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7月1日人民日报 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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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举行第三次会议
在叶剑英委员长主持下,一致通过了中共中央提议的增补五届人大副委员长候选人名单草案,通过了华国锋总理提请任命的国务院副总理和科学院院长的人选名单。听取了张启龙和胡乔木关于提案的审查报告和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审查报告
新华社北京六月三十日电 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今天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第三次全体会议。
会议在叶剑英委员长主持下,一致通过了中共中央提议的增补五届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候选人名单草案,通过了华国锋总理提请任命的国务院副总理和中国科学院院长的人选名单。并将这两个名单交全体代表讨论以后,分别提请大会选举和决定。
会议还通过了以下文件: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草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提案审查委员会关于提案的审查报告;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草案;法案委员会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审查报告和七个法律草案。
提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启龙和法案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乔木分别在会上作了关于提案的审查报告和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审查报告。
张启龙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以来,代表们带着全国各族人民的重托,向大会提出了各种提案, 充分反映了举国上下、万众一心,向四个现代化进军的大好形势。到六月二十五日为止,共提出了一千八百九十件提案,数量之多是空前的。这些提案的内容,涉及工业交通、农业、财贸、科学、文教、卫生、人民生活、政法、国防、外事等各个方面。
张启龙说,这次大会的提案,代表性非常广泛。许多提案是代表们事先征求了群众的意见提出来的,有些是代表们共同商议后联名提出来的。这充分体现了代表们当家作主的高度责任感和积极性。
张启龙说,提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了工业、农业、财贸、文教、综合等五个专业审查组,认真地审理了代表们提出的提案,并在征求了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根据提案的具体情况,分别提出了审查意见。张启龙建议把各项提案分别交由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和结果,随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由人大常委会向下一次大会提出报告。胡乔木在审查报告中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全体代表对七个法律草案和彭真主任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审查,对这七个法律草案一致表示赞同。他说,代表们认为这些法律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意愿,总结了我国近三十年来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历史经验,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
胡乔木说,法案委员会根据代表们的意见,对七个法律草案作了审查,除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草案没有什么修改或者只作了文字修改外,对刑法、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四个法律草案都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
胡乔木向会议介绍了法案委员会根据代表们意见对这四个法律草案修改和补充的情况。
他说,法案委员会建议将修改后的法律草案提交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
胡乔木说,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外,其它六个法律都自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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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五届政协常委会举行第七次会议
通过了提案审查报告和关于提案审查的决议草案。听取了会议分组讨论关于政治决议草案、常委会工作报告决议草案和增补五届政协副主席等的情况汇报
新华社北京六月三十日电 第五届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今天上午举行。
