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7月2日人民日报 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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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补选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名单如下:
副委员长 彭真
副委员长 肖劲光 副委员长 朱蕴山 副委员长 史良(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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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 为加速现代化建设而奋斗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胜利闭幕
大会通过决议,批准华国锋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一九七九年国民经济计划和余秋里副总理的报告,一九七八年国家决算、一九七九年国家预算和张劲夫部长的报告。通过了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通过了七个重要的法律。增选了彭真、肖劲光、朱蕴山、史良为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通过华国锋总理的提议:任命陈云、薄一波、姚依林为国务院副总理,方毅为中国科学院院长
新华社北京七月一日电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胜利地完成了各项任务之后,今天下午在人民大会堂闭幕。
这次为期两周的会议,经过充分的讨论,一致赞成为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提出的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并在今天的大会上通过决议,批准了华国锋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批准了一九七九年国民经济计划和余秋里副总理的报告,批准了一九七八年国家决算、一九七九年国家预算和财政部长张劲夫的报告。会议还通过了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通过了七个重要的法律,迈出了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一大步。
在今天的全体会议上,增选了彭真、肖劲光、朱蕴山、史良为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通过了华国锋总理的提议:任命陈云、薄一波、姚依林为国务院副总理,方毅为中国科学院院长。陈云担任国务院副总理后,就不再担任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大会执行主席叶剑英主持了今天的会议。今天的大会执行主席还有:宋庆龄、聂荣臻、乌兰夫、吴德、韦国清、谭震林、李井泉、邓颖超、赛福鼎、姬鹏飞、阿沛·阿旺晋美、周建人、许德珩。
这次大会报到的三千三百一十二名代表中,有三千二百六十五人出席了今天的大会。
叶剑英委员长在热烈的掌声中致闭幕词。他说,代表们一致认为,华国锋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科学地分析了我国的阶级状况、当前形势和现阶段的主要矛盾,正确地提出了全国工作着重点转移之后的政治、经济、外交等各条战线的方针和任务,这个报告是当前指导我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他说,我国现阶段的中心任务就是实现四个现代化,这是一场十分艰巨的斗争。坚决地有效地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将保证我们的国民经济在可靠的基础上持续地高速度地向前发展。
他说,这次会议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方面,取得了重要的成果。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善和加强,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和其他各项民主权利,调动广大干部和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提高各级领导机关的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他强调说,国家的法律是人人必须遵守的。各级领导干部,决不允许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共产党员中的领导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接受群众的监督。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法律的权力属于人民,贯彻执行法律也要依靠人民。人民有监督法律实施和维护法制尊严的权利和责任,也有遵守社会主义法制的义务。
他说,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真正当家作主,必须不断地加强和健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充分发挥各级人代会及其常设机构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叶剑英指出,人民内部的团结和社会政治的安定,是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首要前提,是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的一切行动、一切工作都要从这个根本利益出发。我们相信,经过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不断地巩固和发展已经形成的安定团结的局面。
大会还通过了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和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大会通过的七个法律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大会还通过了提案审查委员会关于提案的审查报告。
大会选举了由八十一名各族代表组成的五届人大民族委员会。阿沛·阿旺晋美任主任委员。
下午四时五十三分,叶剑英委员长宣布,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胜利闭幕。场内爆发出经久不息的、雷鸣般掌声。军乐团高奏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列席今天大会的有:参加五届政协二次会议的委员,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等方面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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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华国锋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并决议如下:
一、会议对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的政府工作表示满意。
二、会议认为,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的把全党全国工作着重点转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决策和解放思想、开动机器、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方针指导下,国务院提出的当前政府工作的各项任务和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是正确的。政府工作报告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对我国阶级斗争形势的变化和现阶段的主要矛盾作出了符合客观实际的分析,并根据这个分析采取了正确的方针。这对长期保持我国社会政治的安定团结,对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具有重大的意义。
三、会议认为,从今年起,集中三年时间对我国国民经济进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是一个必要的、正确的和完全积极的方针。会议要求各级政府坚决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经济工作任务,在全国范围内和各行各业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大规模的增产节约运动,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今年的国民经济计划。
