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8月24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
专栏:

苏联共产党关于党章的修正草案
“真理报”二十日刊载苏联共产党(布尔什维克)关于党章的修正草案如下:
苏联共产党(布尔什维克)中央委员会的草案
关于党章的修正案(代表大会议程第四项)
苏联共产党党章
第一章 党。党员和党员的义务与权利
第一条 苏联共产党是工人阶级、劳动农民和劳动知识分子中思想一致的共产主义者所组成的自愿的战斗联盟。
苏联共产党组织了工人阶级和劳动农民的联盟,经过一九一七年的十月革命,推翻了资本家和地主的政权,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肃清了资本主义,消灭了人对人的剥削并保证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
现在,苏联共产党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由社会主义逐渐过渡到共产主义的途径来建立共产主义社会,逐步提高社会的物质和文化水平,用国际主义及与各国劳动人民建立兄弟联系的精神来教育社会成员,极度加强社会主义祖国对其敌人侵略行动的积极防御。
第二条 苏联任何劳动者、任何公民,凡是不剥削他人的劳动、承认党纲党章、积极促其实现、在党的一个组织中工作并执行党的一切决议的,均得成为苏联共产党党员。
党员必须缴纳一定数额的党费。
第三条 党员有下列义务:
(一)尽力护卫党的统一,这是党之所以有力量和强大的主要的必要条件;
(二)为实现党的决议而积极斗争。对于党员来说,仅仅同意党的决议是不够的,党员有义务为实现这些决议而奋斗。共产党员对党的决议采取消极的阳奉阴违的态度,就必然会削弱党的战斗力,因此,这是和党员的身份不相容的;
(三)在劳动中起模范作用,精通业务,不断提高生产和业务技能;
(四)每日巩固与群众的联系,及时反映劳动人民的要求和需要,向非党群众解释党的政策和决议,时时记住我党之所以有力量和不可战胜就在于它和人民有着不可分割的血肉联系;
(五)努力提高自己的阶级觉悟,精通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的原则;
(六)遵守党和国家的纪律,一切党员均无例外。党内不能有两种纪律——不能对领导人有一种纪律,对普通党员又有一种纪律。党只有一个纪律,一个法律,一切共产党员不管他的功绩和职位如何,均应遵守。破坏党和国家的纪律,是损害党的严重罪恶,因此,是与党员的身份不相容的;
(七)展开自我批评和自下面的批评,揭露工作中的缺点并努力加以消灭,反对表面成绩,反对因为工作中的成绩而冲昏头脑。压制批评是严重的恶行。凡是窒息批评、自高自大、喜欢奉承的人,都不能留在党的队伍里;
(八)向党的领导机关直至党的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中的缺点,不管报告牵涉到什么人。党员无权隐瞒不能令人满意的情况和不过问损害党及政府的利益的不正确行动。凡是妨碍党员履行这项义务的人应作为违背党的意志的人而予以严惩;
(九)对党忠诚老实,不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共产党员不忠实于党和欺骗党,是很严重的恶行,是与党员的身份不相容的;
(十)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保持政治警惕性,时时记得共产党员在任何时候,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保持警惕。泄露党和国家的机密,就是对党犯罪,因而是与党员的身份不相容的;
(十一)在党所付托的任何岗位上,坚决执行党关于按照政治品质和业务能力正确选拔干部的指示。凡是破坏这种指示,按照朋友关系、私人情面、同乡和亲戚关系选拔工作人员的行为,都是与党员的身份不相容的。
第四条 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党的会议上或在党的报刊上参加党的政策问题的自由的、认真的讨论;
(二)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
(三)选举和被选举到党的机关;
(四)凡在通过关于自己的活动或行为的决议时,要求亲自参加;
(五)向党的任何一级机关直到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任何问题和声明。
第五条 接收党员只能按照个别处理的手续进行。新党员是从经过了规定的候补期限的候补党员接收的。具有政治觉悟的、积极的、忠于共产主义事业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得接收为党员。
入党的人须年满十八岁。
接收候补党员为正式党员的手续如下:
(一)申请入党者,要有三个至少有三年党龄并至少在一年共同工作中认识的党员的介绍。
〔附注一〕接受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申请入
党时,共产主义青年团区委员会
的介绍等于一个党员的介绍。
〔附注二〕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
委员不得介绍。
(二)申请入党问题由党的基层组织全体大会讨论和决定,其决定,经党的区委员会批准,在没有区的城市由市委员会批准,即发生效力。在讨论申请入党问题时,介绍人不一定出席。
(三)二十岁和二十岁以下的青年入党只能经过共产主义青年团。
