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5月14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
专栏:

在中国工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关于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的报告
许之桢各位代表、各位同志:
我们的国家已经由经济恢复时期迅速走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中国工人的觉悟程度和组织程度也随着中国人民革命的胜利获得了空前的提高。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所指出的关于中国职工运动的历史任务到现在已经胜利地完成了。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所通过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已不适合今天变化了和发展了的情况,因此必须根据今天新的情况和新的经验来加以修改和补充。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所制定的章程名为“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并根据目前全国工会组织业已完全统一的情况,所以首先须要把“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章程”。以下就是关于修改工会章程的某些要点的说明。
第一、关于人民民主专政下工会的性质、任务与作用问题
在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的决议中,关于人民民主专政下工会的性质、任务与作用,已有原则的规定,即当时关于解放区的职工运动的方针任务的规定。那些规定是正确的。但是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在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所通过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中,还不可能更全面地解决这些问题,因此,在这次修改章程时,必须把这些根本问题加以更明确的规定。
中国工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它必须坚持工人阶级的阶级组织的性质,它必须划清工人阶级与剥削阶级的界限,分别工人阶级与独立生产者(独立生产者也是劳动者,但他们又是小私有者,而不是工资劳动者,和工人是有区别的),以严格保持工会组织的阶级性和纯洁性。
中国现代的工人运动,是在中国共产党产生以后,在中国共产党的直接领导下发展起来的。这是中国工人运动的特点,也是中国工人运动最优良的传统之一。伟大英明的毛主席和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和中国人民胜利的旗帜。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中国现代革命的工人运动。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中国人民的胜利。中国工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把广大工人群众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和伟大的毛主席的周围。
中国工会是由工人们按照产业原则,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不分民族、性别及宗教信仰自愿结合起来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所有参加工会组织的会员,都应该是自愿参加的。只有根据自愿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工会,才能保证工会组织的群众性,才能使工会真正成为工人群众自己的组织,才有可能使工人群众在自觉的基础上遵守工会的章程,维持工会的纪律,发挥工会组织在国家建设中应有的作用。
在工人阶级和全国人民取得全国范围的革命胜利以前,在国民党反动统治下,工会的任务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组织和教育工人,为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而斗争。那时的工人阶级还处在被压迫、被剥削、被统治的地位,是一无所有的无产者,他们为了维持自己的最低生活,在恶劣的劳动条件下忍受着残酷的剥削,为反动的统治者、剥削者做工。当时工会必须领导工人群众在一切可能的和有利的条件下进行合法和非法的经济斗争,并使之与政治斗争紧密相结合。当时工会所进行的每一个经济斗争,都具有政治斗争的意义。但这是过去的情形。现在的情形已经完全不同了,现在中国工人阶级已经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了。在人民民主专政下的工会工作的方针、任务与作用,已经因为这种伟大的历史变革而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如果不认识这种变化,仍然搬用过去我们在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工会工作的方针、任务和工作方法,那是完全错误的。这种错误的实质就是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与过去的国民党反动政权混同起来,就是把工人阶级对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企业的关系和过去对国民党时代资本主义企业的关系混同起来,其结果就必然要引导工人阶级与自己所领导的政权,与已经为自己所占有的社会主义企业相对立,而走上经济主义和工联主义的道路。
中国工人阶级和全国人民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了革命胜利以后,工会的基本任务就是:保卫人民胜利的果实,巩固人民民主政权。而发展生产,为国家工业化而斗争,是巩固人民民主政权的中心环节,是工人阶级和全国人民的最大利益,是我国从新民主主义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保证。因此,人民民主专政下的工会,就必须以搞好生产为自己经常的中心任务,并在这个基础上,关心并逐步改善工人群众的物质生活与文化生活。
