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9月9日人民日报 第7版

第7版()
专栏:

驳“无法可依”和“有法不依”
王水
法制,是右派分子向党和人民进攻的一个重要方面。右派分子对我国法制肆意攻讦,他们妄图破坏和削弱人民民主法制这个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右派分子对法制的进攻,总括起来就是污蔑我们“无法可依”和“有法不依”。
右派分子叫嚣说我们“没有法律”,因而“无法可依”“无法可司”。我们到底有没有法律呢?先看看事实:第一、据不完整统计,自1949年建国以来,到1954年9月底,只是由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及其所属各委员会、各部和各大行政区发布的重要法律、法令、决议、命令等就有四千多种,其中绝大部分可作为司法机关审理刑、民案件的依据。第二、目前,我们国家的各项基本法律都已陆续颁布,其中包括宪法、选举法、有关国家机关的各项组织法、土地改革法、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工会法、兵役法以及刑法、民法、诉讼法中的各种单行条例,如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婚姻法、逮捕拘留条例等。此外,刑法草案已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由常委会根据代表和其他方面所提的意见,将刑法草案(初稿)加以审议修改,作为草案公布试行。第三、上述各种法律法令等,虽然有的在形式上还不够完备,但却是我国人民群众斗争经验的总结,并曾有效地指导了我们国家各方面的工作,保障了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顺利进行。其中有些法律不仅在国内就是在国际上也享有很高的评价。事实如此,又怎能说我们“没有法律”呢?
我们既然有这许多法律,而右派分子又大肆叫嚣“无法”,那又是一个什么问题呢?显然,这是一个牵涉到要什么样的法律和用什么态度对待人民法律的问题。我们知道,法律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它是具有极强烈的阶级性的。人民的法律只能是代表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右派分子不承认甚至敌视人民法律,正是逻辑的必然结果。某些右派分子不是早就说过我们的法律“不像法律”吗?直到最近他们不是还在“批评”我们“过分强调法律的阶级性,否认法律的继承性”吗?取消法律的阶级性,自然是资产阶级法律也可适用于人民;不加区分的肯定法律的继承性,自然是国民党六法也可为我们继承。继这些理论之后,某些右派分子更露骨地为旧法“招魂”,其目的不是已昭然若揭吗?可见,右派分子说我们没有法律,实质是不承认和敌视人民法律的一种造谣中伤,他们所要的法律,不过是要使反动的、压迫人民的旧法复辟而已。
有些右派分子并不否认人民的法律,但他们却放出了另一支冷箭,这就是说我们“有法不依”,说我们“违法”“违宪”。事实是怎样的呢?第一,党和政府从来就是高度重视遵守法律的。1954年周总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报告中就提出:“所有我们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成为守法的模范”。1956年党的“八大”决议也严格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使人民的民主权利充分地受到国家的保护”。第二,为了保证法律的遵行,在我们国家机关中曾规定有各种监督和制约的制度。第三,对于某些在具体工作中不遵守法律的现象,党和政府都曾进行了严肃的批判和认真的处理。第四,对于各项重要法律的颁布,我们都进行了大张旗鼓的宣传贯彻,以便于全国人民的遵守和取得人民群众的监督。正由于这些条件,我们的法律才能够做到严格执行和认真遵守,我们的法律才能够真正的成为“家喻户晓”,这是在我国历史上和任何资本主义国家所不能做到的。但是右派分子不顾这些事实,竟无中生有地说什么“中央领导机关就不守法”,“一切祸害始于北京,始于中央”,因而“上梁不正下梁歪”;说什么司法机关不是依法审判,而是“无罪判成有罪,轻罪判成重罪”,“出入人罪”;说什么肃反是“违反宪法,侵犯人权”,因而要“审查肃反的合法性”。这些话,实际是右派分子向我国立法、司法、肃反等工作所进行的全面进攻,因此我们有必要就其中某些主要问题,从遵守法律的角度分别加以驳斥。
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右派分子吴家麟在北京政法座谈会上曾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进行了恶毒的攻击。他说,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全国人代会是唯一行使立法权的机关,但全国人代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决议,授权常委会制定部分性质的法律,即单行法规。这一决议与宪法第二十二条有矛盾。按照吴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等“中央领导机关”都违法了。显然,这是一种歪曲事实的言论。