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11月21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
专栏:

做一个坚定的革命派
赵守一
历史进行到转折关头,总是提出对革命者坚定性的考验。粉碎“四人帮”以后,党中央号召向四个现代化进军,历史再一次考验着人们:究竟是和人民同心同德,全心全意搞四化,做一个坚定的革命派呢?还是和人民离心离德,反对搞四化,做一个反对派?或者是口头上赞成搞四化,实际上三心二意,消极动摇,做一个半真半假的革命派?问题摆在我们面前,每个同志都要作出郑重的回答。
值得注意的思想政治动向
粉碎“四人帮”三年以来,我们国家的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已经取得的许多成就中,对于我们的国家和人民来说,具有决定意义的是我们党已经形成了一条明确的政治路线。
以实现四个现代化为中心的政治路线,是粉碎“四人帮”以后提出,经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逐步完善和确立的。它是在正确分析我国社会情况,吸取建国三十年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订出来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讨论,为党的政治路线的形成和确立打下了思想基础。
党确立的这条正确的路线,是不是所有的人都认识一致并自觉地坚决地去执行它呢?并不是。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热烈拥护这条路线,愿意用不懈的努力推动形势向前发展,促进党的路线的实现。但也有一些人,从“左”的方面或右的方面看待党的路线,对党的路线持怀疑、动摇,甚至反对的态度。当然,对这些人要作具体分析。其中大多数是我们的同志,他们在重大的历史转变时期,面对错综复杂的情况,疑虑重重。他们怀疑:党的政治路线是不是右了,国家前途如何,“四人帮”会不会借尸还魂?等等。疑虑导致动摇,动摇影响坚定,以致一些同志产生悲观情绪,对工作消极应付,得过且过,同党和人民保持距离。极少数林彪、“四人帮”的残余分子和顽固的资产阶级派性分子,他们在这场历史转变中已经失去或正在失去既得利益,对党的路线、政策极为不满。他们要坚持林彪、“四人帮”思想体系,但又不敢公开亮出来,只好打着高举的旗号,攻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矛头指向党中央,目的是企图推翻党的政治路线。他们造谣诬陷坚持正确政治路线的同志,挑拨党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阻挠党的政策落实,在我们前进的路上设置种种障碍。
对极少数顽固坚持林彪、“四人帮”思想体系,唯恐天下不乱的人,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对因思想跟不上形势,从而对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作出了不正确理解的同志,应作耐心的思想工作,进行教育。
用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分析政治形势
撇开敌意的攻击和一些糊涂认识,应该说我们有些同志的忧虑是有一定道理的,他们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林彪、“四人帮”作恶十年,流毒既深且广;现在政治局面安定团结,是因为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健在,而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年事已高,他们不在世的时候也许会出问题。这是值得人们思考的事实,但这不是全部的事实。对形势的分析,既要看到因为国际国内阶级斗争还存在,林彪、“四人帮”的残余分子及其影响还存在,旧思想和旧的习惯势力还存在,社会上还有动乱因素,党内也会出现斗争,但更重要的是还必须看到,我们今天的事业符合时代发展进程,它植根于亿万决定历史前进方向的人民之中,具有抑制动乱、克服动乱以至消除动乱因素的社会条件,具有难以动摇的社会基础。
首先,我们已经消除了造成长期动乱的罪恶之首。现在,林彪、“四人帮”已被拉下了权位,他们赖以作恶的帮派体系已被粉碎,他们的流毒和影响正在逐步肃清,政治力量的对比已经大大的有利于人民。
第二,我们有自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委团结一致的领导,有一条明确的政治路线。这条政治路线要求我们,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同心同德,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条路线是不是右了呢?如果用林彪、“四人帮”的极左路线作尺度来衡量,确实是右了,确实是后退了,但如果用历史唯物主义来衡量,则会发现它正好回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上,回到了社会发展规律的轨道上。