在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企业中,工人阶级是企业的主人,工人对搞好生产,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的生产计划,负有神圣的责任。在公私合营和固定为国家加工定货的企业中,工人对搞好生产也负有重大的责任,但同时须监督契约的执行,向资本家偷工减料、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作斗争。在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企业中,虽然还有阶级对抗的存在,工人群众还受着一定程度的剥削,但在目前的条件下,对国计民生有利而不是有害的私营企业的存在还是必要的。因此,私营企业中的工会组织,应贯彻“发展生产,劳资两利”的政策,有责任团结资本家在国营经济领导下搞好生产,并监督国家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与资本家一切不法行为作斗争。
中国工会应以爱国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精神教育广大工人群众,经常地向工人群众进行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长远利益和目前利益相一致的教育。为提高工人群众的政治、文化、技术水平而努力。中国工会应充分发扬国际主义的精神,积极参加国际工人运动,为国际工人运动的团结统一而斗争,为保卫远东和世界的持久和平而斗争。
第二、关于工会会员问题
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所通过的章程第三条规定:“本会以团体会员为基础,中国境内之职工团体,凡赞成本会章程者,不分产业工会、职业工会、地方工会均得加入本会为会员……”在当时这样规定是正确的。因为当时在国民党统治区域还有各种职工团体存在,还不可能采用今天的组织形式。当时为了统一全国工人阶级的力量,只能采取以团体会员为基础的办法。但现在的情况改变了。随着人民革命的胜利和国家的统一,中国工会已经不是某些局部工人的不同组织的联盟,而是全国工人阶级统一的群众组织了。因此,过去“以团体会员为基础”的规定就必须加以修改。
章程草案规定:“凡以工资收入为自己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体力劳动者与脑力劳动者,承认本章程,均得加入工会为会员。”对于这一规定,有以下两点说明:
一、一切被人民政府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是不能允许他们加入工会的。因为这些人的言论、集会、结社等政治权利都被剥夺了,他们自然就没有加入工会的权利了。他们中间的某些人在过去是剥削和压迫劳动人民的,某些人曾是背叛祖国的反革命分子,某些人是违犯了国家法令被判处徒刑的分子。
二、章程草案规定:“凡以工资收入为自己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体力劳动者与脑力劳动者,承认本章程,均得加入工会为会员。”这就是说,所有工人不分民族、性别和宗教信仰,凡具备章程草案第一条所规定之条件者,都能加入工会为会员。这就是说,凡不是以工资收入、而是以其他收入为自己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体力劳动者(例如农民和小手工业者)与脑力劳动者(例如某些脑力劳动的自由职业者),都不应加入工会为会员。过去在某些地区,对于工人入会问题曾发生过两种不正确的倾向:第一种是关门主义的倾向。有些人不适当地把工会会员条件提得过高,增加许多不应有的限制,使很多工人不能加入工会。例如对思想意识落后的工人不许加入工会,而要学习积极、有工作能力、有文化程度的工人,甚至要写自传,举行宣誓、入会仪式,并经农民协会证明,县总工会批准等办法才能加入工会。这些作法都是错误的。这是不懂得工会的基本作用之一就是教育工人,正是要把这些不很觉悟的工人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才能更好地教育他们,提高他们的阶级觉悟。第二种是形式主义的倾向。这就是有些人只追求工会会员的数字,以至把非工人阶级的成份,例如小手工业者、自由职业者也拉入工会。这种作法也是错误的。
第三、关于会员的权利和义务问题
章程草案规定,每一个工会会员都有如下的权利:第一,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第二,有向工会组织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与建议之权。第三,在工会的会议上或刊物上,有批评工会任何工作人员之权。第四,有享受工会所举办之各种集体的文化、福利事业之优先权。我们认为在章程草案中对会员权利的这些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为什么要规定工会会员的权利呢?因为:
第一,只有明确地规定了并保障了工会会员的权利,才能保障工会的民主生活和民主制度。各级工会组织,从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到每一个基层委员会,都应该是由各级工会组织的会员代表大会或全体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而参加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也都应该是由会员自下而上地民主选举产生的。如果不规定会员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工会就不可能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成为广大工人群众自己的组织。
第二,只有明确地规定了并保障了工会会员的权利,才能使工会工作真正建立在群众的基础上,在广大工人群众的积极参加和支持下得到不断的改进和加强。工会既然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工作当然是群众工作,如果不规定每一个工会会员有向工会组织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与建议之权,就无法发挥会员群众参加工会工作的积极性,无法吸收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无法在群众的监督下来做好工会工作。
