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4月30日人民日报 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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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草案
政务院第二十九次政务会议初步通过先予发表
望各级人民政府各机关各地工会工商业者及团体等提出意见
【新华社二十九日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草案业经政务院第二十九次政务会议初步通过,准备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公布。政务院为了便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所属各部门,特别是经济部门和工厂企业的管理机关以及各地工会组织和工商业者的研究和参考,特先予发表,并望各级人民政府,各机关,各地工会组织,各地工商业者个人和团体以及其他人民团体和个人凡有意见者,于五月底以前以书面报告寄交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以便参酌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草案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草案
为了明确规定工会组织在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下的法律地位与职责,使全国工人阶级更好地组织起来,发挥其在新民主主义建设中应有的作用,特颁布工会法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凡在中国境内一切企业、机关和学校中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之体力与脑力的雇佣劳动者及无固定雇主的雇佣劳动者,均有组织工会之权。
第二条 工会组织原则,根据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之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之规定,应为民主集中制。各级工会委员会,均应由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会员有根据工会章程之规定随时撤换其所选举之代表或委员之权利。各级工会委员会,应向所代表之会员群众或其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服从上级工会组织之决议或指示。
第三条 工会为根据全国劳动大会及各产业工会(包括公务人员工会)之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与决议所组成之群众团体,有其全国独立的、统一的组织系统,以中华全国总工会为最高领导机关。凡工会组织成立时,均须报告中华全国总工会或其所属之产业工会、地方工会,经审查批准后,转请当地人民政府机关登记备案。
第四条 凡未根据本法第三条之规定,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或其所属之产业工会、地方工会审查批准并请政府机关登记的任何其他团体,不得称为工会,不得享受本法所规定之权利。
第二章 工会的权利与责任
第五条 在国营、公私合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之工人、职员群众参加生产管理及与行政方面缔结集体合同之权。
第六条 在私营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与资方进行交涉、谈判、参加劳资协商会议并与资方缔结集体合同之权。
第七条 工会有保护工人、职员群众利益,监督行政方面或资方切实执行政府法令所规定之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资支付标准、工厂卫生与技术安全规则及其他有关之条例、指令等,并进行改善工人、职员群众的物质生活与文化生活的各种设施之责任。
第八条 在国营、公私合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各级的工会组织有要求其同级企业行政当局在工会委员会全体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上报告工作之权,并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同级企业管理委员会或企业行政会议之权。
第九条 工会为保护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根据其章程及决议进行下列工作:
甲、教育并组织工人、职员群众,维护人民政府法令,推行人民政府政策,以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政权;
乙、教育并组织工人、职员群众,树立新的劳动态度,遵守劳动纪律,组织生产竞赛及其他生产运动,以保证生产计划之完成;
丙、在国营、公私合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在机关、学校中,保护公共财产,反对贪污浪费并与破坏分子作斗争;
丁、在私营企业中,推行劳资两利政策,反对违背政府法令及妨害生产的行为。
第十条 各级政府应拨给中华全国总工会、产业工会与地方工会以必要的房屋与设备,作为工会办公处、会议场所、俱乐部等之用;并在利用邮政、电报、电话、铁路、公路、航运等方面,予以同级政府机关所享受之同等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行政方面或资方,如调动或解雇由群众所选出之工会委员会的委员时,须事先取得各该工会委员会之同意,并经上级工会委员会之批准,方得实行之。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之委员及所派遣之代表,持有各该级委员会之证明文件者,得视察各该业或各该地区的企业、机关和学校之工作场所、宿舍等,但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第三章 工会基层组织
第十三条 凡工厂、矿场、银行、商店、农场、机关和学校等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有工人、职员二十五人以上者,得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如工厂委员会、矿务委员会、机关委员会等);不足二十五人者,成立工会基层小组,选举小组长,得享受工会基层委员会同等之权利。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组织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或各该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制定之。
第十四条 在工厂、矿场、银行、商店、农场、机关和学校等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中,除依本法第三条与第十三条之规定,经产业工会或地方工会批准之工会基层委员会或工会基层小组外,其他任何组织,不得享受工会基层委员会或工会基层小组应享受之权利。
第十五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脱离生产、专门进行工会工作的委员人数,应按各该工厂、矿场、银行、商店、农场、机关和学校等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雇用之工人、职员人数多寡决定之,其标准如下:
