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9月9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
专栏:

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第三次(扩大)会议
关于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经验的基本总结
(一九五三年六月十五日)
一、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情况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我国各民族人民进入了人民民主和民族平等的新的历史时期。我们的国家已成为各民族人民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各少数民族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在汉族人民帮助下,实行了毛主席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建立了或正在准备建立具备了条件的各种自治区和自治机关。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推行,使有一定聚居区的各少数民族在中央人民政府和有关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现了他们在管理本民族事务上“当家作主”的权利,各自从他们的当前发展阶段逐步地进入新民主主义的总轨道,从而为他们的发展和进步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三年多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以极大的重视和关怀推行着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一九五二年八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公布,是一个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措施,使我国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工作获得了指针。
截止一九五三年三月,在全国范围内已建立起来的相当于县级及县级以上的民族自治区四十七个。其中,包括建立最早、规模最大的内蒙古自治区;规模较大的桂西僮族自治区、西康省藏族自治区、湘西苗族自治区、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区、西康省凉山彝族自治区、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区、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区、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区、四川省藏族自治区、绥远省伊克昭盟蒙族自治区及乌兰察布盟蒙族自治区等。
现在,全国各地建立民族自治区的工作,还在继续进行。今后还将有许多的新的民族自治区逐步建立起来,目前已建立了筹备机构的,计有新疆省的自治区、甘肃和宁夏的回族自治区、青海和甘肃的藏族自治区、宁夏和青海的蒙族自治区等。已经建立起来的民族自治区及其自治机关,则将得到进一步的充实和健全。
三年多来,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工作,一般是健康的。全国各地的实践证明了并且还在证明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它确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钥匙。民族区域自治实行后,普遍而显著的效果是:
(一)增强了各民族人民的爱国主义、积极性和自动精神。民族压迫制度的废除,民族平等政策的实行,特别是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推行,使少数民族人民中的爱国主义正在发展和发扬起来,这首先表现在他们积极参加镇反、剿匪,参加抗美援朝,参加保卫祖国边防等重大行动上。各少数民族人民对毛主席、中央人民政府怀抱着衷心的爱戴和拥护。他们说:“过去我们没有家,现在毛主席给我们安了家”,“过去我们打仗也争不来的东西,毛主席给我们了”。他们称颂毛主席是“冬天的太阳”,“夏天的雨”。各民族自治区的人民对于如何管理好和建设好自己的“家”,表现了很高的热情,他们的积极性和自动精神空前地提高了,因而自治区的各种工作,无论是抗美援朝、爱国增产、社会治安、训练干部等,都能比较顺利地开展起来,并且大都获得了良好的成绩。过去认为工作较难进行的某些民族聚居区,在实行了区域自治之后,各种工作也就好做得多了。
(二)加强了民族间和各民族内部的团结。许多地区汉族的干部和群众对于少数民族建立民族自治区采取了热情支持和帮助的态度,这就使各自治区的少数民族人民日益增强了和汉族人民的友谊,认识了作为中国主体民族汉族的先进作用和领导作用。西康省藏族自治区的藏族人民把当地汉族干部和人民解放军称为“嘉色巴”(新汉人),许多少数民族人民把汉族称为“老大哥”,可以恰当地说明这种情况。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对于自治区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则多能仿照汉族干部和汉族群众对待他们的榜样,采取积极帮助、主动照顾的态度,从而加强了自治区内各民族间的团结。各民族内部的各地方、各部落、各教派也因自治区的建立和人民政府的教育,它们相互之间联系密切了,情感沟通了,原来“打冤家”的也多数取得和解,原来分割对立的也逐渐走向团结合作了,本来是团结的则更加亲密了。
(三)密切了自治机关同人民之间的联系。各民族自治区建立后,大量的少数民族人民中的爱国主义知识分子、积极分子及与人民有联系的领袖人物,在自治机关中担任了工作,有许多并担任了领导工作,少数民族反映说:“反动派统治时代,人们骂我们猪毛赶不得毡,蛮子当不得官,现在毛主席来了,我们的人当了官了。”有民族文字的自治区,民族文字已逐渐成为自治机关行使职权的工具。自治机关的各种设施,一般都注意了运用民族形式,尊重民族的风俗习惯,这样就使当地的少数民族群众感觉到自治机关是自己所熟悉的和可亲近的,确是自己的政府,从而密切了自治机关同群众的联系。
(四)逐渐促进了各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各民族自治区建立后,由于上级人民政府的帮助,由于自治区内各民族人民的团结和觉悟提高,他们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一般都有了不同程度的进步和发展。若干建立较早的民族自治区,其发展和进步则较为显著。其中内蒙古自治区的成就,是值得特别指出的。过去的内蒙古,生产是十分落后的,现在则大大发展起来了。农业方面,一九五二年的粮食总产量比解放前的最高年产量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畜牧业生产较一九四七年自治区成立前,增加了一倍,自治区内并开始了若干现代工业的建设,由于生产的发展,现在人民的购买力比较一九四八年增加了三倍多,人民的生活得到显著的改善。过去识字的人很少,现在不仅培养了将近三万名各民族的干部,而且入学的儿童也达到了学龄儿童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过去疾病蔓延,人口急剧地下降,现在由于卫生医疗工作的开展,人口不仅停止了下降,而且开始增加了。上述的这许多成就,使内蒙古自治区达到了“人畜两旺”、欣欣向荣的境地,给其他的各民族自治区提供了一个向前发展的良好榜样。
