基本特点是经济落后,人口众多,从这个特点出发,既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又要学习外国的一切长处,引进必要的技术、设备、资金;既要采用先进的机械化自动化设备,又要采用半机械化、半自动化以至部分手工生产;既要发展大型企业,又要发展中、小型企业,等等。有的同志指出,除了上述特点之外,中国解放前是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没有经历资本主义发展阶段,也是一个重要特点。这个特点对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有重大影响。
关于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许多同志认为,有计划发展与按比例发展是两个经济规律。按比例是一切社会化大生产共有的经济规律,有计划是社会主义经济特有的规律。有的同志认为,有计划是规律的形式,按比例是规律的内容,内容和形式是统一的不可分的,只有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才有可能实现有计划按比例发展,有计划按比例发展是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大家认为,对于如何安排农、轻、重的比例关系,两大部类的比例关系,工农业与交通运输业的比例关系,社会主义人口和劳动力的供求关系等问题,都要作专题研究。
关于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如何结合问题,大家认为,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经济,计划规律和价值规律都在发生作用,必须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对国民经济实行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对两者如何结合,一种意见认为,二者是板块式的结合。计划和市场各管一个领域,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产、供、销,由国家计划安排,实行计划调节,其它非重要产品的产、供、销,根据市场供求安排,实行市场调节。另一种意见认为,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是互相渗透,紧密结合,即任何产品的产、供、销都要采取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式安排。持这种意见的同志当中,有的人认为对重要产品可以计划调节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对非重要产品可以市场调节为主,计划调节为辅。
关于社会主义物质利益规律,一些同志认为,经济关系就是物质利益关系,物质利益规律是各个社会共有的规律。有些同志认为,各个社会有各个社会不同的物质利益规律,没有一个各个社会共同的物质利益规律。许多同志认为,物质利益规律是社会主义特有的经济规律,它指的是劳动人民的物质利益。社会主义物质利益规律的内容,有人认为是指国家(包括中央和地方、部门)、企业和劳动者各方面物质利益的辩证统一。它不仅表现在质的方面的统一,即各方面根本利益的一致,而且还要求在量的方面有一定的比例关系,要求统筹兼顾国家、集体和劳动者个人的物质利益。另一些同志认为,社会主义物质利益规律的内容可表述为:“在劳动者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对各方面利益的追求和各方面利益的正确处理是社会主义生产发展的动力。”
对于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个人利益的地位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劳动者个人利益是基础,因为集体利益是个人利益组成的,集体利益最终还要转化为个人利益,劳动者个人利益是集体利益的出发点和归宿。在政治思想教育中,应当提倡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处理经济问题时,则只能采取“兼顾”的方针,而不能简单地归结为谁服从谁。另一种意见认为,集体的物质利益是基础,离开了社会的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就不能实现。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说的阶级的“共同利益”,在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是由作为私人的利益造成的,指的是私有制社会,不包括社会主义社会。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中,批评了边沁把个人利益作为共同利益的基础的观点。可见,集体利益是个人利益的基础,个人利益应该服从集体利益。大家认为,物质利益规律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
罗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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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论文介绍
《反对个人迷信是国际共运史的优良传统》作者高放。文章用具体生动的事例阐明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无产阶级革命导师以身作则,为国际共运开创了反对个人迷信的优良传统;也概述了中国共产党在五十年代末期前,一直注意维护反对个人迷信的优良传统的事实。文章指出,林彪、“四人帮”煽起个人迷信的歪风,以实现他们篡党夺权的野心。文章最后对个人迷信在各个阶级社会中、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的产生和存在,作了历史的考察和阶级的分析。
(原载《世界历史》一九七九年第四期)
《“革命之鹰”卢森堡》作者张式谷。本文在纪念罗莎·卢森堡这位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殉难六十周年、缅怀其不朽功勋的同时,着重阐析了卢森堡投身革命后在认识和实践中犯过的错误,以及她的光明磊落、勇于改正错误的正确态度和高贵品质。文章并从列宁对卢森堡的评价和对于她的错误的批评中,引出了怎样正确看待一个犯错误的马克思主义者的重要启示:①人总是要犯错误的,马克思主义者也不例外,重要的是分析错误的原因;②对犯错误的马克思主义者,要给予正确的评价,决不应以瑕掩瑜;③应该研究历史上马克思主义者曾经发生的错误,这样做有助于不断开辟认识真理的道路。
(原载《世界历史》一九七九年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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