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11月6日人民日报 第7版

第7版()
专栏:

为健全我国人民民主法制而斗争
李琪
(一)
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对于健全我国人民民主法制的问题,给了很大的注意。刘少奇同志在党中央委员会的政治报告中指出:“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董必武同志在大会上就加强党对法制工作的领导问题,作了专题发言,提出了许多健全法制的必要措施,并严厉批评了轻视法制的错误倾向。最后,大会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中,确定必须进一步加强我国人民民主法制,并强调指出:“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使人民的民主权利充分地受到国家的保护。”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健全我国法制的指示以及对立法工作提出的任务,是完全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和全国人民的愿望的,也是给我国法律工作者和司法工作者的很大的支持和鼓舞。
(二)
我国的人民民主法制,是属于世界上最革命、最进步的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制,它是在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斗争中发展起来的,是维护革命胜利的成果,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对国内外敌人实行专政的有力武器。
还在国内革命战争的各个时期,随着各个革命根据地的建立和发展,人民革命政府就制定了不少的、必要的法律和法令,建立了革命法制。这对巩固革命根据地的秩序,支持群众的斗争,争取战争的胜利,是起了很大的作用的。由于这时革命斗争的任务是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统治,以解放全民族、解放社会生产力,而革命斗争的方法,主要是发动群众,进行武装斗争,以战胜国内外强大敌人,因而这时还不可能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建立健全的法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现了全国的统一,废除了国民党反动政府的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了作为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和其他各项保护人民的法律和法令,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人民司法制度和革命法制。但这时反革命残余势力还继续压在人民头上,必须继续发动群众,由群众直接行动,彻底肃清反革命残余势力,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完成民主革命尚未完成的历史任务,并给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创造良好条件。这种斗争的情势,就使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个时期内,还不可能建立起健全的法制;国家颁布的法律和法令,多具有临时性和纲领性,而不是完备的法律。这在当时是完全必要的和适当的。
现在的情况不同了。今天我们不仅已完成了民主革命的各项社会改革,基本上肃清了残余的反革命势力,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且已经基本上完成了宪法所规定的各项社会主义改造的历史任务,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的决定胜利。为了巩固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这就需要有完备的法律和法制。正如刘少奇同志在政治报告中所指出的:“现在,革命的暴风雨时期已经过去了,新的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斗争的任务已经变为保护社会生产力的顺利发展,因此,斗争的方法也就必须跟着改变,完备的法制就是完全必要的了。”
(三)
有的同志认为,我们过去没有完备的法制,只是依靠党的政策,工作不也做得很好吗?我们不是取得了伟大的胜利吗?从而认为制定完备的法律,健全国家的法制,并不是当务之急。
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是满足于过去已有的成就和经验从而使认识落后于实际发展的一种右倾保守思想。我们先拿同反革命作斗争来说。经过1950年和1955年下半年开始的两次大规模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之后,反革命残余势力的确已经大大地削弱了,他们进行破坏活动是已经越来越困难了,但由于他们一般地是披着伪装的外衣钻在人民内部进行隐蔽活动,所以我们也就不能像过去对付暴露的或者比较暴露的反革命分子那么容易了。道理很简单,狼和羊的区别是很清楚的,但披着羊皮的狼钻在羊群里,要识别出来就不是那么容易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做得不好,就很可能伤害我们自己的人,而放纵了真正的敌人。1955年下半年开始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特别是机关肃反,由于主要是和隐蔽的敌人作斗争,所以就不如1950年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好做,就是这个道理。为了保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能够更好地、准确地打击各种反革命分子,只有肃反的正确政策和路线,是已经不够的了,还必须要有完备的法制。这就是说,必须要切实贯彻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法制方面的分工负责和互相制约的制度,使侦查、起诉、审判、劳改等工作都严格地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必须要健全审判制度和律师制度,充分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辩护权利。要做到这一步,这就不仅要进一步全面地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劳动改造条例,而且还需要完备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只有这样,才有可能肃清一切反革命分子,而不冤枉一个好人。
