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4月30日人民日报 第4版

第4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为了促进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贸易和文化交流并便利两国人民互相朝圣和往来起见,双方同意基于(一)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二)互不侵犯、(三)互不干涉内政、(四)平等互惠、(五)和平共处的原则,缔结本协定,并各派全权代表如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特派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副部长章汉夫;
印度共和国政府特派印度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赖嘉文。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互设商务代理处:
一、印度政府同意中国政府得在新德里、加尔各答、噶伦堡三地设立商务代理处。
二、中国政府同意印度政府得在亚东、江孜、噶大克三地设立商务代理处。双方商务代理处享有同等地位和同等待 遇。双方商务代理在执行职务时享有不受逮捕之权;商务代理本人、依靠其生活的妻子及子女享有不受检查之权。双方商务代理处并享有信使、邮袋和以密码通讯的权利及豁免。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凡按习惯专门从事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贸易的双方商人得在下列地点进行贸易:
一、中国政府同意指定(一)亚东、(二)江孜、(三)帕里为贸易市场。印度政府同意按习惯得在印度,包括(一)噶伦堡、(二)西里古里、(三)加尔各答等地进行贸易。
二、中国政府同意指定(一)噶大克、(二)普兰宗(塔格拉各特)、(三)姜叶马加尔果、(四)姜叶马查克拉、(五)热姆惹、(六)董不惹、(七)波林三多、(八)那不拉、(九)尚格齐、(十)扎锡岗为贸易市场;印度政府同意将来由于中国西藏地方阿里地区与印度之间通商贸易的发展和需要而成为必要时,印度政府在平等互惠基础上准备在印度方面靠近中国西藏地方阿里地区的相应地区考虑指定贸易市场。第三条 关于两国香客朝圣事宜,缔约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各款的规定办理:
一、凡属印度的喇嘛教徒、印度教徒和佛教徒得按惯例往中国西藏地方的康仁波清(开拉斯山)和马法木错(玛那萨罗瓦湖)朝拜。
二、凡属中国西藏地方的喇嘛教徒和佛教徒得按惯例往印度的贝纳拉斯、鹿野苑、加雅和桑吉四地朝拜。
三、凡按惯例往拉萨朝拜者,仍依照习惯办理之。第四条 双方商人和香客经由下列山口和道路来往:
(一)什布奇山口、(二)玛那山口、
(三)尼提山口、(四)昆里宾里山口、
(五)达玛山口、(六)里普列克山口。
同时沿桑格藏布河(印度河)的河谷到扎锡岗的习惯道路,仍可按以往习惯来往。第五条 关于往来过境事宜,缔约双方同意两国外交人员、公务人员以及两国国民往来过境,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另有规定者外,均应持有本国护照并经对方签证。
一、凡按习惯专门从事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贸易的双方商人、依靠其生活的妻子及子女以及随从人员,仍按习惯在出示本国地方政府或其授权机关发给之证明书并经对方边境检查站查验后,得进入印度和中国西藏地方进行贸易。
二、两国边境地区居民,凡因进行小额贸易或探望亲友而互相过境往来,仍按以往习惯前往对方边境地区而不限于经过前述第四条所指定的山口和道路,并无需护照、签证或许可证。
三、由于运输需要而互相过境往来的背夫和骡夫,只需持有本国地方政府或其授权机关发给之定期的证明书(三月、半年或一年为期限)并在对方检查站登记即可,无需持有本国护照。
四、双方香客均无需携带证明文件,但须在对方边境检查站登记并领取朝圣许可证。
五、虽有本条前述各款之规定,双方政府得拒绝个别人入境。
六、凡按本条前述各款进入对方国境者,在履行对方规定之手续后,始得在对方境内居留。第六条 本协定自双方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为八年。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如一方提出延长本协定之要求并得另一方同意后,得由双方谈判延长本协定事宜。
一九五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订于北京,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印地文和英文书就,中、印、英三种文字的条文具有同等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
章汉夫
印度共和国全权代表
赖嘉文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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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周恩来总理致印度尼赫鲁总理的贺电印度共和国政府总理兼外交部部长潘迪特·贾瓦哈拉尔·尼赫鲁先生:
值此中印两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签订之际,谨向阁下并通过阁下向印度政府和印度人民致热烈的祝贺。中印两国基于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平共处的原则而缔结的这个协定使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在新的基础上重新建立起来。这一协定的签订不仅将进一步加强中印两国人民间的友谊,并且充分证明只要各国共同遵守上述各项原则,采取协商方式,国际间存在着的任何问题均可获得合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部长 周恩来
一九五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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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社论

中印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在新基础上重新建立起来
我国政府代表团和印度政府代表团在北京举行的关于中印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的谈判,业已顺利结束,并于四月二十九日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同时互换了照会。中国和印度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的现存情况,是英国过去侵略中国的过程中所遗留下来的痕迹。对于这一切,印度政府是没有责任的。过去英国政府和旧中国政府基于不平等条约而产生的特权,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已不复存在了。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就有必要通过协商在新的基础上建立起来。中印两国代表团在这次谈判开始时,就一致同意在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平共处的原则之下,就中印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进行谈判。双方在经过充分的协商之后,获致了协议并缔结了协定。从此,中印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在新的基础上重新建立起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增进中印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一贯本着善邻与和平相处的方针,努力发展两国之间的贸易和文化交往。这次中印谈判顺利达成协议,再一次证明中国人民对印度人民的深厚友谊和友好合作的愿望。印度政府在这次谈判中愉快地将其驻在中国西藏地方亚东和江孜的武装卫队全部撤退,并愉快地将其在中国西藏地方的邮政、电报和电话等企业及其设备全部交给我国政府。印度政府这种尊重中国主权的措施是符合中印两国人民共同利益和传统友谊的。中国和印度是两个毗邻的大国,许多世纪以来,我国西藏人民和印度人民之间,无论在经济生活、社会关系及交通来往等方面都有着传统的密切联系。比如双方商人间的贸易,边境地区双方居民来往、探望亲友和进行小额贸易,以及为便利贸易而专门从事运输的背夫、骡夫的过境往返等都很密切。这次协定和换文根据平等互惠原则把这些传统的正常关系加以肯定,同时并对于双方商人进行正常贸易规定了一系列的合理的办法。这一切,不仅符合于双方人民生活的实际需要,而且为更进一步发展双方通商贸易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我国政府正确地执行着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因而是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的。同时,对于习惯上到中国西藏地方朝圣的印度人民也愿予以便利。因此,关于双方香客朝圣事宜,在协定中也作了具体规定。在中印谈判期间,帝国主义者曾一再散布谣言,说什么中印谈判是“穷年累月没有结果的谈判”,企图借此挑拨中印关系,破坏谈判。然而,事实证明,由于中印两国政府都抱着解决问题的诚意和友好协商的精神,双方顺利地达成了协议。帝国主义者还曾企图挑拨我国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的关系。然而,事实证明,西藏地方政府热诚拥护我中央人民政府和印度政府间的谈判和所签订的协定。事实粉碎了帝国主义者的阴谋,使他们遭到失败。中印谈判的成功和协定的签订,正如我国周恩来总理致尼赫鲁总理的贺电中所说的,不仅将进一步加强中印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并且充分证明,只要各国共同遵守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平共处的原则,采取协商方式,国际间存在着的任何问题,都可获得合理的解决。中国人民热烈祝贺中印谈判的顺利结束和协定的签订,并且深信中印两国政府和人民将共同努力,执行协定,使中印两国的邦交更加敦睦,中印两国人民的友谊更加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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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印度共和国驻华特命全权大使赖嘉文致我外交部副部长章汉夫的照会外交部副部长先生阁下:
印度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的谈判,今日已愉快地结束了;在商谈的过程中,双方曾同意若干事项得以换文方式来规定。依照这一谅解,双方政府兹同意如下:
(一)印度政府愉快地将目前驻在中国西藏地方亚东和江孜两地的武装卫队,自本照会互换之日起六个月内完全撤退。为此中国政府将予以便利和协助。
