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2月27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第七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雇佣劳动者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特殊困难,特依据目前经济条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的实施,采取重点试行办法,俟实行有成绩,取得经验后,再行推广。其适用范围,目前暂定为下列各企业:
甲、雇佣工人与职员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与业务管理机关。
乙、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及附属单位。
第三条 不属于第二条甲乙两款范围的企业及季节性的企业,有关劳动保险事项,得由各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双方根据本条例原则及本企业实际情况协商,订立集体合同规定之。
第四条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包括学徒)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和国籍,均适用本条例,但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第五条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各企业内工作的临时工、季节工与试用人员的劳动保险待遇,在本条例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之。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因经济特殊困难,不易维持,或尚未正式开工营业者,经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双方协商同意,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后,可暂缓实行本条例。
 第二章 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
第七条 本条例所规定之劳动保险的各项费用,全部由实行劳动保险的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其中一部分由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另一部分由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缴纳劳动保险金,交工会组织办理。
第八条 凡根据本条例实行劳动保险的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月缴纳相当于各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作为劳动保险金。此项劳动保险金,不得在工人与职员工资内扣除,并不得向工人与职员另行征收。
第九条 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方法如下:
甲、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照上月份工资总额计算,于每月一日至十日限期内,一次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定代收劳动保险金的国家银行缴纳每月应缴的劳动保险金。
乙、在开始实行劳动保险的头两月内,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月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全数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为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之用。自开始实行的第三个月起,每月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其中百分之三十,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百分之七十存于各该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基金,为支付工人职员按照本条例应得的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之用。
第十条 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逾期未缴或欠缴劳动保险金时,须每日增缴滞纳金,其数额为未缴部分百分之一。如逾期二十日尚未缴纳,对于国营、公私合营或合作社经营的企业,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通知当地国家银行从其经费中扣缴;对于私营企业,由工会基层委员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对该企业资方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劳动保险金的保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理之。
 第三章 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
   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医治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其全部治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确定为残废时,按下列情况,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
一、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五,付至死亡时止。
二、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付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
三、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给予适当工作,并按其残废后丧失劳动力的程度,付给因工残废补助费,至退职养老或死亡时止;其数额为残废前本人工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但与复工时本人工资合计,不得超过残废前本人工资。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四、残废状况的确定与变更,由残废审查委员会审查。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第十三条 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医治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必须住院者,得住院医治。
