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4月17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
专栏: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
第三机械工业部部长 张霖之
我以热烈的心情欢迎和祝贺捷克斯洛伐克十年社会主义建设成就展览会在我国首都北京举行。这个展览会是捷克斯洛伐克人民在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和政府领导下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缩影,是支援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一种重要表现。它将显示出捷克斯洛伐克工农业经济的突飞猛进,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文化艺术和教育事业的繁荣以及捷克斯洛伐克人民生活的幸福。也将显示出以苏联为首的世界和平阵营力量的迅速增长和强大。它也将给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以很大的鼓舞。
一九五四年我到捷克斯洛伐克的时候,亲眼看到捷克斯洛伐克人民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中的巨大成就,捷克斯洛伐克工人阶级在完成国家计划的光荣劳动中所表现的各种创造事迹和爱国热情。同时还看到捷克斯洛伐克人民在学习苏联先进经验中所表现的热诚和成就。一九五三年底捷克斯洛伐克已经胜利地完成了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一九四九年至一九五三年)。由于五年计划的胜利完成,工业水平超过了本国资本主义时代将近一百五十年所达到的水平一倍以上,劳动生产率提高了百分之六十,按人口计算,每个居民所获得的工业品较战前增加了百分之一百四十七,其中重工业的发展更快,增加了百分之一百一十八点七。它在工业总产值中所占比重,由百分之五十七点六增加到百分之六十二点三。机器的生产增加了二点三倍,在一九四八年时机器制造业产值为全工业产值的百分之十六。到现在已接近三分之一。钢的产量已达四百四十万吨,为一九三七年的二倍。煤的产量五千四百七十万吨,超过一九三七年三千四百七十万吨近百分之六十。电力一百二十四亿瓩时,等于一九三七年的三倍。与一九四八年相比,铁合金的生产增加了二点八倍。化学工业的生产增加一倍半。在同一时期中农业和消费品也相应地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消费品的生产增加了百分之七十九点八。油料作物增加了百分之七十九,亚麻百分之一百五十四。农业合作社耕地在全国耕地中所占的比重已从百分之三增加到百分之四十四。机器拖拉机站的工作面积从一九四九年的七十五万三千公顷增加到一九五三年的六百六十八万公顷,将近增加八倍。畜牧业生产已增加到捷克斯洛伐克农业总产值百分之四十。
捷克斯洛伐克的工业不但在数量上有飞跃的增长,而且技术方面也在不断地提高,且具有相当高度的完整性。产品种类也很多,有相当高的质量水平。我们参观了在第一个五年计划中新建的现代化的哥特瓦尔德钢铁厂,它是以捷克斯洛伐克自己的设计和装备建设起来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的程度很高。此外,还看到捷克斯洛伐克能冶炼各种特种合金钢。在重型机械制造方面,有镗杆直径三百公厘的大镗床,有可以车十八公尺直径工作物的大立式车床等,能够制造一万二千吨的大型水压机、大型移土机、多斗式掘土机、压延机、五万瓩的蒸气透平机、蒸气锅炉、氢气冷却式的五万瓩发电机以及各种化工设备和工作母机等。在制造的工作母机中有三分之一以上是自动和半自动的。其他工业品如工业仪器、精密工具量具、精测块规等精密机械以及汽车等交通工具,电讯器材和各种专业机器,一般都能制造。除基本上满足了捷克斯洛伐克的需要外,并能供应兄弟国家的需要。
