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8月19日人民日报 第6版

第6版()
专栏:

越南当局应该回到一九五五年协议的道路上来
本报记者述评
中越两国政府关于居住在越南的华侨问题的谈判已经举行了两次。在此以前,双方就中国派船接运难侨问题还进行了二十次会谈。但是,这些会谈和谈判都毫无进展。不仅如此,越南方面反而在此期间加紧迫害和驱赶华侨。就在双方副部长级谈判开始前后,越南方面竟在友谊关边境地区、北仑桥上和河内等地,连续制造多起迫害华侨的事件,蓄意恶化谈判气氛。对于这种状况,人们不能不问:中越双方谈判难以取得进展,究竟是什么原因?
越南代表在第二次谈判会议上的发言,为这个疑问提供了明确的答案。他在发言中谈到一九五五年中越两党关于华侨问题的协议时,声称在越南北方的“华人”已经完全成为越南公民,“一九五五年的协议只是对北方的华人在他们还不是越南公民的时候才适用的。”至于在越南南方的华侨,他说,“一九五五年中越两党在越南南方华人问题上从未达成任何协议”,因而“对越南南方华裔越南人不能适用这一协议。”
越南当局用这种方式公开宣布一九五五年中越两党关于华侨问题的协议已经归于无效,这是越南当局违反一九五五年协议的一篇不打自招的自供状,也是越南当局迫害华侨的一个不容抵赖的铁证。越南方面的发言也充分证明,中越双方关于华侨问题谈判之所以难以取得进展,完全是由于越南当局从根本上推翻了一九五五年的两党协议。
一九五五年中越两党的协议,是中越双方处理和解决华侨问题的根本依据。这个协议绝不是象越南当局所宣称的那样已经无效,而是依然有效,并且有待于贯彻实施。
一九五五年,中国共产党根据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精神和中越两国的团结友好关系,根据中国政府鼓励海外华侨加入居留国国籍的一贯政策,经过同越南劳动党多次交换意见,双方确认:旅居越南北方的华侨,在和越南人民享有同样权利的前提下,经过长期、耐心的思想说服和教育工作,按照自愿原则,可以逐步转为越南籍公民。至于居住在越南南方的华侨问题,则须等到越南南方解放之后,再由两国另行协商解决。
一九五六年三月二十日,越南劳动党中央曾经写信给中共中央,表示同意中国方面“提出的对越南北方和南方华侨的政策”。所以,越南方面说中越双方从未在越南南方华侨问题上达成任何协议,是不符合事实的。
在一九五五年两党协议中,强调华侨转为越南籍公民必须经过长期、耐心的思想教育和根据华侨的自觉自愿。这是越南方面一再表示完全同意的。越南党和政府曾在一些文件中说过,“领导北方华人逐步将国籍转为越南民主共和国公民”是一个“总的、长期的方针”,“只能经过长期的运动过程才能实现,必须慎重地进行许多具体工作,特别注意进行不懈的、耐心的说服和教育工作。决不是在一个短时期内或者依靠行政命令的办法可以做到的”。越南方面的文件,多次强调华侨转籍必须根据自愿的原则,指出,必须始终经常掌握的原则是:华人转入越南国籍应由他们完全自觉自愿,绝不能强迫;“如果有人还不自觉自愿地转为越南籍公民,则仍给予一切权利,不得歧视,也绝对不能急躁,用命令方式强迫他们或轻视他们。”
十分清楚,越南方面给予华侨以近似越南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这是为华侨在自愿的基础上转籍为越南公民创造条件。在越南代表发言中侈谈越南方面如何“为他们逐步自愿转为越南公民创造条件”,和华侨“的的确确投身到越南人民的战斗和建设生活”,“与越南人民患难与共、休戚相关”,以此证明越南北方的华侨,“按照两党中央达成的协议,早已成为越南公民”,并且反咬一口,诬蔑中国方面要求根据自愿原则解决华侨国籍问题是“提出颠倒是非的论调和蛮横的要求”。这真是竭尽诡辩之能事,无理到了极点。
