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6月20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
专栏:

国家鼓励公民在劳动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张明山的亲切感觉
鞍钢小型轧钢厂副厂长、鞍山市特等劳动模范张明山,在看到宪法草案以后,想起了他在一九五二年研究反围盘时的情况。他有一天去找厂长说:“我研究的反围盘想试验一下,好不好使还没准,可是最好你能给我四个钟头的试验时间。”厂长说:“明天答复。”当时他想:厂子里正在搞推广先进经验的工作,那能给我四个钟头呀!可是第二天厂长把他找去,笑着对他说:“干吧,老张!给你八个钟头时间试验。”他一听,大大加强了研究的信心。这不过是一个小例子。在试制反围盘的整个过程中,党和国家在思想上和物质上给了他很多的帮助。因此,他对宪法草案上关于鼓励和帮助公民在科学、教育等方面的创造性工作的规定,感觉到十分亲切。他说:我从心里拥护这个宪法草案,我将更积极地参加到技术革新的行列中来,并保证在运动中起骨干作用。
用劳动创造更大幸福
鞍山市特等劳动模范、工具车间刨工王崇伦接到十五日的报纸后,把宪法草案的每一条都读过了。他说:看了宪法草案,就想起了自己去年创造万能工具胎的事情,那是在领导方面大力支持下,才得到成功的。这种对工人发明创造的支持,今天在宪法草案中固定下来了:“国家鼓励公民在劳动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国家对于从事科学、教育、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我感到只有创造性的劳动,才能使我们有更大的幸福,而这正是受宪法所保护的。
从头上的疤痕想起往事
沈阳第一机床厂车间主任、市劳动模范王文山看到宪法草案后说:如果我在六年以前是生活在这样一个社会里,头上就不会有这样一个疤痕了。日本鬼子在时,记得有一天我正在吃午饭,一个日本鬼子硬叫我放下饭盒,给他去打开水,我还没有听懂他的话,另外一个日本鬼子就劈头一火钳子打来,我来不及躲避,头被打破了,鲜血直流。这件事情我一生也忘记不了。日本鬼子投降了,国民党匪帮靠着美国鬼子撑腰,劫走了工厂里的器材,工厂关了门,我失了业,只好到乡下种地。但是,在国民党匪帮统治时期,农民也是难得活命的。我们一家几口人,连高粱糠都吃不上,几年来没有买过一尺布。那时,我们工人、农民的工作和生活都没有保障,还谈得上什么自由、民主和平等!
解放后,我又回到了工厂。车间党支部书记马正坤同志告诉我:工厂是工人阶级自己的,现在咱们工人在工厂里干活,就是为自己干的,共产党就是咱们工人阶级的政党。我起初还弄不通,往后我看见工厂里有一个管理委员会,里面还有很多工人,我又看见他们时常和厂长这些负责同志在一起开会。我问他们干什么?他们说是大伙商量解决工厂里的一些主要问题。我想:咱们工人真是领导阶级了,旧社会哪有咱们说话的权利,现在不光有法定的工作时间,享受劳动保险,还有管理工厂的大权,我们真是当家作主了。
现在,宪法草案中用立法的手续把工人阶级的权利固定起来。这是一件多么使人感到兴奋的事情啊!我要和大家一起以技术革新的精神,搞好一A六二车间正式生产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人员培训工作,要做到机床不损坏,严格执行机床保养制度,经过考试后,发给机床使用执照,实行工人与车间主任签订机床使用合同,实行预修制,保证苏联的精密机床发挥最大效果。以便给一A六二车间大批生产打下基础。这就是我拥护宪法草案的实际行动。
劳动是最光荣的
上海五金工业劳动模范朱顺余一字一句地把宪法草案看了几遍,越看心里越高兴。宪法草案第一条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这是多么值得高兴的呀!