四、会议认为,为了从根本上巩固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充分发挥全国各族人民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当前,要十分注意加强立法和司法工作,使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完善,同时要大力加强各级政府的独立工作,大力加强各行政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纪律和提高工作效率。要从制度上和措施上保障人民群众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和其他各项民主权利,并且坚决地、有效地同各种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歪风邪气作斗争。
五、会议认为,政府工作报告对当前国际形势的分析是正确的。会议完全赞同我国政府的外交路线和政策,完全赞同我国政府在处理中越、中美、中苏关系问题上所采取的立场和方针。
六、会议号召,全国各民族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紧密团结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旗帜下,紧密团结在华国锋同志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周围,万众一心,坚决打好工作着重点转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第一个战役,为加快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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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现予公布,自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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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
(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议案,同意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将上级人民检察院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由监督改为领导,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条文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章第三节的标题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人民公社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
第二款修改为:“人民公社的人民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集体经济的领导机构。”
第三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可以按地区设立行政公署,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
三、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经过民主协商,无记名投票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经过民主协商,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
增加如下一款作为第四款:“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它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它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原第四款作为第五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召集。”
原第五款作为第六款。
四、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四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政府所属机关提出质询。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五、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第二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三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并且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工作,发布决议和命令。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四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都受国务院统一领导。”
六、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款修改为:“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的产生、任期、职权和派出机构的设置等,应当根据宪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关于地方国家机关的组织的基本原则。”
七、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八、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三款修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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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叶剑英委员长的闭幕词各位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由于全体代表的共同努力,已经胜利地完成了各项任务。
各位代表对华国锋总理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对余秋里副总理关于一九七九年国民经济计划的报告和张劲夫部长关于一九七八年国家决算和一九七九年国家预算的报告,对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都进行了认真的审议。会议批准了这些报告,并且作出了相应的决议。
代表们畅所欲言,充分讨论了我们国家各个方面的工作,既肯定了从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我们国家工作取得的进步,也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大家一致认为,华国锋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科学地分析了我国的阶级状况、当前形势和现阶段的主要矛盾,正确地提出了全国工作着重点转移之后的政治、经济、外交等各条战线的方针和任务,这个报告是当前指导我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从今年起,用三年时间进行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是符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的一个积极的方针。在当前国际国内的形势下,争取时间,少走弯路,加快现代化建设的速度,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坚决地有效地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将保证我们的国民经济在可靠的基础上持续地高速度地向前发展。为了在执行这一方针的第一年,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发展国民经济的年度计划,我们一定要在全国范围内,在农业、工业和其他各行各业中,放手发动群众,广泛深入地开展增产节约运动。让我们全国上下一条心,人人动脑动手,用增产节约的巨大成就,来迎接我们伟大社会主义新中国诞生三十周年。
这次会议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方面,取得了重要的成果。会议一致通过了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通过了七项重要法律。这次会议之后,人大常委会还将根据许多代表提出的意见,组织各方面的力量,抓紧民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计划生育法以及工厂法、劳动法、合同法、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等各项法律的制订工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各种必要的规章条例。各级领导机关的财务制度必须严格执行,各级领导人员的生活条件标准要尽快作出切实的规定。一定要做到全国一切行政机关、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在工作中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制度可遵守。
