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11月19日人民日报 第7版

第7版()
专栏: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中广泛的阶级联盟和长期的各党合作
吴黎平
(一)
我国现阶段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这是由于无产阶级专政是以达到社会主义最终胜利为目标、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无产阶级为领导而对于反动阶级、反动派和反抗社会主义革命的剥削者实行专政的政权,是以逐步实现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的历史使命为己任的政权;而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实质上正是这样的革命政权。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工人阶级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所面临的主要任务就变成为建立社会主义社会。我国人民民主政权采取了各种步骤,经过适当形式,来逐步实现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对于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了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使之逐步发展到全行业的公私合营——国家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并在往后条件成熟时,准备转变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对于农业,经过互助组,初级农业合作社,进到社会主义的高级农业合作社的形式,使之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合作化;对于手工业,也经过各种形式使其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合作化;而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经济领导力量和整个社会主义建设的中心的,则有国家所掌握的、日益发展和强大起来的、以重工业为重心的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建设。这些任务,都是在社会主义范畴之内的,只有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才能全面担负起来。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所实现着的这些任务的性质,决定了政权的性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我们解放区虽然也已经有了某种社会主义的萌芽和因素,但那时人民民主政权所面临的基本任务是完成民族民主革命,而不是实行社会主义革命,并且那个时候,人民民主政权也没有掌握足以领导社会经济改造的强大的社会主义经济力量,因而政权的性质是,也不能不是民主主义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虽然有过而且现在也还有着部分地区的民主改革的任务以及解放台湾的斗争,但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所面临的基本任务——是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即社会主义范畴的任务,因而政权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
与上述任务相适应,我国对各阶级的政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起也有了新的发展。对于民族资产阶级的政策,是采取各种步骤,经过恰当过程,逐步进行改造,以便把这一阶级的分子改造成为名副其实的劳动者,消灭资产阶级这一剥削阶级。对于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的政策,是通过恰当过程和方式,把他们从小生产者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的集体生产者。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那时我们人民民主政权对于民族资产阶级虽然执行了又团结又斗争、通过斗争达到团结的政策,但那是团结他们去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而不是为着根本改造他们自己的阶级;对于小生产者的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也进行了教育和组织工作,领导他们组织变工互助,但那主要也是为着更好地进行反帝国主义、反封建主义、反官僚资本主义的斗争,和发展以农民私有制度为基础的农业生产,而不是从根本上改变他们小生产者的性质。上述的社会主义的阶级改造政策,也只有社会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性质的政权,才能够加以实施。
我国现在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是保卫社会主义改造事业,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武器,它坚决镇压那些反对社会主义事业的反动分子的阴谋活动,抗御外国帝国主义对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干涉和侵害;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它则是保卫民主革命的武器。
政权的上述基本任务、阶级政策和其所保卫的内容,都说明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已成为无产阶级专政,它是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实现的一种具体形式。
作为无产阶级专政形式之一的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在实质上是同苏联和欧洲各人民民主国家的革命政权一致的。如同样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同样的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思想,同样的以建成社会主义社会进而实现共产主义社会为自己的目标等等。但同时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在其执行无产阶级专政职能的进程中,由于我国的具体情况,也还有其具体的特点。在这里举出两点来说:
(一)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更为广泛的阶级联盟。
