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2月25日人民日报 第7版

第7版()
专栏:

从重农抑商的传统谈到汉代政权的本质
——试答郭沫若先生的质问之一——
日知
沫若先生在其近著“汉代政权严重打击奴隶主”一文(人民日报,1956年12月6日第七版)中向主张两汉是奴隶社会的人提出了一个新的质问:“如果汉代是奴隶制,两汉的政府为什么那样严厉地打击使用奴隶从事生产的工商业者”呢?照沫若先生的意见,秦汉时代所实行的“保护农民、打击奴隶主工商业家的政策”,也就是业已建立起来的“封建制”“在摧毁奴隶制的残余”。
沫若先生这篇文章的中心是秦汉时代著名的“重农抑商”政策的问题。我们必须首先探究这个问题的实质,并分析汉代社会经济的情形,而后才能决定汉代政权的性质问题。
一、重农抑商传统的起源及其实质
重农抑商的思想和政策,我们总称之为重农抑商的传统。这种传统不但在中国史上有过,在西方历史上也有过。历史上重农抑商传统发生的时期是在奴隶制时代。
奴隶社会为什么尊重农人呢?第一,因为农人是自由民,他们和贵族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第二,因为农民在奴隶制发生和发展阶段正是奴隶主阶级所必须依靠的军事的基本力量。
在古代文献中,可以看到这种情形。以东方为例,巴比伦法典中的自由农民便是全权公民(而商人高利贷者——达木卡,反而不是全权者);以古典世界而言,雅典在提秀斯改革时期出现的农民便是和贵族平权的公民(波卢塔克:提秀斯传,?·)。在古代巴比伦,类似雇佣兵的军队已经出现,但在雅典,直到伯罗奔尼撒战争时期,军队的主力(重步兵)始终是农民兵。
在古代中国,就是到了井田制开始崩溃的春秋时代,我们还可以看到农民和贵族的密切关系。左传僖二十五年(公元前635)记周王赐晋文公以阳樊、温、原、攒矛之田,阳樊不服,晋人围之,阳樊人苍葛叫起来说:“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宜吾不敢服也。此谁非王之亲姻,其俘之也”,这就是说,阳樊的农民都是周王的亲族,他们是本国人(“中国”),不容用对待蛮族(“四夷”)的办法来对付(“其俘之也”)。结果晋人仅“取其土”而“出其民”(农民)。
左传僖三十三年(公元前627)追记晋人郤缺夫妇相待如宾的故事:郤缺家世贵族,因为父亲(郤芮)得罪晋文公,便降为普通农民(失去食邑,便得为农民),躬耕而妻送饭(“冀缺耨,其妻饁之”);后来晋文公接受旁人劝告,郤缺复为下大夫,以后又以战功升任为卿,且复得其父的食邑。这个故事说明农民和贵族之间并无不可逾越的绝对界限。
著名的鲁人曹刿论战事(左传庄十年,公元前684),也证明了这一点。曹刿以一普通人民(非“肉食”者),在国事危急时,却有机会和国君晤面;在这一次长勺之战中,鲁国的军队显然的就是农民兵。
奴隶社会为什么看不起商人呢?因为商人(以及手工业者)的来历复杂,或则来自失业的农民(失地的或脱离公社的),或则是异邦人(与本地公社无关),甚至是解放奴隶,总之,他们和本地农民的身分不足相比。自由农民失地之后,除沦为佃农、佣工外,有的从事工贾,有的则沦为亡命、盗贼甚至奴隶(债奴、赘子)。所以商人的地位只好和这些破产堕落农民的低下地位相等,而不足与自由农民为伍。这在古代希腊、罗马都有显著的例子,那里的工商业者由异邦人或解放奴隶出身的居多,而为公民所不齿。