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违法,这一提法本身就极为荒谬。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可以制定、修改、废止任何法律,它的职权不受任何的拘束,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本就不会发生“违法”问题。我们再退一步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委会制定部分性质法律,即单行法规,是不是有法律依据呢?完全有的。宪法第二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中除列举的十三项外,第十四项还特别规定,它可以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这就是说宪法规定它完全有权作出它认为应当作的决议,行使它认为应当行使的职权。那么它授权常委会制定部分性质法律,又有何不可呢?另外,宪法第三十一条十九项常委会职权中也规定,它可以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那么,它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制定部分性质法律的职权,又有什么“矛盾”呢?我们再从实际情况考虑: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是在一日千里地飞跃前进,它迫切要求及时颁布相适应的法律,以保障它的顺利发展,适应这种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委会制定部分性质法律,对社会主义事业是有利的。另外,从立法工作角度看,我国立法工作的重要经验之一,是“由总结经验逐渐形成制度和法律条文,逐步地由简而繁,由通则而细则,由单行法规而形成整套的刑法、民法”。(彭真同志:关于政法工作的情况和目前任务的报告)那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委会制定部分性质法律,即单行法规,对我国法制工作建设,是加速呢、还是延缓呢?事情已经很清楚了,右派分子诬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违法”,其目的绝不止于是对法律和事实的曲解,照右派分子意见办事,其结果只能是推迟我国法制工作的建设,进而影响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顺利进行。
这里应当附带解释一下,所谓“出入人罪”,是源于封建的、反动的旧法,明律、清律均有此规定。刑律断狱篇“官司出入人罪”条曾注为:“谓官吏因受财及法外用刑,将本应无罪之人而故加以罪,及应有罪之人而故出脱之者……”。用简单的话解释,就是审判机关贪赃(即受财)枉法,非刑(即法外用刑)审讯,颠倒黑白(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右派分子援引这句话,就是说人民的司法机关可以随心所欲,恣意妄为,无法无天,漆黑一团。右派分子俞钟骆(最高人民法院顾问)正是这样向人民司法机关进行诽谤和进攻的。对于这种诬蔑,我想分三方面来加以驳斥:第一、贪赃枉法,人民法院是绝对不允许的,它的廉洁,不徇私,为人民服务等优良作风,早已有口皆碑。虽然在三反期间确也查出了有少数人贪赃枉法,但那是像俞钟骆一样的、为人民法院所接收的旧司法人员的“大作”。在司法改革期间,人民早已毫不客气地把他们清除出法院了。第二、非刑审讯问题。我们党和政府历年以来就是主张在审判工作上采取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作风的,就是严格禁止逼供信,严格禁止肉刑和一切变相肉刑,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即使在阶级斗争最尖锐的肃反问题上,我们历来也是把“严禁刑讯逼供,遵守革命法制”做为一项主要经验(见罗瑞卿同志在“八大”上的发言)。因此,我们愿问那些右派分子,你们所说的非刑审讯,有什么根据,请拿出事实来!第三、关于罪与非罪界限问题。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分子的判处,不仅有各种政策、法令的依据,而且有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严格的互相制约,特别重要的还有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因此,对于划清犯罪界限这个问题基本上是解决得好的,绝不像某些右派分子所说的我们在处罚犯罪问题上错误百出。北京市人民司法工作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就是驳斥右派分子诬蔑的一个最有力的事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1955年批准逮捕的全部反革命分子和普通刑事犯罪分子中,错捕的只占0.72%(其中都是有犯罪嫌疑和根据的),在1956年上半年错捕的只有二名,1956年7月以来至今尚未发现有错捕的现象。对于上述错捕案件,人民司法机关都已本着“有错必纠”精神作了纠正和善后工作。这样,右派分子又怎能说人民司法机关是“出入人罪”呢?
