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9月17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
专栏:

  北平市人民政府公安局通告
纪岳字第○六二五号
查“北平市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与“北平市大车行驶管理规则”,业于九月十日公布施行,本局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与贯彻政府法令起见,即开始切实执行管理,兹为顾及党、政、军各机关、学校及市民等,对于条文规定之各项车辆设备,得以充分准备,部份工作需要缓期执行(见注意事项),希各车辆业主,按照规定,如期整配齐全,如期满仍不积极设备完善,或故意拖延者,一律即依情节轻重,照章处理,关于禁止大车行驶路线(街道名称附后),望党、政、军、民及机关、学校等一体遵照为要!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九月十日 局长 谭政文
    附:(一)注意事项:
一、“北平市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之各种车辆牌照,限于通告后一个半月内换领,汽车在未换牌照前,暂以卫戌司令部与本局所发通行证代替。
二、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之汽车司机及机器脚踏车使用者执照,限于通告后一个半月内换领新照。
三、本规则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及二十七条所规定汽车、机器脚踏车之车灯、喇叭、方向标等各项设备,统限于通告后二十日内装置齐全。
四、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之公共汽车,及长途汽车行驶路线、车站、票价、次数、时间等各项,统限于通告后十日内送报本局备案。
五、本规则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之电车路线标识牌、标灯、车身号码、废票箱、前灯、尾灯等各项设备,限于通告后十日内装置齐全。
六、本规则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之车铃、车灯、车闸等各项设备,三轮车、人力车限于通告后二十日内,自行车限一个半月内,装置齐全。
    (二)禁止大车行驶路线街道名称:
东四南大街、东四北大街、崇文门内大街(东单牌楼以北)、王府井大街、王府大街、八面槽大街、东安门大街、公安街(富贵街西口以北)、东长安街、东三座门大街、府前街、西长安街、报子街、宣武门内大街(绒线胡同西口以北)、西单北大街、缸瓦市大街、西四南大街、西四北大街、新街口南大街、府右街(皇城根东口以北)、文津街、御河桥、景山前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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