其治疗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贵重药费、就医路费及住院时的膳费由本人自理。
乙、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医疗期间连续在三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每月发给其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连续医疗期间在三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但连续停工医疗期间以六个月为限,超过六个月者按丙款残废退职待遇办理。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而退职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非因工残废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如有其他经济来源可以维持生活,此项非因工残废救济费不予发给。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疾病时,得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免费诊治,普通药费减半,贵重药费、就医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依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三个月至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规定的待遇付给丧葬补助费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丁、工人与职员退职养老后死亡时,及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
戊、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四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第十五条 养老待遇的规定:
甲、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六十岁,一般工龄已满二十五年,本企业工龄已满十年者,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付给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三十五至百分之六十,至死亡时止。如因该企业工作的需要,商得本人同意,留其继续工作时,除应得工资外,每月付给在职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五十岁,一般工龄满二十年,本企业工龄已满十年者,得享受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
丙、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三十二度以下的低温或华氏一百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者,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五十五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四十五岁,均得享受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但计算其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丁、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及其他化学、兵工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者,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五十五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四十五岁,均得享受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但计算其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第十六条 生育待遇的规定:
甲、女工人与女职员生育,产前产后共给假五十六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乙、女工人与女职员小产,怀孕在三个月以内者,给假十五日;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七个月者,给假三十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丙、产假期满(不论正产或小产)仍不能工作,经医生证明后,均应按第十三条疾病待遇规定处理之。
丁、女工人与女职员或男工人与男职员的配偶生育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生育补助费,其数额为五尺红市布,按当地零售价付给之。
第十七条 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规定:
甲、凡在实行劳动保险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均有享受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权利。详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之。
乙、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筹举办,但得委托各地方工会组织、各产业工会组织办理,其项目如下:
一、疗养所,
二、残废院,
三、养老院,
四、孤儿保育院,
五、休养所,
六、其他。
详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另定之。
第十八条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未加入工会者,除因工负伤、残废、死亡待遇,生育假期待遇,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待遇,均得按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外,其他各项,如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与救济费,非因工残废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养老补助费及生育补助费等,只能领取规定额的半数。
