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年5月17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
专栏:

限制资产阶级法权不要物质基础吗
靳建
“四人帮”利用他们控制的舆论工具,发表一篇又一篇文章,胡说“限制资产阶级法权不要物质基础”。这是反马克思主义的谬论。
马克思的一个伟大发现,就是人类社会的发展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所决定的。历史唯物主义导源于一个简单的事实:人类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进行政治、科学、艺术等等活动。人类的生产活动是最基本的实践活动,人们生产的物质生活资料是人们从事一切活动的物质基础。宣扬“不要物质基础”,就是宣传唯心史观。“四人帮”宣传这种谬论,难道他们是传说中的神仙,不食人间烟火吗?当然不是。江青叫嚷:“吃的饱饱的、睡的好好的,打一场更大的胜仗!”他们在吃饱喝足以后,大讲什么“不要物质基础”,在理论上制造混乱,在政治上大搞反革命。
“四人帮”的这个谬论,是对抗“限制资产阶级法权要有物质基础”这个浅显明白的真理的。什么是物质基础?一般地说,吃的、穿的、住的、用的等等物质的东西,就是物质基础。没有这些物质的东西,人类就无法生存,人类社会就不能存在。试问:人类社会都没有了,还有什么资产阶级法权要去限制?有点政治经济学常识的人都知道,社会主义社会所以还要实行按劳分配,保留这一部分资产阶级法权,一个根本原因是生产力还不够发达,产品还没有极大丰富,还不具备按需分配的物质基础。我们说“限制资产阶级法权要有物质基础”,它既指明了社会主义制度下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的必要性,又指明了为此必须努力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创造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的物质条件。以职工工资方面的资产阶级法权来说,如果不是在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增加职工工资,特别是增加低收入职工的工资,并逐步增加消费品分配中的集体消费部分,从而逐步缩小收入差别,就不可能真正限制资产阶级法权。如果不去创造这样的物质基础,硬说要搞什么“缩小差别”,那最多不过是实行一种低水平的平均主义。这叫什么“限制资产阶级法权”?事实上,“四人帮”所谓的“限制资产阶级法权”,对劳动人民来说,就是限制工农劳动大众增加收入,不让他们改善生活。至于对“四人帮”自己,那可不用担心,他们这一小撮吸血鬼,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过着穷奢极欲的生活,靠的本来不是社会主义制度下正常的工资收入,早已超出了资产阶级法权的范围,而是奴隶主、封建主的特权了。
“四人帮”居然引用革命根据地的供给制来论证限制资产阶级法权可以不要物质基础。这是枉费心机。在土地革命、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我们在根据地曾经实行过供给制,那时官兵待遇大体平均,只有很少一点差别。这种制度在当时极端艰苦的物质条件下,保证了干部和战士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发扬了艰苦奋斗的精神,保证了民主革命的胜利。十分明显,这是一种适应当时斗争环境和条件的必要的措施。即使在当时根据地的条件下,毛主席也指出,必须反对绝对平均主义。此外,正如毛主席指出的,这种供给制是“红军”的“薪饷制”,它只在革命军队和党政机关中间实行,没有,也不可能在广大工农劳动群众中实行。可见,当时的供给制并不是解放区的社会分配制度。“四人帮”硬要把它说成是那时解放区的全体人民都一概实行的,而且要把它搬到社会主义革命时期来,攻击我们实行的贯彻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工资制是“搞错了”、“搞糟了”,这完全是蓄意歪曲历史,无耻地诽谤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
“四人帮”甚至用地震灾区的情况来为他们的谬论作辩护。“四人帮”胡说:唐山地震后没有什么物质基础了,干部群众住一样的席棚,吃一样的伙食,还有什么资产阶级法权?可见,限制资产阶级法权可以不要物质基础。完全是一派胡言。按照他们的逻辑,自然灾害对社会主义物质基础的破坏越严重,资产阶级法权就越受限制;多来几次大地震,最好把社会主义经济全部毁掉,大家都喝西北风,资产阶级法权就完全没有了,“四人帮”的共产主义也就实现了。“四人帮”的这种谬论,比赫鲁晓夫的“土豆烧牛肉的共产主义”还要荒唐。让这种假共产主义见鬼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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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张春桥歪曲了社会主义分配的性质
何伟
张春桥在一篇文章中说:资产阶级法权“在分配方面还占统治地位”。什么是分配问题?马克思主义者历来认为,研究分配问题,首先应着眼于社会总产品的分配。只有象拉萨尔那样的机会主义者才把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放在首位。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对拉萨尔这种错误观点进行了批判,并科学地论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原则,指出社会首先要分配的是社会总产品,必须从中先作两大类的扣除,即:首先扣除为生产上需要的部分;其次扣除作为公共消费的部分。其余部分才作为个人消费品进行分配。社会总产品是按照这一原则进行分配的,怎么能笼统地说,资产阶级法权在分配方面占统治地位呢?任何一个马列主义经典作家都没有这样说过。
