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9月15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关于在老挝恢复和平和实现民族和睦的协定的议定书
新华社万象一九七三年九月十四日电 老挝双方于九月十四日公布了关于在老挝恢复和平和实现民族和睦的协定的议定书。这项议定书的全文如下:
    关于在老挝恢复和平和实现民族和睦的协定的议定书
为履行一九七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双方于万象商定和签署的关于在老挝恢复和平和实现民族和睦的协定,万象政府方面和各爱国力量方面一致达成规定具体履行事项的如下议定书:
    第一章 关于临时民族联合政府
第一条:
(甲)为履行协定的第六条和第七条,应成立临时民族联合政府。临时民族联合政府包括一名不在双方相等席位之内的首相;两名副首相,其中一名属于各爱国力量方面并兼管一个部,一名属于万象政府方面并兼管一个部;共设二十五名大臣和国务秘书,分下述十二个部:
——国防和退伍军人部
——外交部
——财政部
——内务和社会救济部
——经济和计划部
——新闻、宣传和游览部
——教育、艺术和青年、体育部
——司法部
——宗教部
——卫生部
——公共工程和运输部
——邮电部
(乙)每个部设一名大臣和一名国务秘书,共同负责本部工作。
(丙)关于办事机构,临时民族联合政府将进行整顿,以使之适应形势、新的任务和双方已签署的协定的精神。各位大臣和国务秘书应本着民族和睦的精神,就整顿本部办事机构、使之适应工作需要一事,向临时民族联合政府负责。双方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应根据双方商定的条例妥善任用。
第二条:
(甲)临时民族联合政府的成员包括:万象政府方面的代表;各爱国力量方面的代表;赞成和平、独立、中立、民主的不属于上述双方,但为双方所一致同意的知名人士。分配比例如下:
——万象政府方面:
副首相一名和大臣四名,负责以下五个部:教育、艺术和青年、体育部,国防和退伍军人部,内务和社会救济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务秘书六名,其中五名在由各爱国力量方面的人士担任大臣的五个部里任职,一名在由知名人士担任大臣的部里任职。
——各爱国力量方面:
副首相一名和大臣四名,负责以下五个部:外交部,公共工程和运输部,经济和计划部,新闻、宣传和游览部,宗教部;国务秘书六名,其中五名在由万象政府方面的人士担任大臣的五个部里任职,一名在由知名人士担任大臣的部里任职。
——赞成和平、独立、中立和民主的知名人士:两名大臣,负责邮电部和司法部。
(乙)临时民族联合政府各部的分配和成员名单另列。
第三条:
根据协定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临时民族联合政府将在一九六二年日内瓦协议的基础上,根据民族政治联合委员会的建议制订政治纲领,其宗旨是:维护持久和平;彻底实施人民的各项自由民主权利;奉行独立和中立的对外路线;实现民族和睦和统一;把老挝建成一个和平、独立、中立、民主、统一和繁荣的国家。
第四条:
(甲)临时民族联合政府按照双方一致的原则处理所有的国家重要事务。所有涉及到临时民族联合政府关于国家对内、对外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问题,必须先行在内阁会议上协商一致。
临时民族联合政府的各位大臣和国务秘书的一切活动都必须遵循临时民族联合政府的政治纲领和内阁会议的各项决议。
(乙)鉴于临时民族联合政府具有联合的性质,首相与副首相之间或各部大臣和国务秘书之间,在贯彻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时必须通过协商取得一致。
(丙)主管某一部工作的一方必须对该部工作负责。在某一方的临时民族联合政府成员暂时不在的情况下,该方应委派其在内阁中的成员临时代理。如某一方内阁成员的职位因种种原因而空缺时,该方应提名委派本方的人来代替。关于知名人士的内阁成员由双方共同商定委派内阁成员代理。委派代理人必须得到内阁会议的同意。