在古代中国,最初,也像别的古代国家一样,并没有私人商贾,如孟子所说的,“古之为市也,以其所有易其所无者,有司者治之耳”(公孙丑下)。春秋战国以来,随着井田制崩溃,工商业发展起来,商人也开始活跃;然而商贾在社会上的地位,除极少数人(管仲、子贡、范蠡、吕不韦之流)以特殊机缘而成名外,一般都很低。孟子说商贾起源于垄断的“贱丈夫”;商鞅变法(公元前359),首行重农抑商之策(“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秦皇琅邪刻石(公元前219),重申“上农除末”之政;汉高循秦制,“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税租以困辱之”。在重农抑商政策下,商贾地位几与奴隶等列。秦始皇三十三年(公元前214),“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汉文帝时,“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汉之七科谪(吏有罪者一,亡命二,赘婿三,贾人四,故有市籍者五,父母有市籍者六,大父母有市籍者七),商贾居其四。商贾不但常与罪人、赘婿同列,而且按汉法不得占有田地(“贾人有市籍者及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但是,商贾地位虽低,而雄于财;大多数商人都是大奴隶主。
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生产以前各形态”中对古代的重农抑商传统作了概括的说明:
“在古代,城市的手工业和商业被认为不名誉的职业,而农业则享有极大的荣誉;在中世纪则相反。……古代人一致认为农业是适合于自由民的唯一的事业,是训练士兵的学校。从事农业,使民族的古老部落基础得以保存;……凡有奴隶制的地方,被释放的奴隶总企图用他们后来往往因以积蓄大量财富的那种职业来保证自己的生存:所以在古代,这种行业常常落在他们手里,因而便被认为不适合于公民之事”(人民出版社版,页十二—十三)。
如上所述,可见重农抑商的传统本来是奴隶制发展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奴隶社会所固有的现象;秦汉时代的重农抑商政策虽然有更加复杂的原因,但这种政策绝不是业已建立的封建制“在摧毁奴隶制的残余”,它只是奴主阶级内部不同集团相互斗争的表现。这不是新兴的封建主打击残存的奴隶主,而是一群保守的贵族奴主集团打击另一群新兴的商人奴主集团。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必须将秦汉时代社会经济结构作个简单的分析。
二、决定秦汉社会面貌的奴隶制
在古代中国,商人奴主阶级的发生和发展,只是在春秋战国之后;殷周之世,有贵族奴主,可是还没有商人奴主。商人奴主阶级发生在春秋之世,这是符合生产力发展的情形的;因为到这时候,铁器才在生产上逐渐普遍应用,工商业才逐渐发达,作为商业中心的城市才逐渐兴起。
商人奴主阶级在春秋战国时代的发生和发展——这一事实本身说明了一个问题:春秋战国时代奴隶制的进一步发展。这里有两点特别值得我们注意:第一,商人奴主阶级所握有的经济是新兴的奴隶制经济,是奴隶制的新生景象,而不是奴隶制的残余;第二,商人奴主阶级本身不能代表整个奴隶主阶级,它只是奴主阶级的一个阶层,和它同时并在的还有起源更古的贵族奴主阶级(阶层)。
贵族奴主经济和商人奴主经济不同。在秦汉时代,依司马迁的说法,贵族奴主经济可以称为“封君”系统的奴隶制经济(其中应包括宫廷经济),商人奴主经济可以称为“素封”系统的奴隶制经济(亦即豪富经济)。
商人奴主经济是秦汉时代进步的经济。这种经济包括两个相互结合的主要部分:其一,利用奴隶劳动的商品生产;其二,对农民的兼并和剥削。
史记货殖传中列举的冶铸、渔盐、田畜运输等等工商农牧诸业,主要是利用奴隶劳动的商品生产。这些富商大贾不但剥削奴隶,而且剥削农民:他们“以末致财,用本守之”(史记货殖列传),通过高利贷实行兼并,迫使农民在“取倍称之息”之后,不得不“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汉书食货志)。他们是富商,又是豪民,是奴主,又是地主;他们的财富是“茂陵中书”所说的“缗田奴婢”,即钱财、田地、奴隶。