二、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经验
三年多以来,各地在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工作中,积累了很多经验。最基本的有下列各点:
(一)必须在一切工作中充分地估计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各少数民族的情况是极端复杂的,不但在政治、经济、文化、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方面,多与汉族不同,而且各少数民族之间也多互不相同,甚至在一个民族内部的各部落间,各教派间,农业区与畜牧区间,情况也多不相同或不完全相同。因此,对于各少数民族的工作,必须从各民族的具体情况出发,必须充分考虑到每一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和风俗习惯等一切具体特点,在实行区域自治政策时,还必须考虑每一聚居的民族所具备的具体条件。既不应把适用于汉族地区的一套作法和经验机械地搬用于各少数民族地区,也不应把某些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区中可行的办法和经验,机械地搬用于其他的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区。这在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工作和民族自治区建立后的各项工作中,都应予以特别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第三十一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足够地估计各民族自治区当前发展阶段的特点和具体情况,使自己的指示、命令既符合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总道路,又适合此种特点和具体情况”。各地经验证明,凡是依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办事的,都获得了应有的成绩,并受到少数民族人民的拥护。例如西康省藏族自治区和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区的建立,由于掌握了这些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和宗教的特点,号召一切爱国分子团结起来,实行区域自治,并采取了团结一切与人民有联系的领袖人物(包括宗教方面的领袖人物在内)的方针,就把各阶层人民广泛地团结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周围,很快地安定了社会秩序,圆满地完成了建立自治区的工作。
相反的,由于对于少数民族社会的特点认识不足,错误地搬用汉族地区土地改革中的一套办法,在有的地区曾引起了少数民族人民的不满,甚至招致了一时的混乱。损害了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工作。
依据目前情况看来,不顾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具体情况而机械地搬运汉族地区经验的作法,还不是个别地区的个别现象,而是在不少地区都相当普遍存在的现象,若干上级人民政府不顾自治区的不同情况,一般化地下命令、发指示,也使自治区的工作受到损失。这些情况,亟应引起各有关地区的注意,加以防止和纠正。
另一方面,也要指出对于不顾当地具体情况和历史条件而机械地搬运先进民族和先进地区的经验的错误,我们固应坚决反对,但对于依据当地具体情况和历史条件而适当地运用先进民族和先进地区的经验,则没有理由加以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第三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利用各种适当的方式,向各民族自治区人民介绍先进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的经验和情况”。经验证明,适当地学习先进经验,并依据当地具体情况和历史条件适当地运用先进经验,是各少数民族及各民族自治区顺利地进步和发展的必要条件。那种拒绝先进经验,故步自封的思想和作法,是有害于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区的进步和发展的,也必须适当地加以说服和纠正。
(二)必须加强、巩固民族间和民族内部的团结。这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所必需具备的一个基本条件,又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所要达到的一个重要目的。
三年多来,民族压迫制度的废除,民族平等政策的实现,已使我国各民族空前地团结起来了。有些地区,长期历史上所造成的民族间的隔阂已经基本消除。但有许多地区,这种隔阂仍然存在或尚未能达到基本消除。大汉族主义或大汉族主义残余的存在,是许多地区民族隔阂未能消除的主要原因。固然,少数民族中狭隘民族主义或狭隘民族主义残余的存在,是不可忽略的,而在某些地区内占有多数民族地位的某些少数民族中的大民族主义,也是不可忽略的,但就全国来说,大汉族主义却是目前民族关系上的主要危险。
在一切民族中依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原则,加强爱国主义与国际主义的教育,加强民族政策的教育,进行自我批评,是克服大民族主义倾向和狭隘民族主义倾向的有效办法。目前特别需要在汉族干部及汉族人民中进行教育和引导他们进行自我批评,以克服大汉族主义或大汉族主义的残余。大汉族主义的实质即是资产阶级思想在民族关系上的表现,必须克服民族工作中资产阶级思想首先是克服大汉族主义,才能真正实现民族平等,并有效地帮助各少数民族克服各种各式的狭隘民族主义,西康省藏族自治区及其他若干民族地区内,由于汉族干部首先以自我批评的方式,深刻地检讨与批判了大汉族主义的思想和作风,因而少数民族干部受到感动,也自愿地进行批判其狭隘民族主义思想,并要求汉族干部帮助其进步,这样,就进一步地增进了民族间的信任,加强了民族间的团结,从而使自治区内的工作有了新的发展。这种经验值得各地仿行。
民族间的隔阂,在建立自治区的过程中,往往突出地暴露出来。如在某些地区,一部分少数民族的人民以为实行区域自治就是和汉族分家,可以不要汉人了;那里的汉族人民也存在着“怕受气、怕变为少数民族”等顾虑,有的甚至准备搬家了;而当地其他的少数民族则顾虑着可能受到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歧视和不平等的待遇,也表现了疑虑不安。对于此类情况,各有关地区的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员必须预加注意,在建立自治区的筹备阶段,即从搞好团结入手,充分尊重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以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育人民,主动地消除各有关民族人民中对实行区域自治所存在的各种误解和顾虑;对于有关建立自治区的各项重要问题应与各少数民族及汉族人民中的代表人物进行充分协商,取得他们的同意,再去进行。这样作,建立自治区的过程就成了加强和巩固民族团结的过程。经验证明,各自治区在其筹备建立的阶段,即这样做了的,都加强了民族间的友好合作,使建立自治区的工作能够圆满地完成,并为以后进一步地加强民族团结打下基础;凡是没有这样做的,自治区的圆满建立就都受到了一定的影响。经验也证明,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容易忽视当地其他民族的利益,因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必须时刻警惕这方面的缺点,经常注意尊重和照顾当地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人民的利益;对于聚居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则应尽可能地帮助他们早些建立起自己的自治区。只有这样,才能取得自治区内其他各民族的信任,才能加强和巩固民族间的团结,才有利于自治区建设事业的发展。任何歧视别的民族,不尊重别的民族利益的思想和作法,都是错误的,必须注意防止和克服。