    第二章 关于民族政治联合委员会
第五条:
为履行协定的第六条和第八条,应根据下述原则成立民族政治联合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甲)民族政治联合委员会由主席,两名副主席,常务委员和委员,共四十二人组成;其中包括双方的代表和由双方一致商定的赞成和平、独立、中立和民主的知名人士。名额分配如下:
万象政府方面:十六名
各爱国力量方面:十六名
双方一致商定的知名人士:十名
(乙)在该委员会的两届会议之间,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由双方提出的数量相等的十人组成,包括:主席一名,属于各爱国力量方面;副主席两名,其中兼任秘书长的一名副主席属于各爱国力量方面,另一名副主席属于万象政府方面;常务委员七名,其中三名属于各爱国力量方面,四名属于万象政府方面。
(丙)民族政治联合委员会包括以下六个小组委员会:
——秘书小组委员会,负责协助主席处理委员会全部工作,负责研究、综合情况、制订工作计划和协调各小组委员会的工作。
——政治、法律和普选小组委员会。
——治安和国防小组委员会。
——外交事务和外援小组委员会。
——经济和财政小组委员会。
——教育和文化小组委员会。
此外,民族政治联合委员会还设有处理行政事务的办公室。
除民族政治联合委员会主席外,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必须分派到各个小组委员会工作。
(丁)民族政治联合委员会成员名单另列。
第六条:
民族政治联合委员会的工作原则和规程:
(甲)委员会主席、各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的职责以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隶属于委员会的各小组委员会和办公室的活动章程,由常务委员会草拟后,提交委员会批准。
(乙)民族政治联合委员会按照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工作。如果在委员会中不能完全取得一致,则根据万象政府方面和各爱国力量方面双方的一致意见作出决定。至于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则按照双方一致的原则工作。
(丙)委员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的会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在必须召开特别会议的情况下,由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决定并召集会议。
(丁)委员会的成员有访问全国公民的任务,以便收集他们的愿望和意见,并向委员会作汇报。
(戊)在某一方的民族政治联合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暂时不在或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情况下,应由该方委派本方的委员临时代理。如果某一方委员的席位由于某种原因而空缺时,应由该方提名委派本方人士代替。关于知名人士的委员则由双方共同决定。
第七条:
民族政治联合委员会与临时民族联合政府之间的关系:
(甲)民族政治联合委员会和临时民族联合政府都是根据关于在老挝恢复和平和实现民族和睦的协定的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在万象政府方面和各爱国力量方面同意下和国王陛下的任命下成立的。民族政治联合委员会和临时民族联合政府是两个彼此独立和平等的机构。它们在国王陛下的支持下处理国家事务时进行经常和紧密的合作。
民族政治联合委员会和临时民族联合政府必须经常相互通报工作情况和相互协助解决国家的各项工作问题。