朱顺余十三岁就出来做工。在上海远东钢桶厂做工时,他每天在那又黑又闷的车间里工作十多个钟点,但所得的工资连吃稀饭都不够。可是老板却把钱拿去过着荒淫无耻的生活。后来他失了业,去踏三轮车、跑单帮。一九四八年,进了伪资源委员会通用机器厂做钳工,有一天他饿着肚子上工,做工时眼花无力,被钻床压板打中腰部,当场口吐鲜血,而官僚资本家却没有把这事看在眼里,医药费分文不给,就把他一脚踢出厂子。
朱顺余看到宪法草案中规定的“劳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事情”这一条时,不禁万感交集。他说:“把劳动作为一件光荣的事情订到宪法里来,在我们中国历史上是从来没有的事。在旧社会,劳动被看成是‘下贱’的事情,反动派骂我们是‘臭工人’,他们说,‘找三条腿的狗没有,找两条腿的人有。’如今不同了,劳动是最光荣的,工人阶级成了领导阶级。”
他深深地体会到作一个工人是最大的幸福。他提出如下保证:积极地参加宪法草案的讨论和学习,同时要在技术革新运动中继续和工人、技术人员合作,努力革新技术,动员全厂工人在国庆节前夕完成我国第一台汽轮机的试造叶片任务,作为向国庆节的献礼。
要保持荣誉
北京人民印刷厂的工人个个心花怒放,到处谈论着宪法草案。沉默寡言的优秀老工人冯允元对宪法草案中“劳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事情”这一条感触特别深。四十来年的辛勤劳动,把他锻炼成为一个经验丰富技术熟练的工人,但在旧社会他一直被人卑视。一九四五年,随着晚年的到来,他最担心的事情终于发生了,他被工厂开除了。被生活所迫,他流浪到上海,病倒在那里,受尽了折磨。解放后,他才又回到了这个工厂。他的优良技术受到了全厂职工的尊敬,并当选为厂的劳动模范。现在冯师傅亲眼看到把劳动光荣这一条要订到国家根本大法上去了,捺不住心头的喜悦,他说:“我要保持荣誉。大家都叫我师傅,可是今后我还要作徒弟,认真地学习先进经验。”
继续努力扩大成果
鞍山市特等劳动模范黄德茂,解放以前就是建筑工人。那时他每年都受到失业的痛苦,吃的是糠皮,穿的是“更生布”,家里两三口人盖一床被子,晚间小孩冻得直叫。他自己在工厂里做工,三天两头挨日本鬼子打。生活没有保障,更谈不到什么创造发明了。解放以后,这种生活才结束了,工人做了国家的主人,受到国家照顾。前年,他得了病,工厂就把他送到休养所休养了两个多月;他在生产中的创造性劳动也得到鼓励。他看到宪法草案后高兴得说:我们工人阶级的切身利益将要得到进
一步的保障了。我们使用自己新研究成功的钢筋成型机,在第一、二周的产量已经平均超过今年的新定额百分之二十二多。我们将要努力继续改进机器,扩大我们的成果,使我国早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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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准备为宪法的实施而贡献自己的力量
全国战斗英雄 张志成
看到了宪法草案,我的心情是多么激动和高兴呀!回想一九五○年九月,我出席全国战斗英雄代表大会的时候,曾经见到了亲爱的领袖毛主席。毛主席几十年来领导全国人民艰苦奋斗,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在又亲自领导制定并公布了宪法草案,我一看到报上登的毛主席的照片,我的心就飞向毛主席的身旁,我感到万分的兴奋和幸福。
宪法草案的得来,是多么不容易啊!有多少先烈为它流尽了最后一滴血,但是先烈们的理想今天终于实现了。宪法草案就是我国人民斗争的结晶,我们坚决保卫这一胜利果实。
宪法草案第二十条规定了我们的光荣职责。今后在保卫人民革命和国家建设成果、保卫国家安全和领土主权完整的斗争中,我一定要永远遵循党和毛主席的指示,遵循宪法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为人民服务到底。
我们最近参加了一项修建工程。我们把劳动当成光荣的事业。修建中我们严格遵照工程质量标准完成了任务。有好多同志由于在劳动中发扬互助精神、钻研窍门,受到了表扬和奖励。我们发扬了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在劳动过程中,我们加强了对公共财物爱护的观念。一个多月以来,我们全连同志光拣起掉在地上的铁钉子就有五千多枚,扫起撒在地上的洋灰三百多挑(每挑约八十斤)。战士徐文友六月一日一个下午,就拣起了铁钉六斤多。党和毛主席长时间对我们的教导,提高了我们的觉悟,使我们具备了贯彻宪法的条件。
我还深深体会到,宪法草案中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真是无微不至,合情入理。第九十三条:“……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我想起我的家庭在旧社会所处的情况,由于地主阶级的剥削压迫,在一九三五年左右,我的刚刚三岁的四弟,以四斗小米、六斗麦子的代价卖给了人家。后来我三弟也卖了出去。我的母亲气死了,父亲病饿死了。那时候有谁管呢!今天在我们自己的宪法上凡是对劳动人民有利的事情都规定上了,我怎能不拥护呢!