在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工作中,还必须尽力加强和巩固民族内部的团结。这也是要在自治区建立之前大力进行民族内部各部落、各地区、各教派之间的团结工作,向他们进行团结教育,调解好他们
当前的纠纷和争端,尽力地消除他们之间的隔阂。
在有关建立自治区的一切重大问题上,必须照顾上
述各方面的利益。号召他们在上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互相尊重,互相协商,很好地团结起来。
几年以来,各地在调解民族内部纠纷,搞好民族内部团结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使过去各少数民族内部长期历史上所形成的不团结甚至对立的情况,逐渐好转了。但加强民族内部各地区、部落、教派间的团结,仍是推行区域自治和解决民族问题方面的一项重要的任务,各地须依据不同情况,继续努力进行。
经验证明:为了做好民族间的团结及民族内部各部落、各地区、各教派间的团结,都需要注意做好各少数民族与人民有联系的各方面领袖人物的工作。他们在本民族中有一定的影响和威望,做好了他们的工作,就大大便利于做好人民群众的工作。因此,对于有关实行区域自治的各项重要问题,都必须和他们进行充分协商,并取得他们的同意。在筹备机构中,自治机关中,及其他方面的工作中,使他们都有适当的工作岗位,尽量做到各得其所,帮助他们把工作做好,并帮助他们进步。各少数民族的领袖人物亦应当尊重人民的志愿,尊重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并积极取得汉族干部的帮助,努力地向前进步。
帝国主义从其侵略野心出发,千方百计地破坏我国各民族的团结,若干地区所业已揭露的帝国主义及其走狗蒋介石残余匪特在少数民族中煽动暴乱的事实,充分证明了敌人的这种阴谋罪行。经验证明,凡是少数民族地区的暴乱,几乎没有一件不是与敌特、反革命的挑拨有关的,几乎没有一件不是因为有关少数民族的个别上层人物—首先上了当而使敌人的阴谋得逞的。对于此种情况,必须引起各少数民族人民及其领袖人物的高度警惕,必须采取揭露敌人、惩办反革命、加强人民中爱国主义教育的方法,来对付敌人的这种破坏。
(三)必须逐步使自治机关民族化,这是加强和巩固民族团结,密切自治机关与各族人民联系的重要环节。
自治机关的民族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有关各条的规定,包括:使自治机关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员为主要成份组成之,并包括自治区内适当数量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的人员;自治机关的具体形式,依照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大多数人民及与人民有联系的领袖人物的志愿;使自治机关采取一种在其自治区内通用的民族文字,为行使职权的主要工具,并对不适用此种文字的民族行使职权时,同时采用该民族的文字;使自治机关在其工作中注意运用民族形式。
总起来说,自治机关的民族化包括民族干部、民族语言文字及民族形式三个主要问题。这是需要较长时期的努力才能完全解决的问题。
关于培养民族干部:各自治区建立后,民族干部的培养和成长是比较快的。现在各自治区都已有一定数量的民族干部,他们参加了自治机关的各项工作,一部分已担任了领导职务。他们大都与当地人民有密切联系,熟悉当地情况,并在实际工作的锻炼中,使自己的政治、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得到了一定的提高。这些成绩是与上级人民政府的关怀
和汉族干部的帮助分不开的。但是自治区内民族干
部的培养,还远赶不上自治区建设事业的需要。各有关的上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指导和帮助自治区培养干部的工作,继续从少数民族人民中的爱国知识分子、群众积极分子及与人民有联系的领袖人物
中,培养和提拔出适合各种需要的干部与人材。为
此,需要检查总结经验,并依据各地具体情况克服
培养民族干部工作方面所存在的缺点。
各自治区的建立和自治区内各项建设事业的发
展,有赖于汉族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的团结和合
作。参加各自治区工作的汉族干部,大都满怀热情
地为少数民族服务,在帮助自治区培养各种民族干部上起了重要作用,获得少数民族干部的爱护,这是值得称赞的。但仍有一部分汉族干部存在着不尊重民族干部职权和包办代替的不良作风,必须克服和纠正,以利民族干部的培养和生长。
关于民族语文和民族形式:各上级人民政府必须帮助自治机关采取一种在其自治区内通用的民族文字为行使职权的主要工具,并对不适用此种文字行使职权时,同时采用该民族的文字。对于那些确有成为民族特征的语言但没有文字的各民族,应如何帮助其创造文字,是一个既迫切而又复杂的问题,需要经过周密的调查研究,分别订出可行的计划,逐步地进行,使能取得交际工具,发展民族文化。目前对自愿学习汉文或其他进步民族文字的,应当积极加以帮助,但不得有任何强迫。个别已经通用汉语,汉语实际上已成为其民族通行语言的民族,则应积极帮助其学习汉文。少数民族中有许多优良的文化艺术传统,应该予以适当的发扬,并帮助它们逐渐吸收新的内容。在这方面,我们的工作还作得很少,需要提起注意。对于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应该予以应有的尊重,在其他方面,如自治区内行政单位的名称等,也应注意民族形式的运用。在尊重民族语文与运用民族形式方面,许多自治区都做了许多工作,并获得良好的成绩。除内蒙古自治区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区外,如西康省藏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去年订出了发展民族语文的实施办法,各行政机关及财经机关,都充实了藏文翻译干部,自治区的汉族干部都学习藏文藏语,各种文告,宣传品都以藏、汉两种文字印行,今年二月开始,一切公文也都使用了藏、汉两种文字,使藏文成为自治区人民政府行使职权的主要工具。在这些自治区之内,民族干部也正在热心学习汉族语文,这是应该欢迎的。但是也有些地方领导机关,对于民族语文和民族形式的使用是不重视或不够重视的,个别民族地区的某些干部甚至硬要少数民族说汉话穿汉装,硬要以汉族地区的秧歌舞去代替少数民族的舞蹈,这都是极端错误的。民族形式问题是有关民族权利、民族发展的重大问题。我们的许多工作,要通过适当的民族形式,才能深入到少数民族群众中去。各民族对其风俗习惯和各种民族形式,有保持或改革的自由,但必须依据各民族大多数人民及其与人民有联系的领袖人物的自愿,别人不得加以强迫,任何强迫都是错误的和不许可的。但尊重民族形式,不等于要保持某些足以阻碍民族前进和发展并为广大人民及其领袖已经意识到应该加以改革的形式,这也是应当加以注意的。