(二)印度政府愉快地以合理的价格将其在中国西藏地方所经营的邮政、电报及电话等企业及其设备交给中国政府。具体办法在本照会互换之后,立即由印度驻华大使馆与中国外交部继续商谈规定之。
(三)印度政府愉快地以合理的价格将其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十二个驿站交给中国政府。具体办法在本照会互换之后,立即由印度驻华大使馆与中国外交部继续商谈规定之。中国政府同意继续将它们作为驿站。
(四)中国政府同意印度政府在中国西藏地方亚东和江孜的商务代理处院墙内的房屋得由印度政府保留之。印度政府并得继续向中国方面租用商务代理处院墙内的地皮。同时印度政府同意中国政府驻噶伦堡和加尔各答两地商务代理处得向印度方面租用地皮并建筑房屋,供其使用。中国政府对印度驻噶大克商务代理处自用的房屋问题,将尽可能给以协助。印度政府对中国驻新德里商务代理处自用的房屋问题亦将尽可能给以协助。
(五)印度政府愉快地将其在亚东的商务代理处院墙内所占用地皮以外曾经其使用或占用的地皮,一律交还中国政府。
如果印度政府在其退还上述曾经使用或占用的地皮上留有仓库房屋,以及印度商人在上述地皮上留有店铺仓库或房屋,以致仍有租用地皮之需要,中国政府同意按照该项仓库房屋或店铺本身所占用的及其有关的地皮,与印度政府或印度商人分别缔结租用地皮的契约。
(六)双方商务代理得按照当地政府的法律及规定接触涉及民事或刑事案件的本国侨民。
(七)双方商务代理及双方商人各得在当地雇用人员。
(八)印度在江孜和亚东两地的商务代理处附设之医院仍将为印度商务代理处的人员之用。
(九)双方政府对于对方商人和香客的生命财产应加以保护。
(十)中国政府同意在从普兰宗(塔格拉各特)至康仁波清(开拉斯山)和马法木错(玛那萨罗瓦湖)的沿途尽可能地修建驿站以供香客之用;同时,印度政府同意将在印度境内提供一切可能的便利以供香客之用。
(十一)双方商人和香客得获有以正常和合理的价格雇用交通工具的便利。
(十二)双方的三个商务代理处均得终年执行职务。
(十三)双方商人按照当地规定均得在对方租用房屋和仓库。
(十四)双方商人在协定第二条所规定的地点得按照当地的规定进行正常交易。
(十五)双方商人的债务纠纷应按照当地的法律及规定处理。
我代表印度共和国政府同意本照会及您的复照即成为两国政府之间的协定,并自本照会互换之日起生效。
顺向外交部副部长先生阁下致最崇高的敬意。
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副部长章汉夫先生阁下
印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赖嘉文
一九五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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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我外交部副部长章汉夫致印度共和国驻华特命全权大使赖嘉文的照会大使先生阁下:
我谨收到您一九五四年四月二十九日照会内开:
“印度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的谈判,今日已愉快地结束了;在商谈的过程中,双方曾同意若干事项得以换文方式来规定。依照这一谅解,双方政府兹同意如下:
(一)印度政府愉快地将目前驻在中国西藏地方亚东和江孜两地的武装卫队,自本照会互换之日起六个月内完全撤退。为此中国政府将予以便利和协助。
(二)印度政府愉快地以合理的价格将其在中国西藏地方所经营的邮政、电报及电话等企业及其设备交给中国政府。具体办法在本照会互换之后,立即由印度驻华大使馆与中国外交部继续商谈规定之。
(三)印度政府愉快地以合理的价格将其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十二个驿站交给中国政府。具体办法在本照会互换之后,立即由印度驻华大使馆与中国外交部继续商谈规定之。中国政府同意继续将它们作为驿站。
(四)中国政府同意印度政府在中国西藏地方亚东和江孜的商务代理处院墙内的房屋得由印度政府保留之。印度政府并得继续向中国方面租用商务代理处院墙内的地皮。同时印度政府同意中国政府驻噶伦堡和加尔各答两地商务代理处得向印度方面租用地皮并建筑房屋,供其使用。中国政府对印度驻噶大克商务代理处自用的房屋问题,将尽可能给以协助。印度政府对中国驻新德里商务代理处自用的房屋问题亦将尽可能给以协助。
(五)印度政府愉快地将其在亚东的商务代理处院墙内所占用地皮以外曾经其使用或占用的地皮,一律交还中国政府。
如果印度政府在其退还上述曾经使用或占用的地皮上留有仓库房屋,以及印度商人在上述地皮上留有店铺仓库或房屋,以致仍有租用地皮之需要,中国政府同意按照该项仓库房屋或店铺本身所占用的及其有关的地皮,与印度政府或印度商人分别缔结租用地皮的契约。
(六)双方商务代理得按照当地政府的法律及规定接触涉及民事或刑事案件的本国侨民。
(七)双方商务代理及双方商人各得在当地雇用人员。
(八)印度在江孜和亚东两地的商务代理处附设之医院仍将为印度商务代理处的人员之用。
(九)双方政府对于对方商人和香客的生命财产应加以保护。
(十)中国政府同意在从普兰宗(塔格拉各特)至康仁波清(开拉斯山)和马法木错(玛那萨罗瓦湖)的沿途尽可能地修建驿站以供香客之用;同时,印度政府同意将在印度境内提供一切可能的便利以供香客之用。
(十一)双方商人和香客得获有以正常和合理的价格雇用交通工具的便利。
(十二)双方的三个商务代理处均得终年执行职务。
(十三)双方商人按照当地规定均得在对方租用房屋和仓库。
(十四)双方商人在协定第二条所规定的地点得按照当地的规定进行正常交易。
(十五)双方商人的债务纠纷应按照当地的法律及规定处理。”
等由,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同意您的照会,您的照会及本复照即成为两国政府之间的协定,并自本照会互换之日起生效。
顺向大使先生致最崇高的敬意。
此照 印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赖嘉文先生阁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章汉夫
