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年10月17日人民日报 第7版

第7版()
专栏:

遵守党章增强党性
赵汉
党的组织,是由全体党员按照一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形式结合起来的有机的整体。它同一切事物一样,是一个矛盾的统
一体。在我们党内,在党的各个组织之间,在党的组织与党员之间,在党员与党员之间,在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辩证关系。我们党在自己的活动
中,除了经常注意处理自己与敌人的关系、与同盟者的关系和与基本群众的关系以外,也总是经常注意处理党内的各种关系的。正确地处理党内的各种关系,才会有正常和健全的党内生活。这是党自身巩固和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也是党领导群众进行改造社会和改造自然的伟大斗争的一个必要条件。
在党的生活中,怎样就会正确,怎样就会发生错误呢?衡量的标准只有一个,就是我们党的章程。党章是党的法规。在党章的总纲中,规定着我们党的最基本的政治纲领和组织纲领。在整个党章中,规定着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形式,规定着党处理内部关系和内部生活的准则。我们每一个共产党员的言论和行动,我们对党的组织和党内同志的态度,凡是符合党章的,在党内就是合法的、正常的,就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凡是不符合党章的,在党内就是不合法的、不正常的,就不允许在党内存在。
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坚持了我们党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建党原则和优良传统,系统地总结了党在执行群众路线、民主集中制和加强党的团结与统一等方面的丰富经验,提出了更高的党员标准,进一步扩大了党员的民主权利。实践证明,这是一个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党章。凡是认真地按照党章办事的地方,党内就巩固地形成了一种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局面,党员的政治积极性就不断提高,党的队伍就更加团结,党和群众的联系就更加密切,群众的情绪和要求就能够及时地、如实地反映上来,党的总路线和各项具体政策就能够正确地、不折不扣地贯彻下去。我们党的组织和广大党员,从长时期以来,一贯把党的章程作为自己行动的准则,严格地遵守党章,从而有效地保证了民主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胜利进行,使我们在各个战线上都取得了伟大的成绩。当然,由于历史的和社会的原因,一些违背党章的现象在党内也时有发生,但是,这种现象一经发现,党从来就没有放松过对它进行必要的批判和纠正。
党章第一条规定,“承认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是每一个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紧接着,在党章第二条中,又把
“严格地遵守党章”列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指出“一切党员不管他们的功劳和职位如何,都没有例外”。那么,为什么还有一些党员不按照党章办事呢?大家知道,在我们党的一千七百多万名党员中,80%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入党的,70%是1953年以后入党的,40%是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后入党的。他们是党的新鲜血液,热情高,干劲足。但是,在革命和建设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他们中间有许多人忙于实际工作,缺乏系统学习的机会,对党的章程和党的基本知识懂得不多,因而有些人容易发生一些不按党章办事的错误。可是另一方面,在一些学习过党章的新党员和一些对党章比较熟悉的老党员中,也有明知故犯而不去按党章办事的。显然,这里不简单地是一个懂不懂党章的问题,而正是邓小平同志在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指出的问题:“不少党员在组织上虽然入了党,在思想上却还没有入党,或者没有完全入党。”他们愿意做一个共产党员,但他们现在还不是或者不完全是一个真正的共产主义者。他们已经置身于无产阶级的先锋队之中,但他们思想意识上的非无产阶级成分还相当浓厚。尽管他们学习了党的章程,甚至能够背诵出党章的某些条文,但是,他们从社会上带来的非无产阶级思想的劣根性,是同共产党员的党性、同党章的精神格格不入的,从而不可避免地要做出各种各样违反党章的事来。
