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7月3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
专栏:

反对错误倾向要实事求是
陈进玉
反对错误倾向要实事求是,这是我们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花了很高的代价换来的一条极其宝贵的经验。今天,我们党的工作重点已经转移到现代化建设上来。在新的征途中,我们会遇到来自“左”的或右的错误倾向的干扰,这是难以完全避免的。重要的是,我们必须准确、及时、坚决地纠正错误倾向,排除干扰,从而又稳又快地实现四个现代化。因此,认真坚持反对错误倾向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坚持反对错误倾向要实事求是的原则,首先要做到是什么倾向就反对什么倾向。这就是说,要分清一定时期内客观存在着的错误倾向是什么,是“左”的,是右的,还是两者兼而有之,从而做到是什么错误就纠正什么错误。如果把本来是“左”的倾向当作右的倾向去反,只能越反越“左”,使革命和建设事业遭受更大的破坏和损失;反之亦然。
一九二七年革命失败后,由于对国民党屠杀政策的仇恨和对陈独秀投降主义的愤怒而加强起来的小资产阶级革命急性病,反映到党内来,使党内的“左”倾情绪很快地发展起来,先后出现了三次“左”倾机会主义路线的统治。这三次“左”倾路线,一次比一次“左”。李立三路线反对瞿秋白路线,王明路线反对李立三路线,一个共同点都是把“左”倾当作右倾去反。这样,李立三和王明不但没有纠正“左”的错误,而且使党在“左”倾路线的泥潭中越陷越深,使党所领导的革命斗争遭受到巨大的损失。直到一九三五年遵义会议,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马克思主义路线战胜了王明的“左”倾路线,才挽救了党,挽救了革命。
全国解放以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取得了伟大成就,同时在前进中也不断出现过错误倾向的干扰和破坏。但是,过去我们在反对错误倾向时,忽视或者讳言“左”的倾向,往往把“左”的东西当作右的去反,甚至把极左也叫做极右,似乎社会主义时期只能反右不能反“左”。对于一定时期内客观存在着的右倾错误当然要反,但是对客观上存在着的“左”倾错误也不能放过。如果把本来是“左”的倾向当做右的倾向去反,必然是越反越“左”。一九五九年庐山会议,本来要纠正当时客观存在着的“左”的错误,结果却反了“右倾”,使我们吃了大苦头。一九七一年,林彪自我爆炸后,本来应该反“左”,批林彪的极左路线,可是在“四人帮”的干扰破坏下,却去批“极右”。这样,不但不能彻底揭穿林彪路线的实质,及时纠正当时由于这条极左路线所造成的一系列错误,而且使这条极左路线更加猖獗起来,整个国民经济终于被他们拖到了崩溃的边缘。直到一九七六年十月粉碎“四人帮”以后,党中央领导我们揭发批判了林彪、“四人帮”的极左路线,采取了一系列拨乱反正的措施,才使国民经济得到迅速的恢复和发展。所有这些历史的经验教训,我们任何时候都不可忘记。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我们党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一次会议。全会作出了全党工作重点转移的战略决策,并为此规定了方针、政策和措施。认真贯彻三中全会精神,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搞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我们要贯彻三中全会的精神,就必须坚决排除来自“左”的和右的两种错误思潮的干扰。社会上有一种怀疑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错误思潮,这是从右的方面来怀疑或反对三中全会。还有一种从“左”的方面来怀疑或反对三中全会的思潮。这种“左”的思潮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党内外有少数同志,思想不够解放,对三中全会精神的理解有偏差,对三中全会以来的大好形势看法不正确,怀疑三中全会的方针“右”了,“偏”了。另一种情况是有那么极少数人,他们不是思想认识问题,而是站在敌对的立场上,纠集在一起,采取种种卑劣的手段,攻击粉碎“四人帮”以来特别是三中全会以来的大好形势和党中央所实行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攻击污蔑华国锋同志为首的党中央。他们妄图开倒车,使我们倒退到“四人帮”横行时期的那种状态中去。他们接过我们党重申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口号,妄图把这种坚持拉回到林彪、“四人帮”假马克思主义、假社会主义的道路上去,改变我们党的马克思主义路线,取消和毁灭我们刚刚开始的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伟大事业。这是一股反马列主义、反毛泽东思想的思潮。由于他们是以极左的面貌出现,打着“高举”的旗号,很容易迷惑人,很容易在受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影响的一部分青年中,在我们一部分思想僵化的干部中,发生欺骗作用。