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联播 文字版 1953-01-10

1953-01-10新闻联播 文字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2版()<br/>专栏:<br/><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br/> 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政务院公布<br/> 一九五三年一月二日政务院修正公布<br/> 第一章 总则<br/> 第一条 为了保护工人职员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困难,特依据目前经济条件,制定本条例。<br/> 第二条 本条例的实施,采取逐步推广办法,目前的实施范围暂定如下:<br/> 甲、有工人职员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br/> 乙、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与附属单位。<br/> 丙、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br/> 丁、国营建筑公司。关于本条例的实施范围继续推广办法由中央劳动部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提出意见,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之。<br/> 第三条 不实行本条例的企业及季节性的企业,其有关劳动保险事项,得由各该企业或其所属产业或行业的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组织,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及本企业、本产业或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协商,订立集体合同规定之。<br/> 第四条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包括学徒),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和国籍,均适用本条例,但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br/> 第五条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临时工、季节工与试用人员,其劳动保险待遇在本条例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之。<br/>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因经济特殊困难不易维持,或尚未正式开工营业者,经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双方协商同意,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后,可暂缓实行本条例。<br/> 第二章 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br/> 第七条 本条例所规定之劳动保险的各项费用,全部由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其中一部分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另一部分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缴纳劳动保险金,交工会组织办理。<br/> 第八条 凡根据本条例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其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月缴纳相当于各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作为劳动保险金。此项劳动保险金,不得在工人与职员工资内扣除,并不得向工人与职员另行征收。<br/> 第九条 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方法如下:<br/> 甲、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照上月份工资总额计算,于每月一日至十日限期内,一次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定代收劳动保险金的国家银行缴纳每月应缴的劳动保险金。<br/> 乙、在开始实行劳动保险的头两个月内,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月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全数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为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之用。自开始实行的第三个月起,每月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其中百分之三十,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百分之七十存于各该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基金,为支付工人与职员按照本条例应得的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之用。<br/> 第十条 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逾期未缴或欠缴劳动保险金时,须每日增交滞纳金,其数额为未缴部分百分之一。如逾期二十日尚未缴纳,对于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或合作社经营的企业,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通知当地国家银行从其经费中扣缴;对于私营企业,由工会基层委员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对该企业资方追究责任。<br/> 第十一条 劳动保险金的保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理之。<br/> 第三章 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br/> 第十二条 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br/>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治疗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br/> 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确定为残废时,按下列情况,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br/> 一、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的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五,付至死亡时止。