至于说到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说:“就产品‘按劳动’分配这一点说,‘资产阶级法权’仍然占着统治地位。”(《列宁选集》第3卷第251页)列宁这句话讲的是非常严格的,不是笼统地谈分配问题,而是很明确地指出在个人消费品方面,就产品按劳动分配这一点说的。列宁这里所讲的意思和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所讲的意思是一致的。他们都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仍然通行着商品交换中那个等量劳动互换的原则,就这个原则本身来说,仍然是资产阶级法权,它在按劳分配方面还占着支配地位。
马克思也好,列宁也好,虽然都认为在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方面资产阶级法权还存在,但并没有把它和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对立起来,而是都肯定这一分配原则是社会主义的原则。马克思指出,这一分配原则,“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1页)。列宁指出:“‘不劳动者不得食’这个社会主义原则已经实现了;‘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这个社会主义原则也已经实现了。”(《列宁选集》第3卷第252页)这就说明,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方面虽然还存在着资产阶级法权,但并不影响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分配原则。
可是,张春桥谈到分配问题时,只谈资产阶级法权占统治地位的一面,而不谈它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他还进一步把资产阶级法权和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对立起来,认为资产阶级法权是社会主义
“经济基础还不稳固”的原因。这样,按照张春桥的逻辑,要“稳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就必须取消资产阶级法权。那末我们要问:按劳分配是不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组成部分?既然是组成部分,只要按劳分配而不要资产阶级法权能做得到吗?取消了按劳动分配个人消费品的这一等量劳动互换的资产阶级法权,按劳分配原则还能存在吗?没有按劳分配,还能叫作社会主义社会吗?显然,张春桥的论述,在逻辑上是混乱的,在观点上完全错误。
我们对待资产阶级法权的态度,是要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在分配方面主要是使工资的差别不要过分悬殊。但限制本身就说明不是要取消资产阶级法权。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不仅不取消它,还要保卫它。列宁指出,国家要来保卫劳动的平等和产品分配的平等。毛主席也说,我们就是建设了一个没有资本家的资产阶级国家,为了保障资产阶级法权。所以,我们既要保障资产阶级法权,又要限制资产阶级法权,在保障实现按劳分配的过程中,根据条件,逐步限制它。张春桥把资产阶级法权和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对立起来,就是借限制资产阶级法权之名来否定按劳分配,掩盖他歪曲社会主义分配性质的丑恶嘴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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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如此“理论权威”
胡迪芸
张春桥和姚文元,一向以“马列主义理论权威”自居,傲慢骄横,不可一世,动不动就训人。实际上,他们根本不懂马列,常常谬误百出。这里且举两例:
张春桥在五十年代写了一篇文章,说“资产阶级法权的核心是等级制”。前两年,不少文章重复了他的提法。因为是作为“第四个里程碑”的“春桥思想”里面的“精华”,岂敢不奉为理论根据?
等级制真的是资产阶级法权的核心吗?
我们读一读马克思的《哲学的贫困》及恩格斯在该书一八八五年德文版里所加的一条注,就可以明白了。
马克思说:“工人阶级解放的条件就是要消灭一切阶级;正如第三等级即资产阶级解放的条件就是消灭一切等级一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60页)
恩格斯加的注说:“这里所谓等级是指历史意义上的封建国家的等级,这些等级有一定严格限定的特权。资产阶级革命消灭了等级及其特权。资产阶级社会只有阶级,因此,谁把无产阶级称为‘第四等级’,他就完全违背了历史。”(同上)
这不是很清楚吗!等级制是封建国家的东西。它不但不是资产阶级法权的核心,而且它本身及随之而来的特权,还是资产阶级革命要加以消灭的对象。
不过,人们倒可由此得到一点启发:大搞等级制、大搞封建主义特权的“四人帮”,原来不仅应列为社会主义革命的对象,而且还应该对他们补一次资产阶级革命哩!