捷克斯洛伐克现在已经看不到完全用人力采煤的现象了,采煤工业基本上实行了机械化和电气化。他们在露天矿的剥离和采煤方面,除用二点五或七立方公尺的重型电铲外,还使用着转动式六斗掘土机,生产能力每小时一千立方公尺,每台可代替三千五百人操作。另有多斗多轮式的电铲,可以向上掘二十三公尺,向下掘二十八公尺,每小时生产能力为一千立方公尺。随着掘土量的增加,废土的堆积工作更加繁重,因此他们又使用了一种每小时生产能力为二千九百立方公尺的移土机,它可以很快地将土堆成三十公尺高的小山。
捷克斯洛伐克工业的发展现在已超过某些资本主义国家工业的水平,如按人口平均计算,捷克斯洛伐克的发电量已超过了法国和意大利,钢的产量已经超过了英国和法国。
捷克斯洛伐克国民经济中的社会主义成分,已成为国民经济各部门中决定性的因素。在五年计划中,国民经济中的社会主义成分已从百分之六十一增加到百分之九十二(农业除外)。在工业中,社会主义成分占百分之九十九点六。百分之九十七的城市和乡村已经电气化了。
捷克斯洛伐克解放后在工业建设、改造农业、改善人民生活等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正如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致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第十次代表大会的贺词中所说:“这些成就,奠定了捷克斯洛伐克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稳固基础,保证了捷克斯洛伐克人民经济的繁荣和文化的进一步高涨,增强了以苏联为首的世界和平阵营”。也正如捷克斯洛伐克西罗基总理在国民议会的报告中所说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建设和改造的主要结果,就是使捷克斯洛伐克的国民经济,特别是工业生产,创造了今天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独立自主的基础,创造了我国经济实力和国防力量安全不可动摇的基础。”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捷克斯洛伐克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在五年计划期间,国民收入增加了百分之五十九,同时实行了数次减低物价。某些工业品的价格和电费等都比战前低得很多。去年每一度的电费比一九三七年降低了百分之七十点四,布拉格的房租平均不过等于战前的四分之一。托儿所增加了三倍还多,许多新的幼儿园建立起来了,婴儿的死亡率比一九三七年降低了百分之六十二。这些成就带给捷克斯洛伐克人民莫大的幸福,鼓舞着他们在新的劳动事业中迈进。一九五四年七月间我参加了在捷克斯洛伐克首都布拉格召开的中捷科学与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第二届会议,亲身体会到捷克斯洛伐克同志们对我们的诚恳帮助和热情支援。会议中的各项工作进行得很顺利。他们对中国同志所提的问题非常重视,并且还组织了各方面的专家尽可能地满足我们的要求。他们不仅热心地主动地介绍捷克斯洛伐克工业情况,而且设身处地地考虑到我国经济建设的利益。
我们在捷克斯洛伐克参观的时期中,到处听到一种非常亲切的声音:“我们两个国家的距离虽然较远,但我们的心是连在一起的,因为我们两国的人民都在为着人类的崇高的民主和平事业而共同奋斗。你们的胜利就是我们的胜利。”同时,捷克斯洛伐克政府和人民在各方面给我们以协助和便利。每到一个地方,我们都受到热烈的欢迎和招待。我们被当作捷克斯洛伐克人民的亲兄弟般看待。各个工厂企业的负责同志和职工同志们,都把我们的访问认为是他们的光荣,主动地向我们介绍生产情况,耐心地解答问题,使我们在参观中学到很多宝贵的东西。同时也深深地感受到捷克斯洛伐克同志的高度的国际主义精神。