(四)必须帮助自治区逐步地行使其自治权利,各民族自治区在国家的统一制度和计划下,都享有与其行政地位相适应的关于政治、经济、财政、文化、教育及人民地方武装等项自治权利。这些自治权利的正确行使,能够发挥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少数民族在处理内部事务上极大的自动性,因而也就极大地有利于自治区内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自治区的各项自治权利,即是少数民族自治机关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当家作主”的权利。因此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此项权利的正确行使,不仅需要有关各上级人民政府给予应有的尊重,尤需要有关上级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指示和帮助。现在看来,大多数有关的上级人民政府对这方面业已作了许多的努力,但也有若干有关的上级人民政府,对于各自治区自治权利的尊重是不够的,有个别上级人民政府甚至在实际上还没有把它领导下的相当于专区级的民族自治机关,当作一级地方政权,不是经过自治机关而是直接地向自治机关领导下的下级政权下达命令、布置工作。这种作法是错误的,它损害了自治区的工作引起了自治区内人民的不满,他们说“建政建政(即建立自治区),原封不动。”对于上述的错误作法,各有关的上级人民政府须加以检查和纠正。
对于自治区自治权利的行使,我们还缺乏经验,对现有的经验也还缺乏搜集和研究的工作,因此各种具体的行使办法,还待作进一步的研究。这方面的工作,我们现已着手进行,还望大家提出意见,以便及早地制定出一个办法来。
(五)必须在可能条件下尽力发展政治、经济、文化事业。这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环节之一。区域自治的实行,还不等于民族问题的根本解决,要根本解决民族问题,必须依据可能条件,积极帮助少数民族人民发展他们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使能逐步达到先进民族的水平。因此,自治区在其建立之初及建立以后,都必须重视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问题。在自治区的筹备建立阶段,当处理自治区的民族构成和区域界限时,就需要特别考虑到自治区内各民族,特别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发展条件。
有些与汉族聚居区相联接或相交错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因为经济、政治和历史的原因,在实行区域自治时,包括了一部分汉族居民区和城镇,这是允许的,因为这些地区在经济上已与少数民族聚居区形成了密切不可分离的关系,其划入有关的民族自治区,不仅是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发展有很大好处,对于这些地区的汉族人民也是有利的。但划入汉族地区问题,是一个涉及少数民族人民和有关汉族人民双方的问题,因而就必须在事先向少数民族和有关的汉族人民进行充分的工作,绝不可勉强和草率从事。另一方面,某些少数民族聚居区,因受地理、经济、民族关系和干部等条件的限制,不能建立或暂时不宜建立大的自治区,勉强建立了反而对民族关系和民族发展不利时,则以不勉强建立或暂时不建立为适当。
各上级人民政府必须关怀自治区少数民族人民的疾苦,特别是那些居住在山区及其他自然条件和生产条件很差的地区的少数民族人民的疾苦,因为那里的人民在生产和生活方面的困难问题很多,亟需上级人民政府予以特别关怀,尽力帮助他们解决那些迫切的物质生活和生产的需要。那种不关怀少数民族人民的疾苦,特别是山区少数民族人民疾苦的态度,是非常不对的,必须加以改变。此外,应依据不同情况和可能条件,帮助少数民族发展其经济和文化,逐步地改善其物质、文化生活状况,这方面的工作今后必须加强。其中特别是经济工作,目前特别是农牧业生产必须尽可能设法帮助其改进和发展。至于从保卫国防和各民族的发展前途着眼,依据国家财政情况,有重点地进行某些基本建设,则须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看那些地方有无必要和可能,而不可作为一般的要求提出。在发展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各有关上级人民政府多已帮助自治区做了不少的工作,如培养干部、发展农、牧业生产、发展贸易、发展卫生医疗等,因而受到少数民族人民的欢迎,但也有些地区还做得不够,还需要依据可能多做一点。不重视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是很不对的,必须注意改正,当然那种不顾实际情况与可能条件的盲目要求也不对,也必须注意改正。
少数民族的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是与各少数民族内部的政治改革和社会改革分不开的,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依据本民族大多数人民及其领袖人物的志愿,慎重稳步地进行某些条件已经成熟的政治改革和社会改革,是应当许可的和必要的。
以上是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基本经验的总结。
最后,我们应该声明: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的
日常工作中存在着严重的缺点和毛病,主要是对情况了解不够,存在着官僚主义,地方上发生的错误,有许多是我们有责任的。我们正在检查自己的责任,请求大家多加揭发和批评。


第2版()
专栏:

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第三次(扩大)会议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及绥远、青海、新疆等地若干牧业区畜牧业生产的基本总结
(一九五三年六月十五日)
(一)内蒙古自治区及绥远、青海、新疆等地牧业区畜牧业概况
我国牧业区面积很大,其中有百分之九十以上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少数民族人民计有蒙古人、藏人、哈萨克人、柯尔柯孜人、塔吉克人……等,共约三百五十万人左右。畜牧业生产是牧业区各民族人民赖以生存发展的主要经济,是我国新民主主义经济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发展畜牧业生产是发展牧业区经济、改善牧业区各民族人民生活、解决牧业区民族问题的基本内容,也是国家工业化与发展农业生产不可缺少的部分。
内蒙古自治区及绥远、青海、新疆等地牧业区的牲畜数是比较多的,说明这些地区的畜牧业生产是比较发展的;但并不表明这些地区的畜牧业在解放前就是发展的。
解放前,由于帝国主义和国内反动统治的残酷压迫、掠夺以及长期封建制度的摧残,给牧业区各民族人民造成了严重的灾难,曾使得各牧业区畜牧业生产日趋衰落下降。如内蒙古自治区呼纳盟的新巴左旗,一九三九年有牲畜五十八万四千七百九十四头,到一九四五年“九三”解放时,只有二十八万七千九百七十八头,减少了百分之五十点八;青海省一九四九年解放时全省牲畜总数比一九三七年减少了百分之五十二点四;绥远省伊克昭盟蒙族自治区达拉特旗黄河畔村的十九户牧民,一九四九年解放时统计,和抗日战争前比较,牛减少了百分之五十,马减少了百分之八十九,羊减少了百分之二十九。
解放后,由于中国共产党、毛主席和中央人民政府对全国各少数民族的畜牧经济发展给予了深切的关怀,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三十四条上明确规定了“保护和发展畜牧业”的方针,并在各方面给予了有效的扶持,加上当地人民政府与牧业区各族人民和干部的努力,各牧业区的畜牧业生产才得逐步恢复和发展。如内蒙古牧业区的牲畜自一九四七年的三百五十余万头至五二年的七百余万头,五年中已增加了一倍。内蒙古新巴左旗一九四五年只有牲畜二十八万七千九百七十八头,一九四六年又下降到二十八万头,而五二年已有牲畜六十八万头,增加了近一倍半,超过了解放前牲畜的最高数字。绥远省乌审旗在一九四九年解放时有牲畜十九万八千九百二十七头,而五一年已有牲畜二十四万六千九百四十头,三年中增加百分之二十四点二。青海省解放后的三年中增加了百分之二十。新疆省解放后的三年中增加了百分之十八。