(二)在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中,有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参加和长期合作,它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发展着社会主义民主。
(二)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这种更为广泛的阶级联盟,是和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更广泛、更深入的发展过程结合起来的。列宁说过:“无产阶级专政,是无产阶级,即劳动者先锋队与人数众多的非无产者劳动阶层(小资产阶级,小业主,农民,知识界等等),或与大多数劳动者建立的特式阶级联盟……是为最终建成并巩固社会主义而建立的联盟。……这是社会主义坚决的拥护者与其动摇的同盟者间的联盟,有时则是社会主义坚决的拥护者与‘中立者’间的联盟……这是那些在经济上、政治上、社会上以及精神上都各不相同的阶级间的联盟”。中国共产党具体运用了列宁的这一原理,根据我国历史发展的具体条件,建立了适合于我国具体情况的广泛的阶级联盟。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不仅是无产阶级同农民、同城市小资产阶级、同一切劳动群众的联盟,而且以工农联盟为基础,还同民族资产阶级以及少数民族的一些上层人士在政权中、在社会活动中建立了统一战线,结成了联盟。为何在社会主义革命中,在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民民主政权中能有这样的阶级联盟呢?这是由两个条件来决定的。
一个条件,由于我国以前是帝国主义压迫下的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度,我国的民族资产阶级不仅在民族民主革命中有两面性,而且在社会主义革命中也有其两面性。在革命转为社会主义阶段时,一方面,它还曾希望发展资本主义,并且其中有些分子确曾以投机取巧的办法去求得自己的发展,有些分子曾经不愿接受社会主义国营经济的领导,企图在市场上来同国营经济作斗争并向工人阶级进攻(上述这些在1950年的物价波动和后来的“五反”运动中曾清楚地暴露出来);曾经企图影响小生产者,保存资本主义在小商品经济中的阵地(如在他们对粮食棉花统购统销和对农业合作化的抵触中所表现出来的)。另一方面,我国民族资产阶级在政治上经济上虽然软弱〔注〕,但它却是在历史上建立了近代工业生产并且较早地掌握了现代文化的阶级,它同帝国主义有一定的矛盾,它有一定的爱国主义情绪,它不仅在历史上领导过旧民主主义革命,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参加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全国解放以来,我国人民民主政权的日益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力量的强大发展,和我国国际地位的提高,农业、手工业生产的逐步合作化和工农联盟在新的基础上的进一步加强,资本主义企业中工人群众觉悟性、组织性的提高和其监督作用的加强,民族资产阶级内部进步力量的成长和其作用的加强——所有这些,都使得民族资产阶级有可能最后下决心接受社会主义的改造。正如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刘少奇同志的政治报告中所说的:“可以断定,除开个别的顽固分子还想反抗以外,在经济上接受社会主义改造,并且逐步转变为名副其实的劳动者,是绝大多数民族资产阶级分子能够作到的。”
另一个条件,决定性的条件,则是:我国革命从民主革命到社会主义革命,一直是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以工农联盟为基础而取得胜利的,工人阶级领导的正确和工农联盟的强大,对于民族资产阶级的动向起了决定的作用。在革命过程中,工人阶级政党针对着民族资产阶级的两面性,实行了又团结又斗争、经过斗争达到团结的正确的革命政策。在我国进入社会主义革命阶段以来,一方面正确发挥他们的正当的生产和经营的积极性,对他们所经营的企业供应原料和收购产品,帮助他们克服资金不足等等困难,运用各种方法来对他们进行教育,打破他们对于社会主义的顾虑,提高他们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的积极性,而在逐步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则实行优厚的分红制度和定息制度,对他们的工作与生活进行妥善的安排,恰当的发挥他们的业务专长;另一方面,对于某些资产阶级分子破坏社会主义改造的投机取巧和有害国计民生的行为,则进行了严肃的斗争(大的斗争如1950年稳定物价的斗争,1952年的“五反”斗争)。工人阶级政党的坚强领导和这样又团结又斗争经过斗争达到团结的政策,有力地推动了民族资产阶级放弃发展资本主义的道路,而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
这两方面的条件,加上社会主义阵营日益强大的有利的国际形势,就决定了我国的民族资产阶级在社会主义革命中,能够同工人阶级继续成立统一战线,能够在工人阶级领导下,参加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关,并且民族资产阶级分子能够自愿地接受社会主义的自我改造。
不仅如此。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这一阶级联盟中,除民族资产阶级外,还有少数民族中前资本主义各个阶段(蓄奴制、封建制)的社会的若干上层人士参加。工人阶级的政策方针是由少数民族的人民和上层人士从容考虑,协商处理,由他们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平地、逐步地进行改革——从民主改革直到社会主义改革,而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的生活方面,则进行妥善的安排,使其生活不致降低,对于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则采取尊重的态度,这样来缓慢地但是稳妥地引导少数民族人民走向社会主义。
如此广泛的阶级联盟是否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相冲突呢?
完全不。因为第一,这一联盟有着工人阶级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坚强领导,有着工农联盟的坚实有力的基础;第二,这一联盟的目的是要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强大的、富足的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国家。工人阶级之团结民族资产阶级来参加这一联盟,不是为着发展资本主义,而是为着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不是为着长期保持资产阶级,而是要实行对资产阶级分子的社会主义改造;不是为着削弱工人阶级领导,而是要加强工人阶级领导。而团结少数民族的上层人士来参加这一联盟,也不是为着永远保存他们原来的落后的社会制度,而是为着稳妥地逐步地实现改革,使他们
更好地走向社会主义。这样做无论对于少数民族的广大劳动群众或是对于他们的上层人士都是有利的。所以这是按照我国的具体条件为建设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的一个阶级联盟。是符合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的。
这样的阶级联盟对于我国工人阶级、我国人民有些什么好处呢?
