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11月27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
专栏:

正确反映党的斗争历史
杨振亚
我们的党领导了一个情况极其复杂的大国的革命,并且取得了伟大的胜利。在几十年艰难困苦的斗争中,我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中既有成功的,也有失败的。正确地反映党的全部斗争历史,科学地研究和总结这些历史经验,对于教育人民和子孙后代继承党的光荣传统,指导实现祖国四个现代化的斗争,都有重要的意义。最近中国革命博物馆重新开放的《中国共产党党史陈列》(民主革命时期),就是力图在现实可能的条件下,正确反映党在民主革命时期的斗争历史。
在实践中深切地感到,多少年来,林彪、“四人帮”和那个“理论权威”对党史工作的破坏是极其严重的。他们出于篡党夺权的需要,对党史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肆意捏造,设置禁区,用封建法西斯的专政手段禁锢人们的思想,使党史失去了真实性。群众对此表示了极大的愤慨,提出要讲真党史,不要讲假党史。到目前为止,党史中的禁区尚未完全冲破,流毒尚待肃清。党史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但是,多年来被置于禁区的重大问题,是以下三个方面。如不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就不能恢复党史的本来面目。
一、不能以领袖个人史代替党史。
党史工作中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神化领袖,突出领袖个人,用领袖的个人史来代替党史。这是林彪、“四人帮”和那个“理论权威”多年来造成的恶果,是不能正确地反映党的全部历史的关键问题。如何正确地处理群众、阶级、政党和领袖的关系,是这次我们修改党史陈列着重解决的一个问题。
毛泽东同志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立下的伟大功勋是不可磨灭的。毛泽东同志在党史上应当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特别是他在中国革命的若干关键时刻的丰功伟绩应当充分表现。但是绝不是象林彪、“四人帮”和那个“理论权威”所说的那样,毛泽东同志是“几百年、几千年才出一个”的“天才”,只有毛泽东同志一贯正确,似乎中国革命的胜利是他孤身奋斗出来的。
在他们编造的党史中,领袖似乎生下来就无所不知、无所不能,领袖的正确思想没有形成的过程,领袖是时时正确、事事正确,没有失误的地方。我们说,领袖是人,不是神。领袖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同其他人一样,也需要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毛泽东同志一九二七年领导的湘赣边界的秋收起义,原计划要攻打长沙。起义遭受挫折后,毛泽东同志及时改变了攻打长沙的计划,向敌人统治力量薄弱的农村进军,十月到达井冈山地区,建立了革命根据地。这个事实正是反映了毛泽东同志以农村包围城市战略思想的形成过程,反映了毛泽东同志比其他人更早地认识了中国革命必经的道路,反映了毛泽东同志的英明伟大。但是,当林彪、“四人帮”在台上的时候,攻打长沙的计划是不能讲的,讲了,就被认为是贬低了领袖。
更严重的是,在党史中只能领袖一个人正确。凡是正确的事情,一定要讲是领袖最早办的。其实历史事实并不完全是这样的。以建立武装来说,周恩来同志很早就重视了。一九二四年建立铁甲车队就是证明。本来不是领袖早期的东西,硬是提前到早期;本来早期不甚成熟的东西,也要尽量说成是成熟的东西;而对其他人的革命事迹则是肆意贬低或完全抹煞。例如,对大革命时期的农民运动,人们不能按历史的先后次序说彭湃同志领导的广东海丰农民运动早于湖南韶山农民运动。谁要是这样讲,也被认为是贬低领袖。在讲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的时候,只能重点讲最后的第六期,而不能讲由其他人主持的前五期的情况。
为了突出领袖,长期以来,党史中只讲领袖所在的苏区,而不能或很少阐述白区的斗争,以至今天在党史中想要充实白区斗争的材料,感到十分缺乏。搜集、研究白区斗争的材料固然有客观的困难,但是,只能突出个人的这种思想禁锢,或是因某个领导白区工作的人“犯了错误”,而不敢讲白区的革命历史,则是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因素。在大革命失败后,党领导的革命斗争就分成两个战场,一个是各个革命根据地的武装斗争,一个是国民党统治区的地下工作。在国民党反动派的残酷镇压下,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我们党在国民党统治区发动和领导了许多次伟大的群众运动,为党积蓄了大量的富有斗争经验的干部,向苏区也输送了大批干部;同时在白区也聚积了无法估量的群众革命力量,他们的英勇斗争,给了反动统治阶级以沉重的打击。长征到达陕北后,全国人心向延安,千千万万的青年奔向革命根据地,这与白区党组织长期工作的伟大功绩能分开吗?党史中对白区斗争这个空白难道不应当填上吗?
