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11月24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
专栏:

苏联共产党党章
编者按:本报八月二十四日的第三版,曾刊登苏联共产党关于党章的修正草案。这个草案经过联共第十九次代表大会的热烈讨论和专门委员会的修正与补充,业已由代表大会批准作为苏联共产党党章。为了使我国读者能够准确地研读联共的新党章,我们现在再把这个党章的全文译出发表在这里。第一章党。党员和党员的义务与权利
第一条 苏联共产党是工人阶级、劳动农民和劳动知识分子中思想一致的共产主义者所组成的自愿的战斗联盟。
苏联共产党组织了工人阶级和劳动农民的联盟,经过一九一七年伟大的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推翻了资本家和地主的政权,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肃清了资本主义,消灭了人对人的剥削并保证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
现在,苏联共产党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由社会主义逐渐过渡到共产主义的途径来建立共产主义社会,不断提高社会的物质和文化水平,用国际主义及与各国劳动人民建立兄弟般联系的精神来教育社会成员,竭力加强苏维埃祖国的积极防御,以防止敌人的侵略行动。
第二条 任何从事劳动、不剥削他人劳动的苏联公民,凡承认党纲党章、积极促其实现、在党的一个组织中工作并执行党的一切决议者,均得成为苏联共产党党员。
党员必须缴纳规定的党费。
第三条 党员有下列义务:
(一)尽力卫护党的统一,因为党的统一是党强大有力的主要条件;
(二)为实现党的决议而积极斗争。对于党员来说,仅仅同意党的决议是不够的,党员有义务为实现这些决议而奋斗。共产党员对党的决议采取消极的阳奉阴违的态度,就必然会削弱党的战斗力,因此,与留在党的队伍内不能相容;
(三)在劳动中起模范作用,精通业务,不断提高生产或业务技能,尽力爱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苏维埃制度神圣不可侵犯的基础;
(四)每日加强与群众的联系,及时反映劳动者的要求和需要,向非党群众解释党的政策和决议,时时记住我党之所以有力量和不可战胜就在于它和人民有不可分割的血肉联系;
(五)努力提高自己的觉悟,领会马克思列宁主义基础;
(六)遵守党和国家的纪律,一切党员均无例外。党内不能有两种纪律,一种是对领导人的纪律,一种是对普通党员的纪律。党只有一种纪律,一种法律,一切共产党员不管他们的功绩和职位如何,均应遵守。破坏党和国家的纪律,是损害党的严重恶行,因此,与留在党的队伍内不能相容;
(七)开展自我批评和自下而上的批评,揭露工作中的缺点并努力加以消灭,反对表面成绩,反对满足于工作中的成就。压制批评是严重的恶行。凡是窒息批评,自高自大,喜欢奉承的人,都不能留在党的队伍里;
(八)向党的领导机关直至党的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中的缺点,不管报告牵涉到什么人。党员无权隐瞒不能令人满意的情况和不过问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不正确行动。凡是妨碍党员履行这项义务的人应作为违背党的意志的人而予以严惩;
(九)对党忠诚老实,不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共产党员不忠实于党和欺骗党,是极严重的恶行,与留在党的队伍内不能相容;
(十)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保持政治警惕性,时时记住共产党员在任何地方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保持警惕。泄露党和国家的机密,就是对党犯罪,因而与留在党的队伍内不能相容;
(十一)在党所托付的任何岗位上,坚决执行党关于按照政治品质和业务能力正确挑选干部的指示。凡是违背这种指示,按照朋友关系、私人情面、同乡和亲戚关系挑选工作人员的行为,都与留在党的队伍内不能相容。
第四条 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党的会议上或在党的报刊上参加党的政策问题的自由的、切实的讨论;
(二)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
(三)选举和被选举到党的机关;
(四)凡在通过关于自己的活动或行为的决议时,要求亲自参加;
(五)向党的任何一级机关直到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任何问题和声明。
第五条 接收党员只能按照个别处理的手续进行。新党员是从经过了规定的候补期的候补党员接收的。觉悟的、积极的、忠于共产主义事业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得接收为党员。
年满十八岁者始能入党。
接收候补党员为正式党员的手续如下:
(一)申请入党者,要有三个至少有三年党龄并至少在一年共同工作中认识的党员的介绍。
〔附注一〕接受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入党时,共产主义青年团区委员会的介绍等于一个党员的介绍。
〔附注二〕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不得介绍。
(二)入党问题由党的基层组织全体大会讨论和决定,其决定,经党的区委员会批准,在没有区的城市由市委员会批准,即发生效力。
在讨论入党问题时,介绍人不一定出席。
(三)二十岁和二十岁以下的青年入党只能经过共产主义青年团。
