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10月17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
专栏:

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郭驹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对待宗教信仰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一项长期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历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中,都作了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这既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障,也是我们对待宗教信仰问题的法律依据。在林彪、“四人帮”横行的日子里,党的这一政策受到了极大的破坏,信教群众信教自由的权利遭到了粗暴的干涉。今天,全国出现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各族人民正在为实现四化进行新的长征,正确地理解和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于更好地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爱国人士,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四个现代化贡献力量,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
世界上主要的宗教,佛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在我国都有悠久的历史,相当一部分群众信仰宗教,特别是在某些少数民族中,宗教还有较深的影响,在国际上的影响还很广泛。
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宗教问题。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同志就多次阐述过马列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我们党规定了一条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路线和一系列具体的方针、政策。全国解放以后,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写入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宗教信仰受到了政府的尊重和法律的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作了大量工作。广大信教群众和全国各族人民一道,在各条战线上为社会主义事业贡献力量,在政治上获得了解放,经济上得到了翻身。毛主席、周总理、朱委员长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接见宗教界人士,并作了许多重要指示,鼓励他们反帝爱国,为社会主义祖国多做贡献。我国各个宗教,根据广大信教群众的要求,在人民政府的支持下,先后建立了自己的宗教团体或爱国组织,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反帝爱国运动,改变了国内外剥削阶级控制中国教会的状况,废除了各教中的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实行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民主管理。宗教界爱国人士不仅在协助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而且他们自己在政治思想上也大有进步。总之,在宗教工作战线,党中央的革命路线也是占着主导地位,成绩是主要的。
但是,前些年,林彪、“四人帮”对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破坏,是极其严重的。他们肆意践踏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破坏宗教政策,取消宗教工作,竟然宣称宗教“已经不存在”,“宗教已经进了历史博物馆了”。他们粗暴地干涉群众的宗教信仰,封闭和拆毁寺庙教堂,强行禁止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企图用行政命令的手段“消灭”宗教。他们颠倒敌我关系,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把宗教界的爱国人士和不少信教群众视为“牛鬼蛇神”、“专政对象”,进行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甚至划为反革命,以种种莫须有的罪名,制造了不少冤案、错案、假案。他们把少数民族的某些风俗习惯,一律视为宗教迷信,强行禁止,破坏民族团结。他们在宗教问题上的胡作非为,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破坏了党的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破坏了党和群众的关系,搞垮了做宗教工作的干部队伍,搞乱了阶级阵营,挫伤了广大信教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严重影响了生产建设。与此同时,也有一小撮坏人乘林彪、“四人帮”造成的社会混乱,煽动群众的宗教感情,大搞非法的迷信活动,对信教群众进行经济剥削和人身摧残。这些人,事实上是林彪、“四人帮”的社会基础,其中有的人就是打砸抢分子。
粉碎“四人帮”以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了重申和贯彻,受到了广大信教群众的欢迎。但是至今在一些地方,林彪、“四人帮”的极左路线在一部分干部中还有很深的影响,要肃清其流毒,正是长时期的任务。
(二)
林彪、“四人帮”破坏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提出“消灭”宗教的极左口号,在政治上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恶果,在理论上也是反马克思主义的。