这些家伙,是怀疑和反对三中全会的主要煽动者。因此,我们要提高警惕性,及时揭穿他们的假面具。如果我们只盯住右的思潮,忽视了“左”的思潮,特别是忽视了那股以极左的面貌出现,来反对三中全会的思潮的危险性,这就背离了实事求是的原则。“左”的思潮和右的思潮,尽管它们的表现形式不同,但从根本上说,都是林彪、“四人帮”多年推行极左路线造成的。必须指出,这种“左”的思潮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对于党中央粉碎“四人帮”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抱着怀疑或反对的态度,这股思潮在三中全会之前就已经存在着。去年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特别是党的三中全会包括三中全会之前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实际上已经对这股“左”的思潮作了揭露和批判。但是,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一方面关于真理标准的讨论和教育有待于普遍和深入,另一方面三中全会文件和有关精神的学习贯彻还不够,党内外对这股“左”的思潮的批判和克服还很不够。这样,从全党来看,相当一部分同志的思想仍处在僵化或半僵化状态,他们头脑中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的流毒和影响还没有肃清,要继续解放思想仍然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要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研究解决实现四个现代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阻力还不小。在这种情况下,“左”的思潮借着我们党在三中全会之后纠正社会上出现的右的思潮的机会,又反攻过来。因此,从这种意义上来说,这股“左”的思潮比右的思潮更危险,我们必须花很大的力气,继续批判和克服这股“左”的思潮,才能把党内外思想统一到三中全会精神上来。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贯彻三中全会精神的阻力主要是来自“左”的思潮的干扰,看不到这一点,也会背离实事求是的原则。
做到是什么倾向就反对什么倾向,还有一层意思,就是要把思想上、工作中发生的一般缺点错误、错误倾向(包括错误思潮)、错误路线这三者正确区分开来。不能把一般缺点错误夸大为错误倾向,也不能把错误倾向夸大为错误路线。
其次,坚持反对错误倾向要实事求是的原则,必须做到有什么倾向就反对什么倾向。这就是说,要把中央的指示精神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一切从实际出发,有什么倾向就纠正什么倾向,不“刮风”,不搞“一刀切”。
我们的党是一个大党。我们的国家,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情况复杂。不同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由于各自的条件(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等)不同,在前进中遇到的错误倾向的干扰,往往是错综复杂的。其中有些倾向是相同的,带有普遍性;有些倾向是不同的,带有特殊性;即使是相同的倾向,其表现的程度也往往有所不同。这就决定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反对错误倾向时,要从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有什么倾向就纠正什么倾向,不能拿一个“模式”到处套,你那里纠正什么,我这里也一定要纠正什么。过去,我们党内反对错误倾向斗争的一个重要教训,就是容易“刮风”,搞“一刀切”,一说有什么倾向,往往不问在什么地方、什么范围、什么人中间发生的,就全国各地都动起来,叫做“闻风而动”,全面搞,层层查。在运动后期对人的处理上,常常人为地规定出一个必须处理的比例数,本来不该处理的,为了“凑数”也处理了。这些错误的做法,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原则,是导致阶级斗争扩大化的一个重要原因,以致我们今天还要花很大精力去解决过去政治运动中遗留下来的问题,如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而那些在反对错误倾向斗争中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的同志,往往被说成是“右倾”,并因此受到“残酷斗争,无情打击”。这种错误的做法,使得一些同志至今仍然心有余悸,宁“左”勿右。前一段我们工作中出了一点毛病,这本来是前进中的支流问题,可是有的同志听到风就是雨,把支流当成主流,对执行三中全会的方针也动摇起来。他们往往用“四人帮”的观点来理解四项基本原则,错误地认为发扬民主和解放思想“过头”了,等等。他们那里明明是“左”的错误思潮在严重地阻碍着三中全会精神的贯彻,却不能实事求是旗帜鲜明地加以克服。这样,怎么能把党内外的思想统一到三中全会的精神上来呢?又怎么能贯彻好三中全会的方针政策呢?