(四)脱离其他政党的人入党要有五个党员介绍,三个有十年党龄的党员,两个革命以前入党的党员,并且非经过党的基层组织不可,同时必须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介绍人要对他所介绍的人的品质负责。
第七条 候补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其党龄从有关的党的基层组织全体大会通过该同志为正式党员的决议之日算起。
第八条 一个党组织的任何党员转到另一组织的工作地区时,即为后者的党员。
〔附注〕党员从一个组织转到另一个组织,须按照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规定的条例进行。
第九条 党员和候补党员,没有充分理由连续三个月不缴纳党费,即被认为自动脱党;党的基层组织对此可作出决定,交党的区委员会或市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开除一个共产党员党籍的问题由该党员所属的党的基层组织全体大会决定,并由党的区委员会或市委员会批准。区委员会或市委员会关于开除党籍的决议,只有在党的省委员会、边区委员会或加盟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批准时,方始有效。
开除党籍的决议,未经省委员会、边区委员会或加盟共和国中央委员会批准之前,该党员仍可持有党证,并有权出席党的秘密会议。
第十一条 如果一个共产党员是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加盟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党的边区委员会委员、省委员会委员、州委员会委员、市委员会委员、区委员会委员,党的基层组织不能作出将他开除党籍或转为候补党员的决议。
撤销加盟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党的边区委员会委员、省委员会委员、州委员会委员、市委员会委员、区委员会委员的委员职务以及将其开除党籍或转为候补党员的问题,由各该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决定,如果全体会议三分之二的人投票赞成的话。
第十二条 撤销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的中委职务以及将其开除党籍或转为候补党员的问题由党的代表大会决定,而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则由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的多数决定。一个中央委员撤销职务后,遗缺由候补中央委员按照代表大会在选举候补中央委员时所规定的顺序自行递补。
第十三条 一个党员犯有应受法律处分的过错时,即予开除党籍,并将其过错通知行政当局和司法当局。
第十四条 在决定开除一个党员党籍的问题时,应保持最大的慎重和同志的关切,并透彻研究对该党员提出的错误事实的根据。
对于小的过错,应当采用党的教育和感化的方法(如劝告、警告等等),而不要开除党籍,因为开除党籍是党的最高的处罚方法。
在必要的情况下,党的组织可以把一个党员转为候补党员,为期可以多达一年,作为党的处罚方法。党的基层组织关于将一个党员转为候补党员的决议,必须经过党的区委员会或市委员会批准。转为候补党员的规定期限届满时,按一般规定转为正式党员,其以往的党龄仍予保留。
第十五条 被开除党籍者的申诉书以及党组织关于开除党籍的决议应当由有关的党的机关审阅,至迟应在收到申诉书和决议后二十天内审阅。
第二章 候补党员
第十六条 凡志愿入党者,都须经过候补期,以使候补党员熟悉党纲、党章、党的策略,并使党的组织得以考察候补党员个人的品质。
第十七条 接收候补党员的手续(个别接收、呈缴介绍书及审查介绍书、基层组织关于接收入党的决议以及这个决议的批准)同接收党员是完全一样的。
第十八条 候补期定为一年。
党组织必须帮助候补党员准备入党。在候补期届满时,党组织应在党的会议上处理候补党员的问题。如果候补党员由于某些原因未能达到入党水平,而这些原因党组织认为可以成立,则党的基层组织可以延长他的候补期,但不得超过一年。如果在候补期间发现候补党员由于个人的品质不宜接收入党,党组织可决定取消他的候补党员资格。党的基层组织关于延长候补期或取消候补党员资格的决议,经过党的区委员会或市委员会批准后,方始有效。
第十九条 候补党员参加他所属的组织的会议,有发言权。
第二十条 候补党员向当地党委员会缴纳普通党费。
第三章 党的结构。党内民主
第二十一条 党的组织结构的指导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说:
(一)党的一切领导机关,由最低的到最高的,都是选举出来的;
(二)党的机关向自己党的组织作定期的工作报告;
(三)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少数服从多数;
(四)下级机关绝对服从上级机关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 党是按照地区和生产的原则建立起来的:某地区的党组织,对于该地区的一切部分地区的党组织,是上级组织;整个工作部门的党组织,对于该工作部门的各机构的党组织,是上级组织。
第二十三条 一切党组织对于地方性的问题有自主决定的权利,但这些决定不得与党的决定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 每个党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员大会(对于基层组织)、代表会议(例如,对于区的组织、省的组织)、代表大会(对于加盟共和国共产党和苏联共产党)。