第一,可以和平地实现社会主义改造,避免流血斗争所必然招致的生命的损失,生产力的破坏,资金的外逃等,俾能完整地利用社会生产力,丰富生产品的供应,以加速推进社会主义的建设。这对于在经济上巩固工农联盟是有很大好处的。
第二,可以利用民族资产阶级分子经营管理企业的经验,来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三,有利于团结、教育高级知识分子、技术人员(因为他们之中有不小一部分是民族资产阶级出身或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发挥他们技术上、文化上的长处,来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有利于更好地团结改造城市小资产阶级,特别是上层小资产阶级,团结改造中农,特别是富裕中农,因为民族资产阶级同他们有一定的联系,对他们有一定的影响。
第五,这样做,可以进一步打破帝国主义反动派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这样一种歪曲:好像社会主义革命是非把资产阶级分子置于死地不可的。这样做,正是证明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无产阶级不仅要把自己阶级而且要把全人类从一切剥削奴役制度的痛苦中解放出来的有名指示。这样做能使和平民主阵营能够团结更多的人,有利于和平民主运动的更大的开展。
第六,有利于更好地团结海外华侨,更多地发挥他们的积极性,来为祖国的建设服务。
第七,有利于更好地镇压反革命分子的活动,因为这样做,使得反对社会主义革命的分子进一步陷于孤立,因之也就使他们更加容易暴露于人民的面前,遭受广大人民的反对。
由此可以看到,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中,这种广泛的阶级联盟是极其有利于我国人民,有利于伟大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有利于世界和平民主运动的,为此而支付一定代价(分肥、定息,政治上的安排,生活上的照顾等)实行赎买政策,是完全必要的,是对于工人阶级最为有利的。而对于资产阶级分子来说,则上述道路正是使他们自己能够掌握本身命运的光明的道路;因为剥削他人劳动的人,本身也是不自由的。
这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特点。
(三)
其次,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以工人阶级政党为领导,有各个民主党派来共同参加的。
在我国,不仅有好些民主党派存在,而且其中还有代表民族资产阶级的政党,它们参加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关,这种局势之所以能够出现,也是由我国的两个方面的具体条件来决定的。
一方面,由于(1)我国各民主党派在民族民主革命中曾同共产党进行了合作,参加了民族民主运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我国革命进入社会主义阶段之后,他们拥护共同纲领,拥护宪法,在共产党领导下与共产党进行了密切的合作,积极参加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各方面工作。(2)在社会主义革命中,我国各民主党派不是代表民族资产阶级、上层小资产阶级及其知识分子的违反社会发展规律的、不利于社会主义的保守方面的利益,而是代表他们遵从社会发展规律的、有利于社会主义的进步和改造方面的利益。(3)它们在社会主义革命中根据各自的特点,联系其所代表的一定阶层的群众,采取适合于这一部分群众的工作方法来共同推进社会主义的事业。所以他们是不同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资产阶级政党的。
另一方面,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是在工人阶级政党坚强领导之下的,共产党根据我国的具体特点,进一步地正确地发挥了并发挥着社会主义的民主。人民民主专政不仅在本质上是真正的人民的民主,是为人民利益、为社会繁荣、为了社会主义事业胜利的民主,是人民享有一切政治的权利,物质的保证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保护,因而能够真正实现民主权利的那样一种民主,是同资产阶级国家的保护资本剥削利益,妨碍社会进步发展,压迫剥削劳动人民的虚伪民主根本不同的民主,而且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更在各政党的关系上以及与之有关的民主生活和作风上也是根据我国的具体条件,切实发挥了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的。这表现在:
第一,同资本主义国度各个资产阶级的政党互相倾轧,互相攻击,互相谋害的情况根本相反,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党——共产党和参加政权的各个独立的民主党派是互相真诚帮助,互相亲密合作,互相虚心学习的;共产党不是妨碍而是诚心诚意地帮助各民主党派的工作上的开展;同样,各民主党派对共产党亦是如此。
第二,在我国,共产党虽是领导党,但同各民主党派却完全是平等的关系,各党大小虽有不同,但却不仅平等地互相帮助,而且更是平等地相互监督。共产党诚恳地希望各民主党派的朋友尽诤友之责,不仅接受共产党的正确领导,而且指出共产党所没有看到、看不完全或甚至看错了的地方,和广大人民一起共同监督全国各地和各方面国家事务的执行情况,发现和批评国家工作中的各种缺点;同时共产党方面亦尽诤友之责,不仅接受各民主党派的正确意见,而且也诚恳地指出各民主党派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而对问题看得不全不透以至看错了的地方。这样的平等的互相批评互相监督,正是推动我们国家各方面工作正确发展的一个重要力量。