作为一个革命军队的干部,我一定要积极参加宪法草案的讨论,并准备为维护宪法的实施而贡献出自己所有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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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保卫祖国的海岸是我们的任务
人民海军战士 宋嗣徽
六月十五日,听说要公布宪法草案。这天,在我们办公室里,只要听到门响一下,大家都不约而同地回过头去看看:是不是报纸送来了。上午十点钟,门哗啦一响,送报的同志满面喜气地走进来,大家就跳起来围住他争着看报。周芹生同志首先接过报纸,他把两手一摊说:“同志们,静一静!”他搬过一只椅子坐在我们当中,高声朗读起来。他一个字一个字地念着,当他念到总纲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保卫人民革命和国家建设的成果,保卫国家的安全和领土主权的完整。”时,大家都欢呼起来,几乎齐声说:“再念一遍,再念一遍!特别要记住这一条,这是给我们规定的。”
周芹生同志逐字逐句往下念,大家聚精会神地听着:有的含着微笑,有的凝视前方,若有所思。这时候,谁能不回忆起过去那些艰难的岁月呢?在八年的抗日战争和三年的人民解放战争里,中国人民历尽千辛万苦,克服了重重困难,才有了今天。宪法草案肯定了这一极其珍贵的人民革命的胜利成果,指出了我国走向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的道路,我怎能不激动、欢欣鼓舞呢!我反复地读了宪法草案,不由自主地回忆起那些先烈们。我是一个海军战士,我将更好地学习,保卫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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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当我看到了宪法草案的时候
人民解放军一等学习功臣 关振铃
“宪法草案公布了,宪法草案公布了!”通信员怀抱着一大叠报纸,从收发室里喊着出来。我正在屋里整理书籍,被这突然而来的喜讯吸引着跑出了图书室。我像追赶幸福和光明似地跟着通信员,走进了文化科。从桌子上拿起报来一看,迎面就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时的一张大照片,毛主席站在中央。我以极兴奋、激动的心情,一句一句地往下读着,那些标志着中国人民的切身利益的字句,深深地打动着我的心。看着看着,我流下了幸福的热泪;紧接着,痛苦的往事又一件件涌上了心头:
还是我十一岁时的一个深秋的晚上,一家六口靠他为生的爸爸,拉着洋车出去,我帮他把车子推出门坎,他回过头来对我说:“振铃啊,别淘气,我给你带好吃的来!”哪知道,黑暗的社会已经向我们伸出了血手,这就是我们最后一次见面呢!
二更、三更都敲过了,母亲坐在油灯下给我们补破衣裳。她不止一次地跑到外面去看,甚至一点动静她就认为是车响。“天到这会啦,怎么爸爸还不回来呀?”我正迷迷糊糊地想着,被妈妈突然的嚎哭声惊醒了。一骨碌爬起来,没穿鞋就往当院跑。这时,妈妈已昏倒二门外,她面前站着一个警察。
“真是想不到的事!”“撇下这些孤儿寡妇可怎么办哪?”邻居街坊们同情地谈论着。开始我还摸不清是怎么回事,等细细一听,哎,天哪!原来我爸爸被军阀的“嘟嘟车”在西单北大街给撞死了!那年头,穷人一条命真不如一条狗,什么叫情理,什么叫法律,撞死了人的汽车司机,没等天亮,就被人家一个电话要出了警察局。“没叫你们赔人家汽车就算是万幸。”这是警察局内二分局局长的话。
为了活着,一家人走散了,我去当了学徒,天不亮就起床,十一、二点还不能睡觉,挨打受骂还不算,打算学一份手艺真比登天还难。我的大师兄给掌柜的干了十几年,直到累得吐血而死的那天,还是个半价的徒工,身上的衣服扔到当街都没人拾。
当我看到宪法草案上写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我想起了现在劳动人民已经获得的幸福生活和更加幸福的将来,我忍了又忍的眼泪又夺眶而出。我知道,黑暗的社会已一去不返,猪狗不如的生活已成了历史,但我也更深刻的认识到,幸福生活的来源、宪法的诞生,是无数革命先烈流血牺牲换来的,我们应该像保护眼睛一样地保护宪法的尊严。
想我参加革命以来,对人民贡献不多,只不过做了我应该做的工作,人民就给了我“一等学习功臣”的光荣称号。并享受到宪法上规定的一切民主权利。我有决心,履行宪法中规定的光荣职责,全部尽到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并站稳战士的岗位,和一切破坏或损害宪法尊严的现象斗争,保卫祖国的安全和领土主权的完整,使我们的祖国,根据宪法所规划的道路,早日建成幸福美好的社会主义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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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民族大家庭的团结像磐石一样稳固
中央民族学院副院长 费孝通
我竭诚拥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所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我也充分相信全国四千多万少数民族人民一定会热烈地为这个巩固我们各民族自由平等的大家庭的宪法草案而欢呼高唱。
自由平等的民族关系,在我国历史上是一件新的事情,是各民族人民长期共同奋斗所得来的成果。没有人民革命的胜利,友爱互助的民族大家庭是不可能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近五年以来,各民族欢欣鼓舞,日趋繁荣的新气象,已经充分证明,只有在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里,少数民族人民才能摆脱压迫和贫困,开始向更光明的社会主义社会前进。