第三,只有明确地规定了并保障了工会会员的权利,才能保证工会内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开展,特别是自下而上的批评的开展,并保证工会领导的正确。任何拒绝批评的行为,都是破坏工会民主生活的原则的,我们必须经常注意与这种压制批评、破坏工会民主生活的行为作斗争。
第四,只有明确地规定了并保障了工会会员不但在民主生活和民主制度上,而且在享受工会所举办的各种集体的文化、福利事业上的权利,才能使会员与非会员有所区别,才能使会员感到自己成为工会会员的光荣和责任,使他们积极地关心工会工作,对于应该参加而尚未参加工会的非会员也是一种教育,鼓励他们也积极地参加到工会组织中来。
工会的各级组织都应该尊重每个工会会员的这些权利,不得侵犯。一切侵犯工会会员权利的行为都是违反工会章程的行为。工会的各级组织都应该向每一个工会会员经常进行关于会员权利的教育,使每一个工会会员都懂得自己有这些权利,并懂得运用这些权利的重要。
章程草案规定,每一个工会会员都有如下的义务:第一,遵守国家法令与劳动纪律。第二,爱护公共财产。第三,努力学习政治、技术、文化,提高自己的阶级觉悟和工作能力。第四,遵守工会章程和决议,按时缴纳会费。章程草案对会员义务的这些规定,是非常重要的,而且是非常必要的。
为什么要规定会员的这些义务呢?因为:
第一,中国工人阶级已经是我国人民民主政权的领导阶级了。所以每一个职工应该懂得国家政权既然是自己的,就应当爱护并巩固这个政权,就要自觉地遵守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和劳动纪律。对于那些破坏政府法令和劳动纪律的人,应进行斗争。
第二,要爱护公共财产。因为公共财产是为工人阶级和全国人民所有的社会主义的财产,它是我国工业化和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以及改善全体劳动者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物质基础。所以公共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每一个会员都应当爱护它,并与那些贪污浪费以及破坏公共财产、不关心不爱护公共财产的现象作坚决的斗争。
第三,我们要胜利地担负起国家建设的任务,每个会员就必须努力学习政治、技术和文化,提高自己的阶级觉悟和工作能力。否则,就很难担负起国家建设的任务。因此,每一个会员都应当努力学习,特别是要向苏联学习。
第四,要胜利地实现国家工业化和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就需要有一个坚强的有战斗力的工会组织,因此,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是全体会员的共同责任。而加强工会建设的重要条件,就是每个会员都要遵守工会章程和决议,并按时缴纳会费。
总之,只要每个会员都能很好地履行这些义务,工会组织的战斗力量将会进一步提高。因此,工会各级组织应把章程草案中所规定的会员义务,经常地向会员进行教育,这样,会员的阶级觉悟和主人翁的责任感就一定会提高,工会组织的战斗力就一定会加强,从而也就会有力地推动生产的发展。
第四、关于工会的组织原则与组织机构问题
一、工会是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章程草案规定:工会是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基本制度为:(一)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均必须自下而上地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并定期向会员报告工作。(二)各级工会组织,均必须按照工会章程及组织决议进行工作。(三)各级工会的决议,须有出席会议者过半数之赞成方能通过。(四)下级工会组织服从上级工会组织。
我们有些工会组织长期不召开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向他们报告工作和经费开支情况,也不按期进行选举,不能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特别是自下而上的批评,造成工会组织脱离群众,得不到自下而上的监督。这样就滋长了工会组织中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与违法乱纪的现象。经过“三反”、“五反”运动后,很多工会组织进行了整顿,但正常的民主生活制度和经常的批评与自我批评还很缺乏。最近我们曾接到不少工人群众的来信,揭露工会干部的缺点,这与领导上的官僚主义是分不开的。因此,工会各级组织必须克服官僚主义、文牍主义的作风。毛主席教导我们:“一切工作,如果仅仅提出任务而不注意实行时候的工作方法,不反对官僚主义的工作方法而采取实际的具体的工作方法,不抛弃命令主义的工作方法而采取耐心说服的工作方法,那末,什么任务也是不能实现的。”
工会各级组织必须遵照工会章程所规定的定期向会员报告工作和工会经费开支情况,建立工会的正常民主生活制度与经常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特别是自下而上的批评,把工会组织放在广大工人群众监督之下。只有如此,工会才能得到广大工人群众的支持,才能密切工会与广大工人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工人群众的积极性来完成并超额完成国家的生产任务。也只有如此,才能在自觉的基础上加强工人群众的组织性和纪律性。
二、工会是按照产业原则建立起来的
按照产业原则组织工会,对保证国家生产计划的执行,解决工人有关生产、工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问题,都有重大的意义。所谓按照产业的原则建立工会组织,就是:(一)将同一企业、机关等单位的工会会员组织在同一产业工会的基层组织中;而不是将同一企业、机关等单位中的工会会员,按照不同职业的原则来组织的。如果将同一企业、机关等单位中的工会会员,按照其职业分成若干不同的组织,则既不利于搞好生产,也不利于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二)在全国范围内将国民经济同一工业部门中的工会会员组织在一个全国性的产业工会组织中,以便按照各产业部门的特点和国家建设的需要,保证完成与超额完成国家的生产计划,并在此基础上对工人阶级进行统一集中的教育和解决有关劳动条件与生活福利等问题。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强产业工会的工作,是在国家进行有计划经济建设时所必需的。(三)工会的地方组织,在可能条件下同样应按照产业的原则建立起来。各级地方工会联合会,是各该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和地方工会组织的联合领导机关。地方工会组织在过去工会组织建设中是起过重大作用的,在目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对产业工会的建立和健全,对全国工会工作的开展仍然是有重大作用的。在有重点地加强产业工会工作的同时,不应该忽视地方工会组织的作用。
