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5月22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
专栏:

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几个问题
吴家麟
这些年来,社会主义民主问题被林彪、“四人帮”搞得混乱不堪,在理论和实践上都造成了严重的恶果,流毒很深,必须加以清算,肃清其流毒。
民主和集中的关系问题
在民主基础上实行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发扬民主,这就是民主和集中的辩证统一关系。
民主和集中不能分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只有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才是符合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集中,也只有在这样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民主。如果只有集中,没有民主,那就会成为官僚主义的集中制;如果只有民主,没有集中,那就会走向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
在民主集中制问题上,我们在任何时候都要强调民主和集中的辩证统一关系,既要反对片面强调集中而忽略民主的倾向,又要反对片面强调民主而否定集中的倾向,因为二者都是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都是不符合人民的利益的。但在当前这个时期,我们则要特别强调民主,这是因为:第一,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特别是林彪、“四人帮”肆意践踏人民民主,残酷迫害老干部、知识分子和工农群众,民主集中制横遭破坏。而我们的干部队伍中,有些人中毒很深,也在他们所领导的地区、单位里,离开民主讲集中,不让人讲话,不走群众路线,搞一言堂,瞎指挥。不讲民主的霸王作风,如不及时纠正,势必给现代化建设带来损害。第二,实现四个现代化,离不开社会主义民主的大发扬,没有民主化这个政治条件,四个现代化是搞不成的,因为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组成浩浩荡荡的建设大军;才能解放思想,开动机器,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办法;才能广开才路,发现大批能干的人才;才能做到正确的集中,形成集中统一的坚强领导,以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当前我们要特别强调民主,着重克服只讲集中不讲民主的倾向,但也要防止和克服只讲民主不讲集中的无政府主义倾向。这是因为:第一,对林彪、“四人帮”在煽动无政府主义方面的流毒和影响,不能低估,有些人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思想严重,不顾国家和集体利益,无视社会主义的纪律和法制,片面强调个人利益和个人自由,肆意破坏公共秩序,甚至违法乱纪,触犯刑律。这种歪风,必须及时制止。第二,搞现代化建设,需要安定团结的政治环境,需要稳定良好的社会秩序,需要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需要集中统一的指挥,因此,只讲民主不讲集中,只讲自由不讲纪律,是不利于现代化建设的。当然,这种集中应该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真集中,而不应该是离开充分发扬民主的假集中。
民主内容和民主形式的关系问题
任何事物都有它的内容,也都有它的形式,民主当然也不例外。民主内容指的是民主的阶级实质和具体内容,回答的是谁能享受民主权利和享受什么民主权利这样的问题;民主形式指的则是与民主内容相适应的组织、制度、程序、办法等等。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权力是资产阶级民主的主要内容,民主共和国和议会制则是资产阶级民主的一种主要形式;劳动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主要内容,人民共和国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主要形式。
在民主内容和民主形式的关系中,民主内容居于决定的地位。多数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要采取议会制形式,是因为这种民主形式便于资产阶级对劳动人民实行统治,便于掩盖资产阶级民主的阶级实质。同样,我们国家所以要采取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是因为这种民主形式便于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但是,民主形式也并不是无关紧要、可有可无的。因为:第一,一定的民主内容要采取一定的民主形式,没有形式的内容是不能想象的,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第二,民主形式并不是消极被动的因素,它对于民主内容有重大的促进作用或阻碍作用。从历史上看,资产阶级国家的议会制度,对于扫除封建专制残余,发展资产阶级民主,巩固资产阶级统治,发展生产力,就曾起过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在内容和形式的辩证关系中,还有一个改造和利用旧形式的问题。新内容在创造新形式的同时,对于旧形式中的某些可以为新内容服务的成分,也应当在改造的基础上加以继承和利用。例如普选制本来是资产阶级在同封建专制斗争过程中创造出来的,后来就成为资产阶级民主制的一种重要形式。无产阶级在建立了自己的政权以后,并没有简单地抛弃普选制的形式,而是在改造的基础上继承和利用了这种形式。
在民主内容和民主形式的关系上,有两种倾向必须反对,一是形式主义倾向,二是虚无主义倾向。前者片面强调形式的反作用,把民主形式看成高于一切的东西,或是使形式变成脱离内容、毫无内容的东西;后者片面强调内容对形式的决定作用,否定形式对内容的反作用,把民主形式看成可有可无的东西。这两种倾向的共同特点是割裂民主内容和民主形式的辩证统一关系,片面地强调某一个侧面而否定另一个侧面。在我国,这两种倾向都有过,但为时更长、为害更大的却是后一种倾向,即对民主形式的虚无主义倾向。