我们的宪法草案中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允许再有民族歧视和压迫,破坏各民族间团结的行为要受到禁止。不论那一个民族的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大家共同地享受着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齐肩并立,友爱互助,一起来建设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们的宪法草案也规定保证各民族的自由。各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文字,自己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各民族人民都可以自由地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都可以自由地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其他民族的人不能加以干涉或强制。这是必要的,因为这是平等的民族大家庭之内各兄弟民族应有的权利,而且只有大家互相尊重各民族的特点,民族间的团结才能巩固和加强。
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执行了毛主席的民族政策,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了区域自治,各民族自己当家作主,建立了自由平等的民族关系。民族区域自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内的,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的区域自治。各个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我们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同时也是一个统一的国家。各少数民族在这个统一的国家内,可以不断地得到兄弟民族的帮助,平等地、自由地向着同一目标前进,共同建设美好的新生活。
我们的宪法草案指出,各民族都要进入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当然,各民族在建设过程中各有不同的需要,各民族在发展上又各有不同的特点。我们的宪法草案无微不至的照顾到了各民族的特殊性,使各民族都能按照本民族大多数人的意愿,采取适合于自己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各少数民族人民几千年来,列祖列宗的共同愿望,在我们宪法草案中规定下来了;子子孙孙的幸福前途,也在我们宪法草案中呈现出来了。歌声从高山峻岭,丛林深谷,广阔的草原,遥远的边疆,伟大祖国的每一个角落里,四面八方地传来,几十种语言,几千万个声音,将一齐为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的英明领导而欢呼高唱。我们民族大家庭的团结已经像磐石一样稳固,我们国家的前途光芒万丈。让我们各民族人民齐心协力拥护这个宪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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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宪法草案贯彻着民族平等的精神
桂西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 覃应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根本废除了反动统治时代的历史性的民族压迫制度。在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领导下,全国各民族已经团结成为一个统一的民族大家庭。几年来,我们少数民族地区推行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少数民族得到了当家作主的权利,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我们每一个少数民族人民都深深地在实际生活中亲身体会到:如果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少数民族要想获得当家作主的权利是不可设想的。
宪法草案总结和肯定了过去工作的成果,而且更进一步地发展了几年来所获得的经验,并用条文明确固定下来。如宪法草案总纲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这个总原则和大前提在即将颁布的宪法中固定下来,这就进一步保证了各民族的平等权利,更有利于巩固和加强各民族的团结。宪法草案还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中除有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如: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地方的财政;按照国家的军事制度组织本地方的公安部队;按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至于因区域人口等条件的限制,不宜建立自治地方和设立自治机关的地方,可以成立民族乡,在多民族杂居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中,有关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序言中还着重指出:“国家在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将照顾各民族的需要,而在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上将充分注意各民族发展的特点。”