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镇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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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京催字第12号申请人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国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峥,该公司职员。申请人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招商支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票据号码为:XXX、金额为50万元,出票人为镇江市XX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镇江市XX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2年11月2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5月29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50万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卞正鲁审判员 潘晓燕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