这次捷克斯洛伐克十年社会主义建设成就展览会在我国首都举行,全面地详尽地把捷克斯洛伐克经济和文化建设的成就介绍给我国人民。这不仅是我们学习的一个好机会,而且将更进一步地促进中捷两国人民伟大友谊的巩固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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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双轮双铧犁可以这样制造吗
邢家驹
去年六月份,湖北省襄阳专署在一次专业会议上决定要地方国营新光、鄂北等铁工厂制造新式畜力农具。计划可不能算小,当时预计一九五四年先制成双轮双铧犁,一九五五年还要继续制造播种机、收割机等整套的新式畜力农具。
既然专署作了决定,新光铁工厂也就开始准备了。一方面吸收工人,从全厂六十多人扩大到一百一十四人,同时请专署批准款项向外订购车床、钻床、刨床。另一方面从专署农场借来一部东北灵山农具厂制造的双铧犁,猛一看倒还简单,于是就照葫芦画瓢,决定开始动手制造,大家情绪挺高。
所谓照葫芦画瓢就是说:既不要制造图纸,也不需技术条件,更谈不上原材料的规格要求,只要看一件、做一件、比划着干,遇到技术和设备上不能解决的问题,顺水推舟,以不了了之。于是,犁铧、犁镜用铁板压成个模样,尖端与表面并未淬硬,韧铁件用普通铸铁代替,犁梁、轮轴买到什么材料就用什么材料“顶”上去。这样,一部双铧犁的一百余种零件也就陆续“制成”,装配起来后,乍看上去,并不见得比灵山农具厂的产品差,拿到地里耕上几个来回,也能翻土,双铧犁到此也就“试制成功”了。
此后,新光铁工厂从六月到十月底共制造了四百多部,由该厂和供销合作社陆续卖给农民二百六十部。据说一度在农村中造成“脱销”现象。
但是,到了十一月初,新光铁工厂的双铧犁制造情况被湖北省工业厅和农业厅的一个工作组发现了,随后工业厅命令该厂停止制造。对于这样一个突然的“打击”,襄阳专署的同志们当时还想不通,厂的领导更认为这是大厂压小厂,省农具厂在造双铧犁,就不让我们“吃饭”,并坚持着要继续加工在制的半成品。一直到今年年初,前后共造成五百五十部,除去已卖出的以外,积压了二百九十部,这才算结束了这场结尾并不愉快的新产品制造。
人们也许要问:这样制成的双铧犁质量究竟如何呢?在湖北省工业厅给农业厅的一个公文中曾说这些犁“尚可使用”。现在还是让我们来谈一下它在农村中的使用情况和农民的反映,来看看这究竟是怎么样的“尚可使用”吧!根据襄阳县第八区供销合作社的反映,农民在购货半个多月后,已普遍表示不满,要求退货。省农业厅所了解的情况是:犁头不易入土;或则是前后犁深浅不一,后犁往外跑;犁梁变形;拉力过大,牛拉的时候很吃力。事实上,从零件的制造情况也就可以判断:犁铧、犁镜在使用过一段时期后,就会迅速磨损;以普通铸铁代替的韧铁件在遭受一定外力后,也就一定会折断。同时,这些犁的零件,基本上是不能互换的,只要坏了一个主要零件,这部犁就会形成悬搁。怪不得襄阳县大营乡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社员说:“这不叫双铧犁,这叫八抬犁。”意思是:岂但不能耕地,还要八个人抬着走。在襄阳专区也曾推广了部分北京农业机械厂制造的双铧犁,凡是同时推广了北京和新光两种犁的地方,群众对新光铁工厂制造的双铧犁就更为不满。襄阳县西尹乡农业生产合作社有两个生产队,一个使用着北京农业机械厂制造的双铧犁,另一个使用着当地新光铁工厂制造的双铧犁,后者对社的干部极为不满,甚至还造成了两个生产队的不团结。这样看来,工业厅的所谓“尚可使用”,这话是不可靠的。
现在新光铁工厂的双铧犁生产总算是停止了。但是,已售给农民的犁所造成的损失必须补救。同时,厂里还积压着二百九十部双铧犁,新光铁工厂的厂长对不允许他继续出售双铧犁,尚颇有意见。
这些善后问题,如何处理呢?