商人奴主兼并来的土地,有的利用奴隶耕作,有的则利用农民佃耕。汉代奴隶和土地的关系是不容否认的。史记平准书所记汉武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初算缗钱的命令包括两项:其一,算缗钱,犯者“没入缗钱”;其二,重申商贾不得名田之禁,犯者“没入田僮”(土地和土地上的耕奴)。两事密切相关(同是对付商贾),但毕竟是两回事:前者是对商人收税(仅有钱的问题),后者是禁止他们占有田地(兼有土地和奴隶问题)。五年之后(元鼎三年,公元前114),杨可告缗,也是两事并举;这一次所没收的商贾“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这里被没收的田和奴婢,即是以前命令中的田和僮。当然,耕奴以外,还有其他奴隶,例如工奴。这许多没入的奴婢,有的“分诸苑养狗马禽兽”,有的分“与诸官”(中央经济机构),其中包括农官。这时农官加多了,“水衡、少府、大农、太仆各置农官”,为的是要派往各郡县管理没收来的田地(“往往即郡县比没入田田之”,后一“田”字即“佃”,治田也)。没入的奴婢不是全部送往长安的,因为人数那么多(以万计,以千计),不能尽徙;而且派出农官,正是为着监督原有由奴隶耕作的田。当然,不能说没入的田中完全没有佃耕的田,但是,在这一次告缗案中,势力很大、占田很多且采取“见税十五”“分田劫假”剥削办法的豪民,是否亦遭打击,是可以怀疑的。以宁成为例:宁成于汉武时因刑逃亡,自言“仕不至二千石,贾不至千万,安可比人”,因而“贳贷买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致产数千金”(史记酷吏列传)。在杨可告缗案中,没有一个有名的人(类似宁成者)遭受打击;而且宁成一人的田是千余顷,而告缗没收的田,大县才数百顷,小县仅百余顷。因此可以推测,这些被没入的田都是经营规模不太大(例如若干顷或十数顷)而完全是或极大多数是奴隶耕作的田地。上面所说的这一切,只是要说明一点:在汉代,田和奴隶确有密切关系,而不是“偶然”相连的。
商人奴主的另一种剥削方式是董仲舒所说的“见税什五”和王莽所说的“分田劫假”的方式。这种剥削方式在贵族奴主经济系统中当然也有(汉书宣纪的“假公田”),但主要的剥削者大概是豪富商人。这种剥削方式在我们史学界中常被看作秦汉时代封建制的重要根据,所以要说个明白。第一,这种剥削方式是奴隶制发展的结果,是商人奴主“以末致财,用本守之”的兼并的结果,所以它是商人奴主经济系统中的一部分。不应当认为一切佃农、雇农都是封建制的形式,奴隶社会也有佃农、雇农,而且无论在东方各国,或在希腊、罗马,都有过。
其次,我们似乎有些夸大了这种剥削方式在秦汉时代的意义。在西汉时代,尤其在初年,这种剥削方式绝不是普遍存在的;在东汉时代,这种剥削方式有了很大发展,但奴隶制也有很大发展,所以它还是奴主经济的一部分。且说西汉:西汉社会的中心问题是土地和奴婢相结合的问题,是农民在豪民兼并威胁下“卖爵赘子”、“卖子孙”的奴隶化问题。在西汉初政论家的论议中,“见税什五”或“分田劫假”的剥削方式并不构成严重的问题:贾谊、鼂错论农民问题时都没有提起这种剥削方式,反之,他们都提到农民的奴隶化问题。董仲舒在论述秦代(汉兴、循而末路)农民问题时,也是首先论及小自耕农所受兼并的威胁和赋税力役的压迫,然后才谈到“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一个“或”字已说明了这种方式不是普遍的现象,而董仲舒提出的对付农民问题的方策也是塞兼并,去奴婢等等。可以说,至少在汉武之前,小自耕农经营在农业上所占的比例一定是很大的。正因为如此,商人兼并才有用武之地,保护农民才成为当时最重要的问题;正因为如此,汉文时的减田租,汉武时的赵过代田(改善小自耕农的耕作法),才有其意义(不应认为这些不是有利农民和提高农业生产的办法)。当然,从汉武到王莽,一百余年间,随着奴隶制和兼并的发展,这种“见税十五”的剥削方式也在发展,但是,无论在师丹的建议(限田限奴)中,抑在王莽变法的措施(王田私属)中,奴婢问题都还是和土地问题结合着的。所以,不应当认为“分田劫假”的方式在汉代是占统治的剥削方式,因为剥削奴隶的方式也很重要。