三、章程草案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选举主席团和书记处。”全国总工会过去由常务委员会领导日常工作,现在为了更集中地加强全国总工会的工作及对各产业工会的领导,所以设立主席团和书记处。
全国总工会的主席团,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是全国工会的领导机关,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并领导全国工会的一切工作。
全国总工会的书记处,在主席团领导下处理全国工会的日常工作。
章程草案规定:有的产业工会设主席团领导日常工作,有的产业工会仍设常务委员会领导日常工作。其原因是:有些产业比较集中,工会组织比较健全,采取主席团的组织形式更为适宜;而有的产业工会组织尚不够健全,故仍设常务委员会领导日常工作。
四、章程草案规定:工会各级组织设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各级组织的财务报告,必须有经费审查委员会主席签名盖章,方为有效。其目的是充分发扬民主,使工会会员监督工会经费的正确使用。
五、章程草案规定:地方工会组织的名称,改为地方工会联合会。其原因是:过去各级地方工会组织均称总工会,那样,总工会就太多了。实际上地方工会是各产业工会组织和地方工会组织的联合领导机关,故改称为工会联合会。省工会联合会,今后除加强对产业工会的领导外,还要加强对县、镇工会的领导。县、镇工会的工作,除少数产业外,应加强手工业工人工作。
第五、关于工会基层组织问题
一、工会基层组织是工会的基础
工会基层组织是工会的基础,它直接接近群众,联系群众,工会的一切工作都要通过基层组织去进行,工会基层组织建立的好坏是决定整个工会工作的关键;因此我们必须集中力量做好基层工作。
章程草案规定:工会基层组织,是由同一企业或机关中的工会会员组成的。这样按照产业原则建立起来的工会基层组织,对加强工人、职员的团结,保证提高劳动生产率与改善工人、职员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都有决定性的意义。
但是由于中国经济情况复杂,发展也不平衡,私人小企业单位还占相当大的比重,因此工会基层组织建立在什么地方有明确规定的必要。综合性的大企业,如鞍山、抚顺等地的厂矿,可按工场、井口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其次,如建筑业,基本上可按建筑材料厂与工地建立基层委员会,但由于建筑工人流动性大,公司一级工会组织仍应保留。单一的大工厂,如某些大的纺织厂、电车公司等,可建立分场一级的基层委员会,但必须经过上级工会的批准。做某一零件的加工工厂以及小工厂,在二十五人以上者得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者,选举组织员一人;不足三人者,参加附近相近的产业或行业的工会组织或成立联合小组。
二、关于车间委员会的建立问题
凡大的工厂大的车间应不分班次,不分工种建立车间委员会。这样对生产有利,并便于对工人进行教育及解决生活问题。小工厂和小车间就不必建立车间委员会,可成立小组。因为人数很少的单位,层次多了,就会影响工作不深入,而且建立车间委员会也无事可做。
三、关于小组的建立问题,章程草案规定:应按生产工作班或工作单位建立工会小组,而不应当按人数、性别、自由组合等方法建立。工会小组是工人群众日常活动的单位,工会小组的强弱对基层工作是有重要意义的。这种按生产、按班次建立的工会小组,既便利于生产,又便利于对工人进行教育和解决工人的生活问题。
四、关于基层委员会和车间委员会的各种工作委员会的建立问题,章程草案规定:工会基层委员会和车间(或部门)委员会得按工作需要建立各种工作委员会。章程上作这样的规定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在建立工作委员会时一定要根据各厂各车间工会工作的需要与可能来建立。例如较大的工厂、车间或工作较好的工厂、车间常设有生产、工资(合理化建议可包括在内)、文教、劳动保险、劳动保护、互助及居住生活等工作委员会。规模较小的工厂或车间不必设立工作委员会,由各个委员分工领导日常工作。
第六、关于手工业工会联合会的组织问题
章程草案规定:“手工业工会联合会的组织办法另订之”。其原因是:手工业不仅与近代的产业不同,而且各地情况也不同,故不能采用产业工人的组织形式与方法去组织手工业工人。手工业工人如何组织,应另作规定。我建议大会授权下届执行委员会研究和处理这个问题。
关于修改章程的报告我所讲的就是这些。
总之,加强工会各级组织,加强产业工会,加强工会基层组织的工作,发扬工会民主和健全工会的制度,是当前工会建设的重要任务。只有胜利地完成这些任务,我们才能更加巩固和提高工人阶级的战斗力量,才能胜利地完成国家五年计划的光荣任务。
一九五三年五月三日 (新华社)


第2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章程
(一九五三年五月十日中国工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总纲
中国工人阶级在中国共产党和伟大领袖毛泽东同志的领导下进行了长期的斗争,在斗争中和农民建立了最密切的联盟,并与一切爱国民主力量建立了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的统一战线,从而战胜了外国帝国主义和国内反革命,取得了人民民主革命的伟大胜利。
中国现代的工人运动,是在中国工人阶级自己的政党——中国共产党产生以后,并在中国共产党的直接领导下,沿着胜利的道路发展起来的。中国工会把广大工人群众团结在中国共产党的周围,成为党与群众联系的引带。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建立以后,中国工会在党的领导下成为工人群众学习管理的学校,学习主持经济的学校,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