内蒙古牧业区畜牧业生产发展的结果,各阶层人民生产、生活情况均有显著变化。据呼纳盟新巴右旗的调查,在一九四八年到一九五二年的四年间,没有牲畜的赤贫户,由原占人口的百分之○.二一减少到百分之○.○七;占有二百一十头牲畜以下的贫苦牧户,由原占人口的百分之四十二.九一减少到百分之二十三.八八;占有二千一百头牲畜以下的中等牧户,由原占人口百分之五十四上升到百分之六十七.○八;占有二千一百头以上牲畜的富裕牧户和牧主,由原占人口的百分之二.八七上升到百分之八.九七。这就是说牧业区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是:贫苦牧民普遍上升,中等牧民迅速增加,富裕牧民和牧主的经济也有相当大的发展。但是各个牧业区畜牧业生产的发展是不平衡的,社会总财富的积累状况也是不平衡的,相当数量的贫苦牧民困难的解决及不平衡状态的逐渐改变,还需要作长期的艰苦的努力。
内蒙古自治区的牧业区是解放较早和实行区域自治与民主改革较早的地区,因为在中国共产党、毛主席和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各项方针、政策的执行基本上是正确的,并不断地纠正了若干地区和若干工作中因执行政策时脱离实际情况和不顾具体条件所犯的错误,几年来获得了牲畜纯增一倍的成绩(在过去的时代,即使在牲畜发展的正常情况下,通常需要约十年、十五年甚至还要更多的时间),生产技术已经有了改进,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妨碍畜牧业生产发展的纠纷和问题基本得到解决,民族间与民族内部的团结加强了,人民的经济、文化生活改善和提高了,社会经济向前发展了。对于这种变化,各少数民族人民尤其是牧业区人民是不能不注意的。因此,总结内蒙古自治区的经验,对内蒙古民族人民和对其他有关各民族人民都是必要的。
内蒙古自治区牧业区畜牧经济的逐步发展,是和牧业区政权的民主化分不开的,新民主主义政权的建立,保障了各项正确的方针、政策顺利地执行和畜牧业生产顺利地发展。
绥远、青海、新疆等地的牧业区是解放较晚的地区。其中有些地区是执行方针、政策较好,各种工作比较顺利,畜牧业生产得到了恢复和一定程度的发展,并已经获得不少经验。其中有些地区则在工作中发生过不同程度的偏差,但在纠正了这些偏差之后也获得了若干经验。因此,总结这些地区的经验也是必要的。
(二)发展畜牧业经济的工作方针
内蒙古自治区及绥远、青海、新疆等地若干牧业区在发展畜牧业经济时,一般执行了如下的工作方针:
一、慎重稳进的工作方针。根据牧业区社会经济的特点,强调从当地牧业区的实际情况出发,与牧民的切身经验相结合,采取慎重稳进的工作方针,有步骤地进行工作,防止急躁冒进和强迫命令是完全必要的。由于畜牧业经济一般是个体的私有的小生产经济,畜牧业生产主要依靠牲畜的自然繁殖,受自然条件的影响极大(如风、雪、水、旱的灾害),其具体组织和领导比农业区还要困难许多,措施不当,即很容易遭受损失;由于畜牧业生产对于我们许多干部还是生疏的事情,不懂得或不完全懂得畜牧业生产发展的规律;由于过去长期的民族压迫,造成了牧业区复杂的民族关系,民族隔阂在短时期内难于全部消除;因此,在发展畜牧业生产的工作中,应该紧密地结合着团结各民族各阶层人民的统一战线,加强民族间与民族内部的团结,安定社会秩序,开展医疗、贸易,培养民族干部,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等工作来进行。在工作方法上,强调采取深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培养典型,树立旗帜,用牧民易于接受的简便方法,一步一步地推广。并要随时注意防止与克服工作中的放任自流、盲目冒进等有害于畜牧生产发展的倾向,特别是防止忽视牧业区的生产特点和民族特点,把农业区的办法搬套到牧业区去的错误作法。在工作作风上,强调密切联系群众,防止强迫命令,善于倾听各民族各阶层人民的意见,体会他们的困难、痛苦、要求、呼声和心理感情。必须随时考察政策措施是否能为各阶层人民所接受。有些事情,即使是对群众有好处的,但当大家还不懂得,条件还不成熟时,宁可暂时不办。过去有个别地区未能很好执行这一方针,发生过一些偏差,曾使当地畜牧业经济的发展受到很大影响,甚至受到损失,在纠正之后,畜牧业生产才又纳入正常轨道。由此可见,只有正确地贯彻执行这一工作方针,才能使牧业区畜牧经济得以正常地顺利地发展。今后各有关地方的党和人民政府仍然应该坚定不移地继续贯彻。
二、发展畜牧业生产,是牧业区经常的中心工作任务。一切工作都要围绕生产这个中心工作去进行,并为发展生产服务。应该认识只有畜牧业生产发展了,畜牧业经济才能发展,牧业区人民生活才能改善,牧业区的其他工作才有物质基础,才对全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有好处。人民政府在牧业区的一切工作最终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发展牧业区的生产,改善牧业区人民的生活。要发展生产就必须加强民族间与民族内部的团结,解决各种妨碍畜牧业生产发展的问题,改变长期存在的牲畜饲养方法、生产技术的落后状态与生产组织的不完备状态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对各种自然灾害抵抗力薄弱的状态。
在开展牧业区工作中,有一部分人曾产生过“重农轻牧”、“牧业落后论”等错误思想倾向。发生这些错误的原因:第一是机械地认为从历史上看游牧经济转变为农业经济是一种进步,因而今天的畜牧业生产不改变为农业是没有前途的。不了解由于现在社会经济分工的更加细密,由于经济的发展,工业和农业、国家和人民都需要大批的牲畜与畜产品,畜牧业生产在目前和将来都是有广阔前途的生产,畜牧业生产也有现代化的前途。第二,在牧业区工作的干部中,有一部分干部生长在农业区,长期在农业区工作,不懂得畜牧业生产,因而容易忽视牧业区的特点与畜牧业生产的重要性。第三,不了解发展畜牧业生产,是发展牧业区经济、改善牧业区人民生活,使各民族摆脱贫困与落后的必经道路。这些错误曾影响了畜牧业生产的发展。因此,批判这些思想,教育这些同志,就成为经常应该注意的工作。
三、加强和巩固民族团结。因为有敌人的挑拨离间,有些地区大民族主义思想与狭隘民族主义思想还存在,某些少数民族内部还有历史仇隙、利益矛盾等纠纷,所以各牧业区在解放后的相当时期内,还会存在着民族间与民族内部的不团结现象,这种情况,也就会直接影响到畜牧业经济的发展。为了加强民族团结,各地采用了:揭露敌人阴谋,惩办反革命,加强爱国主义与国际主义教育,结合实际问题的解决来克服大民族主义、首先是大汉族主义与狭隘民族主义思想倾向,调解劝说双方以自我检讨互相让步等办法来达到民族团结。这一方针的实施,消除了民族间的隔阂、歧视甚至互相抢夺、仇杀的现象,巩固了民族团结,加强了民族间的互助。民族友爱,草原平静,生产就能得到大的发展。
干部团结是民族团结的关键。因此,在牧业区工作的干部,尤其是汉族干部,必须认识畜牧业生产的重要意义,树立长期为牧业区各民族人民服务与建设祖国的观点。克服忽视牧业区工作、嫌牧业区工作落后、怕困难而不安心工作的不健康的思想。经常防止忽视民族特点和牧业区实际情况、不注意民族关系、不尊重各民族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语言文字等大民族主义的思想倾向。同时也必须教育少数民族干部,防止和克服不积极争取兄弟民族和外来干部的帮助,不注意和他们的团结,及认为不需要工业和农业的帮助也可以孤立地发展畜牧业的狭隘民族主义倾向和狭隘的职业观点。
四、大力培养牧业区民族干部。牧业区人民从事畜牧业生产,已经有很长久的历史,他们不但熟悉畜牧业生产的规律,而且对畜牧业生产有深厚的感情。培养一批既懂得政策又熟悉畜牧业生产知识和技术的本民族的干部,使他们能够担当起畜牧业生产的领导工作,使人民政府发展畜牧业生产的政策更易于与群众的热情相结合,使先进的科学方法更易于与群众的固有的经验相结合,对发展牧业区经济有决定的意义。目前在各个牧业区执行这一方针的结果,这样的民族干部已经开始在成长。