会议听取了第五届政协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案审查委员会关于提案的审查报告,通过了提案审查报告和关于提案审查的决议草案。
  这个报告和决议将提请第五届政协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会议还听取了五届政协第二次会议分组讨论关于政治决议草案、常委会工作报告决议草案和增补政协五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的情况汇报。
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乌兰夫主持今天的会议。
提案审查委员会副主任蔡啸在会上作了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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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搞好党风是党领导人民实现四化的根本条件
本报特约评论员
今年七月一日,是打倒“四人帮”后第三个党的生日。近三年来,党领导全国人民做了足以载入史册的几件大事。第一,摧毁了“四人帮”的反革命帮派体系,巩固了无产阶级专政。第二,解决了一大批历史遗留问题,加强了全党全民族的团结。第三,展开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讨论,开始端正了思想路线,敢于面向实际,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恢复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生命力。第四,调整了农村经济政策,为我国农业大发展、从而为四个现代化奠定了新的良好基础。第五,坚持反对大小霸权主义,为实现四个现代化争取到一个比较安定的国际环境。这一系列具有远见卓识和革命胆略的重大决策的成功,极大地提高了党在全国人民和世界人民中的威望。实践证明,我们的党不愧是伟大的党,我们的党在战胜林彪、“四人帮”这伙凶恶的内部敌人以后,是能够大有作为的,是有信心有能力领导全国人民继续前进的。
党风迫切需要整顿
从今年起,全国工作重心已经转移到现代化建设上来。现阶段党肩负的历史使命,就是领导全国人民同心同德实现四个现代化。这个目标能不能顺利达到,决定性的条件是要有一个好的党风。正象毛泽东同志指出的:“中国的改革和建设靠我们来领导。如果我们把作风整顿好了,我们在工作中间就会更加主动,我们的本事就会更大,工作就会做得更好。我们国家要有很多诚心为人民服务、诚心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立志改革的人。我们共产党员都应该是这样的人。”
现在我们的党风迫切需要整顿。应当看到,林彪、“四人帮”对党的作风的破坏是非常严重的,他们的反革命复辟活动使党的肌体受到极大的损伤。我们党有一半党员是在林彪、“四人帮”横行的十年间入党的。我们的新党员和年轻干部大多数是好的,但一部分同志在思想上作风上不同程度地受到林彪、“四人帮”的假马克思主义的影响,这是一个必须严肃对待的问题。我们的老党员和老干部,大多数在同林彪、“四人帮”斗争时表现是好的,恢复工作以后继续保持艰苦朴素、联系群众的作风,得到人民的拥护。但也确有少数人辜负了人民的期望,没有正视自己的缺点,没有接受必要的教训,不严格要求自己,忘记了党的优良传统,染上这样那样的不正之风,损害党和人民的关系,挫伤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对于这方面的问题,人们不是没有议论和忧虑的。有的群众甚至因此对实现四化失去信心。群众的这种担忧和议论,应当引起我们全党的警惕。我们一定要以最大的决心和最大的勇气,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扫除一切障碍,把整顿党风这件事办好。这是关系到我们的党能否团结和率领广大人民群众同心同德搞四化,能否永远保持无产阶级先锋队性质的问题。
同甘共苦才能同心同德
党风问题,归根到底是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问题。无产阶级政党要领导人民走向胜利,一要靠正确的路线和政策,二要靠好的作风。制定出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马克思主义的路线和政策,这是党团结人民争取胜利的政治基础。没有正确的路线和政策,人民事业必定遭到挫折,这是毫无疑义的。然而仅仅制定了好的路线和政策,没有广大党员和干部到人民群众中去进行艰苦卓绝的工作,把党的路线和政策变成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人民事业照样不能成功,这也是毫无疑义的。所以一个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政党,必须把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问题,摆到党的建设的首位。每一个共产党员都要懂得,无论搞革命或搞建设,只能依靠亿万群众的同心同德。这是我们力量的唯一源泉,也是我们党最基本的历史经验。
五十八年前,中国诞生了共产党。中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经过长期的艰苦奋斗,终于推翻了“三座大山”,建立了社会主义的新中国。人民歌颂党是灯塔,是北极星,是贴心人。党教育党员和干部,不要忘记人民是母亲,我们是人民的勤务员。在战争年代里,常常是党派一个党员或几个党员和干部到某一地区去,开辟革命工作。他们和那里的人民群众打成一片,在那里生根、开花、结果。那时候的党群关系,真正是鱼水关系。离开了群众,不要说工作无法开展,连自己的生存也没有保障。人民群众深深知道,党的干部是为了劳苦人民的解放而献身的,他们带来了革命的真理,给人民指明出路,群众信赖他们,拥护他们。正是这种千百万真心实意地拥护革命的人民群众,筑成了真正的铜墙铁壁,使得任何强大的敌人,都压不倒我们,而我们却战胜了一切敌人。