第十九条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领取各种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时,只能领取最高额的一种,不得同时领取两种。
 第四章 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条 凡对本企业有特殊贡献的劳动模范,及转入本企业工作的战斗英雄,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提出,并经各省、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批准,得享受下列较优异的劳动保险待遇:
甲、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全部医药费、住院膳费,概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前三个月工资照发。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及非因工残废救济费,一律付给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因工残废抚恤费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因工残废补助费为残废前本人工资与残废后现领工资的差额。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退职养老补助费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八十。在职养老补助费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有享受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优先权。
第二十一条 残废军人转入本企业工作者,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不计本企业工龄长短,前三个月工资照发,三个月以后,仍按第十三条乙款规定办理。
 第五章 劳动保险金的支配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险金的支配办法如下:
甲、劳动保险总基金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用以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
乙、劳动保险基金由工会基层委员会用以支付各项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每月结算一次,其余额全部转入省、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调剂金(以下简称调剂金)。
丙、调剂金由省、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用于对所属各工会基层委员会劳动保险基金不足开支时的补助或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之用。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得授权其地方机构,掌管调剂金的调用。中华全国总工会对所属各省、市工会组织,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调剂金,有统筹调用之权,并得用以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如省、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调剂金不足开支,得申请中华全国总工会调拨调剂金补助之。
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险金,除用于劳动保险事业外,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条 各企业的会计部门,均须设立劳动保险基金的独立会计,负责办理劳动保险基金的收支事宜。劳动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由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会同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之。
第二十五条 劳动保险调剂金的收支事宜,由各级工会组织的财务部门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办理之。
  第六章 劳动保险事业的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工会基层委员会,为执行劳动保险业务的基层单位,其主要工作为:督促劳动保险金的缴纳;决定劳动保险基金的支付;监督本条例所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的各项费用的开支;推动该企业改进医疗所或医院的工作;执行一切有关劳动保险的实际业务;每月编造劳动保险基金月报表,每年编造预算、决算、业务计划书及业务报告书,报告省、市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及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并向工会全体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应按月审核劳动保险基金收支账目及本条例所规定的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的各项费用,并公布之。
第二十八条 各省、市工会组织,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或地区委员会对所属各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劳动保险业务,负指导督促之责,审核劳动保险基金的收支月报表、预算、决算及劳动保险基金的收支有无错误,接受工人与职员有关劳动保险事件的申诉,每月编造劳动保险基金及调剂金的收支月报表,每年编造预算、决算、业务计划书及业务报告书,并依下列程序报告:
甲、各省、市工会组织向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及大行政区工会组织报告。