其次,今天由于“斗争的任务已经变为保护社会生产力的顺利发展”,因而革命法制的锋芒,已经不仅仅是同反革命分子作斗争,而且还必须加强同一切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权利的其他犯罪分子作斗争。只强调和反革命分子作斗争,而忽视或放松和其他犯罪分子作斗争,显然是不妥当的。至于有的人把各种刑事犯罪行为都归结为反革命行为,或者都按惩治反革命条例治罪,那更是不妥当的;因为这不仅会把肃反扩大化,而且也势必会造成一部分非反革命案件判刑不当,即罪与刑不相适应。国家的利益应该受到充分的保护,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作斗争,这是我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光荣的神圣职责;同时,公民的权利也应该受到充分的保护,同一切危害公民权利的犯罪行为作斗争,也同样是我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光荣的神圣职责,把两者对立起来而重公轻私的观点,或者对公民权利遭受侵犯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显然都是不正确的,是不符合党的“使人民的民主权利充分地受到国家的保护”的要求的。我国的人民民主法制和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制的根本区别之一,就在于:每个公民的权利都充分地受到国家的保护,一切犯罪行为,不管侵犯的是国家的利益还是公民的权利,国家都要负责追究到底,绝不允许应受法律制裁的犯罪者——不管他的社会地位有多么高——逍遥法外。特别是由于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刑事案件已大大减少,民事案件已相对地日益增加(据1956年4月份河北、北京等十四个省、市的统计,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已经占到收案总数的62.9%)。为了充分保护公民的权利,发挥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了建立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生产的秩序,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生产和物质文化生活的发展,就必须要有比较完备的法律,要有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其他一些基本法。没有这些完备的法律,要教育人民,预防犯罪,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并彻底纠正司法工作中存在的某些混乱的不合理的现象,是很困难的。因之,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国的法制,乃是完全符合我们斗争的需要的。
当然,把法律看成万能,以为有了完备的法律,一切问题就可迎刃而解,因而就可以高枕无忧,就可以肃清一切反革命分子,就可以不再发生任何错案,那当然也是不对的。不过,今天的问题,还不在这里,而在于我们的法律还不完备,而在于如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所指出的,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
有的同志认为,“有了完备的法制,就会束缚我们的手足,反而对工作不利。”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
我国的人民民主法制的基本原则,就是国家机关的活动必须依据法律,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制以外,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而制止一切违法行为。因之,健全法制在一定意义上说来,正就是为了束缚人们的手足,但它不是束缚人们去进行反对国内外敌人的手足,不是束缚人们去为国家、为人民、为人类谋利益求幸福的手足,而是束缚那些反革命分子和一切犯罪分子去进行犯罪活动的手足,而是束缚国家工作人员中那些滥用职权,擅作威福,营私舞弊,贪污受贿,侵犯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的分子的手足,使他们奉公守法,勤恳工作,不得违法乱纪。这对工作有什么不好呢?对国家、对人民有什么不好呢?只有好处,没有害处。在我国人民民主制度下,法律越完备,法制越健全,国家的利益和公民的权利,就越能得到充分的保护,我国人民就越能迅速地摆脱今天还影响着人们的行动和生活的某些封建主义的、资本主义的观念和恶习,反革命分子和一切犯罪分子就越能减少,如果他们敢于进行犯罪活动,也就越容易被揭发。因为法律规定了何种行为是犯罪,何种行为不是犯罪,何者是法律禁止的,何者是法律保护的,这不仅可以勉励人民避恶向善,并且可以鼓励人民向犯罪分子作斗争,实行群众的检察和监督,从而预防犯罪,减少犯罪。