请问越南当局,越南方面为华侨逐步自愿转为越南公民创造条件和华侨投身于越南的战斗与建设,这就等于华侨自觉自愿转籍为越南公民了吗?越南当局在一九七五年以前基本遵守了一九五五年协议,从而调动了广大北方华侨参加越南的战斗与建设的积极性,这难道可以用来掩盖一九七五年以后越南当局全面背弃一九五五年协议、迫害和歧视华侨的事实吗?广大华侨同越南人民患难与共,休戚相关,结果却落得个受到越南当局的残酷歧视与迫害,甚至被大批驱逐回国,这难道就是越南当局口口声声宣传的“仁义”与“良心”的具体表现吗?你们违反一九五五年协议,强迫华侨加入越南国籍,然后又用所谓华侨已经成为越南公民为借口,否定一九五五年协议的有效性,这种连环套式的狡诈伎俩,绝对掩盖不了你们违反一九五五年两党协议的责任。在越南南方的华侨问题上,越南代表的诡辩简直到了语无伦次的地步。他承认吴庭艳集团曾经强迫华侨加入越南国籍,中国政府是反对这种做法的。然而他避而不谈当时越南方面是支持中国政府的立场的,避而不谈越南方面多次公开声明给予华侨自由选择国籍的权利这个事实。不仅如此,他接着说,当时有数以万计的“持台湾、香港等地身份证”的“华侨”没有加入越南国籍,“这也就是说,二十几年来,大部分越南南方的华侨已经加入了越南国籍,成了华裔越南人。这是历史事实。”
这真是一段奇文。请问越南当局,这是什么“历史事实”?是吴庭艳集团的历史?你们的历史?还是你们同吴庭艳集团是同一个历史?你们当时和现在同谁有外交关系?你们承认的华侨是持有台湾、香港等地身份证的中国人,还是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自己祖国的中国人?你们用少数不能称之为华侨的人没有加入越南国籍,来证明真正的华侨加入了越南国籍,这又是什么逻辑?直到一九七七年十一月,越南的一位领导人还在同中国领导人的谈话中承认,在西贡有六十万华侨。怎么过了还不到一年,你们却说什么二十几年来越南南方已经没有华侨而只有所谓“华裔越南人”了呢?难道你们那位领导人说话是不代表越南当局的吗?
列宁说过:“事实是很顽强的东西。”在事实面前,一切造谣、诬蔑、抵赖、诡辩都是没有用的。越是这样搞,就越是破绽毕露,丑态百出。越南当局违反一九五五年中越两党协议,是目前两国在华侨问题上发生争端的根本原因。越南当局必须端正对待一九五五年协议的态度,双方在谈判中才可能有共同语言。越南一位领导人在一年以前曾经说过,一九五五年两党协议非常合情合理,最好是回到一九五五年双方达成的协议上来。我们希望,越南当局要说话算数,从现在起,改弦易辙,停止对华侨的迫害和玩弄各种骗不了人的花招,拿出诚意,回到一九五五年两党协议的正确道路上来,合理地解决华侨问题,使中越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能够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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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园田外相就缔结日中条约在国会进行答辩
苏联如进行恫吓日本将加以抵抗
新华社东京八月十八日电 日本外相园田直八月十八日在国会上就日中和平友好条约进行答辩时说,如果苏联因为签订日中和平友好条约而对日本进行恫吓的话,日本将加以抵抗。
据日本共同通讯社报道,园田八月十八日在国会众议院外务委员会会议上作了关于日中和平友好条约问题的报告,在回答质询时说,“我们认为,日本和中国缔结友好条约,建立信任关系,对亚洲的稳定和和平是重要的,所以才缔结了这项条约。”
园田说,缔结“日中条约,并不是干了一件坏事,根本不打算对苏联进行解释,如果苏联单方面地进行恫吓的话,我们将加以抵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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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仲曦东团长就滞留边境华侨问题答记者问
新华社河内八月十八日电 参加中越两国关于越南华侨问题谈判的中国政府代表团团长仲曦东,今天在河内答新华社记者问,指出越南政府代表团团长黄碧山八月十七日就解决滞留在中越边境越方一侧的华侨问题对越南通讯社记者发表的谈话,不完全符合谈判的实际情况。
据越通社报道,黄碧山团长八月十七日答越通社记者问时说:“我们在八月十五日会议上,提出了以下明确要求:‘……如果中国方面仍然一味继续关闭口岸,就必须让越南方面把这些人送回居住地谋生,中国方面不得暗地或公开唆使他们赖在口岸等待,给越南边境地区制造混乱。’中国政府代表团团长仲曦东在这次会议上发言时宣布:‘如果越南方面把他们送回原居住地,我们表示欢迎’。”这种说法,给人的印象是:中国政府代表团团长实际上默认,这些华侨是受中国方面“唆使”而“赖在口岸”上的;而把这些华侨送回原居住地的建议是越方首先提出、中方才表示同意的。