<br/> 二、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的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付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劳动力恢复后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给予适当工作。<br/> 三、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分配适当工作,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残废后丧失劳动力的程度,付给因工残废补助费,其数额为残废前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十至三十,但与残废后复工时的工资合计不得超过残废前本人工资。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br/> 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而致残废者,其残废状况的确定与变更,由残废审查委员会审定。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br/> 第十三条 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br/> 甲、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医治时,其所需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贵重药费、住院的膳费及就医路费由本人负担,如本人经济状况确有困难,得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酌予补助。患病及非因工负伤的工人职员,应否住院或转院医治及出院时间,应完全由医院决定之。<br/>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br/> 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病伤假期工资或疾病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发给非因工残废救济费,其数额按下列情况规定之: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不予发给。关于残废状况的确定与变更,适用第十二条丙款的规定。<br/> 丁、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痊愈或非因工残废恢复劳动力后,经负责医疗机关提出证明,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应给予适当工作。<br/> 戊、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得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免费诊治,手术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二分之一,贵重药费、就医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br/>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br/>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br/>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br/> 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br/> 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br/> 第十五条 养老待遇的规定:<br/> 甲、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六十岁,一般工龄满二十五年,本企业工龄满五年者,可退职养老。退职后,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按月付给退职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至七十,付至死亡时止。合于养老条件,但因该企业工作的需要,留其继续工作者,除发给原有工资外,应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每月付给在职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十至二十。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br/> 乙、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五十岁,一般工龄满二十年,本企业工龄满五年者,得享受本条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br/> 丙、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三十二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华氏一百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者,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五十五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四十五岁,均得享受本条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计算其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br/> 丁、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及其他化学、兵工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者,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五十五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四十五岁,均得享受本条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计算其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br/> 第十六条 生育待遇的规定:<br/> 甲、女工人与女职员生育,产前产后共给假五十六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br/> 乙、女工人与女职员怀孕不满七个月小产时,得根据医师的意见给予三十日以内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丙、女工人与女职员难产或双生时,增给假期十四日,工资照发。<br/> 丁、女工人与女职员怀孕,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检查或分娩时,其检查费与接生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其他费用均按第十三条甲款的规定处理。<br/> 戊、产假期满(不论正产或小产)仍不能工作者,经医院证明后,按第十三条关于疾病待遇的规定处理之。<br/> 己、女工人与女职员或男工人与男职员之妻生育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发给生育补助费四万元。