姚文元文章中说:“……而资产阶级法权的存在,则是产生新的资产阶级分子的重要的经济基础。”
“法权”居然成了“经济基础”!真叫人瞠目结舌,啼笑皆非。
翻开斯大林的《马克思主义和语言学问题》,什么是基础,什么是上层建筑,上面写得一清二楚:“基础是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社会经济制度。上层建筑是社会的政治、法律、宗教、艺术、哲学的观点,以及同这些观点相适应的政治、法律等设施。”
再翻开《资本论》,上面又写得很清楚:“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02页)
经济制度才是基础,法权只不过是经济关系的反映。有什么样的经济关系,才会有什么样的阶级划分,才会有什么样的法权。难道自封为“马克思主义理论权威”之后,就可以再也不顾马克思主义的常识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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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卑鄙的“手术”
辛南
辽宁那个交“白卷”的,于今是名满天下了。人们对于他那套“动大手术”论——所谓用铁的手腕,对我们党的“整个组织路线”动大手术,不但上层的领导班子要动,而且“中层的班子也要动,下层的班子还要动”,要
“一动到底,决不留后遗症”——也早已批判了。
“四人帮”的资产阶级帮派体系里,人才辈出,各有神通。光是为他们篡党夺权而“动手术”的“大夫”,就不止一个。那个于今也是名满天下的梁效,就曾刀笔并用,大做其“手术”。梁效在这方面的功业,和那个交“白卷”的,真是相辅相成,颇有“共佐帮主定天下”的味道,不愧为“四人帮”的大功臣。
不信的话,且翻开梁效编辑的“供批判用”的《言论摘录》、《言论摘编》来看。那里面有这样一条“言论”:“斗了七八年,结下了不解之仇,横下一条心,拚老命,复辟就是我”。编录之后,堂皇注明:这是某某某同志的“一次讲话”。而此“编”此“录”一出,口诛笔伐,喧嚣一时。理由当然充足得很:对文化大革命有如此深仇大恨,竟如此咬牙切齿,那还了得!这个靶子不批,还批什么?
但是,批了半天,仔细一查,这个靶子原来是动过手术的,是个断肢再植的产品。不过是把手臂砍下来接到大腿上,又把脚趾砍下来接到手掌上,斧痕斑斑,宛然在目,全然不成样子了。
什么“一次讲话”!这条“言论”是把在三次不同场合、就三个不同问题所讲的三句话拼凑起来的。“斗了七八年,结下了不解之仇”是一句,讲的是两派闹派性的情况。“横下一条心,拚老命”是一句,讲的是要做好各方面的整顿工作,没有一股劲不行,要敢字当头,因此要横下心来拚老命。“复辟就是我”又是一句,那是针对有人把一九七五年中央关于加强铁路工作的决定诬蔑为“复辟纲领”而讲的。
我们且不论这三句话本身并无错误。资产阶级派性闹得严重的地方,何止结下了不解之仇?资产阶级派性有什么批判不得?为革命,拚老命,好得很嘛!敢于顶着“四人帮”的狂风恶浪,置身家性命于不顾,捍卫毛主席批准的中央文件,有什么罪过?这些都且按下不表。单就梁效这种“手术”而论,实在不能不令人愕然。砍之接之,断之植之,目的在于诬之陷之。“四人帮”的两员干将,就曾对这次“手术”作出“指示”说:把“几句全放上”,才能反映出“反攻倒算的气味”!