有工人和职员二○○——五○○人者,一人;
五○一——一○○○人者,二人;
一○○一——一五○○人者,三人;
一五○一——二五○○人者,四人;
二五○一——四○○○人者,五人。
有工人职员四○○○人以上者,每增加二○○○人,得增加脱离生产的委员一人。不足二○○人之工会基层委员会,需要有脱离生产的委员时,须经上级工会委员会之批准。
第十六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选出后,应将委员之名单通知行政方面或资方。行政方面或资方应根据工会基层委员会之决议,而解除需要脱离生产之委员的工作。
第十七条 脱离生产的委员之工资,由工会支付之,其数额不得低于其原有工资,并继续享受由行政方面或资方支付的劳动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任期完毕后,行政方面或资方应保证恢复其原有工作或给以相当于原有工资之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 工厂、矿场、银行、商店、农场、机关和学校等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的行政方面或资方,不得妨碍工会基层委员会的活动及所召集之全体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之活动。但工会各种会议,应在工作时间以外举行,如有特殊情况须在工作时间内举行时,必须取得行政方面或资方之同意。不脱离生产之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的活动需要占用工作时间时,必须由工会通知行政方面或资方;但每人每月占用工作时间,总共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工资由行政方面或资方照发。
第十九条 工会根据市(县)级以上政府机关之指示,选举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或根据省、市级以上工会委员会的指示,选举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必要时,可于工作时间以内举行。出席上述会议或其他会议之私营企业中的工人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资,由召集会议之机关发给之。
第二十条 凡雇用一百人以上之工厂、矿场、银行、商店、农场、机关和学校等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的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免费供给工会基层委员会以必要的房屋及设备(如水、电、家具等),作为工会基层委员会办公处所,并供给或临时借给适当场所,作为举行全体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之用。雇用一百人以下者,如无法供给工会办公房屋时,工会组织得在公用房屋中设立工会办公桌,并举行各种会议。
第廿一条 工厂、矿场、银行、商店、农场、机关和学校等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的行政方面或资方,雇用工人或职员时,应通知工会基层委员会,工会基层委员会如发现此种雇用有违反人民政府法令或集体合同情事时,有权于三日内提出抗议。如行政方面或资方不同意工会基层委员会之抗议而形成争议时,应按照劳动争议解决程序处理之。
第廿二条 工厂、矿场、银行、商店、农场、机关和学校等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的行政方面或资方,解雇工人或职员时,应将拟解雇人员之名单与理由,于十日前通知工会基层委员会。如工会基层委员会发现此种解雇有违反人民政府法令或集体合同情事时,有权于七日内提出抗议。如行政方面或资方不同意工会基层委员会之抗议而形成争议时,应按照劳动争议解决程序处理之。
前条及本条之规定,不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任命之人员。
第四章 工会经费
第廿三条 工会应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自己的预算、决算、会计、审核等制度。
第廿四条 工会经费之来源为:
甲、工会会员按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之规定所缴之会费;
乙、工厂、矿场、银行、商店、农场、机关和学校等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的行政方面或资方,应按所雇全部职工(私营企业中资方代理人不在内)实际工资(包括货币部分、实物部分与伙食)总额的百分之二,按月拨交工会基层委员会作为工会经费(其中百分之一点五为职工文化教育费);
丙、工会举办文化、体育等事业的收入;
丁、各级人民政府的补助。
第廿五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应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所制定之经费开支办法,使用其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廿六条 本法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公布之,修改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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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应邀参加我国青年节
苏青年代表团抵京
共青团书记米哈依洛夫任团长
【新华社二十九日讯】以苏联列宁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书记米哈依洛夫为首的苏联青年代表团,于今日下午抵京。代表团系应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的邀请,前来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个中国青年节和新民主主义青年团成立周年纪念,并访问中国青年。代表团代表共二十四人,包括苏联青年工作的优秀领导者、苏联英雄、斯达哈诺夫工作者、著名的青年作家等,另外有艺术演出队队员二十二人。
前往欢迎的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书记冯文彬、副书记蒋南翔、全国青联主席廖承志、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副部长章汉夫、全国妇联副主席邓颖超、青年团中央委员萧华、中苏友好协会总干事钱俊瑞、全国学联主席谢邦定以及陆海空军战士、工人、学生、机关干部、少年儿童队队员和各机关团体代表。苏联大使罗申及苏联专家等也都前往欢迎。
代表团到达时,各机关团体代表纷纷上前献花,乐声与欢呼四起。冯文彬当场致欢迎词,米哈依洛夫致答词。中苏两国青年兄弟般的深挚友爱洋溢于这些讲话中。
今晚,青年团中央委员会设宴招待苏联青年代表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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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青年团中央委会书记冯文彬致欢迎词
【新华社二十九日讯】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书记冯文彬的欢迎词:亲爱的米哈依洛夫同志及代表团全体同志们:
我以最愉快的心情,代表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和中国青年来热烈地欢迎您们!