为了突出领袖,在党史中讲苏区的时候,也是“突出”中央革命根据地,而不讲或者很少讲其他革命根据地。在讲中央革命根据地的时候,又是着重讲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和红一方面军,而对其他方面讲得很少,甚至有不正确的评价。在大革命失败后,我们党的领导人和革命群众,怀着对国民党反动派的满腔仇恨,踏着烈士的血迹,展开了英勇的武装斗争,呈现了群雄四起的局面。与毛泽东同志创建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同时和以后,我们党的其他领导人还创建了闽浙赣、湘赣、湘鄂赣、鄂豫皖、湘鄂西、左右江、海南岛、陕甘等十几块革命根据地。在刘志丹同志领导下创建的陕甘革命根据地,成为以后革命的立脚点和出发点。“九一八”事变后还开辟了东北抗日根据地。有的根据地一直坚持到全国胜利。在斗争中,这些革命根据地互相支援、互相配合,共同抗击国民党反动派的进攻,打击日本侵略者,对革命事业和民族解放事业都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今天我们在党史中应该恢复当年群雄四起、威武壮烈的革命斗争场面。
在他们编造的党史中,把领袖说成只是一个人,把毛泽东思想说成只是毛泽东同志一个人的思想,把取得革命胜利主要归功于个人。这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群众、阶级、政党、领袖间相互关系的学说的根本歪曲,也是对我们党的历史的严重歪曲。党的历史告诉我们,中国共产党是由一批具有共产主义思想觉悟的先进分子共同创建的,而不是由某一个人缔造的。在以后党的每个历史阶段中,也都有一批革命领袖人物出现。毛泽东同志在一九三五年就说过,我们党死去了几十个最好的领袖,虽然还有许多的好领袖,但是还不够,要夺取胜利,还要有几百个最好的群众领袖。这就最明确不过地说明,党的领袖不止是一个人,而是一个集团。因此,党史既要正确地反映毛泽东同志的领袖作用,又要正确地反映周恩来、朱德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领袖作用。此外,还要正确地反映党的组织、整个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的作用。毛泽东同
志讲得非常好:“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
的动力。”人民群众创造世界历史,也包括造就群众领
袖在内。讲领袖在历史上的作用,也只有把领袖置于
党的组织和人民群众之中才能讲得清楚。作为我们党
的指导思想的毛泽东思想,并不止是毛泽东同志一个
人智慧的产物,而且是集中了党的领导核心的集体智慧、集中了全党全国人民集体智慧的产物,是马克思
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因此,在党史上,不仅要充分肯定毛泽东同志
在形成和发展毛泽东思想的过程中所起的伟大作用,而且也要讲党的其他领袖、党的组织、人民群众在其
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二、不能离开历史条件评价历史人物。
多年来,对许多历史人物的评价不实事求是,是造成党史混乱的又一重大问题。林彪、“四人帮”更是把它推到了荒谬的程度。在评价历史人物时,我们应该学习列宁对待普列汉诺夫的态度。普列汉诺夫后期背叛了马克思主义,但列宁并不因此而抹杀他前期宣传马克思主义和建党的功绩。这是对历史人物评价的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态度,实事求是的态度。
要对历史人物给以实事求是的评价,首先,必须尊重历史事实,不能随意夸大、缩小、歪曲、篡改,更不能无中生有地去伪造。其次,要把历史人物纳入当时的社会环境、当时的革命形势、任务和战略策略等具体历史条件中去评价,而不应超越这些历史条件去妄加演绎,更不应以简单的公式、现代发展了的观点去生搬硬套,强加给历史人物。再次,要承认人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是发展、变化的,人也是变化的,因此,对人物的历史作用应该一分为二地去看待,功是功,过是过,不能因为功而粉饰过,也不能因过而抹杀功,对历史人物要全面地看。