回顾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的过程,就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一点。在建国初期,由于进行普选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由用协商方法产生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行使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到了一九五三年,我国公布了选举法,并且通过普选方法产生了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一九五四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制定了宪法以及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组织法。按照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任期四年,每年开会一次。直到一九五七年,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还是迅速和健康的。从一九五八年以后,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象前一段时期那样重视了,开会的次数逐渐减少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也逐渐被削弱了。一九六六年以后,从中央到地方的人民代表机关,被林彪、“四人帮”砸烂了,一直到一九七五年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开始恢复,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还是在“四人帮”被粉碎一年多之后的一九七八年才逐步恢复起来的。再从人民代表的产生来看,在二十多年前,实行的是无记名投票的普选制度,而到了现在,反而改用“协商”的办法来产生人民代表,有些地方和单位,甚至连“协商”也嫌麻烦,干脆由领导“圈定”。这是一种后退,不利于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出现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对社会主义民主形式采取了虚无主义的态度。
也许有人会说:反正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了人民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选举不选举,怎样选举,开不开人民代表大会,怎样开法,都无关紧要,何必计较形式?这种说法不对。因为人民当家作主不是一句空话,需要有一定形式加以保证。我们国家之所以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是因为它是便利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最好形式。人民通过普选制度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各级人民代表机关选举产生各级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权,各级人民政府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要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则要接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这就是民主集中制。它保证了人民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如果人民无权选举自己的代表,而人民代表机关又无权监督政府工作,那还有什么“当家作主”可言?可见,借口民主内容起决定作用从而否定民主形式的作用,是错误的。当然,如果搞走过场的选举,开有名无实的人民代表大会,使民主徒具形式,毫无内容,那也是错误的。我们要的是社会主义民主内容和民主形式的真正统一。
不可否认,对民主形式的虚无主义态度,是和人们对社会主义民主和资产阶级民主相互关系的误解相联系的。
资产阶级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问题
多年来,社会上有一种不讲民主只讲专政的“左”倾思潮。有的人错误地把民主同资产阶级民主划上等号,在他们心目中,只有资产阶级能讲民主,无产阶级不能讲民主。这样一来,民主就成了资产阶级的“专利品”了,无产阶级是碰不得的。否则就有搞资产阶级民主化之嫌。这种错误思潮被林彪、“四人帮”所利用,他们打着批判资产阶级民主的旗号,对民主原则大张挞伐,甚至把社会主义民主当作资产阶级民主来批,肆意践踏民主,破坏法制,大搞封建专制。
要在这个问题上拨乱反正,必须把资产阶级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的相互关系弄清楚。
资产阶级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关系。可是,多年以来,人们对二者的区别谈得较多,而对二者的联系则谈得很少,甚至成为忌讳,划为“禁区”。
资产阶级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是有本质的区别的,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资产阶级民主是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础上的,是为资本主义经济基础服务的;而社会主义民主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是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的。
第二、资产阶级民主是剥削者的民主,是供少数人享受的民主;而社会主义民主是劳动者的民主,是供多数人享受的民主。
因此,社会主义民主比资产阶级民主高出千百倍,是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
尽管资产阶级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有着如此重大的区别,但是二者还有互相联系的一面,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作为民主,二者反对封建专制和个人独裁,都是专制的对立物,都要讲自由、平等和人权,尽管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对自由、平等、人权的理解不同。
第二、社会主义民主是从资产阶级民主发展而来的,二者有着历史的联系。
第三、资产阶级民主的某些具体形式,可以在改造的前提下为社会主义民主制所继承和利用。上面谈到的普选制问题,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有的人受了林彪、“四人帮”所鼓吹的“对着干”哲学的影响,把资产阶级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区别绝对化了,对资产阶级民主采取一笔抹杀、全盘否定的态度,以为社会主义民主对资产阶级民主只能一刀两断,不存在任何联系,毫无共同之点。这种看法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