第三,我们恢复和落实了被林彪、“四人帮”破坏、歪曲了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赢得了人心。如党的农村经济政策、按劳分配政策、民族政策、工商业政策、摘掉改造好的地主、富农帽子的政策等,几乎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利益,深受人民的欢迎。尽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左”右思潮的干扰,在中央领导下,各级党的领导还是坚定地执行了这些政策。
第四,复查、平反和改正了大量冤案、假案、错案,基本上分清了历史上被林彪、“四人帮”颠倒了的大是大非。平反纠正冤、假、错案,不仅调动了受害者、株连者的积极性,也激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热情,推动着形势向前发展。
第五,粉碎“四人帮”以后,国民经济从濒于崩溃的边缘转上了迅速发展的轨道。
历史告诉我们,政权的得失存亡,决定的因素不是几个人的主观意志,而是人心党心,是政治路线。只要我们的党和人民,坚定地执行正确的路线和政策,工作上不犯大错误,随着革命的深入,林彪、“四人帮”的残余分子终究要除净,他们的流毒和影响终究要肃清,动乱的因素终究要消灭,革命的形势终究不可逆转。不认识到这一点,会犯极大的错误。
正确地进行工作和斗争
党的路线是在斗争中形成的,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是靠斗争得来的。因而,党的路线还要到斗争中去贯彻,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还得靠斗争去巩固和发展。在这场深入进行的斗争中,对每一个革命者来说,最需要的是坚定,是和党一条心,以百折不挠的毅力,进一步克服任何时候出现的任何不安定团结的因素,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此,我们面临着多方面的艰巨的工作。
建国三十年来的经验告诉我们,党要率领人民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必须让人民充分看见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这种优越性不能只满足表现在理论上,更重要的是表现在资本主义所没有的高速度上。国民经济搞上去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充分显示出来了,人民就会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自觉自愿地跟党前进。相反,如果国民经济搞不上去,人民起码的生活条件不能得到保障,迟早总有一天会天下大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号召,从今年起实现工作着重点的转移,要求各级党委的主要精力用于抓经济建设。从现实中看,工作重点转移的情况是不平衡的,有相当一部分党委,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或其它原因,还没有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抓经济上来,这是需要抓紧解决的问题。应当迅速形成这样一个局面:党内党外、上上下下、城市乡村,都聚精会神搞四化,同心同德搞四化,全心全意搞四化,以壮大我们的经济基础。
要努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民主与法制,是维持社会安定,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近十多年来,我们的党、我们的国家和我们的人民,深受无严格的党规国法之苦。吸取这个沉痛的历史教训,我们党已开始立规,国家也开始立法。这是人民用巨大代价换来的,要坚决地把这个已经开始了的过程继续下去,使党规国法不断完善,使民主有法律的保障,给国家以生机,给社会以安定。
要正确进行党内斗争。党内矛盾是社会矛盾的反映,只要社会矛盾存在,党内斗争是不可避免的,但党内斗争要正确地进行。正确进行党内斗争,必须深刻认识到,党内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因此,党内斗争应该是思想斗争,应采取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进行。党内斗争的目的,是弄通思想,团结同志,不是为了整人,更不是为了打倒谁,搞臭谁。党内斗争还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遵照党规党法进行,决不允许个别人徇私报复,防止被某些野心家所利用,切实保护党员的正当权益,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要教育干部和群众,不断提高精神境界,积极医治党内、人民内部的伤痕。林彪、“四人帮”在党和人民中间造成的巨大伤痛,严重影响党的团结和人民的团结。我们要面对这一现实,做艰巨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如果我们不注意这个问题,伤痛可能会缠绕一代人甚至几代人。医治伤痛,愈合伤痕,重要的在于正确对待不同观点的同志和追随林彪、“四人帮”犯过错误的同志。应以大局为重,对不同观点的同志,通过谈心教育,解开疙瘩,取得一致,对犯错误的同志,要多施雨露,少下风霜,允许犯错误,允许改正错误。
