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4月9日参考消息 第2版

    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是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有组织的政治力量。它自觉地为推动社会向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前进而奋斗,并把这种意识灌输给最广大阶层的劳动人民。
    凡接受联盟的纲领和章程,为其实现而奋斗,并对南斯拉夫社会主义建设、世界社会主义和现代工人运动发展中的一切问题具有共同观点者,均可自愿地加入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
    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以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指导自己的行动。
    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为建设社会主义、为捍卫南斯拉夫各族人民的民族独立、友好团结和平等权利而奋斗,并竭力通过一切政治方法和组织方法鼓舞和动员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为争取实现这些目标而斗争。这个斗争及其结果,使它成为全体劳动人民的先锋队,即工人阶级、劳动农民、知识分子和联合在为建立新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而斗争的统一战线里的绝大多数其他劳动人民的先锋队。
    共产主义者联盟在社会政治生活各个方面、在一切社会组织、机关和机构中,通过政治思想工作,为实现自己的路线而奋斗。共产主义者联盟盟员发挥劳动人民广泛的主动性,解决一切社会政治问题,把说服教育作为自己主要的工作方法。
    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是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联盟全体盟员和各级组织的统一意志和统一行动组织的。彻底实现这个原则保证:共产主义者联盟的组织巩固;联盟盟员同劳动人民的紧密联系;通过接收新盟员,使联盟不断加强;加强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内部的纪律、思想斗争、批评、自我批评和同志关系。
    共产主义者联盟的活动是公开的。
    作为国际工人运动有觉悟的社会主义力量的一部分,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发扬国际主义,同全世界的共产党、其他工人政党和进步运动开展平等合作和增进相互了解。一共产主义者联盟盟员,盟员的义务和权利
    (一)凡承认联盟的纲领和章程,为实现联盟的纲领、章程和一切决议而忘我地积极工作,并在一个组织内进行工作和缴纳盟费者,均可为共产主义者联盟盟员。
    联盟盟员的称号是同一切违反社会主义的观点、行为和宗教信仰不相容的。
    (二)共产主义者联盟盟员的义务是:
    1、努力提高自己的共产主义觉悟和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基
    础;
    2、了解共产主义者联盟政策的基本问题,关心联盟的报纸和刊
    物;
    3、努力提高劳动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解释联盟的政策并为其
    实现而奋斗,发挥公民在各种社会主义民主形式中的积极性
    和主动性,通过自己的活动,促使社会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决
    议成为社会主义的决议,积极地为反对一切反社会主义的观
    点和行为而奋斗;
    4、为建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主义关系、为树立新的社会主义道
    德而奋斗,以自己的工作和行为作为其他劳动者的表率,并
    在履行自己的社会义务方面起带头作用;
    5、积极地参加所在组织的工作,服从多数的决议,并遵守纪律
    和切实地执行联盟的决议。
    (三)共产主义者联盟盟员有下列权利:
    1、在联盟组织内自由地表明和坚持自己对社会发展的一切问题
    的态度和观点;在各级组织的会议上和报刊上,参加讨论联
    盟的政策和通过联盟的决议;
    2、在有关组织通过决议以前,提出自己的意见;
    3、在联盟各级组织的会议上,批评任何盟员;
    4、选举和被选举到联盟机关工作;在选举联盟各级机关时,每
    个盟员都有权提出候选人和发表自己对任何候选人的意见;
    5、在讨论和决定有关本人的工作和行为时,要求亲自参加;
    6、向联盟的任何领导或组织包括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提出问
    题或建议。
    (四)联盟盟员须个别地履行入盟手续,年满十八岁者,才得接收为盟员。
    (五)接收盟员由基层组织根据申请人本人志愿和联盟盟员、盟员积极分子小组、政治社会组织和社会管理机关中积极分子的建议予以决定。在特殊情形下,联盟的领导也可以接收或提议接收盟员。
    接收盟员的书面决定送交区委员会或相应的委员会。
    (六)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盟员的盟龄从通过决议接收为盟员之日算起。
    (七)每个盟员由一个固定的或长期的居住地点迁到另一个地方时,必须向其原来的组织报告,并向其前往的地方组织报到。
    (八)关于盟员统计、颁发盟证、进行盟员登记和档案管理、以及处理盟员从一个组织转到另一个组织、接收其他国家共产党党员的条件和承认其盟龄等详细办法,由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中央委员会规定。二共产主义者联盟的组织机构
    (九)共产主义者联盟是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的,这种原则是:
    1、联盟的各级领导机关,从最低的机关到最高的机关,均选举
    产生;
    2、联盟的各级机关必须向选举它们的各级组织和机关报告自己
    工作;
    3、少数必须接受和执行多数的决议;
    4、下级机关必须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
    (十)联盟各级组织和领导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内通过决议是独立的,但必须符合联盟的纲领、章程和政策。
    上级领导应帮助和发挥联盟盟员和联盟各级组织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研究各级组织的建议和意见。为了通过正确的决议,联盟的各级领导和组织对联盟工作和政策的一切重大问题采取协商方式作为自己的工作方法。联盟的各级领导可以召开有个别盟员和联盟其他工作人员参加的扩大会议。
    (十一)联盟一般是按生产单位和地区组织的。
    (十二)联盟的组织机构如下:
    1、共产主义者联盟的基层组织和基层组织的全体大会。根据需
    要,组织盟员的积极分子小组;
    2、在有较多基层组织的企业里,是企业共产主义者联盟代表会
    议和企业委员会。在特殊情形下。在地方、小居民点和居民
    委员会,是地方代表会议和地方委员会;
    3、在区是区代表会议和区委员会;
    4、在县是县代表会议和县委员会;
    5、在自治州、自治区是自治州、自治区代表会议和自治州、自
