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11月18日人民日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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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国务院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
我国是社会主义的国家,我国的建设是有计划的建设,全国各地区各企业的生产和建设工作都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计划,决不可以违反国家的统一计划。我们现行的工业管理体制基本上是符合这种要求的。但是,从目前情况看来,现行工业管理体制存在着两个主要的缺点:一个是有些企业适宜于交给地方管理的,现在还由中央工业部门直接管理;同时地方行政机关对于工业管理中的物资分配、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等方面的职权太小。另一个是企业主管人员对于本企业的管理权限太小,工业行政部门对于企业中的业务管得过多。这两个主要缺点限制了地方行政机关和企业主管人员在工作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国家的统一计划以内,给地方政府和企业以一定程度的因地制宜的权力,是完全必要的。这种国家统一计划范围内的地方政府和企业的一定程度的机动权力,正是为了因地制宜地完成国家的统一计划,这是国家统一计划所必需的。为了适当地扩大地方政府在工业管理方面的权限和企业主管人员对企业内部的管理权限,国务院现作下列的规定。
第一、适当扩大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工业的权限
一、调整现有企业的隶属关系,把目前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一部分企业,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作为地方企业。
现在属于轻工业部和食品工业部的企业,除了若干企业必须由中央管理的以外,大部分企业都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纺织工业先下放一小部分,以后根据具体情况,再定大部分下放的步骤。
重工业各部门所属的企业,凡是属于大型矿山、大型冶金企业、大型化工企业、重要煤炭基地、大电力网、大电站、石油采炼企业、大型和精密的机器、电机和仪表工厂、军事工业以及其他技术复杂的工业,仍旧归中央各工业部门管理。除此以外,其他工厂凡属可以下放的,都应该根据情况,逐步下放。
森林工业部所属的企业,除个别单位需要由部直接管理的以外,其余全部下放。
交通部管理的一部分港口和企业下放。
建筑企业中的土建部分,在许多地区应该逐步下放,由地方统一管理。
中央各有关的工业、交通部门,应该根据上述原则,同地方政府协商,提出下放企业的名单,报告国务院批准以后,实行下放。
一切仍归中央各部管辖的企业,都实行以中央各部为主的中央和地方的双重领导,加强地方对中央各部所属企业的领导和监督。
二、增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在物资分配方面的权限。
中央各部所属企业、地方所属企业(包括地方所属的公私合营企业)和商业系统这三个方面所需要的物资,不论是国家经济委员会所管的全国统一分配的物资(以下简称统配物资)或者是中央各部所管的统一分配物资(以下简称部管物资),仍旧各按原来系统申请和分配。地方国营、地方公私合营企业所需要的物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申请和分配。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对于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内的中央企业、地方企业和地方商业机关为本企业生产经营所申请分配的物资,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的条件下,有权根据当地的情况和需要的缓急,在各个企业之间进行数量、品种和使用时间方面的调剂;各个系统的企业,都要服从这种调剂。
中央各部所有的供应全国需要的物资,不论是存放在某地企业内的或者是仓库中的,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不能调动使用。如果当地政府要求调用,必须取得中央主管部门的同意。军用产品所用的特殊原材料,地方政府要求调用的时候,也必须取得中央主管部门的同意。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企业所生产的统配物资和部管物资,如果生产数量超过了国家计划规定数量,超过计划的部分,当地政府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提成,自行支配使用,但是原定的品种计划不能改变。中央各部所属企业的超过计划的产品,除了中央指定的少数企业和少数产品品种以外,地方政府也可以按照中央批准的比例分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中央各部所属机械制造企业超额生产时,为了避免盲目增产,其超额生产的品种,如果属于国家经济委员会统一分配或者在部管范围内的,需要得到中央各有关机械工业部门的同意。