对陈独秀在建党及其以后的一段时期的作用,长期以来评价是不够全面的。陈独秀是中国新文化的倡导者之一,是五四运动的实际领导人之一,是中国共产党的发起人之一。他在五四运动时期,在传播马克思主义和建党过程中都有一定的贡献。由于他当时的影响,在“一大”上被选为党的书记。在“四人帮”横行时,曾经批判他“窃取”了书记的职务,这是不符合事实的,因为他连代表大会都没有参加,怎么会窃取这一职务呢!从党成立后直到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失败,陈独秀一直是中国共产党的主要负责人,陈独秀在大革命失败前所写的文章中,有许多右倾机会主义的观点,在工作中也犯过许多严重的错误。但是,构成右倾机会主义路线,也只是一九二七年上半年这段时间,不能说他从建党到大革命失败前这六年里,都是推行右倾机会主义路线。对于他的右倾机会主义路线以及他后来的变化,当然应当批判,但是不能全部否定他对开创革命事业所起过的积极作用。
“四人帮”横行时,对安源罢工的直接领导人的批判也是不正确的。一是说,他“窜到”安源。这是不对的,是罢工前夕由党的湖南区委和毛泽东同志派他去加强领导的。二是说,他当时“鼓吹文明罢工”。其实,历史事实是,罢工前,俱乐部曾怕罢工后万余工人不能齐心,不能维持秩序,而工人们表示能够齐心,并保证“比早时更加文明”。所谓“更加文明”,就是更加遵守纪律的意思,这有什么不对呢?安源工人罢工的胜利,工人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三是说,他在谈判中没有坚持全部条件,是向资本家投降。历史事实是,谈判前俱乐部拟了十七条,派他跟资本家谈判,有十三条达成了协议,达到了罢工的基本要求。十三条是罢工的胜利成果,怎么能说是投降呢!由于否定了他在领导这次罢工中的活动,在党史上,是由谁来直接领导这次胜利的罢工,竟成了空白。这难道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吗?
就是对林彪这样的历史罪人,也应该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不能一批林彪,又要从井冈山批起,说林彪是提出“红旗到底打得多久”的代表。其实,毛泽东同志在《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这两篇文章中讲得很清楚,早在一九二七年冬至一九二八年春,在井冈山的同志中就有“红旗到底打得多久”的疑问,而林彪是一九二八年四月才上
井冈山的。信是写给林彪的,但不只是批判林彪一个
人。另外,也不能因为林彪成了历史罪人,以致锦州
战役、平型关战役,以及其他与林彪有关的事情,在
党史上也都不敢提了。如果那样,就不是正确对待历
史事件、历史人物的态度。
以上只是举几个例子。至于对党内历史人物作过
不正确的评价的事例还很多,有待于党史工作者继续
研究,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三、不能以路线斗争史代替党史。
把党内路线斗争和社会上阶级斗争的关系颠倒过来,用路线斗争史代替党史,这又是林彪、“四人帮”和那个“理论权威”破坏党史的一个恶劣手段。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应该是党领导无产阶级和革命群众对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进行战斗的历史,是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可是,在林彪、“四人帮”和那个“理论权威”的授意下写出的党史,党的这种斗争历史很少见到了,党史被歪曲为党内接连不断的路线斗争史。一部党史竟成了共产党人斗共产党人的历史,这岂不是天大的滑稽吗?