五、贯彻“人畜两旺”的方针。牧业区的人口一般是不兴旺的,要发展畜牧业生产,同时就必须使人口兴旺。因此,人民健康和人口增加,在牧业区工作中,也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各地曾采取了许多措施,如增进医疗卫生设备,为贫苦人民免费治疗,开展妇幼卫生工作,奖励生育等来贯彻这一方针,已获得很大成绩。新疆军区一九五二年派出医疗队深入牧业区替各民族牧民治疗疾病,仅在五月至十一月的六个月中共初诊梅毒、风湿病、肠胃病、皮肤病患者即达六万三千零一十八人,复诊四万一千二百六十九人。内蒙古自治区已将牧业区人民的性病普遍治疗了一遍,很多地区性病已经根治,牧业区人口已开始有兴旺气象,并给畜牧业生产增加了劳动力。现在“人畜两旺”已经成为鼓舞牧业区人民前进,为牧业区人民所衷心拥护的口号。
(三)发展畜牧业经济的各项政策
根据发展畜牧业经济的方针和各牧业区的实际情况,内蒙古自治区和上述若干牧业区采取不同的步骤,实施了若干政策,主要的有下列十一项:
一、在牧业区实行了“不斗不分,不划阶级”与牧工、牧主两利的政策。保存牧主经济、“不斗不分,不划阶级”的政策,是根据牧业区的实际情况与畜牧业经济特点制订的。畜牧业经济是包括牧主经济在内的。牧主经济其经营方式是雇佣劳动,即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牧主经济的发展,就整个新民主主义的国民经济来说,不是有害而是有利的。事实证明,凡是正确执行这一政策的地方畜牧业生产都得到发展,人民生活得到改善。有些地区的领导机关,因为不懂得牧主经济的性质,不懂得牧主经济的发展对发展生产、繁荣经济有利,搬用农业区的办法,曾或先或后地走了弯路,使畜牧业生产遭受了损失。实行牧工、牧主两利政策的重要问题是工资问题。内蒙古各地实行改造旧的“苏鲁克”制度(牧主将畜群交牧民放牧,给牧民极少的生活品)为新的“苏鲁克”制度(牧主将畜群交牧民放牧,牧民根据合理的工资合同得到工资),使得牧民的牲畜得到发展,牧主的牲畜也同样得到发展。如陈巴尔虎旗巴彦哈达苏木哈顿和硕巴嘎,共有中等牧户和贫苦牧户四十五户二百一十九人,一九四八年共有牲畜一千二百一十七头,每人五、六头;到一九五二年的四年中,已发展到四千九百三十五头,增加了三倍多,现每人平均有牲畜二二.六头了。又如新巴左旗牧主毛拉玛,在一九四五年解放时,只有各种牲畜近七百头;到一九五二年的七年中,已发展到二千一百头,增加了整两倍。在贯彻工资政策中,一般采用了两种办法:一种是经过牧工、牧主双方协商订立合同,共同遵守;一种是经过牧工、牧主的代表会议协商,规定出在生产条件相同的一个小的地区的统一的工资标准。各地经验证明,这两种办法都是可行的,执行得好就可作到自愿和两利。工资的标准,据各地经验,由于生产发展与其他具体条件不同,不能强求划一;在开始时一般不宜过高,随着生产的发展,再适当提高到更合理的水平;应达到既能改善牧工生活、提高牧工生产的积极性、又能鼓励牧主经营积极性的目的。在执行工资政策中,有些地区也曾经发生过偏差。一种是规定过高的工资标准,强迫牧主雇工,不准牧主动用和自由买卖牲畜等,这种侵犯牧主私有权的做法是错误的;一种是不保护牧工利益,听任牧主随便降低牧工工资和拖延不付工资,违反合同随便解雇牧工等,这种做法同样也是错误的。这些错误都应继续防止与纠正。
二、合理地解决草场、牧场问题。目前各牧业区的草场、牧场,有为民族或部落所公有的、个人或寺庙所私有的和民族之间部落之间租用的等情况。草场、牧场为民族公有的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了放牧自由、调剂牧场的政策。草场、牧场为寺庙和个人所私有的地区(如青海、新疆),采取了从现状出发、照顾历史、照顾全局、同时特别照顾较少数的民族、有利于生产与民族间和民族内部的团结的方针,通过各民族人民代表及与各民族人民有联系的领袖人物协商的办法,调剂草场、牧场,调解各民族间和各民族内部的纠纷。仅青海一省,在解放以来,调解解决的纠纷,即达三千多件。在民族间部落间因租用草场、牧场发生纠纷的地区,则通过协商的办法适当调整租额。这样做,就加强了民族内部与各民族间的团结,初步扫除了牧业区各民族人民发展生产的障碍。
三、实行扶助畜牧业生产,特别是扶助贫苦牧民生产的政策。由于畜牧业生产过去长期处于衰落下降的状态,因此人民政府曾从各方面予以扶助,如组织物资交流,发放贷款,贷放生产工具和饲料,实行免费的防疫注射等,使畜牧业生产得以迅速恢复和发展。对于贫苦牧民,人民政府采取了从发展生产中来解决牧民困难的方法,并注意纠正了忽视扶助贫苦牧民的错误态度,保障了贫苦牧民的政治权利,教育牧民增强劳动观念,奖励积极生产;会过光景的牧民,并用生产互助、适当调整工资、发放贷款、开展自由借贷、鼓励牧民间的互助互济等办法,扶助其经济上升。解放以来,中央人民政府发给各牧业区的贷款,内蒙古为二百二十二亿,绥远为一百四十四亿。此外对发生灾害的地区,并发放救济款。在发放贷款和救济中,曾帮助贫苦牧民解决缺乏母畜、种畜、打草机、井用木材、帐篷、蒙古包、豆饼、水车等困难。内蒙古自治区一九五○年贷给了呼纳盟陈巴尔虎旗贫苦牧民绵羊七千只,经过一年以后,据调查平均增殖了百分之四十四点九,贷畜户的生产和生活情况普遍得到了改善。
四、组织工、农、牧业的相互支援,发展牧业区贸易合作事业。畜牧业生产是必须在工业和农业的帮助下,与工业、农业发展相配合才能发展的。解放以来,中央人民政府与内蒙古及绥远、青海、新疆等地人民政府,积极发展了牧业区贸易合作事业,每年供应了牧业区许多粮食,大大地减少了牲畜的消耗;供应了豆饼等饲料,克服了牲畜过冬缺乏饲料等困难;供应了生产工具和生活必需品,克服了生产中和生活中许多困难。牧业区这几年也将大量的牲畜输送到了农业区,供应了农业所需要的耕畜,帮助了农业的发展。同时还以大量的皮毛等工业原料供应了工业生产。内蒙古自治区呼纳盟牧业区一九五二年仅国营贸易公司即输出了牲畜六万八千五百七十七头。青海国营贸易公司在一九五二年收购各种畜皮一百零五万零二百二十八张,肠衣六十八万三千六百条。新疆国营贸易公司在一九五二年收购的各种畜毛一百八十二万五千七百九十斤,各种畜皮一百八十六万六千零五十张。由于牧业区贸易合作事业的开展,减少了不法商人对牧民的超额剥削,使畜牧业产品的价格空前提高了。因此,就大大提高了牧民的购买力,改善了牧民生活。如内蒙古牧业区解放前,牧民的购买力极低,一九五一年每个牧民平均购买力提高到四十三万三千元,一九五二年更增加到五十万零六千元。青海贸易公司的流动组深入牧业区工作后,贵德尖扎区藏民维木藏感激地说:“过去走到贵德,几驮羊毛换一驮茶,今天贸易公司走到帐房,一驮羊毛换一驮茶”。但我们的工作还是有缺点的,有些牧业区粮食运不进去,有些牧业区牲畜和畜产品运不出来,还有畜产品与工、农业产品比价的不合理以及收购畜产品的价格某些偏高的现象,今后应该注意。对于生产尚未恢复、人民生活尚有困难的牧业区,贸易部门应予以照顾,在特殊情况下,即使略有赔累,也应保持供应。应适当帮助牧业区建立集市和一揽子的贸易站,并有计划、有重点地扶助群众组织供销合作社。对于牧业区人民习惯的交易市场(如“那达慕大会”及其他庙会等)应充分利用,并予以扶持。在贸易行政机关与国营贸易企业的领导和组织下,应贯彻公平合理的价格政策,恢复人民之间的商业贸易关系,团结正当私商,反对任何对少数民族人民的欺诈行为。为了交流物资,各地应充分利用牧民中现有的交通工具,并在可能条件下,适当修路,添设新的交通工具。
五、在半农半牧或农牧交错地区,以发展牧业生产为主,为此采取保护牧场禁止开荒的政策。因为在这些地区不仅是农牧交错,并且大部分是民族杂居,长久存在着农牧生产的矛盾和民族纠纷;现在这些地区交通极为不便,粮食很难外运;其中有许多又是土质与气候不适宜农业的,往往开荒之后,变为轮种地,随开随弃,沙荒增多,既缩小与破坏了牧场,又易酿成风、沙、水、旱灾害,对畜牧业与农业生产都很不利,以致造成农牧民年年勤劳生产,但不能致富的景况;因此现在禁止开荒与划定牧场,就成为极其重要的措施。事实证明:凡是坚决执行这一政策的地区,农牧人民就得到实际利益。据绥远省伊克昭盟一九五二年的材料,一个劳动力一年种一百亩地,约可收四千斤糜子,约可值一百六十万元,但十只羊就可卖二百万元,因此在这些地区发展畜牧业比发展农业更有利于当地人民。但这些地区,农牧关系、民族关系错综复杂,处理时需特别慎重,否则就不能达到加强民族团结、相互发展生产、解决农牧矛盾、解决民族纠纷的目的。其办法,一般的是划定农田、牧场界线,组织农、牧民互助,提倡与鼓励农民兼营畜牧业。对牧场中的小块农业区,可在自愿的原则下逐步引导发展畜牧业生产,如有困难,政府可给以帮助和照顾。对农、牧业生产发展都很适宜的地区,应固定农田、牧场面积,分别发展农业和畜牧业。在解决农牧矛盾与民族纠纷中,必须明确认识这些矛盾与纠纷,虽是历史上民族压迫所造成的,但在今天一般已成为劳动人民间内部的问题,只能采取说服帮助的办法,决不能采取排挤的办法,要照顾全局,特别要照顾少数。这样作的结果,再加上民族间在政治上团结的加强,不但可克服农、牧业生产中的矛盾,发展生产,而且会使农牧矛盾变为农牧互助,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纠纷也能得到解决。
