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温少俊诉杨兆明劳动报酬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少俊,杨兆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285号原告:温少俊,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古县北平镇李子坪村村民,住安泽县府城镇泽明路天平巷。被告:杨兆明,男,40岁,古县北平镇圪台村村民,住古县北平镇上宝丰村西山煤业公司职工食堂。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少俊诉被告杨兆明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少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少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少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敏慧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韩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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