坚持反对错误倾向要实事求是的原则,还要求我们在反对错误倾向时,牢记和实行毛泽东同志“对于任何问题应取分析态度,不要否定一切”的论述。
对那些犯了“左”倾或右倾错误的同志的观点,作全面的具体的分析,不是否定一切,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有着良好的传统。扩大的六届七中全会所作出的《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在全面分析了瞿秋白、李立三、王明三次“左”倾路线的政治、军事、组织和思想的基本错误以后,还着重指出:“犯了这些错误的同志们的观点中,并不是一切都错了,他们在反帝反封建、土地革命、反蒋战争等问题上的若干观点,同主张正确路线的同志们仍然是一致的。”这种实事求是的态度,有利于我们党团结、教育那些在错误路线统治时期犯了错误的干部。因为,只有采取这种科学的态度,才有利于犯错误同志认识错误和改正错误,正确地总结经验教训,更好地跟党干革命。
现在,我们反对“左”的和右的错误思潮,也应该采取这种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善于分析。拿右的思潮来看,其中有一些是关心国家大事的青年。他们揭露和批判林彪、“四人帮”的假马克思主义、假社会主义,要求解放思想、发扬民主,希望我们国家尽快地富强起来,在这些问题以及其他问题上,他们的若干观点是正确的,是很宝贵的。只是由于他们缺乏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修养,又没有同旧社会对比的切身感受,往往容易走极端,批了林彪、“四人帮”的假马克思主义、假社会主义,连真马克思主义、真社会主义有时也不信了。我们在批评这些同志偏离四项基本原则的错误言论时,不要连他们一些正确的或大体正确的观点也全盘加以否定。否则,就不能有效地帮助他们改正自己的错误,也不利于贯彻三中全会关于发扬民主、解放思想的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又稳又快地实现四个现代化,都不能离开发扬民主和解放思想。再拿“左”的思潮来看,其中有一部分青年和干部,由于对三中全会精神理解有偏差,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贯彻三中全会精神对立起来,怀疑三中全会的方针“偏”了,“右”了,这当然是错误的。但是,这些同志在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个问题上,是与我们一致的,分歧就在怎样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真坚持,还是假坚持。如果思想处于僵化或半僵化状态,一切都从本本出发,甚至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个别词句出发,过去的一切不许动,今后的一切都照搬,这样做,客观上就会把林彪、“四人帮”的假马克思主义、假社会主义那一套当作四项基本原则来加以坚持。对于这些同志,我们要帮助他们补上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课,使他们从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的禁锢中解放出来,从而坚决贯彻执行三中全会的方针、政策,真正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总之,只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才能坚决地排除来自“左”的和右的错误思潮的干扰,坚定不移地继续贯彻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发扬民主,团结一致向前看,又稳又快地实现四个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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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基本建设要讲求投资效果
张达 邰以智 张仲敏
在向四个现代化进军中,认真讲求基本建设投资效果,努力做到投资省,工程质量高,建设周期短,迅速形成综合生产能力,具有重大的国民经济意义。
多年以来,我国基本建设战线一直存在“长、散、乱、费”现象,从全国总的来看,投资效果是差的。其主要表现:一是单位基本建设投资高,每一平方米民用建筑的平均造价,现在要比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高一倍左右;建成一吨钢综合生产能力的投资比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要高百分之八十左右,一吨煤开采能力的平均投资比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要高一倍以上。二是建设周期长,现在比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一般要长一倍多。三是新增固定资产占基本建设投资额的比重低,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为百分之八十三点七,一九七六年交付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只占投资额的百分之六十左右,大量资金积压在未完工程上,“胡子工程”、“尾巴工程”不少。四是基本建设投资的回收期限长,资金周转慢,利用率低,投资回收期限比国外的先进水平要长得多。