一九五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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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我外交部副部长章汉夫在签字仪式上的讲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代表团,自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至一九五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在和谐谅解的气氛中进行了关于中印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的谈判,现在业已顺利地结束了。今天我们签订了中印两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的协定并互换了照会。
中印两国所签订的上述协定和互换照会是在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及和平共处的原则下,经过充分的协商而达成的,因此是符合两国人民的利益的。同时,双方在谈判中都抱着友好协商的诚意,这就充分标志着中印两国间的友好关系。这一协定的签订,为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奠定了新的基础,在这一新的基础上,我们相信,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贸易关系和文化交流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两国人民间的友谊也将日益加深。
同时,这次中印谈判的成功,又一次证明只要各国共同遵守上述各项原则,采取协商方式,国际间存在着的任何问题,均可获得合理解决。
中国和印度是亚洲两个国境毗连的大国,中印两国人民都是热爱和平的人民,中印两国人民的团结对于巩固亚洲及世界和平有着重大的意义。
让我们两国人民更紧密的团结,为和平事业尽更大的努力吧!
印度代表团诸位先生,首先是团长赖嘉文大使阁下的合作精神,使这次谈判能顺利地达成协议。我本人并代表中国代表团对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大使阁下和印度代表团诸位先生,请允许我在这里热烈地庆贺这一谈判的成就和这一协定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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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印度驻华大使赖嘉文在签字仪式上的讲话阁下及中国代表团团员:
让我祝贺你以及贵代表团的团员,祝贺这次谈判的胜利完成。在感谢你的祝词的同时,我谨趁此机会正式表示感谢贵代表团、特别是阁下给予我们的关怀和合作,这种关怀与合作使得我们的共同努力获得了成功。
对于我的代表团和我来说,能够和阁下以及贵代表团的团员举行印度政府和中国政府之间关于两国在中国西藏地区的关系的谈判,是很大的荣幸。
我能够率领这个代表团从印度前来,我个人也感到非常光荣。今天,谈判胜利结束的日子,是我们两国友好关系史上的一个光荣的里程碑。我们坚决相信,我们已经签订的协定和我们已经交换的照会将进一步巩固这两个伟大的、和睦相处的邻国——印度和中国之间已经存在了好几世纪的传统友谊。
既然我们双方对友谊、彼此的诚意和谅解有同样的看法,那就不难在作为这种谈判的指针的共同原则上获致协议。这些伟大的原则已正式固定在协定中了。这些原则都是印中双方衷心同意的。至于细节,诚然,我们花费了若干月的时间才拟定出来,但这是由于事情的性质所致,而不是因为我们之间的某些见解有什么根本的分歧。
我们曾经设法在我们业已达成的各项协议中促进印度和中国的西藏地区的紧密的文化及商务关系。我们还完成了更多的工作;我们彻底地研究了在这个地区我们两国之间所存在的问题,并且向一直关心地注意着这次谈判的世界证明了:两个亚洲大国自己是能够融洽地在一种友好的精神下解决他们相互的问题的。在这个方面来看,我们业已达成的各项协议是一个象征,也是足资其他国家效法的一个榜样。
我希望我这样说是正确的:作为协定和我们交换的照会的结果,我们两国在中国西藏地区将维持密切文化及商务关系并进一步加以发展以增进两国人民的福利。
协定不过是形式上的保证。重要的是我们在求得这个协定时所本着的精神。由于我们目前相互间的善意,由于我们彼此考虑对方的福利,互相尊重对方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我们的谈判今日圆满结束之后,我们两国在各方面活动中的合作必将更进一步加强,这样我们之间这样的合作和友谊将不仅对彼此有利,而且也将有利于巩固亚洲和全世界的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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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应邀来我国参加“五四”三十五周年纪念
苏联青年代表团在谢列平率领下抵达北京
据新华社讯:应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的邀请来我国参加“五四”三十五周年纪念的苏联青年代表团,在团长苏联列宁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第一书记谢列平同志率领下,于二十九日下午乘飞机到达北京。
前往机场欢迎的有: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书记处书记胡耀邦、中华全国民主青年联合会主席廖承志等四百余人。
