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年1月20日人民日报 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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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毛主席语录
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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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请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已于一九七五年一月十七日经大会一致通过。现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予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一九七五年一月十七日于北京
(新华社一九七五年一月十九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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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一九七五年一月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序言第一章 总纲第二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国务院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
第四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五节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 国旗、国徽、首都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用人民革命战争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开始了社会主义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新的历史阶段。
二十多年来,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乘胜前进,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胜利,取得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伟大胜利,巩固和加强了无产阶级专政。
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存在着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进行颠覆和侵略的威胁。这些矛盾,只能靠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来解决。
我们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和政策,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使我们伟大的祖国永远沿着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的道路前进。
我们要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发展革命统一战线。要正确区别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要继续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建国,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备战、备荒、为人民。
在国际事务中,我们要坚持无产阶级国际主义。中国永远不做超级大国。我们要同社会主义国家、同一切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加强团结,互相支援;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争取和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和平共处,反对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反对超级大国的霸权主义。
我国人民有充分的信心,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战胜国内外敌人,克服一切困难,把我国建设成为强大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对于人类作出较大的贡献。
全国各族人民团结起来,争取更大的胜利!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国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原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监督和依照法律的规定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一律平等。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各民族都有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街道组织、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统一安排下,从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同时,要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
第六条 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第七条 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现阶段农村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一般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在保证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牧区社员可以有少量的自留畜。
第八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国家保证社会主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 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第十条 国家实行抓革命,促生产,促工作,促战备的方针,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在社会生产不断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反对官僚主义,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各级干部都必须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国家机关都必须实行精简的原则。它的领导机构,都必须实行老、中、青三结合。
第十二条 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文化教育、文学艺术、体育卫生、科学研究都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为工农兵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第十三条 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以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巩固无产阶级专政。
第十四条 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和其他坏分子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成为守法的自食其力的公民。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子弟兵,是各族人民的武装力量。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中国人民解放军永远是一支战斗队,同时又是工作队,又是生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任务,是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成果,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御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颠覆和侵略。
第二章 国家机构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特邀若干爱国人士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在特殊情况下,任期可以延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或者延期。
第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修改宪法,制定法律,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提议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的组成人员,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国家的预算和决算,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它的职权是: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解释法律,制定法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接受外国使节,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 约,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
第二节 国务院
第十九条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等人员组成。
第二十条 国务院的职权是:根据宪法、法律和法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统一领导各部、各委员会和全国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制定和执行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区、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农村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并报上级国家机关审查批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都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在本地区内,保证法律、法令的执行,领导地方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审查和批准地方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维护革命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第四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它的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各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积极支持各少数民族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
第五节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设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任免。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检察和审理案件,都必须实行群众路线。对于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批判。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崇高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二十七条 年满十八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公民有劳动的权利,有受教育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刁难、阻碍和打击报复。妇女在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国家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第二十八条 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不受逮捕。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任何由于拥护正义事业、参加革命运动、进行科学工作而受到迫害的外国人,给以居留的权利。