比如说吧,有的党员在处理党内同志关系的时候,缺乏起码的平等态度和民主作风,侵害了其他党员的权利。党章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在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理论和实际问题的自由的、切实的讨论”,有权“对于党的工作提出建议”;但是,有的同志却只欢迎别人提出合乎自己口味的意见,不准别人提出与自己不同的意见。党章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但是,有的同志却只准自己批评别人,不准别人批评自己。党章规定,党员有权“向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到中央委员会提出声明、申诉和控诉”;但是,有的同志却对向上提出声明、申诉和控诉的党员多方留难,甚至加以压制和打击。本来,党章规定,“党员和党组织的负责人如果不尊重党员的这些权利,应当给予批评和教育;如果侵害党员的这些权利,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但是,这些同志却把按照党章行使自己权利的党员说成是“损害了党组织领导人的威信”、“违反了党的纪律”,而对自己那种侵害党员权利、真正违反党纪的行为,反而心安理得,处之泰然。本来,按照党章,除了预备党员和在留党察看期间的党员没有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以外,任何党员都同样享有党章第三条规定的七项权利,谁也不多一些,谁也不少一些;但是,按照这些同志的观点,似乎一个人党龄长了,功劳大了,职位高了,就可以拥有一种特殊的“权利”,即侵害其他党员权利的“权利”。他们为什么会有这样错误的想法呢?归根到底,是因为他们还没有确立共产主义的世界观,没有把自己放在一个普通劳动者和普通党员的位置上,他们认为自己是高人一等的“特殊人”,因而,在处理同志关系的时候,就不能够平等待人,自然会发生违背党章的错误。
这种错误,正如刘少奇同志在《论党》中分析的:是“党内一种反民主的个人专制主义倾向,是社会上特权阶级的思想在党内的反映”。几千年来,人与人之间在政治上和人格上的不平等地位,是阶级对抗的产物。为了铲除这种不平等的社会基础,为了确立人与人之间的同志式的互助关系,我们曾经进行了多少年的艰苦斗争,付出了多少个同志的鲜血和生命。现在,在我们的国家里,已经消灭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的社会制度,但是那种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丑恶的意识,还盘踞在一些共产党员的头脑中。这是必须加以清除的垃圾。它是同我们现时的社会主义制度根本不相容的,更是同我们梦寐以求的崇高的共产主义理想背道而驰的,怎么能够允许它出现在党的生活中,玷污共产党员的称号呢?
毛泽东同志总是反复地教导我们,要以一个普通劳动者的姿态出现,要以真正平等的态度待人,要把心交给群众,要站在群众之中做群众的知心朋友。在《论持久战》一文中,毛泽东同志还告诉我们,尊重人民决不是什么方法问题、技术问题,而是一个根本态度问题。我们党内有着千千万万个这样的党员,他们认真地执行着毛泽东同志的指示,从这个根本态度出发来观察和处理自己和别人的关系问题。他们始终保持着劳动人民的本色。他们即使在党的一个组织中当选了像党委书记这样的重要职务,也总是以一个普通劳动者、普通党员的姿态出现。他们认为,如果一定要说自己与别人有什么不同,那就是自己对党和人民负有更重的责任,应当对党对人民尽更多的义务;因此,他们总是不断地提高自己的觉悟,更严格地要求自己,更忠实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更谨慎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力求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他们在党内,在党的小组会和党员大会上,在党的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上,总是以一个普通党员、代表和委员的身份出现,同其他的党员、代表、委员平等地商量问题,并且尊重别人的权利。他们总是以自己的正确主张、正确方法和正确作风来赢得同志的拥护和支持,但是他们从不盛气凌人地以正确自居,以领导人自居,而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模范。
相形之下,那些骄傲专横、侵害别人权利的同志,有什么理由可以自诩正确、坚持错误呢?党章总纲指出:“任何政党和任何个人在自己的活动中都不会是没有缺点和错误的。”我们每一个共产党员,都需要同志的帮助,都应该认真实行批评与自我批评。我们面临着极其复杂的新任务,我们对社会主义建设的客观规律还不够熟习,怎么会在处理任何问题时都那么正确呢?真正对党和人民负责,真正愿意避免和减少错误,就应该有谦虚谨慎的态度,倾听各种意见,闻过则喜,从善如流,而决不应当自居正确,压制批评。别人对自己提出了批评,如果是正确的,当然是千金难买,热忱欢迎;哪怕其中只有百分之几的正确性,总应该诚诚恳恳地把正确的成分接受过来;即使是完全错误的,也可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有什么理由可以压制批评、侵害其他党员的权利呢?
