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年10月28日人民日报 第7版

第7版()
专栏:

试论工资形式
林方
我国国营企业的工资形式,有计时工资制,有计件工资制,还有同计时工资制或计件工资制相结合的奖励制,如果细分起来,由此又可以分为多种多样的工资形式。这些工资形式,都是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形式。它们都是在一定的生产条件下,把建设社会主义的劳动和作为物质生活主要来源的工资联结起来,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从而基本上形成了在个人消费品方面的社会主义分配关系。
国营企业内部的分配关系,以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为基础,是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国营企业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这就是说,工人和职员在从事社会主义劳动的时候,各尽所能,而在分配个人消费品的时候,按劳分配。工人和职员工资的差别,取决于劳动的差别;它不仅取决于企业内部劳动的差别,也取决于所有国营企业劳动的差别。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国营企业的工资等级制度,大致上反映了国营企业范围内的社会劳动的差别。以工资等级制度为基础的各种工资形式,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各个工人和职员实际的劳动效果,最终形成了各个人实际的工资收入和工资差别。
工资形式和工资等级,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决定计件工资单价的因素,是一定工作的劳动定额和标准工资,而标准工资则是由工资等级制度确定的。工组计时工资加奖金的奖金多少,决定于工组生产的超额情况和作为奖金计算基础的工组标准工资总额。至于计时工资和一定工资等级制度所规定的标准工资的关系,看起来好像没有什么差别,其实是不相同的。如果一个人一个月只劳动了规定劳动日的80%,他就只能取得相当于月标准工资80%的工资。显然,实际的工资收入和工资等级制度所规定的标准工资是有一定的差异的。各个人的标准工资,取决于本人的技术水平和所做的工作,而各个人实际的工资收入,不仅取决于本人的技术水平和所做的工作,而且还取决于本人实际的劳动效果。
各个人实际的劳动效果,直接地或间接地表现为一定的产品的数量、质量和原材料的节约,表现为一定的劳动生产率或工作效率。在一定的条件下,比较确切地反映人们实际劳动效果的工资形式,能够从物质上促进人们关心生产的成果,关心劳动生产率或工作效率的提高。各种工资形式,在一定条件下,对于生产的发展,都有一定的物质鼓励作用。
在国营企业范围内,甚至在一个企业内,各种工资形式同时并存,并不是偶然的。各个企业、各个工组的生产条件和生产需要是有差别的,与此相适应的各种工资形式,也具有各不相同的特点。如果单纯地从生产发展的需要来说,对于以提高合格产品数量为重点的工组,实行计件工资制比较好,而对于以产品质量(和品种)或原材料节约为重点的工组,实行以质量为中心或者以节约为中心的计时工资加奖金的制度比较好。但是,如果结合具体的生产条件来看,那就不完全是这样的了。生产发展的需要尽管是相同的,譬如说,都是以提高合格产品的产量为重点,但由于不同的生产条件,有的采用计时工资加超额奖比较好,有的采用计件工资比较好。在可以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作中,有的可以实行个人计件工资制,有的只能实行工组计件工资制。同时,企业的群众条件和管理条件(包括推行各种工资形式的历史经验),对于不同的工资形式的采用,也会发生一定的影响。这就是在生产需要和生产条件相同的若干企业中,为什么有的企业采用计时工资加奖金的制度,有的企业采用计件工资制,而对于生产的物质鼓励作用又大致相同。各种工资形式同时并存,是由各种不同的生产需要和各种生产条件及其他条件决定的。
从以往的经验看,国营企业较多采用的,是计时工资加奖金、计件工资加奖金和计件工资这些工资形式;而极少采用的是简单计时工资这种工资形式。简单计时工资最大的缺点,是不能从工资上比较确切地反映人们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实际的劳动效果。因此,国营企业在实行计时工资的同时,往往实行一定的奖励制。
生产需要、生产条件和管理条件都是可变的,与此相适应,工资形式也是可变的。由于条件的变化,有时需要由某一种工资形式变为另一种工资形式,有时需要在同一工资形式内部适当改变某些具体的规定。在过去不少企业由计时工资加奖金变为计件工资,又由计件工资变为计时工资加奖金,其中有些企业又由计时工资加奖金变为计件工资,这些工资形式上的变化,大多是由于生产及管理条件的变化引起的。生产和管理条件的重大变化,使原有的工资形式,不仅不能较好地反映人们实际劳动效果和劳动差别,而且引起分配关系上的矛盾。这时适时地改变工资形式不仅为生产发展所需要,而且也是符合群众要求的。此外,在一定条件下,为着选择较好的工资形式,随着经验的丰富,也会将某一种工资形式改为另一种工资形式。