(乙)根据协定第八条,民族政治联合委员会有责任对关系到国家的对内、对外路线和政策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并向临时民族联合政府提出意见;促进和协助临时民族联合政府,促进和协助双方履行已签订的协定,实现民族和睦;共同检查、商定和修改有关普选的各项法律和章程,并同临时民族联合政府合作,尽快组织选举,以选出国民议会和建立正式民族联合政府。
临时民族联合政府应严肃考虑和实施民族政治联合委员会的各项建议。在临时民族联合政府由于某种原因不同意其建议时,临时民族联合政府必须通过明确的、充分的和适当的解释通知民族政治联合委员会。
(丙)对关系到国家的内政、外交路线和政策的各项国家事务的处理必须由民族政治联合委员会或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同临时民族联合政府协商一致。如有必要,也可以召开民族政治联合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和临时民族联合政府的联席会议。
(丁)民族政治联合委员会有用于各项开支的自己的专门预算,这项预算由临时民族联合政府纳入国家预算并由国库负责支付。
第八条:
民族政治联合委员会的全体委员享有国会议员根据惯例曾享有的特权。
    第三章 关于实现人民的各项自由民主权利
第九条:
为履行协定第一条(丁)款有关彻底实现人民的各项自由民主权利的规定,双方保证:
(甲)授权临时民族联合政府废除或修改一切违反协定第一条(丁)款规定的人民自由民主权利的法律和法规,解散或改组相应的各种组织。
(乙)民族政治联合委员会和临时民族联合政府负责审查、修改和补充一九五七年关于人民自由民主权利的法律,以适应国家目前的形势。
在民族政治联合委员会和临时民族联合政府审查、修改、补充并得到国王陛下的批准后,临时民族联合政府有责任立即颁布人民自由民主权利的法律,以使老挝公民人人尽知,共同实施。
临时民族联合政府和民族政治联合委员会必须共同组织民主选举,以加强和健全国家的各级行政机构,为使普选能够真正自由和民主地进行创造各项条件,以选举产生正式的议会,实现民族和睦和国家的统一。
(丙)在目前,必须提倡和保障每个老挝公民享有对国家事务发表符合王国的和平、独立、中立、民主和民族和睦路线的意见的自由权利和享有协定第一条(丁)款所规定的自由民主权利;提倡和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男女平等权利。临时民族联合政府和民族政治联合委员会必须采取具体措施帮助在战争时期被迫移居的群众,根据他们的愿望在现地居住或返回原居谋生,并使他们的生活尽快恢复正常。
(丁)绝对禁止任何人、任何组织机构,军队、警察和任何一级行政管理机构利用自己的职权压制人民行使对国家各项问题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民主权利;绝对禁止侵犯人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民主权利。任何个人或任何组织机构侵犯人民自由民主权利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惩罚。
    第四章 关于使琅勃拉邦市和万象市中立化
第十条:
为履行协定第九条,为保障临时民族联合政府和民族政治联合委员会以及双方全体公务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并为这些机构和人员的活动提供各种方便,为给履行已签署的协定创造方便条件和为维护持久和平和民族和睦,琅勃拉邦市和万象市的中立化应执行以下原则:使这两个城市保证不发生危及双方人员的事件;双方有责任共同负责两城市的管理和治安;使两城市的政权真正中立和使两城市置于双方武装力量的保卫之下。
(甲)琅勃拉邦市和万象市的政权机构必须正确、完全、和严格地执行关于恢复和平和实现民族和睦的协定和关于使两城市中立化的规定;严格实施人民的各项自由民主权利;采取一切措施避免发生违犯人民自由民主权利的事件,取缔一切特务机构,并立即把危及两城市秩序和治安、危及临时民族联合政府和民族政治联合委员会活动的外国第五纵队的特务驱逐出这两个城市。