在长期的艰难困苦的斗争中,我们党在毛泽东同志和许多优秀的领袖人物的倡导和培育下,形成了一整套优良作风,包括实事求是的作风,群众路线的作风,民主的作风,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作风等等。集中的就是毛泽东同志所概括的著名的三大作风,即: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作风,和人民群众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作风,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作风。历史已经证明,正是我们党的这一整套优良作风,保证了党和人民的血肉相连,使我们党朝气蓬勃,保持了无产阶级政党的革命本色,因此赢得了亿万人民群众真心实意的拥护。同心同德,这是由血肉相连、同甘共苦而得来的。
执政党遇到的严峻考验
马克思恩格斯早就严肃地提出,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建立了自己的国家后,要防止自己的国家工作人员追求升官发财。建国三十年来的实践告诉我们,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当我们党夺取了政权成为执政党以后,保持无产阶级政党的革命本色就遇到了新的考验。这是因为地位不同了,过去没有权,现在处于当权地位了。是做社会的公仆,还是社会的主人?还是象农民革命的英雄们那样,采取“彼可取而代之”的态度?这个问题对于象中国这样一个经过长期封建制度统治、经济文化十分落后的国家,对于一个小资产阶级成分占着相当巨大的比重的我们的党,就更加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列宁曾经深刻地分析过,在俄国的社会条件下,大批浸透了小资产阶级思想的分子进入工人政党是不可避免的。这并不是什么坏事,无产阶级的任务就是要锻炼、教育、改造他们。“但是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使无产阶级改造这些出身于小资产阶级的人,就需要使无产阶级影响他们,而不是他们影响无产阶级。”(《列宁全集》第16卷第49页)十月革命以后,列宁采取了种种措施,使非党工人“看到共产党吸收新党员并不是使他们利用执政党的地位来谋利”,教育党员通过模范作用来提高党在工人阶级中的威信(见《列宁全集》第30卷第174页)。毛泽东同志同样足够地估计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意义。在延安整风运动中,他把郭沫若同志论明末农民领袖李自成的论文《甲申三百年祭》,作为全党的整风文件,要求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以李自成的失败为戒。这是很值得我们深思的。在全国胜利前夕和建国初期,毛泽东同志又反复告诫全党,要警惕因为胜利而冲昏头脑,因为条件变了而受到侵蚀以至于蜕化变质,重演历史悲剧。由于党所做的大量思想教育工作,特别是一九五二年冬至一九五三年春开展的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重大斗争深刻地教育了全党,使得党的威信在全国人民的心目中牢牢地树立起来。但是,解决这样的问题,当然不是一劳永逸的。斗争在继续着,剥削阶级的尸体在腐烂发臭。整整十年,林彪、“四人帮”的破坏使党的元气大伤,特别是败坏了党的传统作风。粉碎“四人帮”以来,党的优良作风虽然有所恢复,但党内的各种歪风邪气至今仍然广泛存在。
一是官僚化。忘记了自己的权力是人民给的,忘记了共产党员为人民服务的神圣职责。把自己主管的单位或地方视为独立王国,独断专行,压制民主,破坏法制,侵犯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或者做官当老爷,把自己主管的单位或地方变成一潭死水,无所用心,不关心人民痛痒,遇事不负责任,不分是非,对好人好事不支持,对坏人坏事不处理。
二是特殊化。为自己和亲属谋求特权,违犯财经纪律,挥霍国家大量资金满足私欲,有的甚至走上贪污、盗窃、受贿、腐化堕落的道路。
三是走后门。不顾国家法律和制度的规定,为自己、为子女、为亲友谋私利,把旧式官场营私舞弊的腐朽作风带进党内。
四是搞派性。把党的原则包括党的组织原则置诸脑后。按派性办事,不按党性办事。用各种形式继续搞派性活动,打击一些人,包庇一些人。有的领导干部甚至利用派性来巩固自己的领导地位。
还有其他一些不正之风。
这些问题虽然只表现在少数人身上,但值得我们严重注意。为什么会有这种歪风邪气呢?林彪、“四人帮”的破坏当然是一个重要原因,但却不是唯一的原因。还应该从社会根源,从自身的思想状况和我们工作制度上的某些环节的漏洞上去检查。在我们的社会里,职务的不同,本来是革命的分工,这个道理是谁都知道的,但是因为有权,如果思想不正,就可能把革命当成做官,由公仆变成老爷。我们的权力是人民群众给的,这个道理也是谁都能说的,但是因为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没有切实的保障,就容易在实际上变成是上级给的,或者是某一个有权者给的。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林彪、“四人帮”的“有权就有一切”才能乘虚而入,扩散它的毒素。既然“有权就有一切”,那又何必去理睬那些无权的群众呢?只要有权的上级满意就行了。在这种思想的腐蚀下,有的人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或保全个人的既得利益,精心研究的不是马列主义,而是《红楼梦》里说的那个护官符和腐朽的登龙术,以便有利时机有人提拔,出了问题有人保护。有些人也搞调查研究,但调查研究的不是群众的疾苦或者工作中的问题,而是“上面”的气候以及上级的爱好,以便汇报合乎“精神”,送礼符合尺寸。这样的人,对上奉迎,对下欺压。他们没有本事只靠压服,不干工作专会吹牛;对于社会主义建设耳目不灵,在官场上应付却八面玲珑。这哪里还有一点共产党员的气味?有人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挥霍无度,大兴土木。穷奢极欲的豪华排场,即使在封建社会里,也是要遭到非难的。唐人白居易写《伤宅》,所讽刺的也不过是“累累六七堂”,“一堂费百万”而已,哪里比得上当今有些人的“气派”?