六、采取了轻于农业区与城市的税收政策,使牧民得以休养生息。各地在解放初期,照顾到牧业区人民的困难,一定时间内减免了牧业区牧民应向国家缴纳的赋税,在畜牧业生产发展之后,也是实行税率很轻的合理的税收政策。目前各牧业区有的实行了有免征点与累进最高率的超额累进税,有的实行比例税,其税率都是很轻的。牧业税的征收,一般都征收牲畜、皮毛,采用简便的手续。个别牧业区在手续上还不够简便,折合上也有不合理的地方,应该改进。合理的税收政策执行的结果,安定了牧民的生产情绪,有利于生产的发展。
七、实行了稳步的发展牧民间的互助合作的政策。由于生产发展的需要及牧民间在历史上已有原始的互助习惯,再加上各地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牧业区的互助合作运动在有些地区已经有很大的发展。据现有材料,新疆、青海的牧民中已有打狼、打草、防火和副业生产的临时性的互助组,绥远牧业区和半农半牧区有一千多个季节性的牧业生产互助组和农牧互助组。在内蒙古,各类型的互助组有二千六百多个,计有三种类型:一种是防灾、接羔、打草、打狼、剪毛、走“敖特尔”(到有好水草的地方放牧)和副业生产互助小组,这是在牧业区大量存在的组织,带有一定的季节性;一种是合群放牧互助组,这是牲畜较少的牧民间为节省人力而组织起来的互助组织,在牧业区和半农半牧区这样的互助组织相当普遍;一种是常年的有一定分工和生产计划的较高形式的互助组,此种互助组织在目前还不是大量的。实行劳动互助的结果,解决了牧民劳动力不足、生产工具不足等困难,牧民已得到实际利益。如内蒙古新巴右旗在防灾互助未普遍组织以前的一九四九年的一年中,过冬即死亡牲畜一万二千头,在组织起来防灾互助后的一九五一年的一年中,过冬仅死亡七百头。又如内蒙古呼纳盟陈巴尔虎旗牧民胡和勒泰合作互助组,他们一共四户,有男女劳动力共四个,自己有马三匹,牛三十二头,羊六只,一九五○年人民政府贷给他们羊四百零一只,马二匹。因为实行了互助合作,组内分为放牧组和副业组,并订立合作生产公约,大大地提高了劳动效率,到一九五二年该组的牲畜已发展到一千一百六十四头,打井二眼,建筑畜舍二栋,购买搂草机一架。在推行互助合作中,过去有些地区曾经产生过强迫命令的错误,今后必须坚决防止。牧业区推行互助合作运动,必须从牧民生产的需要出发,绝对遵守自愿互利的原则,采用牧民所最易接受的形式,典型试办,逐步推广。目前提倡的,应该是临时性的季节性的互助组织,对较高级的互助组织,只能在条件具备的地方由领导机关掌握试办,宁可少一些,但要办好,不可贪多冒进,以免妨碍牧业区互助合作运动的进行。
八、在条件具备的地方提倡定居游牧。各地牧业区,绝大部分是游牧区,也有一部分是定居和定居游牧区。定居与游牧各有好处与缺点。定居对“人旺”好,但因天然牧场、草场产草量有一定限度,对牲畜发展与繁殖不利。游牧能使牲畜经常吃到好草,对牲畜繁殖有好处,但全家老小一年四季随着牲畜搬家,对“人旺”说来极为不利。而定居游牧,在目前的生产条件下,则可以兼顾两者的优点和克服两者的缺点。因此在条件具备的地方提倡定居游牧,一部分人(主要是青壮年)出去游牧,一部分人(包括老弱小孩)在定居地方建设家园,设卫生所、种植牧草、种菜、兴办学校等,并在自愿条件下,逐步将牧民组织起来,进行互助合作,这将可以更好地达到改变牧业区人民的生活面貌和达到人畜两旺的目的。
九、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开展增畜保畜竞赛运动,培养牧业区的劳动模范,奖励工作干部和技术人员。各地牧业区都注意了结合各种工作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宣传教育的工作。经验证明:这是提高牧民爱国情绪、鼓舞劳动热情、推动生产发展的动力。组织牧业区人民到各地参观,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很好的方法,能够使他们更认识到祖国的伟大,感觉到祖国的温暖,因而更提高了爱国情绪和劳动热情。牧业区人民的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觉悟的提高,可以从以下的事例说明:如一九五一年在抗美援朝捐献运动中,内蒙古牧民捐献极为踊跃,仅锡林郭勒盟的五万牧民就为志愿军捐集了肉松三万七千余斤和四亿多现款。
各地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中,都结合着开展增畜保畜竞赛运动。如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苏尼特旗牧民,从一九五一年起,在佐与佐间展开争夺红旗的爱国生产竞赛运动,牲畜的纯增殖率迅速地由百分之零点三提高到百分之二十三;在内蒙古、绥远、新疆等牧业区,都开了劳模会议,一般的采用了各种群众集会、进行奖励各种生产能手和劳模、评比优良牲畜、交流生产经验的办法,提高和鼓舞了群众的生产情绪。
必须结合各种工作经常注意培养劳模和发现各种生产能手,评选时也要慎重,并须经常抓紧思想教育工作。
因为牧业区工作比较艰苦,各地对于牧业区的技术人员与干部,曾给以适当的表扬与奖励,这样的奖励,对鼓励干部积极努力领导好畜牧业生产,起了良好的作用。但在这方面的工作还作得不够,今后应更加注意。
十、发展手工业生产和副业生产,适当举办某些与畜牧业生产有密切关系的小型工业。牧业区已经有些小型工业和手工业,如畜产品加工——乳制品、赶毡、熟皮,做车等;有运输、拉盐、挖碱、打猎、捕鱼等副业。发展工业和手工业,对牧业区生产力的发展具有进步的作用和重大的意义。发展副业生产也可以增加牧民的收入,解决贫苦牧民的生活问题。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一九五二年的副业生产总值为一百五十八亿元。青海牧业区牧民在一九五○年到一九五二年的三年中仅运输一项,收入即达三百四十三亿元。新疆省承化县第四区阿拉哈克牧民二百一十三户组织起来搞副业生产,在一九五二年中挖盐五十吨,挖碱八万斤,捕鱼四十一吨,拾柴三百五十驮,共折合人民币三亿一千二百余万元,每户平均可得一百四十六万六千元。
十一、建立国营牧场与种畜场。内蒙古自一九四九年起,先后建立了国营牧场五处,为了改良马种,并建立了五所配种站。绥远牧业区也建立了国营牧场。国营牧场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对畜牧业生产发展有极大的重要性。其任务是:吸收牧民好的牧养经验,逐步引用科学方法改良品种,改善饲养管理方法,提高牲畜繁殖率与成活率,在发展畜牧业生产上给牧民以示范作用。对于国营牧场,应坚决贯彻“只许办好、不许办坏”的方针。目前已建立国营牧场的地方,有些办的不好,其原因主要是领导机关和国营牧场负责人还不认识国营牧场的重要意义,对牧场的领导和经营,采取了官僚主义的态度。今后必须克服这种错误,改进经营管理方法,加强政治领导。
(四)发展畜牧业生产的各种具体措施
为了贯彻执行上述政策,各地在畜牧业生产上采取了如下的具体措施:
一、保护培育草原,划分与合理使用牧场、草场。各地牧业区,面积广大、水草丰美的牧场很多,但是由于过去反动统治阶级乱牧、抢牧、滥垦的结果,使许多草场、牧场遭受破坏,对畜牧业生产极为不利。因此,各地对草场、牧场的管理和使用,都曾采取过一些有效措施。在青海牧业区实行了划分四季牧场,轮流放牧,打井引水,并在划定的牧场地区建立了草原管理委员会。青海贵德县藏族独秀部落,不但把六十七万五千亩草原划出四季草场,而且从各季草场中心,再划出四块到六块小草场,把牛、马、羊分群,循环轮流放牧(宁夏、甘肃等草场较坏的地区,有的实行划界封滩育草,延迟放牧的方法)。在绥远牧业区,为了解决缺水困难,组织群众打新井和修复旧井共达三千多眼。在内蒙古牧业区普遍地划分了四季牧场和打草场,个别地方实行了小块牧场灌溉,重点组织牧民打井和推行水车,严格实行防火制度。内蒙古牧业区仅一九五一年即打新井二千二百五十眼,修复旧井二千二百七十眼。为了解决过冬过春草场、牧场不足的困难,呼纳盟在一九五一年过冬过春时,组织了有经验的牧民勘察四个旗过冬的牧场,调剂解决了一百一十四万头牲畜的过冬的牧场问题,使牲畜因历年草场不足而瘦弱死亡的情形大大减少。在半农半牧区提倡农作物和牧草轮种,和在牧业区提倡种植牧草、选取优良草种、培植人工草场是有意义的。采取这些方法的结果,可使草原繁茂,减少牲畜寄生虫的繁殖,改善饲料质量,提高草场、牧场利用率,解决草场、牧场不足的困难。