琅勃拉邦市和万象市的市长、副市长及所辖各县县长、副县长由执行协定中央联合委员会同意的赞成和平、独立、中立和民主的人士担任。
(乙)在这两个城市,由双方人数相等和装备相同的武装力量组成联合警察:在万象,每方警察部队为一千人;在琅勃拉邦,每方为五百人。
联合警察部队共同进行如下工作:
——保卫临时民族联合政府和民族政治联合委员会在居住、往来和工作方面的安全;保卫有临时民族联合政府和民族政治联合委员会成员参加的各种会议和仪式。
——进行巡逻,检查、值勤和采取其它措施,以保证两城市的安宁和安全,保证人民的自由民主权利;监督外国人进出市内;保卫机场、各仓库、国家的一切财富和人民的财产。
——注视、调查和审理这两个城市的各种旨在破坏的阴谋和活动的案件,各种旨在颠覆临时民族联合政府和民族政治联合委员会的阴谋和活动的案件,各种企图谋害双方的领导人和工作人员的案件以及各种旨在违犯人民自由民主权利的阴谋和活动的案件。
(丙)在这两个城市,每方分别部署数量相等和装备相同的本方的武装部队,互相配合警卫这两个城市,抗击各种来自内部和外部的颠覆阴谋和活动。
警卫万象市和琅勃拉邦市的武装部队包括:
万象市:
——万象政府方面 一个营;
——各爱国力量方面 一个营(包括已有的一个连)。
琅勃拉邦市:
——万象政府方面 两个连;
——各爱国力量方面 两个连。
各方的部队分别由本方自行管辖和指挥。但是双方警卫部队的指挥部必须就有关警卫这两城市的共同计划协商一致。
(丁)除了双方在上述第十条(丙)款中所规定的联合警察和警卫部队,王宫卫队和在经执行协定中央联合委员会双方的同意而设立的军事机关中工作的军人外,其它各种武装力量,包括各军、兵种所属的正规部队、武装警察等应尽快从这两个城市的范围内撤出。至于炮兵部队和装甲部队则应撤到距这两个城市更远的地方。执行协定中央联合委员会应为以上各种部队的撤出作出具体的规定。
禁止不负有保卫和防卫琅勃拉邦市和万象市任务的任何武装力量和准武装力量通过这两个城市,为了调往别的地方或去别的地方执行任务而需要通过这两个城市的机场的情况除外,但也必须由执行协定中央联合委员会作出规定。
(戊)禁止任何类型的战斗机在这两个城市的上空飞行盘旋。
(己)对属于某一方的临时民族联合政府和民族政治联合委员会成员的住宅周围的警卫和保卫工作由上述(乙)款和(丙)款中规定的本方武装力量自行负责。
(庚)为了保障自己在这两个城市的生活,各爱国力量方面使用单独的运输工具,并且拥有执行协定中央联合委员会所规定的地面和空中运输线。
(辛)在这两个城市,各爱国力量方面有自己单独的住宅区和部队驻地。在这两个城市的机场,各爱国力量方面应拥有专供自己一方的飞机使用和自己的飞机警卫人员居住的区域。
(壬)执行协定中央联合委员会负责执行使琅勃拉邦市和万象市中立化的工作;负责建立专门联合小组,实施有关使这两个城市中立化和维持治安的各项规定。
(癸)上述第四章中的各项规定必须立即在组成临时民族联合政府和民族政治联合委员会的同时付诸实施。
    第五章 关于停火
第十一条:
为履行在老挝恢复和平和实现民族和睦的协定,使一九七三年二月二十二日的停火在整个老挝王国真正和永久地生效,隶属老挝各方的武装力量指挥部有责任督促属于自己一方的各正规部队和武装警察严格遵守和执行停火令和在老挝恢复和平和实现民族和睦的协定以及本议定书的有关条款。
第十二条:
(甲)为履行在老挝恢复和平和实现民族和睦的协定的第二条,在有战斗的双方争议地区必须重点确定有关停火的临时标界点,以使双方武装力量脱离接触,避免冲突。这些临时标界点在双方和解后将被取消。
关于停火的临时标界点包括如下各处:
——在华空省(南塔):一个标界点,在班蓬地区。
——在沙耶武里省:一个标界点,在芒洪沙地区。
——在琅勃拉邦省:三个标界点:
  一点在北乌地区。
  一点在波黑(北森)地区。
  一点在会龙弯地区。
——在川圹省:六个标界点:
  一点在富宋山—纳南地区。
  一点在班纳地区。
  一点在沙潘以东地区。
  一点在壮姜地区。
  一点在芒昂地区。
  一点在巴东地区。
——在万象省和北汕地区:三个标界点:
  一点在富色地区。
  一点在芒高(波里坎)地区。
  一点在北卡定地区。
——在甘蒙省:两个标界点:
  一点在宋杭桥地区。
  一点在关帕旺地区(十二号公路)。
