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3月28日人民日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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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认真学习坚决执行《逮捕拘留条例》
——首都政法界部分人士座谈纪要
最近,首都政法界部分人士举行了学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座谈会。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社会科学院、北京市委政法部、市公安局、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学研究所等单位的代表邢亦民、郑绍文、张苏、凌云、吕剑光、王仲方、郭步岳、杨毓秀、姚伦、陆石、秦晋、王汝琪、吴磊、肖永清、肖蔚云、张乃之、王国枢、张仲林等二十多位同志出席。与会同志热烈拥护《逮捕拘留条例》的修订和公布。一致认为: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二月二十三日公布的第一号令十分重要,它是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是防止非法逮捕拘留、非法搜查抄家的庄严法律,应该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坚决贯彻执行。
公安部副部长凌云等同志说:这一条例的修订公布和贯彻实施,是保护人民民主权利,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件大事。一九五四年公布实施的原《逮捕拘留条例》,对于保护人民、打击敌人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十多年来,由于林彪、
“四人帮”肆意践踏和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公检法机关被砸烂了,《逮捕拘留条例》被废弃了。他们残酷地迫害革命干部和群众,大搞法西斯专政,依人不依法、依言不依法,以个人批条子或口头“指示”任意捕人拘人,制造了许多冤假错案,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的现象十分严重。粉碎“四人帮”之后,特别是在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到四个现代化建设上来的今天,更迫切需要健全法制,依法办事。现在新的《逮捕拘留条例》公布实施,对于有效地保护人民,稳准狠以准为重点地打击敌人,促进安定团结,保障我国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杨毓秀说:条例公布后,我们组织了全体干警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增强法制观念。依法执法必须懂法。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预审干部、侦察人员更要学好条例。通过学习,广大干警已经积极行动起来,有的单位对照条例重新研究了实施细则;有的分局决定二十四小时连续办案,各业务单位加强协作,以保证条例的切实执行。我们根据条例规定的精神,正在着手清理过去办理的案件,抓紧预审结案。同时,对预审、看守工作也正在进一步进行检查整顿,宣武区和大兴县等公安部门,把逮捕、刑事拘留、行政拘留的人犯实行分类关押,改变了过去关在一个监所的状况。
社会科学院副秘书长王仲方谈了学习条例的两点体会:一、《逮捕拘留条例》比较好地体现了毛泽东同志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它有利于纠正过去有法不依、随意捕人的违法乱纪行为。贯彻执行这一条例,既可防止阶级斗争扩大化,又不至于在对敌斗争中束缚自己的手脚;既可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又可准确地惩办罪犯。二、它总结了三十年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对政法工作是个很大的促进。过去,公检法三机关有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好传统,但是从一九五八年开始受到冲击,有所谓“公检法合署办公”,“一长代三长”等错误作法,使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能混同了。现在新的条例公布了,它的重大意义不仅仅限于逮捕拘留本身,对加强法制建设也是很大的推动。条例的实施必然涉及党委领导和群众路线这两个重大问题。在新形势下,党委怎样更好地领导政法工作?群众在同犯罪分子斗争中怎样依法发挥作用?这些方面都需要认真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有法必依、依法办事是关系到各方面的问题。就拿逮捕拘留条来说,它的切实施行,还需要刑法、刑事诉讼等迅速跟上来。然后通过实践,使之日益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郑绍文说:《逮捕拘留条例》是一个重要的条例,我们一定要严格贯彻执行。首先要弄清楚,那些行为是犯罪,那些行为不是犯罪,那些是应该打击的对象,那些是应该保护的对象。今后无论任何人,再也不能象林彪、“四人帮”那样随意关人抄家了。当前迫切需要把刑法、刑事诉讼法,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令制定出来。作为政法机关,还要建立一些制度,抓紧做好许多基础建设工作,以利条例的实施。公、检、法三家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同心同德,为了不枉不纵,准确地惩办罪犯,有效地保护人民这样一个共同的目标而努力。要贯彻执行好条例,我认为根本的一条还在于坚决实行社会主义法制。党委怎样领导政法工作,这个问题最重要,要很好地研究。政法部门不能事无巨细一律推到党委去把关;不能离开原则按“长官意志”办事。我们应该解放思想,冲破禁区,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依法办事,绝不是“以法抗党”,而是对人民负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苏说:坚决执行这一条例非常重要。解放初期两次镇压反革命运动,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也总结了宝贵的经验。我们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一定要坚持捕人要少的方针。以往,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和破坏,有些政法机关乱捕乱押的现象是严重的;而政法部门以外有些单位搞什么“隔离审查”、“学习班”等,乱捕乱押的现象更加严重。今后一定要坚决按照条例办事,违法者必究。党委要加强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以保证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但政法机关不能事无大小都向党委请示报告,给党委的工作带来困难。