事实既然如此,为什么右派分子又诬蔑我们“出入人罪”呢?原来他们另有一番打算。他们攻击法制和审判业务,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和法院组织、干部政策相联系、有一整套纲领的,就是批评人民法院“出入人罪”的那位先生,不是同时还在叫嚣什么司法机关“先天不足,后天失调”吗?所谓后天失调者,照他的解释,就是“干部政策重政治不重业务,把学过旧法人员当废品”,就是“审判员文化水平低、常识不足,写不出一张像样的判决和裁定”。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呢?照着他们的方案,只有老干部“下台”,让被称为“废品”的旧法人员执政,用旧法观点审案以便纠正“出入人罪”。一句话,取消人民民主专政这个工具,使法院变质,成为为右派分子服务的工具。看!他们的猖狂进攻,已经到了何等惊人的程度。
右派分子说肃反违宪,完全是胡说八道。肃反不仅没有违反宪法,恰恰相反,它是严格认真执行宪法的表现。宪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卫人民民主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肃反不正是符合这项规定吗?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各级国家机关和全国人民必须充分地提高革命的警惕性,肃清一切公开的和暗藏的反革命分子……”。肃反不正是严格遵守这项决议吗?其次,肃反是采取群众路线和专门机关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的,对于肃反中查出确有罪行的反革命分子,都是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才将其逮捕,并由人民法院审理。这不是严格的遵守宪法的规定吗?
由此可见,右派分子说我们“肃反违宪”、“侵犯人权”,完全是恶意歪曲事实,造谣中伤。其目的不过是借着“护法”的伪善面孔,攻击肃反政策,破坏和削弱人民民主法制,使我们放松对反革命分子的斗争而已。右派分子不是已经在叫嚣什么“开国以来喜用重典,今后应慎刑”吗?不是已提出要用大赦来“调整错案”吗?不是建议我们要“在一定时期内消灭在刑罚上的追溯权”吗?抛弃这些漂亮词句的外衣,联系起来,就是一套完整的纲领,这就是要我们对反革命也要“慎刑”;把已关起来的反革命分子要“大赦”出来纠错;对于今后发现的反革命分子不要再“追溯”他的犯罪。照右派分子的意见办事,其结果只有一条:反动派复辟。这不是十分明显的一件政治阴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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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报刊论文摘要

报刊论文摘要
绝对平均主义是右派分子的一支毒箭
在这次大鸣大放中,资产阶级右派分子搬出“绝对平均主义”的陈旧武器,恶毒地攻击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物质分配制度。右派分子难道真的想实行什么绝对平均主义么?当然不是。因为右派分子具有资产阶级的本性,他们不但不主张“平均”,相反的他们所希望的是恢复资本主义剥削制度,好让他们能够过着任意掠夺人奴役人压迫人的生活。绝对平均主义并不是资产阶级思想,而是一种由来已久的农民手工业者的思想,是小资产阶级平等观在经济上的反映。绝对平均主义在任何历史情况下都是不可能实现的小资产阶级的落后的空想。我们现在的社会物质分配尽管没有实现最公平合理的共产主义原则——“各尽所能,各取所需”,但却是合乎当前客观实际情况的。右派分子把社会主义的由于劳动性质不同所形成的物质分配上应有的差别歪曲为“封建等级制度”,把享受合理待遇的国家工作人员丑化为“腐化变质”了的“特权阶级”,是故意把我们社会主义物质分配上必要的差别和剥削阶级占有生产资料混为一谈,正表明了他们的敌视社会主义。(摘自1957年“中国青年”半月刊第十七期丁雪:“绝对平均主义是右派分子向社会主义进攻的毒箭”)
领导内行与否的政治标准是什么?