工资形式的变化,虽然有时是重复的,或者表面看来是重复的,但是,总的说来,往往是和工资形式的改进相结合的。社会主义的工资形式是用来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如何使工资形式更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更好地鼓励人们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这是工资工作者经常注意的问题。随着生产及其他条件的发展和实际经验的积累,工资形式必然会有一定的改进。全国解放初期,大量存在的是计时工资制,也有少量的计件工资制,却几乎没有计时工资加奖金的制度。而现在,国营企业已经有了可以在不同生产条件下,比较确切地反映实际劳动效果的多种多样的工资形式。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过程中,我们已经积累了不少的工资工作的经验,工资工作者的思想政策水平也有了显著的提高。我们开始了解到生产的数量、质量、节约等各个方面的内在联系,各种工资形式的特点,以及各种生产和管理条件的变化对工资形式可能发生的影响。这样,我们就有可能根据不同的生产条件,采用不同的工资形式。同时,我们也开始学会了,采取适当的措施,发扬各种工资形式的积极作用,防止和克服其消极作用,或者经过适当的改进,使各种工资形式适合我国国营企业生产、管理条件和群众条件,发挥其应有的物质鼓励作用。
改变或改进工资形式,不应该从工资形式出发,而应该从生产出发,使工资形式比较确切地反映人们实际的劳动效果,更好地鼓励工人职员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对于适应生产发展需要的工资形式,保持一定的稳定性,是必要的。实践证明,不从生产出发,任意地推行或改变某种工资形式的做法,对生产的发展是不利的。因此,国营企业在改变或改进某种工资形式的时候,需要首先对于各个工组的生产需要和生产条件,进行具体的分析,选择适当的工资形式或者对某种工资形式提出改进的方案,经试点,取得经验,然后正式肯定下来,加以推广。
采用某种工资形式,必须具有相应的各种定额。在这里,定额是确切反映各个人劳动效果的尺度。与各种工资形式有关的定额,一般是劳动定额,原料、材料、燃料、电力的消耗定额,和产品规格、质量标准、合格率等。定额的水平应该是积极先进,又要留有余地,为大多数工人职员在正常努力下可以完成或超额完成的平均先进水平,不宜过高或过低。定额水平过高或者过低,都不利于从物质上调动工人职员的积极性。同时,在各个工组之间,在各种不同的工资形式之间,各种定额特别是劳动定额的水平,需要进行合理的平衡。有些工组的定额水平偏低,而有些工组的定额水平偏高,这样一来,在分配上就会出现平均主义现象。在制定工组劳动定额的时候,还要和编制定员结合起来,以鼓励这些工组的工人提高劳动生产率。
随着生产的发展,经过一定时期,各种定额就需要作个别的或者一般的调整。但是,这种调整不能过于频繁。一般的调整应该按照规定的时间来进行。个别的调整也应该按照规定的条件来进行。违反规定而任意地、频繁地修改定额,可能引起人们的思想混乱,从而减弱工资形式的物质鼓励作用。因此,在确定或平衡定额水平的时候,应该是认真的、细致的、慎重的、尽可能地避免定额水平偏低或偏高的现象。
同平衡定额水平的工作相结合,要在不同工组之间,对于实行不同的或相同的各种工资形式所规定的单价或奖金率,进行适当的平衡。这些平衡,基本上是主要生产工作和辅助生产工作之间的平衡,容易超额的工作和难以超额的工作之间的平衡,工人和职员之间的平衡。如果没有这种适当的平衡,采用某种工资形式把单价或奖金率规定的多一些,采用另一种工资形式把单价或奖金率规定的少一些,或者不论超额难易而规定相同的奖金率,这就可能引起分配关系上的不协调,从而影响工人和工人间、工人和职员间的劳动协作,影响从物质上调动群众的积极性。
工组内部的分配,对于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实行计时工资加奖金的制度,都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正确的解决,在分配上仍然会出现平均主义的现象。国营企业实行工组奖励或工组计件的很多,有的是因为只有工组才可以直接考核生产的质量、数量和节约,有的是为了便于在工组内部进行劳动协作和避免在劳动上挑肥拣瘦的现象。既然实行工组奖励或工组计件,这就在工组内部提出了两个有关分配关系上的问题。一个是个人和集体的分配关系问题(在三班连续生产的工组内部,还有一个小集体和大集体的关系问题),处理这一问题应该遵循个人和集体、小集体和大集体兼顾的原则。另一个是个人和个人的分配关系问题。为着确切反映工组内部各个人的劳动效果,工组内部的分配,一般是:在定额范围以内,按本人标准工资计算工资;对于奖金或计件超额工资,不是采用简单按照标准工资比例分配的办法,而是按照各个人在完成工组任务中所起的作用和工组的标准平均工资或规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这里所说的各个人在完成工组任务中所起的作用,能够规定个人定额的宜以本人定额完成情况为主,不能够规定个人定额的宜以本人实际操作情况为主要依据。