当中国青年准备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个中国青年节的时候,当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庆祝周年纪念的时候,苏联青年领袖米哈依洛夫同志和他所率领的代表团来到中国,我们感到无限的兴奋和光荣。这表明着中国青年和苏联青年中间存在着伟大的友谊和团结。
为了中苏两国的永远友好,为了全世界的持久和平与人民民主,为了全世界青年的美好将来,我们坚决地相信,中苏两国青年将始终不渝地亲密合作,共同奋斗!
中苏两国青年团结万岁!
以苏联列宁共产主义青年团为首的全世界民主青年团结万岁! 毛泽东主席万岁! 斯大林大元帅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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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苏青年代表团团长米哈依洛夫致答词
【新华社二十九日讯】苏联青年代表团团长米哈依洛夫的答词:亲爱的同志们!
让我代表建立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共产主义青年团以及一切苏联的青年,向你们致以热烈的兄弟的敬礼。
今天你们很热烈地欢迎苏联青年代表团,让我向你们表达我们的最深的感谢。
苏联人民,苏联青年都很注意地、很同情地关心新中国的生活与新中国的斗争。
中国人民打败了它的最可恨的敌人,这些历史上的胜利引起着一切关心人民民主利益、为全世界持久和平而斗争的人们的巨大欢喜。
中苏两大国的人民有坚固的、牢不可破的友好的联系。我们两个伟大的国家的青年也有坚固的兄弟的友好的联系。
让这个友好永远地巩固起来和发展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万岁!
光荣的、英勇的中国青年万岁! 中国人民的领袖毛泽东万岁! 我们亲爱的斯大林同志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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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指示
在各地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
【新华社二十九日讯】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顷向全国各地劳动局发出关于在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全文如下:
一、根据人民政府“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方针,在私营工商企业中,为了便于劳资双方进行有关改进生产、业务与职工待遇各项具体问题的协商起见,在劳资双方同意之下,得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组织。
二、劳资协商会议的组织,一般适用于雇用五十人以上的私人工厂商店;凡雇用五十人以下者,得根据本指示的精神与具体情况斟酌办理之。同时在同一城市的同一产业或行业中劳资双方均认为必要时,亦得设立该产业或行业的劳资协商会议。
三、劳资协商会议为劳资双方平等协商的机关,不负企业经营与行政管理的责任。
四、劳资协商会议之组成以由劳资双方代表机关分别选派同等数量之代表为原则(在企业单位中的协商会议,企业主或所委任之经理、本企业单位厂长与工会组织的主席应为当然代表),双方代表名额由双方协商规定之,一般以每方二人至六人为宜。
五、参加劳资协商会议之代表,应比较固定,双方各自选定代表后,应将代表姓名通知对方。但遇必要时,双方均有自行更换其代表之权。
六、在工商企业中的劳资协商会议应有经常会议,每月开会次数由双方协商规定之。除经常会议外,必要时,有一方提议,取得对方同意后,即可随时召集。开会时间一般以不占用生产时间为原则。在同一产业或行业的劳资协商会议,不必规定固定会期,在双方同意时即可召集会议。
七、劳资协商会议之主席,由出席会议之劳资双方代表轮流担任之(如一次为劳方代表担任,下一次即为资方代表担任),每次会议由轮值主席负责召集之。
八、劳资协商会议在劳资双方同意之下,得协商下列各项问题:
甲、有关订立集体合同及如何履行集体合同中各项规定之事项;
乙、有关生产计划之研讨与生产任务之完成及提高产量、质量,节约材料、工具等事项;
丙、有关改进生产组织,如劳动力配备,机器工具的调整,原料调配等事项;
丁、有关改良技术,改善操作法,提高生产效率与工人技术水平等事项;
戊、有关业务、管理之改进及工厂规则、奖惩制度之拟定与修改等事项;
己、有关职工之雇用与解雇、职级升降及其他人事问题等事项;
庚、有关工资、工时、生活待遇及其他职工福利设施等事项;
辛、有关工商企业安全卫生及职工疾病、伤亡、残废、女工生育待遇等事项。
九、劳资协商会议中协商的各项问题,劳资双方都有通过各自之代表提出议案之权利。协商会议开会时,如有必要,可由主席通知原提案人或有关负责人到会报告。
十、劳资协商会议协商程序如下:
甲、由劳资双方代表分别将准备协商之问题,于会议前通知对方,使双方代表能事先研究,征求有关方面和职工的意见;
乙、举行会议时,由轮值主席将问题按双方同意的次序,逐一提交会议研究计划,以取得协议;