二、搭棚、盖圈、储草、防止风雪灾害。各地都采取了发动牧民搭盖圈棚,改善环境卫生,准备饲料,储备冬草等改善牲畜饲养管理的办法。内蒙古昭乌达盟搭圈棚达四万余个;绥远牧业区搭圈棚达一万五千一百九十一个;新疆牧业区一九五二年搭圈棚四万七千四百多个;青海牧业区十四个县一九五二年搭盖棚圈共五千三百五十七个。内蒙古牧业区一九五二年秋季打草十九亿四千三百五十四万斤;新疆牧业区一九五二年一年打草二十一亿八千四百余万斤,若每月每只羊补助八十斤冬草,可解决九百一十余万只羊三个月的冬草。搭盖棚圈和储草的结果,克服了牧业区因冬、春二季气候严寒,缺乏足够的饲料及保温设备的困难。
提倡改进放牧方法,在防止风雪灾害方面也收到了显著的成绩。如内蒙古呼纳盟牧业区由于统一调剂牧场和一九五○年走“敖特尔”秋膘抓得好,一九五一年各种牲畜繁殖率平均达到百分之八十六,其中绵羊下双羔的空前增多,约占母羊的百分之十五左右。牧民过去认为冬春两季死牲畜是不可避免的事,现在已开始相信“人定胜天”了。
三、扑灭狼害及其他兽害。牧业区的狼害,仅次于牲畜传染病害,严重地影响着畜牧业的发展。据内蒙古的不完全统计,牧业区解放以前,每年被狼伤害的牲畜平均都在五万头以上。因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几年来极重视打狼工作,积极发动与组织群众进行定期与经常性的打狼运动。据不完全统计,由一九四八年到一九五二年,共打大小狼四万余只。其他各牧业区也都重视打狼工作,绥远省三年来打狼一万三千余只;新疆牧业区一九五二年打狼二千三百三十只;青海牧业区三个县在一九五二年打狼二百四十多只。因此,各牧业区狼害大大减少了。其他兽害(如鼠害)在有些地区也已在注意防止。
四、组织定期交配,大群分群放牧、拨群接羔,小群合群放牧、互助接羔。过去牧民养羊,公母向不分群,交配无定期,因此产羔时间拖得很长,冬春两季随时随地产羔,顾此失彼,损失很大。内蒙古有些牧业区人民政府,已在领导牧民实行公母分群放牧,定期合群交配,把产羔期间控制在春季清明前后约三十天内,到时牧民均可找到能防风雪的春营地,集中力量进行接羔。由于各户幼畜数量与劳动力多寡不同,又提出了在自愿互利原则下进行拨群接羔办法,把牲畜多的牧户的羊拨给有剩余劳动力的牧户代为接羔,并规定合理报酬。牲畜少的牧户则采取合群放牧互助接羔的办法。这些办法为广大牧民所接受,大大提高了幼畜成活率。一九五二年春季,呼纳盟新巴右旗的牧民实行这一办法,该旗羊羔成活率平均达到百分之九十五。
五、改良品种。各地牧业区采取了选育本地良种与推广外来良种相结合的办法来逐渐改良品种。有几个牧业区曾发布从各方面奖励优良种公畜的办法(如内蒙古为解决种公畜不足困难,在一九五二年以前曾规定种公畜免税),青海、新疆牧业区曾辅导牧民选定种公畜进行育种,还采取了劣种“去势”(即“阉割”)的办法。各牧业区都开始采用人工授精法,推广了若干优良品种,如兰哈羊、焉耆马(新疆)、三河马(内蒙)等。此外,内蒙古的经验使种公畜与母畜保持一定的比例(如马牛一比十五,羊一比三十五,驼一比十),畜群保持一定的数目(如马二百五十至三百,牛一百五十至二百,羊三百至五百,驼三十至五十),也对增殖牲畜、改良品种有很大好处。
六、防治牲畜疫病。各牧业区都强调了改进饲养管理、增进牲畜体质以防止疫病,普遍开展了以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的兽疫防治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到一九五二年时,各旗、县、市已建立了四十个防疫站,在疫情比较严重的牧业区,则普遍组织了群众性的基层防疫组织。以前长期存在于内蒙古各地的几种主要的牲畜疫病,如牛瘟、炭疽、口蹄疫、疥癣等都得到防治。如牛瘟曾是内蒙古牧业区危害最大的一种传染病,根据一九四二年东部四盟关于牛瘟的统计,患病达一万零六百九十头,死亡达三千三百八十三头,解放后由于采取了封锁疫区,施行血清防治和非疫区进行普遍预防注射的防治办法,牛瘟已显著减少,现在已基本上扑灭。根据新疆省一九五零年统计,全省各专区都已设有兽医院,另外,还有一个血清厂和三十六个防治站,仅一九五二年,治疗及预防注射各种牲畜二百一十七万余头。青海省牧业区三年来防治各种牲畜六十余万头。新疆、青海已基本控制了牛瘟,基本消灭了口蹄疫,其他如炭疽内外寄生虫等主要疫病也得到普遍防治。在开展防疫工作中,除了积极设法训练
一批干部外,并与群众一起想办法,吸取群众中的技术人材,推广群众中的固有经验,团结和改造当地兽医人员,解决了技术干部不足的困难。
(五)关于今后工作的意见
目前全国的经济建设正在开展,牧业区的畜牧业生产是全国经济建设的一部分,因此今后牧业区的中心工作任务,就是要适应全国经济建设的需要,增加牲畜数量,提高牲畜质量,增加牲畜产品,发展畜牧业经济。
为了完成发展畜牧业经济的任务,上述地区必须继续贯彻执行各牧业区现在已经推行有效的各种方针、政策。这些方针、政策,对各个牧业区都是基本上适用的,但现在有些牧业区还没有全部实施。经验证明:凡是正确执行这些方针、政策的地方,畜牧业就得到发展,凡是违反这些方针、政策的地方,工作就不免犯错误,畜牧业经济就会遭受损失。但各牧业区在实施这些方针、政策时,必须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有步骤地就生产的需要与可能逐步地实施。
一般的说,在解放时间较早,工作基础较巩固,生产已有发展的地区,该区现在执行的各项政策应该继续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应着重贯彻牧工牧主两利政策,有领导有步骤地提倡和组织畜牧业生产中的互助合作,在有条件的地区提倡定居游牧
(已定居的地区提倡定居轮牧与种植牧草),逐渐实行科学的管理方法,加强对国营牧场的领导,以逐步改变牧业区的落后状态。
在社会秩序已经安定,工作已有一定基础,畜牧业生产已经恢复的地区,应继续贯彻“不斗不分,不划阶级”的政策,在实际情况可以推行的地区经过典型试验,推行牧工、牧主两利政策,巩固生产情绪,开展医疗、贸易等工作。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并在群众自愿的原则下,进行某些有利于畜牧业发展的措施,达到人畜两旺、增畜保畜的目的。定居游牧等政策在这类地区则暂时不要提倡;生产互助也只宜于先总结群众中的固有经验,个别地进行试验。
在工作虽有初步开展,但生产还是处于恢复时期的地区,则主要的应是广泛宣传“不斗不分,不划阶级”及其他有关政策,安定生产情绪,进行医疗、贸易工作及有关恢复畜牧业生产的一些必要与可能的措施,以逐步奠定发展畜牧业生产的基础,其他工作如条件不具备,暂可不举行。
牧业区的领导机关和工作干部必须学习有关牧业区的各项政策,学习畜牧业生产的知识,并把现在应该在本区实行的政策和生产知识向各民族人民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
在内蒙古自治区及绥远、青海、新疆等地以外的牧业区和青海、新疆等地还有些牧业区应否实行和应在什么时候、采取什么步骤实行这些政策和具体措施,必须根据那些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具体条件来决定。切不可因为它是好的,而不顾情况和条件勉强去作,也不可因为有一两条是可以作的,而不加区别地件件都作。
畜牧业生产是有光明前途的,过去工作的成绩是很大的,并将继续获得更大的成绩。但今后工作中的困难也会是很多的,缺点和错误还不免会发生。为了发展牧业区经济,改善人民生活,建设我们伟大的祖国,一切牧业区工作的干部和各民族人民,都应该更加努力工作,努力生产,克服困难,争取更大的成就,完成自己光荣的任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