首先,从历史上看,资产阶级民主制比封建专制进步。毛泽东同志说过:“我们对资产阶级民主不能一笔抹杀,说他们的宪法在历史上没有地位。”(《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四人帮”在批判资产阶级民主的幌子下,大搞封建法西斯专制,这是历史的大倒退。
其次,社会主义民主对资产阶级民主的否定,是抛弃它那狭隘性、局限性、欺骗性的一面,而对资产阶级民主中进步的一面,则是采取批判继承的态度。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中进步的东西被无产阶级批判地继承和加以改造之后,就成为社会主义性质的了。林彪、“四人帮”不分青红皂白,把社会主义民主当做资产阶级民主来批,为的是变无产阶级专政为封建法西斯专政。
再次,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形式,是有阶级性的,但这是就总体说的。事物的总体的性质同它个别成分的性质并不都是一回事。这就要求我们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资产阶级国家在管理“各种公共事务”方面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创造了一些有效的形式,我们为什么不能有选择地拿来为社会主义服务呢?拿民主形式来说,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制度,不是比圈定人民代表好得多吗?候选人名额多于代表名额,让选民有选择余地,不是比候选人名额和代表名额相等的办法更民主吗?某些资产阶级国家议员联系选民的方式,不也值得我们参考吗?因此,在民主问题上,也应该消除闭关自守、夜郎自大的流毒,解放思想,开阔眼界。我们要象列宁所教导的那样,“彻底发展民主,找出这种发展的形式,用实践来检验这些形式”(《列宁选集》第3卷第238页),使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进一步健全起来,以保证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不变颜色。
社会主义民主比资产阶级民主优越,这是由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决定的。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应当而且可能比资产阶级民主优越。但是,应当不等于实际,可能也不等于现实。如果以为不通过长期的实践,不经过艰苦的斗争,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就会自然而然地形成和健全起来,那起码是天真的幻想。长期以来,由于林彪、“四人帮”摧残社会主义民主,我们现在要使社会主义民主成为真正的、名副其实的最高类型的民主,就必须在思想上拨乱反正、在理论上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把我国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健全起来,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使人民民主生活正常化。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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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修改选举法使民主制度化
张庆福 皮纯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修改选举法,健全我国选举制度,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人类历史上,只有社会主义国家才给予大多数人以民主,选举权真正为广大劳动人民所享有。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因此,人民理所当然地有选派自己的代表去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列宁反复指出,只有“普遍吸收所有的劳动者来管理国家”,“社会主义才能实现”。(《列宁全集》第27卷第123页)选举权是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剔除封建特权的一项极其重要的民主权利。因此,我们一定要积极认真地搞好选举法的修改工作,切实保障人民选举权利的实现。特别是在当前,在实现全党工作重点转移的时候,迅速制定出新的选举法,广泛吸收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就显得更为重要,更加紧迫了。
我国革命实践也充分证明,搞好选举立法对于革命和建设是极为重要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随着革命根据地政权的建立,曾先后颁布过许多选举法令,如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细则》、《苏维埃暂行选举法》,抗日战争时期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晋察冀边区选举条例》,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颁布的《张家口市参议会选举暂行条例》等。当时,群众中文盲多,不能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办法,就采用投豆的办法进行选举。群众踊跃参加,民主空气很浓。这些法律和措施,对于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加根据地的革命和建设,保证革命战争的胜利,发挥了重大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后,总结革命根据地的选举经验,也吸收了外国的有益经验,于一九五三年制定和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一个社会主义的选举法。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进行了普遍平等的选举。在普选的基础上,召开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各级人民政府,巩固和加强了我国的无产阶级专政,促进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