三、原来属于中央各部管理现在下放给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全部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归地方所得,百分之八十归中央所得。
凡是属于第二机械工业部、邮电部、铁道部、对外贸易部外销部分和民航局等部门的企业和大型矿山、大型冶金、大型化工、大型煤矿、大电力网、石油采炼、大型机器和电机的制造等企业以及长江、沿海跨省经营的航运企业,地方政府不参与利润分成;除此以外,所有仍旧属于中央各部管理的其他企业,例如纺织企业,地方政府也可以分得全部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所有地方政府参与利润分成的企业,上述规定的二八分成的比例,三年不变。
凡是属于原来由地方管理的企业,其全部利润,仍旧归地方政府所得。
四、在人事管理方面,增加地方的管理权限。凡是属于中央各部下放给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在人事管理方面,都按照地方企业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仍归中央各部管辖的企业的所有干部,在不削弱主要厂矿的条件下,可以进行适当地调整。但是,国务院管理范围的干部,地方要求调动的时候,应该报请国务院批准。各主管工业部门管理范围的干部,地方调动的时候,应该同主管部门协商。在调动干部尤其是调动高级技术人员的时候,应该注意干部原来的专业,照顾到某些干部在他的工作岗位上要有一定期间的稳定性。
中央各部所属的企业和分驻各地的管理机构,有关编制定员工作,应该受当地人民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适当扩大企业主管人员对企业内部的管理权限
一、在计划管理方面减少指令性的指标,扩大企业主管人员对计划管理的职责。
在生产计划方面,原来由国务院规定的非经国务院批准不得改变的指令性的指标共有十二个,即:总产值、主要产品产量、新种类产品试制、重要的技术经济定额、成本降低率、成本降低额、职工总数、年底工人到达数、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利润。现在把国务院指令性的指标减为四个,即:(一)主要产品产量,(二)职工总数,(三)工资总额,(四)利润。其余八个指标,在一般情况下,都作为非指令性的指标。这些非指令性的指标,在下达计划和上报计划的时候,仍旧和四个指令性指标一样,全部列入计划,作为计算根据,但是,企业在执行中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对于非指令性指标的修改以后的方案,应该报告有关部、局备案。
除了国务院规定的四个指令性的指标以外,各工业部可以根据企业的特殊需要,增加个别指令性的指标,例如新种类产品试制、重要技术经济定额、成本降低率等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也可以根据当地需要,对自己所属企业增加个别指令性的指标,例如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平衡的某种产品的产量。
在基本建设计划方面,国务院一九五七年规定的指令性指标是四个,即:(一)总投资额,(二)限额以上项目,(三)动用生产能力,(四)建筑安装工作量。今后仍旧按照这四个指令性指标执行。建筑安装部门的劳动工资指标,仍旧按照过去规定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地方基本建设投资的使用,在保证完成上述指令性指标的条件下,在国务院核定的地方投资总额以内,可以对建设项目、建设进度等等方面进行调剂。
国家计划只规定年度计划。关于季度、月度计划,那些企业应该由主管的部、局规定,那些企业应该由企业自行制定,都由各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简化计划编制程序。由现行的两次下达、两次上报的编制过程改为两次下达、一次上报,就是先由上而下的颁发控制数字,然后由下而上的编制计划草案,最后由上而下的下达计划。年度计划力求在年前十一月份大致确定,计划下达以后,一般不再修改。坚决精简现行表报。
二、国家和企业实行利润分成,改进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的利润,由国家和企业实行全额分成。分成的基数根据各工业部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领取的四项费用(技术组织措施费用、新种类产品试制费用、劳动保护费用、零星购置费用),加上企业奖励基金,再加上百分之四十的超计划利润,把各部所领取的这三笔收入与工业部门在同一时期所实现的全部上缴利润,以部为单位,分别算出比例。例如各工业部所领取的三笔收入共占各该工业部上缴利润的百分之几,就把这个比例分别作为各工业部的固定分成比例。以后年度预算中,国家不再拨付四项费用和企业奖励基金,所有这些费用,统由利润固定分成中解决。分成比例确定以后,三年不变。每年根据实现的利润,计算分成数额。各工业部对于所属企业根据上述原则和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各个不同的分成比例,实现国家和企业在利润方面的分成。但是,各工业部可以在自己直属各企业的全部分成所得中集中一部分作为企业间调剂之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业管理部门也可以在它直属企业(包括中央下放企业)所得的利润分成中,抽出一部分,作为当地各企业间调剂之用。