缩短基本建设战线,从目前来说,是讲求和提高投资效果的最现实、最有效措施。要调整基本建设规模,使建设规模和现行生产能够提供的人力、物力、财力相适应,使工程能很快地建设起来,迅速发挥投资效果。有人认为,建设规模越大,速度就越快,效果就越好。其实不然。如果基本建设规模过大,超过了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可能,必然挤生产、挤人民生活,必然造成基本建设战线长,工程上不去。这既影响速度,又影响效果。一九五八年由于不切实际地提出钢产量翻番的计划,引起基本建设投资猛增。一九六○年投资比一九五七年增加了近二倍,结果造成国民经济比例关系的全面失调,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影响。一九六二年不得不调整比例关系,把投资大幅度降下来。历史事实充分说明,建设规模过大,超过实际可能,速度一定不快,效果一定不好;相反,建设规模适当,安排合理,效果反而会好,速度反而会快。
压缩建设规模除了要控制新上项目外,还要对在建项目进行清理。特别是那些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源条件不清楚;没有设计,工艺不过关;建成后燃料动力、原材料、水源、运输没有保证;技术落后,消耗过大,建成后就要改建;污染问题没解决,建成后不能投产等项目,要坚决停下来。急需的短线,如煤、电、油、运和建材等薄弱部门,以及对那些收效快、积累多、创汇多的项目,必须保上去。这些项目如能很快地建起来,将产生巨大的经济效果。
在安排新项目时,要充分注意老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老企业能解决的就不建新企业。我国现有工业技术基础从总体上说是比较落后的,这里蕴藏着发展生产的巨大潜力。有些企业稍加扩建或改建,生产能力就可以成倍增长。改造老企业比新建企业经济效果一般要好。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周期可以缩短百分之三十,投资可节省三分之一,投资的回收期限也较短,尤其是一些轻纺工业更是如此。国外用于改建扩建的投资比重有不断增大的趋势。我们现在改建扩建投资占的比重很小,要讲求投资效果,就应该设法改变这种状况。
切实加强基本建设前期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是讲求和提高基本建设投资效果的必要条件。做好前期工作,就是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它包括编制计划任务书,选择厂址,编制新建工矿区规划,拟订环境保护措施,制订设计方案,提出开工报告等。概括起来说,前期工作就是在施工前要制定出一个成熟的建设方案来,全面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施工前有没有一个在技术上经过周密的审查,在经济上经过充分论证的建设方案,这是关系建设工程成败和能否取得较好投资效果的关键。对拟建项目的建设目的和根据,产品方案,矿产资源,水文地质,主要协作关系,建设工期,投资控制数,要求达到的经济效益和技术水平,在开工前一定要经过认真的研究,作出全面的规划。对每个项目设计方案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单位投资、生产成本、达到设计能力的时间、投资回收年限等,要进行多方案比较,全面计算和考核综合经济效果。
建设方案的产生过程就是对客观实际的认识过程。产生和形成一个方案要做许多工作,要花一定的时间。在国外,设计周期要占到建设周期的百分之四十还多,因为现代工业建设规模一般比较大,技术复杂,经济效果的影响因素比较多。建设方案要做到正确和符合实际,收到预期的经济效果,必须经过由粗到细、由浅入深的几个认识阶段和工作阶段。基本建设程序就是对这种认识阶段和工作阶段的一种制度上的规定。它规定建设方案产生的合理过程和工程展开的合理顺序。前期工作做好了,使计划和方案比较地符合实际,就可以避免由于盲目性,由于缺少必要的准备而造成的浪费。所以,做好前期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是讲求和提高投资效果的重要保证。
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缩短建设周期,是讲求和提高基本建设投资效果的重要途径。建设中时间因素的经济意义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近代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促使技术更新的周期越来越短。在最近十年里,国外工业部门的技术手段有百分之三十左右因过时而被淘汰,电子工业甚至高达百分之五十。如果一个项目十年八年建不起来,即使设计时是新技术,投产时就可能变成落后的了,甚至刚建成就需要改造,这样我们就难于赶超世界先进水平。缩短建设周期,可以夺取建设的高速度,大大降低建设费用,及早为社会提供产品,提供积累,加快投资的回收。
要讲求和提高基本建设投资效果,还必须抓紧抓好基本建设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的改革。关键是克服供给制管理方法的缺点,把投资使用效果同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联系起来,使企业更加关心基本建设的投资效果,注意经济核算,加强经济责任心。
当前,我国各条战线正在开展增产节约运动。基本建设战线结合在建项目的清理,应该对各类建设项目的投资效果,发动群众进行一次大检查,揭露建设中的浪费现象,分析造成的原因,并采取改进的措施。当前特别要注意对基本建设设备物资的管理。基本建设物资一面有缺口,一面又大量积压浪费。《人民日报》五月二十六日读者来信揭露的马钢三一八毫米无缝钢管机组五千万元的引进设备沉睡了十六年的事例,不是独一无二的。现在又有一批在建项目要停下来,停建项目的物资设备如果不很好地处理,又会造成新的积压和浪费。要把积压的材料设备充分利用起来,必须打破行业、地区、单位之间的界限,做好物资的统一调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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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恢复律师制度是健全法制的重要方面