第二十五条 全体党员大会、代表会议或代表大会选举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这是它们的执行机关,并领导该组织的一切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选举党的机关时,禁止按整个候选名单投票。应当按个别候选人投票,保证每一个党员有无限制的权利撤销候选人和批评候选人。应用秘密投票的方法进行选举。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和区的中心,应召开城市和区的党组织的活动分子会议,讨论党和政府的重要决议。活动分子会议的召开不应是为了做做样子,在形式上和仪式上赞同这些决议,而是为了真正讨论这些决议。
第二十八条 在个别组织内或在全党内自由而切实地讨论党的政策问题,是每个党员根据党内民主制所应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只有在党内民主制的基础上才能够开展自我批评和巩固党的纪律,党的纪律应当是自觉的,而不是机械的。
但是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广泛讨论,特别是全苏联范围的讨论,应当加以适当组织,以防止极少数人强迫党内大多数人服从他们意志的企图,或是成立破坏党的统一的派别的企图,或是制造可能动摇社会主义制度的力量和巩固性的分裂企图。
全苏联范围的广泛的讨论,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能认为是必要的:
(一)这种必要至少须为几个省或共和国一级的地方党组织所承认;
(二)在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内,在最重要的党的政策问题上,没有足够有力的大多数;
(三)中央委员会内虽有坚持一定观点的有力的大多数,但是中央委员会仍认为有必要举行党内讨论来检查自己政策的正确性。
只有遵守这些条件,才能卫护党而不让反党分子滥用党内民主;只有在这些条件下,才能指望党内民主有利于事业,而不会被利用来损害党和工人阶级。
第四章 党的高级机关
第二十九条 苏联共产党的最高机关是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至少每四年召集一次。非常代表大会,由党中央委员会自己发起,或根据上次党代表大会所代表的全体党员至少三分之一的要求,由党中央委员会召集之。党代表大会的召集及其议程,至迟应在代表大会前一个半月宣布。非常代表大会应在两个月内召集。
出席代表大会的代表所代表的党员不少于上次代表大会所代表的全体党员的半数,该代表大会即视为有效。
出席党代表大会的代表比例,由中央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条 在党中央委员会未能在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期限内召集非常代表大会时,要求召集非常代表大会的各组织,有权成立组织委员会,行使党中央委员会召集非常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三十一条 代表大会:
(一)听取和批准党中央委员会、中央检查委员会和其他中央组织的报告;
(二)修订和更改党纲党章;
(三)决定党在当前时局重大问题上的策略路线;
(四)选举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检查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检查委员会的委员名额,由代表大会决定。在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时,由代表大会所选出的候补委员补充。
第三十三条 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至少每六个月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候补中央委员出席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有发言权。
第三十四条 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成立主席团和书记处:主席团在前后两次全体会议之间领导中央委员会的工作,书记处领导日常工作,主要是组织对党的决议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挑选干部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成立中央委员会的党监察委员会。
党中央委员会的党监察委员会:
(一)检查党员和候补党员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处分违背党纲、党章、党和国家的纪律以及违反党的道德的共产党员(欺骗党,对党不忠诚老实,污蔑毁谤,官僚主义,个人生活放荡等等);
(二)审查对加盟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党的边区和省委员会关于开除党籍和党内处分的决议提出的申诉;
(三)指定代表驻在各共和国、边区和各省,这些代表不受地方党机关的管辖。
第三十六条 在前后两次代表大会之间,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党的全部工作,代表党与其他政党、组织和机关发生关系,成立党的各种机关并指导它们的活动,委任在自己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各中央机关报编辑部并批准关于大的地方组织的党机关报编辑部的任命,组织并管理有社会意义的企业,分配党的人力和财力并管理中央会计处。