<br/> 第十七条 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规定:<br/> 甲、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均有享受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权利。详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之。<br/> 乙、各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得根据各该企业的经济情况及工人与职员的需要,与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共同办理疗养所、业余疗养所、托儿所等集体劳动保险事业。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br/> 丙、中华全国总工会可举办或委托各地方或各产业工会组织举办下列各项集体劳动保险事业:<br/> 一、疗养所;<br/> 二、休养所;<br/> 三、养老院;<br/> 四、孤儿保育院;<br/> 五、残废院;<br/> 六、其他。<br/> 第十八条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未加入工会者,除因工负伤、残废、死亡待遇,生育待遇,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待遇,供养直系亲属疾病治疗待遇,均得按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外,其他各项,如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与救济费,非因工残废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养老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只能领取规定额的半数。<br/> 第四章 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br/> 第十九条 凡对本企业有特殊贡献的劳动模范及转入本企业工作的战斗英雄,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提出,并经各省、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批准,得享受下列较优异的劳动保险待遇:<br/> 甲、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贵重药费、就医路费、住院膳费,概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br/> 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前六个月工资照发。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及非因工残废救济费,一律付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因工残废抚恤费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因工残废补助费为残废前本人工资与残废后复工时本人工资的差额。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退职养老补助费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在职养老补助费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br/> 丙、有享受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优先权。<br/> 第二十条 残废军人转入本企业工作者,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不计本企业工龄长短,前六个月工资照发,六个月以后,仍按第十三条乙款规定办理。<br/> 第五章 劳动保险金的支配<br/>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险金的支配办法如下:<br/> 甲、劳动保险总基金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用以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br/> 乙、劳动保险基金由工会基层委员会用以支付各项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及本企业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补助费。每月结算一次,其余额全部转入省、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调 剂金(以下简称调剂金)。<br/> 丙、调剂金由省、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用于对所属各工会基层委员会劳动保险基金不足开支时的补助或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之用。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得授权其地方机构,掌管调剂金的调用。中华全国总工会对所属各省、市工会组织、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调剂金,有统筹调用之权,并得用以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如省、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调剂金不足开支,得申请中华全国总工会调拨调剂金补助之。<br/>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险金,除用于劳动保险事业外,不得移作其他用途。<br/> 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的会计部门,均须设立劳动保险基金的独立会计,负责办理劳动保险基金的收支事宜。劳动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由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会同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之。<br/>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险调剂金的收支事宜,由各级工会组织的财务部门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办理之。<br/> 第六章 劳动保险事业的执行与监督<br/> 第二十五条 各工会基层委员会,为执行劳动保险业务的基层单位,其主要工作为:督促劳动保险金的缴纳;决定劳动保险基金的支付;监督本条例所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的各项费用的开支;推动该企业改进集体劳动保险事业及医疗卫生工作;执行一切有关劳动保险的实际业务;每月编造劳动保险基金月报表,每年编造预算、决算、业务计划书及业务报告书,报告省、市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及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并向工会全体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报告工作。