马克思主义者是不信宗教的,认为宗教是同唯物主义、同科学根本对立的唯心主义体系。但是,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从来认为,宗教是历史的产物,有其自身的发生、发展、消亡的客观规律,只有赖以发生、存在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消失之后,宗教才能最后消亡。同时,还应看到,宗教信仰是思想领域里的问题,信教群众的绝大多数是劳动人民。人民群众在信仰方面的差别,并不妨碍他们在经济上有共同的利益和政治上的团结。正如列宁在《社会主义和宗教》中指出的“被压迫阶级为创立人间的天堂而进行的这种真正革命斗争的一致,要比无产者关于天堂的意见的一致更为重要。”对于信仰宗教这种人民群众中思想领域里的问题,毛泽东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不能强制人们放弃唯心主义,也不能强制人们相信马克思主义。凡属于思想性质的问题,凡属于人民内部的争论问题,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决,只能用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解决宗教问题的根本途径,只能是团结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彻底消除一切剥削,高度发展科学技术,极大地提高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人们的思想觉悟,逐步消除宗教产生、存在的根源。历史经验证明,这是正确处理宗教问题,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唯一正确的政策。
有些人在宣传贯彻宪法第四十六条的时候,只讲有不信教的自由,不讲或不敢讲有信教的自由,这显然是不全面的。有的同志怕宣传了信教自由会被扣上
“右倾”、“投降”的帽子,这是林彪、“四人帮”的流毒没有完全肃清的反映。对于宪法第四十六条的正确理解,应该是:对国家来讲,信教或不信教都是个人的私事,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政治上不因信教而受到歧视,各种宗教在政治上一律平等,没有也不允许有占统治地位的宗教。
还有人认为:允许信仰宗教,只是允许人们在自己的头脑里信,而无需或不允许有任何表现形式。这种认识也是错误的。既然允许人们信教,当然应该允许有一定形式的宗教活动(如念经、礼拜、过宗教节日等等)、宗教制度、宗教组织存在。只要这些活动不妨碍生产和社会秩序,那就应当允许。为了尊重信教群众过正当宗教生活的合法权利,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允许有适当的宗教活动场所。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了“宣传无神论的自由”。这并不意味着禁止宣传有神论。毛泽东同志说过:“我们在人民内部,是允许舆论不一律的,这就是批评的自由,发表各种不同意见的自由,宣传有神论和宣传无神论(即唯物论)的自由。”因此,宗教职业者在寺庙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宣传宗教教义应该是允许的。宣传无神论不应在寺庙、教堂或者在举行宗教仪式的处所进行,更不应采取简单生硬的方法,强迫人们接受。这样做可以避免造成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的无益争论而影响团结。
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同时也必须自觉地维护人民政府的集中统一领导,维护祖国的独立和统一,维护体现全体人民意志的政策法令,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任何利用宗教迷信破坏安定团结,破坏四个现代化的行为都是错误的,是不能允许的。我国新颁布的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在第一百六十五条又规定:“神汉、巫婆借迷信进行造谣、诈骗财物活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说明,必须正确地全面地理解和行使信教自由的民主权利,对于那些曲解宗教政策,利用宗教迷信进行非法和违法活动,妨害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的人,要进行教育,制止他们的活动,违反政府法律,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三)
当前,全面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正确处理宗教问题,应解决以下几个认识问题。
第一,要充分认识宗教问题的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和复杂性(简称五性),宗教问题绝不是经过几次政治运动或者用行政命令的手段所能解决的。对待群众的思想信仰问题,只能说服教育,不能强迫命令;只能正面引导,不能压制打击;只能采取民主的办法,不能采取粗暴甚至专政的手段。否则,不但不能解决问题,而且是十分有害的。
第二,应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宗教问题一般说来,是人民内部的、思想领域的问题。披着宗教外衣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的人是极少数。应该划清思想信仰问题同政治问题的界限,一般政治问题同敌我问题的界限。对信教群众在政治上不得加以歧视,信教的和不信教的群众在政治上一律平等。列宁早就指出:“在公民中间,完全不允许因为宗教信仰而产生权利不一样的现象。在正式文件里应当根本取消关于公民某种信仰的任何记载。”如有人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活动,那就不是什么宗教信仰问题了,而是违反国家法律的问题了。对此,我们也应该头脑清醒。极少数反坏分子,在宗教问题上,从来就害怕人民群众的团结,害怕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他们总是以挑起宗教仇视来达到其反社会主义的目的。对于他们的破坏活动,我们决不能放松警惕,只要我们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信教群众正当的宗教活动,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管理,就可以使反坏分子难以混在人民群众中进行破坏和捣乱,就可以团结人民有效地打击敌人,巩固我国的无产阶级专政。
第三,我国的宗教,特别是伊斯兰教和喇嘛教,在少数民族中有较深的影响。民族和宗教,既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同时它们之间又有联系。我们应当充分注意这两点,决不允许以解决民族问题为由,维护宗教封建特权,也不应该把民族问题当做宗教问题来处理。
第四,宗教界的爱国人士,是我国革命的爱国的统一战线的一个组成部分。过去党对宗教界人士实行团结、教育、改造的政策是完全正确的,是有成绩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经过革命实践的教育和政治学习,绝大多数宗教界爱国人士在拥护党的领导,走社会主义道路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粉碎“四人帮”之后,他们拥护党中央,拥护新时期的总任务,坚持反帝爱国的立场,爱国守法,对祖国的现代化建设表现热忱。因此,我们应该抓紧落实对他们的政策,在向四个现代化进军中,要进一步团结他们,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他们贡献自己的力量创造条件。当然在新的长征中宗教界人士还要继续进行学习,改造思想,不断进步。
第五,要继续加强对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爱国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对他们进行爱国守法和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科学文化的宣传,教育他们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积极地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同时,在实际斗争中,不断地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但是,这种宣传教育,应坚决避免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更不应强迫人们不信教。