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沙千里谈恢复和健全律师制度
据新华社北京七月二日电 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沙千里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实行律师制度,这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沙千里副主任是我国老一辈的法律界知名人士,解放前曾从事律师工作几十年。他说,恢复和健全律师制度,对于巩固和发展我国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促使我国实现四个现代化和政治民主化,有着重要意义。他指出,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辩护制度(包括律师辩护),是社会主义法制民主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一项内容。董必武同志在党的八大会议上的发言中指出,律师制度是“审判工作中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可缺少的制度”,“应该予以加速推行”。董老的话是极其正确的。
沙千里指出,在我国,律师是人民群众的法律顾问和国家法律的宣传员。长期以来,由于我们很少对群众进行法律方面的宣传教育,群众中有许多人对法律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或者不熟悉法律。有了律师,人民遇到有关法律的问题,就可以请求他们解答,代写诉状和其他法律文件,进行诉讼、辩护等。律师通过解答法律问题和代写法律文件,从事实上和法律上告诉当事人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支持群众正当的合理的要求,使他们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得到保护;同时,律师可以从事实上法律上说服某些当事人,放弃无理的或违法的要求,减少诉讼以及群众之间的纠纷。所以恢复和健全律师制度,对于正确处理一部分社会矛盾,促进安定团结,大有好处。
沙千里说,律师帮助刑事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协助法院正确处理案件。他指出,控诉和辩护是刑事诉讼活动中互相对立而又互相联系的两个方面。有控诉,就有辩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刑事案件的辩护,可以由被告人自己行使。这是应当的。但是,由于被告人处在受审的特殊地位,被告人自行辩护有很大的局限性。被告人的近亲属和监护人,也往往由于不懂法律,或害怕株连,而不愿出庭辩护,即使出庭辩护,实际作用也很小。而律师,由于比较熟悉法律,具有一定的办案经验;他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享有比较广泛的权利。比如,律师有权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有权经过调查、补充新证据和提供新证人等等。因此,律师可以保护被告人能够更好地行使辩护权,保证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诉讼,做到有冤能伸,有理能辩。同时,从对被告人有利方面提出事实和理由,实际上也就可以协助法院全面查清案情,确定被告有罪还是无罪,罪重还是罪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从而作出正确的判决,避免或减少冤错案件的发生。
沙千里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日益发展和国家经济立法的陆续颁布,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来调整、解决国家、企业、工厂、集体、个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将日益增多。在行政管理、生活管理和有关经济合同等方面,也都涉及许多法律问题。这就需要有律师为他们当法律顾问,从法律上进行帮助。
沙千里说,我们的律师还要参与涉外案件的诉讼,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权益,保证公民、华侨的合法利益,同时也有利于增进国际的友好交往。
在谈到当前恢复和健全律师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时,沙千里强调指出,首先,对律师为刑事被告人辩护要有政治上、法律上的保证,要明确律师的地位、作用、权利和义务,使律师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而大胆放手地工作。同时,要培养和壮大人民的律师队伍,采取各种办法,不断为国家输送合格的律师人材。要坚持律师的条件,保证律师队伍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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