第三,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互相帮助互相监督的关系,不是暂时的,而是长期的。这不仅是由于:即使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民族资产阶级分子和上层小资产阶级分子也变成了名副其实的劳动者之后,这一部分劳动者还会在长时期内保留有资产阶级思想的残余,因而除共产党直接对他们进行教育之外,仍然需要各民主党派继续联系他们,帮助他们进行自我改造;而且还由于:国家建设工作的多方面的发展,要求各民主党派继续共同参加,并尽诤友之责,进行批评监督,以期收到集思广益之效。所以各民主党派将同共产党长期共存下去。
第四,在政权工作和社会工作中发扬着民主的作风。各民主党派人士不是形式主义地参加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关,而是确确实实地有职有权。在这里,共产党员必须同民主党派人士亲密地合作共事,尊重民主人士的意见,那怕是少数人的意见。毛泽东同志早在抗日战争时期就已指出:“国事是国家的公事,不是一党一派的私事。因此,共产党员只有对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义务,而无排斥别人、垄断一切的权利。……共产党的这个同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原则,是固定不移的,是永远不变的。”(1941年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在政权工作或社会工作中,都须要充分发扬民主的作风,真正实现毛泽东同志多年以来所叮嘱的“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指示,做到除反革命分子以外,“其它任何人,都有说话的自由,即使说错了也是不要紧的。”“共产党员必须倾听党外人士的意见,给别人以说话的机会。别人说得对的,我们应该欢迎,并要跟别人的长处学习;别人说得不对,也应该让别人说完,然后慢慢加以解释。共产党员决不可自以为是,盛气凌人,以为自己是什么都好,别人是什么都不好;决不可把自己关在小房子里,自吹自擂,称王称霸。”(同上)这样就使得各民主党派人士和无党无派民主人士能够在政权机关中充分发挥自己的工作能力,倾吐自己的内心意见,形成彻底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新作风。
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这种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关系,是不是对我国人民,对社会主义建设有利呢?
是的,这对人民对社会主义事业是有非常重大的利益的。因为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错误,克服缺点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一种动力(在我国当前的过渡时期也是如此)。为此,须要在共产党内进一步发扬民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反对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宗派主义的思想斗争。为此更须要在各种群众组织中,在劳动人民中间进一步发扬广泛的民主,开展群众性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为此,还须要进一步开展各民主党派同共产党互相帮助、互相批评的工作,因为民主党派由于其所代表的阶层,其所处的平等地位,是可以把共产党内的民主和劳动群众中的民主所还没有达到的地方充实起来,而使社会主义的民主获得更完满的发展的。因此,切实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是我国彻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重要环节。
这是我国具体情况所产生的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另一特点。
(四)
我国的历史发展的具体条件,使得我们能够从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践中,得出新的体会和经验。
当然,由于我们对于共产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的方针指示学习不够,体会不深,我们共产党员在同各民主党派共同合作的工作中,还不是已经尽善尽美,没有缺点的。正如毛泽东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词中所指出的:“在我们的许多同志中间,仍然存在着违反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观点和作风,这就是:思想上的主观主义、工作上的官僚主义和组织上的宗派主义。这些观点和作风都是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是不利于党内和党外的团结的,是阻碍我们事业进步、阻碍我们同志进步的。”我们必须很好地学习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文件,进一步密切我们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合作,切实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这是我们克服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宗派主义,推进社会主义事业的一个重要力量,我们应该坚决地彻底地实现这一正确的方针。