但是,在最近的十多年中,由于林彪、“四人帮”的严重干扰和破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长期不能召开或不能按时召开,选举流于形式,甚至连形式也没有,干脆任意指派。由于代表和选民毫无关系,人民监督和撤换代表的权利也就无从谈起。粉碎“四人帮”后,五届人大制定了新宪法。新宪法增写了“国家坚持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管理各项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监督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等内容,并对健全我国选举制度、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作了一些新的规定,这对于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是完全必要的。为了搞好选举法的修改和制定工作,我们提出几点建议,供有关单位参考。
新的选举法,首先要坚持普遍平等的选举原则。实践表明,一九五三年选举法的主要原则,特别是关于普遍平等的选举原则,仍然是正确的。坚持这些原则,对于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加速四个现代化的进程,都是极为重要的。从一九五三年第一部选举法颁布至今的二十多年来,我国政治经济等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口也大大增加。新的选举法应该反映这种变化,普遍平等的选举原则应该得到更加充分的实现,选举的普遍性应进一步扩大,工农之间代表比例的差别应当缩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应适当增加。比如农村人民公社比一九五三年时的乡政权不仅规模大、人口多,而且社队企业有了发展。为了保障生产队的自主权和农村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生产队和社队企业参加公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有所增加。这对于调动广大社员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以主人翁的态度管理和建设自己的国家有重大意义。
第二,新的选举法应当废除用举手代替投票的方法。一九五三年选举法根据当时文盲尚多等实际情况,规定只在县和县以上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而在基层则一般地采用举手表决的投票方法。现在的情况不同了,人们的文化水平提高了,经过历次选举也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实践表明,举手的方法弊病较多,不能充分表达选民的意志。全国上下实行无记名的秘密投票的条件已经具备,广大选民也普遍要求这样做。
第三,长期以来,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和破坏,使我们的选举工作流于形式,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名义上是“民主协商”,实际上是由少数人圈定。正如有的群众说的,这种选举是“上边定名单,下边划圈圈”。新的选举法应当坚决改变这种状况。在提出和确定代表候选人时,要充分发动群众,上下结合,反复讨论。只有这样作,才能充分表达群众的意志和愿望,选举结果,群众也才能满意。新的选举法要尽量使这个过程在法律上具体化。
第四,根据建国以来的政权建设的经验,特别是近来人民公社社员选举生产队长、工人选举车间主任、工段长的经验,新的选举法应以差额选举代替过去的等额选举,就是说,应使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这样,选民投票有选择的余地,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这样做,还可以增强代表的群众观点,激励他们积极工作,把向上负责和向群众负责更好地结合起来。
第五,在划分选区上,为了便于选民投票,便于加强选民和代表的联系,不仅要根据选民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考虑根据选民所在单位划分。这种根据生产企业划分选区的原则,列宁曾一再加以肯定。在革命根据地时,工厂企业也曾作为单独选区。解放后二十多年来的选举实践中,不少地方也是这样作的。应该在新的选举法中明确加以规定。
第六,列宁说:“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这是真正民主制的基本原则”。(《列宁全集》第26卷第314页)过去,我们的法律也规定了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权和罢免权,但是没有规定实行监督和罢免的具体法律程序,所以监督权和罢免权不免流于形式。新的选举法对此应作详细规定,使监督和罢免的程序法律化、制度化。
总之,新的选举法从选举的基本原则到选举程序都应当适应新时期的需要,贯彻党的三中全会关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为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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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何时听到称“同志”的声音?
李志远
最近,几个同志一起闲谈,大家有个共同的感觉,就是落实一项党的指示,改变一种“习惯势力”,真是不容易的事情。例如,关于党内称呼问题,党的三中全会又一次明确提出党内要称同志,但时至今日,几个月过去了,很多单位的党员和负责同志,在党组织的会议上或日常接触中,还是称官道职,很少听到称“同志”的。
党内称同志,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多年来都是如此。周恩来同志曾对他的秘书、警卫员和炊事员说:“我在支部里是一名党员,不是总理。你们不要叫我总理,就叫恩来同志。”党内称同志,有利于密切上下之间的关系,有利于防止领导干部产生官僚主义,有利于端正党风。这些道理,很多同志并不是不懂得。那么,为什么有些人还是称官道职的呢?
问题在于,一部分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同志,喜欢别人称呼自己的官衔。他们听到人家称自己什么“长”或什么“书记”、什么“主任”,就似乎威风了许多,乐融融,美滋滋,嘴上不说,心里却说不出来的“受用”,自然而然地就变成“好说话”、“好办事”的领导,对问题“有求必应”,对文件“一送就批”;而听到人家称自己“同志”,就好象降低了自己的身份,即使不是马上拉长了脸,心里也总不是滋味,办起事情,当然就“严肃”、“郑重”起来,搞得不好,还会给你个“小鞋”穿。
“上有所好,下必甚焉”。既然在我们党内,还有这种喜欢别人称官道职的领导干部,这种风气也就很难完全改变。那些热衷于阿谀奉承、吹吹拍拍的人,也就有了空子好钻。如果我们的领导干部不喜欢这一套,听到有人称官道职,就劝告他,纠正他;看到有人阿谀奉承,就批评他,制止他,这种风气怎么会改变不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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