丙、有关一般问题的协议,经劳资双方代表一致同意后,即可成立。比较重大问题的协议,须由双方代表报告有关人员和全体职工,取得同意后,方得成立;
丁、会议中如有临时提议,须俟各项议程讨论完毕后提出,并取得双方同意,始得讨论;
戊、凡已取得协议之比较重大事项,须写成双方代表同意并经双方代表签字之会议纪录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当地劳动局备案。
十一、凡已取得协议之事项,由劳资双方代表分别在有关人员和职工中传达或共同召集会议传达并负责执行;其未取得协议之事项,由双方于会后分别研讨磋商,以便在下次会议中再行协商。
十二、如在会议中发生争议,无法解决时,应按劳动争议解决程序之规定处理之。
十三、劳资双方成立之协议,不得与政府法令及集体合同之规定相抵触。集体合同如有修改必要时,必须根据原签订集体合同之程序处理之。
十四、各地劳动局接到本指示后,应召集当地工会组织与工商业者团体之代表共同商议执行本指示之办法,以期在劳资双方同意和自愿的条件下,有准备、有步骤地逐渐推行,并将执行的情况和经验随时报告本部。
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部长 李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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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有关劳动政策的两大文件
——工人日报社论
【新华社二十九日讯】此间工人日报以“有关劳动政策的两大文件”为题发表社论,全文如下:
正当今年“五一”国际劳动节的前夜,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了有关劳动政策的两个重要文件:一个是政务院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工会法草案,另一个是经政务院批准由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在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前一个文件确定了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工会在新民主主义政权下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后一个文件表明了在新民主主义政权下的新的劳资关系,这都是中国工人阶级在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领导下,进行了近三十年的革命斗争所获得的胜利果实,是值得全体工人群众和全体人民特别欢迎和庆祝的。
(一)
远在一九二二年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之后,中国工人阶级就在中国共产党、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的直接领导之下,展开了轰轰烈烈的劳动立法运动,要求当时所谓国会承认劳动者有集会结社权。当时提出的十九条“劳动立法大纲”,除掉被提成为当时工人阶级罢工高潮中斗争的纲领而外,毫无直接的结果。一九二三年“二七”京汉铁路工人大罢工,也就是为了争取组织工会的自由,结果遭受到当时帝国主义的走狗封建军阀吴佩孚的残酷屠杀。自此以后,廿八年以来,中国工人阶级,始终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为着争取组织工会的自由和政治自由权利,向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政权,进行不断的斗争,遭受着不断的镇压、摧残和屠杀,有许多先进的工人阶级领袖和优秀分子牺牲了自己的生命。历史事实证明:在过去反动政权的统治之下,工人阶级是根本没有组织自己工会的自由的,根本谈不到政治权利的。只有今天,推翻了反动统治,建立了由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政权后,工人群众才获得了真正组织工会的自由和其他一切政治自由权利,才能有这样进步的保护工人阶级利益的工会法草案的提出。
这个工会法草案首先确定了工会为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凡属一切雇佣劳动者都有组织工会的权利;确定了工会组织的基本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在全国范围内有自己的独立的统一的组织系统。这都是根据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所通过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章程,亦即根据全体工人群众的意志所作的规定。这就是说,人民政府用国家法令把广大群众的意志和要求巩固起来了。