新华社记者就越通社的这一报道走访仲曦东团长。仲曦东团长指出,黄碧山团长的谈话,没有正确表述我方的意见。事实上,关于滞留在中越边境越方一侧的华侨问题,我们在中越副外长级谈判第一次会议上,就提出了要求越方立即予以解决的呼吁;而在第二次会议上,我们再次就此事郑重提出建议。
他说:“在第二次会议上,是中方首先发言的。我在发言中正式提出:‘为了维护中越两国人民的友谊,为了维护中越两党关于华侨问题的协议,为了使谈判能够取得成果,我们郑重提出:要求越南方面立即停止歧视、排斥、迫害和驱逐华侨;对那些被驱赶到中越边境口岸的难侨,准许他们回到原侨居地,保障他们的正当权益和生活权利,以创造有利于谈判的气氛。”
“在我发言后,黄碧山团长发言。他在发言时要求中国方面开放口岸,并要求中国方面让越南方面把滞留边境越方一侧的人送回原居住地。我说:‘你们送,我们欢迎,我今天的发言已讲了这一点。’”
仲曦东团长指出:“对于滞留在中越边境越方一侧的华侨,中国方面早就一再劝说他们回原居住地。但是越南方面在第二次会谈之前,不但未表示同意我们合乎情理的建议,反而企图继续驱赶华侨回中国。就在第二次会谈中,越方还先要求中方开关把滞留在中越边境越方一侧的人放到中国去,继而才提出越方愿意接华侨回原居住地。同时还对中方加上了几句无理指责和要求的话”。
仲曦东团长表示:“我们对越方愿意把滞留中越边境越方一侧的华侨送回原地安居,这一点,自然是赞成和欢迎的。我们要求越方切实保证这些华侨的人身安全,保证他们回到原居住地后得到妥善安置,并保障他们的生活和就业,不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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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斯里兰卡和菲律宾报刊发表文章
揭露苏联利用越南在亚洲进行扩张
泰国报纸抨击苏联在越南金兰湾建立军事基地
新华社科伦坡八月十八日电 斯里兰卡泰米尔文月刊《无产者》在八月的一期中刊登了一篇题为《苏联需要一个亚洲的古巴》的文章,揭露苏联社会帝国主义利用越南,在亚洲地区进行扩张的阴谋活动。
文章指出:“苏联社会帝国主义为了瓜分世界、夺取世界霸权,使出了九牛二虎之力。今天,苏联想吞并整个非洲的野心已经暴露在全世界面前。我们可以看到,苏联社会帝国主义在非洲把古巴作为爪牙,在非洲上万的古巴军队已成了苏联社会帝国主义侵略的工具。”
文章说,“苏联帝国主义极力推行‘亚洲集体安全体系’,企图控制亚洲,但这种企图遭到了亚洲国家的强烈反对。社会帝国主义还想方设法把许多亚洲国家纳入它的势力范围。它通过越南提出要把印度支那国家组成‘印支联邦’。柬埔寨强烈反对这一阴谋,许多亚洲国家也反对这一计划。因此,越南被推了出来,说什么它同柬埔寨有边界争端,以武力侵略柬埔寨。越南还被用来反对中国。所有这些都表明,越南当局的背后是苏联社会帝国主义。”
文章说:“这些活动提醒人们,亚洲将出现另一个古巴。世界人民和越南人民如果提高警惕,就能粉碎苏联社会帝国主义的各种阴谋。”
新华社马尼拉八月十八日电 菲律宾《今日公报》八月十八日发表文章,揭露越南在远东充当苏联的代理人的面目。
文章说:“不久前,越南还在公开指责东盟是美帝国主义的工具。而在最近,河内设法利用在吉隆坡召开的东盟外长会议为自己的利益服务,它带着预言家的热情宣称它发现需要在东南亚国家的范围内建立一个和平、友好和中立地区。其实,这是东盟早就提倡的一个原则。”
文章说:“最近发生的一些事件说明越南政策受苏联政策的影响有多深。的确,可以这样说而不用担心会产生矛盾:越南是苏联在远东的代理人。”文章指出,应当从越南是苏联的特洛伊木马这个角度来认识越南在东盟的存在。“对东盟来说,欢迎的拥抱将是死亡的接吻”。
新华社曼谷八月十七日电 泰国《联合日报》八月十七日就苏联在越南金兰湾建立军事基地发表评论指出:“越南当局或许还要狡辩,但事实就是事实,任它如何强辩、否认,事实还是摆在那里”。
评论说,越南当局曾诬指中国强迫其放弃自由独立。“好一个‘自由独立’!把自己的领土供人家建立军事基地,国家主权已不复存在,还有什么面目侈谈独立,或许这就是越南式的独立吧!至于‘自由’,军事基地等于军事占领,还有自由吗?甚至必须服从苏联的指挥,与曾经支持帮助自力抵抗侵略的中国兄弟为敌,这又有什么自由可言呢?”