(四)脱离其他政党的人入党要有五个党员介绍:三个有十年党龄的党员,两个革命以前入党的党员,并且非经过党的基层组织不可,同时必须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介绍人要对他所介绍的人的品质负责。
第七条 候补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其党龄从有关的党的基层组织全体大会通过该同志为正式党员的决议之日算起。
第八条 一个党组织的党员转到另一组织的地区时,即为后者的党员。
〔附注〕党员从一个组织转到另一个组织,
须按照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规定
的条例进行。
第九条 党员和候补党员,没有充分理由连续三个月不缴纳党费,即立被认为自动脱党;党的基层组织对此可作出决定,交党的区委员会或市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开除一个共产党员党籍的问题由该党员所属的党的基层组织全体大会决定,并由党的区委员会或市委员会批准。区委员会或市委员会关于开除党籍的决议,只有在党的州委员会、边疆区委员会或加盟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批准之下,才发生效力。
第十一条 如果一个共产党员是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加盟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党的边疆区委员会委员、州委员会委员、专区委员会委员、市委员会委员、区委员会委员,党的基层组织不能作出开除他的党籍的决议。
撤销加盟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党的边疆区委员会委员、州委员会委员、专区委员会委员、市委员会委员、区委员会委员的委员职务或开除其党籍的问题,由各该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决定,如果全体会议三分之二的人投票决定这是必要的话。
第十二条 解除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的中委职务或开除其党籍的问题由党的代表大会,或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由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的多数决定。在撤销一个中央委员的职务后,遗缺由候补中央委员按照代表大会在选举候补中央委员时所规定的程序自行递补。
第十三条 一个党员犯有应受法律处分的行为时,即予开除出党,并通知行政当局和司法当局。
第十四条 在决定开除一个党员党籍的问题时,应保持最大的慎重和同志的关切,并透彻研究对该党员提出的罪状的根据。
对于小的过错,应当采用党的教育和感化的方法
(如劝告、警告等等),而不要开除党籍,因为开除党籍是党的最高的处罚方法。
在必要的情况下,党的组织可以把一个党员转为候补党员,为期可以多达一年,作为党的处罚方法。
第十五条 被开除党籍者的申诉书以及党组织关于开除党籍的决议应当由接到申诉的党的机关审阅,至迟应在收到该申诉书后二十天内审阅。
第二章 候补党员
第十六条 凡志愿入党者,都须经过必要的候补期限,以便使候补党员熟悉党纲、党章、党的策略,并使党的组织得以考察候补党员个人的品质。
第十七条 接收候补党员的手续(个别接收、呈缴介绍书及审查介绍书、基层组织关于接收入党的决定以及这个决定的批准)同接收党员是完全一样的。
第十八条 候补期限规定为一年。党组织必须帮助候补党员准备入党。在候补期限届满时,党组织应在党的会议上处理候补党员的问题。如果候补党员由于某些原因没有达到入党水平,而这些原因为党组织认为可以成立,则党的基层组织可以延长他的候补期限,但不得超过一年。如果在候补期间发现候补党员由于个人的品质不宜接收入党,党组织可决定取消他的候补党员资格。
第十九条 候补党员参加他所属的组织的会议,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条 候补党员向当地党委员会缴纳普通党费。
第三章 党的组织结构。党内民主
第二十一条 党的组织结构的指导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说:
(一)党的一切领导机关,由最高的到最低的,都是选举出来的;
(二)党的机关向自己党的组织作定期的工作报告;
(三)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少数服从多数;
(四)下级机关绝对服从上级机关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 党是按照地区和生产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在某地区工作的党组织,对于在该地区的部分地区工作的一切党组织,是上级组织;在整个工作部门中工作的党组织,对于在该工作部门的一部分机构中工作的党组织,是上级组织。
第二十三条 一切党组织对于地方性的问题有自主决定的权利,但这些决定不得与党的决定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 每个党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体党员大会(对于基层组织)、代表会议(例如,对于区的组织、州的组织)或者代表大会(对于加盟共和国共产党和苏联共产党)。