我们在制定法律和规章条例时应该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充分考虑各种具体情况,比较复杂的还要经过试点或试行。法律和规章条例一经制定,就要有稳定性和连续性,要有极大的权威,只有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修改,而不能以任何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为转移。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善和加强,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和其他各项民主权利,调动广大干部和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提高各级领导机关的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国家的法律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一切公民,无论是党内党外、上级下级,无论是什么社会地位和社会成分,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凡是合法的行为都受法律的保护,凡是违法的行为都受法律的追究。各级领导干部,不论职位多高,都是人民的公仆,只有勤勤恳恳为人民服务的义务,决不允许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共产党员中的领导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接受群众的监督。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绝大多数是好的和比较好的,但也确实有少数人无视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或者利用法制的某些方面还不完善的情况,滥用人民给予他们的职权,假公济私。对于官僚主义、特殊化、走后门、压制民主等歪风邪气,党和政府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纠正。对于情节严重,造成国家和人民重大损失的,必须给以纪律处分以至法律处分。同样,我们也不允许闹无政府主义和派性,使工作秩序、生产秩序、社会秩序松弛和混乱。国家工作人员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忠于职守,坚决抵制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的,应当受到表扬和奖励。对于那些打击迫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干部和群众的人,必须依法严惩。
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法律的权力属于人民,贯彻执行法律也要依靠人民。人民有监督法律实施和维护法制尊严的权利和责任,也有遵守社会主义法制的义务。我们必须切实加强民主和法制的宣传教育,让人民群众了解和熟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我们相信,人民群众将能够通过实际生活养成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和遵纪守法的习惯,养成同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的风气。为了保证法制的执行,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司法战线。我们的法院和检察机关应当绝对地忠实于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事实真相,独立地进行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我们必须调集足够数量的优秀干部充实司法部门。我们要求司法机关的干部密切联系群众,加强调查研究,成为大公无私、刚正不阿、大无畏的司法战士。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真正当家作主,必须不断地加强和健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充分发挥各级人代会及其常设机构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我们这次会议决定县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县级和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自己的常设机关,这对于发扬人民民主,加强人民群众对政府、法院和检察机关的监督,是很重要的步骤。全国县级和县以下人民代表的普选工作,一定要在有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切实做好,保证把真正能够代表人民利益的优秀人物选出来,做到广大人民群众都满意,这将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我们对人民代表怎样与选民建立经常联系,怎样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各级人代会如何定期开好会议,常委会如何建立真正有权威的有效工作,都要在严格贯彻执行这次会议通过的各级人代会的选举法和组织法的过程中,不断地总结经验,陆续作出适当规定,使之逐步制度化和完善化。
在我们的国家里,一个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广泛联盟正在日益巩固和发展。人民所渴望的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已经初步形成。这是在粉碎“四人帮”之后国家的政治生活的巨大进步。华国锋同志的政府工作报告和邓小平同志的五届政协二次会议开幕词,对我国阶级状况所作的合乎实际情况的马克思主义的深刻论述,对于进一步统一全国人民的思想,肃清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的流毒,对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安定团结地进行现代化建设,无疑将会发生巨大的作用。对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各种阶级敌人,我们决不能丧失警惕,要有效地对他们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对人民内部矛盾,一定要采取和风细雨的方式,按照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去解决,决不能残酷斗争、无情打击。人民内部的团结和社会政治的安定,是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首要前提,是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的一切行动、一切工作都要从这个根本利益出发。我们相信,经过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不断地巩固和发展已经形成的安定团结的局面。
我国现阶段的中心任务就是实现四个现代化,这是一场十分艰巨的斗争。在前进的道路上还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还有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我们解决,有许多新的工作需要我们学习。我国各民族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是有社会主义的思想觉悟的,是顾全大局的,是勤劳勇敢、不怕困难的。我们各民族的广大青年是怀抱远大革命理想的。各级领导干部要象革命战争时期那样,善于倾听群众意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群众同甘共苦,和群众一起研究新问题,学习新本领,一起为实现四个现代化进行坚持不懈的斗争。全国人民一定要长期奋斗,把我们社会主义祖国逐步建设成为繁荣富强、有高度文化和高度民主、永远坚持社会正义和国际正义、不断向共产主义前进的革命堡垒。
这次大会以后,各位代表把大会的精神广泛深入地传达到全国,对广大人民必将是很大的鼓舞。我们相信,全国各族人民紧密地团结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旗帜下,紧密地团结在以华国锋同志为首的中共中央周围,一定能够贯彻落实这次会议所确定的各项方针、任务,一定能够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不断地取得新的胜利。
现在我宣布,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胜利闭幕。(附图片)
叶剑英委员长在会上致闭幕词。 新华社记者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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