最后,汉代(西汉)的重农抑商政策本身说明了当时农民还没有处在封建时代农奴和佃农的恶劣地位。在汉代,不但自耕农,而且佃农(受“分田劫假”方式剥削的农民),社会地位都不低:他们是官吏选举的源泉(訾算四以上得官),而商贾则不得仕宦为吏。就是到了东汉时流行起来的“客”(走向农奴化的佃农),其社会地位也只是逐渐降低的。后汉大儒郑玄曾经“客耕东莱”,自言“年过四十,乃归供养,假田播殖,以娱朝夕”(后汉书本传),但他并不因为作过佃客而失其身分。
与商人奴主经济并存的奴隶制经济是贵族奴主经济,它包括宫廷、王侯、官僚贵族所握有的经济。这种经济也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奴隶劳动的生产,一是天子和封君所食的租赋。以宫廷经济为例,宫廷的“诸官”,大部分是使用奴隶劳动的生产机关,如水衡、少府、大农、太仆等等所属机构都是。这种奴隶制生产和商人奴主经济中的奴隶制生产不同之处,在于后者是商品生产,而前者则是以供应贵族消费为主要目的,虽则其中有的也有商品生产的意义(盐铁器皆售于民)。不是商品生产,就不计“成本”,因之宫廷生产机关也成为官僚衙门。贡禹说“诸官奴婢十万余人,戏游无事”,但他也说,“汉家铸钱及诸铁官皆置吏卒徒(基本部分是奴隶),攻山取铜铁,一岁功十万人以上”(汉书本传)。可见宫廷奴婢有大部分是和生产密切有关的,只是侍从仆役之徒才是纯粹的家内奴隶。
贵族奴主经济中的租赋部分主要是剥削农民的,和奴隶制并无直接关系;但是这种特点自古即已存在,不是秦汉时代所专有。奴隶社会的剥削对象绝不单纯只是奴隶一种,广大的农民自始即是被剥削者,而且越是早期(例如殷周之世),农民受剥削的意义越重要。即使在黑劳士式的奴隶制中(农民处于奴隶地位),除黑劳士外,也还有别的农民。应当注意的是:黑劳士剥削方式也是通过租赋(与农民租赋同);而且它是奴隶制早期的剥削方式,它后来随奴隶制发展而消失;此外,如上文已经提到的,黑劳士制在奴隶社会中不是到处存在的。
商人奴主经济和贵族奴主经济是汉代奴隶制经济的两大系统,此外还有数量很大的小所有者的经济,其中以农民经济为主。在农民经济中,有的是小农,不发生奴隶制关系;有的是上农和中农,往往也有奴隶制剥削的成分。居延简名籍类中有一简可以作为小农的例子,有一简则可以作为中农之例。如二??长居延西道里公乘徐宗(分见两简),年五十,家中妻一,男三,女三,其财产:宅一区,值三千;田五十亩,值五千;牛二,值五千,共值一万三千。这是小农经济,没有奴隶。又如:候长觻得广昌里公乘礼忠,年三十,其财产:小奴二,值三万;大婢一,二万;马五匹,二万;牛二,六千;牛车二辆,四千;轺车一,值万;宅一区,值万;田五顷,五万,共值十五万。这是中等以上的农民(汉代中人之产以十金,即十万为准)经济,有了奴隶制剥削。这些奴婢是生产的辅助力量,是和生产有关的。古代雅典农民(第三级)占有奴隶的情形往往和这种情形相类似。汉代小农是被人兼并和奴隶化的对象,然而中等以上的农民则仍有奴隶制剥削。汉俗“耕当问奴,织当问婢”,不是没有来历的。
汉代经济大体上有这三种类型(商人奴主经济,贵族奴主经济,小所有者经济),其中奴主经济属于奴隶社会两个基本阶级的范畴,小所有者经济则主要属于非基本阶级的范畴。就数量上说,非基本阶级的人数当然最多,然而决定汉代社会面貌的关键不是小所有者阶级的人数众多,而是奴隶制的存在。
