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初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2151号原告张某甲,女,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告张某乙,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平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黄奉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海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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