乙、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向中华全国总工会及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各大行政区工会组织对所属各省、市工会组织及其区域内产业工会组织的劳动保险工作,负指导督促之责,审核省、市工会组织劳动保险基金及调剂金的收支月报表、预算、决算、业务计划书及业务报告书,并每三个月编造劳动保险基金收支报告,每年编造预算、决算、业务计划书及业务报告书,报告所在地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劳动部、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及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三十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为全国劳动保险事业的最高领导机关,统筹全国劳动保险事业的进行,督导所属各地方工会组织,各产业工会组织有关劳动保险事业的执行;审核并汇编劳动保险基金及总基金的收支报告表,每年编造劳动保险金的预算、决算、业务计划书及业务报告书,并送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财政部备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应监督劳动保险金的缴纳,检查劳动保险业务的执行,并处理有关劳动保险事件的申诉。
第三十二条 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为全国劳动保险业务的最高监督机关,贯彻劳动保险条例的实施,检查全国劳动保险业务的执行,其检查制度另订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后公布施行,修改时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一九五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自一九五一年五月一日起支付工人、职员根据本条例应享有的劳动保险费。凡根据本条例实行劳动保险的各企业,其原有的劳动保险办法,从一九五一年五月一日起废止。但如该企业工人、职员认为原有办法规定的各项待遇总额超过条例,不愿改变时,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应会同工会基层委员会向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申请,经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批准后,得维原有办法,暂缓实行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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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劳动部李立三部长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的几点说明
总理、各位委员:
劳动保险条例草案经过将近一年时间的起草过程,首先由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与中华全国总工会组成的起草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及全国各地职工的要求与意见和目前工厂企业的实际情况,拟定初步草案之后,召集有关机关及工会组织进行反复研究,修改了二十余次之多,才作成正式草案,送请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及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得到同意后,才提交政务院审核。一九五零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五十六次政务会议作了讨论,初步通过,并决定将草案先在报上发表,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三个月来,全国各地工会组织、工人群众、工厂企业的管理机关、工商界、人民团体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都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截至一月底止,共收到各地寄来的意见书一百四十一件。所有这些意见书,除对个别条文提出修改意见外,对整个条例的精神和基本原则的办法都一致表示拥护。各地工人群众更是非常热烈欢迎,觉得当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刚刚开始好转,抗美援朝的斗争正在开展,各种困难尚未完全克服的时候,就举办劳动保险,使工人生活中最感痛苦而无法解决的生、老、病、死、伤、残等问题都获得了一定的补助、抚恤和救济,可见人民政府是如何关心工人的疾苦和困难。有些工人在讨论会议上发言说:“从来工厂都是养少不养老,年轻力壮,要你干活,老了干不动了就叫你滚蛋,那里有过老了每年发给养老金的事。”有的工人根据自己的经验说:“我的父亲在铁路上当小工,被火车压死了,买不起棺材,母亲带着我到局里叩头求告,才求得几块木板做棺材,半个钱的抚恤也没有。”有一个女工说:“我做了五年工,四次出厂进厂,生了孩子滚蛋,孩子死了再来。现在生了孩子有八星期假期,照发工资,还有生育补助费,真是做梦也没有梦到的事。”真的,工人们把他们过去的生活,与现在的劳动保险条例对照起来的时候,就喊着人民政府万岁,毛主席真是我们的救星的口号,完全是很自然的。这也就说明这个条例的颁布有如何巨大的政治意义。
各地对条例所提出的意见,经过了仔细研究,有许多好的建议,已采纳到修正草案中。有不少主张提高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建议,提得恰当的都已经采纳了,有些提得太高,有些虽然一般合理,却是目前经济情况所难以做到或不能做到的,而必须等待将来中国经济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之后才能实行。另外有些主张降低几项劳动保险待遇的建议,又因要损害到工人生活的必要保障,所以也不能采纳。现在提出几个比较重要的问题,作一简单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
