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张庆峰与德州巨嘴鸟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
一审
张庆峰,德州巨嘴鸟工贸有限公司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初字第1137号原告张庆峰,系德州巨嘴鸟工贸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德州巨嘴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京福高速路东104国道路北。法定代表人满增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峰诉被告德州巨嘴鸟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庆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峰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盈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