评论指出:“看来自由是有的,就是反华排华的自由,不许中国护侨撤侨,不许华侨有回国的自由,只有越南当局残害华侨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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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澳总理谴责苏联企图霸占金兰湾
指出澳政府和东盟国家对此表示关切和忧虑
新华社堪培拉八月十六日电 澳大利亚总理马尔科姆·弗雷泽八月十五日在议会谴责苏联企图在越南金兰湾建立海军基地。
据《悉尼先驱晨报》八月十六日报道,弗雷泽总理在议会答询时说,不仅澳大利亚政府对苏联这一企图表示关切,而且东盟国家也纷纷对可能在本地区造成不平衡而感到忧虑。弗雷泽总理说,自从越南战争结束以后,人们一直担心俄国人会挤进金兰湾。如果这样,苏联就可以把它在符拉迪沃斯托克(海参崴)和印度洋两处的军事设施连成一气。
这位澳大利亚总理说:“本政府一直关注印度洋的力量平衡,那怕是最低限度的平衡也好。但是,苏联近来的行动不能使我们相信它也是抱有这一目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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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越南当局反华排华加剧
申请回国的华侨增至一万人
据新华社北京八月十七日电 本社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由于越南当局反华、排华加剧,大批华侨前往中国驻越南大使馆申请要求回国。自今年五月到八月十三日止,共有一万多人向中国大使馆递交了回国申请表。
中国大使馆根据我国侨务政策,一再劝华侨留在当地谋生,不要回国。只是对那些由于遭受迫害而丧失生活条件的、其家属中的子女或父母已回国的,才酌情发给他们“归国证明书”。
申请归国的华侨当中,有不少人是由于接到越南当地公安部门的“限期离境证”或限期离境的口头通知而被迫申请回国的。越南公安人员经常闯入华侨家里,质问他们为什么还不回国。对不愿离开越南的华侨,越南公安人员便威胁说:“别的华人都回国了,你为什么不回去?是不是想在这里为中国当间谍?”
他们当中许多人是由于被越南地方当局勒令停止工作、丧失生计之后被迫申请回国的。因为他们是华侨,越南当局就逼他们辞职回国。
许多华侨被迫申请回国,是因为户口被吊销,粮证被没收,全家无粮食供应。越南公安人员还经常以“行政检查”为由,闯入华侨家中翻箱倒柜,把华侨多年辛勤劳动得来的财物以“非法物品”的名义加以没收。
来中国大使馆办理归国手续的华侨中,有不少是被越方逮捕后又被释放的,也有些是被捕者的家属。他们被越南公安当局传讯、拘留或逮捕,有的关押几天,有的关押一个多月。在关押期间,越南公安机关用强迫和欺骗手段,要华侨在由越南公安机关事先准备好的所谓“供词”上签字画押,但遭到了华侨的拒绝。越南当局捞不到什么东西,只好把他们释放。
在申请回国的华侨中有一部分来自南方胡志明市等地。为了能到达河内,他们得用上千元越币来贿赂越南军警官员,才能得到一张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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