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执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高忠书与于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0253号申请执行人高忠书,居民。被执行人于飞,居民。原告高忠书诉被告于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响民初字第01487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于飞应当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货款1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88元。逾期后,于飞未履行给付义务,高忠书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于飞名下无房屋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法查封于飞名下车辆但无法执行。申请人高忠书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于飞名下无房屋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法查封于飞名下车辆但无法执行。申请人高忠书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忠书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苗浴宇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邱 柏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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