其实,侵害党员权利,不仅仅是一个党员对待其他党员的关系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党员对待党的组织的态度问题。前面已经说过,党的组织是全体党员按照一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形式结合起来的。破坏了同志之间的正常关系,往往也就违反了党的组织原则。一个党员如果自居“特殊”,自诩“正确”,站在其他党员之上,侵害其他党员的权利,那么,他就不可能很好地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不可能很好地把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结合起来,不可能很好地接受党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因而也就不可能是一个好党员。
还有一种不按党章办事的现象,就是有的同志在党内反对不良倾向的斗争中,采取了错误的方法和态度。党章规定,“对于犯了错误的党员,只要所犯的错误可以在党内改正,并且本人愿意改正,党就应当采取治病救人的方针,把他们留在党内加以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这也就是邓小平同志在《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所说的:“对待这些同志,应该着重实事求是地分析错误的实质和根源,应该着重使这些同志提高思想上的觉悟,并且也使其他同志以至全党都得到必要的教训,而不应该着重组织上的处分,不应该依靠简单地‘扣帽子’和简单地实行惩办的方法去解决问题,尤其不应该加重惩办的程度,扩大惩办的范围,造成党内的紧张状态和恐惧情绪,使党的力量受到损失。”但是有些同志对待犯错误的同志,却违背了这一方针,他们所注重的正是那种简单地“扣帽子”和简单地实行惩办,忽视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弄清思想、团结同志这一根本宗旨。党章还规定:党员有义务实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揭露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但是有一些同志却对党内的缺点和错误采取了一团和气,听之任之或者消极旁观,畏缩回避,怕惹是非的自由主义态度。这两种错误倾向,尽管表现形式和严重程度有所不同,但都和党章规定的原则不相符合,都会损害党和人民的利益。
刘少奇同志在《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一书中说,一个党员应当“永远不怕真理,勇敢地拥护真理,告诉别人以真理,为真理而战斗。”这就是要求党员以革命利益为第一生命,永远做为真理奋斗而无所畏惧的革命者。他们没有任何个人患得患失的心理,决不隐讳自己的政治观点。这样,他们就能够忠实地履行党章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积极地同党内外一切危害党和人民利益的现象作斗争。也正因为他们处处以革命利益为重,所以能够认真地执行毛泽东同志的指示,对问题采取分析研究的态度,谨慎地划清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的界限,划清是和非的界限。他们懂得:如果把同志当成敌人,正像把敌人当成同志一样,是一种对党犯罪的行为;要爱憎分明,对一切坏人坏事,决不优容养奸,而对于革命的同志,则充满阶级的友爱,严格地执行“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他们严正地指出同志的错误,正像不能轻描淡写地对待自己的错误一样;用大力、用诚心帮助同志,正像自己犯了错误也需要同志的帮助一样。一个好的共产党员,在党内斗争中总要注重效果,心平气和,与人为善,给同志留出接受批评、改正错误的余地;决不能逞个人的意气,图一时的痛快。毛泽东同志教导说:“共产党不靠吓人吃饭,而是靠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真理吃饭,靠实事求是吃饭,靠科学吃饭。”(《反对党八股》)那种蛮不讲理的粗暴态度,是一个共产党员所绝对不能采取的。列宁曾经说过:“任何真理,如果把它说得‘过火’(如老狄慈根所指出的那样),加以夸大,把它运用到实际所能应用的范围以外去,便可以弄到荒谬绝伦的地步”(《列宁全集》第31卷44页)。因此,决不可把非原则的问题任意地提到原则的高度,决不可把同志的偶然的个别的错误夸大为一贯的系统的错误,决不可因为同志犯了局部的错误而抹煞他正确的部分。显然,只有这样,才能够符合党章的要求,正确地开展党内的反对不良倾向的斗争。
