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德亭与李炳奎、赵秀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亭,李炳奎,赵秀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刘德亭,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李炳奎,职工。被执行人赵秀坤,下岗职工。申请执行人刘德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炳奎、赵秀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审理作出的(2014)惠商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99500元,已经执行标的38000元,剩余款1615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炳奎、赵秀坤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民县人民法院(2014)惠商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案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再新审判员  高惠勇审判员  丛士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任 珍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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