我们还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和以党性为标准的组织路线。思想路线是政治路线的基础,不解决思想路线,政治路线是靠不住的。不解决思想路线,一些是非难以分清,就不能解放思想,就不能把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建设社会主义。因此,要继续搞好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讨论,通过讨论解决思想路线问题,解决思想僵化半僵化问题,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看问题,朝气蓬勃地干工作。保证政治路线贯彻落实的是组织路线。政治路线要通过具体的人去执行,是由赞成的人来执行,还是不赞成的人来执行,或者中间态度的人来执行,结果会大不一样。所以,必须以党性为标准,以对待党的路线的态度为标准,培养干部,选拔接班人。这是关系到党的事业能否兴旺发达的长远大计。
总之,我们处在一个伟大时代,面临着许许多多的工作。实现四个现代化是这个时代的中心,是国家的大局,是最大的政治。对待四个现代化的态度,已成为衡量一个人是真革命、假革命,还是半真半假革命的标志。应该说,什么人跟人民一道全心全意搞四化,他就是革命派,什么人站在“四人帮”的立场上反对四化,他就是反革命派。什么人只是口头上赞成搞四化,而行动上同党和人民保持距离,他就是一个口头革命派,如果不但在口头上而且在行动上和人民同心同德搞四化,他就是一个坚定的革命派。我们的党员、干部应该首先用这条标准衡量一下自己,看看自己在实现四化这个根本问题上,是不是同党一条心,是不是坚定不移。至今神思恍惚、犹豫动摇的同志应该明白,短暂的犹豫是许可的,长期的动摇是有害的,终究会被历史遗弃的。列宁曾经指出,小资产阶级的革命者,在事变的每一转变关头都在犹豫动摇,“在这种社会基础上面,任何社会主义都是建不成的。只有毫不动摇地遵循自己的道路前进,在最困难、最艰苦、最危险的过渡时期也不灰心失望的阶级,才能领导被剥削的劳动群众。我们不需要疯狂的热潮。我们需要有无产阶级铁军的步伐。”
(原载安徽《江淮论坛》,本报有删节)


第3版()
专栏:

法律顾问
上海《民主与法制》杂志自八月创刊以来,已出到第四期。它办得生动活泼,深受群众欢迎。特别是《法律顾问》专栏,答复群众来信,读者十分爱看,我们这里选登几组。
——编者
被判有期徒刑缓刑的人表现较好可免刑吗?
来信编辑同志:
我厂医务室有一个医生,过去因为医疗事故而被判处过徒刑缓刑。现在她工作表现很好,不仅在厂里为职工治病认真负责,下班后,还常去一些行动不便的职工家里送诊上门,并且不计报酬,不收礼物。我们厂的工人都很感动,不少人想联名写信,要求法院免去她的缓刑处罚。因为我们不懂法律,不知这样做是否妥当?
龚复康等十一人
复信龚复康等同志:
根据来信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没有必要联名写信向法院提出免去缓刑处罚的要求。因为缓刑本身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被判刑的人的一种考验期限。你们厂的这位医生,既然在缓刑期间未再犯罪,那么缓刑期满,原判的徒刑也就不再执行。这里不发生减刑或免刑的问题。另一方面,你们如能在厂里宣传一下,对被宣布过有期徒刑缓刑的同志不要予以歧视,倒是有必要的。而那位医生如果还怀有惴惴不安的心理的话,则应对她做好思想工作,让她扔掉思想包袱,继续努力,把工作做得更好。
共产党员给作为被告的姐姐辩护是否包庇罪犯?
来信编辑同志:
我是一个小学教师,共产党员。我姐姐是一个没有文化的劳动妇女,因为家庭养鸡生蛋属于谁的问题,和婆婆发生争吵。婆婆一时想不开,服毒自杀了。为此,我姐姐被公安局逮捕,检察院起诉到法院。我们乡下请不到律师,姐姐委托我为她辩护。但是,我的女朋友(是我同一学校的教师)和她的父亲(公社干部)都坚决反对我给姐姐当辩护人。他们认为,如果我为姐姐辩护,就是包庇罪犯、丧失阶级立场的表现。我怕犯错误,连累女朋友的前途,思想上很苦闷。请问:共产党员给作为被告的亲人辩护,是否包庇罪犯?我可以为姐姐辩护吗? 孙宝华
复信孙宝华同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精神,你姐姐委托你替她辩护,你作为近亲属,是完全可以的。
你的女友及其父亲担心你犯错误而坚决反对你充当辩护人,恐怕主要是对我国法律规定的辩护制度还不够了解之故。你可以向他们说明,被告并不等于罪犯。“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上有明文规定的。辩护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认为“被告”等于“罪犯”,“辩护”等于“包庇罪犯”的看法是错误的。当然,作为辩护人,应当实事求是,不要捏造事实、歪曲法律来为被告人开脱罪责。只要这样,你不但不应当害怕辩护,而且应当理直气壮地为你的姐姐出庭辩护。
儿子有无代偿父亲生前所欠债务的义务?