“‘羞恶之心,人皆有之’,人不害羞,事情就难办了。”(《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111页)奴才为主子效劳,竟至居心如此毒辣,手段如此卑劣,说他们不识人间有羞耻事,恐怕还不足以反映出他们的“气味”。
“四人帮”违背毛主席的指示,破坏毛主席的战略部署,对革命同志进行打击、诬陷,是他们篡党夺权阴谋的重要组成部分。粉碎“四人帮”,一切诬蔑不实之辞,都应当推倒。让我们把梁效那套卑鄙的“手术”拿出来示众吧,那倒是批判“四人帮”及其帮派体系大搞阴谋诡计的绝好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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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贪污盗窃也是资产阶级法权吗
吴莲
一九七五年春,人民日报的工作人员制订关于学习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宣传计划时,曾提出要解释几个名词,其中第一个就是“资产阶级法权”。姚文元看了这个计划,就动笔把这个名词解释的题目勾去了。他说:“资产阶级法权讲不清楚,不要解释了。”
可是,就是这个姚文元,一方面说资产阶级法权讲不清楚,一方面却在他自己的文章里任意地大讲特讲资产阶级法权。他一会儿把资产阶级法权说成是什么“经济基础”,一会儿又说资产阶级法权必然会产生化公为私、投机倒把、贪污腐化、盗窃行贿等等现象。在张春桥、姚文元的带动下,“四人帮”指挥的那些写作班子抛出一篇篇文章,把社会主义社会还保留的那一部分资产阶级法权说成是万恶之源,把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等等都说成是资产阶级法权,把坚持毛主席革命路线的干部污蔑为维护资产阶级法权的“罪人”,把“四人帮”一伙打扮成反对资产阶级法权的“英雄”。他们把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糟蹋得不成样子,制造了严重的思想混乱。
我们从马克思、列宁和毛主席的著作中可以认识到:和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维护赤裸裸的不平等的等级特权不同,资产阶级法权是以平等的口号掩盖着不平等的实质。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产阶级法权承认生产资料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到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变更了,实行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在这个范围内,资产阶级法权不存在了。在个人消费品分配方面,“不劳动者不得食”的社会主义原则已经实现,实行按劳分配,即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法权。在社会主义社会里还存在这方面的资产阶级法权是一个“缺点”,但由于产品还没有极大丰富,这种缺点在社会主义时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对于这种资产阶级法权,不但要保留它,还要保障它;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建立了一个没有资本家的资产阶级国家。为了逐步消除这种不平等,最后进入共产主义,对资产阶级法权只能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
运用革命导师已经阐明的科学道理来衡量,“四人帮”关于资产阶级法权的种种鬼话,就彻底破产了。
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等等不法行为,怎么能和资产阶级法权混为一谈呢?
贪污盗窃、投机倒把,不但在资本主义社会大量存在,在封建社会、奴隶社会就早已有之。怎么能把它算作“资产阶级法权”呢?无论在那一种阶级社会里,贪污盗窃都是不合法的。剥削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对贪污盗窃不会公开加以保障,总要明文禁止;投机倒把如果搞得过分,危及剥削阶级的统治,也是要取缔的。在旧社会尚且被认为是非法的行为,在我们社会主义社会里,怎么能把它算作“法权”、算作“法权”的产物呢?难道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还要加以保障吗?难道它们在社会主义社会里,还只是一些不可避免的缺点,只能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吗?不!我们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对于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坚决打击。早在建国初期,我们就大张旗鼓地开展了“三反”“五反”运动,狠狠地打击了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等不法行为。无论什么时候,无论什么地方,无论什么情况下,只要发生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无产阶级专政的铁拳就坚决打击。
“四人帮”把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和资产阶级法权混为一谈,表面一看,好象他们非常革命,是这样仇视资产阶级法权。其实,他们是在丑化和破坏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是要保护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美化这些肮脏的东西。在实践中,“四人帮”就是这样做的。对那些由于“四人帮”插手搞乱的地区产生的种种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行为,谁要去取缔,“四人帮”就说是“矛头向下”,“只反贪官,不反皇帝”。这不是清清楚楚地表明,“四人帮”是一群妄图颠覆无产阶级专政、复辟资本主义的反革命黑帮吗!
由此可见,姚文元不让解释“资产阶级法权”这个名词,完全是别有用心的。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一解释,“四人帮”制造的关于资产阶级法权的种种谎话和诡辩,就都被揭穿了。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和资产阶级法权是根本不同性质的两回事,必须把被“四人帮”搞混乱的东西加以澄清。(附图片)
内蒙古苏尼特右旗额仁淖尔公社老贫牧独贵其玛,联系自己的血泪家史,狠批“四人帮”篡党夺权的罪行。 本报通讯员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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