——在沙湾拿吉省:四个标界点:
  一点在老盘地区。
  一点在纳占地区。
  一点在法兰西部地区。
  一点在宋康地区。
——在沙拉湾省和瓦比坎通省:两个标界点:
  一点在沙帕奔坎地区。
  一点在孔塞东地区。
——在塞东省和波罗芬高原:三个标界点:
  一点在更瑙地区。
  一点在班义杜地区(二十三号公路)。
  一点在班会帕地区(班老岩以南)。
——在西潘顿省:两个标界点:
  一点在纳兰—法福地区。
  一点在班奔地区。
共计二十七个标界点。
上述各地区的实际标界点由执行协定中央联合委员会作出规定并填写在将作为本议定书附件的一比二十五万分之一的地图上。
(乙)如认为有必要,执行协定中央联合委员会应在双方武装力量有争议而必须使双方脱离接触、避免冲突的地区,根据以各方控制区为基础的原则,补充规定其它关于停火的一些临时标界点。
在等待执行协定中央联合委员会明确规定关于停火的临时标界点时,双方驻防部队的代表应进行接触,协商寻求旨在停止和防止双方武装力量发生冲突的有效措施。
第十三条:
为彻底保障就地和全面停火的实施:
(甲)各爱国力量方面的武装部队在万象政府方面的控制区内占据的地区或万象政府方面的武装部队在各爱国力量方面控制区内占领的一些据点,应按协定的第二条和第三条严格执行并互相尊重各自的控制区。
(乙)执行协定中央联合委员会负责根据上述(甲)款的规定,确定属于各爱国力量方面的各地区的范围和万象政府方面的武装力量据点的范围。
(丙)执行协定中央联合委员会还应为在万象政府方面控制区的属于各爱国力量方面的各地区规定便于来往和运输的走廊,为万象政府方面的据点规定通过各爱国力量控制区的空中运输线。
(丁)双方同意随着全国形势的缓和,恢复人民在陆路和水路上的交通,特别是沿第十三号公路和湄公河一带的各方控制区的地段上的交通。执行协定中央联合委员会应负责考虑这一问题。
第十四条:
为履行协定的第二条和第三条,从停火生效之日起:
(甲)禁止所有的敌对性军队调动和军事活动,其中包括别动队、讨伐队的活动以及某一方旨在进攻、破坏、蚕食、侵犯或带有侵犯威胁另一方控制区的地面和空中的武装和侦察活动。
(乙)禁止某一方侵犯另一方控制区领空的空中活动,包括侦察飞行和军事运输飞行。在尚未正式划定运输走廊之前,如某一方的运输给养的飞行必须经过另一方控制区的领空时,将由执行协定中央联合委员会规定每次飞行的航线。
(丙)禁止使用武装力量包括武装警察去镇压、威胁、报复和歧视曾在战争期间同另一方合作过的人士,并且禁止侵犯人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民主权利。
    第六章 关于从老挝撤出外国军队和军事人员
第十五条:
为履行协定的第一条(乙)款、第二条(甲)款和第四条:
(甲)一切外国军队和军事人员,包括隐藏在外国驻老挝使馆和领事馆内的军事人员,除了在临时民族联合政府承认的使馆名册上有名字者外,必须全部撤出老挝。
(乙)执行协定中央联合委员会应制订从老挝撤走外国军队和军事人员的计划,但是一九五四年和一九六二年关于老挝问题的日内瓦协议所规定的除外。这个计划将分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相隔二十天,并必须最迟于临时民族联合政府和民族政治联合委员会成立后的六十天内全部完成。
第十六条:
(甲)为履行协定第三条(丁)款,绝对禁止某一方的军队从外国接受各种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在必须更换损坏的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的情况下,必须由双方协商决定。
(乙)一经双方一致同意,临时民族联合政府或正式民族联合政府就必须严格履行一九五四年和一九六二年关于老挝问题的日内瓦协议所规定的有关禁止把外国军事人员、正规部队和非正规部队或外国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引进老挝的条款。
(丙)绝不允许外国利用老挝王国的领土干涉别国内政。
第十七条:
为履行协定的第四条:
必须解散由外国组织、武装、训练和指挥的“特种部队”;必须全部拆除这支部队的各个军事基地、据点和军事设施。