有的同志还把坚持真理和按照党章办事对立起来,把原则性和组织性对立起来。比如说,在党的一个组织中,曾经通过了一个决议。有的同志认为这个决议是同党中央和上级党委指示的精神不符合的,但是,他为了服从组织,就不再向上级领导机关反映自己的意见了。与此相反,有的同志为了坚持真理,向上级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却拒不执行所属党组织的决议。前一种同志,自以为在按照党章办事,可是他恰恰没有履行党章第二条规定的义务,没有向党的领导机关报告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后一种同志,自以为在维护党的利益,可是他违反了党章第十九条规定的民主集中制,违反了“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少数必须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利于党在行动上的一致。事实上,原则性和组织性是必须统一而且可以统一的。在我们党的章程中,既规定了个人服从组织和少数服从多数等原则;又规定了党员有权“对于党的决议如果有不同意的地方,除了无条件地执行以外,可以保留和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党章既把“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列为党员的一项权利;又明确规定每一个党员有义务“实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揭露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并且努力加以克服和纠正”,有义务“向党的领导机关直到党的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党章的这些规定,全面地反映了党员与组织、少数与多数之间的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辩证关系,从而把高度的原则性和高度的组织性统一起来了。一个有坚强的党性的共产党员,决不会对他认为有害于党的现象置之不理,也决不允许以自己个人的意见来扰乱党组织的步伐。因此,他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总是一面发表个人的见解,一面尊重多数的意志;一面执行组织的决议,一面保留并向上反映自己的意见。只有全面地履行党章的这些规定,才尽了一个共产党员的责任。因此,那种把组织性和原则性对立起来、把按照党章办事和坚持真理对立起来的观点,是片面的,没有根据的。
由此可见,严格地按照党章办事是一个共产党员的党性的具体表现。在党的章程中,集中地体现了党的、工人阶级的和劳动人民的最高利益。承认党章和遵守党章,是每一个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对于党性不纯的人来说,遵守党章决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因为党章对非无产阶级的思想作风是有严格的约束性的,非无产阶级的思想作风越多,对党章的抵触就越大。而对于一切忠诚纯洁的共产党员来说,遵守党章并不困难,因为他们的党性正是和党章的精神一致的,按照党章办事正是他们自觉的、内在的要求。对于他们来说,在党的生活中如果不按党章办事,才是不可思议和不能容忍的,只有在党章规定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才出现了真正自由的天地。
我们党正处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新时期,面临着伟大而艰巨的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任务。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党员具有更强的党性。但是,整个社会的改造,要经过一个长期的曲折的阶级斗争。在这个任务最后完成以前,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思想作风和习惯势力,时时刻刻都会影响和腐蚀我们的党员。和平建设的环境,执政党的地位和党在各项事业中取得的伟大胜利,又容易使一些意志薄弱的人,经不起成功和胜利的考验,骄傲起来,放肆起来。因此,要求每一个党员严格地按照党章办事,是一个经常的斗争任务。这个斗争,在党的生活中,是同一切违反党章的行为作斗争,是维护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建党原则的斗争。反映在党员的思想上,则是同自己头脑中的非无产阶级思想作斗争,是确立共产主义世界观、进一步增强党性的斗争。