第四章 国旗、国徽、首都
第三十条 国旗是五星红旗。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首都是北京。(新华社一九七五年一月十九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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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
(一九七五年一月十三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报告,一月十七日通过)
张春桥各位代表!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请大会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已经发给各位代表。我受中共中央的委托,作一些说明。
二十年前,一九五四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伟大领袖毛泽东主席曾经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一九五四年宪法,是中国第一个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用根本大法的形式,总结了历史经验,巩固了我国人民的胜利成果,为全国人民规定了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前进道路。二十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个宪法是正确的。它的基本原则,今天仍然适用。但是,一九五四年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国际关系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它的部分内容,今天已经不适用了。总结我们的新经验,巩固我们的新胜利,反映我国人民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共同愿望,就是我们这次修改宪法的主要任务。
二十年来,我国人民的新胜利,最主要的,就是在毛主席为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逐步地巩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制度。经过同国内外敌人的反复较量,特别是经过八年来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粉碎了刘少奇、林彪两个资产阶级司令部,我国各族人民空前团结,无产阶级专政空前巩固。更为重要的是,在这个斗争过程中,毛主席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普遍真理同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原则,为我们制定了一条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毛主席说:“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社会主义这个历史阶段中,还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要认识这种斗争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要提高警惕。要进行社会主义教育。要正确理解和处理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问题,正确区别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不然的话,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就会走向反面,就会变质,就会出现复辟。我们从现在起,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使我们对这个问题,有比较清醒的认识,有一条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路线。”党的九大、十大都再次肯定了这条基本路线。我们同刘少奇、林彪的斗争,集中到一点,就是坚持这条基本路线,还是改变这条基本路线。历史的和现实的阶级斗争都证明,这条基本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也是我们国家的生命线。只要我们坚持这条基本路线,我们就一定能够克服一切困难,战胜国内外敌人,夺取更大的胜利。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经验,也是我们这次修改宪法的指导思想。
现在提出的这个修改草案,是一九五四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它是经过全国各族人民反复讨论产生的,是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产物。序言是新写的。条文从一百零六条,缩减为三十条。重要的修改,有以下几点:
(一)修改草案从序言开始,记载了我国人民英勇奋斗的光辉历史。“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国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就是我国人民从一百多年来的历史经验中得出的结论,现在写进了修改草案总纲。草案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规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由于不设国家主席,草案对一九五四年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作了相应的修改。这些规定,必将有利于加强党对国家机构的一元化领导,符合全国人民的愿望。
(二)修改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又规定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对象和政策。在伟大的革命群众运动中涌现的政社合一的农村人民公社和实行革命三结合的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也分别写进了修改草案。这样,就明确地规定了我们国家的阶级性质,各个阶级在我们国家的地位。马克思、列宁一贯教导我们:“阶级斗争必然要导致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国家是无产阶级压迫资产阶级的机器”。我们的草案,坚持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这一原则立场,同孔老二的什么“仁政”,同苏修叛徒集团的什么“全民国家”之类的谬论划清了界限。
我们的无产阶级专政,一是压迫国家内部的反动阶级、反动派和反抗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分子,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二是防御国家外部敌人的颠覆活动和可能的侵略。它是我国人民战胜敌人、保护自己的法宝。我们必须很好地爱护它,不断地加强它。我们要加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加强无产阶级专政的柱石人民解放军和民兵,加强国家机关的建设。要继续巩固工人阶级和它的可靠同盟军贫下中农的联盟,团结其他劳动人民和广大知识分子,发展包括各爱国民主党派、各界爱国人士在内的革命统一战线。只有这样,才能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实行有效的无产阶级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巩固我们伟大祖国的独立和安全。
(三)无产阶级专政,一方面对敌人实行专政,另一方面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没有充分的民主,不可能有高度的集中,而没有高度的集中就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修改草案规定了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又规定了公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其中特别规定了各兄弟民族和妇女的权利。修改草案还规定了人民群众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同时,根据毛主席的建议,草案第二十八条增加了公民有罢工自由的内容。我们相信,经过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锻炼,广大革命群众一定能够更好地运用这些规定,“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以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巩固无产阶级专政”。
(四)一九五四年宪法提出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已经基本完成。修改草案充分肯定了我国人民取得的这一伟大胜利,规定我国现阶段主要有两种所有制,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修改草案对于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对于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也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把坚持社会主义的原则性同必要的灵活性结合起来,同刘少奇、林彪包产到户、取消自留地之类的荒谬主张划清了界限。
修改草案重申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规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以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应当指出,在我们国家,仍然存在着生产关系同生产力之间、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之间,又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情况。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象初升的太阳,还很年轻。它是在斗争中诞生的,也只能在斗争中成长。就拿国营经济来说,有些单位,形式上是社会主义所有制,实际的领导权并不掌握在马克思主义者和广大工人手里。许多阵地,无产阶级不去占领,资产阶级就去占领。孔老二死了两千多年,无产阶级的扫帚不到,这类垃圾决不会自动跑掉。修改草案关于“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以及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密切联系群众、纠正不正之风等项规定,就是要我们十分注意抓上层建筑领域里的社会主义革命,注意解决生产关系方面的问题。我们一定要把正在开展的批林批孔运动普及、深入、持久地进行下去,用马克思主义占领一切阵地。
(五)根据毛主席关于深挖洞、广积粮、不称霸的教导,我们将“中国永远不做超级大国”写上了修改草案,表示我们国家今天不称霸,永远不称霸。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我们要永远同全世界各国人民团结在一起,为在地球上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使整个人类都得到解放而共同奋斗。
各位代表!
修改宪法的工作,已经进行了将近五年。这次大会将要完成这项工作,公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法。这是一件值得我们热烈庆祝的大事。长期以来,为了争取和捍卫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权利,为了粉碎高岗、饶漱石、彭德怀、刘少奇、林彪妄图对内复辟资本主义、对外投降卖国的阴谋,为了战胜国内外反动派,我国人民进行了尖锐复杂的斗争,成千成万的烈士献出了自己的生命。正是这些斗争的胜利,产生了这个社会主义宪法。我们相信,全国各族人民,首先是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一定会认真地执行这个宪法,勇敢地捍卫这个宪法,把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进行到底,保证我们伟大的祖国永远沿着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的道路胜利前进! (新华社一九七五年一月十九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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