工资制度总是和企业的其他各项有关管理制度相辅相成的。例如实行计时工资加超额奖的制度或计件工资制,如果没有健全的产品质量的检验制度,半成品的收发保管制度等,就可能发生某些废品增多的现象。又如锅炉工实行节约煤炭的奖励,如果没有严格的计量和领料制度,那么,这种奖励制度不但不能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反而,会产生消极作用。因此,在采用某种新的工资形式时,往往要同时改进一些有关的管理制度。当然,其他管理制度的改进,也往往会促进工资制度的改进。
在改变或改进工资形式的时候,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工资政策及有关的规定,而且把政策和规定向工人和职员讲解清楚,广泛吸收群众参加改变或改进工资形式的工作,使工资形式更加切合生产发展的需要。要想把工组内部的分配做到合理,没有工组全体成员的积极参加是不行的。因此,国营企业在进行工组内部分配的时候,往往是经过民主评定,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工人和职员参加奖金或超额工资分配的工作,不仅可以发现分配中的问题,而且也可以发现劳动生产中的问题。这就便于领导上及时地正确地依靠群众处理这些问题。
人是生产的决定因素。为社会主义而从事的劳动,也就是为自己的劳动。社会主义劳动的结果,除了工资以外的其他部分,也是直接或间接用来为社会主义社会全体成员谋福利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保证我们能够广泛深入地从多方面调动工人和职员的积极性。采取各种工资形式,是根据各种不同的条件,从物质上调动人们的劳动积极性,以促进生产的发展。但是,仅仅认识到这一点是很不够的,还必须看到从思想政治上调动工人和职员群众的劳动积极性所起的重要作用。这就是说,要全面地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总路线,对群众不断进行社会主义的思想教育,逐步提高群众的政治上思想上的觉悟。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党的政治挂帅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是充分调动工人和职员积极性的正确的原则。我们应该正确地全面地贯彻执行这个原则,既要坚持政治挂帅,又要充分发挥物质鼓励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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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对集体副业和家庭副业范围问题的探讨
谭贾
在发展农村人民公社的手工编织、野生植物、狩猎采集和加工等副业生产中,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这就是要正确划分集体副业与家庭副业的范围。划分两者范围的出发点,应当以哪一种生产组织形式(集体经营或社员家庭经营)能够更好地促进副业生产的发展、能够提高劳动生产率为转移。具体说来,应当考虑下列几个因素。
第一,劳动力的因素。这就是要考虑这类副业生产是必须用整劳动力整日进行生产,还是可以利用零散时间和辅助劳动力进行生产。副业生产情况各不相同,有的必须用整劳力整日地进行生产,如烧木炭这种副业生产,一般需要三至四个壮劳力,还要有运输工具等等。因此,它只有在生产队统一安排下成立专业小组,安排必要的劳动力和运输工具,才能保证生产正常进行。其他如烧砖瓦、烧石灰、榨油等副业,和木炭生产类似,也应作为集体副业,组织集体生产。
但是,也有一些副业只要一些辅助劳动力或者利用早晚、雨天雪日、假期等零散时间就可以生产,甚至妇女们一边烧饭带孩子也可以生产。如编草帽辫、搓草绳、打草鞋、织鱼网、纳鞋底,等等。这类副业如果也把它集中起来整天生产,就不能利用辅助劳动力和闲散时间,生产成本必然提高,同时也势必造成占用整劳动力、整劳动日过多而削弱了农业生产力量的现象。为了合理地使用劳动力,降低产品成本,这一类副业生产一般作为家庭副业、分散经营较为适宜。