来信编辑同志:
张××是我父亲生前的朋友。前不久,他到我家来,声称我父亲生前向他借过三百多元钱未偿还,要我代父亲清偿这笔借款。可是,我父亲已去世一年多了,他临去世时也未提到过此事;而张××又拿不出充分的凭证来说明我父亲确实欠过他的钱。我感到十分为难。请问:我是否有义务偿还这笔钱?
金小筠
复信金小筠同志:
按照常理,父亲生前所借的债款,如父亲死后的遗产已由儿子所继承,则儿子有代偿父亲生前所欠债款的义务。不过,象你所说的情况,父亲临去世时未交代有这笔债务,而债权人又无人证物证来证明这种债务关系,如果事实确是如此,你可以拒绝偿还这笔款项。
判处徒刑缓刑的人工资可否照发?
来信编辑同志:
我车间发生过一次爆炸事故,有好几个人受伤,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很大。为此,我们车间的主任被判处了有期徒刑缓刑。现在他仍然是我们车间的主任,工作也很努力,我们车间每个月都超额完成生产任务。最近在学习新法律时,工人们对他的工资待遇问题发生了争论。有的说,因为他的职务没变,工作也努力,工资应该照发。有人却说,他既然被判处了徒刑缓刑,那就应该相应减少工资,如果工资依旧照发,是违法的。这两种说法那一种对呢? 巩永华
复信巩永华同志:
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精神,我们认为被判徒刑缓刑的人,如果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是可以仍在原工作单位担任原来职务的。组织上不再给予降薪处分,不能认为是违法行为。你们的车间主任既然还是留任原来的职务,还能够胜任工作,那么发给他原工资也是应该的。当然,如果受处分的人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不能担负原来职务的,则应根据按劳分配原则,按照职务,发给相应的工资。
“教育释放”算不算刑事处分?
来信编辑同志:
我们厂在粉碎“四人帮”以前,因为一个保密产品发生事故,有好几个工人有牵连,曾被公检法军管组抓起来,后来被判为“事出有因,查无实据,予以教育释放,以观后效”。据我所知,在其他厂中也有类似处理的人。请问,象这样的人在历史上算不算受过刑事处分?
鲍南放
复信鲍南放同志:
我国刑法上没有这种刑罚。在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被宣判为“事出有因,查无实据,教育释放”的人,不是个别的。我们认为,如果法院审理查明确实没有犯罪行为,无论被告人有什么缺点、错误,都应明确宣判无罪。今后不应当再用什么“教育释放”一类的判决。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可否和其他社员一样领工分?
来信编辑同志:
我们生产队的丁虎是一个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他和其他社员一样劳动,甚至有时比其他社员还劳动得多一点。请问:象丁虎这样的人,可否和其他社员一样领取工分?在法律上有无明文规定?请解答。
王根福
复信王根福同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的规定,你队丁虎是应当和其他社员一样领取工分的。
判处徒刑缓刑期间的职工可否计算工龄?
来信编辑同志:
我厂有一个工人老师傅,为人老老实实,工作勤勤恳恳,生产劳动很好,但是有一次主要是由于他的过失而发生了一次严重事故,造成了数人残废的后果,为此,曾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处分。在缓刑期间没有犯过任何错误,还经常在下班后去照料残废的同志。群众对他的反映也很好。请问:这个老工人在缓刑期间的工龄是否还可计算?
钱英人
复信钱英人同志:
根据我国有关政策法令的规定,有期徒刑缓刑只适用于人民群众中犯普通刑事罪、情节不太严重、宣告缓刑后放在社会上没有什么危险、群众又没意见的被告人。根据来信中所讲的情况,被宣告缓刑的这个工人老师傅,属人民群众中犯普通刑事罪,被判有期徒刑、没被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工作单位工作,因而他在缓刑期间,是可以计算工龄的。
(选自《民主与法制》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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