公安部局长姚伦说:条例的公布,是维护宪法的一项重要措施;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加速实现四化将起重要的作用。条例的第一条阐明了条例的指导思想和依据,有利于公安政法人员准确地自觉地执行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了逮捕人犯的具体条件,它体现了我们办案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的原则,有利于准确地惩办罪犯,防止冤枉好人。关于及时通知被拘捕人犯的家属,释放人时要发释放证等项规定,充分体现了对人民负责的精神。现在的问题是必须广泛宣传条例,加强法制教育,使广大公安、司法人员严格按照条例办事,同时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深入宣传条例,使大家都懂得按照条例办事的好处,不按照条例办事的坏处,大力支持和监督政法机关的工作。
中国人民大学和北京大学法律系的负责人吴磊、
肖蔚云谈到:《逮捕拘留条例》是一个保护人民惩罚犯罪的重要法令,必须广泛宣传,使每个人明白,坚决遵守,特别是人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必须严格执行。过去,林彪、“四人帮”一伙疯狂破坏社会主义法制,践踏人民的民主权利,从许多革命领导干部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自由都无保障,全国人民无不感到愤慨。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惩罚犯罪分子,加强法制,是广大人民的迫切要求。新的条例,对指导思想和逮捕拘留人犯的条件规定得更加明确,强调了保护人民和镇压、改造敌人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有利于保护人民,稳准狠以准为重点地打击犯罪分子。有利于纠正过去有些地方“以拘代侦,以拘代捕,以拘代惩”的违法现象。条例重申只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才有逮捕拘留人犯的权利,而且增加了“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的时候,由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以及对拘留时间作了实事求是的规定,体现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又不放纵犯罪分子的基本思想。我们希望宣传部门收集一些典型事例,向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遵守条例、执行条例的宣传教育,使这个条例切实发挥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研室副主任王汝琪说:检察院既是法律监督机关,又是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宪法和《逮捕拘留条例》规定办事。凡批准逮捕拘留的人犯,必须符合条例中规定的条件,做到一方面稳准狠以准为重点地打击一小撮犯罪分子,另一方面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切实保障人民的人身自由和合法权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号召我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们检察机关,首先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条例明确地规定了逮捕拘留和搜查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助于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既可以防止错捕错押,也可以防止错判。贯彻条例必须同坚持少捕人的方针结合起来,对介于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犯,就不予逮捕。其次,要反对“长官意志”,严禁特权。我国的法律是在共产党领导下集中人民的意志制定出来的,只有依法办事,才能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如果凭长官的个人意志,随便说句话或批个条子,就可以抓人、押人、抄家,便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的违法行为,是党纪国法绝对不能容许的。检察机关要正确行使国家赋予我们的检察权,同那些凭“长官意志”办事的错误行为作斗争,坚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依靠群众,实事求是,依法办事。那种认为法律只是“管老百姓的”,而自己可以不受约束的特权思想,是极端错误的。检察机关一定要在适用法律的规定上,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谁的职位多高,过去的功劳多大,如果触犯法律,该逮捕的就要逮捕,该拘留的就要拘留,绝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在贯彻执行条例的过程中,检察机关要坚持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搞好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共同把条例执行好,保证办案质量。此外,检察机关还要研究改革办案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以保证条例的切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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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严格按照《逮捕拘留条例》办事
本报评论员
