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白希城诉被告马爽、李庚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希城,马爽,李庚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0623号原告:白希城,男。委托代理人:王林,男。被告:马爽,女。被告:李庚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希城诉被告马爽、李庚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希城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希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白希城承担。审 判 长  张伟荣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许玉红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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