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12月8日人民日报 第6版

第6版()
专栏:

电影宣传月好电影介绍《胜利而归》
《胜利而归》的主题思想很明确的指示给人民,第一要坚定自己的革命立场,认清敌人;第二不为任何困难所屈服,不为威胁利诱所动摇。为祖国,也是为自己坚持斗争到底,要“忍辱负重”,以更坚决的决心去打垮敌人,以获取祖国的解放。本片所体现的就是这一个主题思想,它是通过一个拉脱维亚的爱国青年与德国法西斯德国作斗争的故事而写出的。
法西斯德国疯狂地向拉脱维亚进攻,不断受到人民反侵略武装的致命打击后,于是德国就用挑拨离间造谣中伤的诡计,阴谋瓦解人民军队的战斗力量。但法西斯的阴谋战不过拉脱维亚爱祖国的坚定意志,它的威胁利诱的鬼蜮伎俩被人民所粉碎了。我们看到拉脱维亚的人民如此,朝鲜、中国、苏联的人民更是如此。全世界爱好和平民主的人民,都是如此。
不管美帝是如何的疯狂,终将难逃人民的法网,最后非但要像法西斯德国一样的惨败,且较之德寇惨败得更可耻。我国援朝志愿军与朝鲜人民军的伟大胜利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但另一方面,我们也更要提高警惕,防止美帝的阴谋活动,在自己的阵营里要团结,以钢铁般的意志,完成历史任务,像阿尔固斯特一样。假如万一要遇到像阿尔固斯特所遇到的事情,我们就应该牢记着:“一个人要献身于革命,就该知道他的生命是属于革命了,他的思想也要属于革命了………”的正确指示。像阿尔固斯特一样,坚持自己的革命立场、理想,不动摇、不妥协、不投降,克服一切困难,直到《胜利而归》。
(江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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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星期日“世界现势讲座”
请沈志远讲“苏联现势”
北京市各民主党派联合主办之“世界现势讲座”定于十二月十日(星期日)下午一时半在中山公园中山堂,请沈志远先生讲“苏联现势”。各机关团体学校如欲听讲,请于星期五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持公函到中山公园内北京市协商委员会秘书处领入场证。因限于座位,每单位可领二、三张入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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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科学系统演讲
中国科学院主办之科学讲座《生物与演化》系统讲演第八讲题:“人类的起源及发展”,将于本月九日(星期六)下午二时半讲出。主讲人为裴文中先生,地点在东皇城根华北大学工学院。各机关、学校、团体需要听讲券者可具证明文件向中国科学院联络局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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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星期文艺讲座
大众文艺创作研究会与青年服务部联合主办的星期大众文艺讲座。本周由赵树理主讲。讲题是《文学的政治性与艺术性》。会后由杜澎表演单弦:“四支枪”。地址:青年宫交谊厅。时间:星期日上午九时半。凭长期券、临时券入场。临时券可于星期六至青年服务部领取(团体票可于星期五往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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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京市发现白喉患者
市民应注意预防,十岁以下儿童,应送往公立医院免费注射。
【京市新闻处讯】京市近来时有白喉患者发现。据统计:十月份发现三十六人,死七人;十一月份发现四十人,死九人。患者多为六、七岁儿童。市公共卫生局为预防白喉流行,在今年春天即开始对十岁以下儿童进行预防注射,截至十一月底,全市已有八万六千余儿童注射了白喉类毒素;但未接受注射的儿童仍多。冬季与春季是白喉容易流行的季节,市民应注意预防。凡十岁以下未注射预防针的儿童,应往各公立医院、卫生所、防疫站及特约的私立医院免费注射。如发现有喉头疼、发热现象时,应立即请医生检查。经诊断确实为白喉后,则应即时报告住区卫生所或防疫站并进行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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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府秘一字第五八六九号
一九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兹制定:“北京市城区(关厢在内)家犬登记管理办法”公布之。
市长 聂荣臻
副市长 张友渔
吴晗
北京市城区(关厢在内)家犬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本市住户所畜之犬出生在二个月以上者均须由畜主依照本办法向户外犬处理场或登记处申请登记领发犬牌。
第二条 畜犬登记声请人应按照所定表格填注左列事项(登记表格另定)。(一)畜主姓名、年龄、籍贯、职业、住址。(二)犬之种类、性别、毛色及特征、年岁、疾病有无、凶猛或驯良。
第三条 畜犬经登记后,每头发犬牌一枚,悬挂颈部,有效期间为一年,期满后重行申请换发,前项犬牌得酌收工本费,由卫生工程局规定价额,并报本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凡经登记之畜犬,同时实施狂犬病预防注射,嗣后每年应按期实施注射一次或二次并发给预防注射证注射日期随时公布之。
第五条 犬牌遗失或损坏时,应由畜主申请注销、并补发新牌,仍照收工本费,如畜主地址迁移或犬有异动时,应向户外犬处理场报请备查。
第六条 自本办法公布后,凡散在市街未经登记挂牌或并无主牵领之犬,一律认为户外犬,应由本市户外犬处理场尽先捕捉,送场处理,但对已登记挂牌之畜犬,如畜主任意放纵听其散在市街随地便溺追吠或咬伤行人妨碍交通者亦一律予以捕捉。
第七条 凡经捕捉之犬,于处理场内豢养三日,畜主得于三日内前往认领,唯应虚心接受批评并按日照缴饲养费其未经登记及注射者应按照第一条及第四条规定补行登记及实施注射然后以绳绊牵引领回,逾期即行处理。
第八条 凡在本市旅行携带畜犬留住本市一月以上者,应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领牌注射手续。
第九条 畜犬死亡时畜主应即报明户外犬处理场并将原犬牌缴销。
第十条 畜犬不得带入公共场所(影剧院及公园等)或带乘公共汽车及电车。
第十一条 犬性凶猛有伤害人畜之虞者,应由畜主严加羁绊或笼以口套,如因疏忽致伤害人畜时,畜主应负担医疗费及其他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畜主发现所畜之犬有病态时,应迅速治疗,遇有狂犬病发生,应即报由户外犬处理场设法捕杀,并焚化其尸体,如已被狂犬咬伤者,应即报户外犬处理场转知公共卫生局迅予派员实施注射及消毒。
第十三条 违犯本办法规定者,得由卫生工程局分别情节轻重予以相当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随时修正之。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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