<br/> 第二十六条 各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应按月审核劳动保险基金收支账目及本条例所规定的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的各项费用,并公布之。<br/> 第二十七条 各省、市工会组织,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或地区委员会对所属各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劳动保险业务,负指导督促之责,审核劳动保险基金的收支月报表、预算、决算及劳动保险基金的收支有无错误,接受工人与职员有关劳动保险事件的申诉,每月编造劳动保险基金及调剂金的收支月报表,每年编造预算、决算、业务计划书及业务报告书,并依下列程序报告:<br/> 甲、各省、市工会组织向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及大行政区工会组织报告。<br/> 乙、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向中华全国总工会及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报告。<br/> 第二十八条 各大行政区工会组织对所属各省、市工会组织及其区域内产业工会组织的劳动保险工作,负指导督促之责,审核省、市工会组织劳动保险基金及调剂金的收支月报表、预算、决算、业务计划书及业务报告书,并每三个月编造劳动保险基金收支报告、每年编造预算、决算、业务计划书及业务报告书,报告所在地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劳动部、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及中华全国总工会。<br/> 第二十九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为全国劳动保险事业的最高领导机关,统筹全国劳动保险事业的进行,督导所属各地方工会组织、各产业工会组织有关劳动保险事业的执行;审核并汇编劳动保险基金及总基金的收支报告表,每年编造劳动保险金的预算、决算、业务计划书及业务报告书,并送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财政部备查。<br/>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应监督劳动保险金的缴纳,检查劳动保险业务的执行,并处理有关劳动保险事件的申诉。<br/> 第三十一条 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为全国劳动保险业务的最高监督机关,负责贯彻劳动保险条例的实施,检查全国劳动保险业务的执行,其检查制度另订之。<br/> 第七章 附则<br/>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后公布施行,修改时同。

劳动保险条例原条例和修改后条例的规定的比较

第2版()<br/>专栏:<br/><br/> 劳动保险条例原条例和修改后条例的规定的比较<br/> 这次劳动保险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二:第一,是扩大条例的实施范围;第二,提高劳动保险待遇。原条例和修改后条例的规定分别比较于后:<br/> 项目<br/> 原条例的规定<br/> 修改后条例的规定<br/> 甲、范围:<br/> 限于铁路、邮电、航运三个产业及一百人以上的工厂矿场。<br/> 扩大到(一)工厂、矿场及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二)国营建筑公司。<br/> 乙、待遇:<br/> (一)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br/> 甲、医疗期间<br/> 以六个月为限。<br/> 至医生决定停止医疗时止。<br/> 乙、贵重药费<br/> 本人自理。<br/> 原则上由本人负担,但经济困难者可申请劳动保险基金补助。<br/> 丙、病伤假期工资<br/> 三个月以内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至一百。<br/> 六个月以内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一百。<br/> 丁、病伤救济费<br/> 停工医疗三个月以上至六个月者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六个月以后百分之二十至三十。<br/> 六个月以后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br/> 戊、就医路费住院膳费<br/> 本人自理。<br/> 经济困难者,可由劳保基金补助。<br/> 己、病伤痊愈复工<br/> 无规定。<br/> 回原企业工作。<br/> (二)养老<br/> 甲、养老条件<br/> 男职工年满六十岁(女职工五十岁)本企业工龄十年,一般工龄二十五年(女职工二十年)。<br/> 男职工年满六十岁(女职工五十岁)本企业工龄五年,一般工龄二十五年(女职工二十年)。<br/> 乙、退职养老补助费<br/> 本人工资百分之三十五至六十。<br/> 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至七十。<br/> (三)生育<br/> 甲、生育假期<br/> 正产五十六日,小产七个月以内三十日,小产三个月以内十五日,产假期中工资照发。<br/> 正产五十六日,小产七个月以内三十日,双生难产七十日,产假期中工资照发。<br/> 乙、生育补助费<br/> 五尺红市布。<br/> 四万元人民币。<br/> 丙、接生费检查费<br/> 无规定。<br/> 企业负担。<br/> (四)死亡<br/> 甲、因工死亡丧葬费<br/> 本企业平均工资两个月。<br/> 本企业平均工资三个月。<br/> 乙、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br/> 丧葬补助费平均工资一个月,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本人工资三至十二个月。<br/> 丧葬补助费平均工资三个月,按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五十。<br/> 丙、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br/> 本企业平均工资一个月。<br/> 本企业平均工资两个月。<br/> 丁、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br/> 本人工资三至十二个月。(按本企业工龄付给)<br/> 本人工资六个月至十二个月。(按供养直系亲属人数发给)<br/> 戊、退职养老后及非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br/> 丧葬补助费平均工资一个月。<br/> 丧葬补助费平均工资两个月,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本人工资六至十二个月。<br/> 己、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br/> 十周岁以上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平均工资一个月的四分之一。<br/> 十周岁以上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br/> (五)残废<br/> 甲、因工残废补助费<br/> 本人工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br/> 本人工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br/> 乙、非因工残废救济费<br/> 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br/> 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br/> (新华社)