去年十一月,当湖北省工业厅和农业厅的工作组回到机关时,也许感到问题麻烦,在书面工作报告里,并未提到这件事,只是口头向领导上作了汇报。此后这个问题就被拖了下来。直到现在,处理善后的意见,也还在省一级机关的公文来往中。
今年三月十日,工业厅在给省农具推广委员会的报告中,总算对尚存的双铧犁提出了具体意见,文中说:“……须将部分零件加以更换,内计:重要螺丝、犁铧、垫圈改为标准件,犁铧换为钢铧,韧铁件由普通铸铁改为韧铁;另增加弹簧垫圈及犁柱加强板等项;其成品不合标准者亦酌予修正。为了减少国家财产的损失,拟责成该厂将上项零件更换后再行出售……”。对已售出的双铧犁,文中只以“亦责成该厂负责更换”一语轻轻带过。我们姑不论文中所述对重要零件还有重复和令人难懂的地方。只须追问一下,犁梁、轮轴、牵引杆的材料若不合强度要求如何处理?犁托钻孔的位置不正怎么办?是不是将这些零件都加以更换呢?假使这样,同重新制造新的犁又有多大区别呢?对已售出的犁,如果准备在农村更换这许多零件,是否考虑过这批犁的互换性呢?在农村是否有条件使用电焊呢?否则,就只有将这批犁都拉回工厂重新制造了。
新式畜力农具是提高农业产量和促进合作化运动的有力工具,国家从今年起正在大规模地向农村推广双轮双铧犁,并且严格规定了质量标准,要求工人阶级必须以坚固耐用、价廉物美的新式农具供应农民,这样才能体现对农民的支援,才能进一步巩固工农联盟。新光铁工厂对双铧犁粗制滥造的事实,恰恰与此相反。而工业厅对善后问题的处理也只是考虑“减少国家财产的损失”,但是,工业厅是否想到党和国家的威信呢?是否考虑到政治上和对农业生产上的损失呢?是否考虑到农民的利益与工农联盟呢?难道这些都不是国家的利益吗?而且两相权衡,又何重何轻呢?我们认为:一九五三年以来,“挂犁”“睡车”已经给了我们足够的教训了,不能允许已经犯过的错误重复出现。对这批双轮双铧犁,无论已售出和没有售出的,出路只有一条,向农民检讨错误,由工厂全部收回封存,然后再解决工厂资金的亏损问题。
最后,必须说明:问题还不仅是新光铁工厂,也还不仅是双轮双铧犁。以湖北省来说,襄阳专区光化县铁工厂在同时期也以同样方法制造了五十部双铧犁;鄂北农具厂还造了三台圆盘耙,耙片没有淬火,且已卖了一台给农民;湖北省几年来共有十几个县的铁工厂仿造步犁,全都没有制造图纸。现在湖北省总算制止了这种粗制滥造现象,然而全国各专、县铁工厂是否还有或正在计划也以照葫芦画瓢的方式制造新式畜力农具和步犁的呢?这就值得各地有关领导机关和农具厂的领导同志注意了。
新式畜力农具的正常制造方法,必须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统一计划;按照第一机械工业部统一规定的制造图纸、技术条件和材料规格来制造。对于步犁,也有完整的制造图纸,各省工业厅应该加强对步犁制造的控制和管理。只有严肃对待新式畜力农具的制造,产品才能真正为农民所欢迎,也才能真正提高农业产量,促进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巩固工农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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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灾区的春耕和副业生产必须结合
友群
河南省生产救灾办公室的一个干部来信说,河南省有些地方已经发生了春荒。他写道:“这个问题是要解决的。但在灾区是应该先开展副业生产,解决春荒中的口粮问题呢?还是以春耕生产为主呢?或者是两者都不偏废地同时进行呢?”这个问题不只发生在河南省,在不少遭灾严重的地方都是存在的。这一问题处理不适当,对今年春耕生产的影响就会很大,值得引起各地的重视。
只顾进行春耕生产,而不具体解决农民缺乏口粮的问题,这是不对的;只顾解决口粮问题,全力进行副业生产,而耽误了春耕,使春荒转为夏荒,影响国家农业生产计划的完成,也是错误的。所以,正确地处理这个问题,应该坚决贯彻这样的方针:以春耕生产为主,并以相当力量进行副业生产,以支持春耕生产。
这个方针是不是能够贯彻呢?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集体经营,统一调配劳动力,这个问题是比较容易解决的。互助组存在一些困难,但也并不是不可能的。湖北省去年遭受特重水灾地区组织的大批互助组,采取统一经营副业的办法,克服了生产中的很多困难。今年春季,这些互助组都作到修堤、春耕和副业生产三不误。湖北鄂城县凤凰乡第六选区何本太互助组拨出部分组员进行副业生产,赚的钱可维持全组九十六人三个半月的生活,使全组能够顺利地完成春耕生产计划。所以使春耕和副业生产结合的最好办法,是大量组织互助组。
发动灾区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互助组实行互助互济,并且努力帮助单干农民,对于完成春耕计划,度过严重的春荒,也有很大的作用。湖北鄂城县杜山乡每个农业生产合作社负责辅导一至三个互助组,在生产中给互助组以很大帮助。陈良全等三个组只有三只渔船,人力少,技术低,联星第三、第四两个合作社就和他们合伙打鱼,收益按劳动多少合理分配。二选区单干农民杜绪云有三亩田干得不能犁,农业生产合作社派出两个人帮他车水,由杜绪云以后在副业生产中还工。在湖北受灾地区,像这样的事例是不少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在这里真正发挥了优越性。这种社会主义的互助精神,值得大大提倡。