试想,党内存在着这样严重的歪风邪气,如果我们没有决心和勇气及时加以解决,能够率领广大群众同心同德地去实现四化吗!
下定决心把党风整顿好
为了抓住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整个链条,今天有两个环子必须不失时机地紧紧抓住:一个是改革经济,一个是整顿党风。这两个环子,将要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越来越显示出它们在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整个链条中的决定性作用。一个改革,一个整顿,都会遇到来自各个方面的非难和阻力,没有很大的决心和很大的勇气,是办不成的。此外,还要有妥当的方法。有了决心和勇气,方法不对头,事情也办不好。
在整顿党风方面,我们的方法,一是做好思想工作。整顿党风,首先是思想整顿。各级党组织要有领导有步骤地普遍地进行一次整顿党风的思想教育,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拟定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为主要教材。这个文件总结了我们党粉碎“四人帮”以来的新鲜经验,丰富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党的建设的理论,是我们整顿党风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法规。学习这个文件,要联系全党、本单位和个人的实际,实事求是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边学边议边改。大大发扬密切联系群众、发愤图强、艰苦朴素、埋头苦干、认真思考、争挑重担、勇于负责的革命风格,兢兢业业地把党的事业搞好。
二是加强党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事实证明,只靠个人的自觉性是不够的,还要创造必要的条件,保障党员对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干部行使监督权。一切阻止党员和群众进行监督的种种借口,都应该废止。
三是坚决地而又慎重地检查处理违犯党规、党法、败坏党风的案件,打击歪风邪气。同时,要表扬那些保持党的优良作风的好同志。要铁面无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决不允许有超越法律和党纪之外、凌驾法律和党纪之上的特殊公民和特殊党员。任何党员和干部,不管职位多高,功劳多大,资格多老,“后台”多硬,只要违犯党纪国法,都必须按法予以制裁。
四是健全党的各项制度。如党的民主集中制,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各级党委员会的选举制度和工作制度,党的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党的纪律检查制度,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等等,都应当按照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所规定的原则,采取措施,并使之制度化。特别是党的纪律检查制度,一定要坚决执行,不打折扣。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堵塞滋生各种歪风邪气的漏洞。
我们相信,只要党的作风整顿好了,全国人民就会跟我们学,就会影响全民族,全国人民就一定会在党的领导下,同心同德搞四化。党风一定要整好,四化一定要实现。这是我们的信念,也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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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
——一九七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彭真
各位代表:
  从今年开始,全国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面来。随着这个历史性的转变,我国必须认真地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就很难实现健全的社会主义民主。华国锋同志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国封建主义的历史很长,经济文化比较落后”。“四人帮”的流毒也还没有肃清。在这种情况下,专制主义、官僚主义、特权思想、家长作风以及小资产阶级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无政府主义,很容易滋长。现在有些地方和单位,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还受到压抑,人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有时还得不到可靠的保障。这一切表明,要充分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必须逐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九亿人民办事有章可循,坏人干坏事有个约束和制裁。因此,“人心思法”,全国人民都迫切要求有健全的法制。正如叶剑英同志在开幕词中所说:“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有了完善的法制,就能使宪法所规定的人民的民主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就能不断地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以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进行。”
 这次提交大会审议的七个法律草案,是由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分别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修订的。大多数法律草案的原稿经过了长时间的酝酿准备。几个组织法和选举法草案是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民政部的同志经过长期调查研究和总结过去经验,修订提出的。刑法草案在文化大革命以前已有三十几稿。一九五七年的第二十二稿曾提交一届四次人大会议征求代表意见并授权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一九六三年的第三十三稿,曾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和毛泽东同志原则审查过。这次提出的草案是以第三十三稿为基础,根据十几年来的经验和新的情况、新的问题,由法制委员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做了补充和修改。刑事诉讼法草案也是在文化大革命前的多次修正稿的基础上修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草案是国家计委主管这方面工作的同志主持,和各有关部门的同志研究起草的。当然,这些草案都还难免有这样那样的考虑不周的地方,请各位代表审议修正。
现在把这次提出的七个法律草案的主要精神报告一下。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草案)》
为了扩大人民民主,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证和便于九亿人民管理国家大事,同时进一步发挥地方的积极性,适应全国工作着重点的转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这次提出的两个草案,对地方政权组织和选举制度,作了一些重要改革。主要是:
第一,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和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人民政府,并相应地恢复省长、市长、自治区主席和州长、县长等职称。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地方人民政府是地方的行政机关。地方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分别选举、罢免或者任免。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由于这个改革,在全国县以上各级地方范围内,人民经过自己的代表、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将大大加强对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管理和监督,大大加强自己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
第二,根据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同志多次强调要扩大地方权力,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思想,按照我国的实际情况和长期以来进行政治、经济、文化改革和建设的经验,这次提出的草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第三,保障人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利和罢免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重要保证,也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基础。这次提出的选举法(草案)规定:(1)实行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充分民主地提候选人的办法。在提候选人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任何选民或者代表(只要有三人以上附议),都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候选人正式名单应由参加选举的选民或者代表反复酝酿讨论,民主协商直至在必要时举行预选决定。(2)将候选人和应选人等额选举的办法改为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人的名额。
第四,把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在一个县的范围内,群众对于本县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况是比较熟悉和了解的,实行直接选举不仅可以比较容易地保证民主选举,而且便于人民群众对县级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实行有效的监督。
第五,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向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的权利和义务。在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提出质询,经过大会主席团提交受质询的机关,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为了保证代表能够充分行使代表职权,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之一。刑法(草案)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结合我国实行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经验制订的。它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利于保护人民和国家的利益,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一,刑法的重要任务之一是保护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草案规定:要保护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同时也要保护私人所有的一切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以及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或使用的自留地、自留畜、自留树等生产资料。
第二,刑法(草案)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严禁聚众“打、砸、抢”,严禁非法拘禁,严禁诬告陷害。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包括犯人)的,参照他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以刑事处分。在文化大革命中,由于林彪、“四人帮”大搞刑讯逼供、打砸抢,非法拘禁和诬陷、迫害,造成了大批冤案、假案、错案,后果极为严重。因此,在刑法中规定“严禁”这些罪行是符合群众愿望的,也是完全必要的。
刑法(草案)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包括用‘大字报’、‘小字报’,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当然,我们必须继续坚持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的“三不主义”,保护工作中的批评和反批评,讨论问题时不同意见的相互反驳,以及对领导、对工作提出的批评建议的权利,这些必须同诽谤、侮辱严格加以区别。国家既不允许以刑法(草案)的这个规定为借口压制批评、压制民主,也不允许以民主为借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
第三,刑法的打击锋芒是针对反革命和其它犯罪行为的。刑法(草案)对于现行的重大的反革命罪和那些情节恶劣、危害社会后果严重、群众痛恨的刑事犯罪,规定了较重的刑罚。对于反革命罪中情节特别恶劣、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的,以及对于杀人、抢劫、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后果严重的,规定了可以判处死刑。
为了防止罪名的滥用,关于反革命罪,刑法(草案)明确规定限于“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对其他各种刑事犯罪也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对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严格限制了类推的应用,规定类推的使用应一律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四,我国现在还不能也不应废除死刑,但应尽量减少使用。早在一九五一年,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同志就再三提出要尽量减少死刑。现在,建国将近三十年,特别在粉碎“四人帮”以后,全国形势日益安定,因此刑法(草案)减少了判处死刑罪的条款。
为了贯彻少杀的方针和力求避免发生不可挽救的冤案、假案、错案,这次恢复了死刑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规定。同时,还保留了我国特有的死刑也可以缓刑的规定。