总之,宪法草案的各个部分中都贯彻着民族平等的精神,保障了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上的平等权利,保证了全国各少数民族能够随着祖国的建设发展自己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事业,由落后民族提高到先进民族的行列,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这些规定一定会得到各族人民的热烈拥护,并大大地鼓舞各族人民建设伟大祖国的积极性。我完全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并将在全自治区各族人民中广泛展开宣传、学习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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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苏联宪法是社会主义胜利的伟大总结
王向明
苏联宪法是胜利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法,它真实地反映了在工人阶级专政条件下的全体苏联人民的意志,用立法手续固定了已经争得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与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成为了苏维埃国家现行立法的法定基础。
现行苏联宪法是在一九三六年十二月五日由非常第八次苏联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这个宪法标志着社会主义制度与社会主义民主在苏联的完全的彻底的胜利,它是苏联进入完成社会主义建设和逐渐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的里程碑。
苏联新宪法(以下凡称苏联新宪法都是指一九三六年通过的)是经过全民讨论然后通过的,单是这一点就表明了它的民主性。在宪法正式通过前,苏联人民曾经怀着极大的热忱、积极地、认真地参加了宪法草案的全国规模的讨论。讨论的时间有五个多月之久。一共举行了四十五万八千四百四十一次各种劳动者的大会,十万零五千七百二十二次各苏维埃代表小组的会议,五万九千一百七十一次各级苏维埃及其执行委员会的大会,参加这些会议的共有五千一百五十多万人。劳动者对宪法草案提出的建议和补充意见总数在一百五十万件以上。这些数字生动而有力地证明了:苏联新宪法“并不是什么委员会所臆想出来的,它并不是法律家草写的,它也不是从别的什么宪法抄来的”(列宁语),而是已经解放了的、完全摆脱了剥削制度的全体苏联人民亲自来拟订的。劳动人民用这个宪法记录下了自己反对剥削者的斗争经验与组织经验,把已经取得的社会主义的胜利果实用立法手续固定起来了。
苏联新宪法用简明的字句记载了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在苏联成为活生生的现实。在一九一八年七月通过的第一个苏维埃宪法(苏俄宪法)中,曾经明确地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基本任务是:无情地镇压剥削阶级的反抗,消灭人剥削人的现象,建立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在第一个争取社会主义胜利的宪法的旗帜下,在共产党的英明领导下,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者粉碎了内外敌人的阴谋,打败了地主资本家和外国帝国主义者的联合进攻;按照列宁所拟订的新经济政策,实现了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的集体化,终于使社会主义公有制成为了苏维埃社会巩固不移的唯一的经济基础。到一九三五年,百分之九十六的生产资料就已经为国家、集体农庄和合作社所掌握,资本主义成份已经完全消灭,个体农民经济已经被排挤到次要地位。这样,正如斯大林所指出:“事实说明:我们在苏联已建成社会主义社会底基础,我们现在所还要做的事情不过是在这个基础上建成上层建筑物……”苏联新宪法的颁布便是斯大林这一指示的具体实施。苏联新宪法用立法形式固定了社会主义经济是苏联的统治的经济形式。宪法明文规定:“由于铲除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废除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私有制及消灭人对人剥削的结果而奠定起来的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及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构成苏联的经济基础。”(第四条)宪法指出:全民所有制和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两种形式,而全民所有制则是最高的领导的形式。同时,宪法承认并保障公民对于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权和继承权,容许并保护残存的自力经营而绝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个体农民及手工业者的小私有经济。为宪法所固定的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它决定了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同志般合作和社会主义互助的新型关系,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为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经济法则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法则发生作用提供了充分的可能性。宪法第十一条极为清楚地写道:“苏联的经济生活受国家的国民经济计划的决定及指导,以便增进社会财富,不断提高劳动者