注:例如就经济上说,据1956年4月统计,我国民族工业资本家投资在1000元以上的有14.5万人,资金总额共14.8亿元。其中,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资本家,共1493人(占总人数的1.05%)资金3.47亿元(占上述总额36.9%),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仅69人(占上述总人数的万分之五),资金为2.15亿元(占上述总额的14.5%)。


第7版()
专栏:学术动态

上海法学界人士举行法律遗产问题讨论会
上海法学界人士最近举行了一次法律遗产问题的讨论会。讨论会由华东政法学院学报编辑部召集。这个学院在最近出版的第二期学报上登载了李良、刘焕文认为旧中国有丰富的法律遗产可以吸取的两篇论文,这些论文引起了全市法学界人士的注意。
从事法学工作二十多年的李良、刘焕文的论点是:新旧法律思想有内在联系,如社会主义公有制、惩治反革命等某些新法律思想在旧社会中即已存在,新法律的诉讼程序、监狱制度等,也是扬弃了旧法律思想反动的一面,而充实了新的内容的。他们认为承认这种联系,并不否认或降低新法律科学的阶级性。
多数法学者在讨论会上都赞同这种见解,纷纷列举了古代许多法学论著,尤其认为唐朝的法律是我国历代法典的代表,不少有用的内容可以吸取。讨论者还对六百年前宋朝的“洗冤录”很感兴趣,这是一部辨别人是自死还是被杀死的法学论著。对这部论著有研究的学者俞承修等都举例说明其中有很多法律检验的科学经验。
会上,已年老退休的法律教授洪文澜和一些年轻的法学工作者认为,旧法律的思想是剥削阶级思想,可以研究、批判,但不能作为遗产吸取来充实新法律的思想内容,能够吸取的应该只是旧法制的某些形式和法医等技术经验。
讨论会共进行了六小时。到会的三十多个法学工作者一致认为,今后法学的研究应该跟上其他科学,大力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特别在如何对待祖国法律遗产这个重要问题上,应该大胆地继续展开深入研究和讨论,使我国的法律科学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也开出芬芳的花朵。会上还讨论了法学工作者如何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修养,如何大力收集、整理和利用古今中外许多法律图书资料等问题。(新华社)


第7版()
专栏:学术动态

对“李秀成供词”的新考证
最近一期的华东师范大学学报上(1956年第四期),发表了年子敏、束世澂的“关于‘忠王自传原稿’真伪问题的商榷”一文,对太平天国忠王李秀成供词的真伪问题提出了新的意见,值得大家研究和讨论。
关于李秀成供词的真伪,向来疑问很多。自从经过罗尔纲根据湘乡曾氏所藏供词原稿加以考证,改称“忠王李秀成自传原稿”以后,大家认为它是太平天国信史,成为重要的史料。
年子敏对罗尔纲的考证提出疑问,认为李秀成供词实出自曾国藩的伪造。他的理由是:一、李秀成供词和另一所谓“亲笔答词”的笔迹同目前忠王唯一的遗墨“忠王谕李昭寿手书”的笔迹不符。二、罗尔纲认为供词的写作时间起于1864年7月30日,迄于8月7日,但根据影印的曾国藩日记,在7月29日前已有了供词。而且现有供词的内容充满卑躬乞降的词句,不合李秀成英勇不屈的性格。当时,李秀成被俘后身受伤害,文化程度不高,因此他也不可能日写七千字的供词。此外现有供词在用字和内容方面都还有一些漏洞。
年子敏认为曾国藩所以要伪造李秀成的供词,是由于忠王原供揭穿曾国藩的许多丑事,包括假报军功、抢劫太平天国国库等,曾国藩怕引起清廷的追究。此外也想利用伪造供词,瓦解当时的革命力量。年子敏对罗尔纲认为李秀成利用供词来假投降,也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束世澂除了同意年子敏的意见外,还作了一些补充。(瑞)


第7版()
专栏:学术动态

近年苏联出版的东方古典名著
苏联科学院东方学研究所在1954和1955两年中,整理、翻译、出版了很多东方古代和中世纪的历史、文学名著。其中有的是从未刊布过的珍本。
出版的书籍中,比较重要的有十五世纪叙利亚人尼咱木丁作的“武功记”一、二卷的原文和俄文译本。这本书是十四世纪末君临中亚的帖木儿帝国的创始人帖木儿的传记,是作者奉帖木儿之命编纂的,原文是波斯文,从未刊行过,这是第一次出版和译成外文。
此外还有十九世纪汉学家俾丘林译的“通鉴纲目”十六卷。夏斯契娜译的十四世纪的蒙古史书“大黄册”,瓦利托娃译的十一世纪的畏吾儿史书“福乐智慧”,别利亚叶夫译的阿拉伯古典名著“十世纪的预言家和国王们的历史”,阿尔丘尼扬译的阿尔明尼亚的写本“佳木布尔”。西契尔巴托斯基从梵文译的印度古典名著“阿尔托哈夏斯托拉”,古鲁斯契娜译的日本古代诗集“万叶集”,阿历克赛叶夫译的中国古代诗人的作品选集“东方古典文学选集”第三卷。古代印度文学名著“鹦鹉的七十个故事”等。
在1954年,东方学研究所的东方古文书部摄制了该所收藏的塔吉克、波斯、朝鲜、蒙古、格鲁吉亚的古文书影片,准备出版。并作了一个“塔吉克、波斯文古文书目录”。
此外,乌孜别克科学院东方学研究所在1954年出版了阿拉伯医学家、哲学家阿维森纳(伊本、西那九八○——一○三七)的伟大著作“医学经典”的俄文译本,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用现代外国语言翻译的译本。(然)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