今天在我们某些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中存在的轻视法制的倾向,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不重视或者不遵守国家的法律,蔑视和抹煞人民的权利,把自己看成是高踞人民之上的特殊人物,甚至滥用职权,擅作威福,侵犯公民的人身和权利,表现着一种封建主义的、资本主义的特权思想。这种思想的基本特征,就是不尊重人民的权利,没有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观念。在我们的党内还存在有这种思想,也并不奇怪。旧中国是个没有民主的国家,长期的封建统治在观念形态上所形成的特权思想,在一个短的时期内是决不可能肃清的。这种思想的存在,就不能不反映到我们党内来。我们党为了肃清党内外的这些封建主义的、资本主义的思想,在过去已经做了巨大的工作,今后还要继续大力去做。我认为,为了健全我国的法制,使公民的权利受到充分的保护,反对这种特权思想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违法行为,是非常重要的。
轻视法制的思想,在一部分人中还有着另一个来源,这就是中国历史上的轻视法治、轻视法学的传统思想的影响。
老子曾说过“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的话。儒家更是主张礼治而鄙视法治的。大历史学家司马迁在“史记”“酷吏列传”序中,曾猛烈地批评过秦朝法网太密的害处,歌颂过汉朝“网漏于吞舟之鱼”的好处。几千年来人们受儒道家这种轻视法治思想的影响是很大的,这是中国在过去长时期中法学不振的一个重要原因。清末沈家本在“法学盛衰说”中对明清两代法学曾这样写过:明朝“研究法学之书,世所知者约数十家,或传或不传,盖无人重视之故也。本朝讲究法学为世所推重者不过数人,国无专科,群相鄙弃。纪文达编纂‘四库全书’‘政书类’法令之属,仅收二部,‘存目’仅收五部,其按语谓:‘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所录略存梗概,不求备也。’夫四库目录乃奉命撰述之书,天下趋向之所属,今创此论于上,下之人从风而靡,此法学之所以日衰也。”其实纪昀的轻法学的思想,也还是受着中国儒道家的传统思想的支配,并不是他的什么“创论”。民国以后,军阀混战,枪杆子第一,根本说不上什么法制,学法律的人,又多把它当作升官发财的敲门砖,因而法学也就更不为世人所重视。今天中国科学院有很多研究所,就是没有法学研究所,党校中有很多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课程,就是没有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学的课程,不少人愿意做其他科学研究工作,而不愿意做法学研究工作。诸如此类轻视法学的现象,固然还有其他种种主客观的原因,有对问题解决的各种困难,但我觉得,中国历史上轻视法治和法学的这种传统思想还在一部分人的思想中发生作用,不能不是一个因素。
总括以上所说,要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在思想上,就必须同满足于过去工作的成就和经验的右倾保守思想作斗争,就必须和封建主义的、资本主义的思想作斗争,就必须和旧中国轻视法治和法学的传统思想作斗争。这一切可以归结到一点:反对脱离人民群众的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这就是贯彻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中关于健全我国法制的指示在政法思想战线上的主要任务。
(四)
为了健全我国的法制,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立法工作。董必武同志在“八大”会议上的发言对此已有具体的指示,我在这里就不再多说了。我只想说一句,就是深切地希望能够先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早日制定出来。同时应积极进行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
二、进一步健全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在这里健全人民检察机关和律师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是有法律最高监督之责的,全面地有力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无疑地就可大大地健全我国的司法制度。轻视检察机关的作用,认为检察机关可有可无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其次,律师是人民的法律顾问,通过律师的辩护,不仅可以有力地帮助被告进行诉讼,而且可以有力地帮助司法机关正确地处理案件。这一时期凡是建立了律师协会或法律顾问处,而律师又能认真负起自己职责的地方,都得到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就是很好的证明。
三、加强守法教育,反对一切违法犯罪的行为。在这方面,反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着更重要的意义。这里我想从一件具体的违法事件说起。1956年8月17日光明日报登载了“在卷宗里发现的一封奇怪的信”。在这篇短文中,作者揭发了这样的事实:河北省邯郸地委会张先民要和他肥乡原籍老婆韩巧凤离婚(肥乡是邯郸地委领导下的一个县),但不经过任何法律程序,只给肥乡县人民法院去了一封密信,法院就宣告判决离婚——虽然被告韩巧凤坚决不离。这封密信是这样写的:
“……我准备离婚,请你给我帮忙。我的意见,你接信后,不要告诉任何人,你亲自给我办一下。城附近有亲戚,说出会给我造成困难,给你也会增加一些麻烦,你说是吗?在必要时,你要采取‘果断’、‘迅速’的办法,不要拖长时间。我的意见,你头天晚上到我家动员一下,第二天,你办个手续给我送去……”
肥乡县人民法院收信人接到这封紧急密信后,就迅速到了张先民的家里东营村,找到韩巧凤,动员她离婚,韩坚决不同意,收信人就“迅速”、“果断”地于1955年12月判决离婚,小孩暂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给十元,后改判为三十元。