中国工会是:凡以工资收入为自己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性别及宗教信仰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因此,这个国家的利益,这个国家全体人民共同的利益,也就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因此,中国工会应代表工人群众积极地参加制定有关生产、劳动及工人的物质、文化生活等等法令,并坚决地支持和执行人民政府的一切政策法令,使自己成为人民民主政权的坚强的社会支柱。
中国工会在国家建设时期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加强工人阶级的团结,巩固工农联盟,教育工人群众自觉地遵守国家法令和劳动纪律,努力发展生产,不断地提高劳动生产率,为完成与超额完成国家生产计划,加速国家工业化和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而斗争。工会应经常地关心工人群众的生活状况和劳动条件,并应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地、但是积极地改善工人群众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在国营企业中,工人就是企业的主人,工会有动员和组织工人群众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生产计划的神圣责任。在公私合营或固定为国家加工的企业中,工会对于搞好生产和监督契约的执行,负有重大的责任。在私营企业中,工人虽然仍处于被剥削的地位,但工人的政治权利和正当的经济利益,有国家法令和工会组织的确切保障;因此,在私营企业中,工会也有组织和教育工人群众搞好生产与监督资本家遵守政府法令的责任。这样,使私营企业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对国计民生起积极作用乃是符合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的。
中国工会是按照产业原则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它应以集体领导和说服教育为基本的工作方法。工会必须关心群众利益,集中群众意见,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经常注意向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等倾向作斗争,同时不断提高工人群众的组织性和纪律性。
中国工会必须经常地对工人群众进行国际主义教育,积极地参加国际工人运动,为国际工人运动的团结统一而斗争,为保卫远东和世界的持久和平而斗争。
第一章 会员
第一条 凡以工资收入为自己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体力劳动者与脑力劳动者,承认本章程,均得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二条 凡欲加入工会为会员者,须经本人自己申请,工会小组会通过,工会基层委员会或车间委员会批准。第三条 会员的权利如下:
(一)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有向工会组织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与建议之权。
(三)在工会的会议上或刊物上,有批评工会的任何工作人员之权。
(四)有享受工会所举办之各种集体的文化、福利事业的优先权。
第四条 会员的义务如下:
(一)遵守国家法令与劳动纪律。
(二)爱护公共财产。
(三)努力学习政治、技术和文化,提高自己的阶级觉悟和工作能力。
(四)遵守工会章程和决议,按时缴纳会费。
第五条 凡会员有破坏工会章程、违犯纪律的行为或无故不缴纳会费在三个月以上者,得按具体情况分别给予劝告、警告、当众警告、开除会籍之处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中国工会是按照产业原则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基本制度如下:
(一)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均须自下而上地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并须定期向会员报告工作。
(二)各级工会组织,必须按照工会章程及组织决议进行工作。
(三)工会组织的决议,须有出席会议者过半数之赞成,方能通过。
(四)工会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第七条 产业工会的组织原则,是将同一企业、机关等单位中的工会会员组织在一个基层组织中;将国民经济同一工业部门中的工会会员组织在一个全国性的产业工会组织中。
第八条省、市、县、镇工会联合会,是省、市、县、镇的地方工会组织与当地各产业工会组织的联合领导机关。
第九条 工会的各级最高权力机关:在基层组织为全体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在省、市、县、镇为代表大会;在全国为全国代表大会。
工会基层的会员大会和各级代表大会选出工会的各级委员会:车间委员会、基层委员会、县委员会、市委员会、省委员会、全国委员会及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上述各委员会均为工会的各级执行机关,负责领导工会各该级组织的日常工作。工会的各级组织,如有全体会员三分之一以上之提议,经上级组织的批准,得提前选举。
第十条 工会的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得召开代表会议,总结与交流各种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工会的各级委员会,得按工作需要分别设立若干工作部门或常设工作委员会。
第三章 工会的全国领导机关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的全国领导机关为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为全国代表大会,其职权为:
(一)听取并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与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确定全国工会工作的方针任务,并听取中央人民政府经济和文化机关的报告,以便保证国家经济计划的完成与超额完成。