在农民实行互助互济、生产自救的基础上,国家再在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上给以帮助,灾区的困难是可以解决的。任何悲观失望,坐待救济,或是忽视春耕生产的思想,都是十分有害的,应该加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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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上蒜乡解决了耕牛入社问题
本报记者 刘时平
云南省晋宁县上蒜乡党支部在检查春耕生产准备工作时,发现全乡七个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社员的一百五十头耕牛,有一百四十四头比去年瘦了。在这个乡里到处可以听到有牛户要“卖牛”或“折价归社”的声音。这种现象在云南省并不是个别的;这种声音在云南省别的乡村里也可以听到。
走了一段弯路
上蒜乡是云南省一个基本上合作化了的乡,全乡六个村成立了七个农业生产合作社,有百分之七十三的农户都入了社。上蒜农业生产合作社是闻名全省的一个先进社。社长李能曾经到苏联参观过,又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这个社是一九五三年在李信互助组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两年来已从十二户扩大到了二百五十二户,全乡四个村子的农户参加了这个社。
正因为如此,在上蒜乡帮助工作的干部和上蒜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部分干部产生了自满情绪,认为“先进社”的“社员用机关枪也扫不出去了”。他们在处理耕牛问题上,简单地凭自己的主观愿望,想走近路,把养牛户的活路堵死,逼着养牛户把耕牛“折价归社”。
去年秋收秋种前,上蒜农业生产合作社把牛的工价压低,前年一亩田地的工价一元八角,去年压低到一元;秋收后,又把百分之四十的稻草集中起来,不分给社员;其他拉车、碾米都由公牛包办。可是公牛只有十九头,包办不下来;使用私牛时,又用各种办法限制,有时社员利用农闲时间,去搞点副业,社干部不分劳动和剥削的界限,随便给人家乱扣“自发势力”的帽子。晋宁县委派驻在上蒜乡的干部,在检查思想时,坦白地说:“去年把稻草留下百分之四十,没有分下去,就是准备今年耕牛大批折价入社后,把它用作饲料。”
这样做的结果,使有牛户养牛的积极性大大降低;有些人还故意叫喊要“卖牛”或“折价归社”。中农冯存仁表示:“往年搞运输,有钱买料加膘,现在去搞吗?会说我不关心社,牛闲起,那里有钱买饲料!”贫农李国民,听说要把牛折价归社,急得拍腿叹气,连声说:“政策变了。”还有一家养牛户,生了一条小牛,本来是一件喜事,可是,那家妇女盯着小牛,发“牛脾气”:“生下来整那个,死了算啦!”她到处打听,想把小牛送给别人。
政策没有变
后来,中共上蒜乡支部书记兼社长李能,从昆明开会回来,传达了省互助合作代表会议的精神,说明处理耕牛问题,一定要贯彻互利政策;支委会认真地学习了党的政策,结合春耕准备工作,对处理耕牛入社问题进行了检查。
首先提出问题的是支委兼青年团支书李学贵,他在耕牛问题紧张的时候,已经知道一些群众的思想情况,却采取了自由主义的态度。这次他才把这些情况说出来。他说:“有牛户叫喊耕牛折价归社,不是真实思想,是对我们执行政策上的偏差不满。”
“就是群众喜欢折价入社,我们在管理上,也没有经验。”这是多数支委的看法。
支委会为了统一党内的思想认识,还算了贯彻互利政策养壮牛来增产的细账。他们首先以贫农李发老婆的事实算了一笔账。过去,她在栽秧时,水已灌到田里,因为找不到牛,只好耙一下,把秧栽下去,秋收的时候,一亩田只收了四斗谷子;靠近她的田,因为用牛耕过,比她多收了二斗多。另外,又算了一笔全社的增产账,现在眼看就要插秧了,如果牛喂不好,全社有三成田耕不好,就有五百来亩田减产,以每亩减产二斗算,合一百多石谷子,这样就会影响增产计划和减少社员的收入。
接着又通过算账,向全体社员进行了教育。说明牛没有膘就不能很好进行春耕,将来减了产,就要少分红,这样对大家都没有好处。
社员们从事实中,认识了党的政策并没有变,一致同意:“耕牛入社问题,要照自愿互利政策,公平合理解决。”
从弯路上拉回来
上蒜乡党支部从解决耕牛问题中,认识到在领导思想中曾经产生过自满情绪。这具体地表现在处理耕牛问题时,有意识地压低牛价;本来想走近路,结果绕了一段弯路。因此在解决耕牛的运输、饲料、放牧和工价、入社等问题时,充分发扬了民主。对耕牛入社问题大家同意采用私有自养、公用的办法。对工价问题,根据本乡过去的惯例,采取犁一亩田一般付工价一元四角,同时还准备组织有牛户运输,增加副业收入。这样每头牛除搞运输收入不算外,每年收支相抵,还可剩十八元二角以上。合理解决了这些问题,社员养牛的积极性就大大提高。一致反映:“这个政策早点执行,牛早会壮一些呢,这回可要把牛养壮啦!”