    治区委员会;
    6、在人民共和国是共和国共产主义者联盟代表大会和共和国共
    产主义者联盟中央委员会;
    7、在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是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代表
    大会和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中央委员会。
    (十三)为了实现当前的任务和全面地研究个别问题,根据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联盟的领导机构内可以设立附属机构(组织、政治书记处、思想、干部委员会等)。
    (十四)县、自治州、自治区和中央委员会选举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审理和解决有关破坏共产主义者联盟纲领和章程以及申诉的事件。
    (十五)联盟的各级领导机关、代表会议和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秘密投票选举和对每个候选人分别表决产生,如果代表会议根据三分之一出席代表的建议没有决定其他方式。
    (十六)如果代表会议上或代表大会上选出的联盟领导机关成员人数减少三分之一,则召开非常代表会议或非常代表大会。在特殊情形下,区和县委员会在一个选举期间可以补选五分之一委员。
    (十七)联盟各级组织和机关根据民主集中制、盟员的权利和义务、同志关系、思想斗争、批评和自我批评开展内部生活。三基层组织和积极分子小组
    (十八)共产主义者联盟的组织基础是基层组织。
    在企业、农村、居民点、南斯拉夫人民军连队和机关设立基层组织。对在小型经济组织、某些机关和社团以及必要的地方,设立共产主义者联盟基层组织的办法,由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中央委员会规定。
    (十九)基层组织在年会上选举书记和副书记各一人。如果盟员众多和工作条件需要,基层组织为进行日常工作可以选举书记处。大的基层组织可分设若干支部。基层组织的支部选举书记和副书记各一人,而基层组织则选举书记处。
    在什么情形下基层组织分设支部,在哪些组织和多少盟员选举书记处,由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中央委员会规定。
    (二十)基层组织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二一)基层组织最重要的任务是:
    1、整个组织和每个盟员应该是为实现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关系、为进一步发展国家的物质基础、为提高生产和劳动生产率、为反对反社会主义的观点和倾向而斗争的中心;
    2、为工人自治和社会自治的充分发展、为最广大阶层劳动人民
    的政治、思想、专业和文化提高而奋斗;
    3、不断地有组织地对盟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
    水平,帮助他们进行社会政治活动;
    4、通过从工人阶级、劳动农民和知识分子队伍中吸收新盟员,
    增强自己的力量;
    5、培养自己盟员具有自我牺牲、谦逊、同志友爱、忠诚老实等
    精神和共产党人的一切特质,对共产党人说来,社会主义的
    利益、即人类最终解放的利益是他们的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
    的最高准则;
    6、在联盟队伍中反对同联盟不相容的官僚主义的、小资产阶级
    的和其他不良的行为和观点。
    (二二)为了指导盟员的工作和对基本问题抱有共同的立场,必要时可在社会活动的一定范围组织盟员的积极分子小组。
    在一定地区的社会组织、社团和某些机关中根据一定问题可以组织盟员的积极分子小组。积极分子小组可以是常设的或暂时的。常设的积极分子小组选举书记或书记处。
    根据盟员的活动地区,区、县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组织积极分子小组。
    盟员积极分子小组的组成和活动的详细办法,由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中央委员会规定。四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代表会议
    (二三)在有若干基层组织的企业和地方,在区、县、自治州和自治区的共产主义者联盟组织的最高机关是共产主义者联盟代表会议。
    有若干基层组织的企业和地方的共产主义者联盟代表会议由相应的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
    共产主义者联盟区代表会议由区委员会每两年召开一次。
    共产主义者联盟县(市)代表会议由县委员会每三年召开一次。
    自治州和自治区代表会议由相应的委员会每三年召开一次。
    (二四)共产主义者联盟非常代表会议由相应的委员会根据自己的决定或根据三分之一的盟员或三分之一组织的要求召开。
    (二五)共产主义者联盟代表会议审查和通过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报告,估计执行联盟政策中所获得的结果,通过有关今后工作的决议,选举委员会作为自己的执行机关,选举监察委员会。
    (二六)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相应的代表会议根据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中央委员会规定的范围加以确定。
    (二七)委员会集体进行工作,决议要在至少有三分之二委员参加的会议上通过。
    委员会从自己的委员中选举书记处、书记和组织书记,以进行日常工作。五人民共和国共产主义者联盟
    (二八)在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的盟员和组织组成人民共和国共产主义者联盟。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为人民共和国共产主义者联盟所必须执行的。在人民共和国的盟员和组织必须执行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最高机关的决议和共和国共产主义者联盟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
    (二九)人民共和国共产主义者联盟最高机关为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五年召开一次。非常代表大会根据中央委员会提议,根据三分之一盟员或三分之一区组织的要求召开。代表大会的召开和日程至少必须在两个月前公布。
    只要出席代表大会的代表至少代表盟员总数三分之二,代表大会就有全权决定问题。
    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共和国共产主义者联盟中央委员会决定。
    (三十)共和国共产主义者联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审查和通过中央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报告;
    2、根据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的政治路线决定人民共和国共
    产主义者联盟的政治路线;
    3、确定中央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委员的名额,并选举中央委员