(三)修改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章程。
(四)规定在国际工人运动中的任务。
(五)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与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之。
第十五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按照全国代表大会规定的名额选举之。
第十六条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国工会工作。
第十七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选举主席团和书记处。
主席团: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是全国工会的领导机关,负责贯彻全国代表大会与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并领导全国工会的一切工作。
书记处:在主席团领导下,处理全国工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工会的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工会各级组织的经费事宜。
第十九条 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为产业工会的全国领导机关。产业工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为全国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由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召集之。其职权为:
(一)听取并批准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与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中央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确定产业工会全国工作的方针、任务。
(三)修改并批准产业工会章程。
(四)选举全国委员会与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条 在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负责执行产业工会代表大会与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决议,并选举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领导日常工作。
第四章 工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一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得在各大行政区设办事处或工作委员会,其任务为:代表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导各该区省、市工会联合会与当地各产业工会的工作。省、市工会联合会,为各该省、市工会组织及当地各产业工会组织的联合领导机关。
省、市工会联合会得视工作需要,在专区和大城市的区设立办事处,代表省、市工会联合会督促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市工会联合会的委员会由省、市代表大会产生之,产业工会的省、市、矿区委员会由产业的省、市、矿区代表大会产生之。
第二十三条 省、市工会联合会与产业工会省、市、矿区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上,听取各该级工会委员会与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确定当前任务,选举工会委员会与经费审查委员会。
省和中央直辖市工会联合会的代表大会及产业工会的省代表大会每二年举行一次,由各该级委员会召集之。
省属市工会联合会的代表大会和产业工会的市、矿区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各该委员会召集之。
第二十四条省、市工会联合会的委员会和产业工会的省、市、矿区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贯彻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并根据上级工会的决议和指示,领导所属工会组织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市工会联合会的委员会和产业工会的省、市、矿区委员会,得选主席一人,副主席及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领导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镇的工会组织由省工会联合会参照省、市工会联合会的组织办法并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与需要组织之。
第五章 工会基层组织
第二十七条 工会基层组织是工会的基础,由在同一企业或机关中工作的工会会员组成。凡企业、机关有工会会员二十五人以上者,得建立企业或机关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者,得成立工会小组,并选举组织员一人;不足三人者,得参加附近相近的产业或行业的工会基层组织,或成立联合小组。
第二十八条 企业或机关的工会会员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为工会基层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会员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每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其职权为:听取并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企业或机关行政的工作报告,规定工会基层委员会的任务与具体计划,并选举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常设的或临时的工作委员会。第三十条 工会基层组织的任务如下:
(一)组织全体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员的劳动竞赛,巩固劳动纪律,保证国家生产计划的完成与超额完成。
(二)经常关心全体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员的物质、文化生活状况及劳动条件;协助并监督行政方面或资方贯彻执行人民政府的有关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法令。
(三)组织全体工人、工程技术人员、职员进行文化、政治、技术学习及文艺、体育活动。
(四)接收新会员,征收会费,定期向上级工会组织和会员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
第三十一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得在车间(部门)建立车间(部门)委员会,领导车间(部门)工作。车间(部门)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大车间并选举副主席若干人),并视工作需要建立若干常设的或临时的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或车间(部门)委员会之下,得按照生产单位或工作单位,建立工会小组。工会小组选举小组长一人,必要时得设副组长或劳动保护检查员、劳动保险干事、文教干事,协助小组长进行工作。
第六章 经费
第三十三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新会员之入会费。凡新加入工会者须缴纳其上月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的入会费。
(二)会员的会费。凡会员须按时缴纳其每月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的会费。
(三)工会机关所主办之各种文化、体育事业的收入。
(四)行政方面或资方按工会法之规定所缴纳的经费。第三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均应按上级批准的预算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的财务制度和会计科目开支各项费用,并应定期向会员和上级报告经费收支情况。经费报告须经经费审查委员会主席审查并在报告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五条 工会组织的财务制度、预决算制度、会计科目等,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另订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中国工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不完善处,修改权属于全国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中国各产业工会得根据产业特点制订自己的章程,但不得与本章程有所抵触。
第三十九条 手工业工会联合会的组织办法另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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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读者来信摘要

读者来信摘要
邮电部应立即设法解决订不到报纸的问题
编者按:读者对于订不到报刊的信件仍然不断寄来,下面我们只选登几封来信,就可以看出不少邮局在处理这一工作上存在着严重缺点。希望邮电部立即设法督促和帮助各地邮局克服这些缺点,解决读者订不到报纸的问题。
(一)
鹤岗矿务局机电处水暖厂叶季怀来信:报纸交给邮局发行,为的是使人民能按照需要得到报纸;但是鹤岗这个地方却愈搞愈糟,大多数人订的人民日报都不给送了。邮电部门反官僚主义反命令主义好像没有什么效果,问到他们就说:“私人一概不订人民日报”。和他们说,报费早已交了,他们回答:“退报费给你”。以我来说,订人民日报已有两年多,从未间断,我自己每天离不开人民日报;同时我这一份报纸也是本厂很多职工学习的主要参考材料。目前的政策时事学习的文件有很多是人民日报的社论,没有人民日报非常不便。三月份报费,我在二月六日就交给邮局了,邮局应该送报给我。我想类似情况,东北其他小城市可能也有,我要求人民日报重视这个问题,扭转这个不合理的现象。实在无法的话,我请求直接向你社订阅报纸。邮局不送报,我是否可向司法机关控诉他们。
(二)
东北运输公司苏志兴来信:自从邮电系统注意纠正强迫命令作风以后,现在又出现了新的另一种偏向,许多读者得不到文化食粮的供给,邮局借口“计划发行”而拒绝订购。沈阳市邮局报刊订阅处每天都有很多订户打听订购报纸杂志,但据邮局同志说,只有光明日报没有满额,其余任何报刊都没有。刚刚满期的长期订户——一个工学院的同志一再要求把钱放在邮局,等有报时再寄给他;但也在“上级分配数字,没有办法”的严词之下遭到拒绝。我是人民日报的长期读者,常想着在经济情况允许的时候自己订一份比较方便。自一九五三年一月起就到邮局打听怎样订报?也是以同一理由而被拒绝,我很感到失望。人民日报是什么人可以订到呢?国家是这样的政策吗?报纸发行数的确定是根据人民需要呢,还是根据上级决定呢?上级决定又是根据什么呢?我认为这种强迫停止订购,拒绝订阅的做法是没有道理的。
(三)
中南第二工程公司三院建校委员会联合办事处四月二十日来信:我们是四月初才正式成立的一个新机构,因此四月份的报纸未能在三月份预订好。而同志们的读报要求又很迫切,我们为了订阅你报,曾多次向珞珈山邮局和武昌邮局交涉,都无结果,同志们深感不满。特将经过情形告诉你们,望转有关方面改进。
当我们机构成立的第二天——四月二日——上午即由丘亚山同志向珞珈山邮局请求订阅人民日报等八种报纸,该局答复:“四月份报纸的订期已过,没法补订了,只能于二十日前订下月份的报。”我们就又打电话和写信到武昌邮局请求设法自四月四日起补订。但该局将原信批回称:“只能订五月份的,决定后再开收据收款。”因此我们一直在等候着该局的决定,开收据来收款。直到四月十六日尚未见来收款,我们不得已才又写信给珞珈山邮局请求急办五月份报纸的订阅手续,谁知该局又说:“五月份的外埠报纸订阅时间过了。”我们十八日又向武昌邮局交涉时,他们却说:“五月份的外埠报纸,本来只能在四月十五日前订购,你们在十六日上午来还可再想办法,但今天就不行了。”其实我们正是十六日和珞珈山邮局交涉过的。