中央委员会通过中央的苏维埃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党组来指导这些组织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为加强领导和政治工作起见,党中央委员会有权在各个对国民经济和整个国家有特别重要意义的社会主义建设部门设立政治部和委派中央委员会的党组织员,并按照政治部完成任务的程度,予以撤销,或改为按照生产和地区原则建立的普通的党机关。
政治部根据中央委员会批准的特别指示进行工作。
第三十八条 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定期把自己的工作通告党的各级组织。
第三十九条 中央检查委员会:
(一)检查党的中央机关是否迅速和正确地处理事务,以及中央委员会书记处是否顺畅地进行工作;
(二)审查党中央委员会的会计处和企业。
第五章 党的省、边区和共和国的组织
第四十条 省、边区、共和国的党组织的最高机关,是省、边区党代表会议或加盟共和国共产党代表大会,而在前后两次会议之间,则是省委员会、边区委员会、加盟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它们根据苏联共产党及其领导机关的决议进行活动。
第四十一条 省、边区的代表会议或加盟共和国共产党的代表大会,由省、边区委员会、加盟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每一年半召集一次。非常代表会议或非常代表大会则根据省委员会、边区委员会、加盟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决议,或根据省、边区、共和国党组织所辖组织的全体党员三分之一的要求召集之。
出席省、边区代表会议、加盟共和国共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比例,由省委员会、边区委员会、加盟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规定。
省、边区的代表会议、加盟共和国共产党代表大会,听取和批准省、边区委员会、加盟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检查委员会以及省、边区、共和国的其他组织的报告,讨论省、边区、共和国内党的、苏维埃的、经济的与工会的工作,并选举省委员会、边区委员会、加盟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检查委员会以及出席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四十二条 省、边区委员会和加盟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各选举相当的执行机关,人数不得超过十一人,其中包括三个书记,这些书记须由党中央委员会批准。书记至少须有五年党龄。
党的省委员会、边区委员会和加盟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成立书记处,处理日常问题并检查决议的执行情况。书记处须将已通过的决议报告省委员会、边区委员会、加盟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省委员会、边区委员会和加盟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在省、边区、共和国组织各种党的机关,领导它们的活动,保证坚决执行党的指示,保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以对缺点不调和的精神教育共产党员,指导党员和候补党员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组织对劳动者进行共产主义教育的工作,委任在自己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省、边区和共和国党机关报编辑部,通过省、边区和共和国苏维埃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党组指导这些组织的活动,组织和管理自己的有全省、全边区和全共和国意义的企业,在自己组织的范围内分配党的人力和财力,管理省、边区和共和国的党的会计处,有系统地向党的中央委员会汇报自己的活动并在规定的日期向中央委员会作报告。
第四十四条 省委员会、边区委员会和加盟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
第四十五条 自治共和国的党组织,以及属于边区和加盟共和国的民族省及其他省的党组织,在各该边区委员会或加盟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根据党章第五章关于省、边区和共和国组织的规定建立自己的内部生活。
第六章 党的州组织
第四十六条 在有州的省、边区、共和国内,设立州的党组织。
州的党组织的最高机关是州的党代表会议,由州委员会至少每一年半召集一次;非常代表会议则根据州委员会的决定或根据该州组织所辖组织的全体党员三分之一的要求召集之。
州的代表会议听取和批准州委员会、检查委员会及该州其他党组织的报告,选举党的州委员会、检查委员会以及出席省、边区代表会议或加盟共和国共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四十七条 州委员会选出不超过九人的常务委员会,其中有三个州委员会书记。书记至少须有三年党龄。州委员会书记由省委员会、边区委员会、加盟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批准之。
州委员会的全体会议至少每一个半月召集一次。