人大常委会于今年二月二十三日公布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以后,广大群众和干部热烈拥护,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正在采取切实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逮捕拘留条例》的公布实行,是保障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件大事。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得到法律的可靠保障。一切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分子,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个条例,根据宪法的有关条款,总结了建国三十年来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特别是针对林彪、“四人帮”无法无天、搞法西斯专政的惨痛教训,明确规定了执行逮捕拘留人犯的机关及其权限,逮捕人犯的条件,拘留人犯的范围、时间以及各项法律程序。它充分体现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原则精神,是我们国家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罚罪犯的有力武器。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办事,对于充分发扬人民民主,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安定团结,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逮捕拘留人犯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现在公布实行《逮捕拘留条例》,逮捕拘留人犯就有了准绳,执法就有了依据。在有法可守、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我们一定要守法、要依法办事。如果有法不守、有法不依,那就等于无法,再好的法律也不过是一纸空文。在这方面,全党同志、全国人民都有切身的体验,决不许林彪、“四人帮”那样践踏法制、残害人民的历史悲剧重演。要拨乱反正,就必须严格按照《逮捕拘留条例》办事。这需要各方面的积极努力。广大人民群众和干部,首先是各级党委负责同志和政法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遵守《逮捕拘留条例》的各项规定,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一切违法行为作不懈的斗争。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是国家授予执行逮捕拘留权力的特定的机关,对贯彻实行《逮捕拘留条例》负有艰巨而光荣的任务。执法必须懂法,懂法就要学法。政法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正确理解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各项规定,树立牢固的法制观念,自觉地执法、守法和护法,使犯罪分子受到应得的法律制裁,使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政法机关今后逮捕拘留人犯,必须严格按照条例规定,依法办事。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有逮捕必要的,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应即予以逮捕。对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由于情况紧急,公安机关应依法先行拘留。对逮捕拘留的人犯,既要实行革命人道主义,不打骂,不虐待,又要提高警惕,按照党的政策和监管制度,认真严格管理,绝不允许他们乱说乱动,无理取闹。至于过去积压下来的在押的逮捕拘留人犯,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抓紧进行清理,同时要对预审、看守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整顿,加强监管工作。处理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情况比较复杂,工作量也很大,需要有一定时间和一个过程,但是,有关方面一定要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抓紧解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这个大前提下,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真正做到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切实执行《逮捕拘留条例》,还必须抓紧检察机关的重建工作。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的检察权,应该很好行使。现在许多检察机关的组织状况与担负的任务不相适应,必须尽快配备精干的人员,健全组织机构,开展正常工作,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贯彻实行《逮捕拘留条例》,直接关系到每个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必须动员和依靠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和干部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教育,形成革命舆论,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使大家懂得:每个公民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这种权利是受到法律和政法机关保护的;同样,每个公民遵守法律,积极支持和协助政法机关行使法律规定的职责,是自己应尽的义务。无论什么人,守法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大家增强了法制观念,维护法律的尊严,就会自觉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有利于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会伸张正气,打击邪气,抵制和揭露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使犯罪分子不能逍遥法外。人民群众还应当正确运用民主权利,加强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监督。对违法进行逮捕、拘留和搜查公民的负责人员,人民群众有权提出批评、控告,检察机关应当予以查究。如果这种违法行为是出于陷害、报复、贪赃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严禁任何团体、单位和个人非法拘捕、搜查、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决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加强党委领导,是贯彻实行《逮捕拘留条例》的重要保证。各级党委要进一步加强对政法机关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的领导,通过政法机关的党组织,教育干部民警模范地执法守法,指导他们总结经验,改进工作,使政法工作完全纳入依法办事的轨道。实践证明,政法机关服从党委领导和执法守法是一致的。这样做,对于保证政法机关严格按照《逮捕拘留条例》办事,正确地履行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的职责,是十分重要的。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在《逮捕拘留条例》公布实行之后,我国立法机关还将很快制订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一系列重要法律,使社会主义法制逐渐完备起来。这就要求我们在贯彻实行的过程中,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使其更好地为保卫四化建设服务,为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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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公开审判制度一定要坚决执行