为了在党的各个组织中进一步全面地、认真地贯彻执行党的章程,需要把加强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和增强党员的党性锻炼结合起来。要使党员普遍地了解党章的基本精神,了解党的民主集中制,了解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了解什么是合乎党章的行为和什么是不合乎党章的行为;同时,还要使党员普遍地懂得怎样才能做一个好的共产党员,懂得党员所必须具备的党性;懂得为什么必须遵守党章而不能违反党章的道理,从而自觉地遵守党章,并且学会运用党章这个武器,同党的生活中一切不正常、不健康的现象作斗争。在党的各个组织中担任领导工作的同志,更应该以身作则,增强党性,成为学习党章、宣传党章、遵守党章和维护党章的模范,用自己的行动来影响和教育其他的同志,在党内巩固地树立起一切按照党章办事的风气。这样,我们广大党员的觉悟程度和组织性、纪律性一定会大大提高起来,党内的民主生活一定会普遍地活跃起来,从而使广大党员在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中,团结一致,自觉地为完成党的伟大任务而英勇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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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术动态

《哲学研究》发表讨论庄子的文章
最近一期的《哲学研究》
(1961年第五期),刊登了杨荣国的《庄子思想探微》和张德钧的《〈庄子〉内篇是西汉初人的著作吗?》两篇文章。
杨荣国在他的文章中认为,庄子的所谓天并非真的是指自然界,而是人,而是人的主体观念。主体的纯粹精神、纯粹经验,就是庄子的所谓“道”,它是唯一的实在。庄子的这种思想是极端的主观唯心论,而唯我论是他的必然归结。佛家依附老庄思想,宣扬佛教教义,以扩张佛教在中国的势力,不是偶然的。
杨荣国对庄子《天下篇》作了分析,又对《逍遥游》、《齐物论》、《养生主》、《人间世》、《德充符》、《大宗师》等六篇作了叙述。他说:从内篇六篇及内篇《齐物论》中有关庄子的言论来看,《天下篇》所评述庄子思想之首段,确是概括了庄子思想的全貌。《天下篇》不论为庄子自作或为他的门徒所作,但它是当时最好的一篇学术评介。我们研究庄子乃至其他道家各派的思想,自应根据它和结合他们可靠的原著而进行研究;特别是研究庄子,如果离开了它,恐不易获得比较正确的结论。
司马迁没有提到庄子的内篇,而只提到外杂篇《渔父》、《盗跖》和《胠箧》,是否因此可以说司马迁只承认这几篇才是庄子的作品?杨荣国认为不能这样说。他也不同意认为司马迁“知庄子之粗”的说法。他说:司马迁对庄子的思想作了总的评价,即“其言洸洋自恣以适己”。若以哲学术语来表明,这句话就是说庄子思想是主观唯心论,是唯我论。这是对庄子思想最恰当的概括。由此可见,司马迁不仅不是“知庄子之粗”,而是对庄子思想深有体会的。
杨荣国指出庄子外杂诸篇,亦带有唯物主义倾向的思想,又有科学的思想,以及平等待人的思想,等等。但这带有进步倾向的思想,决不是庄子的思想,而可能是属“采儒墨之善”,——采儒墨中荀子与墨者思想的战国末或秦汉间道家宋?、尹文一派的后学的思想。
张德钧在他的文章中认为,任继愈在《庄子探源》(载《哲学研究》1961年第二期)一文中断言《庄子》内篇七篇不是代表庄周思想的著作,而是西汉初期黄老之学某个支派的著作,这是难以站得住脚的。张德钧对于任继愈所提出的六条论据分别提出批评,他说:有中心题目作为篇名,不能决定必为晚出;篇分内外,不起于两汉;内篇七篇与汉代纬书、宗教神学方术全不相干;神仙的传说甚早,求神仙事并非汉初的时代特征;司马迁在《史记》写庄子中提《渔父》等篇,是以微辞见旨,不能证明司马迁未见内篇七篇;荀子说:“庄子蔽于天而不知人”,从这里正好看出内篇七篇是庄子的代表作。最后,张德钧得出结论说:前人认为内篇七篇是庄子本人的东西还是应该被肯定的,我们“解剖庄周的哲学体系”仍不能不以内篇七篇作为主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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