第二十五条 全体党员大会、代表会议或代表大会选举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这是它们的执行机关,并领导该组织的一切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选举党的机关时,禁止按整个候选名单投票。应当按个别候选人投票,保证每一个党员有无限制的权利反对被提名的候选人和批评他们。应用秘密投票的方法进行选举。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和区的中心,应召开党的城市和区组织的活动分子会议,讨论党和政府的重要决议。活动分子会议的召开不应是为了做做样子,在形式上和仪式上赞同这些决议,而是为了真正讨论这些决议。
第二十八条 在个别组织内或在全党内自由而认真地讨论党的政策问题,是每个党员根据党内民主制所应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只有在党内民主制的基础上才能够展开布尔什维克的自我批评和巩固党的纪律,党的纪律应当是自觉的,而不是机械的。
但是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广泛讨论,特别是全苏联范围的讨论,应当加以适当组织,以防止极少数人强迫党内大多数人服从他们意志的企图,或是成立破坏党内统一的小组织的企图,或是制造可能动摇社会主义制度的力量和巩固性的分裂企图。
因此,全苏联范围的广泛讨论,只能在下列情形下才能认为是必要的:
(一)这种必要至少须为几个属于州或共和国一级的地方党组织所承认;
(二)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对党的政策的最重要问题没有足够有力的大多数;
(三)中央委员会内虽有主张一定观点的有力的大多数,但是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举行党内讨论来检查自己政策的正确性;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才能护卫党而不让反党分子滥用党内民主;只有在这些条件下,才能指望党内民主有利于事业,而不会被利用来损害党和工人阶级。第四章 党的高级机关
第二十九条 苏联共产党的最高机关是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例会至少每四年召集一次。非常代表大会,由党中央委员会自己发起,或根据上次代表大会所代表的全体党员至少三分之一的要求,由党中央委员会召集之。党代表大会的召集及其议程,至迟应在代表大会前一个半月宣布。非常代表大会应在两个月内召集。
出席代表大会的代表所代表的党员不少于上次定期代表大会所代表的全体党员的半数,该代表大会即视为有效。
出席代表大会的代表比例,由中央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条 在党中央委员会未能在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期限内召集非常代表大会时,要求召集非常代表大会的各组织,有权成立组织委员会,行使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召集非常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三十一条 代表大会:
(一)听取和批准党中央委员会、中央检查委员会和其他中央组织的报告;
(二)修订和更改党纲党章;
(三)决定党在当前政策重大问题上的策略路线;
(四)选举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检查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检查委员会的委员名额,由代表大会决定。在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时,由代表大会所选出的候补委员补充。
第三十三条 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至少每六个月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候补中央委员出席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成立主席团和书记处:主席团在前后两次全体会议之间处理中央委员会的工作,书记处处理日常工作,主要是组织对党的决议执行情况和选拔干部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 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成立中央委员会的党监察委员会。
党中央委员会的党监察委员会:
(一)检查党员和候补党员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处分破坏党纲党章及党和国家的纪律的党员和候补党员,以及违反党的道德的党员和候补党员(欺骗党,对党不忠诚老实,侮蔑毁谤,官僚主义,个人生活放荡等等);
(二)审查对加盟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党的边疆区和州委员会关于开除党籍和党内处分的决议提出的申诉;
(三)派遣授权代表驻在各共和国、边疆区和各州,这些代表不受地方党机关的管辖。