党内路线斗争,是在对阶级敌人进行战斗中产生的。有了社会上的阶级斗争,才有党内的路线斗争。因此,我们的党史应该把对阶级敌人进行战斗的历史摆在首要的位置上,不能用党内的路线斗争史来代替党史。在党的历史上,路线斗争并不是经常发生的。不能把不属于路线斗争的事件夸大为路线斗争。不论是研究历史上的路线斗争,还是指导现时的路线斗争,我们认为,有几点需要考虑:
第一,批判错误路线时,不要否定革命群众英勇斗争的革命精神及历史功绩。例如,大革命失败后一些地区举行的某些左倾武装暴动带有盲动性质,但是,广大党员和群众包括犯路线错误的领导人是要革命的。他们在国民党的屠刀下的革命英雄气概应该得到肯定。就是对王明路线指挥下的五次反“围剿”和白区斗争,要讲“左”倾的危害,也要讲国民党反动派的残酷“围剿”和红军、根据地人民的浴血奋战,以及白区党的地下组织领导革命群众的英勇斗争。
第二,党内的路线斗争属于党内是非之争。那种把路线斗争当成敌我斗争的作法是极端错误的。只有犯路线错误的人坚持错误,并且发展下去,站在敌人的立场上同敌人一起反对革命的时候,才转化为敌我斗争的性质,而这样的情况在党史上是个别的。同是路线斗争,也要作历史的具体分析。每次错误路线,都有不同的历史条件、不同的恶果、甚至不同的性质。因此在批判错误路线时,应着重于分析当时的环境,当时错误的内容,当时错误的社会根源、历史根源和思想根源,一般不应着重于个别人的责任,这样才能使全党接受教训。
第三,在批判错误路线时,评价具体是非要恰当。毛泽东同志对于六届四中全会至遵义会议期间对中央领导路线的分析是很好的榜样。他一方面指出那个时期中央领导机关所采取的政治策略、军事策略和干部政策在其主要方面都是错误的,另一方面又指出,当时犯错误的人在反对蒋介石、主张土地革命和红军斗争这些基本问题方面则是正确的。就是在策略方面,他也进行了具体分析。例如在土地问题上,他一方面指出,当时的错误是实行了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过左政策,另一方面又指出在没收地主土地分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这一点上则是正确的。我们应该学习毛泽东同志这种实事求是地分清是非的态度,来评价路线斗争中的具体是非。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党史工作者肩负着重要的任务。我们要认真学习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肃清林彪、“四人帮”和那个“理论权威”所散布的流毒和影响,恢复党史的本来面目;同时,对党史中许多没有弄清楚的问题,认真地进行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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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礼貌与尊严
丛林中
中国历来被称为礼仪之邦,人民素有好客之风。现在,外国朋友不远千里万里而来,参观游览、做买卖、交流经验,我们热情相待,优礼有加,是完全应该的。
但是,事情超过一定限度,就会走向反面。
日前,报载一位华侨的来信说,在参观故宫时见管理人员为让外国游客走近而把中国人赶走,感到中国人看不起中国人,使他“心中实在难受”。
这种情况,据说不是个别的,偶然的,在某些同志看来似乎已经成为一种不成文的、理所当然的“规矩”。
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是:凡沾上“外”字边的,就特殊。外国人活动的地方,常常成为禁区,竖起一些不让中国人入内的牌子,令人望而生厌。外国人所到之处,诸如买东西、吃饭、上飞机、参观游览,有的地方总是把中国人挡住、赶开、轰走,有些人态度十分粗暴,横眉立目,疾声厉色,稍有不服,大加呵斥,在外国人面前,仿佛他的同胞都变成了奴才。更有甚者,有些地方,有些单位,因为外国人要参观、要游览,动辄闭馆,干脆使中国人不得入内。有些旅客列车仅仅因为供应几个外宾用餐,餐车就可以停止营业。
这难道不是做得太过分了吗?!
给外国朋友一些方便和照顾,群众是赞成的,但是,借外国人作威作福,群众就不满意。接待客人要有礼貌,但是,用贬辱自己同胞的办法去表示对外国人的尊敬,群众就会不答应。道理很简单:这同礼貌毫不相干。来华的外国人是我们平等相处的朋友(也只有平等相处才能成为朋友),不是什么神仙皇帝,有什么必要动不动就搬出封建社会“肃静”、“回避”那一套呢?
群众议论说:在外国人面前贬辱自己同胞的人应该感到可耻。
投书报社的一位华侨认为:中国人比任何外国人更有资格有权利站在那里(指故宫)参观,为什么要叫他们让开?