的物质及文化水准,巩固苏联的独立并加强其国防能力。”在固定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的同时,苏联新宪法并确认了劳动和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早在一九一八年的苏俄宪法中就已规定:“为了消灭社会中的寄生阶层和组织经济起见,施行普遍劳动义务制”;“承认劳动为共和国全体公民的义务
并宣布下列口号:‘不劳动者不得食!’”。而在苏联新宪法中则进一步明白地规定:“按‘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劳动为苏联每一有劳动能力公民的应尽义务与光荣事业。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社会主义原则。”这就表明了:社会主义社
会是建筑在劳动的基础上,在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还不能实行“各取所需”的分配原则的条件下,用“按劳分配”的原则就可以促使劳动者去积极提高劳动生产率,并且教育着他们正确地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结合起来,在使社会财富不断增加的基础上,求得个人日益增长的物质与文化需要的最大限度的满足。现实生活一再雄辩地证明:苏联新宪法所固定下来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永远不知危机和失业为何物,不知贫困和破产为何物,而使全社会成员有一切可能享受到丰裕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一切剥削阶级都已被消灭,整个社会由劳动者,即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劳动知识分子所构成。宪法第一条就公开地宣布:“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为工农社会主义国家。”丝毫也不掩饰地揭示了苏维埃国家的阶级本质,明确地规定了苏联的国体,这便是以坚固持久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工人阶级专政的国家。所有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不仅本身的面貌已经涣然一新而且彼此之间的利益已趋一致,其阶级界线和本质差别也在日益泯灭着。这样,正如斯大林所指出:“在这种共同性的基础上,也就有苏维埃社会在道义上政治上的一致,苏联各族人民友谊,苏维埃爱
国主义这样的动力扩展了起来。”唯其如此,苏联宪法把苏联共产党在苏维埃社会中的独占的领导地位固定起来,便是十分合乎规律的、完全可以理解
的事情。苏联新宪法第一二六条直截了当地写道:“……工人阶级、劳动农民及劳动知识分子中最积极最觉悟的公民,则自愿结合于苏联共产党,即劳动群众为建成共产主义社会而奋斗中的先锋队,劳动群众所有一切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的领导核心。”在苏维埃社会里已经没有几个政党存在的基础,共产党便是苏维埃国家的领导力量;党的领导过去是、现在是并且将来仍是苏维埃国家一切胜利的决定性的根本保证。宪法的上述规定的重大意义也正在于此。
苏联新宪法适应着苏维埃社会的新的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固定了业已进一步民主化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宪法确认全部国家权力属于全体城乡劳动者,并规定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为劳动者代表苏维埃,它也就是苏联的政治基础。大家知道,按照第一个苏维埃宪法和一九二四年苏联宪法,在推翻了地主资本家政权后建立起来的苏维埃政权是采取工农红军代表苏维埃的名称;适应着当时国内的政治、经济与文化情况,曾经实行有限制的(剥夺剥削者及其他反动分子的选举权)、不完全平等的(工人代表多于农民代表)、间接的(市、村苏维埃以外的中级和高级苏维埃代表大会)和公开投票的选举制度;立法权是由几个国家机关(全俄或全苏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和人民委员会)分别行使。这一切以及其他类似的规定表明了当时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的过渡性质,也正确地反映了第一次掌握国家权力的社会上绝大多数劳动群众的意志,有效地保障了他们当家作主的权利,并从而大大地巩固了年青的苏维埃政权。现在,按照苏联新宪法,各级劳动者代表苏维埃——从最高苏维埃直到村苏维埃一律实行了普遍的、平等的、直接的和秘密投票的最民主的选举制度,并相应地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彻底改组了国家权力的中央机关和地方机关的组织系统。