第三十六条 在前后两次代表大会之间,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党的全部工作,代表党与其他政党、组织和机关发生关系,成立党的各种机关并指导它们的活动,委任在它的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各中央机关报编辑部并批准关于大的地方组织的党机关报编辑部的任命,组织并管理有社会意义的企业,分配党的人力和财力并管理中央基金。
中央委员会经过中央苏维埃组织和公共组织中的党组来指导这些组织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为加强领导和加强政治工作起见,党中央委员会有权在各个对国民经济和整个国家有特别重要意义的社会主义建设部门设立政治部和委派中央委员会的党组织员,并按照政治部完成任务的程度,予以撤销,或改为按照生产和地区原则建立的普通的党机关。
政治部根据中央委员会批准的特别指示进行工作。
第三十八条 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定期把自己的工作通告党的各级组织。
第三十九条 中央检查委员会:
(一)检查党的中央机关是否迅速和正确地处理事务,以及中央委员会书记处是否顺畅地进行工作;
(二)审查党中央委员会财务部和企业的账目。
第五章 党的州、边疆区和共和国的组织
第四十条 州、边疆区或共和国的党组织的最高机关,是州、边疆区党代表会议,或加盟共和国共产党代表大会,而在前后两次会议之间,则是州委员会、边疆区委员会,或加盟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它们根据苏联共产党及其领导机关的决议进行活动。
第四十一条 州、边疆区的代表会议例会或加盟共和国共产党的代表大会例会,由州、边疆区委员会或加盟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每一年半召集一次。非常代表会议或非常代表大会则根据州委员会、边疆区委员会或加盟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决议,或根据州、边疆区或共和国党组织所辖组织的全体党员三分之一的要求召集之。
出席州、边疆区代表会议或加盟共和国共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比例,由州委员会、边疆区委员会或加盟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规定。
州、边疆区的代表会议或加盟共和国共产党代表大会,听取和批准州、边疆区委员会或加盟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检查委员会以及州、边疆区或共和国的其他组织的报告,讨论州、边疆区或共和国内党的、苏维埃的、经济的与工会的工作,并选举州委员会、边疆区委员会或加盟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检查委员会以及出席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四十二条 州、边疆区委员会和加盟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各选举相当的执行机关,人数不得超过十一人,其中包括三个书记,这些书记须由党中央委员会批准。书记至少须有五年党龄。
党的州委员会或边疆区委员会和加盟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成立书记处,处理日常问题并检查决议的执行情况。书记处就所已通过的决议向州委员会、边疆区委员会或加盟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第四十三条 州委员会、边疆区委员会和加盟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在州、边疆区、共和国组织各种党的机关,领导它们的活动,保证正确执行党的指令、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和用对缺点不调和的精神教育党员,指导党员和候补党员的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的学习,组织对劳动人民的共产主义教育,委派在自己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州、边疆区或共和国党机关报编辑部,通过州、边疆区或共和国苏维埃和公共组织中的党组指导这些组织的活动,组织和管理对州、边疆区或共和国具有普遍重要意义的自己的企业,在自己组织的范围内分配党的人力和财力并管理州、边疆区或共和国的党的基金,有系统地向党的中央委员会经常汇报自己的活动并在规定的日期向中央委员会提出报告。
第四十四条 州委员会、边疆区委员会和加盟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
第四十五条 在自治共和国和属于边疆区或加盟共和国的民族州及其他州的党组织,在各该边疆区委员会或加盟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根据党章第五章关于州、边疆区和共和国组织的规定领导它们的内部生活。
第六章 党的专区组织
第四十六条 在有专区的州、边疆区、共和国内,设立专区的党组织。专区的党组织的最高机关是专区的党代表会议,由专区委员会至少每一年半召集一次;非常代表会议则根据专区委员会的决定或根据该专区组织所辖组织的全体党员三分之一的要求召集之。