第四十八条 州委员会在本州成立各种党的机关并领导它们的活动,保证坚决执行党的指示,保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以对缺点不调和的精神教育共产党员,指导党员和候补党员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组织对劳动者进行共产主义教育的工作,委任在自己领导和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州党机关报编辑部,通过州的苏维埃和社会组织中的党组指导这些组织的活动,组织自己的有全州意义的企业,在州范围内分配党的人力和财力,管理州的党的会计处。
第七章 党的市和区(乡村和城市)组织
第四十九条 市、区党代表会议,由市、区委员会至少每一年召集一次;非常代表会议则根据市、区委员会的决定或根据市、区的党组织所辖组织的全体党员三分之一的要求召集之。
市、区代表会议听取和批准市、区委员会和检查委员会以及市、区其他组织的报告,选举市、区委员会和检查委员会以及出席边区、省代表会议或加盟共和国共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五十条 市、区委员会选举七人到九人的常务委员会,其中包括三个市、区委员会书记。市、区委员会书记至少须有三年党龄。市、区委员会书记由省委员会、边区委员会、加盟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批准之。
第五十一条 市、区委员会组织和批准企业、国营农场、农业机器站、集体农庄和机关中的党的基层组织,领导它们的活动,登记党员,保证执行党的指示,保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以对缺点不调和的精神教育共产党员,组织党员和候补党员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组织对劳动者进行共产主义教育的工作,委任在自己领导和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市、区的党机关报编辑部,通过市、区苏维埃和社会组织中的党组指导这些组织的活动,在市和区的范围内分配党的人力和财力,管理市、区的党的会计处。市、区委员会依照党中央委员会规定的日期和形式向省委员会、边区委员会、加盟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报告自己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市、区委员会全体会议至少每一个月召集一次。
第五十三条 在大城市,经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许可,得组织隶属于市委员会的区组织。
第八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五十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基础。
在各工厂、国营农场、农业机器站及其他经济机关中,在集体农庄、苏联陆军和海军部队中,在乡村、机关、学校等地方,凡党员人数满三人者得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在党员人数不满三人的企业、集体农庄及机关等地方,成立候补党员小组或党与共产主义青年团混合小组,由区委员会、市委员会或政治部任命一名党组织员来领导。
基层党组织由区委员会、市委员会或相当的政治部批准。
基层党组织的最高机关是党员大会,至少每月召集一次。
第五十五条 在企业、机关和集体农庄等地方,凡整个单位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员及候补党员人数在一百人以上者,均得由区委员会、市委员会或相当的政治部各别批准,按车间、地段、部门等等成立党的组织。
在车间、地段等等党组织内以及凡党员和候补党员人数不满一百人的基层党组织内,可以按照企业中的工作队或工作单位成立党的小组。
第五十六条 在党员和候补党员超过三百人的大企业和大机关内,得到党中央委员会的各别许可,才可以成立党的委员会,这些企业和机关中的车间党组织则享有基层党组织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 基层党组织把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群众与党的领导机关联系起来。它的任务是:
(一)在群众中进行鼓动工作和组织工作,来实现党的号召和决议,并保证对下层报刊(印刷的报纸、墙报等等)的领导;
(二)吸收新党员入党并对他们进行政治教育;
(三)对党员和候补党员进行政治教育,并督促他们获得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知识;
(四)协助区委员会、市委员会或政治部进行一切实际工作;
(五)动员企业、国营农场、集体农庄等等地方的群众来完成生产计划,加强劳动纪律并开展社会主义竞赛;
(六)与企业、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中的松懈现象和经营不善现象作斗争,并经常关心改善工人、职员和集体农民的文化和生活条件;
(七)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以对缺点不调和的精神教育共产党员;
(八)积极参加我国的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
第五十八条 为了增大生产的和贸易的企业——包括国营农场、集体农庄和农业机器站——中基层党组织的作用,为了增大它们对企业工作状况的责任,特给予这些组织以监督企业的行政工作的权利。