国防企业中新种类产品试制费用,以及其他企业的特殊重要的新种类产品的试制费用,如果超过本企业负担能力,由主管部门另行拨付。
因为公私合营企业过去对四项费用、企业奖励基金、超计划利润分成等等没有像国营企业那样的规定,而且公私合营企业中以中小型企业为多,因此在实行企业的利润分成的时候,应该对公私合营企业的分成基数和分成办法,进行专门研究,定出适宜的办法。
企业在使用分成所得的时候,必须把其中的大部分用于生产事业方面,同时,适当地照顾到职工福利方面。
取消现行的某些不合理的规定,例如大修理不准“变形”、“增值”等规定。企业的事业费在保证完成计划的条件下,可以由企业在事业费总额内的项目之间调剂使用。企业的固定资产在上级规定的权限内,可以由企业增减或者报废。
三、改进企业的人事管理制度,除企业主管负责人员(厂长、副厂长、经理、副经理等)、主要技术人员以外,其他一切职工均由企业负责管理。
企业有权在不增加职工总数的条件下,自行调整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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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
第一、地方(省、自治区、市、县)商业机构的设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地方的具体情况决定。当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业行政机构合并设置的时候,在财务上可以不实行原来各系统的独立核算,而实行统一核算;但是,在业务方针政策上仍旧分别接受原来所属主管商业部门的指导。地方商业行政机构和企业管理机构,原则上实行合并。例如,把各商业机构改变为行政与企业管理合一的组织形式,取消地方上原有的商业专业公司,合并到商业行政机构内。有些大城市或某些地区,经过研究认为不能合并的,也可以不合并。
第二、中央各商业部门设在生产集中的城市或者口岸的采购供应站(一级批发站、大型冷藏库、仓库),实行以中央各商业部门领导为主、地方领导为辅的双重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行政机构设置的采购供应站(二级批发站),实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商业行政机构领导为主、所在地政府领导为辅的双重领导。
第三、中央各商业部门所属加工企业,除了某些大型企业,地方认为管理有困难的以外,其余全部移交给地方,由地方商业部门直接管理。这些下放的加工企业,有关生产任务的规定、产品的规格标准、生产设备能力的调整和加工工缴费用的规定,仍旧由中央各商业部门统一管理,以便平衡全国生产。
第四、商业计划指标,国务院每年只颁发四个指标,即:(一)收购计划,(二)销售计划,(三)职工总数,(四)利润指标;同时允许地方在收购计划和销售计划总额的执行中,有百分之五的上或下的机动幅度。但是,对于中央各商业部门控制的计划商品的数字的变动,必须经过中央各主管商业部门的批准。对于地方工业生产的超计划的产品,如果要求商业部门收购的时候,经过上级主管商业部门的批准,可以超计划收购。对于全国计划收购的粮食、油脂、棉花的购销数字的变动,必须经过国务院的批准。如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在特殊情况下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先行变动,再报国务院备案。今后对利润指标拟逐渐只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掌握,不再下达到各基层企业,以免基层商店为了勉强完成利润指标而作违反商业政策的活动。但是,中央各商业部门应该规定办法,保证各基层企业的利润不能自行降低。因为利润指标只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掌握、不再下达到基层企业的这样一种措施是一项重大的变动,不宜在全国立即全部实行,必须由中央各商业部门先在一、两个省、区内试行,试行有效后,再行推广。
第五、中央各商业部门的企业利润,实行与地方全额分成。粮食经营和对外贸易的外销部分的利润,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参与分成,但是对外贸易的内销部分仍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成。供销合作社仍旧实行社员分红、提取公积金和其他基金的办法。现在归地方收入的饮食、服务性行业,仍归地方不变。除了上述几项以外,中央各商业部门的企业利润,都和地方实行二八分成,就是以利润中的百分之二十归地方,百分之八十归中央。
为了生产救灾而要商业部门进行有亏损的收购或者销售的时候,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责成地方商业部门办理,如有亏损,可列入企业亏损,由商业利润抵补。