专区的代表会议听取和批准专区委员会、检查委员会及该专区其他党组织的报告,选举党的专区委员会、检查委员会及出席州、边疆区代表会议或加盟共和国共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四十七条 专区委员会选出不超过九人的常务委员会,其中有三个专区委员会书记。书记至少须有三年党龄。专区委员会书记由州委员会、边疆区委员会、加盟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批准之。专区委员会的全体会议至少每一个半月召集一次。
第四十八条 专区委员会在本专区组织各种党的机关并领导它们的活动,保证正确执行党的指令,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和用对缺点不调和的精神教育党员,指导党员和候补党员的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的学习,组织对劳动人民的共产主义教育,委派在自己领导和监督下之进行工作的专区党机关报编辑部,通过专区苏维埃和公共组织中的党组指导这些组织的活动,组织对本专区有重要意义的它们自己的企业,在本专区的范围内分配党的人力和财力,管理专区的党的基金。
第七章 党的市和区(乡村和城市)组织
第四十九条 市的、区的党代表会议,由市、区委员会至少每一年召集一次;非常代表会议则根据市、区委员会的决定或根据市、区的党组织全体党员三分之一的要求召集之。
市、区的代表会议听取和批准市、区委员会和检查委员会以及市、区其他组织的报告,选举市、区委员会和检查委员会以及出席边疆区、州代表会议和加盟共和国共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五十条 市、区委员会选举七人到九人的常务委员会,包括党的市、区委员会的三个书记。市、区委员会书记至少须有三年党龄。市、区委员会书记由州委员会、边疆区委员会、加盟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批准之。
第五十一条 市、区委员会组织和批准工业企业、国家农场、机器拖拉机站、集体农场和机关中的党的基层组织,领导它们的活动,登记党员,保证党的指令的执行,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和用对缺点不调和的精神教育党员,组织党员和候补党员的
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的学习,对劳动人民进行共产主义教育,委派在自己领导和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市、区的党机关报编辑部,通过市、区苏维埃和公共组织中的党组指导这些组织的活动,在市和区的范围内分配人力和财力,管理市、区的党的基金。市、区委员会依照党中央委员会规定的日期和形式向州委员会、边疆区委员会、加盟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报告自己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市、区委员会全体会议至少每一个月召集一次。
第五十三条 在大城市,经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许可,得组织隶属于市委员会的区组织。
第八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五十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基础。
在各工厂、国家农场、机器拖拉机站及其他经济机关中,在集体农场、苏联陆军和海军部队中,在乡村、机关、学校等地方,凡党员人数满三人者得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在党员人数不满三人的工厂、集体农场及机关等地方,成立候补党员小组或党与共产主义青年团混合小组,由区委员会、市委员会或政治部任命一名党组织员来领导。
基层党组织由区委员会、市委员会或相当的政治部批准。
第五十五条 在工厂、机关和集体农场等地,凡整个工厂、机关等基层党组织的党员及候补党员人数在一百人以上者,均得由区委员会、市委员会或相当的政治部各别批准,在总的基层组织之内按车间、地段、部门等等成立党的组织。
在车间、地段等等党组织内以及基层党组织内,凡党员和候补党员人数不满一百人者,可以按照企业中的工作队或工作单位成立党的小组。
第五十六条 在党员和候补党员超过三百人的大企业和大机关内,得到党中央委员会的各别批准,才可以成立党的工厂委员会,这些企业和机关中的车间党组织则享有基层党组织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 基层党组织把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群众与党的领导机关联系起来。它的任务是:
(一)在群众中进行鼓动工作和组织工作,来实现党的号召和决议,并保证对工厂报刊(印刷的报纸和墙报)的领导;
(二)吸收新党员入党并组织对他们的政治教育;
(三)组织对党员和候补党员的政治教育,并督促他们获得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的起码知识;
(四)协助区委员会、市委员会或政治部进行一切实际工作;
(五)在工厂、国家农场、集体农场等等地方动员群众来完成生产计划,加强劳动纪律并开展社会主义竞赛;
(六)与工厂、国家农场和集体农场中的松懈现象和经营不善现象作斗争,并经常关怀改善工人、职员和集体农民的文化和生活条件;
(七)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用对缺点采取不调和态度的精神教育共产党员;