一位外国朋友来信说:对那些以奴颜卑膝的态度来对待外国人和骑在中国人——他们的同胞头上作威作福的人必须批评教育。
忠言逆耳。这些话很值得我们深思和警惕。它尖锐地指出,我们接待工作中的某些规定和不正之风,很需要加以改革和纠正。我们绝不能把上述种种看作是必须的待客之道,看作是热情友好的方式,更不能看成是久已有之的惯例而心安理得。这是一种相当腐朽的陈规陋习,实质上是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中崇洋媚外心理的某种残存,应该坚决加以清除。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经过半个多世纪的艰苦奋斗,使中华民族以完全平等的姿态列入世界民族之林,而我们有些同志却不能平等相待自己的同胞,稍有一些民族自尊心和荣誉感的人,对此感到愤慨是理所当然的。
礼貌一定要有,民族尊严一定不可无。失去尊严的礼貌不是礼貌,乃是一种奴相。我们主张不卑不亢,落落大方;我们主张彼此友好,互相尊重。人必自尊而后人尊之,难道不是这样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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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
黎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一个被告究竟是有罪还是无罪,是罪轻还是罪重,根据是什么?根据就是案件的有关事实。只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做到定性准确,判处恰当。
审理案件“以事实为根据”,这就要求我们,既不能因犯罪者的社会出身或本人成分好而放纵姑息,也不能因犯罪者的社会出身或本人成分不好而加重惩罚。由于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的毒害和影响,直到现在,有的审判人员仍然把被告人的社会出身和本人成分,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根据;有的案件已查明确系冤假错案,但因被告人家庭出身或本人成分不好,或历史上有过什么污点,就不予平反或改判,有的甚至拒绝复查。这是违背国家的法律和党的政策的。
在审理案件时,必须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既要了解证明被告人有罪和罪重的事实,也要了解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事实。过去,由于宁“左”勿右思想的影响,有的审判人员往往只注意收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这是一种很大的片面性,必须坚决克服。在事实的认定上,更不允许审判人员由于各种原因而随意取舍。同时,认定事实必须有足够的确凿的证据。不论是人证、物证、书证等,都要反复查对核实。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成为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收集证据的程序和方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总之,事实与证据关系到一个人究竟是有罪还是无罪、罪轻还是罪重,每一个司法工作人员必须以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肃地、慎重地对待这个问题。如果案件的有关事实不是搞得清清楚楚,证据不是搞得扎扎实实,就不能判决。对案件全部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决不许草率从事或主观臆断,更不许弄虚作假。我国司法工作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证明,强调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对于保证办案质量,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一个人究竟是有罪还是无罪,罪轻还是罪重,根据是他的犯罪事实。但是如何定罪量刑,则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仅仅搞清了犯罪事实,而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定罪量刑,同样会出现或枉或纵。
定罪量刑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同执行党的政策是一致的。自五十年代后期以来,有的同志把政策和法律完全等同起来,只讲它们的一致性,不讲它们的区别,认为“政策就是法律”,并这样那样地把法律说成是可有可无的东西。这是法律虚无主义思潮在我国长期泛滥的一个重要理论支柱。后来,这种观点被林彪、“四人帮”利用,造成了严重恶果。现在,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已经颁布,党的有关的方针、政策已经体现在这两个法律中。今后,我们的刑事审判工作,决不可以借口对党的政策精神各有不同的理解,而不严格按照这两个法律的具体规定办事。
审理案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还要解决要不要强调服从阶级斗争形势需要的问题。过去有人说,由于时间、地点和阶级斗争形势不同,一个案件在甲地可以判处死刑,在乙地可以无罪释放。如果这种论点能够成立,那还要刑法干什么呢?事实证明,这种主张已经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多不良后果。过去有不少地方,就是由于往往以阶级斗争形势需要为名,任意定罪量刑,造成罪与非罪界限不清,量刑畸轻畸重。现在,我们国家的工作着重点已经转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轨道上来,今后不会再搞什么大规模的政治运动了。为了坚持法制的统一,使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能够得到严格执行,必须坚决改变定罪量刑服从阶级斗争形势需要的观点和做法。不管在什么时候和什么地方,都要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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