我们现在需要的并不是要他们如何检讨,而是需要报纸看,特函达,希望你社从五月一日起订给你报六份(按:我们已请北京邮局给读者发报)。
(四)
河南军政干部学校图书馆一同志来信:我于四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时到开封邮局订报,才知订期已过。这可糟了,急得我满脸通红。又急忙跑到该局发行组要求订阅,他们回答:“昨天订人民日报还可以,今天不行了。”像这样的发行报纸,我们怎能看到报呢?
说也凑巧,正在这时,河南公安司令部停订人民日报的字条送来了,我当即要求将这些停订的报纸订给我们,但却被邮局以“不准停订”的理由拒绝了。后来在我极力要求下,似乎答应订给人民日报和中国青年报各一份,并问我是否有现钞。这使我喜出望外地跑到订报处去,谁知他们又不订给了,白费了我两三个钟头。我认为邮局不应这样机械,更不应该完全不考虑到读者整月看不到报纸的痛苦和影响。现寄上报费一万八千元(按:此款我们已交北京邮局,由他们给读者发报),请设法订五月份人民日报一份,这自然是不符合手续的,但这是在没有办法中的不合手续的办法。
(五)
齐齐哈尔铁路管理局第十独身寓所李行序等五人来信:我们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把报费寄给你们(按:此款我们已交北京邮局,由他们给读者发报),麻烦你们设法给订五月份的报。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我们同寝室五个人,为了学习政策和时事,自一九五二年四月份起就共同订了一份人民日报,至今有十二个月没有间断过。可是中间的曲折是很多的:起初是在车站邮局交报费,后又改在齐齐哈尔市总邮局(距我们宿舍七八华里)交款,邮局规定十五日至十八日为预交下月报费期(每逢星期日不办公),要是错过了十八日就麻烦了。不是“时间已过”就是“要按计划发行”,总是有理由拒绝订报。要再三求情才准许我们订报。这个月我们因事忙又错过了订期,十九日又是星期日,二十日我们夜班下来没有睡觉就去交款,谁知邮局的发行者竟拒绝收款了。
编辑同志:我们是十二个月没有间断的人民日报读者,我们也不甘愿犯邮局规定发行报纸的死板条规,实在是时间不容许,只有星期或休班日才能到邮局去办理缴款手续。现提供几点意见供参考:
(一)凡邮局支局应办收报费手续,给读者按月缴费的便利。(二)按月交报费的长期订户应由送报同志主动收款。(三)邮局礼拜日也应接收报费。
(六)
四川綦江县人民银行来信:见你报启事说,人民日报定额还可以满足读者需要;但我地邮局说配额已满。我们四月二十日即告诉邮局需要增订一份“人民日报”,但邮局迟迟拖延,只说以后收款,到二十五日才通知我们交款,我们把支票交去时已六点钟,他们刚下班就不收了。第二天交去也不行。似此早交则拖延,迟交一点又不收,实在不能满足读者需要。特汇款订你报一份,自五月一日起航空寄送。(按:款已交北京邮局,由他们给读者发报)
(七)
北京市西单区人民政府苗生来信:我是党报的长期订户,我对党报已有极深厚的感情,它已成了我每日最重要的精神食粮。
在四月底我的钱已用完了,不能按月缴纳五月份的报费,我很焦急。因此我在“五一”节前五天写了一个申请书,要求延期缴费,但没有获得邮局同志的同意。(送报的同志姓宋)当我写了申请书的第二天(即四月二十七日)领到了钱,马上就把报费送收发室转交姓宋的,但依然不能订阅。现在我这月只好每天买零报看。我想党报在发行工作上是不会这样机械执行制度的。希望你们改进。
会泽县人民法院严肃处理革命军人婚姻问题
陈德超来信:云南省会泽县阿那谷村妇女何治英和同村杨开昌结婚后好几年,感情一向很好。一九五○年,杨开昌参加了志愿军。以后,由于何治英和她公婆不和睦,她公婆就写信给在朝鲜前线的杨开昌,说她“不孝顺”等等。杨开昌看了父母的信后很气愤,遂于一九五○年冬来信给何治英说要离婚。何治英和公婆的关系日趋恶劣,感到不能相处,即于去年春带着杨开昌的来信到该县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县人民法院反复验证,肯定那封朝鲜来的信的确是真的,但又了解到以前她夫妻情感很好,且男方又参加了志愿军。县人民法院为了慎重起见,于去年三月去信朝鲜给杨开昌所属部队的政治部,请帮助了解杨开昌的情况。后来,志愿军某部政治部给县人民法院回了信,并附来杨开昌的信。杨开昌信中写道:“我为了保卫祖国、保卫和平,在朝鲜前线和美国鬼子作战。现在我未曾牺牲,受伤。她(何治英)提出离婚,如果可以离,我没有意见;如果不合乎离婚条件,我希望你们能很好地教育、说服她,使她好好生产。”意思很明显,杨开昌不愿意离婚。县人民法院通知何治英到县里,把杨开昌的信念给她听,念完后,还不待解释,何治英毅然说:“我和他根本是有感情的,只是他看了公婆去的信,不了解真实情况,才来信要和我离婚。现在他又来信说不愿和我离婚,我还想和他脱离吗?我希望他在前方多杀敌人,有空闲多写信给我。我在后方决定好好生产,支援他们!我决心争取在生产战线上当模范,等他回来时,我和他都带上大红花。”县人民法院干部便一方面鼓励何治英,一方面又向她和她公婆进行了和睦生产、支持志愿军、争取做模范军属家庭的教育。果然,杨开昌家不和睦的情况改变了。
会泽县人民法院遵照着婚姻法的精神、认真严肃地处理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值得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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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对人民日报读者批评建议的反应

龙游县人民法院对吴德扬杀妻案已处理
谢玉泉来信:我提出的“浙江龙游县人民法院应赶快处理吴德扬杀妻事件”的建议,于去年七月三十日在你报“读者来信”栏刊出后,龙游县人民法院不再像以前那样拖拉了。该院对这一事件采取了严肃而有效的措施:先后在浙江日报和衢州大众报上登过通缉杀妻犯吴德扬的启事;同时,该院又协同县公安局组织了检查组到有关方面检查。在人民的天罗地网中,吴犯终于去年八月二十九日自行投案。该院经过了详细的调查和审讯,证实吴犯在解放前一贯放火、放毒、抢劫,曾经烧毁民房,毒死侄儿一人。解放后,吴犯继续偷盗;其妻周雪屡加规劝,不惟毫未悔改,反而怀恨在心,竟用刀刺杀周雪致重伤。吴犯于事出后逃走,继又偷偷回村威胁周雪:“前次没杀死你,这次一定要杀死你;并且要放火把房子烧掉。”弄得村中日夜都人心惶惶。该院根据群众意见,判处吴犯死刑。群众一致拥护这一判处,并说:“真是大快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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