在上蒜农业生产合作社解决耕牛问题之后,这个乡其他几个社的耕牛问题也得到了合理解决。目前全乡各社已有九十八户的九十八条牛在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组织了运输;有七户人家添制了牛车。社员李树春把藏起两年的牛车,也拿出来用了。第五社副社长李少清也忙着买牛了。全乡已由社员投资买进了一万四千多捆牛草,全部耕牛已开始喂豆加膘,并组织集体放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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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渔业协会和日本国日中渔业协议会
关于黄海东海渔业协定的附件
一 关于渔区的名称、位置、限期和渔轮数的规定
依本协定第二条,将六个渔区的名称、位置、限制期间和双方机船拖网渔轮实际捕鱼的船数规定如下:第一渔区
1渔区位置是北纬三八度、东经一二三度二二分之点,北纬三八度、东经一二三度三○分之点,北纬三七度、东经一二三度三○分之点,北纬三七度、东经一二二度四八分之点,北纬三七度二○分、东经一二三度三分之点顺次连结至起点的线所围绕的海域。
2限制期间:自三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和自十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十五日止。
3渔轮数:中国渔轮一百一十二艘,日本渔轮四十六艘。第二渔区
1渔区位置是北纬三七度、东经一二二度四八分之点,北纬三七度、东经一二三度三○分之点,北纬三六度一五分、东经一二三度之点,北纬三六度一五分、东经一二二度一分之点,北纬三六度四八分一○秒、东经一二二度四三分之点顺次连结至起点的线所围绕的海域。
2限制期间:自二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和自十二月十六日起至翌年一月十五日止。
3渔轮数:中国渔轮一百五十艘,日本渔轮六十艘。第三渔区
1渔区位置是北纬三六度、东经一二一度四○分之点,北纬三六度、东经一二二度三○分之点,北纬三五度、东经一二二度三○分之点,北纬三四度、东经一二一度三○分之点,北纬三五度五二分、东经一二一度三○分之点顺次连结至起点的线所围绕的海域。
2限制期间:自八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3渔轮数:中国渔轮四十艘,日本渔轮八十艘。第四渔区
1渔区位置是北纬三五度五二分、东经一二一 度三○分之点,北纬三三度四八分、东经一二一度三○分之点,北纬三五度一一分、东经一二○度三八分之点顺次连结至起点的线所围绕的海域。
2限制期间:自四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3渔轮数:中国渔轮五十艘,日本渔轮五十艘。第五渔区
1渔区位置是北纬三二度、东经一二二度三七分之点,北纬三二度、东经一二三度一五分之点,北纬三○度四四分、东经一二三度四○分之点,北纬三○度四四分、东经一二三度二三分之点顺次连结至起点的线所围绕的海域。
2限制期间:自五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和自十一月一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
3渔轮数:中国渔轮一百艘,日本渔轮七十艘。第六渔区