执行协定中央联合委员会应制订解散这支“特种部队”和拆除这支部队的各个军事基地、据点和军事设施的计划。这个计划必须在执行协定中央联合委员会所规定的适当时间内完成。
    第七章 关于遣返战争时期被俘和被监禁的军人和民事人员——关
  于寻找战争时期失踪的人员
第十八条:
为履行协定的第五条:
(甲)遣返在战争时期由于同对方合作而被俘和被监禁的任何国籍的所有人员的工作将分三个阶段进行,并且同外国军队和军事人员撤出老挝的工作同时完成。
(乙)对于每一阶段的遣返,各方必须提前四十八小时把遣返的人数、所属单位、遣返地点和遣返时间通知执行协定中央联合委员会。
(丙)在签署本议定书后的十五至三十天内,各方必须把被俘和被监禁人员的人数通知执行协定中央联合委员会,并且必须注明这些人员的国籍、是军人还是民事人员,以及在监禁时死去的被俘人员名单。
(丁)在上述遣返工作完成之后,各方必须尽快把各方所能搜集和掌握的有关在战争时期失踪的任何国籍的人员的情况通知执行协定中央联合委员会。
(戊)遣返在战争时期被俘和被监禁人员以及汇集各方通报的有关在战争时期失踪人员的情况,是执行协定中央联合委员会的职责。
——在执行协定中央联合委员会中的双方认为有必要时,也可请国际委员会予以协助和合作。
    第八章 关于帮助在战争时期被迫背井离乡的人民
第十九条:
为履行协定第三条(丙)款最后一句:
万象政府方面和各爱国力量方面决定并同意宣布,在战争时期被迫背井离乡的、希望在现地居住或返回原居的群众,有权在不受任何人利用职权进行任何威胁和阻挠的情况下,自由选择在现地居住或返回原居。双方应采取各种办法和尽一切能力帮助他们获得在现地居住或返回原居谋生的便利,并使他们的生活能尽快恢复正常。
第二十条:
执行协定中央联合委员会应设立专门负责上述问题的联合小组,同临时民族联合政府和民族政治联合委员会的代表团合作,去现场视察,研究实现他们愿望的合适的有效措施,帮助并为他们在现地居住或返回原居以及使他们的生活尽快恢复正常创造有利条件。
    第九章 关于组织执行协定和监察、监督机构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甲)根据协定第十一条,执行协定和本议定书主要是老挝双方的职责。双方决定在万象建立中央一级的执行协定联合委员会,简称中央联合委员会。
(乙)中央联合委员会有责任协调双方执行和指导执行关于在老挝恢复和平和实现民族和睦的协定和本议定书的各项条款。具体如下:
——关于使琅勃拉邦市和万象市中立化的各项条款;关于停火的各项条款;关于从老挝撤出外国军队和军事人员的各项条款;关于禁止把外国军队和军事人员,包括外国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引进老挝的各项条款和其他军事方面的各项条款。
——关于实施人民各项自由民主权利,关于双方控制区的正常关系,以及关于禁止对在战争时期同另一方合作过的人士实行歧视、报复的各项条款;关于帮助在战争时期被迫背井离乡的群众返回原居的各项条款以及其它各项条款。
中央联合委员会有责任注视、发现、阻止、调查和解决各种违反协定和本议定书各项条款的各种事件。
中央联合委员会还有责任协调双方执行和指导履行双方决定的其它各项规定。
(丙)中央联合委员会由双方数量相等的代表组成,每一方代表团由一名团长、一名副团长和另外五名委员组成。
(丁)常驻中央联合委员会的每方代表团的助理人员、专门人员和警卫人员的总数不得超过一百人。
第二十二条:
(甲)根据执行协定的需要,中央联合委员会组织若干流动联合小组。
(乙)根据议定书第十条,中央联合委员会组织两个负责使琅勃拉邦市和万象市中立化的专门小组,并且分别驻在所负责的那个城市。
(丙)上述各个联合小组,都由双方数量相等的代表组成,即每方三人,其中有组长一人。
(丁)每个联合小组中的每方助理人员和警卫人员不得超过二十人。
第二十三条:
(甲)中央联合委员会和各联合小组,本着平等和相互尊重的精神,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工作。在不能取得一致的情况下,各方应分别向各自的最高领导人或他们的代表提出报告以便及时求得解决办法。