(八)积极参加我国的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
第五十八条 为了增大生产企业和贸易企业——包括国家农场、集体农场和机器拖拉机站——中基层党组织的作用,为了增大它们对企业工作状况的责任,特给予这些组织以监督企业的管理工作的权利。
在政府各部内,由于苏维埃机关的工作的特殊条件,党组织不能行使监督的职权,它们的责任是提醒注意它们的机关工作中的缺陷,指出部内工作中的缺点及其个别工作人员的缺点,并把自己所了解的情况和意见提交中央委员会及各该部的领导人。
各部基层党组织的书记由党中央委员会批准任命。
在政府各部中央机构内工作的一切共产党员,都包括在各该部的一个总的党组织之内。
第五十九条 为了进行日常工作,基层党组织应选出一个不超过十一人的常务委员会,任期一年。
基层党组织党员人数满十五人者,得设立基层党组织常务委员会。
基层党组织党员人数不满十五人者,不设立常务委员会,只选出基层党组织的书记。
为了迅速培养和以集体领导的精神教育党员,车间党组织凡党员数目满十五人但不超过一百人者,
得选举三人至五人的车间党组织常务委员会,凡党员数目超过一百人者,得选出五人至七人的常务委员会。
在党员不超过一百人的基层党组织内,党的工作照例由不脱离生产的工作人员担任。
基层党组织和车间党组织的书记必须由至少有一年党龄的人担任。
第九章 党与共产主义青年团
第六十条 苏联列宁共产主义青年团在苏联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它的工作。苏联列宁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是青年团的领导机关,服从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地方组织的工作,受相当的共和国的、边疆区的、州的、市的和区的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如果在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内没有担任领导职务,则从成为党员或候补党员时起就脱离共产主义青年团。
第六十二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在一切国家工作和经济工作中是党的积极助手。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应当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方面实际上成为党的指令的积极传达者,特别是在没有基层党组织的地方。
第六十三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有权广泛地发起讨论并向适当的党组织提出一切旨在消灭它们的企业、集体农场、国家农场和机关中工作上的缺点问题,并帮助这些党组织改善工作、组织社会主义竞赛、开展群众运动和进行其他工作。
第十章 苏联陆军、海军和运输系统中的党组织
第六十四条 在苏联陆军和海军中,党的工作的领导由苏联陆军和海军的总政治部分别负责,在运输系统中,由铁道部、海上航运部和内河航运部的政治部分别负责。这些政治部作为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部行使职权。
苏联陆军、海军和运输系统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所批准的特别指示进行工作。
第六十五条 军区、舰队和军的政治部主任与铁道政治部主任须有五年党龄,师和旅政治部主任须有三年党龄。
第六十六条 政治机关应和地方党委员会保持密切联系,其办法是政治机关领导人经常参加地方党委员会,武装部队中的政治机关首长和运输系统中政治部主任向党委员会提出关于政治工作的定期报告。
第十一章 非党组织中的党组
第六十七条 在苏维埃、工会、合作社及其他群众组织的代表会议、代表大会和这些组织的一切由选举产生的机关中,党员人数满三人者得设立党组,其任务是在各方面加强党的影响,在非党群众中实现党的政策,加强党和国家的纪律,和官僚主义作斗争,并经常检查党和苏维埃的指令的执行情况。党组选举一个书记以担任日常工作。
第六十八条 党组服从相当的党组织(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各加盟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边疆区委员会、州委员会、专区委员会、市委员会或区委员会)。
在一切问题上,党组必须严格和坚决地服从它所属的党机关的决议。
第十二章 党的经费
第六十九条 党及其各级组织的经费的来源是:党员缴纳的党费、党所经营的企业的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七十条 党员和候补党员每月所缴纳的党费,其数额(按其收入的百分比计算)规定如下:
每月工资不超过五百卢布者——百分之零点五;
工资在五百卢布以上一千卢布以下者——百分之一;
工资在一千零一卢布至一千五百卢布者——百分之一点五;
工资在一千五百零一卢布至二千卢布者——百分之二;
工资超过二千卢布者——百分之三。
第七十一条 凡加入党为候补党员者,应缴纳入党费,其数额为其每月工资的百分之二。
(新华社据塔斯社莫斯科二十一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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