草案第一条规定劳动保险的对象,是包括所有雇佣劳动者。但依目前经济条件,及对这种重大复杂工作缺乏经验的情况,目前只能采取重点试行办法,先从工人职员人数在百人以上的工厂矿场及有全国统一的行政管理机构与比较健全的产业工会组织的几个产业部门着手试办。因为百人以上工厂,无论行政与工会组织都比较健全,比较容易举办,容易管理。工厂的数目,虽比百人以下的少,但包括的人数却多了几倍。以上海为例,在全市十六个行业中,共有工厂五三一五家,共计四一五五九六人,其中百人以上的工厂只占百分之十四,而职工人数却占总数百分之八十以上(三三三、四○○人)。同时条例草案上规定了不属于第二条范围的企业,如果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组织双方协商,同意实行劳动保险,仍然可以按照草案的原则,在集体合同内规定之。我们深深知道小工厂商店的工人生活更苦,更需要保障,但因为过于分散、零乱,实在无法迅速有效地组织起来,实施劳动保险。过了一定时期,各大工厂企业举办有了成绩,取得了经验,工会组织又已健全起来,那时即可逐渐推广到这些小工厂企业中去。至于政府行政机关、教育机关的公教人员以及未包括在第二条范围内的其他机关人员对于劳动保险也是迫切需要的,但根据目前国家财政状况,及需要集中财力进行国防建设的紧迫任务,只好暂不实行,俟将来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继续好转以后,当可逐渐实行。这也是与共同纲领第三十二条规定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的精神,完全符合的。此外,在原来草案第二条乙款关于适用范围中,包括有银行在内,经过仔细研究后,觉得在目前试行时期,应暂以工矿交通企业为限,因工矿交通企业中的职工比之银行的职工,工作重些,工资低些,需要劳动保险,也就更迫切些,所以将乙款中的银行二字勾去了。请求银行中的工人职员,再等待一些时候,俟将来逐渐推广时,当然可与贸易、税务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同样享受。
另有一种意见,主张仿照东北办法,先从国营企业试办,然后推广到私营企业。但由于关内情况与东北不同,在许多地区,私营企业的比重都大过公营企业,而且其中有不少雇佣工人很多的大企业,如果单在公营企业中实行,显然是不公平的。
 二、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使用
草案规定劳动保险的各项费用,全部由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工人职员不缴纳任何费用,这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办法是完全不同的。在资本主义国家中的劳动保险根据所谓“分担危险”的资本主义原则,全部或大部费用均由工人职员自己负担,实际成为加重剥削工人阶级的手段。例如美国从一九三九年至一九四六年从工人身上抽取了四十三万万美元的保险金,而支付给工人的只有八万万多美元,余下几十万万美元都成了银行周转谋利的资金,便是最好的证明。
草案规定劳动保险费用,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一部分由行政方面或资方按全部工资总额百分之三拨交经费给工会组织办理。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是为了促使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重视劳动保护工作。因为医药费和病伤假期工资等费用支出数额的多寡,是由企业对于安全卫生工作办理的好坏来决定的,把这些费用规定由企业直接开支,企业为了减少这笔支出,就必须关心工人的健康,积极加强安全卫生设备。从而使工会在为减少工人与职员的伤病率的斗争上,也得到了有力的帮助。
在百分之三的劳动保险金中,除划出百分之七十作为支付职工个人享受劳动保险待遇之用外,百分之三十作为总基金,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筹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根据东北一年来的经验,集体劳动保险事业在预防职工的疾病死亡上,在鼓舞职工的生产热情上,都起了重大的作用。但每个集体劳动保险事业,都需要花费很大的资金,不是每一个企业所能单独举办的,所以必须由全国总工会集中力量来统筹举办。
 三、劳动保险待遇
劳动保险待遇支付的标准,主要是从工人的实际需要与最低生活保障出发,以尽可能作到“保护雇佣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并减轻其生活中的特殊困难”为目的。如残废抚恤费系根据残废后对生活的实际影响,来决定残废抚恤费的数额,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是根据被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而决定数额的多寡,疾病补助费的支付,并无时间限制,这些都是明显的例子。这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所谓保险,完全不同。资本主义国家保险待遇的标准,领取待遇的条件,是完全根据“商业交易”原则来确定的,例如工人瞎了一只眼睛或丢了一只腿,按规定的价格,给予赔偿,丝毫不管工人的实际需要。例如领取疾病保险费,要看保险人缴纳保险金的多寡来决定数额,甚至规定缴纳保险金未满一定年限者,不发保险费。
另一方面,从目前整个国家情况看来,不仅经济困难,尚未完全克服,而且人民解放战争尚未完全结束,几百万人民解放军指挥员和战斗员,与国家机关的多数公务人员还过着异常艰苦的供给制或低薪制生活,因此对于工矿交通企业中职工的劳动保险待遇,不可能,也不应当定得太高。现在草案中规定的各项标准较之苏联或其他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劳动保险标准,自然要低些,但与资本主义国家相较,则还是要比他们高。例如就英国大吹大擂的所谓“自摇篮至坟墓”的一九四八年社会安全制度而论,其疾病补助金为每周二十六先令,根据一九四九年统计,英国工人的平均收入每周为一一七先令六辨士,那么每周二十六先令的疾病补助金只有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二,比我们规定的最高额少了一倍以上。
劳动保险待遇,除根据保障工人最低生活需要的原则外,同时也照顾到发展生产的需要。如疾病保险按本企业工龄长短而规定不同的待遇。如养老保险,规定必须有本企业工龄十年以上者,始能享受,这是为了减少工人流动性,使工人长期在一个工厂中工作,累积经验,提高生产技术与熟练程度,这是对改进生产、提高生产有非常重大意义的。又如对企业有特殊贡献的劳动模范,给予较优的待遇,以鼓励工人的劳动热情,这也是对发展生产非常有利的。同时对于转入企业工作的战斗英雄,给与劳动模范同样优异待遇,这是人民国家对于革命有功的人应有的酬答。
此外草案规定,没有加入工会的工人所享受的某几项劳动保险待遇,要比工会会员低些,这是为了鼓励工人积极参加工会,以推动工会组织迅速发展,使工会成为人民政府的坚强支柱。为了鼓励人民组织起来,给有组织的群众以比较优异的待遇,使中国迅速成为有组织的国家,这是完全符合于新民主主义的原则与共同纲领的精神的。
 四、劳动保险的执行与监督
劳动保险业务,草案规定由工会执行,由政府劳动行政机关监督。因为工会是工人群众自己的组织,它是最能照顾工人生活的。同时劳动保险是相当复杂的工作,要做好这个工作,必须依靠群众的直接参加和监督。因此由工会担任最为适宜。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劳动保险工作,主要是由政府设立的官僚机关或半营业的机关来办理,经常豢养着大批统治阶级的官僚,这一笔费用,根据英美的计算,要占去保险金总额百分之十五至二十之多,这实际是对被保险者的剥削。由工会组织办理,便可大大节省这笔费用。但各级工会组织,特别是工会基层组织,应当深切了解,举办劳动保险是一个非常复杂而繁重的任务,是一个巨大的组织工作,必须细心研究具体作法,进行周密的准备工作,特别注意对群众的宣传解释,以取得群众的帮助和监督,才能把这一工作做好。如果粗枝大叶,不作周密的计划,不切实按条例办事,而任意开支劳动保险经费,甚至发生贪污浪费,如现在个别工厂已有的现象,那么,本来一件为广大群众所热烈拥护的事业,会适得其反,引起广大工人群众的不满。这是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严重注意的。各级办理劳动保险事业的人员必须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大公无私的精神来对待自己的业务。