第二,生产工具的因素。这就是要考虑到这类副业产品是可以用机器生产,还是只能采取手工生产;是需要较为复杂的设备工具,还是只要简单的工具就能进行生产。机器生产的效率高,但是,投资要大,原料要多,而且要占用整劳动力和整劳动日,作为社员家庭副业来经营是不可能的。如有的地区采用电动机织稻草袋子,比手工效率提高近十倍。因此,凡是能利用机器进行生产的副业就应该作为集体副业,组织集体生产。否则就不能发挥机器生产的优越性,不能有效地节约劳动力。当然,在机器不能完全代替手工生产的情况下,还应该采取机器集体生产和家庭分散生产二者并举,两条腿走路。至于目前还只能采取手工生产的品种,如果分散生产更便于社员利用零星时间,那就应当作为家庭副业、分散经营。
有些副业虽然是手工生产,但是设备较多,需要相当大的投资,也应以集体经营为宜。如熬土硝、作粉丝、造土纸等副业就属于这种类型。相反,如果某项副业生产不需什么设备,生产技术性不强,不费工,则一般可以作为家庭副业分散经营。
第三,劳动对象的因素。这就是要考虑到所加工或采集的对象是大宗的、集中的,还是小宗的、零星的、零散野生的。一般说来,原料是零散、野生的,宜于利用零星时间和辅助劳动力进行采集加工的,就应作为家庭副业来经营。拿编蒿秆帘子来说,蒿秆是野生的,作为家庭副业采取分散生产的形式,更加机动灵活:社员收工回来顺便捎带一把,或在假日等空闲时间采集一些,再利用一早一晚或雨天雪日的零星时间和辅助劳力进行编织,蒿秆帘子就生产出来了。如果把它作为集体副业,集体采集原料,集体生产,效果往往不好;而且在工作安排上稍一疏忽,就会减少采集量,或者不能充分利用采集到的原料,造成不应有的损耗。其他如编织荆条筐子、篮子、柳条帽子、斗笠、蓑衣等副业生产,一般地都属于这一类型。但是,也有一些副业生产,原料是集中的、大宗的、集体所有的,同时需要占用整劳动力,这样就适宜于采取集体生产,而技术性强的还应组织专业组来生产。如木材的砍伐、木器的制造等就是。这类副业由集体经营,还有便于保护资源、合理地利用资源的好处,如木制品副业由集体经营,就能够有计划地采伐,保护森林。
以上三个因素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结合的,在考虑这一个因素时不可避免地要联系到另一个因素。在一般情况下各个因素常常是统一的。如劳动对象是零散、野生的,往往同时又是能够利用零星时间和辅助劳力来进行简单的手工生产的;同机器生产、或需较多设备的手工生产相联系的,必然是需要整劳动力和大宗的原料。但是,有的时候各个因素不是统一而是矛盾的,如劳动对象是集体所有的,而在生产时适宜利用零星时间和辅助劳动力。在这种情况下到底应该集体经营还是社员家庭经营,这就要看哪一个因素是主导的。生产组织形式应当取决于主导的因素。什么是主导的因素呢?对于需要经过一番加工过程的副业产品来说,劳动力是主导的因素;宜不宜于利用零星时间和辅助劳力,这是决定这项副业产品采取集体经营还是社员家庭经营的关键。宜于利用零星时间和辅助劳动力进行生产的产品,其生产过程主要是靠活劳动,因此,如何有效地利用劳动时间、调动劳动者的一切积极因素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这里,考虑问题时,应当使劳动对象的因素服从劳动力的因素。在宜于利用零星时间和辅助劳动力的条件下,固然野生的零星的原料可以由社员家庭来经营,就是集中的大宗的、属集体所有的原料也未尝不可以这样做。在这里,原料不是决定是否集体经营的主要条件,集中原料与分散劳动的矛盾可以采取把原料作价发售给社员或作为实物分配给社员,或委托社员加工等办法来解决。例如打草袋、搓草绳用的稻草是大宗的农业副产品,属集体所有,但这种副业目前大多仍是手工操作,所以仍以社员家庭分散经营较为经济合理。其他如扎扫帚、编草帽辫也都属于这一类型。反之,在必须利用整劳动力生产的条件下,不论是机器生产还是手工生产,也不论是野生原料还是家生原料,都应该作为集体副业,进行集体生产。
对于野生动植物的捕猎和采集等副业生产来说情况又不同了。在这类副业生产中,劳动对象变成了主导的因素。因为这类副业产品不需要经过加工制造过程,就可以直接出售或消费,凝结在产品中的活劳动的价值比较少,并且在采集或捕猎时需要整劳动力整日地进行生产或利用零星时间来从事是可以灵活掌握的,这里首先要考虑的是劳动对象的因素。如果野生动植物的资源是大宗的,经济价值高,山岭水面属集体所有或属集体保护的,有的还有一定的成熟或狩猎季节,那就应该列入集体副业的范围,由集体生产单位组织一定的劳动力进行经常性的专业生产,或安排较多的劳动力进行突击生产。如大片山林的药材野果的收集,大片水面鱼虾的捕捞,深山密林野兽的狩猎,等等都是。至于经济价值不高、分布零星的小宗野生动植物资源,则可以作为家庭副业来经营,如打柴拾草、捕捉野兔野鸡,等等。有的时候同一种资源也可以采取两条腿走路的办法,一部分由集体集中经营,一部分归个人分散经营。集体与个人的界限可依地区或时间来定,即大片的柴山草场水面山岭由集体经营,零散的小片的归个人利用;或是先由集体组织劳力进行大规模的采集或捕打,到一定时期再宣布开放,让社员复收复捕,所得归己。这样做既能满足集体的需要,又能动员一切力量,充分利用野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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