1渔区位置是北纬三○度四四分、东经一二三度二三分之点,北纬三○度四四分、东经一二三度四○分之点,北纬二九度、东经一二三度之点,北纬二九度、东经一二二度四五分之点顺次连结至起点的线所围绕的海域。
2限制期间:自三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和自十月一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
3渔轮数:中国渔轮四十四艘,日本渔轮七十艘。本规定所述渔轮数,以双船拖网渔轮一艘为计算单位,单船拖网渔轮一艘,作双船拖网渔轮两艘计算。
二 关于维持渔船作业秩序的规定
依本协定第三条,为了中日双方机船拖网渔轮(以下简称双方渔轮)之间和机船拖网渔轮与他种渔船之间在海上的安全生产和维持正常秩序,除遵守有关国际航行的一般惯例外,规定如下:一、标志和信号
1双方渔轮在驾驶室两侧外壁标明船号或港籍号(渔船登记号),船首两侧标明船名或船号,船尾标明港籍、船名或船号。
2中国渔轮驾驶室外壁涂灰色,日本国渔轮驾驶室外壁涂黄铜色。
3双方渔轮在拖网时,昼间在船上易见处挂竹篮一只,夜间点明三色灯、白灯和船尾灯。
4双方渔轮在捕鱼中,如网具挂缠岩礁或其他 障碍物或发生其他作业事故时,昼间应将竹篮取下,在船上易见处挂直径○·六一米以上的黑球一个,夜间点明三色灯、白灯、船尾灯和作业灯。
5双方渔轮夜间识别信号,使用驾驶室灯,中国渔轮用三短闪光,日本渔轮用二长闪光。
6双方渔轮航向笛号的规定:
一短声转向右方;
二短声转向左方;
三短声倒行。
7双方渔轮夜间在渔场抛锚时,应在易见处点明锚灯。
8帆船(包括虽有机器而当时未使用的船,以下同)捕鱼时,昼间在船上易见处挂竹篮一只,当发现渔轮驶近时,以适当信号显示渔具延伸方向。使用流网时,除上述规定外,在流网延伸的末端浮标上系红旗一面。夜间在船尾易见处,置白灯一盏,当发现渔轮驶近时,向网具延伸方向显示另一白光。二、作业中应遵守的事项
1双方渔轮不得在拖网中的渔轮的正前方放网、投锚或有其他妨碍该渔轮作业的行为。
2在拖网中的双方渔轮不得超越前方拖网中的渔轮的正前方拖网,而妨碍该渔轮的作业。
3拖网渔轮正后方约一千米为其网具延伸区,其他渔轮不得在此范围内放网、投锚或有妨碍该渔轮正常拖网的行为。
4两对渔轮(“对”是指使用一个网进行操作的两艘渔轮,以下同)并行拖网时,应保持三百米以上的横距。
5双方渔轮在比较集中的渔场拖网时,少数渔 轮应注意多数渔轮的拖行方向,不得造成对多数渔轮拖网作业的困难或使多数渔轮遭受损失。
6双方渔轮在比较集中的渔场拖网时,应保持一定的拖行方向,如被风或潮流所迫无法控制时,应以笛号显示拖行方向的改变。三、关于避让事项
1拖网中的渔轮对遇时,应在相距五百米以外,相互有责向右转向。几乎对遇时,在相距五百米以外,相互有责向便于避让之侧转向,并以笛号显示。
2两对渔轮横遇时,如在右舷侧发现对方渔轮,应在相距五百米以外,暂停拖行,或减速拖行,或向右转向,直至对方渔轮通过后相距五百米以外为止。
3拖网渔轮应避让起网渔轮和投锚渔轮。拖网渔轮在距起网渔轮五百米以外时,应即转变拖向,予以避让;拖网渔轮应在投锚渔轮的后方航过,如不得不在投锚渔轮的前方航过时,应保持一千米以外的距离。
4拖网中的渔轮在其前方发现因丢失网具而正在进行搜索的渔轮时,应适当转变拖向,以便该轮的搜索。
5拖网中的渔轮在其前方发现发生起网事故(断绠、网具挂缠或其他)的渔轮时,除转变拖向进行避让外,应注意该轮的信号,采 取行动,防止网具相互挂缠。
6双方渔轮应避让捕鱼作业中的帆船及其渔具。
7航行中的渔轮应避让捕鱼(放网、拖网、起网)中的渔轮,不得高速航近,使对方作业发生困难。8航行中的渔轮应在投锚渔轮的后方航过,如不得不在其前方航过时,应保持一百米以外的距离。
四、双方渔轮在渔场抛锚时,相互间应保持一千米以外的距离和间隔。