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为劳动保险业务的监督机关,政府为了监督和帮助工会做好劳动保险工作,贯彻条例的执行,经常检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组织,是否都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及时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是使劳动保险事业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各级劳动行政机关必须切实履行这个重大的责任。
※   ※   ※
中国工人阶级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远在一九二二年举行劳动立法运动的时候就开始为争取实行劳动保险而奋斗。在将近三十年英勇斗争的过程中,由于获得了毛主席的英明领导,才终于团结了全国人民,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进行百折不挠的坚苦斗争,取得了全国范围的胜利,建立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人民政权,这才获得了实行全国劳动保险的必要条件。所以劳动保险条例的颁布,无疑的是中国工人阶级与全国人民所获得的一个重大的革命胜利果实,是值得全体劳动人民热烈庆祝的事。
在东北,公营企业实行劳动保险以后,由于职工的生、老、病、死、伤、残等困难问题都得到了适当的照顾,他们的生产热情也就加倍提高,在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上,起了重大的推进作用。这就说明,实行劳动保险,不仅对工人阶级有利,而且对于全体人民也有利。我们请求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务会议正式通过这个劳动保险条例,相信劳动保险条例的公布施行,必然会更进一步地提高广大劳动人民的积极性,为抗美援朝保家卫国而斗争,为建设强大的国防力量与强大的经济力量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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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濮阳文留供销社主任王常鸣
  屡次贪污应受处分
编辑同志:
平原省濮阳县供销社文留分社主任王常鸣思想腐化,摆老资格,不虚心钻研业务;对上级领导表现轻视、抵抗;对下级则摆官僚架子。他并拉拢该社干部共同进行贪污。据检查有据者:该分社代县社收购鸡蛋时,他多报了九十六万元;在清理分社物资时,发现多出货款七十七万元,但王常鸣却仅上报十二万元;王常鸣个人动用及私自出借公款计二百四十六万元;在发放生产贷款时,他自己首先贷粮八百斤,并徇私情贷给自己的朋友共一千七百多斤;去年春天收购土布,赚粮一千三百多斤,但他却隐瞒不报。
当县社布置整理各社工作时,王常鸣为了掩饰自己的贪污事实,用贿赂干部、请客等卑鄙手段,收买社内干部,并公开说:“谁要报告县社,谁就不够朋友。”该社会计坚决拒绝他的贿赂,并将其恶迹报告了专区供销社。专区供销社调查后,现正令王常鸣进行反省。王常鸣这种贪污行为是违犯了国家的财政纪律的,政府应该给以应得的处分,并追回其贪污的款物。
     读者 西林


第2版()
专栏:

  霍县西掌村合作社采购员韩希把
  贪污渎职引起社员公愤
山西霍县西掌村合作社采购员韩希把于去年八月携带芝麻六石、麦子七石,到石家庄购买压花轴、弹花车。但韩希把却把自己的任务忘得干干净净,竟私行到北京逛荡了半个月,并动用公款给自己做制服,给老婆买皮鞋、毛衣等物。其余的款子则购买了大批上等香烟和一部分颜料。社员的股金被他这样胡花乱买,使该社受到很大的损失。韩希把返社后还无理要求发给他出差的工资。这些事引起了社员的一致愤怒。县社为此并召开了理事会和社员代表会议,对他进行严格的批评,罢免了他的职务,并追还挪用的公款。
    临汾专区合作社 文一、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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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抚宁县农场组织宣传小组到附近农村宣传农业技术
编辑同志:
今年春节期间,河北抚宁县农场的农业技术推广员,动员老农及小学教员等组成了宣传小组,到附近十三个乡村宣传农业生产技术,各村听讲的农民共约二千五百余人。
宣传组预先编好了各种快板、讲话提纲,并携带了农作物病虫害挂图及农药、喷雾器等实物,每到一村,即在村民易于集中的地方展开宣传,有时就和春节文化娱乐活动结合进行。宣传内容,以讲解种棉技术及防治当地常见的病虫害为主。在演唱时并作了浸种、拌种和制造石灰烟草水、石灰硫磺合剂的示范。推广员讲完以后,又把油印的底稿发给识字的农民,请他们继续宣传推广。农民对这种宣传非常欢迎。
   抚宁县农场 磊众 奚伯英 安宝信


第2版()
专栏:

  对推广农具的几点建议
编辑同志:
去年吉林省在供给春耕农具中发生了不少的问题。主要是由于缺乏计划性,盲目地生产不适合农民需要的农具,以致造成农具积压的现象。我想在今年制造农具时应注意:
第一,事先应当深入调查,了解当地农民所需要农具的规格、数量,然后再根据当地公、私营企业的生产能力,作出统一的生产计划,分工合作,这样就可以达到产销平衡。
第二,新制造的农具,应首先做出样品,拿到农村中去试用,征求农民对产品的改进意见,作出统一的规格后,再大批制造。像扶余县三岔河扶民铁工厂,根据群众意见,找出了去年制造的铧子的毛病,加以改进,就很受农民的欢迎了。
第三,各地合作社或私商在采购农具时,亦应注意当地农具的规格,质量和农民的需要等。如去年德惠县供销社由沈阳买来了千斤刨槎子的小镐,扶余县社三岔河分社从长春买回的锄板,都不合当地使用的规格,结果卖不出去。为此,各地合作社应当进行全面调查统计工作,订出计划,并尽可能和当地公、私企业订立推销、订货等合同,以保证及时供应农民的需要。
     读者 赵德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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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建议将《鲁迅传》拍成电影
编辑同志:
最近,北京各影院正上演《武训传》,我们觉得这类历史人物的传记片是很有意义的。中国历史上的伟大人物,尤其是近百年、近三十年来中国人民革命过程中可歌可泣的事迹真是太多了,例如:王士菁编的《鲁迅传》,我们就很希望能把它摄制成影片。鲁迅先生战斗的一生,给予人民的教育是亲切有力的,我们希望有关机关能进行这件工作。
    读者 程庆图、李琮、高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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