中央燃料工业部石油管理总局 集中勘探工作人员两批到京进行学习 西北石油管理局用大力充实基本建设的力量

第2版()<br/>专栏:<br/><br/> 中央燃料工业部石油管理总局<br/> 集中勘探工作人员两批到京进行学习<br/> 西北石油管理局用大力充实基本建设的力量<br/> 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石油管理总局,根据全国第一次石油会议决定的方针,三年来在西北重点进行了石油勘探地质工作。该局勘探人员在陕北、河西做了许多新地区的调查及原有“构造”的复查工作,也在若干地区钻了许多不同深度的探井,获得了许多地面的、地下的、地球物理的资料和经验。<br/> 为了总结三年来的野外工作,学习苏联先进经验,推广典型,提高野外工作同志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水平,以便更好地迎接祖国大规模经济建设,该局决定集中野外工作同志分两批调至北京学习。第一期已于去年十一月开学,现正总结工作经验。<br/> 又讯:西北石油管理局为了迎接今年的大规模基本建设任务,正紧张地进行各项准备工作。<br/> 西北石油管理局今年的钻探任务,比去年大了一倍。该局为了完成这一繁重艰巨的任务,积极筹备成立基本建设机构。过去没有管理基本建设机构的厂矿,正在成立专责机构。钻井、建筑等施工单位,也筹备建立各种专业机构。大批的钻机、地震仪、重力仪和其他机械设备,也将陆续运到。<br/> 石油工业基本建设干部,已大量增加。人事部门给该局调来九十二位老干部,将分配在基本建设部门,担任各种领导工作;去年调来该局工作的大学、专科、职业学校毕业的学生,共三百五十名,其中百分之八十以上,都分配到基本建设方面,培养为熟练的基本建设技术人材;并从生产部门抽调了一百三十一名工人,到基本建设岗位上,担任管理工作;又有上万的人员,分别实习钻井技术、机器装建、汽车司机,准备迎接更大规模的石油建设任务。此外,为了储备力量,西北石油管理局重视了正规的技术教育。一九五一年,在西安设立了西北石油工业学校,现有学生五百三十人,专门训练石油钻井、采油、统计各方面的人材。今年夏天将有两班学生毕业,走上工作岗位。一九五二年,又以甘肃山丹培黎学校,专门训练石油技术人材。<br/> 为了发现新的油田,加强地质勘探工作已成为目前该局重要工作之一。各种地质勘探工作队,都大大扩充了。其中地质工作队增加了六队,重力工作队增加了三队,地震工作队、测量工作队各增加了两队。为了提高在职地质人员的技术水平,学习苏联先进经验,该局自去年十一月,即抽调了一批干部,到北京参加学习,在苏联专家亲自指导下,一面总结一年来的地质工作,一面学习地质理论。该局并已抽调一部分在职干部,赴东北各大厂矿参观。

为祖国寻找地下宝藏的人们——访问高景波钻探工程队

第2版()<br/>专栏:<br/><br/> 为祖国寻找地下宝藏的人们<br/> ——访问高景波钻探工程队<br/> 张效英<br/> 现在正是严寒季节,北极的寒流袭击着东北大地。在这样“滴水成冰”的日子里,钻探队站在最冷的地方——高山、深谷和冰河的上面,照常跟地壳搏斗着,为祖国探索着地下宝藏。<br/> 我访问了高景波钻探工程队。<br/> 耸立在山坡上的一个铁架下面的小房里,一群年青工人,正在连接钻杆。他们敏捷的操作,一会儿就把排在旁边的一堆钻杆送到钻里去了。接着,他们又打开水泵的压盖,用手掏出里面的积冰。寒风正向小房里倾注,他们的双手冻得通红,这时,哪怕握着一支点燃着的纸烟,都会感觉温暖;但从他们的脸上却看不出一点因为寒冷而畏缩不快的表情。这里到处是一片紧张而又从容的劳动场面。前几天有过这么一回事:高队长正在沈阳开会,工人知道自己的任务紧急,就把山谷里的一个铁塔和机房连夜搬到两里远的山坡上的钻探新址,不到二十小时全安装起来,完成了平常三天的任务。<br/> 只有热爱新社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事业的人,才能作得出一般人所作不到的事情。高景波钻探工程队一共一百十五人。除开队长和两名老技工,都是十八岁到二十五岁的青年。其中够得上两年工龄的不到二十人。高队长是退伍的战士,过去根本没学过钻探。但就是这群人,现在已经掌握了先进的技术,担负起来了建设祖国的重担。一年来,他们把生产效率提高四倍左右,把生产成本减低到比国家的定额还少百分之二十六,获得了模范钻探队称号。<br/> 他们学习的精神是可贵的。刘兆坤是去年一月参加钻探队的。刚来时,看见轰轰响的机器,感觉很有趣;但一看机器那么复杂,又担心学不会。正好这时高队长找他谈话,对他说:“大规模经济建设就要开始。钻探事业要加速发展。你是青年团员,应该抓紧学习,站在最前边!”从那时起,他每天上班都揣着一本钻探工程概论,得空就翻开来,对着机器琢磨:“嗯!这是‘给进把’,那是‘压盖’,……”把零件的名字慢慢弄清楚以后,再研究构造。每看到别人在修理机器,他就跟上去看。有一次班长在修理水泵,他看见里面那么多活塞,不知道从哪进水,就问开啦。班长向他详详细细地讲了一遍。但他一点也听不懂。回去,他打开钻探概论上的水泵图,翻来覆去地看,也没有弄通。过了几天,水泵又不出水了,班长故意说:“老刘,你去把水泵修理修理。”刘兆坤的脸急得通红,班长说:“你瞧着!”两下就打开了压盖,一面修理,一面给他讲。花了二十多天的工夫,刘兆坤终于懂得了水泵的构造,兴趣更高了,对班长说:“咱俩订个师徒合同好不?”班长答应了他的要求。从此,每逢不懂的地方,他就找班长问,把班长讲的都记在自己的笔记本上。下班后,翻开书本和同伙一起研究。他以四个半月完成了六个月的学习任务。<br/> 人民对他们的期待是殷切的,光掌握一般技术显然赶不上形势的要求。必须继续战胜一切困难,把技术提高到新的水平。于是高队长提出要推行快速钻进法(苏联先进经验)。那时全队唯一的一位老技工气愤愤地说:“简直是扯蛋!伪满时,这机器最高只能转九十转,还要他快到哪里去!想把它炸掉啊!”师傅一这样讲,青年工人更担心:“……炸掉了,新机器一时还运不到,咱们只得干瞪眼!”高队长马上召开积极分子会议,动员大家想办法,会议作出了正确的结论:“只要事先把机器检查得好好的,叫它没有一点毛病,一定可以推行快速钻进法。”高队长又亲自领导大家作好准备工作,开始试点。果然,钻进速度很快地提高了一倍。<br/> 但是问题出来啦!过去从钻杆里投铁砂子,一次一把,八小时三次;推行快速钻进法以后,因为钻得快,铁砂子也消耗得快,八小时要投六次。结果是钻进速度加快了,但正式工作的时间却大大减少。有人就说:“苏联先进经验好是好,就是辅助时间占得太多。”不久,高队长从公司带回去了推行苏联先进经验——“一次钻粒补给法”(八小时给一次铁砂子的办法)的指示。又有人说:“那哪行,三顿能并成一顿吃吗?”不过,这时先进思想已开始萌芽;有人说:“苏联先进经验就没有个错!过去我们都吵吵咱们这破烂机器不能实行快速钻进,现在怎么样?”高队长马上发动青年团员积极支持这种正确意见,开始试点,终于成功了,铁的事实教育了大家。先进思想一天天滋长,壮大了。在推广黄泥浆自动洗井法(苏联先进经验)时,许多人都抢着试验。技术困难都一一克服了。<br/> 苏联先进经验,给工人很大启示。徐万绪想:“苏联工人阶级,为了建设自己的国家,创造很多先进经验,咱们一定要赶上去!”他开始注意怎样提高钻探速度的问题。有一天换钻头时,他偶而想到:“减少换钻头的次数,增加正常运转的时间,不也可以增加钻进速度吗!”他的注意力又进一步集中到改进钻头。最后他发现,要换钻头,是因为它旁边的三角口磨掉了,铁砂子跑不出来,挤不破,不好克取岩石。于是他创造出一长一短的两个三角口的钻头,小口磨掉了,还有大口出砂子。节省了更换钻头的时间。由于推行了苏联先进经验和找到了很多窍门,正常运转时间比过去增加一半以上。在降低成本方面也做出了很好的成绩。<br/> 大规模经济建设从今年开始了。高队长告诉我:“国家的任务已经下来啦!要增加好几倍机器,工人要我们自己解决。”他算了算按目前的人力,都当班长也不够。但是他们早就作出了培养徒工的计划。洪玉宪老师傅说:“我们正在研究,还要把六个月培养出学徒的期限缩短到两个月。”高队长说:“我们不仅要大量培养徒工,还作出了进一步推广苏联先进经验的计划,在硬度不同的岩石上,都要收到最大效果。我们就用这个信心来完成新的、光荣的钻探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