有的同志看了上述这条新闻后,并没有引起注意,觉得这是个“小事”,不算什么。张先民滥用权威,审判员徇情卖法,这还是“小事”吗?国家法律是允许离婚的,为什么不正式起诉?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难道因为我们是党和国家的干部,就可以成为高踞人民之上的“特殊人物”而不遵守国家的法律吗?而法院也就可以作出非法的判决吗?很清楚地,在这种情况下,要使公民的权利受到充分的保护,是决不可能的。我认为要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确立我国严格的法治精神,就必须从认真揭露和处理这些“小事”做起,并广为宣传,使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都清楚地了解到,即使是这些“小事”,国家也是不允许的。
四、加强法律科学工作。这是个大问题。这里我想只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应下决心把法学研究所成立起来,拖得过久,对工作是会有损害的。如果干部不能一下配备齐,可先成立些小组,开始工作。(二)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学的方针和毛主席关于“善于学习”的指示。解放后七年来,在法学方面总的说来,是贯彻了党中央的这一正确方针的。但也不容否认,在一些人中还存在有不考虑中国实际情况,不加分析地机械搬用外国经验的教条主义的偏向。今天中国的法学,还处在一个幼年时代,还没有走上它的独创阶段,这要靠全国法学家们的努力,同时国家早日制定出各种基本法典,也会有力地促进中国法学派的形成和发展。经过七年来的努力,我国今天在法学战线上已有了一支生气勃勃的新的年青的队伍,它的弱点是战斗力还不强,知识准备还不够,并在某些方面还存在有教条主义的偏向。克服的办法,就是“善于学习”。毛泽东同志在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词中所指示的“学习,再学习”,向世界各国人民学习,对我国法学工作者来说,更有着特殊的意义。(三)在法学研究上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贯彻党的“百家争鸣”的方针。不少旧法学者经过司法改革对自己旧法观点的批判以及这几年来的自我改造,已有了很大进步,因之今天能够开课的,应帮助他们开课。几千年来中国法学著作和法制史料是很丰富的,自唐以下各朝的法典也都保存无缺,整理和注释这些东西,是需要很大的力量的;其次,翻译介绍世界法学名著和法制史料,也需要各方面的力量去做。据我了解,各高等院校和研究机关,在团结和使用老教授、旧的学者和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上,恐怕法学方面是做的最差的了。这主要是由于在我们的工作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宗派主义倾向,而这种倾向又和有些同志对于司法改革反旧法观点斗争的了解有不正确处有关。司法改革主要是反对司法人员中当时存在的严重的旧法观点和衙门作风,反对贪赃枉法,胡作非为,严重脱离群众的现象,从而从思想上、组织上纯洁各级人民法院,保证人民司法制度的确立和党的司法政策的贯彻。这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但反对司法人员在运用法律上的旧法观点以及工作上的衙门作风,同反对资产阶级的法学观点虽有联系,却并不是一回事,更不是否认过去的法学历史,历史只能批判它,是无法否定的。研究中国法学而否认国民党统治时期的这一段法学的历史,并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不仅这样,正因为资产阶级法学在今天还有它的影响,才更需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观点去批判它,以教育人民和干部。在这方面过去做的还是太少。而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不仅可以有力地克服今天我国法学上还存在着的教条主义的倾向和其他某些缺点,使我国这支年青的法学队伍很快成长起来,同时也是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观点批判和克服资产阶级法学观点,以教育人民和提高干部的好方法。
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这决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决不要以为有了党的指示就什么问题都解决了,这还是一个斗争的过程。今天健全法制的关键在于:制定完备的法律(首先制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和加强干部的守法教育。虽然在健全国家法制的道路上还存在着许多困难,但我们相信,在党的领导下,这些困难是完全可以克服的。
(五)
我们坚信,社会主义法制要比资本主义法制优越到不可比拟,我们的人民民主比资产阶级民主要民主得不知多少倍,我们的人民民主制度要比资本主义制度前进整整一个时代。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的法制建设一切都已经做得很好了,不需要再改进了。不是的。就我们中国来说,我们的人民民主法制还处在建设的初期,还需要有很大的发展,要使国家的法制完备起来并深入人心,使社会主义原则、道德成为六亿人民自觉的行动规范,还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等到人们对守法不再有束缚手足之感,等到社会上每个人都认识了“必然”而成为真正自由之人的时候,就不会再有违法犯罪的事情发生了,到那时候国家也就完全消亡了,法律、法制也就用不着了。
“刑期于无刑”,在中国过去剥削阶级社会里,只是一句好听的话,只是人们对于未来美好生活的向往,是从来没有实现过和永远不能实现的。中国人民这种对未来美好生活的崇高理想,今天在我们的国家里,由于已基本上消灭了剥削制度,已经有了充分实现的条件。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要制定完备的法律,健全我国的法制,就是为了实现人类这种美好生活的理想,达到“无刑”的共产主义社会的一个重要步骤,也可以说是一个新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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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全国文联举行主席团扩大会议