在阶级社会中超阶级的业务领导关系是没有的。社会的统治阶级总是按照自己的阶级原则来组织和领导自己的各项社会事业,绝对不可能以其他阶级的原则来指导自己的活动。阶级斗争是各主要阶级争夺对社会领导权的斗争。所以,在阶级社会中,任何事业的领导总是一种阶级的领导、政治上的领导。因此,领导问题上的内行与外行只有一个政治标准——阶级标准。凡是精通阶级斗争的一般规律和有关的特殊规律,坚决推行、执行本阶级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来指导和组织本行的事业,自觉地为本阶级的利益服务,这样的领导集团及其成员就是内行的领导者;否则是不太内行或外行。我国当前的阶级斗争也最充分地证明了:只有工人阶级、共产党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唯一内行的领导者。左派是坚决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右派是反对共产党的领导,反对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中间派因具有两面性,动摇于左、右两派之间。显然,中间派是不能领导社会主义的事业;右派只内行于领导反共反社会主义的罪恶勾当。(摘自8月31日沈阳日报林干:“略论内行与外行”)
必须学会用讲理的办法教育农民现在不是有没有道理可讲的问题,社会主义就是真理,真理是在我们方面。问题是有一些同志至今还不相信或不完全相信大辩论讲道理能够解决问题。这些同志往往是过于相信自己,不大相信群众,认为自己说不服人,群众就更不行。因此,对于大辩论办法和以理服人的原则还抱怀疑态度,还想用我打你通我压你服的老办法来解决人们的思想问题。为了保证大辩论的迅速有力的开展,并切实贯彻执行以理服人的原则,各地应进一步加强基层干部的教育,使其了解大辩论的好处,树立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观点,相信辩论讲理能够解决问题,认识过去我打你通的办法虽也有一些成效,但解决问题不深透;对人民群众只能用说服的办法,不能采取压服的办法,压服的办法并不能解决思想问题。(摘自9月1日山东大众日报社论:“大辩论中必须善于讲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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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反对恢复资产阶级的社会科学
金岳霖
无产阶级社会科学底特点在于它的党性和它的科学性是密切地相结合着的。它的党性导致它的科学性,它的科学性也加强和充实它的党性。只有无产阶级才敢正视社会底发展,只有正视社会底发展才能科学地反映社会发展底规律,只有科学地反映了社会发展底基本规律,才能有真正的具体部门的社会科学。不敢正视或不愿意正视社会发展规律的阶级是不能够有真正的社会科学的。右派分子所要恢复的资产阶级的社会科学不是真正的社会科学。尽管资产阶级的社会科学家们掌握了一些原始材料,也确实有些知识,也反映一些事实,但他们的社会科学仍然不是真正的科学。它们根本不能反映社会发展底基本规律。
无产阶级的社会科学公开地承认它是有党性的。资产阶级的社会科学是不是也有党性呢?它当然有,而且表现的形式相当的多,不过它掩盖了它的党性而已。它好像只有“科学”性似的。资产阶级的社会科学家怎样把它伪装为科学呢?贯串着整个资产阶级社会科学的是它的客观主义。客观主义和客观的观点完全是两回事。我们决不能把它们混淆起来。客观的观点是实事求是的观点,是唯物主义的观点,它是我们所要坚持的。客观主义是掩盖立场的党性。资产阶级的社会科学家们虽然进行着阶级斗争,然而他们不承认对抗的阶级,不承认阶级斗争,不承认阶级立场。对于他们,人们被说成好像是没有阶级立场似的。资本主义社会是资产阶级所统治的社会。这个好像没有立场的立场是谁的立场呢?在资产阶级统治下,在和资产阶级作尖锐斗争的时候,超然的不要立场的立场就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因为它使劳动人民底敌我界限不清,斗争软弱。客观主义就是这个装着没有立场而实质上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立场。资本主义社会里的社会科学家们当中有些也许是不自觉地为资产阶级服务,尽管如此,他们的作用和影响仍然一样。在解放后的中国,旧知识分子中的社会科学家们是知道资产阶级的社会科学有客观主义这样的党性的。恢复资产阶级的社会科学就是恢复资产阶级在社会科学中的党性。
另一方面是资产阶级社会科学底假科学性。这也是和它的党性分不开的。资产阶级的学者为什么一直能够把假科学当作真科学贩卖呢?他们一直把客观主义冒充为客观的观点。上面已经指出客观主义不是客观的观点,它不能导致真正的科学,它实在是反科学的。它是和唯心主义,特别是主观唯心主义分不开的。后者可以说是前者的理论基础。如果你问一个资产阶级社会科学家他的结论的根据是什么?他会说是“事实”。如果再问的话,他们中间有些人就会说所谓“事实”就是个人的直接经验,而直接经验就是感官经验。他们当然不会满足于他们自己的直接经验,他们也要引用赵钱孙李……等的直接经验,并且还要作统计,但是最后的答案仍然是各个人的个人直接经验。我亲自这样地问过,也亲自得到过这样的答案。答案只在这一点上打住,他们的哲学就是巴克莱、休谟式的主观唯心主义。另外一些人就不同了,他们会在“事实”上打住。如果你再问的话,他们会说:那是哲学问题,那是你们哲学家的事,不是我们社会科学家的事。在所谓“事实”上打住,不作唯物主义的说明,仍然是客观主义,这只是把客观主义贯彻到唯物和唯心这样的基本观点上去了。这仍然是唯心主义。任何人都有世界观。不是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掌握了他,就是各种各色的唯心主义或形而上学掌握了。他不理睬世界观就是不接受辩证唯物主义。同时这也是接受了唯心主义或者形而上学的世界观。资产阶级的社会科学和形而上学的思想方法是同样地分不开的。结果是资产阶级的社会科学家分辨不出事物底现象和本质,事物底偶然和必然的联系;他们中间有些人会搞出许多数目字来,可以得出某些现象的平均率,也可以引用或然率来表示某些趋势;但是,他们不能发现社会发展底基本规律。既然连这个主要的东西都得不到,资产阶级的社会科学怎么能够成为科学呢?
