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一初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梁东风与岑俐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东风,岑俐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1596号原告梁东风,女,1964年6月19日出生,壮族,现住百色市右江区。被告岑俐佑,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市右江区,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5年5月7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现拘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原告梁东风诉被告岑俐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已于2014年12月17日对岑俐佑涉嫌合同诈骗立案调查,2015年4月3日对岑俐佑执行刑事拘留,5月7日执行逮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岑俐佑因涉嫌合同诈骗已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立案侦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东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900元,退还原告梁东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冠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绍庄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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