    会和监察委员会;
    4、讨论、解决盟员的和组织的问题与申诉。
    (三一)人民共和国共产主义者联盟中央委员会是两次代表大会期间的人民共和国共产主义者联盟最高领导机关。
    (三二)中央委员会选举中央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作为自己的执行机关,选举政治书记和组织书记。执行委员会从自己的委员中选出书记处,书记处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保证贯彻执行委员会的决议,指导日常工作。
    执行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三三)中央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但至少一年召开两次。六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的最高机关
    (三四)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的最高机关为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五年召开一次。
    非常代表大会根据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中央委员会的建议和三分之一盟员的要求或两个人民共和国共产主义者联盟的要求召开。
    代表大会的召开和日程至少必须在两个月前公布。
    共产主义者联盟代表大会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三五)如果中央委员会没有按章程第三四条规定的期限召开非常代表大会,要求召开非常代表大会的组织有权成立组织委员会,准备和召开非常代表大会。
    (三六)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审查和通过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的报告;
    2、通过和修改联盟的纲领和章程;
    3、决定联盟的政治路线;
    4、确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的名额,并选举中央
    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
    5、处理盟员的和组织的申诉、请求。
    (三七)中央委员会是两次代表大会期间的联盟最高领导机关,在国内以及同外国的党和组织的关系上代表联盟。
    (三八)中央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但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三九)中央委员会选举自己的执行机关——执行委员会、选举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总书记和中央委员会书记。执行委员会从自己的委员中选出书记处,书记处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保证贯彻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和指导日常工作。
    执行委员会委员和中央委员会书记的名额由中央委员会确定。七南斯拉夫人民军中的联盟组织
    (四十)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在南斯拉夫人民军中的组织机构和组织工作形式由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中央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另行规定。八纪律措施和停止盟籍
    (四一)基层组织和上级机关应对破坏联盟的纲领、章程和决议的盟员采取纪律措施。纪律措施带有教育的性质。
    (四二)对盟员的每一过错都须极慎重极认真地加以研究;每个盟员的过失和错误都要在盟组织的或书记处的会议上讨论,而处分的决定由基层组织通过。在特殊情况下,委员会可以作出处分的决定。
    (四三)对盟员的纪律措施有:劝告、警告、严重警告、最后警告和开除盟籍。
    (四四)基层组织或领导的工作给联盟带来重大损失的时候,人民共和国共产主义者联盟中央委员会可以解散该基层组织或领导,并指出该基层组织或领导中每个成员的个人责任。基层组织解散后,应个别地重新登记盟员。而在解散领导的同时,则须召开非常代表会议选举新领导。
    (四五)受到处分的一切盟员有权提出申诉。申诉书须在接到处分的通知后六个月内直接向上级领导呈递,上级领导应在收到申诉书后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受处分者对决定不服,有权向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任何一个领导机关提出申诉。
    (四六)根据受处分者的请求、根据作出处分的盟员、联盟组织和领导或受处分者所在组织的建议,可撤销处分。
    (四七)关于采取纪律措施、撤销处分和处理申诉等详细办法,由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中央委员会规定。
    (四八)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盟籍于开除出盟和自愿退盟时停止。
    曾经是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盟员者,根据本章程各条,可以重新被接收入盟。九联盟的经费
    (四九)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经费来源是盟费、自愿捐助和其他收入。
    联盟的组织和领导根据预算分配经费。关于这方面的详细办法,由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中央委员会和各共和国中央委员会规定。
    (五十)盟员按月以自己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盟费。比例多少和那些收入应缴纳盟费,由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中央委员会规定。
    (五一)对于从区委员会到中央委员会的财务监督,由监察委员会执行。十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的盟徽和盟旗
    (五二)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的盟徽为红五角星,星的中央是镰刀和斧头;镰刀、斧头和星的边缘是金黄色。五星下方两角之间有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缩写:CKJ。
    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的盟旗是红色;长同宽的比例为2:1;旗的左上角有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的盟徽,星的下方写:“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
    (译自1958年3月14日南斯拉夫“共产党人”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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