我从前搞过资产阶级的政治学。课上的不少,书念的也很多。书大都是大部头的书,看起来可怕,但其中无物。资产阶级的政治学家不敢正视社会底发展,也不敢正视政治。虽然他们自己都参加激烈的阶级斗争,然而他们不敢承认阶级斗争。因此,他们也不敢承认国家是统治阶级底统治机器。这一点不承认,问题也就不能科学地提出,更不能科学地解决了。问题底讨论也就成为骗人的事情。权力与自由就是这样的问题之一,它被说成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底关系问题,好像是政府的权力愈大,“人民”的自由愈少,反过来“人民”的自由愈多,政府的权力愈小或权力的范围愈窄。其实,这是资产阶级中不同集团或不同阶层的矛盾。它和被统治阶级根本不相干。无产阶级和广大的劳动人民没有自由,资产阶级底政权也没有限制。所谓主权也是这样的问题。关于主权的各种各样的问题也有各种各样的讨论,而这些讨论也是骗人的。其实在资本主义国家里,主权就是资产阶级专政底无限制的权力。资产阶级的政治学差不多都是这种问题的研究和讨论。因为这种问题的阶级本质被客观主义隐蔽起来了,资产阶级的政治学家就能在这种问题上大绕其圈子,张三一本书,李四一本书,好像很自由地研究和讨论下去,其实他们的作用只是混淆大是大非来迷失劳动人民的方向,麻痹劳动人民的斗争意志而已。这样的政治学是科学吗?
所谓社会科学包括好些门具体的科学。每一部门都要反映一个领域底具体的发展规律才能成为科学。任何社会科学都不能脱离社会发展底基本规律。各部门的规律是和这些基本规律密切地结合着的。历史唯物主义就是阐明社会发展底基本规律的科学,否认这一门科学就给具体部门的社会科学挖了科学的墙根。资产阶级的社会科学根本就不承认历史唯物主义,根本就不承认社会发展底基本规律,因此,它们都不能够成为具体的科学。它们都是假科学。这是不是否定得太多了呢?我认为一点都不过分。前面所说的政治学就是很好的例。请注意这里否定的是资产阶级社会科学底科学性。资产阶级的学者们有时也有类似的否定,这和我们这里所说的毫无共同之处。他们的理由和我们的完全两样,他们认为社会发展不能有科学,这是引用到社会上的不可知论,这是反动的理论。我们只否定资产阶级社会科学之为科学,我们从来就没有否定无产阶级社会科学之为科学。不但如此,我们还要强调无产阶级社会科学的党性,它的科学性,它的重要性,要研究它丰富它来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上面指出资产阶级社会科学的党性和假科学性。这并不意味着它没有材料或对于社会现象不供给我们以任何知识。它有一些材料,对于社会现象也供给我们一些知识。这一点我们一直肯定,但是这个肯定并不简单。资产阶级的社会科学究竟有些什么材料和知识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有原始材料,也有加了工的材料。材料一经加工就有党性渗入到材料里面去了。这样的材料本身就有正确与否的问题。对于社会科学这样的材料占很大的比重。因此资产阶级社会科学底 “材料”有很大一部分是有资产阶级的党性的。这样的“材料”根本就不是材料,它本身既不正确,根据它得来的“结论”也就不可能是正确的。费孝通的“重访江村”中是有他的所谓“材料”的。经过周叔莲、李孚同、张思骞三同志在本年第十五期的“新观察”上的揭露,我们可以说他是根据“结论”去找“材料”的。不能对比,而又硬对比起来的数目字能代表材料吗?把1936年的和1956年的平均收入当作同样的平均收入看待,不管1936年平均收入中的阶级内容,是科学的方法吗?引用了这种方法后的所谓“平均收入”是材料吗?“重访江村”这一调查中的所谓“材料”是插入了“乡土工业”这个总“结论”的“材料”。这就是说它是有资产阶级党性渗入到里面去了的被歪曲了的东西。总而言之,资产阶级社会科学底“材料”绝大部分是有资产阶级的党性的。对于这样的“材料”我们要作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科学的加工,才能看出它究竟有没有材料在里面。对于这样的“材料”我们只能进行彻底的批判,不能全盘地接受。