第六、商品价格管理的分工。在农、副产品方面,凡是属于计划收购(统购)和统一收购的物资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由中央各商业部门统一规定,但是在非主要产区则委托地方政府根据中央各商业部门规定的价格水平来管理,统一收购的废铜、废锡、废钢铁的收购价格也照此办理;对第三类物资的价格和由地方确定为本地统一收购的物资的价格,由地方政府管理,但是应该参照中央各商业部门掌握的价格水平,并且每年由中央规定一次价格升降的幅度。在工业品方面,国家经济委员会统一调拨的物资的收购价格,或者各工业部门所管的统一分配的物资的收购价格,都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拨价格办理,除此以外,所有其他工业品的收购价格,按照中央各商业部门规定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工业品在市场的销售价格,主要市场和主要商品由中央各商业部门规定价格,次要市场和次要商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中央各商业部门规定的订价原则自行订价,并且注意同毗邻地区协商。中央和地方设立统一的各级物价管理机构,中央每年召开物价会议一次,制定全年的物价水平。
第七、实行外汇分成。为了鼓励地方积极完成国家的出口计划和争取若干工农业产品超额出口,中央将所得外汇,分别给地方一定比例的提成。办法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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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新华社17日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原则批准了“国务院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这个规定已由国务院于1957年11月15日命令发布,确定自1958年起开始试行。这是我国财政管理制度上的一项重大改进。改进的主要内容,是明确划定地方财政的收支范围,适当地扩大地方管理财政的权限,并且在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的前提下增加地方的机动财力,从而进一步发挥各地方积累资金、增加收入、节约支出的积极性,推动建设事业的发展。这个规定的要点如下:
(一)地方财政收入,一般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地方固定收入,包括地方原有企业的收入,地方事业收入,七种地方税收(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地方其他零星收入,这些收入全部划给地方。第二种是企业分成收入,包括中央新下放企业和虽未下放但地方参与分成的企业,这些企业的利润一律按20%的比例划给所在省市,作为地方收入。第三种是调剂分成收入,包括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农业税和公债收入,这些收入划给地方的比例,按照各个地方平衡收支的需要,分别计算确定。
(二)地方财政的支出,一般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地方的正常支出,包括地方经济建设事业费、社会文教事业费、行政经费和其他地方性支出。这些支出由地方用划定的收入,自求平衡。第二种是由中央专案拨款解决的支出,包括基本建设支出和特殊性支出(如重大灾荒救济费、国家计划的大规模移民垦荒支出等)。这些支出有的需要由中央在地区之间作统一的安排,有的是临时的特殊性的开支,因此每年由中央另行拨款解决。
(三)按照正常支出的需要,划分收入的项目和分成的比例。地方用固定收入能够满足正常支出需要的,不再划给其他收入,多余的部分按照一定的比例上缴中央。地方用固定收入不能满足正常支出需要的,划给企业分成收入。地方用固定收入加上企业分成收入能够满足正常支出需要的,不再划给调剂分成收入,多余的部分按照一定的比例上缴中央。地方的固定收入和企业分成收入两种收入都划给地方仍然不足的,再划给调剂分成收入。调剂分成收入的分成比例,按照不足部分的多少来确定(例如某省划给固定收入和企业分成收入后,正常支出仍不足两千万元,该省全部调剂分成收入为两亿元,则地方应得的调剂分成比例为10%)。如果三种收入全部划给地方仍然不足,由中央拨款补助。以上地方收入的项目和分成的比例确定以后,除了遇有特殊情况须要加以调整以外,原则上三年不变。
(四)地方结余和地方附加。今后,地方可以在划定的范围内,根据收入,安排支出。地方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收入超过支出,地方可以自行安排使用。地方预算的年终结余,全部留给地方,由地方在下年度安排使用。地方工商税附加改为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等四种税收总额的1%征收。地方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一律由地方另行管理,不列入预算。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比一般省市有较多的照顾。对民族自治区,将地方固定收入、企业分成收入和调剂全部收入都划作地方收入。多余的部分上缴中央,不足的部分由中央补助。对于民族自治州、自治县,也给予了适当的照顾。