(乙)中央联合委员会和各联合小组根据规定举行例会。为及时磋商工作以适应情况的需要,中央联合委员会和各联合小组中的各方代表有权召集中央联合委员会和各联合小组的特别会议。
第二十四条:
(甲)双方有责任为中央联合委员会和其他联合小组在执行他们的任务中提供安全保证和协助。
在中央联合委员会和各联合小组驻于某一方的控制区内或在这些地区进行活动时,该方有责任保证他们的绝对安全,同时负责为他们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他们在来往和工作中所必需的各种器材或工具,并为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一切方便。
(乙)中央联合委员会和各联合小组,委员会和各联合小组的工作人员享有与各外交使团和外交人员一样的一切特权和豁免权。在执行任务时,委员会和各联合小组的工作人员有权自由往来和自由会见群众及记者。
(丙)各方在中央联合委员会和各联合小组中的工作人员有权携带短枪和穿戴本方特有的制服和标记,除此之外还应佩戴由中央联合委员会所规定的统一标记。在执行任务时,各方在中央联合委员会和各联合小组中的警卫人员有权根据中央联合委员会的决定携带必要的武器。
第二十五条:
根据协定第十二条,驻老挝的国际委员会应通过与中央联合委员会保持密切联系和合作,根据一九六二年关于老挝问题的日内瓦协议的议定书所规定的职权范围和工作原则继续进行自己的活动。
(甲)鉴于实行停火是老挝双方的责任,国际委员会应在老挝双方的同意下执行监察和监督老挝停火的任务。国际委员会通过同中央联合委员会保持密切合作,在双方一致商定的有关停火规定的范围内执行自己监察和监督停火的任务。
(乙)国际委员会应监察和监督从老挝撤出外国军队和军事人员。为实现以上目的而建立的国际委员会的各监督小组应根据中央联合委员会最迟于四十八小时以前通知的时间到撤军地点参加监督。
(丙)国际委员会应在中央联合委员会双方一致同意或要求下,对确有证据证明发生了违反协定第二条(甲)款、(乙)款和第三条(丁)款的情节的事件进行调查。
(丁)国际委员会在中央联合委员会的密切合作下,根据一九六二年关于老挝问题的日内瓦协议议定书的规定和本议定书第二十五条(甲)款、(乙)款以及(丙)款的补充说明,行使自己的职权。在国际委员会执行自己任务的时候,老挝各方控制区的各级行政机构应根据自己的条件向国际委员会和国际委员会的各监督小组提供充分的协助,并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国际委员会或国际委员会的各监督小组在进行活动和执行任务时的安全。
(戊)此外,国际委员会应根据执行协定中央联合委员会的一致要求,在有利于执行关于在老挝恢复和平和实现民族和睦的协定的其他工作中,向老挝双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和合作。
第二十六条:
双方将共同促进临时民族联合政府有效地执行一九七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万象协定的第十条(丙)款。
第二十七条:
双方保证严格履行关于在老挝恢复和平和实现民族和睦的协定以及本议定书,并应就制订履行已经签署的各项条款的切实有效措施问题继续进行磋商;认真制止和及时正确地解决各种违反协定和本议定书的事件,同时也应本着平等、互相尊重和和睦的精神为合理地解决各项悬而未决的问题而继续进行磋商。
第二十八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三年九月十四日以老挝文一式五份签订于万象。呈递国王陛下一份,每方各存一份,临时民族联合政府和民族政治联合委员会各存档一份。
          万象政府方面代表
       万象政府方面全权特别代表 方·丰萨万
          万象政府方面代表团团长 贡·萨纳尼空
       各爱国力量方面代表
       各爱国力量方面全权特别代表 富米·冯维希
        各爱国力量方面代表团团长 奔·西巴色


第5版()
专栏:

  就签订关于老挝协定的议定书
富马亲王冯维希和丰萨万举行记者招待会