第五,刑法既要充分保护人民行使民主权利,又要切实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因此,草案规定“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我们绝不应给任何反革命分子、敌特间谍分子和人民的其它敌人以任何危害人民、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自由和权利。
第六,刑法的任务限于处理刑事犯罪问题。不能把应按党纪、政纪和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处理的并不触犯刑法的问题,列入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这类问题都不列入刑法。
第七,刑法(草案)规定,本法自颁布施行之日(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颁布实行以前历史上遗留的问题和案件,按照党和国家过去一贯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处理。
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从司法程序方面保证刑法的正确执行。需要说明以下五点:
第一,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的工作关系是在党的领导下,遵照宪法、刑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为了共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而在工作中实行分工协作和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地打击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保护人民。刑事诉讼法(草案)从程序方面规定三机关的职权和工作关系。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检察院负责。公安机关对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议。案件的审判由法院负责,检察院对法院判决不同意,可以提出抗诉。
第二,刑事诉讼法(草案)规定,除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分别行使侦查、拘留、预审、批准逮捕、检察、提起公诉和审判权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同时,根据司法机关在工作中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的精神,刑事诉讼法(草案)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案“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当然的道理,现在特别加以申明,是为了防止滥行逮捕拘留,诬陷和侵犯干部、群众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第三,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委托律师、亲属、监护人、人民群众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辩护人为他辩护。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有义务为他指定辩护人。辩护人的责任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帮助法院避免审判中的错误。
第四,从诉讼程序方面严防诬告和伪证。针对前些年发生诬告、伪证的恶劣现象,除在刑法(草案)中规定了诬陷罪、伪证罪和诽谤罪外,在刑事诉讼法(草案)中又规定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接受控告、检举时,应当向控告人、检举人说明诬告、捏造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告诉他们不要捏造事实。在询问证人时,要告诉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并规定,法院认为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可以依法处理。
第五,刑事诉讼法(草案)规定:“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要注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重或者轻两个方面的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草案)还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四、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草案)》
这两个法都是在一九五四年制订的法院、检察院组织法的基础上修改的。对于法院组织法,这次原则修改较少,除了重申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等原有的重要规定以外,还在任务、辩护制度、人民陪审和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案纠正等问题上,作了若干补充和修改。对于检察院组织法,这次做了较大的修改。
第一,确定检察院的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列宁在十月革命后,曾坚持检察机关的职权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我们的检察院组织法运用列宁这一指导思想,结合我们的情况,规定:(1)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或任命以后,都要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3)各级人民检察院都设立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它重大问题。
第二,把检察院上下级关系由原来的监督关系改为领导关系,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以保证检察院对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监督。
第三,检察院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只限于违反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至于一般违反党纪、政纪并不触犯刑法的案件,概由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和政府机关去处理。
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草案)》
国务院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吸收外国投资,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决定与外资合营某些双方认为有利的企业,这就需要有相应的法律。关于现在提出的法律草案,这里说明以下三点:
第一,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具有世界先进水平和适合我国需要的。
第三,合营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从事活动。
为了便于本法的顺利实施,今后还将制订具体实施条例,并将陆续制订和实施有关的其他经济立法。
各位代表:
法律制订出来以后,能不能贯彻执行?怎样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呢?