李淳 唐则铭
我国一九五四年和一九七八年宪法均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根据人大常委会一九五六年五月八日通过的关于不公开进行审理的案件的决定,这种“特别情况”是指“有关国家机密的案件,有关当事人阴私的案件和未满十八周岁少年人犯罪的案件”。
实行公开审判,是我国法律确定的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所谓公开审判,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案件时,必须对外公开进行。也就是说,要传唤当事人到庭,事先要把案情通知当事人,让他准备公开辩论。要准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进行采访报道等。在五十年代,不少人民法院为了让更多的群众能够参加旁听,对于一些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注意选择最便利群众参加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审判,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实行公开审判,可以把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人民法院在公开审理案件时,人民群众对审判员处理案件是否合法、公正,对检察人员的公诉,证人、鉴定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可靠等等,都可以进行监督考察。这样可以加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以及有关证人、鉴定人的责任心,防止粗心大意、主观片面、逼供诱供等坏作风发生,促使他们更加认真负责地进行审讯、调查研究和鉴别证据。这不仅有利于人民法院完成审判任务,也可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我们的人民法院不仅要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而且还要预防犯罪,负有教育人民群众遵纪守法的任务。通过公开审判,法院用具体案件的事实,向人民群众说明我们反对什么,提倡什么,什么是犯罪,犯罪的原因和思想根源,犯罪的危害性及应该受到的惩罚等等。这不仅能够教育犯罪分子,也可以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增强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
我国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其他各项审判制度和诉讼程序,如陪审、合议、辩护、回避等,都体现了我国审判制度的民主原则。只有认真实行公开审判,这些制度和程序才能充分发挥作用。比如陪审制度,让群众代表参加陪审,陪审员不仅是法庭的组成人员,而且同审判员有着同等的权利。实践证明,陪审员的这种民主权利,只有在实行公开审判时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其他各项制度和程序,也是如此。
由于林彪、“四人帮”一伙的干扰破坏,公开审判被诬蔑为资产阶级的“旧法观点”和“旧制度”,很久没有实行了。粉碎“四人帮”以后,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我国新宪法又一次明文规定了这个制度,各级人民法院也正在努力恢复和健全这个制度。比如沈阳市县(区)人民法院自一九七八年五月至十一月期间,公开审判了八百四十八起刑、民事案件,每次开庭,群众都踊跃参加旁听,而且秩序井然,效果很好。在全国各地,这样的例子是不少的。但是也应该看到,全国还有不少的人民法院,迄今没有实行或没有认真实行公开审判制度。有的同志甚至认为,公开审判只是一种“形式”,又“麻烦”、又“费力”,不公开审理,案子照样可以办好,习惯于“自拉自唱”。这些同志把公开审判看成是一种形式主义的东西,而不是看成必须遵照执行的法定的诉讼程序,没有看到这个制度对于准确地打击敌人和犯罪分子,有效地保护人民,保证办案质量,都是很有意义的。实行公开审判,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判处恰当,就会避免冤错案件,减少申诉上诉,这才可以避免那些不必要的麻烦。至于公开审判是不是形式主义,那要看你是否从形式到内容都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公开审判是人民群众管理国家、监督审判工作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不是可有可无,而是非有不可的。这种形式和它的内容是完全一致的。它不是演戏,不是什么都在幕后排演好了,然后搬上台来表演一番。如果那样,公开审判确实就是被搞成形式主义了。这里的一个关键问题,在于提高认识,解决好党委如何领导的问题,以及怎样真正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问题。
还有一种看法,认为搞好公开宣判就行了,何必搞公开审判。这是把公开审判与公开宣判(即公判大会)混为一谈了。董必武同志曾说过:“有人把公开审判理解为公审大会,公审大会是审判过程中可以采用的一种形式,但不是法定的形式。法律规定的形式是公开审判。”这就清楚地说明了两者的区别。所谓公开宣判,就是把案件的审理结果公布于众。比如法律规定的前述三种类型的案件不能公开审判,但它可以公开宣判,把审判结果告诉群众,起到教育群众的作用。而公开审判,特别是第一审案件,则必须吸收人民群众参加全部的审判活动。因此,公开宣判决不能代替公开审判。
还有些人民法院,强调人手少案件多,忙不过来,或者因为其他原因,不积极实行这个制度。我们认为,关键在于我们要积极地创造条件。只要我们思想重视,领导重视,把实行不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当作执法还是违法的大事认真来抓,上述各种问题都是可以得到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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