在政府各部内,由于苏维埃机关工作的特殊条件,党组织不能行使监督的职权,它们的责任是提醒注意机关工作中的缺陷,指出部及其个别工作人员工作中的缺点,并把自己所了解的情况和意见提交中央委员会及各该部的领导人。
各部的基层党组织的书记由党中央委员会批准。
在政府各部中央机构内工作的一切共产党员,都包括在各该部的一个总的党组织之内。
第五十九条 为了进行日常工作,基层党组织应选出一个不超过十一人的委员会,任期一年。
基层党组织党员人数满十五人者,得设立基层党组织委员会。
基层党组织党员人数不满十五人者,不设立委员会,只选出基层党组织的书记。
为了迅速培养和以集体领导的精神教育党员,车间党组织凡党员数目满十五人但不超过一百人者,得选举三人至五人的车间党组织委员会,凡党员数目超过一百人者,得选出五人至七人的委员会。
在党员不超过一百人的基层党组织内,党的工作照例由不脱离生产的工作人员担任。
基层党组织和车间党组织的书记至少须有一年党龄。
第九章 党与共产主义青年团
第六十条 苏联列宁共产主义青年团在苏联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自己的工作。苏联列宁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是青年团的领导机关,服从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地方组织的工作,受相当的共和国、边区、省、市和区的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如果在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内没有担任领导职务,则从成为党员或候补党员时起就脱离共产主义青年团。
第六十二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在一切国家工作和经济建设中是党的积极助手。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应当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方面实际上成为党的指示的积极传达者,特别是在没有基层党组织的地方。
第六十三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有权广泛地发起讨论并向有关的党组织提出企业、集体农庄、国营农场和机关工作中与下列任务有关的各种问题:消灭上述组织活动中的缺点,在改善工作、组织社会主义竞赛、开展群众运动等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十章 苏联陆军、海军和运输系统中的党组织
第六十四条 在苏联陆军和海军中,党工作的领导由苏联陆军和海军的总政治部分别负责,在运输系统中,由苏联铁道部、海上航运部和内河航运部的政治部分别负责。这些政治部作为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部行使职权。
苏联陆军、海军和运输系统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所批准的特别指示进行工作。
第六十五条 军区、舰队和军的政治部主任与各铁道政治部主任须有五年党龄,师和旅政治部主任须有三年党龄。
第六十六条 政治机关应和地方党委员会保持密切联系,其办法是政治机关领导人经常参加地方党委员会,而党委员会则有系统地听取政治机关首长关于部队政治工作的报告以及运输系统政治部主任的报告。
第十一章 非党组织中的党组
第六十七条 在苏维埃、工会、合作社及其他群众组织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这些组织的一切由选举产生的机关中,党员人数满三人者得设立党组,其任务是在各方面加强党的影响,在非党群众中实现党的政策,加强党和国家的纪律,和官僚主义作斗争,检查党和苏维埃的指示的执行情况。党组选举一个书记以担任日常工作。
第六十八条 党组服从相当的党组织(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加盟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边区委员会、省委员会、州委员会、市委员会或区委员会)。
在一切问题上,党组必须严格和坚决地遵循党的领导机关的决议。
第十二章 党的经费
第六十九条 党及其各级组织的经费的来源是:党员缴纳的党费,党所经营的企业的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七十条 党员和候补党员每月所缴纳的党费,其数额(按其工资的百分比计算)规定如下:
每月工资不超过五百卢布者——百分之零点五;
每月工资在五百卢布以上一千卢布以下者——百分之一;
每月工资在一千零一卢布至一千五百卢布者——百分之一点五;
每月工资在一千五百零一卢布至二千卢布者——百分之二;
每月工资超过二千卢布者——百分之三。
第七十一条 凡加入党为候补党员者,应缴纳入党费,其数额为其每月工资的百分之二。


第3版()
专栏:

“星火”集体农庄
乌恩 陈其 徐光 龚枚合作
十六、十个指头不一般齐,金根洙小组对新的播种法不同意,会上规定每垧地播种二百二十斤、他们却只播种了一百八十斤。农庄主席督促让他们补种,但他思想上没有打通,等苗儿出齐了,又悄悄地把密苗拔稀。
十七、大多数的庄员,都在金白山主席的领导下,接受了先进的耕作方法,发挥着集体劳动的力量。夏天里,天旱渠水浅,有七垧高地浇不上水,经动员后大家一鼓作气地,半天功夫就把七垧高地灌满了水。
十八、秋天来了,集体农庄庄员在愉快地收获,丰满的稻谷,堆成了一座金山。在单干中吃过亏的姜东勋,这时也特别感到兴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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