(一)我们的法律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就表明了它是全国各族九亿人民共同利益和意志的集中表现,一旦为全国九亿人民所掌握,就会变成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强大力量。毛泽东同志讲过:“代表先进阶级的正确思想,一旦被群众掌握,就会变成改造社会、改造世界的物质力量。”把法律交给九亿人民掌握,使他们运用这个武器监督国家机关和任何个人依法办事,对任何违法行为,进行揭发、检举和斗争,就可以有力地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
因此,为了把法律交给九亿人民,使他们能够掌握,在实施前必须在干部和群众中广泛进行宣传教育。这几个法公布后,要有一段准备施行的时间。建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在这次大会通过公布后,都从明年一月一日正式施行。在这个期间,要在全国人民中普遍深入地开展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学习和宣传,使刑法、刑事诉讼法、选举法和几个组织法逐步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今后还需要经常进行有关民主和法制的宣传教育,加强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使大家学会使用法制武器。同时,我们的国家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工作情况也不相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作充分的准备,在统一部署下,有条不紊地实施。
(二)九亿人民掌握和贯彻执行法律,必须有自己的健全的专门机关作为武器,必须有一支强大的专业的执法队伍搞这方面的工作。人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就是执行法律,特别是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专门机关,是无产阶级专政用以保护人民,打击敌人的有力工具。建国以后,我们建立了自己的司法机关,建设了一支坚强的公、检、法队伍,虽然在工作中也有这样或那样的缺点、错误,但是他们坚定地卓有成效地完成了人民交给他们的打击敌人、保卫人民的光荣任务。大家知道,人民的这支执法队伍后来被林彪、“四人帮”残酷地破坏了。粉碎“四人帮”以来,我们恢复了检察院,整顿和加强了公安机关和法院,但是还远不能适应当前和今后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为了使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能够全面地贯彻执行,首先要从政治思想上加强公、检、法的建设,要用国家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政策和这次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特别是刑法、刑事诉讼法、检察院组织法和法院组织法,整顿和统一公、检、法广大干部和民警的思想,恢复和发扬我国司法工作中实事求是、调查研究、群众路线、专门机关的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等优良传统和作风。要普遍地轮训干部和组织干部、群众学习。其次,要迅速健全公、检、法的机构,充实干部队伍,需要从各条战线选拔和输送足够数量的,办事公正、热心为人民服务、热心社会主义事业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老、中、青优秀分子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去工作。这些人虽然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但是有其他社会实践经验和知识,经过定期训练,就可以在工作中边学习边提高,逐步成为司法工作的内行。此外,还可以从法学院系毕业生中吸收大批优秀分子,充实司法队伍。希望全国人民,全国各条战线都关心、支援、加强公、检、法这支保护人民、镇压敌人的专业队伍。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九亿人民群众和比较健全的公、检、法专门机关相结合,加强和健全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制也就有了可靠的保障。
(三)共产党员、革命干部要在守法、执法上起模范带头作用。我们的法律是在中共中央领导下,按照人民民主专政、民主集中制这个根本制度,在广泛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它既代表了全国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也集中反映了党的政策和主张。因此,共产党员、干部首先应当严格遵守,带头执行。党员干部遵守和执行法律,就是服从全国人民的意志,就是服从党的领导,就是维护人民的利益。反对和破坏法律,就是违背全国人民的意志,违背党的领导,亦即损害全国人民的利益。毛泽东同志一九五七年一月对党的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同志们特别指出:“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们全体人民、全体共产党员和革命干部的口号,是反对任何人搞特权的思想武器。共产党员和革命干部,在法律面前只有带头、模范地遵守法律的义务,决没有可以不守法的任何特权。对于违法犯罪的人,不管他资格多老,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不能加以纵容和包庇,都应该依法制裁。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不允许言行不符,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之外或者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特权思想实质上是几千年来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封建统治者思想的反映,是使我们的干部腐化堕落的思想,是毁灭我们干部的思想,是破坏革命法制的思想,甚至可以发展为破坏我们国家和党的思想,我们必须批判它和肃清它。
我们这次代表大会将要审议通过的法律和它们的贯彻执行,迈出了加强和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大步。今后,更巨大的任务还在我们面前。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们还要经过系统的调查研究,陆续制定各种经济法和其他法律,使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完备起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必然要经过复杂的激烈的斗争,要克服封建主义、资本主义、修正主义和“四人帮”帮派残余分子的各种抵抗和阻力。我们只要紧密地团结在以华国锋同志为首的党中央的周围,在党中央领导下,依靠社会主义的工人,社会主义的农民,社会主义的知识分子,以及其他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就一定能够逐步健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从而保障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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