由于大家对改进后的财政体制还缺乏经验,规定中说明,在试行一年以后,如果发现有不适当的地方,可以再根据情况作局部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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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用玻璃纺纱织布
斯美玻璃纤维厂开工生产
据新华社上海17日电 国内第一座用玻璃纺纱织布的工厂——斯美玻璃纤维厂,15日上午在上海正式开工生产。一缕缕像雪一样白,比蚕丝还要细的玻璃丝,连绵不断地从成排的机器里吐出来,它们同进口的高级玻璃丝完全一样。
这个工厂可以生产各种耐酸、耐碱、耐高温的玻璃纱、玻璃布、玻璃绳和玻璃带等产品。厂里安装着由我国技术人员自己研究设计出来的几十台纺丝机和改装了的棉纺织厂用的并线机、织布机、织带机。明年,这个厂的生产规模比现在还要扩大几倍。
用玻璃来纺纱织布,在国外还是一个正在大力发展的新兴工业。用玻璃纺织出来的纱布,供给制造电动机、发电机、渔网、船缆,可以代替工业用的棉纱、棉布。它有耐高温、耐腐蚀和拉力强等特性,可以使电动机、发电机体积缩小,效力提高,使渔网、船缆寿命延长。用玻璃布同塑胶一起压制,还可以制成玻璃钢,用来制造船只和汽车外壳,它比钢还要耐用。
制造玻璃纱布的主要原料是到处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矽砂。所以世界技术先进的国家都在不遗余力地研究和发展这项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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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鞍钢八号高炉改建完工
每天可以增产生铁近一百吨
新华社鞍山17日电 鞍钢炼铁厂八号高炉提前三十天完成了改建,昨天开始出铁。
这座高炉改建之后,现在每天的生铁产量比过去增加将近一百吨,等于为国家多建设了一座小型炼铁炉。
八号高炉的改建工程原来计划要九十天,由于各施工单位的紧密配合,学习了苏联的先进经验,创造了快速改建高炉的新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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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工地上的大学生
新华社记者 黄静
在兰州炼油厂的建筑工地上,最近来了几个参加体力劳动的大学毕业生。他们是正式参加工作以前,在这里接受劳动锻炼的。
记者访问了参加劳动已有二十多天的南京工学院毕业生顾全华、吴祖慧和王兴邦。当混凝土工人的顾全华,正在混凝土预制厂里和一个老工人作捣固混凝土的工作。他操作时虽然没有老工人熟练,但也能运用自如地一铣一铣往井圈里浇注混凝土。他那满是灰尘的额角和鼻尖冒着汗珠,还是一个劲地干着。在一个瓦工小组里,吴祖慧正爬在几丈高的脚手架上,和几个工人一起砌砖。他的灰布衣服上沾满了泥浆,脸晒得黑黝黝的,但看起来一点也没有疲劳的样子。他的同班同学王兴邦也是瓦工,在另一个瓦工小组里砌砖。他们刚来工地时爬脚手架还胆怯,但吸取了老工人教给他们的爬脚手架时要细心、大胆的经验,经过几天的锻炼,现在已经习惯了。
记者趁他们休息的机会和他们攀谈起来。顾全华一开口就说:“我参加劳动以来,一直觉得有说不出的愉快!”他参加劳动的第一天就值夜班。当时下起大雨,他要和另一个工人负责按时铲完连续运输的混凝土,要不就会影响工程质量。他拿起铁铣总觉着不如老工人有劲,每次只能铲半铣,急得满身是汗,加上雨淋,衣服都湿透了。大家再三劝他休息,他一直坚持下来。他在大雨中完成任务回到宿舍后,心里异常愉快,一倒下就睡着了,一觉醒来才感觉腰酸臂膀痛,手上也起了泡。他想:工人能干我同样能干,一定要坚持下去,绝不作劳动战线上的逃兵。第二天他和大家一起担任挑混凝土的工作,工人们每次要挑一百多斤,而尽量照顾他少挑一些。经过一天的劳动,他的两个臂膀和全身更加酸痛了。这样坚持了几天以后,他慢慢觉着不疲劳了,饭量也增加起来,干起活来比以前更有劲。他说:“开始劳动打了胜仗,就能长久坚持下去。”由于他能抓紧一切机会向老工人虚心学习,已初步掌握了做混凝土预制板、捣固混凝土等一般技术,能和老工人一起配合工作了。他说:“当一个工人真是光荣!我有决心在劳动中锻炼自己。”
吴祖慧参加的是一个瓦工青年突击队。这个队的工人干活时争先恐后,谁也不想干轻活,大家团结得像一家人一样。他到工地那天,大家已为他准备好了板铺,全体队员还专门开了个会欢迎他。他参加的劳动是砌砖。这个劳动看起来好像简单,作起来就不容易,不是把砖砌歪,就是摆得高低不平,就连简单的铺泥浆也不能恰如其分。队长鲁金营、老工人张殿臣、党小组长曲庭兰和团小组长王兴凯等,在现场和工余都很耐心地教他操作。现在他已初步掌握了砌砖的技术。他说:“我没到工地前,最大的顾虑是怕工人看不起自己,想不到大家对我那样关心。”(本报特约稿)(附图片)
陈志 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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