新华社万象一九七三年九月十四日电 老挝首相梭发那·富马亲王、老挝各爱国力量全权特别代表富米·冯维希和万象政府全权特别代表方·丰萨万,于九月十四日上午十时在万象梭发那·富马亲王的官邸就关于在老挝恢复和平和实现民族和睦的协定的议定书的签订联合举行记者招待会。
富马亲王和富米·冯维希先后在记者招待会上发表了讲话,并且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富马亲王说,今天的签字是使我们老挝走向和平中立和幸福的重要步骤,我们老挝人民终于重新获得了渴望已久的和平。现在,我们老挝人民共同建设国家的日子来到了。
富马首相表示希望这项大家都尊重的议定书能得以履行。
富米·冯维希说,今天的签字将对老挝历史产生极其重要的意义,今天签署的议定书是一个开始履行今年二月二十一日万象协定的文件,也是一个使老挝实现民族和睦和走向和平、中立、独立、民主和繁荣的文件。
富米·冯维希对富马亲王等为签订这项议定书而作的努力表示感谢。
最后,富马亲王和冯维希都表示,一定尊重和履行今天签署的这项议定书。


第5版()
专栏:

  田中首相接见我经济贸易友好访日代表团
刘希文团长等分别拜会大平外相、中曾根通产相和爱知藏相
新华社东京一九七三年九月十四日电 日本首相田中角荣九月十四日上午在首相官邸接见了中国经济贸易友好访日代表团团长刘希文和代表团全体成员。
接见时,日本方面在场的有:正在回国述职的日本国驻中国大使小川平四郎以及外务省审议官东乡文彦、外务省中国课长国广道彦等。
欢迎中国经济贸易友好访日代表团委员会委员长冈崎嘉平太也在场。
中国驻日本大使陈楚和大使馆商务参赞叶景灏以及中日备忘录贸易办事处驻东京联络处代表赵自瑞等也在场。
会见时,刘希文团长首先向田中首相转达了周恩来总理对田中首相的问候,并对日本政府给予代表团的关照,表示感谢。田中首相对周总理的问候表示感谢,同时请刘希文团长转达他对周总理的问候。田中首相还同代表团全体成员合影留念。
田中首相对刘希文团长说:“希望中国代表团多到各地去看看,日本有许多地方保存着中国传来的文化。”他说:“希望你们常到日本来。日中两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关系,过去乘小船还来往,现在两国之间一两个小时就到了。这么方便,就更应该多交流了。”田中首相谈到这里时,全场响起了热烈的掌声。
接着,刘希文团长代表全团把一幅山水画赠给了田中首相。
新华社东京一九七三年九月十四日电 中国经济贸易友好访日代表团团长刘希文等,九月十四日分别拜会了日本外相大平正芳、通商产业相中曾根康弘和藏相爱知揆一,宾主进行了友好的谈话。
拜会时,日本外务省审议官东乡文彦,回国述职的日本驻中国大使小川平四郎,通商产业省通商政策局副局长大石敏朗,大藏省国际金融局局长松川道哉、关税局长大藏公雄等分别在座。
欢迎中国经济贸易友好访日代表团委员会委员长冈崎嘉平太和中国驻日本大使陈楚在以上拜会时都在座。(附图片)
图为田中首相接见刘希文团长时握手。新华社记者摄(传真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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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埃切维里亚总统和夫人会见中国儿童
新华社墨西哥城一九七三年九月十三日电 墨西哥总统夫人玛丽娅·埃斯特尔·苏诺在公共教育部长的夫人格洛里亚·鲁伊斯的陪同下,九月十三日在总统官邸“松林”别墅接见了不久前来到墨西哥学习西班牙语的中国大使馆人员的孩子们。
在接见快要结束时,埃切维里亚总统也参加了会见。中国儿童向墨西哥主人献了鲜花。
埃切维里亚总统和夫人同中国儿童亲切友好地谈了话,告诉他们说,他们在墨西哥可以象在自己家里一样生活,希望他们在学习上取得进步。
总统和总统夫人向中国儿童赠送了礼品,并同他们一起合影留念。
接见时,中国驻墨西哥大使姚广在座。
公共教育部长夫人格洛里亚·鲁伊斯在九月五日曾接见过中国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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