五、除以上各项规定外,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避免碰撞或网具挂缠,双方渔轮应采取随机应变的措施,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六、为了生产的安全,双方渔轮不得忽略航行或捕 鱼作业中的值岗瞭望和习惯上的预防措施。
三 关于渔船因紧急事故寄泊和救助海难后的处理办法的规定
依本协定第四条,规定中日双方渔船(以下简称双方渔船)因紧急事故驶至对方港口寄泊和相互救助海难后的处理办法如下:
一、双方渔船因下列情况之一,不及返航时,可驶至或被拖至对方指定的港口寄泊。这些情况是:
1船员有了急需医治的严重伤、病(不包括传染病);
2机器或船体发生严重的故障或破损;3船壳严重破漏,有沉没危险;
4受到台风袭击。
二、双方渔船因本规定第“一”的情况之一,中国渔船可驶至日本国方面指定的长崎港、五岛列岛的玉之浦港、鹿儿岛县的山川港寄泊;日本渔船可驶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指定的石岛港、连云港、吴淞口寄泊。但双方渔船均应事前在港外锚地下锚,向对方当地港务机关请求入港,经准许后,方可驶至指定的地点寄泊。
三、双方渔船由于损坏过于严重,在完全失去航行能力而又无他船拖带至对方指定的港口的情况下,可直接进入对方就近港口;但在到达后应立即报告当地有关机关。
四、寄泊的渔船和对方港务机关联系的办法,是由本国渔协将该船所属公司、船名、港籍、吨位、船长姓名、船员人数、寄泊港口、到达日期及寄泊理由经对方渔协报告对方港务机关,请求准许寄泊。同时寄泊的渔船在驶至对方港外一定锚地下锚后,用信号与当地港务机关联系。
上述信号是:
1白天悬挂国际信号旗;
2夜间使用发光信号。
五、双方渔船寄泊期限,仅限于修理或台风期间。如果当地无法修理时,寄泊渔船的所属国渔协在十天以内,应负责设法将寄泊渔船拖回本国。
六、一方渔船驶入驶出对方港口时和寄泊期间,应遵守下列事项:
1遵守对方国家的有关法规,服从当地有关机关的指示并接受其询问和检查;
2经过对方的禁渔区时,应按照驶入或驶出本规定所指定的港口的必经航线航行,不得迂回航行;
3入港后应向对方有关机关出示有关文件,并说明驶入理由;
4不得测绘、摄影、侦察和作气象、水深及其他同业务无关的记录;
5不准使用无线电设备;
6非经当地有关机关准许,船员不得登岸。
七、寄泊渔船如要求补充粮食、饮水、医疗用品和其他必需品时,当地渔协或者其他有关团体应尽可能地予以照顾和协助。
八、一方渔船救助了对方渔船后,应即将被救渔船的所属公司、船名、救助日期和位置等报告本国渔协,并在现场将遇难船员和船只交给对方其他渔船,如果不可能移交时,则由双方渔协联系后,根据商量的结果,听从本国渔协的指示,进行处理。
九、凡不属于本规定第“一”、第“三”的情况而驶至对方任何港口的渔船,或不遵守第“六”的各项事项的渔船,得由对方国家按有关法规论处,后果由该船自己负责。
十、在实行本规定时所用的经费,由双方渔协分别垫付,一年结算一次,差额由负方渔协偿还对方。
四 关于交换渔业资料和交流技术的规定
依本协定第五条,中日双方渔协关于交换渔业资料和交流技术事项,规定如下:
一、关于渔业资源
1相互交换黄海、东海渔业资源的调查研究和统计资料。
2对于试验研究机关进行的鱼类标志放流工作,应相互协助。
二、相互交换有关捕鱼设备、技术和渔轮机器操作经验的资料。
三、相互交换有关水产加工技术资料和加工样品。
四、相互交换有关水产养殖的试验研究和技术经验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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