如何对待信教群众,不只是工作方法和思想方法问题,而且是群众观点问题,我们都应当重视这项工作。要认真落实党的政策,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参加社会主义建设。
能不能在本世纪内实现四个现代化,决定着我们国家和民族的命运,当前全国人民正在为之而努力。我们相信,只要加强党的领导,做好工作,广大信教群众和爱国的宗教界人士,一定能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维护党的领导和无产阶级专政,自觉遵守政府的一切法律、法令,维护和发展我国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在党中央领导下,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做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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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积极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各级党组织,把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工作当作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做好民族工作的关键来抓。全州少数民族干部已占干部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一点九,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七个县,少数民族干部占这些县干部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七点六。广大少数民族干部在各项工作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自治州各级党委为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都注意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他们组织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党的民族政策,调查湘西的历史和现状,正确分析少数民族干部的特点(土生土长,熟悉本民族的历史和现状,同本民族群众有密切联系,是党在少数民族地区的骨干力量),同时认真总结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经验。通过经常性的学习、调查、分析和总结,各级党委不断提高认识,加强了对这一工作的领导。近几年,更坚持做到把培养少数民族干部问题列为党委的重要工作议题,认真研究,经常讨论。在布置、检查、总结工作时,都把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列为一项内容。党委明确分工,责任到人,重点培养,使大批少数民族干部健康成长。
自治州各级党委从实际出发,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土家族和苗族都没有本民族的文字,文化水平较低。针对这一特点,各级党委特别注意帮助少数民族干部学文化、学理论,组织他们分别到民族院校、党校学习。土家族女干部、古丈县委副书记彭继美在院校学习后,不仅能读书、看报、写文章,而且提高了组织领导能力。少数民族干部长期在山区工作,在思想认识上容易产生局限性,州委就组织他们到外地参观学习。为了帮助少数民族干部增加实际的领导工作经验,各级党组织一方面给他们重担子挑,放手让他们大胆工作;另一方面搞好传、帮、带。土家族干部杨正午是近几年培养提拔的年轻干部。他被提为县委副书记后,就让他带领工作队,到基层蹲点。他在基层搞了三年,到了三个公社,那里的面貌都有了较大变化。去年初,原县委书记林宝珍调州里工作,离任前,他同接任县委书记的杨正午对全县的工作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研究,帮助杨正午掌握全面情况。
自治州各级党委认真落实少数民族干部政策。文化大革命前,全州担任公社副书记以上职务的六百多名少数民族干部,在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绝大多数都“靠边站”了。现在逐个落实了政策,作了比较恰当的安排,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
为了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干部的领导骨干作用,自治州各级党组织十分注意增加领导班子中的少数民族干部。近几年来,先后提拔了一千四百多名少数民族干部,充实到各级领导班子中去。州、县、社三级党委会和革委会的委员中,少数民族干部已占百分之四十多,相当于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州总人口的比例。
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过程中,各级党委特别注意做好汉族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之间的团结工作。经常教育汉族干部要防止和克服大汉族主义思想,教育少数民族干部防止和克服地方民族主义思想。教育各民族干部互相尊重,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使各族干部都能充分发挥骨干作用。
中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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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科右前旗落实民族政策初见成果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前旗抓紧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做了七件大事。
一、旗设立了民族事务委员,专门办理民族事务。二、选配一批少数民族干部到各级领导部门。旗委、旗革委会和一些少数民族聚居的公社第一把手都是少数民族干部。三、八个蒙古族聚居的公社明确了以牧为主,农牧林结合,突出了牧业生产。四、全旗已有四所民族中学,其中一所列为重点学校。在乌兰浩特镇内设有一所重点民族小学。五、重建了乌兰浩特蒙医院,开办了蒙药厂。蒙医院开业以来,每天接待就诊患者四百多人次。六、发展民族工业。全旗已有七家民族工业工厂。七、恢复蒙古族语言文字的使用。
马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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