这个工会法草案的绝大部分规定国家赋予工会组织的权利。其中特别重要的是规定国营、公营、公私合营企业中的工会组织,“有代表受雇之工人、职员群众参加生产管理及与行政缔结集体合同之权”,在私营企业中的工会组织,“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与资方进行交涉、谈判,参加劳资协商会议并与资方缔结集体合同之权”,企业行政或资方雇用与解雇工人有违反人民政府法令或集体合同情事时,工会基层委员会有抗议权等。工会法草案同时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和企业行政或资方应给工会组织以物质上的帮助,如:工厂、矿场、商店、机关、农场或学校的行政或资方,应按所雇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按月拨交工会基层委员会作为工会工作费,以及各级政府和企业行政或资方应拨给工会组织以必要的房产与设备等。人民政府用法令保障了工会组织这些权利,就使工会组织有了更顺利发展的条件。这些都是人民政府保障工人阶级利益的证明。
由此可见,这样的工会法是只有工人阶级自己领导的政权才能发布的,也就是说,只有在人民政权之下,工人群众才能获得这样的政治权利。所以人民政府的建立,是我们工人阶级经过将近三十年的斗争所获得的最基本的胜利果实。爱护这个果实,巩固这个政权,也就是我们工人阶级争取今后更大的胜利和幸福生活的基本前提。所以每个工会组织都有责任“教育并组织工人、职员群众,维护人民政府法令,推行人民政府政策,以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政权”;每个工人和职员都必须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巩固自己的政权,成为维护与推行人民政府政策法令的模范,才能巩固我们既得的胜利果实。同时,在我们自己政权下的工会工作,任何时期都必须是以搞好生产,发展生产为自己头等重要的任务。因为只有搞好生产,发展生产,才能使工人阶级的生活逐渐改善起来,这就是今天工人阶级的最高利益。因此,每个工会组织为了保证国家生产计划的完成,都必须“教育并组织工人、职员群众,树立新的劳动态度,遵守劳动纪律,组织生产竞赛及其他生产运动”。同时“在公营企业中,保护国家财产,反对贪污浪费,并与破坏分子作斗争”,“在私营企业中,推行劳资两利政策,反对违背政府政策法令及妨害生产之行为”。只有如此,才能保护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目的,使中国逐渐成为工业发展的富强幸福的国家,并准备将来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条件。
最后,这个工会法草案的公布,对于全国工会工作的开展,无疑是一个极大的帮助。当然,有了这个法令绝不等于就做好了工会工作。所以我们在热烈拥护这个工会法草案的公布时,更要注意密切联系群众,组织群众,认真负责地根据工会法草案的规定,把工会工作做好。只有这样,工会法草案对于我们的工会组织,工会干部和工人阶级群众,才能成为实际的武器。
(二)
劳资协商会议是实现毛主席所指示的“劳资两利”政策的一种组织形式和方法。这个组织形式和方法是天津、武汉等地私营工厂企业中的工人和厂主在实际工作中创造出来的。它的基本精神,就是根据民主原则用平等协商的方法来解决工厂中有关劳资双方利益的一切问题。这样,一方面改变了以前工人在生产中毫无权利的被压迫地位,而能发扬工人对生产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同时保护自己的应有的权益;另一方面使资方找到了行使自己的经营权和管理权的新方式,而能更好地经营自己的企业。现在已有不少的进步工商业者明确认识下面这个真理:依靠压迫强制来统治工人的旧的管理方式,已经行不通了,必须用民主平等协商的新方式,才能更好的管理工厂,过去专求资方一利,毫不照顾工人利益的办法也行不通了,现在为要搞好生产必须随时照顾工人的利益。劳资协商会议便是实现这些办法的最好的组织形式。事实证明,凡属建立了劳资协商会议的工厂企业或行业,都能使生产搞好起来,实现劳资两利(如天津的北洋、恒源纱厂),或者在工厂企业感受困难的时候,能使劳资双方互相谅解,达到共同努力克服困难,渡过难关的目的(如最近上海某些行业)。人民政府正是为了促进劳资关系的正常化,为了达到发展生产、劳资两利的目的,所以把群众中这种好的创造,变为国家法令来使其普遍推行。
在新民主主义政权下的劳资关系应当是民主的、平等的、两利的、契约的关系,用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来规定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切劳动条件,用交涉、谈判和劳动局的调解仲裁方法来解决劳资争议,现在又加上了建立劳资协商会议来解决工厂企业中有关劳资双方利益的一切问题。这样,我们就有了一套办法来实现毛主席指示的发展生产、劳资两利的基本方针,这不仅是于劳资双方有利,而且是于整个国家经济发展有利的事情,是劳资双方都应当坚决执行的。
这两个有关劳动政策的重要文件,都是根据人民政协所通过的共同纲领的精神,根据毛主席的既定政策方针所制定出来的,都具体表现了新民主主义政权下的新的阶级关系:工人阶级是人民政权的领导阶级,在公营企业中是主人翁的地位,在私营企业中也有了与资方平等协商的地位,而不受压迫了。我们要重复一句,这就是工人阶级在共产党和毛主席领导下团结全体人民,艰苦奋斗三十年所获得的伟大的胜利果实。我们要保卫这个胜利的果实,拥护这两个阐明人民政府劳动政策的重要文件,拥护人民政府和我们伟大的英明的领袖毛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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