就改进工作,促进文艺创作繁荣交换意见
新华社5日讯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今天在北京举行主席团扩大会议。
会议就文艺团体如何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改进今后工作,促进文艺创作的繁荣交换了意见,一致认为文联及其他文艺团体的领导机构应适当加以扩大,使能包罗各方面有代表性的人物,并充分发扬民主,鼓励创作竞赛和自由讨论,关心并解决文艺工作者的福利问题,克服文艺工作中的宗派主义、关门主义及其他不良作风。
会议并决定在最近期间召开文联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扩大会议。同时对扩大文联全国委员会和改进各省市文联的工作等问题作了商讨。
出席今天会议的有文联主席团在京人员茅盾、周扬、郑振铎、夏衍、老舍、阳翰笙、蔡楚生、马思聪、陈沂,文联全国委员会在京委员叶浅予、李伯钊、吴作人、吴晓邦、刘开渠、阿英、连阔如、蔡若虹、锺敬文和文艺界人士五十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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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高等教育部组织调查研究组
总结几年来高等教育工作的经验
据新华社讯 高等教育部最近和有关部门组成了若干个调查研究组,陆续前往华东、东北、中南等地高等学校进行调查研究工作,以便总结几年来高等教育工作的经验,特别是教学改革的经验,使高等教育工作更加切合中国实际,更加适合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
为了贯彻执行在保证一定质量的条件下,尽可能继续增加学生数量的方针,这次将着重检查几年来高等教育的专业设置、培养目标、招生任务和毕业生工作分配等情况,了解师资、设备和学生来源等可能条件,总结和研究已有的经验和问题。同时,了解和研究国家在第二个、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所需干部的数量和质量,从而研究解决今后的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毕业年限、招生规划等重要问题。
教学内容和教学计划的修订和执行情况,也是这次调查研究的重点之一。经过这次调查研究,将使今后修订的教学计划能够从基本上保证学生的正常学习和保证所培养人材的一定质量。对教学大纲的修订和执行情况也将进行检查和研究。
调查组还将检查和总结几年来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工作,了解和研究在科学研究工作中贯彻“百家争鸣”方针的情况,同时研究教学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关系、高等学校同科学研究机关和业务部门的联系合作、仪器和图书资料的供应、组织科学讨论会、编辑学报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这次调查研究工作,将分别不同类型的高等学校和不同性质的问题,选定重点,依靠高等学校和广大教师的力量,深入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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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武术表演大会在北京举行
据新华社讯 1956年全国十二单位武术表演大会,历时三天,昨日在北京闭幕。
在3日举行的大会开幕式上,体育运动委员会副主任蔡廷锴在致词时说:武术具有锻炼身体,却病延年的功能,在体育运动竞赛制度中已经明确地规定为目前推广的四十三个运动项目之一。蔡廷锴指出,在发展武术运动的同时,还必须加强研究整理工作。召开这次大会就是为了集思广益,为整理研究、进一步发展武术打下基础。
二十九名运动员在这次表演会上获得了优秀的成绩,他们的分数都在八分以上(满分是十分),其中辽宁省女运动员李文真表演的飞虎拳得分最高(八点七分)。在大会的闭幕式上,体育运动委员会副主任荣高棠给这些优秀运动员颁发了纪念奖章。
参加这次武术表演大会的有北京、天津、上海、辽宁、山东、四川、河北、湖北、陕西、黑龙江、湖南、浙江等十二单位的九十四名男女运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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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机械制造文摘”中文版出版
新华社讯 由中国科学院科学情报研究所编译的“机械制造文摘”半月刊,已出版发行第一期。这是我国科学情报研究工作的开端。
“机械制造文摘”是今年在苏联创办的一种半月刊。从1955年7月1日以后世界各国发表的有关机械制造的研究论文、专刊说明书、书评等,都按时搜集,作成提要,编在这种文摘里。每期约有一千条提要。现在经中国科学院科学情报研究所编译出版的第一期“机械制造文摘”,包括了机械制造中的一般问题、结构材料、机器零件和机构以及机械制造工艺等部分,共四十万字左右。按期参阅这种文摘,可以了解全世界机械制造方面科学技术发展的全貌。
据中国科学院科学情报研究所负责人说:全世界由各种文字编印的科学技术文摘和杂志共有三百多种。苏联科学院情报研究所现在所编辑出版的有数学、力学、天文与测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化学、生物学、地质学、地理学、机械制造、电机工程、冶金学等十二种。中国科学院科学情报研究所准备把上述十二种文摘都逐步编译出版。
另外,以择要报道国内外科学研究成果和当前科学界动态的“科学新闻”半月刊,已在10月中旬出版创刊号。机械、化工、电工、矿业、核子物理、医药等六种“科技快报”也将在11月初出版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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