苏联驻我国大使馆临时代办华司考及大使馆工作人员也前往机场欢迎。
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书记处书记胡耀邦在机场致欢迎词说: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和全中国的青年以最热烈的心情欢迎苏联青年代表团的到来。我们之间是这样地相亲相爱,中苏两国人民的友谊是这样的愈来愈深,这就表明:我们的共同事业是不可战胜的。伟大的国际主义精神将在全世界蓬蓬勃勃地发展起来。
在热烈的掌声中,谢列平致答词。他对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和中国青年对代表团的欢迎表示感谢,他说:我们苏联青年同苏联人民一样、为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主席的领导下,在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提高人民生活等各方面所取得的伟大成就而骄傲。我们非常宝贵我们两国人民和青年之间的伟大友谊,我们将尽一切努力来巩固和发展这种友谊,因为这种友谊是我们建设共产主义和你们建设社会主义的保证,是争取世界和平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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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蒙古人民共和国自行车远足队到达北京
【本报讯】蒙古人民共和国乌兰巴托——北京自行车远足队一行十三人,在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副主席丹毕率领下,(二十九)日下午到达我国首都北京。到终点站劳动人民文化宫欢迎的有我国中央人民政府体育运动委员会副主任蔡廷锴等共千余人。到站欢迎的还有蒙古人民共和国驻华大使奥其尔巴特和大使馆人员。
乌兰巴托—北京自行车远足队四月十五日从乌兰巴托的苏赫—巴托尔广场出发,经过十五天,历程一千四百五十公里,胜利地到达了北京。
在欢迎会上,中央人民政府体育运动委员会副主任蔡廷锴致欢迎词。他强调指出:蒙古人民共和国自行车远足队这样一个富有意义的创举,不但对于促进中蒙两国人民的了解和友谊有所贡献,而且对于两国体育运动的经验交流也是一个良好的开端。自行车远足队队长丹毕致词说:在旅途中,我们亲眼看到了中国人民在自己伟大的领袖毛泽东主席和伟大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祖国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获得的辉煌成就。相信通过这次访问,一定会增进中蒙两国人民和青年之间的友谊,这对巩固我们的共同事业也将会起更大的作用。蒙古人民共和国乌兰巴托—北京自行车远足队名单
队长:丹毕蒙古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副主席;
政治指导员:鲁布僧芬儒布 蒙古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工作人员;
队员:却望教师;
德斯扎那布 出版局工作人员;
塔那巴 骑兵中尉,国家滑雪选手;
贡? 边防部队中尉,举重选手;
包德 建筑局工作人员;
那木四来扎布 大学生;
庆那扎 省体育委员会指导;
达日吉亚 大学实验室管理员;
老布僧 空军驾驶员;
仁亲 坦克驾驶员;
巴图敖其尔 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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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朝鲜职业总同盟代表团到京
据新华社讯:应中华全国总工会邀请前来我国参加“五一”节观礼的朝鲜职业总同盟代表团一行五人在团长金炯爕率领下,于二十九日早晨乘火车到达北京。
朝鲜职业总同盟代表团名单:
团长 金炯爕 朝鲜电气劳动者职业同盟中央委员会委员长
副团长 姜凤麒 朝鲜化学及建筑器材劳动者职业同盟中央委员会委员长
团员 李黄玉 朝鲜轻工业劳动者职业同盟平安北道委员会委员长
宋永根 劳动英雄,火车司机
崔秉律 朝鲜职业总同盟中央委员会国际部指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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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捷签订一九五四年交换货物及付款协定
【新华社布拉格二十八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一九五四年交换货物及付款协定于四月二十七日在布拉格签订。协定的签订将进一步扩大两国间的货物交换和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合作。捷克斯洛伐克将在一九五四年向中国输出冶金和机械工业制品,首先是电站和糖厂设备、各种金属加工机床、起重机、挖土机、柴油机、载重卡车、通讯设备,以及化学和造纸工业产品。中国将向捷克斯洛伐克输出冶金工业原料,其中包括各种矿石和有色金属,纺织、制革和化学工业原料,以及蛋品、茶叶、各种香料、罐头肉类、水果等。
在协定上签字的,中国方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副部长徐雪寒,捷克斯洛伐克方面是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对外贸易部部长理·德沃夏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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