我们也肯定资产阶级的社会科学也供给我们关于社会现象的知识。但是资产阶级社会科学家所要贩卖的“知识”并不简单。掌握材料就是有知识,但是“材料”既然有问题,“知识”也就有问题。知识不只是掌握材料而已,是从材料中得出结论。资产阶级社会科学家得出一些什么“结论”呢?他们有什么“知识”呢?费孝通在成都时说:“知识分子最关心的是他们的知识如何被人估价,是否被人赏识和尊重,这对知识分子说来是比什么都重要的问题,如果对一个知识分子估价不足,那是最受不了的。”照他说,领导上对知识分子的“知识”没有给以应有的估价。真的没有吗?胡绳同志在他的发言中已经揭露了费孝通本人的典型的“知识”了。我们也可以看看李景汉的“知识”:“合作社不自由。这个不自由的含义是可以体会而难以言传的……例如有的社员需要搞点家庭副业,说不定会招来批评、干涉,甚至被扣上自私自利和自发的帽子……有点儿富裕钱的社员往往被动员‘自觉自愿’投了资,可是,有的却在背地里嘟囔着”。 “人们认为过去把人当牛马是不对的,而今天有时却把人当拖拉机用……”。这是什么呢?这是为反动阶级服务的谎话。这些“知识”是反科学反人民反社会主义的。我再举一个例:“……美国在私有财产制度下,产生两种不同的收入,一为劳务收入,一为财产收入。美国的劳务收入两端距离是不大的,例如美国制造业工人中年工资二千三百零八元,美国杜邦化学公司经理年薪十七万五千元。除去所得税剩下四万八千二百五十一元。美国劳务收入的距离大约二三十倍之间……假如美国只有劳务收入,美国的社会可以说是很平等的。”这是像煞有介事的荒谬绝伦的东西,可是这是吴景超在解放前的“科学知识”。费孝通对这样“知识”底本质在解放后的今天应该是知道的。尽管如此,他还是要贩卖这样的“知识”,为什么呢?
费孝通说: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可以摊出来的,因此是可以限制可以利用的……等等,一句话,应付它是有办法的。旧知识分子的“知识”就不同了,它藏在头脑里,看不见摸不着,自己不拿出来,别人是没有办法的。这就是说不买不行。原来他是要使“知识”生“利”的。这不只是狭隘的个人的“利”。他本人的作品在英美已经有了市场。这个“利”是反动的资产阶级的“利”。向我们推销这样的“知识”的“利”有以下三方面:一是散布毒素,二是网罗落后的知识分子来进行“政治”活动,三是企图根据这样的“知识”来制定“政策”。恢复资产阶级的社会科学就是要资本主义复辟。
在解放后的人民中国,在倒向社会主义的中国,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指导之下来建设社会主义的中国,在共产党领导之下已经得到了伟大成绩的中国,我们不要资产阶级的社会科学,我们不要客观主义,不要假科学,不要反动的“知识”。我们要向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前进,不要回到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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