根据苏联新宪法的规定,苏维埃国家机构是把立法权与行政权有机结合起来的统一完整的最民主的国家机构。
最高苏维埃与各级地方苏维埃是苏联的代表机关,它们定期地由苏联公民直接选举出来,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民主性。比如,第四届苏联最高苏维埃新选出的一千三百四十七名代表中,共有工人代表三一八名,农民代表二二○名,苏维埃知识分子代表八○九名。最高苏维埃与地方苏维埃的代表们,是人民的勤务员,他们都要遵照选民的指示来进行工作,接受选民的直接监督,并保持与选民的经常的密切联系,而选民则随时有权先期罢免个别不称职的代表。这个关于苏维埃代表与选民相互关系的民主原则,在苏联新宪法中得到了立法上的确认,宪法第一四二条明白地写道:“每一代表必须向选民报告本人及劳动者代表苏维埃的工作,并得随时由多数选民决定按法定手续罢免之。”按照苏联新宪法,苏联最高苏维埃是苏联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把全联盟的立法权集中到了自己手中,成为苏联的唯一立法机关。这样,苏联新宪法就使苏联最高苏维埃在苏维埃国家机关系统中占据了首要地位,起着类似发动机的作用;苏联最高苏维埃就直接以苏联人民主权意志的全权代表者的资格,决定全苏联立法、内政、外交、财政经济等各方面的重大问题,选举、组织和任命其他最高国家机关,并领导和监督它们的工作。苏联新宪法赋予苏联最高苏维埃以这样大的权柄和优越地位,正是劳动人民当权,主管国家大事的鲜明表现。
在苏联新宪法原则的基础上所建立起来的地方苏维埃是苏联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为保证政令的统一,各级地方苏维埃不享有立法权,但是,它们在各自的辖境内(省、市、区、村)则是人民主权意志的代表者,地方上一切经济与文化建设的大事情都由它们决定,地方上的其他国家机关(检察机关除外)都由它们产生并受它们领导与监督。地方苏维埃在保证中央的集中领导下,享有充分的自立性,有一切可能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首创精神。苏联新宪法在解决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问题上完全是遵循着列宁所阐述过的下述著名指示:“在真正民主意义上所了解的集中制,是预定着在历史上第一次创造出来的那种不仅完全和无阻碍地发展地方特点,而且发展地方首创性,地方倡议性,发展各种各样向共同目标迈进的道路、方法和手段的可能性。”
苏联新宪法从便于保证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实现对国家管理机关(即行政机关)的经常领导和监督,以及行使最高国家权力一些经常性的职能的观点出发,规定在苏联最高苏维埃闭会期间,由苏联最高苏维埃选出由三十三人组成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是苏联最高苏维埃的常设机关,是苏联的集体总统。它以严格的集体领导和集体负责原则以及对最高代表机关的从属性,显示出了真正民主的特色。
苏联新宪法在规定了国家权力机关系统的同时,还规定了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的国家管理机关系统。在中央,由最高苏维埃在其两院联席会上组织部长会议,作为苏联的政府,也就是最高国家管理机关,根据最高苏维埃通过的法律和主席团的命令,统一领导国家各方面的管理活动(内政、外交、国防、工业、农业等等)。在地方,由各级地方苏维埃选举各级地方国家管理机关—执行委员会,负责领导地方的经济与文化建设。按照宪法的规定,苏联的国家管理机关是在代表机关监督下进行工作的,它们对代表机关或其常设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同时,为保证统一领导和因地制宜,以利于发挥国家管理机关、特别是地方国家管理机关的首创性,宪法规定在国家管理机关系统中实行双重领导的民主原则。如宪法第一○一条规定:地方苏维埃执行机关(包括执行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直接对同级地方苏维埃以及上级地方苏维埃执行机关报告工作。这种规定完全是以列宁的下述指示为出发点,即:“在那些要善于估计到是有真正不免的区别存在的地方,‘两重’从属制是必要的。加路格省的农业与嘉桑省的农业显然不同。……对于整个行政方面或管理机关也是如此。在这样的一切问题中,若不估计到地方特点,就会陷入官僚主义的集中制等等,就会妨碍地方工作人员去估计地方区别,这种估计乃是合理工作的基础。”
苏维埃国家活动不仅表现在立法与管理(行政)方面,而且还表现在审判与法制监督方面。为此,苏联新宪法还规定了由相当的劳动者代表苏维埃选举并对其负责的、以苏联最高法院为首的国家审判机关系统(人民法院由选民直接选出,但它是统一的苏维埃审判机关系统中的基层环节),以便独立行使审判职权。为苏联新宪法所固定起来的审判机关,是实现无产阶级专政、镇压人民敌人的强大武器,是教育劳动群众遵守法纪的有效工具。同时,苏联宪法还规定了建立在垂直领导和个人负责原则基础上、按任命程序产生的、以从属于苏联最高苏维埃的苏联总检察长为首的检察机关系统,它们负责监督中央国家部门管理机关、地方机关、审判机关、公务人员和苏联公民对法律的严格遵守,以保证社会主义法制在全苏联境内的统一了解和适用。
这样,苏联新宪法便以立法手续全面地确认国家机构的统一的完整的系统,从严整的组织制度方面强有力地保证着全部国家机构,在劳动群众的参加、推动与监督下,像一部灵巧的机器一样,积极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为胜利实现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的任务而发挥应有的作用。
还必须强调指出,苏联新宪法用国际主义的伟大原则,正确地调整了国内的民族关系,实现了各族人民的精诚团结。宪法第一二三条明白规定:
“苏联公民不分民族及种族,在经济生活、国家生活、文化生活、及社会政治生活各方面一律平等,是为确定不移的法律。凡因民族或种族关系对公民权利作任何直接或间接限制,或者相反,赋予公民以直接或间接特权,以及散布任何种族或民族独尊思想,宣传民族或种族仇恨轻蔑观点的行为,均受法律的惩罚。”从这个总原则出发,宪法一方面规定,按照平权与自愿的原则,由十六个享有国家主权的加盟共和国组成伟大的社会主义联邦——苏联;另一方面又规定,根据在某些加盟共和国里聚居的少数民族发展的不同情况和特点,分别成立十六个自治共和国、九个自治省和十个民族州,作为在某些加盟共和国境内享有自治权利的民族区域自治的不同的组织形式。为着更好地保障在国家管理中各民族劳动者的平等权利,保证它们的共同利益与特殊利益的和谐一致,宪法规定:建立由两院(联盟院和民族院)构成的苏联最高苏维埃和全联盟的及联盟兼共和国的苏联各部门管理机关;最高苏维埃的法律用各民族文字公布;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副主席人数与加盟共和国数目相等;在各民族共和国和其他民族自治单位的国家机关、学校里,使用本民族语文,由本民族干部参加工作;在诉讼中保证当事人运用本民族语言在法庭陈述,以及其他等等。正是借着这一切为苏联新宪法所固定起来并进
一步发展了的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和实施的具体办法,苏维埃各民族走上了团结合作的道路,在俄罗斯民族无私帮助下,一切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得以克服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经济与文化的落后状态,提高到先进民族的行列,共同建成了社会主义社会。
最后,苏联新宪法还以专章系统地、全面地规定了苏联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更鲜明地体现了彻底的社会主义民主主义的精神。新宪法与一九一八年苏俄宪法相比较,首先扩大了权利与自由的范围,不仅规定了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民主自由,而且进一步规定了劳动权,休息权,年老、患病及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物质保障权和受教育权等最重要的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第二、进一步地扩大了对实现这些权利的物质保障;第三、废除了在权利上的限制与差别,实现了在权利上的完全平等。正如斯大林在谈到新宪法的特点时所指出:“它不承认男性与女性,‘久居者’与‘暂居者’,有产者与无产者,受过教育者与未受过教育者有权利上的差别,而认为所有一切公民都有平等权利。决定每个公民在社会上的地位的不是财产状况,不是民族出身,不是性别,不是职位,而是各人的能力和各人的劳动。”这一切乃是剥削制度彻底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全面胜利的必然结果,也正是社会主义民主繁荣与发展的显明标志之一。此外,新宪法还确认了与权利密切联系的,体现着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社会主义法律原则与共产主义道德标准相互结合的苏联公民的各种基本义务,如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尊重社会主义公共生活规则,保护与巩固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卫祖国与服兵役等等。为宪法所固定的苏联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表现出了苏联共产党和苏联政府对于劳动人民的物质与文化生活的深厚关怀,教育着他们树立新的共产主义的道德风尚,鼓舞着苏联人民去进一步提高政治积极性和劳动积极性,去为捍卫和增强苏维埃祖国而进行忘我的劳动与斗争。加里宁说得好:“宪法条文不仅是苏联公民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而且是教育人们的强有力的因素。”
苏联宪法是苏联人民已经争得的社会主义与社会主义民主胜利的伟大总结,它是全世界被剥削劳动人民为争取自身社会解放与民族解放而斗争的旗帜,它像太阳般地照亮了我们向着社会主义社会胜利前进的道路。今天,我们的祖国,以苏联宪法为榜样,结合我们自己的丰富经验,创造性地制定并公布了我国第一个真正民主的宪法草案,它“巩固了我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政治上、经济上的新胜利,并且反映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根本要求和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见宪草序言),表现着我国人民的民主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新高涨。毫无疑问的,在我们这个伟大的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光芒照耀下,在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的英明领导下,经过全国各民族人民团结一致地努力,一定能把我们的祖国建成一个光辉灿烂和自由幸福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定能进一步争得像苏联新宪法所已经固定起来的社会主义与社会主义民主的胜利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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