在汉代,奴隶制关系是主导的生产关系,一切社会关系,一切社会问题,都以奴隶制存在为中心:小所有者阶级在奴隶制压力威胁下,不断分化,大多数变成失业的农民(佃农、佣耕者)或奴隶。这种事实在西汉时代尤为明显:如果没有奴隶制(特别是商人奴主经济的发展),农民问题也就不会存在了。这就是汉代社会是奴隶制的主要理由。自然,奴隶的数量也是不可忽略的;可是,不应当要求全帝国版图内普遍有庞大的奴隶数量,考虑奴隶数量问题应当从长安、洛阳等大城市着眼,在这些商业和政治中心的大城市里,奴隶的数量无疑的是很多的。
三、豪强之最后胜利与东汉政权之本质
贵族奴主集团对商人奴主集团的斗争表现为秦汉政府的重农抑商政策。可是,汉代的奴隶制还是在上升的过程,重农抑商政策虽能暂时打击商人奴主的气焰,但并不能抑止商人奴主经济的发展。汉武时的杨可告缗一案,曾使“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民偷甘食好衣,不事畜藏之产业”,豪强确曾受一大打击。但是,自武帝元封元年(公元前110)“不复告缗”起,经昭宣元成哀的“累世承平”,至于王莽时代,商人奴主的势力又大大发展起来了。汉书货殖传取材于史记而增加了西汉后期的大商人,从中可以看到商人奴主经济发展的趋势。
商人奴主集团势力之进一步发展,使西汉前期的“豪民”演进为后期的“豪族”(史所称“著姓”、“大姓”、“族姓”、“豪族”)。西汉王朝在农民与奴隶起义(铁官徒、赤眉、绿林)中被推翻了,但获得政权的却是豪族集团,刘秀是豪族集团的代表人。如果说,西汉政权的握有者是由农民阶级(有土地的农民,布衣将相)出身和演变的贵族奴主(汉初“封建”),那么东汉的政权却掌握在由商人奴主集团发展而来的豪族之手了。刘秀自己及其周围的皇亲国戚尽是豪族。与刘秀并起的李通,“世以货殖著姓”;刘秀的母舅樊宏,“为乡里著姓,父重,字君云,世善农稼,好货殖……其营理产业,物无所弃;课役童隶,各得其宜……资至巨万”;妻家阴氏“世奉管仲之祀,宣帝时,阴子方者,暴至巨富,田有七百余顷,舆马仆隶比于邦君子”(均见后汉书本传)。其余见于后汉书列传者可不列举。
东汉政权本质上虽为豪族所有,但既得政权的刘氏不能不采取一些缓和社会严重问题的措施。刘秀曾多免奴婢,然而所免的多是在战乱中卖身的奴婢,刘秀并没有提出像董仲舒所提的“去奴婢”、师丹的“限奴”或王莽的“免奴”那样全面的政策。建武十五年(公元39)曾实行调查田亩和户口,然而立即遭到豪族的反对,次年“郡国大姓及兵长群盗处处并起”(后汉书光武纪)。这次豪族运动是以妥协方式解决的,朝廷只是“遣使者下郡国”,而不是派大兵。从此之后,东汉政府不敢再得罪豪族,东汉的宗室、外戚、宦官,往往都拥有大批奴隶和大量土地,豪族政权的本色原形完全显露了。这类的材料太多了,不必一一列举,仲长统等描写豪富世家的记载,绝不是夸大的。
东汉初年也曾“禁民二业”(后汉书刘般传),然而这只是无声无息的具文。西汉时代屡屡提起的和实行的重农抑商政策到哪里去了?奴婢问题和土地问题,在西汉那样严重的,在东汉为什么都不提了?原来政权发生变化,由商人奴主集团演进的豪族取得了政权,并披上贵族的外衣,由是商人奴主和贵族奴主打成一片了。在东汉的阶级结构中不必再把奴主分成两个集团;东汉奴主阶级和奴隶阶级及小所有者阶级(农民)的对立是最为鲜明的,这是奴隶制的全盛时代,也是奴隶制衰落的开始时期。
秦汉政权曾有好几次被推翻:陈涉起义打倒了秦的政权,铁官徒及其继起的赤眉、绿林起义打倒了西汉政权,黄巾起义打倒了东汉政权。这些都是奴隶反奴主,农民(无地者)反对兼并和奴隶化的斗争。不是“汉代政权打击奴隶主”,而是汉代政权压迫下的奴隶和农民打击奴隶主,每一次打击都使社会发展向前推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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